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截至 1 月 1 日的人口

404 159

403 483

406 543

411 189

415 666

出生

9 398

8 418

8 717

9 393

10 794

死亡

2 998

2 842

2 696

2 894

2 878

自然增长

6 400

5 576

6 021

6 49 9

7 916

迁入移民

2 007

1 393

1 316

1 618

2 074

迁出移民 *

9 083

3 909

2 691

3 640

3 481

净移民

-7 076

-2 516

-1 375

-2 022

-1 407

人口增长

-676

3 060

4 646

4 477

6 509

粗出生率

23.27

20.78

21.32

22.72

25.77

粗死亡率

7.42

7.02

6.59

7.00

6.87

截至 12 月 31 日的人口

403 483

406 543

411 189

415 666

422 175

人口平均数

403 821

405 013

408 866

413 428

418 921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9 年 6 月。

* 迁出移民的数字是根据荷兰中央统计局的移民数字得出的,因此只反映苏里南与荷兰之间的移民情况。

1998年,出生时预期寿命为男子68岁、妇女70岁。1992年,婴儿死亡率(1岁以下的儿童)为每1 000名活产16.4人;同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 000名孕妇22.4人。1991年,总生育率为每名妇女2.2个孩子。

表2显示,苏里南人口中约有50.1%为男性,妇女占人口的49.1%。15岁以下的儿童所占的比率为:1993年33.6%(135 496人);1994年33.3%(134 728人);1995年32.9%(134 576)和1997年34%。同期,60岁及以上的人分别占人口的7.1%(28 820人)、7.3%(29 708人)和7.6%(30 878人)。

苏里南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人口包括土著人或美洲印第安人(约2%)、丛林黑人(约10%)、克里奥尔人(约35%)、印度斯坦人(约34%)、爪哇人(约16%)、华人(约2%)、黎巴嫩人和欧洲后裔(约0.5%)等(见表3)。其中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苏里南国内至少讲15种语言,包括:

美洲印第安语2种:加勒比语和阿拉瓦克语

克里奥尔语3种:恩朱卡语、萨拉马卡语、苏里南语

亚洲语3种:萨南米印度语、苏里南爪哇语、客家华语

西方语2种:荷兰语和英语

荷兰语为官方语言,苏里南语是通用语言。

苏里南约有基督教徒170 100人(42%)、印度教徒109 350人(27%)、穆斯林81 000人(20%)和不同宗教背景的教徒44 550人(11%)。土著人、丛林黑人和犹太人均计入最后一类。

识字情况

表1b:1993-1996年帕拉马里博区和瓦尼卡区住户的居民识字情况

1993 年的 %

1994 年的 %

1995 年的 %

1996 年的 %

84.4

88.9

91.0

91.6

84.2

86.9

88.7

89.5

共计

84.3

87.9

89.8

90.5

资料来源:《 1993 - 1997 年苏里南住户情况》,统计总局,住户统计司。

本表显示,在人口最密集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这两个区,妇女的识字率略低于男子。

社会福利

表4列示了政府每年向其发放子女津贴的儿童人数。该人数逐年减少。表5列示了每年有资格领取老龄津贴的人数;该数目基本不变。

表5a和5b列示了有资格享受政府为穷人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的人数。只获得1994年分性别的数据。

表6列示了每年有资格领取财政补助的人数。每家只有一人有资格领取财政补助,而每个住户可能不止一人有这种资格。登记领取财政补助的大多数是女性。每年的津贴额都在调整,尽管调整幅度不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的近期报告表明,60%苏里南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打破贫穷循环的可能性甚小(开发计划署,1999年)。

经济数据

苏里南几乎没有近期的任何可靠的经济数据。统计总局进行计算仍基于1美元=8苏里南盾的“官方”汇率,而到1994年底,黑市的汇率已升至1美元=480苏盾,到1995年3月,达到750苏盾,1995年底,又回落到491苏盾,但到1999年5月,该汇率升至1 000苏盾以上。

自然资源

苏里南拥有下列自然资源:木材、水电潜在资源、鱼、虾、铝土、铁矿石及少量的镍、铜、铂、金。

最重要的出口产品有:

铝土、氧化铝、未精炼的汽油和原油;

大米;

香蕉和蔬菜;

虾、鱼和鱼制品;

木材和木材制品。

政治结构

1667年,苏里南成为荷兰王国的殖民地。1866年,苏里南实行了人民代表制,1948年实行男女普选制。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成立了第一个政党,1949年举行了第一次选举。1954年,荷兰王国批准苏里南自治,1975年11月25日,苏里南获得独立。在独立之前和之后,苏里南政坛由多个联盟党主宰,这些政党通常是在民族基础上成立的。1980年2月25日,苏里南发生了一次军事政变,直到1987年前军方一直大权在握。在1987年5月大选之后,文职政府再度执政,直到1990年12月24日发生第二次军事政变。1991年5月和1996年举行了两次大选。

现行的《苏里南宪法》共有180条,是在军事统治时期起草的,1987年经全民投票通过。1992年修订了《宪法》。遵照《宪法》,苏里南是一个民主国家,以人民主权原则和尊重及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基础。

总统是苏里南共和国的最高权威,集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主席、安全委员会主席和军队总司令于一身。总统不在时,作为部长会议主席的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1975—1987年间,总统和副总统不在时,法院院长代行其职,但自1987年以来,只有副总统才能代行总统职务。总统和副总统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对国民议会负责。

国民议会和政府掌握立法大权。国民议会由51名议员组成。这一代表性机构经自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比例代表制)。国民议会负责核准政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政策。

总统行使执行权。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和部长会议组成。政府决定政策,且要对国民议会负责。部长会议由各部部长组成,是最高的政府执行和行政机构。

司法部门由下列人员组成:

法院院长和副院长;

法院法官;

法院助理法官;

检察署其他成员;

依法任命的审判官。

表1:1997年各区的面积、行政管辖区数目和各区人口分布概况

面积(平方公里)

行政管辖区数目

1997 年男性人口

1997 年女性人 口

1997 年 12 月总人口

帕拉马里博

182

12

113 972

114 972

228 859

瓦尼卡

443

7

38 033

36 250

74 283

尼克里

5 353

5

17 845

16 472

34 317

科罗尼

3 902

3

1 645

1 396

3 041

萨拉马卡

3 636

6

7 070

6 397

13 466

帕拉

5 393

5

7 754

7 015

14 770

科默韦讷

2 353

6

11 090

10 196

21 286

马罗韦纳

4 627

6

6 685

6 347

13 032

布罗科蓬 多

7 364

6

3 456

3 929

7 385

锡帕利维尼

130 567

6

10 154

13 738

23 892

共计

163 820

62

217 704

( 50.1 )

216 627

( 49.9 )

434 331

( 100 0 )

资料来源:中央民事登记局,《苏里南人口数据, 1972 - 1997 年》。

表2:1993-1995年苏里南人口按性别划分的年龄分布情况

年龄组

1993

1994

1995

共计

共计

共计

0 - 4 岁

23 423

22 863

46 286

22 845

22 287

45 132

22 422

21 864

44 286

5 - 9 岁

23 586

23 158

46 744

23 477

23 066

46 543

23 435

23 032

46 467

10 - 14 岁

21 428

21 038

42 466

21 712

21 341

43 053

22 081

21 742

43 823

15 - 19 岁

20 632

398 873

40 505

20 015

19 302

39 317

19 816

19 151

388 967

20 - 24 岁

21 579

20 439

42 018

21 170

19 952

41 122

20 757

19 491

40 248

25 - 29 岁

21 099

20 052

41 151

20 711

19 586

40 297

20 483

19 257

39 740

30 - 34 岁

17 809

17 299

35 108

18 872

17 143

37 015

19 674

18 759

38 433

35 - 39 岁

15 544

11 757

23 301

12 280

12 392

24 672

13 274

13 242

26 516

40 - 44 岁

88 492

8 822

17 314

8 863

9 159

18 022

9 351

9 602

18 953

45 - 49 岁

6 893

7 458

13 315

6 253

7 009

13 262

7 284

7 028

13 312

50 - 54 岁

6 289

8 026

13 315

6 253

77 009

13 262

6 284

7 028

1 3 312

55 - 59 岁

5 993

6 449

12 442

5 934

6 437

12 371

5 922

6 472

12 394

60 - 64 岁

5 066

5 377

10 443

5 192

5 544

10 736

5 307

5 701

11 008

65 - 69 岁

3 627

3 954

7 581

3 712

4 052

7 764

3 854

4 213

8 067

70 - 74 岁

2 401

2 769

5 170

2 525

2 919

5 444

2 645

3 061

5 706

75 - 79 岁

1 210

1 392

2 602

1 248

1 475

2 723

1 369

1 649

3 018

80 岁及以上

1 410

1 614

3 024

1 431

1 610

3 041

1 464

1 615

3 079

共计

2 024 815

50.1%

201 340

49.9%

40 382 110

100%

203 263

50.2%

201 750

49.8%

405 013

100%

205 380

50.2%

203 486

49.8%

408 866

100%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9 年。

表3:按民族和各区分列的人口(1980年)

