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7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议程项目6: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NLD/4 和Add.1、CEDAW/C/NLD/Q/4和Add.1)

1.应主席邀请,荷兰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de Geus先生(荷兰)说,荷兰政府已经尽最大努力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各项建议。荷兰政府着力提高公众对《公约》内容的认知度,将《公约》译为荷兰语并广泛散发。此外,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已被译为荷兰语并发布在政府网站上。作为看守政府的部长,他无法阐述未来的政策,但他很高兴就《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3.荷兰一直在稳步实现其理想,即:创建一个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自由的社会,一个男女平等地承担社会、行政和经济责任的社会。

4.过去50年中,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上取得重大进步。现在,有65%的妇女参加工作,每十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在首次生育后辞职。然而,两性平等不仅仅指就业平等,因此,荷兰政府将继续把妇女权利纳入政府机构及民间团体的决策中,并采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基于项目的方法来解决具体问题。荷兰设立了解放审计委员会,以便审查各部的工作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

5. 根据最新统计,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在经历了2002至2005年经济衰退期的低迷之后已经开始恢复。政府相信其在经济衰退期实施的改革和政策以及进行的投资已开始在经济恢复期产生良好效应。新的关于儿童保育的立法已经带来一些投资,这些投资扩展了设施网络,使得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都负担得起儿童保育费用。

6.虽然妇女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参加工作的障碍已经被清除,但是妇女选择是否参加工作的自由也应该得到尊重。他不认为大量女性非全职就业是坏事。女性想把自己的工作时间减少到几小时都可以,只要这是她们自由选择的并且不影响她们的经济独立。政府十分致力于消除人们所表达的各种担心,即担心女性不总有选择的自由,男性对于照料儿童和其他家庭责任的分工不足,以及雇主对女性员工的要求考虑不够。

7.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少数民族妇女数量有所减少,这一问题的确应当关注。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促进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参与委员会(PaVEM)的工作外荷兰还制定了妇女解放和融入社会行动计划,这一计划致力于促进脆弱的、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参与。此外,还为地方当局制定了相关政策。地方少数民族妇女团体在目标群体和政策制定者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有助于双方就名誉犯罪等忌讳话题展开对话。

8.荷兰有近20万脆弱的和孤立的女性。作为融合这些女性群体的第一步,社会事务与就业部已率先在六个市开展了志愿项目,鼓励少数民族妇女积极参与社区生活,建立自尊并成为榜样。

9.有太多女性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与维护名誉有关的暴力、切割生殖器官以及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政府坚持不懈地寻求采取各项补救措施,包括立法举措以及同警察和妇女组织实施一些方案,以保护女性并扩大遭受暴力侵害的移民的居留权。

10.关于对不允许女性参加的政治改革党(SGP)的补贴这一长期争议的问题,他说,此种补贴已经按法院裁决被停止。法院认为国家补贴违背了《公约》第7条。国家已就该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干预政党的构成应持谨慎态度,因为这可能会威胁到很多基本权利和自由。被选举权和禁止歧视必须与自由组成政党之间保持平衡。法院的判决将于2007年底宣布。在此期间,政治改革党已经开始允许女性成为党员,但是不允许女性担任代表职位或代表该党。

11.取消对妓院和卖淫行为的禁令尽管受到很多批评,但是得到了议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支持。这一新政策为改善性工作者的地位、加强对该行业的控制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创造了机会。地方当局有能力监测妓院的安全、卫生和工作条件。2007年4月将公布对取消禁令的第二次评估结果,并且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也将公布她关于政府打击人口贩运政策效力的调查结果。

12.Croes女士(荷兰)说,自撰写关于阿鲁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NLD/4/Add.1)以来,荷兰做了很多工作,通过机构权力下放和加强民间社会组织来强化现有的社会支持网络,从而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脆弱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帮助福利受领者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关于私营部门儿童保育和产假补助金的立法,以及更担负得起的住房和融资安排改善了职业妇女的状况。

13.妇女事务局为社区、学校和媒体开展了一些促进两性平等和反对陈规定型观念的宣传项目,并提供增强能力培训课程以改善社区妇女地位。为建立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机制和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案拟订办法,政府已将妇女事务局和社会事务部的人权协调中心合并。