克里

奥尔人

印度

斯坦人

爪哇人

美洲

印第安人

华人

欧洲人

丛林黑人

部落美洲

印第安人

其他

共计

帕拉马里博

39 799

14 489

8 538

1 148

2 690

436

10

-

895

68 005

苏里南

63 193

71 820

24 510

1 878

2 157

914

463

473

1 247

66 655

尼克里

5 453

20 604

5 971

138

146

4 6

13

1 831

295

34 497

科罗尼

2 401

51

294

0

20

4

-

-

9

2 779

帕拉

6 384

1 487

5 499

1 001

166

59

145

8

141

14 890

科默韦讷

1 346

4 625

7 854

122

59

24

234

29

62

14 355

萨拉马卡

695

5 230

2 470

92

43

32

212

1 464

110

10 348

马罗韦纳

3 330

431

2 768

265

200

29

13 901

2 368

151

23 443

布罗科蓬 多

684

246

100

24

13

14

18 933

180

74

20 268

共计

123 285

(34.7%)

118 983

(33.5%)

58 004

(16.3%)

4 668

(1.3%)

5 494

(1.5%)

155 8

(0.4%)

33 911

(9.5%)

6 353

(1.8%)

2 984

(0.8%)

35 5240

(100%)

注:

1 .“其他”包括“情况不明者”。

2 .对部落丛林黑人未作区分。

资料来源:《 198 0 年人口普查》,统计总局。

表4:按区分列的政府每年发放一般家庭津贴的儿童人数(1993-1997年)

1993 ( % )

1994 ( % )

1995 ( % )

1996 ( % )

1997 ( % )

帕拉马里博

25 342 (39.6)

22 220 (37.8)

21 051 (37.8)

19 515 (37.9)

17 632 (37.6)

瓦尼卡

10 503 (16.4)

10 166 (17.3)

9 806 (17.6)

9 114 (17.7)

8 475 (18.1)

尼克里

6 717 (1 0.5)

6 144 (10.5)

5 712 (10.3)

5 213 (10.1)

4 790 (10.2)

科罗尼

437 (0.7)

393 (0.7)

365 (0.7)

344 (0.7)

269 (0.6)

萨拉马卡

1 845 (2.9)

1 751 (3.0)

1 681 (3.0)

1 538 (3.0)

1 390 (3.0)

帕拉

3 847 (6.0)

3 571 (6.1)

3 392 (6.1)

3 190 (6.2)

2 877 (6.1)

科默韦讷

3 544 (5 .5)

3 472 (5.9)

2 925 (5.3)

2 675 (5.2)

2 407 (5.1)

马罗韦纳

1 877 (2.9)

1 866 (3.2)

1 814 (3.3)

1 726 (3.4)

1 621 (3.5)

布罗科蓬 多

2 213 (3.5)

1 900 (3.2)

1 777 (3.2)

1 588 (3.1)

1 422 (3.1)

锡帕利维尼

7 676 (12.0)

7 259 (12.3)

7 138 (12.8)

6 537 (12.7)

5 958 (12.7)

共计

64 001 (100.0)

58 742 (100.0)

55 661 (100.0)

51 440 (100.0)

46 841 (100.0)

资料来源:《 1997 年统计年鉴》。

表5:各区按性别划分的有资格领取老领津贴的人数(1993-1995年)

1993 年

1994 年

共计

共计

帕拉马里博

7 446

8 625

16 071

7 649

8 855

16 504

瓦尼卡

2 102

2 008

4 110

2 176

2 144

4 320

尼克里

1 271

1 170

2 441

1 303

1 229

2 532

科罗尼

237

239

476

218

227

445

萨拉马卡

531

511

1 042

553

527

1 080

科默韦讷

963

901

1 864

972

935

1 907

马罗韦纳

592

615

1 207

566

575

1 141

帕拉

620

575

1 195

642

585

1 227

布罗科蓬 多

267

358

625

246

322

508

锡帕利维尼

1 214

1 749

2 963

1 226

1 759

2 985

共计

15 243

16 751

31 994

15 551

17 158

32 709

%

47.6%

52.4%

100%

47.5%

52.5%

100%

表5,续

1995

共计

帕拉马里博

7 574

8 954

16 528

瓦尼卡

2 183

2 175

4 358

尼克里

1 328

1 275

2 603

科罗尼

216

217

433

萨拉马卡

568

537

1 105

科默韦讷

1 006

978

1 984

马罗韦纳

568

598

1 166

帕拉

649

591

1 240

布罗科蓬 多

245

327

572

锡帕利维尼

1 241

1 761

3 002

共计

15 578

17 413

32 991

%

47.2%

52.8%

100%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研究与规划司, 1999 年。

表5a:1993-1995年各区的免费医疗服务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帕拉马里博

14 200(43.9)

13 817(44.3)

20 240(44.7)

25 230( 48.7)

28 266(50.6)

瓦尼卡

6 316(19.5)

6 371(20.4)

10 791(23.9)

11 916(23.0)

12 599(22.5)

尼克里

4 500(13.9)

4 275(13.7)

5 743(12.7)

5 525(10.7)

5316(9.5)

科罗尼

376(1.2)

323(1.0)

553(1.2)

658(1.3)

645(1.6)

萨拉马卡

1 517(4.7)

1 506(4.8)

2 096(4.6)

2 485(4.8)

2 886( 5.2)

科默韦讷

1 882(5.8)

2 026(6.5)

2 317(5.1)

2 612(5.0)

2 557(4.6)

马罗韦纳

1 703(5.3)

1 586(5.1)

1 545(3.4)

1 553(3.0)

1 774(3.2)

帕拉

1 244(3.8)

1 326(4.2)

1 445(3.2)

1 483(2.9)

1 586(2.8)

布罗科蓬 多

634(1.9)

456(1.0)

323(0.6)

253(0.5)

共计

32 372(100.0)

31 224(1 00.0)

45 231(100.0)

51 785(100.0)

55 882(100.0)

资料来源:《 1997 年统计年鉴》。

表5b:1994年按地位、婚姻状况和性别分列的免费医疗服务情况

婚姻状况

土蓍人

处境不利者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未婚

2 641

7 653

10 294

1 383

3 743

5 126

4 024

11 396

15 420

已婚

1 872

1 144

3 016

5 038

1 827

6 865

6 910

2 971

9 881

寡居

397

2 325

2 722

61

342

403

458

2 667

3 125

离婚

165

670

835

159

345

504

324

1 015

1 339

同居

167

337

504

356

535

891

523

872

1 395

不详

7

20

27

14

23

37

21

43

64

共计

%

5 249

30.2%

12 149

69.8%

17 398

100%

7 011

50.7%

6 815

49.3%

13 826

100%

12 260

39. 3%

18 964

60.7%

31 224

100%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研究与规划司, 1999 年。

表6:各区领取财政补助的人数(1993-1997年)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帕拉马里博

3 144(44.5)

2 945(43.2)

2 704(42.4)

3 178(44.2)

2 772(43.3)

瓦尼卡

1 078(15.2)

1 083(15.9)

1 031(16.2)

1 204(16.7)

1 152(18.0)

尼克里

886(12.5)

7 90(11.6)

892(14.0)

874(12.2)

847(13.2)

科罗尼

109(1.5)

87(1.3)

99(1.6)

117(1.6)

111(1.7)

萨拉马卡

434(6.1)

409(6.0)

383(6.0)

385(5.4)

331(5.2)

科默韦讷

350(4.9)

389(5.7)

437(6.9)

462(6.4)

404(6.3)

马罗韦纳

860(12.2)

891(13.1)

609(9.6)

690(9.6)

515(8.0)

帕拉

211(3.1)

2 16(3.2)

215(3.4)

279(3.9)

267(4.2)

共计

7 072(100.0)

6 810(100.0)

6 370(100.0)

7 189(100.0)

6 399(100.0)

资料来源:《 1997 年统计年鉴》。

表7:1994-1997年苏里南的经济数据

经济数据

1994

1995

平均人均收入 * (苏盾)

139 510

504 420

出口总额 **

62 379 408 267 苏盾

214 238 898 393 苏盾

进口总额 **

59 609 50 7 455 苏盾

258 916 718 043 苏盾

通货膨胀率 %

(帕拉马里博 + 瓦尼卡)

368.5

235.6

平均 NFL 汇率

(黑市) ***

142.5

302.3

表7,续

经济数据

年份

1996

1997

1998

平均人均收入(苏盾)

667 209

734 454

873 637

出口总额

434 418 932 美元

702 823 388 美元

438 200 623 美元

进口总额

502 180 601 美元

660 011 194 美元

578 986 526 美元

通货膨胀 率

(帕拉马里博 + 瓦尼卡)

-0.7

7.1

19.0

平均 NFL 汇率

(黑市)

224.6

228.8

375.5

注: 1997 和 1998 年平均人均收入的数字是初步数字。

资料来源:

* 统计总局 / 研究与规划司 / 国民帐户处, 1999 年 7 月。

** 统计总局,消费物价指数处, 1999 年 10 月 18 日。

*** 《 1998 年度报告》,苏里南银行。

第一部分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第 1 条

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 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刑法典》第126条之二*阐述了歧视概念的定义。该定义内容如下:“歧视意指各种形式的区别、排斥、限制或偏爱,其目的或结果可能是否认或损害在平等条件下承认、享有或维护在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领域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上述定义没有具体提及妇女,而是所有人。但是,《苏里南共和国宪法》载有一条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具体规定。这一点将在下一条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苏里南共和国宪法》(经1992年第38号公报修正的1987年第116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即国家最高法律普遍禁止歧视,因此也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宪法》第8条第2款指出:“任何人不得遭受基于出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血统、教育、政治信仰、经济状况或社会情况或任何其他状况的歧视。”

另外,男女平等原则也写入了《宪法》(第35条第2款):“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所有方面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在公共生活,还是私生活中,不得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适当的措施

第 2 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第2条a项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尽管苏里南奉行男女平等原则,宪法也禁止歧视,但国家法规中仍有与这些原则相抵触的法律规定。

《人事法》第15a、45、47和69条(经1987年第93号法令和政令公报修正的G.B.1962年第195号)

关于执行《身份法》附录一的国家政令(1976年第1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国籍和居住法》第3条、第8条第3和6款、第10和第12至15条(经1989年第29号公报修正的1975年第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民法典》第383a条第3项(经1983年第117号公报修正的第1860年法令和政令公报)

《事故条例》第6条第3款(经1983年第8号公报修正的1947年第145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休假法》第8条第2款(1975年第164c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旅行和临时扣押法令》第4条(经1993年第8号公报修正的1944年第8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选举法》(经1987年第84号公报修正的1987年第7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商业登记法》第5条(经1962年第84号公报修正的1936年第149号法令和政令公报)

有些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再执行,《人事法》中就有这种规定。这些规定将在公约的相关条款中提出。较低层次的法律与《宪法》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不一致,其原因是后两项文书的日期更近。

第2条b项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宪法》普遍禁止歧视,因此也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不过,没有有关这一禁令的制裁。此外,《刑法典》第175条、175条之二、176条第1款、500条之二和500条之三都禁止歧视(经1993年第35号公报修正的1911年第1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这些规定未提及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提及了基于种族、宗教或信念的歧视。

1993年,为了对基于性别的歧视定罪,苏里南起草了《刑法典》修正案;该草案与《刑法典》第175条、175条之二、176条第1款、500条之二和500条之三协调,为这些条款增加“性别”概念,苏里南落实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部长会议于1993年4月通过了这一草案。1993年5月,司法和警察部长将该草案提交国务委员会以听取建议,但迄今后者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第2条c项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法律没有为妇女成立一个她们在遭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时可寻求保护的专门机构。目前内政部设立了全国性别局,负责拟订和执行性别方面的政府政策。依据此项政策,有关方面对鼓励和保护妇女的权利给予注意。国内约有50家不同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自愿和专业组织致力于维护妇女的权益。

依据1985年1月10日A-18号政令(S.B.1985年第1号),苏里南成立了普遍增进和保护基本人权和义务的国家研究所。该研究所起到咨询作用,并且有权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投诉。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都可进行投诉。人们可就该国家研究所的裁决向刑事法院上诉。不过,自1995年以来,该研究所尚未履行职能。

遭受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妇女可以在终审时选择普通法院。《宪法》规定,在权利和自由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期内由独立而公正的法官对控诉进行公正而公开的审理(第10条)。

由于要审理的案件堆积如山,所以不能指望在合理的时期内处理完这些案件。造成积压的部分原因是缺少工作人员和材料。

第2条d项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第2条e项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在其他条款中讨论关于第2(d)和2(e)条的评估。

第2条f项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过程中,苏里南调整了法律,即对《民法典》、《工资和薪金税法》(经1995年第51号公报修正的1981年第181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警察总条例》(经1995年8月4日第3202号法令修正的1972年11月25日第9438号司法和警察部长政令)、《公务员养恤金法》(经1987年第81号公报修正的1972年第15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做了调整。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相关条款下将讨论这些法律措施。

第2条g项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治安刑法》中隐含对妇女歧视的规定。本文提及第65和66条,这两条处罚卖淫妇女。但嫖娼的男子却不受该刑法的处罚。实际上,男女都要被拘捕和罚款。

人权

第 3 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 ,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享有政治和经济发展及获得社会保障、保健和教育的机会。然而,由于根深蒂固的性别社会化模式,此种机会受到限制。

苏里南是下列人权条约的缔约国:

1.《美洲给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波哥大,1948年5月2日;R 10-2-1982)

2.《美洲给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波哥大,1948年5月2日;R 10-2-1982)

3.《美洲人权条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条约》,1969年11月22日;T 12-11-1987)

4.《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1985年12月9日;R 12-11-1987)

5.《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萨尔瓦多,1988年11月17日;T 10-7-1990)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 18-12-1979)

7.《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20-11-1989)

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纽约, 19-12-1966;T 28-12-1976)

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纽约, 16-12-1966)

10.《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纽约,7-3-1966;O 15-3-1984)

11.《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30-11-1973;T 3-6-2980)

12.《禁奴公约》(日内瓦,1926年9月25日;O 12-10-1978)

13.《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日内瓦,1956年9月7日;O 12-10-1979)

14.《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日内瓦,1951年6月28日;O 29-11-1978)

15.《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纽约,13-1-1967;O 29-11-1978)

16.《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O 13-10-1976)

17.《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O 13-10-1976)

18.《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O 13-10-1976)

19.《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O 13-10-1976)

苏里南还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下列人权公约:

劳工组织《禁止强迫劳动第29号公约》;T. 25-6-1976

劳工组织《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O 15-6-1976

劳工组织《第105号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公约》;15-6-1976

劳工组织《第135号关于向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设施的公约》;O 15-6-1976

劳工组织《第155号关于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鉴于苏里南是上述条约和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它不能作出任何违反这些文书的行为。《宪法》序言部分的基础是尊重和保障自由、平等和民主原则及基本人权和自由。《宪法 》规定的这一出发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人。

1999年4月,苏里南共和国总统成立了一个政府委员会,监测关于苏里南批准的各项国际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目前正在编写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

积极的区别对待

第4条第1款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苏里南没有采取任何特别措施以加速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对此也没有采取任何政策措施。

第4条第2款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宪法》(第35条第5和第6款)认识到母性的特殊重要性,规定职业母亲有权享有带薪产假。《宪法》(第29(b)条)进一步规定,必须在工作中对从事特别费力的工作或工作条件不健康或危险的孕妇和产后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消除陈规旧习和偏见