14.《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新的《阿鲁巴民法典》已于2002年生效。最近,通过了新的立法,其中扩大了性犯罪的定义并规定了对这种犯罪的惩罚。这项新法律还包括关于婚内强奸、儿童色情、强迫卖淫和盯梢骚扰的条款。此外,2005年建立了一个受害人支持中心,出台了关于实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法律,扩大了人口贩运的处罚范围,并把人口走私定为刑事犯罪。

第1条至第6条

15.Patten女士遗憾地指出,荷兰既没有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的单独报告,也没有关于《公约》在荷属安的列斯执行情况的报告,她请荷兰代表团给予解释。她还强调指出,尽管委员会制定了报告指南,但荷兰并未提供《公约》第2条至第4条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她忆及委员会曾要求荷兰代表团提供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荷兰在少数群体方面实施《公约》的统计数据。此类信息对监测包括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在内的妇女状况以及评估各项政策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16.关于歧视的定义和缔约国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义务,她说荷兰对问题清单(CEDAW/C/NLD/Q/4和Add.1)中第8个问题的答复——其中荷兰政府说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被视为一般政策——可能被理解为否认针对性别的暴力。因此,她建议荷兰政府更仔细地考虑第19号一般性建议。她还询问了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并且询问未记录在册的移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诸如庇护所之类的保护措施。

17.她还希望了解《公约》在法庭中的地位,因为《公约》在荷兰家庭法中的应用似乎普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18.Begum女士希望荷兰代表团提供关于多年解放政策计划的最新信息,她还希望了解荷兰政府是否已经对其在法律改革、改善妇女实际处境和消除文化定型观念等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影响分析。此外,她还询问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如何适用于荷兰政府的种族多样性政策和国内社会中的各种文化背景。她还请荷兰代表团就非政府组织认为荷兰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义务,既未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纳入国内政策,也未传播《公约》及其他相关文件一事做出评论。

19.她请荷兰代表团对禁止包头巾做出解释,特别是由于这种禁止会加大穆斯林妇女在荷兰进行社交和工作的困难。

20.西蒙诺维奇女士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希望荷兰代表团说明《公约》在国内法制中的地位。根据《任择议定书》,个人必须在用尽所有国内救济手段之后才能提交信函,这说明《公约》规定的权利必须能够在国家一级适用。

21.《公约》鼓励缔约国向本国议会提交定期报告,以便增加《公约》的影响力。她希望了解荷兰政府是否已采用这一程序或是否打算这样做。

22.Gaspard女士欢迎荷兰批准《任择议定书》,并赞扬荷兰政府对于冲突局势中的妇女进行的研究。但是,她关注《公约》在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的实施情况,并强调促进两性平等的后续工作的重要性。

23.她特别指出荷兰的几个部正在更多地参与到待遇平等政策的管理中。她希望社会事务部没有打算逐步停止其在政策管理方面的作用。可以认为荷兰政府正在把更多精力放在各种政策的效果而不是防止歧视上。政策审查委员会最初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很多部委缺乏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其政策的必要基础设施。她询问荷兰政府是否计划永久保留政策审查委员会。她认为该委员会在监测后续工作和政策协调方面可发挥有价值的作用。

24.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不清楚荷兰政府是否已经制定出系统、综合的反歧视政策。女孩们仍明确表示她们更喜欢传统的学科。而在工作场所,在就业和育儿假方面,选择的自由则十分有限。显然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基于这种情况,她询问荷兰政府是否不仅仅停留在意向声明上,而是打算采取切实行动鼓励女孩和年轻妇女学习技术和科学。她还询问荷兰是否考虑过引入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设计的学校课程,从而增进男孩和女孩之间的相互尊重。谈到工作场所,她想了解荷兰做了哪些工作来帮助女性更好地融入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行业,以确保男女同工同酬并鼓励女性接受全职工作。

25.Gumede Shelton女士询问荷兰政府在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是否采取了全面综合的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包括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消除少数民族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她想了解荷兰是否研究过阿鲁巴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者是否对过去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过评估。她还询问非政府组织参与消除家庭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情况,以及它们如何解决分担家庭责任和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等问题。

26.de Geus先生(荷兰)说,还没有关于《公约》在荷属安的列斯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且他对此没有做出解释。

27.Bleeker女士(荷兰)说,根据荷兰法律,非法居留者无权享有社会保障待遇或庇护所等保护性措施。但是医疗紧急情况除外,同时未成年人,无论何种身份,都有权接受教育。同样,荷兰允许成为名誉犯罪受害者的非法外侨申请居留,并且他们可以持警方文件获得庇护所。