第 5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遵照《宪法》第 38 条,人人拥有 教育权并享有文化。实际上,目前盛行的性别和文化模式使妇女的生育和社会角色及任务受到更多重视,但生产和政治角色则更多地赋予男子。这使妇女在与生产和政治责任及任务有关的领域里取得进步遇到了障碍。目前没有任何数据可阐明总体的或按民族分列的角色和任务划分情况。

在苏里南社会里,享有文化的权利尤为重要,因为人口构成上多民族和多文化是其社会特点。妇女和妇女团体指出,正如本条中指出的,某些文化传统与妇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抵触。因为迄今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数据,所以本报告无法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教育部发起两个旨在冲破男女角色(传统)观念的项目,即初等教育的课程制订项目(1998年)和基本生活技能教育计划(1996)年。

这些项目将在第10(e)条中更详细加以讨论。

贩卖妇女和卖淫

第 6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在苏里南,贩卖妇女是一种罪行。贩卖妇女是违反公众正派行为的犯罪,在《刑法典》第307条有规定(经1993年第35号公报修正的1911年第1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对这种犯罪规定的处罚为最高五年监禁。不过,《刑法典》没有界定贩卖妇女的概念。尽管苏里南国内没有明显的贩卖妇女现象,但有关当局和妇女组织认为,该国确有这种现象,特别是在外籍妓女中,他们是在虚假借口情况下被雇用的。贩卖妇女属于犯罪,但是举证因该概念缺乏法律定义而受到妨碍。迄今还没有对贩卖妇女和容留妓女进行过分析,目前还缺少系统收集的定性和定量数据。

容留妓女也是应受惩罚的行为。按照《刑法典》第503 (3)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是一种罪行。对它最重的处罚为监禁六周。拉皮条的对象是街头妓女,其目的是用嫖客换取收入。不过,妓女实际上受害于妓院老板和嫖客对他们的人身暴力、虐待和恐吓。

下列规定对卖淫适用。卖淫应受到处罚,尽管也有男妓,但只有犯卖淫罪的妇女受到处罚。然而,男妓实际上也被拘捕和罚款。这一罪行在《治安刑法》(经1990年第24号公报修正的1915年第77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第65和66条中有规定,只有在投诉时才能采取法律行动。处罚雇用妇女者,如夜总会老板根据的是《刑法典》第503条(针对容留妓女)。

在苏里南,有两类商业色情工作,即街头的和夜总会/旅馆中的。街头妓女主要是苏里南妇女和来自邻国圭亚那的非法居民。大约有45家夜总会主要雇用外籍妓女。现在仍然缺乏关于男女娼妓的可靠数据。根据马克西·林德组织、医疗机构和警方的说法,登记的妓女人数只是实际人数的一小部分,因为某些类型的娼妓基本上不露面,比如那些在家中或在宿舍和旅馆工作的人或临时街头娼妓,特别是年轻人。苏里南和外国娼妓人数以及非正式卖淫地点数目均大增。由于经济形势严重恶化,越来越多的妇女作为全时或非全时娼妓在家中和/或街头赚取额外收入。娼妓人数增多的部分原因是苏里南内陆黄金业的需求增大,外国探矿者在该行业中占主导地位。内陆地区从事色情业的主要是外国妇女,另外帕拉马里博和内陆的丛林黑人妇女卖淫的也越来越多。

政府对商业色情没有任何官方政策。对于苏里南境内的外国娼妓也持所谓的“宽容政策”。在登记和医疗控制方面,政府与移民当局(司法和警察部)已达成协议。向娼妓发放三个月的工作许可证。要求他们定期——两周一次——在卫生部皮肤病学处接受性病检查。

非政府组织马克西·林德基金会创立于1994年,其宗旨是使商业妓女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健康达到合理水平,提高她们的觉悟,促进其互相团结及免受暴力和虐待的伤害。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卫生教育,特别是关于性病/艾滋病毒的教育、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社会和法律咨询、分发安全套(免费)以及提供子宫癌检查设备和提供艾滋病毒检查前后的咨询、性行为商谈技术及安全套的使用。苏里南还推出了替代的创收项目。尽管政府对色情行业没有任何官方政策,但政府为该非政府组织配备工作人员因而为该组织提供了补贴。这个组织还与不同的相关政府机构建立了职能关系。

第二部分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 7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第7条a项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遵照《宪法》第52条第2款,苏里南妇女有权参加投票和成为候选人,因为男女都可参加苏里南的大选。1948年,苏里南引入了男女普选制,投票年龄定为25岁。1987年,投票年龄降到18岁。

按照《宪法》第52条第2款和第53条,男女都能参加公众代表机构的普遍、自由和秘密的选举。苏里南有三个公众代表机构,即国民议会、区议会和地方议会。

后两者是地区立法机构,是在1987年《宪法》修正之后成立的。这些机构的成员是在相关的区或管辖区的大选中选举产生的。

与《宪法》相反,《选举条例》载有歧视性规定。成为候选人的已婚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上必须以其丈夫或先夫的名字提及(第41、57和73条)。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妇女在合格政党名单上登记(第15条)。

立法机构(国民议会、地方议会、区议会)选举的规定无性别歧视(《宪法》第57条、《地区机构法》第3和17条、1989年第4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依据《宪法》第58条和《选举条例》第6条,妇女也未被排除在参加选举的群体之外。这些规定涉及年龄、国籍和居住地。某人要想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必须是居民,拥有苏里南国籍,且年满18岁(《宪法》第57条、《选举条例》第1条)。某人要想当选为地方议会议员,不但必须符合年龄要求和苏里南国籍要求,而且其主要或实际居住地必须在该区相关的行政管辖区内(《选举条例》第4条)。当候选人的权利与性别无关(《宪法》第59条、第61条第2款和第163条)。

表7.1列示了按性别和居住地分列的选民分布情况。其概况表明,男女比率大致相同,即各占50%。

《政治组织政令》(1987年第61号法令和政令公报)中没有任何规定直接妨碍或限制妇女从政。此项法律第2 (c)条指出,政党的章程应该特别阐明该党向每个人敞开大门不论其种族和宗教信仰。该条没有明确提及“性别”因素。建议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补充“性别”。立法不存在障碍这一事实不能保障妇女代表比例得当。在各政党领导层中妇女几乎是凤毛麟角。1996年,政府中的各政党委员会成员中只有12%是妇女(见表7.2)。妇女只在一个政党――反对党――的主要管理机构中占较高比例,即44%。在报告所涉期间各政党中没有女主席。

只有少数妇女进入了各政党的主要管理机构,但妇女主要在辅助性机构中工作,如担任行政人员、宣传员以及在党务活动和选举日中打零工。与妇女在各政党领导层中所占比例较低相反,根据可看到的妇女,预计女党员人数普遍较高(刘易斯,1997年)。由于政党成员登记不充分,所以无法提供关于女党员的比例数据。14个活跃的政党中有四个政党组织建立了妇女支部。苏里南历史上只有一个政党明确面向妇女,即苏里南妇女阵线,该政党创立于1973年,后来又解散。

第7条b项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代表机构和政府

根据苏里南选举制度,妇女有机会参加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此外,法律允许妇女在所有各级政府中担任公职和公务。实例有:国民议会——最高级别的公共机构——的议长是妇女,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也由妇女担任。此外,有六位国民议会女议员,一位女部长,一位女副部长,三位女常务秘书以及若干副主任。但是,担任这些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表7.3显示妇女在1973年起的随后各届公众代表机构中的参与率都很低。

1991年,苏里南历史上首次有一名妇女当选为国民议会副议长,1996年,首次选举产生了女议长。另一方面,1991年的选举也引人注目,一名在其政党候选人名单上的所谓“保险席位”中未被提名的女候选人基于优惠票而被选入国民议会。在1996年5月议会选举中,妇女议会论坛——一个妇女组织——通过宣传运动,力争提高妇女参选率。与以前的选举相比,这些选举结果显示女议员人数从3人(6%)增至7人(16%)。

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和部长会议组成。苏里南自1975年独立到本报告所述期间,共有12届政府,总共只有4名女部长和3名女副部长。第一位女部长和两位女副部长是在1980年任命的。苏里南未设立具体负责性别政策的部长或副部长。自1985年以来,内政部长负责制订性别政策。

表7.4列明了按性别分列的政治管理机构的概况。引人注目的是,与1988年相比,1996年妇女参与率增长得并不显著。有关妇女进入国家高级机关的情况,人们也可得出这种结论:妇女代表不足(表7.5)。

妇女在政府和立法机构中的参与率较低,归因于下列因素,这是从1996年进行的一项苏里南妇女参政调查(刘易斯,1996年)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评估的协商会议(1999年4月)中得出的:

a.各政党认为,主要限制因素是妇女不愿参政。

b.据各政党的女党员讲,主要障碍是男子不愿意将他们在国家机构中获得的职位拱手让给妇女,党组织(主要是男子)不愿意任命妇女。

c.此外,妇女认为,由于与做母亲有关的责任,她们在自己的圈子(党派和个人网络)里没有自己提名的足够勇气。

d.心理和文化因素也成为障碍:

妇女对于担任公共和政治职务犹豫不决而且没有足够的动力。

妇女不看好政治(“政治是肮脏的”)。

公共生活被视为男人的天下。

通过媒体等途径的政治宣传价格不菲,妇女一般没有充足的赞助选择和资金。

总之,传统的女性角色模式是最重要的障碍。有关成为妇女参政率有限原因的条件,需要进一步的定性研究。

公务员

1994年,在公务员中,妇女约占35%。较高职位中的比率最低(17%),但在最低职等中妇女约占39%。1994年之后各年的数字均不可靠。1997/1998年,登记参加公务员培训的妇女总数为273人(90%),1998/1999年为213人(91%)(内政部,1999年)。

1991年任命了第一位部女常任秘书。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共有4位常任秘书(地区发展部、卫生部、自然资源部及运输、通讯和旅游部)。各部内有更多的妇女被任命为司长和副主任。

在行政一级,苏里南划分为10个区,各区由区专员负责,区秘书和副区秘书协助工作。1981年任命了第一位区女专员,1998年任命了第二位。妇女在地区政府部门中所占的比率从1994年的14%增至1998年的21%(另见表7.6)。

司法部门

所以讨论司法部门,是因为它对司法和法律的重要意义。妇女在司法部门和检察署中所占的比率从1990年的15%增至1994年的27%和1998年的39%(见表7.7和7.8)。

在最近的几十年里,越来越多的妇女在检察署工作并且成为私人律师。考虑到有许多女生在苏里南大学法学系学习,预计法律系统,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妇女人数将增多。妇女接受大学后法律进修培训的人数也相当可观:律师法律培训班的26名候选人中就有19名是女性(73%)。

1994至1999年间,妇女在苏里南警察局中所占的比率基本不变,约为10%。文职人员中的妇女比现役妇女更多,妇女主要从事行政工作。按照《警察总条例》第19条第2款(经1995年修正的1972年第143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已婚妇女和有孩子的妇女不能进警察局工作。这种限制不适用于男子。1995年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未使女警官或女新手人数增多。

第7条c项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不禁止妇女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人人有结社权,这也包含政治结社。这是苏里南的基本权利之一(G.W.第20条)。政治组织的成立和加入都不受性别限制。

迄今妇女议会论坛——一个非政府组织——是惟一一家为了扩大妇女参政程度而组织活动的组织。妇女议会论坛创立于1994年,是妇女、人口和民主问题讲习班的成果。该讲习班的参与者认为,她们能够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其主要障碍是她们对政策和/或决策缺乏影响力。因此,该妇女政策讨论会自发成立为妇女的参政平台。妇女议会论坛的宗旨是提高妇女的政治觉悟,鼓励妇女参与苏里南的决策过程并为该过程做出贡献。其活动包括举办参政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和小组讨论。该组织还举办每周一次的电台节目和每月一次的电视节目。在1996年5月最近的议会选举中,妇女议会论坛的口号是“自觉选择,选一位妇女”。

苏里南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由于生育和照顾家庭方面的关系,家庭被视为妇女的专属领地。上述活动确实是没有受到高度重视的活动,而通常与男子相关的公共和政治领域受到高度重视。文化模式一般形成了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男女参与不平等的基础。

表7.1:1991和1996年按性别划分的各区选民情况

1991

1996

妇女的 %

妇女的 %

帕拉马里博

65 196

68 551

51

68 551

71 805

51

瓦尼卡

21 970

20 967

48

24 081

22 975

48

帕拉

4 126

3 673

47

4 599

4 259

48

科默韦讷

6 808

6 086

47

7 439

6 410

46

萨拉马卡

4 098

3 681

47

4 476

4 061

47

尼克里

10 322

9 569

48

11 164

10 147

47

科罗尼

998

827

45

1 025

830

44

马罗韦纳

2 329

2 537

52

3 812

4 081

51

布罗科蓬 多

1 297

1 764

57

1 578

2 077

56

锡帕利维尼

4 89 7

7 669

6 103

6 511

9 316

5 886

共计

122 041

125 324

50 . 1%

133 236

135 961

50%

资料来源:刘易斯, 1997 年。

表7.2:1994-1998年各政党执行委员会的构成情况

1994

1996

1998

党派

共计

共计

共计

进步改革党

14

1

15

14

1

15

14

1

15

苏里南民族党

13

2

15

10

2

12

12

3

15

印尼农民党

14

1

15

13

2

15

13

2

15

苏里南工党

10

1

11

9

3

12

9

3

12

民族民主党

10

1

11

13

2

15

13

2

15

九一民主选择

13

1

14

8

0

8

8

0

8

宾达瓦利马党

8

1

9

16

3

19

16

3

19

民主党

3

2

5

7

2

9

7

2

9

革新进步党

12

1

13

12

1

13

12

1

13

农业工人党

-

-

-

9

0

9

9

0

9

D.U.S.

-

-

-

5

0

5

5

0

5

大众解放发展党

-

-

-

9

0

9

9

0

9

P. S.V.

9

5

14

9

5

14

9

5

14

革新民主党

15

3

18

15

3

18

占总数的 %

86.9

13.1

100

86.1

13.9

100

85.8

14.2

100

资料来源:政党秘书处, 1999 年;刘易斯, 1997 年。

表7.3:按任期分列的议员人数及女议员所占百分比

时期

议会名称

共计

女性占 %

1973-1977

苏里南各区

38

1

39

3

1977-1980*

苏里南议会

38

1

39

3

1985-1987

国民议会

26

5

31

16

1987-1991

国民议会

47

4

51

8

1991-1996

国民议会

48

3

51

6

1996-

国民议会

43

8

51

16

* 1980 至 1985 年因军人统治没有议会。 1985 至 1987 年,议会由(非民选的)任命议员组成。 1980 年政变之后 1987 年进行第一次大选。

资料来源:刘易斯, 1997 年。

表7.4:1988、1991、1996年政治管理机关的组成

1988

1991

1996

共计

妇女的 %

共计

妇女的 %

共计

妇女的 %

政府

15

1

16

6

18

0

18

0

18

2

20

10

议会

47

4

51

8

48

3

51

6

43

8

51

16

区议会

77

11

88

13

87

13

98

13

98

7

105

7

地方议会

455

66

521

13

524

107

536

17

53

13

671

20

共计

594

82

676

12

677

123

800

15

69

15

847

18

资料来源:内政部和地区发展部, 1996 年。

表7.5:1991和1996年国家高级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

1991

1998

共计

妇女的 %

共计

妇女的 %

国务委员会

12

1

13

8

11

2

13

15

国家审计局

4

0

4

0

3

2

5

40

劳动咨询委员会

11

6

17

35

10

5

15

33

独立选举办公室

9

3

12

25

10

5

15

33

中心投票站

9

1

10

10

7

2

9

22

共计

45

11

56

20

41

16

57

28

资料来源:内政部, 1999 年。

表7.6:1994和1998年按职能分列的区域行政机构的构成

职位

1994

19 98

区专员

17

0

13

2

区秘书

17

7

25

9

副区秘书

9

1

37

2

地方行政官

62

8

57

23

副行政官

32

7

41

25

初级行政官

9

1

9

10

共计

146 (86%)

24 (14%)

182 (79%)

48 (21%)