28.Dopheide女士(荷兰)说,作为《公约》的签署国,荷兰并没有质疑《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概念,但是,《公约》对个人的直接适用是另外一个问题。根据荷兰的《宪法》,一项条款的性质是确定它是否对所有的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其内容,国际条款如果对所有的人具有约束力,则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还规定可以在本国直接适用的国际规范优先于国家法律。依据判例法设立了一些标准,以便决定条约规定是否直接适用。国家法院就直接效力问题有最终决定权,并负责决定国际法是否直接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项国家法规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抵触,法院可以决定该法规是否不适用。荷兰政府认为,根据其内容,《公约》只有部分条款可以视为对所有的人具有约束力。当然,《公约》整体上对作为缔约国的荷兰具有约束力。

29.Licher先生(荷兰)在回应关于传播《公约》信息和向议会提交《公约》进展报告的担心时说,《公约》已经被译为荷兰语并且在包括议会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很多领域广泛散发和加以讨论。委员会提出的前24项一般性建议已经翻译出来并公布在政府网站上。此外,解放政策协调部已经发起了5项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深入调查。

30.在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之前,荷兰政府应要求撰写了一份关于《公约》履行情况的国家报告供议员们讨论。此外,政府还为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提供补贴,并建立了英文网站提供有关《公约》及其建议的信息。

31. 关于分列数据,他说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含了在荷兰进行的调查研究的主要结果,但是除此之外,荷兰政府还另有一份广泛详尽的统计资料,该统计数据是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同时,荷兰还定期编纂教育和劳动力方面有关妇女的统计数据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并在各专业出版物上发表。

32.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被看作各部的职责,因为荷兰认为两性平等应当成为各部工作的一部分。政府各部门已经就一个关于妇女安全、经济独立和参与社会以及妇女担任决策和管理职务的多年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这一行动计划巩固了各部促进女性权利、机会平等和解放的决心。在回应Gaspard女士提出的对性别问题上的权力下放的担心时,他说社会事务与就业部十分谨慎,以免取代其他职能部委的作用,因此社会事务与就业部把自己的职能限于协调具体的项目和必要时支持它们的活动上。该部并没有减少对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的关注,事实上,该部正在加强这一战略,增加了外部评估内容。

33.Dopheide女士(荷兰)说,荷兰并没有关于包头巾的一般性禁令。有一项立法提案(如能通过)对在公共和半公共场所穿蒙面长袍的行为做了规定。为维护公共安全,已经在一些特定场合部分禁止穿蒙面长袍。

34.Lousberg女士(荷兰)说,平等待遇是《公约》保障的基本权利,荷兰立法也有相关规定。禁止歧视包括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国内法庭可援引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

35.Licher先生(荷兰)说,荷兰政府认为其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是全面的,因为它涵盖了社会的不同方面。政府已经采取了坚定的措施,通过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达成男女平衡来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这些措施包括育儿假、儿童保育和家务等方面。该战略还关注儿童教育,因为儿童早期学到的行为模式可能会导致长大以后形成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36.Verhagen女士(荷兰)说,虽然女性一直在取得进步,但是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上的选择余地方面,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并且女性在某些就业领域的比例依然很低。正如对问题清单第15个问题的答复中所描述的,已经设计了很多项目来打破教育领域的两性不平等并提供性别中性化的选择,以影响女性对科学和技术学科所持的观点。

37.她承认荷兰女性在学术领域中所占比例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是落后的,她同时列举了数种针对研究所和大学的激励措施和方案,这些措施和项目都是为了增加女性在高级别科技和管理职位中的代表性。

38.Licher先生(荷兰)解释说,近年来,在媒体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参与下,政府在荷兰社会各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运动来提高男性的两性平等意识,消除他们在儿童保育和家务方面的偏见。政府还正在努力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性别不均衡问题,以便为更多女性的参与和实现多样性铺平道路。

39.Tavares da Silva女士在谈到《公约》在政治改革党(SGP)一案中的适用性时询问为什么荷兰政府决定就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她询问如果是一个法人实体采取排斥女性的政策,荷兰政府是否还会这样做。

40.邹晓巧女士在谈到政府各部的协调问题时询问社会事务与就业部是否全权负责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建议,是否有任何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两性平等。她希望了解社会事务与就业部是否有女性副部长。