资料来源:地区发展部, 1999 年。

表7.7:1990、1994和1998年司法部门和检察署的构成

1990

1994

1998

院长

1

0

1

0

1

0

副院长

1

0

1

0

1

0

法官

6

0

6

0

6

0

助理法官

7

0

6

0

3

1

检察长

1

0

1

0

0

1

法律总顾问

1

1

1

1

2

0

首席检察官

0

0

0

0

2

0

检察官

3

0

3

2

2

6

初级检察官

3

2

1

4

0

0

助理初级检察官

0

1

1

1

0

3

共计

23 (85%)

4 (15%)

22 (73%)

8 (27%)

17 (61%)

11 (39%)

资料来源:司法和警察部, 1999 年。

表7.8:1990-1998年认定的律师人数

年份

共计

1990

47 (85%)

8 (15%)

55 (100%)

1993

52 (84%)

10 (16%)

62 (100%)

1994

54 (81%)

14 (29%)

68 (100%)

1998

53 (75%)

18 (25%)

71 (100%)

资料来源:司法和警察部, 1999 年。

在国际上的代表权

第 8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苏里南法律中没有阻止妇女在国际上代表苏里南政府和参加国际组织的规定。尽管如此,苏里南妇女在这一级仍代表不足。外交部领导层中没有妇女代表。苏里南总共有15个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但自1975年独立以来,从未有过一名女大使。1993年,苏里南任命了第一位女总领事。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的常驻代表团中也很少有妇女。

表8.1提供了按职能和性别分列的外交官人数概况。该表显示,1993-1998年间按性别分列的分布情况几乎没有变化:分别为1993年20%、1998年18%,而男子分别占80%和82%。近年来,外交部培养男女大学毕业生担任(初级)外交官。这种培训在苏里南国内外进行。1975-1994年间,受训的外交官中有38%是女性。尽管受训的女外交官所占比率较高,但从表8.1中看出,她们进入真正的外交服务部门的比率却很低。

女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中的妇女主要在关于妇女问题的国际会议上露面。苏里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在国际和区域妇女组织中任职较多。妇女组织――有或无政府代表――应邀或在自己倡议下参加在苏里南国内外举行的国际组织,如妇发基金和儿童基金会的会议。参加国外会议和举办本国会议的费用一般都由有关国际组织承担。

表8.1:1993和1998年按职能分列的外交官人数

职位

1993

1998

共计

共计

大使

7

0

7

10

0

10

参赞

7

2

9

8

2

10

总领事

1

1

2

3

1

4

一秘

6

2

8

2

2

4

二秘

6

2

8

0

0

0

三秘

1

0

1

0

0

0

共计

28 (80%)

7 (20%)

35 (100%)

23 (82%)

5 (18%)

28 (100%)

资料来源:外交部, 1999 年。

国籍

第9条第1款

缔约各国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获得和丧失苏里南国籍受《苏里南国籍和居住管理法》(《国籍和居住法》,经1989年第29号公报修正的1975年第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管理。此项法律给予妇女与男子取得、改变或保留苏里南国籍的同等权利。不过,男女的归化费用则不相同(《国籍和居住法》第8条第2、3和6款)。与丈夫一起归化的已婚妇女(因此是一家)不用缴费,但不与丈夫一起归化或自己申请归化的妇女要缴纳全费。

在苏里南,妇女结婚并不自动改变其国籍。这适用于苏里南籍妇女(第13条)和外籍妇女(第12条)。她也可以选择恢复其原籍,只要她表示愿望如此(第14条)。如果一名妇女阐明了她的这种愿望,她只会“丧失”其原籍,但这不可能导致她无国籍。外籍妇女与苏里南男子结婚时,可以选择改变国籍或获得其丈夫的国籍。但这不适用于与苏里南妇女结婚的外籍男子。

除了结婚,在苏里南至少居住五年的外籍妇女也可以向苏里南共和国总统提出书面要求,申请苏里南国籍。这一程序对男女相同。总的说来,大多数归化申请都得到批准,但该程序本身相当繁琐,有时甚至需要数年。

妇女能够取得护照,不经丈夫许可也可旅行,因为所有年龄的人都可申请护照和旅行,不管其婚姻状况。

第9条第2款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尽管男女原则上在其本人国籍方面拥有同等的权利,但在其子女的国籍方面,妇女没有与其丈夫同等的权利。这是由关于个人的法律和家庭法律以及有关国籍的各项原则决定的。按照《国籍和居住法》第3(a)和(b)条、第7和第10条,父亲的国籍对婚生和合法认领的子女起决定作用。父亲未认领的私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的国籍(前述法令第3(c)和4(b)条)。不过,苏里南籍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允许获得其父亲的外国国籍。

未成年人从两岁起可拥有本人的护照。没有本人护照的儿童和不足两岁的儿童,如果是合法的,即是婚生的,则记在父亲的护照上。如果他们属于未被父亲认领的私生子女则记在母亲的护照上。如果他们属于私生子女,但已被父亲认领,他们既可记在父亲的护照上,也可记在母亲的护照上。合法的和私生的、被认领的未成年人需经父亲许可方能旅行。

第三部分

教育

第 10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苏里南宪法》的基础是在教育领域男女平等,第39条第1款指出:“国家承认和保障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并且为他们提供平等的上学机会”。

政府责成教育部负责苏里南的教育。各级教育实际上完全由国家出资,原则上免费向每个人提供。不过,由于目前的经济危机,这种状况可能改变。国家预算中的教育拨款从1992年的19%降至1994年的约5%;1996年增至9%,1997年再度降至5%。1998年,教育部门的拨款约占国家预算总额的10%。由于国家收入减少,政府再也不能提供全部教育经费了。近年来,学生们需要缴越来越多的钱。即使如此,教育经费也有限,结果,学校缺少教材,还存在着实际问题,使教育事业停滞不前。

尽管妇女的确在教育部担任管理职务,而且有许多女校长,但到1998年,教育部领导职位上没有妇女任职。

第10条a项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专业和职业辅导

《宪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了自由选择专业和工作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依据法规条例自由选择专业和工作的权利”。政府责成教育部教育信息和教学设施局负责提供关于在苏里南国内外学习机会的信息和指导。这种信息向每个人提供,并不专门面向妇女,而且覆盖大多数正规教育机构。由于该局在各区没有设立分支,所以农村地区和内陆地区的居民缺乏信息。政府需要提供关于技术领域里的专业和职业机会的更多信息,特别是向女童和妇女提供。

在初等、初中和高中教育中,妇女占学校教师的三分之二以上。1990年,初等教育的女校长占13%,1993年增至32%,1996增至68%、1998年增至70%。初中(普通学校和初级职业学校)的女校长所占比率为:1996年47%,1998年48%。

接受教育

苏里南没有不让妇女接受教育和取得文凭的规定。在苏里南,男女儿童同等地接受初等教育。苏里南颁布了7至12岁儿童的《义务教育法》,但执行《义务教育法》方面没有严格管制。1992年,全国4-12岁和13-19岁年龄组的入学率分别为75.3%和55.6%。可惜,没有近期数字。

一般,女生人数比男生多。在初级职业教育、初中普通教育、初级家政学和高中普通教育、大学预科和师范学院以及大学和高等师范学院中,情况尤其如此(见表10.1)。

但是在技术教育和初等教育中,男子人数超过妇女。1993年前后,随着男童和男子提前离校找工作以养家活口,女性人数的增长变得明显。

至于初等教育,男童人数比女童多,这不值得奇怪,因为每年出生的男孩人数比女孩多,而且义务教育要求男孩和女孩一样必须上学若干年(见表10.2)。

初级职业教育学校和家政学校被视为为了妇女从事传统工作的学校,如护士、护理员等。这可能是上这类学校的女孩人数较多的一个原因。技术学校培养男子从事所谓的男子传统工种(技工、电工等),这说明了为什么上这类学校的男孩人数较多。

政府负责正规教育学校的结业考试,男女儿童取得同样的文凭。在苏里南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所有各类教育机构中都是如此。考试成绩方面没有按性别划分的资料,因此无法基于性别进行比较。

第10条b项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相同的课程和考试

按照教育法规,男女接受同样的课程和同样的考试。实践中也对两性适用相同的标准,目前初等教育采用的大多数课程是教育部课程拟订司在1980年代拟订的。1998年,该司开始评价这些方法。

资格相同的教师

这方面没有对男童和女童作出法律区别对待。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后者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政府经常委派不太合格的教师上岗,对内陆或各区的老师有专门针对他们的教学证书。他们的报酬也比有正式资格的教师低。

第10条c项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法律中没有关于男女任务的定型观念方面的具体规定。除了一些教会初中和初等学校外,其他学校都实行男女同校,而教会学校仍然只向女童提供教育。

1998和1999年开展的研究表明,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法中仍有男女任务定型现象。教育部承诺对这一问题采取下列结构性办法:

自1997年起教育部课程拟订司一直在执行一个项目,审查初等教育的课程。

1996年苏里南推出了基本生活技能教育大纲。该大纲特别注重儿童的社会情感培养、培养个人主见,思考自己的地位及自尊和权利意识。该大纲还注重卫生教育(吃好、个人卫生、烟草的危害、药物、酒精等)。该大纲面向正规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并且在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班以及学生的教学材料内容中,高度重视性别问题的敏感性。该大纲建议在执行一年之后再评价所有材料和方案。

第10条d项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按照苏里南法律,妇女拥有相同的领受奖学金和其他补助金的机会,因为在授予奖学金和补助金方面,法律中不存在性别偏见。教育信息和教学设施局承担了实施奖学金政策的任务,该局不得根据性别厚此薄彼。苏里南政府的全国奖学金则根据下列标准发放:

父母总收入报表

苏里南国籍持有者

21岁以下在家生活的子女人数

家中上大学的(其他)子女人数。

除向本地学生提供学生补助金之外,苏里南政府还为青少年提供了出国留学的机会。在1990年代,留学奖学金的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苏里南对学生贷款制度做了修改,侧重点也从欧洲(荷兰)转向本区域,特别是转向巴西、特立尼达、牙买加和美国。1998年对1992年4月至1997年8月1日的“留学资助”项目进行的评估表明,男性平均占各类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的62%。男子在技术教育中所占比率高得多(80%),而妇女在社会学科的学生中约占85%(见表10.4至10.6)。

第10条e项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苏里南法律中没有对男女成人教育做出具体规定。官方教育系统内只有少数实用读写方案。政府的扫盲方案主要在大帕拉马里博市区执行。内陆地区的扫盲方案是由非政府组织小规模开展的。妇女没有单独的扫盲方案,但参加这些方案的大多数学生都是女生(约占95%)。

根据1980年的人口普查,识字率分别是:男子90.0%、妇女89.5%。1980年,全体居民的识字率为89.8%。现在缺乏近期的人口数据(见表1b)。有关人口最稠密的城市地区(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区)的扫盲情况,统计总局(1998年)的数据显示,1993—1997年间,妇女的识字率(87%)略低于男子(90%),尽管两者识字率都在增高(见表1b)。由于不利的事态发展,如内陆地区战争(1986—1992年)和社会经济危机,预计新一代年轻文盲将在内陆地区上升,他们是由于战争无法上学的学龄儿童以及年轻辍学者和年轻难民。现在内陆地区的文盲率最高。

第10条f项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辍学方面没有数据,但基于1996年开展的研究近期所撰写的论文表明,只有50%的在校学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不良的社会环境中,男孩以及一般来自不良社会环境的孩子成绩不好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女童过早退学可能是由于(少女)怀孕。因怀孕而离校的女孩可选择参加一个学生母亲项目,该项目旨在鼓励低龄母亲完成学业,(进一步)塑造自己的正面形象,并预防不需要的怀孕。1989年,政府发起了学生母亲项目,后来于1992年将该项目转交给一个非政府组织(约夫罗塞基金会)。之所以发起该项目,是因为1989年10—19岁年龄组登记的生育率较高,即17%。表10显示,该百分比在随后几年里保持稳定。根据约夫罗塞基金会提供的情况,重返校园的低龄母亲人数令人鼓舞。有关方面承诺对该项目进行彻底评价。

与高中的政策相反,低龄母亲并非总能获准重返所有初中。初级中学的理由是,低龄母亲将对其他女孩产生不良影响。然而,低龄父亲却未被拒之校门外。

第10条g项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就能够核实的范围而言,运动和体育方面没有任何具体的歧视性法定条例。运动和体育是苏里南小学、初中和高中课程的组成部分,并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教师授课。女童和妇女参加运动得到鼓励,特别是在垒球、篮球和足球方面。越来越多的女童和妇女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她们上体育课并参加教练培训班。文化因素,特别是宗教的影响现在有所减轻,但在过去是女童和妇女参加运动和体育的一个障碍。

第10条h项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在一般保健方面,国家法律中没有歧视措施。然而,苏里南对节育、性教育和传播仍有旧的处罚规定。《刑法典》(第533和534条)处罚“展示预防怀孕的避孕药具和提供避孕药具、避孕服务及预防怀孕出版物的人”。不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执行有关方案,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学校,自然科学和生物学科目是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课程的组成部分,这些课程提供性教育,而基本生活技能项目(见第10c条)也侧重于教育和保健方面。

除此之外,苏里南还通过媒体和以下机构组织的公开会议提供知识:

公共卫生局,特别是卫生教育司(关于母乳喂养、疟疾和登革热、疫苗的知识);

国家性病/艾滋病毒方案,政府和私人团体对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合作开展预防、研究和培训工作;

致力于各区人民保健的地区卫生局;

致力于内陆地区人民保健的医疗团;

洛比基金会(计划生育、性教育,学校里也开展这种教育)及其他私人组织,如妇女组织。

约翰娜·埃尔森豪特妇女文献中心和图书馆也在提供有关妇女发展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保健和福祉的信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所有方案均向男女开放。

第 10 条附录

苏里南正规教育概览

苏里南的正规教育细分为:

初等教育,由下列阶段组成:

2年学前教育(4-5岁);和

6年初等教育(6-12岁)或6年特殊教育(6-12岁);

从12岁起初中教育(持续期:3-4年),由下列阶段组成:

初等职业培训;或

初级职业培训,包括初等技术学校;或

中等特殊教育;或

初级家政学教育;或

初级技术教育;或

初级职业教育;或

初级中等普通教育。

从16岁起高中教育(持续期:2-4年),由下列阶段组成:

护理和相关专业学校;或

商业学校;或

理工学校;或

培养幼儿园教师的师范学校;或

培养小学教师的师范学校;或

高中普通教育;或

大学预科教育。

高等教育,由2-5年课程组成:

护士和相关专业的高级培训;或

牙医助理培训;或

高等师范学院,约设21门课程;或

理工学院,设4门课程;或

高等艺术和文化教育学院,设两门主要专业:新闻学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或

苏里南大学,约设13门课程。

表10.1:1993/94至1995/96学年按学校类型分列的入学情况

学校类型

1993/94

1994/95

1995/96

共计

共计

共计

KLO

8 243

7 891

1 6 134

7 670

7 306

14 976

14 870

BO

754

375

1 129

698

363

1 061

638

312

950

GLO

36 362

34 634

70 996

32 067

30 546

62 613

.

.

74 635

LBGO

3 219

5 221

8 440

5 417

7 766

13 183

5 713

8 459

14 172

MULO

5 357

7 408

12 765

2 874

4 883

7 757

2 560

4 256

6 8 16

LTO

2 084*

91*

2 175*

2 059

85

2 144

2 208

86

2 294

EBO

1 395

373

1 768

317

-

317

939

144

1 083

ETS

*

*

*

492

3

495

466

3

469

NO

-

284

284

-

264

264

-

268

268

VBO

140

75

215

139

79

218

163

93

256

VWMKO

2 535

3 697

6 232

2 206

3 834

6 040

2 334

4 2 26

6 560

UNIV .

1 182

1 280

2 462

1 182

1 280

2 462

1 170

1 429

2 599

IOL

442

897

1 339

442

897

1 339

554

908

1 462

OLNO

51

-

51

51

-

51

51

1

52

AHKCO

.

.

183

.

.

.