41.她提醒荷兰代表团注意委员会先前就加大对阿鲁巴的经济支持和执行两性平等政策所作的结论性评论,她强调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并询问荷兰政府是否为阿鲁巴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提供支持。

42.Chutikul女士询问哪个机构负责监督荷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目标的设定和实施,她说一个部际机构也许可以帮助完成这一任务。她还希望了解妇女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中的作用。

43.西蒙诺维奇女士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她认为荷兰政府视《公约》实质上是具有约束力的。根据荷兰《宪法》,《公约》的有些条款如果约束所有的人,则可以直接适用,但是这取决于这些具体条款的属性。因此她请荷兰代表团澄清《公约》的哪些实质条款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她建议将不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写进国内法中。

44.de Geus先生(荷兰)谈到荷兰政治改革党时说,荷兰政府和其他任何政党都不支持政治改革党排斥女性的行为,而政治改革党近年来在议会150个席位中只占3席。虽然该党的政策是歧视性的,但是荷兰政府的看法与法院的观点不同,政府认为,政治改革党有设立自己规则的自由。上诉法院就此事的判决仍有待宣布;判决将有助于界定基本权利与妇女享有平等待遇和代表性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45.谈到女性在社会事务与就业部中的任职情况时,他解释说该部由男性领导完全是碰巧,它同样可以由女性来领导。他还立即指出,他也是要向女王汇报的。社会事务与就业部中的职位是根据资格任命的,不论性别。关于女性担任决策职务的目标量化数据已经列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中。

46.在荷兰有很多关于男性和女性作用的讨论,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女性正在发挥越来越多的新作用。但是表面上由于文化方面的原因,男性没有承担新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实施一些旨在鼓励男性承担育儿和其他家务责任的方案,同时要确保男性和女性享有均等的育儿假,把育儿假权利从一位男性转移给一位女性是不可能的。

47.Dopheide女士(荷兰)说,政府认为《公约》的条款指出了国家的义务,其针对的是缔约国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全面履行《公约》需要国家政策和立法。由于《公约》条款不是针对个人的,所以条款对个人无直接效力。因此应由国家法院来决定这些条款是否适用。

48.Licher先生(荷兰)补充说,通过国家立法来履行《公约》和全面开展后续工作是缔约国的义务。

49.Croes女士(荷兰)说,阿鲁巴已经与荷兰展开新形式的发展合作,在这种合作下,阿鲁巴将于2010年停止接受荷兰提供的发展援助。根据双方在发展援助基金下达成的最新安排,荷兰将分阶段停止向阿鲁巴提供年度资金支持。荷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已经开始在一位专家的指导下采用一个实施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机制。但是由于没有合格候选人,2004年宣布的职位空缺仍有待填补。

50.Chutikul女士称赞荷兰是第一个任命了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的国家,并要求代表团提供有关该报告员职责的更多信息。她希望了解国家报告员应于2006年提交的第五次报告的内容,以及旨在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51.谈到取消对妓院的禁令问题时,她询问影响评估的初步结果是否已经知晓,如果是,这些结果是否足够,或者荷兰政府是否计划任命一个独立机构来研究关于妓院的立法的效果。她还询问关于监管和保护卖淫产业并概述在制定有关卖淫的新立法方面遇到的障碍的行动计划情况。她注意到在荷兰从事卖淫的只有20%是荷兰妇女,她询问荷兰政府是否打算减少从事卖淫的非法移民的数量,以及向相关部门举报人口贩运的非法移民如何享有人权规范中所建议的保护和援助。她希望了解荷兰政府是否考虑对B-9法规作相应调整。鉴于卖淫已经合法化,为什么不允许移徙妇女申请从事性行业工作?

52.Maiolo女士同意卖淫立法在卫生和控制犯罪方面是有益的。她想了解在该部门合法化之后进行的调查的结论,并想知道是否会有一个平行的卖淫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未记录在册的妇女受到剥削。

53.Begum女士请代表团解释荷兰在打击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暴力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概述解决家庭暴力的综合做法的政策文件是否有效。

54.谈到荷兰警方2004年开展的家庭暴力事件登记项目,她询问这种登记是否证明是成功的,已经有多少案件记录在案,向受害者提供何种补救措施,以及少数群体妇女是否包含在登记范围内。她希望了解移徙妇女如果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否符合向政府寻求独立居民身份或经济和法律援助的条件。她还询问荷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管理着多少庇护所,受害者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庇护,以及荷兰政府在采取措施预防家庭暴力和支持受害者方面的花费是多少。

55.她还担心遭受性虐待或亲属盯梢骚扰的少女的困境,以及卖淫立法对年轻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增加贩运和剥削邻国未成年少女的可能性。考虑到这些问题,她询问荷兰采取了何种措施来保护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关于妓女的福利问题,她询问希望不再从事卖淫工作的女性可以获得何种帮助,以及她们是否可以获得其他谋生手段。

56.西蒙诺维奇女士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询问荷兰在定期报告第14页中提到的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是否已经得到落实。她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统计过每年被其伴侣谋杀的女性的数量。关于对实施虐待的配偶实行十日禁止令的问题,她询问在这一期间过后会怎样。

57.Bogers先生(荷兰)说,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是经与政府所有相关部门协商后任命的。国家报告员为政府提供关于该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和建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根据报告员的调查结果, 2004年向内阁提交了一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预计国家报告员将于2007年4月提交第五次报告。

58.在回顾了通过解除对妓院和卖淫的禁令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后,他强调实施卖淫相关政策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当局,它们与卫生保健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制定地方政策和建立控制体系。在该政策下实行的地方许可证颁发制度增加了该部门的透明度,同时没有迹象表明人口贩运有所增加。下一次评估将于2007年4月进行,并将凸显荷兰政府打击不可接受形式的卖淫行为的坚定立场。将对地方有关卖淫的政策以及妓女的社会地位进行监测,并努力防止未成年人和其他脆弱群体受到剥削。

59.关于数据收集,他说政府已经出版了包含有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的多种出版物,包括《解放监测》(Emancipatiemonitor)。警方已经建立了一个家庭暴力事件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荷兰所有社会阶层和年龄组。

60.荷兰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政策旨在包含所有群体,无论性别和族裔,以确保每位受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然而,政府还采取了针对特定脆弱群体的援助举措。提到对CEDAW/C/NLD/Q/4/Add.1号文件中第8个问题的答复,他说宣传活动已经在市一级展开,并计划于2007年3月扩展到国家一级。他还评论了计划制定关于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实行十日禁止令的立法和对公共检察机关的正式指导方针。新法生效后,警察、检察官、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援助机构将需要决定在十日期限过后应进一步采取的行动。这一问题的确很复杂,因为它涉及私人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法。该答复中还讨论了计划建立地方咨询和援助中心、妇女庇护所、实施罪犯待遇方案以及一个支持所有各方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方案。

61.荷兰的法律援助系统由国家补贴,它的服务对象不限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援助是全部或部分免费的,这取决于受援助对象的支付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要求依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及受伤的严重程度而定。遍布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局提供包括编写案情和诉讼准备以及申请由司法部提供的刑事赔偿金在内的广泛服务。

62.Bleeker女士(荷兰)解释说,非法移民可以主动举报或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向警方举报人口贩运行为。打击贩运是荷兰警方的工作重点,荷兰警方在处理受害者和发现人口贩运迹象方面训练有素。作为标准程序,给未予登记的移民机会来举报贩运他们的蛇头,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举报,则有权根据B-9法规获得居留许可。B-9法规符合欧盟关于对与政府合作的受害者发放居留许可的指导方针。它不仅仅是一项人道主义法规。在打击贩运的斗争中,受害者本人进行举报十分关键,他们可在法庭诉讼期间作为宝贵的证人。因此,只有在受害者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居留许可。不愿或不能合作的人会被遣返回原籍国,但是他们可以获得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她无法预测下届政府是否会修改B-9法规。

63.在解释申请居留程序时她说,任何申请人在作为受扶养居民在荷兰居住三年之后都可以申请独立居留。在这三年期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凭医生证明和警方报告作为遭受虐待的客观证据来申请独立身份。这一过程还有助于警方调查家庭暴力事件。

64.她同意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特别容易受到剥削,并介绍了接收中心为保护他们所采取的一系列安全措施。

65.Lousberg女士(荷兰)谈到为希望不再从事卖淫的女性提供的退出方案时说,政府补贴的方案侧重于培训这些妇女的劳动力市场技能和消除她们融入更广泛社会的障碍。到目前为止,对这些方案的评估结果表明很大一部分选择不再从事卖淫的女性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并且遇到的障碍比预期的要少。

66.Gaspard女士询问卖淫法在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是否适用。由于缺乏资源,一项关于阿鲁巴卖淫业的调查被取消了,她询问何时能获得调查所需资源。她注意到关于阿鲁巴的报告没有包含人口贩运的数据,她想知道荷兰是否就荷属安的列斯的人口贩运和卖淫问题收集过数据。

67.委员会得知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和帮助她们离开卖淫业的作用由于一些对它们提供资助的规则发生变化而被削弱了,她请荷兰代表团对此做出评论。

6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举报虐待和给予居留许可之间的联系有何价值,因为只有少部分受害者愿意且有能力上诉。她想知道如果能确定关于受害妇女进行举报和作为证人指控其虐待者的要求阻碍了妇女揭发剥削和虐待行为的话,荷兰政府是否会考虑取消这种要求。她问荷兰政府是否知道因为妇女符合这种要求而发出了多少居留许可。

69.卖淫产业的特殊性质致使性别不平等长期存在,因为一位仅仅成为这种交易的产品的女性处境很脆弱。她希望了解是否有任何研究表明妇女从事卖淫是出于自愿。作为一位外国妇女的事实——在荷兰80%从事卖淫的妇女是外国妇女——确实增加了通过卖淫和贩运被剥削的风险。

70.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认为,将实施虐待和暴力的丈夫驱逐出家庭并安置在庇护所,使其不能再打扰家庭的生活可能比将受害者安置在庇护所要更明智。她想了解那些冒生命危险为当局提供证据以换取居留许可的女性能够获得何种保护。

71.Gumede Shelton女士问,荷兰是否进行过调查以确定卖淫合法化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少数民族妇女的脆弱性。

72.西蒙诺维奇女士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要求代表团提供按性别、暴力类型以及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分列的数据。

73.Croes女士(荷兰)说,卖淫在阿鲁巴不是犯罪,但是公开拉客是被禁止的。2003年起一项新法律加重了对涉及未成年人卖淫和强迫卖淫的判刑力度。

74.荷兰没有关于阿鲁巴人口贩运的数据。边境管理官员试图通过与非法移民面谈来加强警惕。荷兰尚未正式形成保护受害者的法律基础,但是已经成立了一个部门来援助受害者,处理未来可能发生的人口贩运案件。还设立了一个政府间委员会以提供综合移民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以及一个人口贩运和走私问题小组委员会。

75.de Geus先生(荷兰)说,荷兰并不比其他任何国家更认为卖淫是一种正常职业。他强调将卖淫合法化的目的是更好地控制该部门并确保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76.由于荷兰女性有会讲流利的荷兰语这一优势,她们离开卖淫业的障碍通常比外国女性少,同时她们也更容易被劳动力市场接纳,因为她们可以利用以前的资历。但是,荷兰有一些组织可以帮助移民或少数民族妇女寻找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解释说,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主要是依据对具体方案各自优点的评估,而在以前的制度下,政府为这些组织提供资金,它们可以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自由分配这些资金。

77.关于十日禁止令,他说禁止令可以和其他方法结合使用,要视具体案件而定。

78.Dopheide女士(荷兰)说,禁止令是一项预防性措施,但是根据刑法还有其他措施。

79.Bogers先生(荷兰)说,强迫卖淫被视为一种人口贩运和剥削形式,因此是非法的。荷兰国内的立法已经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条款进行了协调,并且荷兰于2005年扩展了剥削的定义,使之包括性剥削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预防剥削和控制卖淫业的措施也满足需求方的需要,提高嫖娼者的意识,并鼓励举报剥削行为。

80.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最新统计数据发表在2006年的《解放监测》中。荷兰正在试图收集更多的关于名誉犯罪流行程度的数据。2004年开展了一个试点项目以预防此类犯罪,参与此项目的是一个由来自不同族裔群体的成员组成的警察队。2004年10月到2006年3月期间收集了大量此方面的数据,已确定多数受害者年龄在25岁以下。

82.Bleeker女士(荷兰)解释说,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如果移徙妇女有在荷兰出生的孩子,或该妇女无法被遣返回国,那么可以依据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诉讼程序,在不起诉其丈夫的情况下申请居民身份。2006年,荷兰政府向256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发放了居留许可。

下午1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