71

129

200

共计

Ca. 61 764

Ca. 62 226

124 1 73

Ca. 55 614

Ca. 57 445

Ca. 112 920

Ca. 16 867

Ca. 2 0 314

126 686

* 初级技术学校和初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数的总和。

资料来源:《 1996 年苏里南共和国统计年鉴》,和丹尼斯· R ·克雷格和马戈·伊勒—迪克曼,《苏里南和英联邦加勒比教育系统:比较研究》, 1998 年。

代号说明:

KLO

幼儿园

BO

特殊教育学校

GLO

小学

LBGO

初级职业学校

MULO

初中普通学校

LTO

初级技术学校

EBO

初等职业学校

ETS

初等技术学校

NO

家政学校

VBO

初级特殊教育学校

VWMKO

大学预科学校、高中普通学校和师范学校

Univ

大学

OLNO

家政学校教师师范学院

AHKCO

高级艺术和文化教育学院

表10.2:1993-1997年活产人数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4 820

4 261

4 469

4 908

5 555

4 578

4 157

4 248

4 485

5 239

共计

9 398

8 418

8 717

9 393

10 794

资料来源: 中央民事登记局,《 1992 - 1997 年苏里南人口数据》,中央民事登记局人口统计司的出版物,帕拉马里博, 199 8 年 9 月。

表10.3:1994-1996年高等教育的毕业生人数

教育类型

共计

大学

医学

26

19

45

公共行政

2

2

4

社会学

6

7

13

经济学

54

50

104

法律

20

40

60

理工学院

22

8

30

高等师范学院:

LO

50

152

202

MO - A

15

43

58

MO-B

8

15

23

其他高等教育:

高等艺术和文化教育学院

-

-

16

牙医培训

1

8

9

共计

204

(37%)

344

(63% )

565

(100%)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调查, 1998 年。

表10.4:1993/94至1996/97年按学校类型分列的获得本国奖学金的人数

学校类型

93/94

94/95

95/96

96/97

初级中等教育

171

214

66

.

高级中等教育

432

387

157

398

高级职业培训

59

45

19

16

大学

146

78

70

94

大学联结学年

30

32

5

27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局, 1997 年 10 月。

表10.5:1992年4月-1997年8月按学科、性别和类别分列的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人数13

种类

人文学科

社会科学

语言

精确科学

物理学

理工科

农业

其他

共计

(%)

1 .私人和贷款

2

7

0

10

13

24

4

5

65

54%

9

9

4

10

12

2

3

6

55

46%

共计

11

16

4

20

25

26

7

11

120

100%

2 .以前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荷兰和巴西)

2

10

2

9

15

38

4

9

89

64%

11

7

2

3

16

2

3

9

53

36%

共计

13

17

4

12

31

40

7

18

142

100%

3 .在读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荷兰、巴西和美国)

1

7

0

6

12

28

7

11

72

47%

1

2

1

2

14

8

5

5

38

53%

共计

1

9

1

8

26

36

12

16

110

100%

资料来源;阿森,理学士, R. A. 咨询公司总裁(正在建立),《 12/27 项目统计研究》。

* 留学资助,第 1 和第 2 部分,帕拉马里博, 1998 年 5 月 1 日。

表10.6:1992年4月-1997年8月按程度分列的领取奖学金的学生

教育程度

中等职业教育 %

高等职业教育 %

大学 %

共计 % (绝对)

1 .私人和贷款

5

38

57

100 (65)

9

27

64

100 (55)

共计

7

33

60

100 (120)

2 .以前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荷兰和巴西)

0

67

33

100(89)

1

64

35

100(53)

共计

0

66

34

100(142)

3 .在读领取奖学金的留学生(荷兰、巴西和美国)

19

54

27

100(72)

8

43

49

100(38)

共计

16

50

34

100(110)

资料来源;阿森,理学士, R. A. 咨询公司总裁(正在建立),《 12/27 项目统计研究》。

* 留学资助,第 1 和第 2 部分,帕拉马里博, 1998 年 5 月 1 日。

表10.7:1993-1997年按母亲年龄分列的活产人数

母亲的年龄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0-14 岁

430

133

67

56

81

15-19 岁

1 424

1 335

1 371

1 506

1 777

共计

1 854

1 468

1 438

1 562

1 858

占活产总数的 %

19 . 7

17 . 4

16.5

16.6

17.2

资料来源: 中央民事登记局,《 1992-1997 年苏里南人口数据》,中央民事登记局人口统计司的出版物,帕拉马里博, 1998 年 9 月。

表10.8:按学校类型和政府参与程度分列的苏里南学校数目(1993/94和1997/98年)14

学校类型

1993/1994

1997/`998

数量

政府股份( % )

数量

政府股份( % )

幼儿园

220

49.6

300

48.0

小学

273

288

49.7

特殊教育学校

24

41.8

32

50.0

初级中 等普通学校

47

59.9

50

60.0

初级职业学校

40

36

50.0

初级技术学校

7

100.0

7

100.0

初级家政学教育

2

50.0

2

50.0

初等职业学校

4

100.0

3

100.0

初级特殊教育学校

3

100.0

8

100.0

大学预科教育

6

93.8

6

83 . 3

高级中等普通教育

2

100.0

3

100.0

初级职业学校

5

100.0

9

77 . 8

高级职业学校

6

33.3

5

40.0

大学

1

100.0

1

100.0

资料来 源:丹尼斯·克雷格和马戈·伊勒 - 迪克曼,《苏里南与英联邦加勒比的教育系统:比较研究》, 1998 年。

《 1995 年苏里南儿童和妇女情况分析》,儿童基金会 / 苏里南基金计划局, 1995 年。

教育和人民发展部,科学研究和规划司, 1999 年。

表10.9:1993-1998年按课程分列的大学在校人数15

课程

在校人数

1993

1994

1995

共计

共计

共计

法律

326

476

802

334

547

881

347

594

941

商业经济学

231

236

467

2 52

295

547

249

349

598

计划经济

64

74

138

61

69

130

60

67

127

社会学

11

37

48

10

37

47

9

33

42

教育

32

58

90

25

48

73

24

52

76

公共管理

37

34

71

39

32

71

45

69

114

工商管理

-

-

-

-

-

-

-

-

-

采矿

45

27

72

49

30

79

48

32

80

农业生产

53

44

97

57

44

101

50

45

95

电子工程

60

7

6 7

74

10

84

80

13

93

机械工程

50

3

53

73

2

75

69

5

74

基础设施

49

23

72

41

24

65

48

31

79

环境学

-

-

-

-

4

4

1

2

3

医学

171

136

307

167

135

302

161

143

304

理疗

-

-

-

-

-

-

1

4

5

共计

%

1 129

49.4%

1 155

50.6%

2 284

100%

1 182

48.1%

1 277

51.9%

2 459

100%

1 192

45.3%

1 439

54.7%

2 631

100%

表10.9,续

在校人数

1996

1997

1998

课程

共计

共计

共计

法律

324

583

907

310

553

863

284

513

797

商业经济学

214

310

524

206

330

536

215

382

597

计划经济

51

49

100

46

47

93

44

44

88

社会学

6

32

38

7

34

41

7

41

48

教育学

28

67

95

25

58

83

22

62

84

公共管理

69

92

161

81

106

187

76

136

212

工商管理

-

-

-

14

33

47

8

16

24

采矿

47

38

85

54

48

102

54

43

97

农业生产

47

45

92

41

41

82

39

31

70

电子工程

73

12

85

72

19

91

85

21

106

机械工程

66

4

70

50

4

54

66

7

73

基础设施

43

35

78

51

36

87

56

42

98

环境学

1

3

4

-

-

-

4

3

7

医学

161

160

321

154

160

314

158

72

230

理疗

1

4

5

2

5

7

2

6

8

共计

1 131

44.1%

1 434

55.9%

2 565

100%

1 113

43.0%

1 474

57.0%

2 587

100%

1 120

44.1%

1419

55.9%

2 539

100%

资料来源:丹尼斯·克雷格和马戈·伊勒 - 迪克曼,《苏里南与英联邦加勒比的教育系统:比较研究》, 1998 年。

社会科学院校司, 1999 年。

学生事务局 * , 1999 年。

表10.10:1993-1998年高等艺术和文化教育学院的在校人数

性别:

1996

1997

1998

55

54

44

121

125

136

共计

176

179

180

资料来源:高等艺术文化教育学院管理局, 1998 年。

表10.11:1997/98-1998/99年按课程分列的理工学院的注册人数

课程

1997/98

1998/99

共计

共计

电子工程

83

2

85

32

-

32

机械工程

91

4

95

37

1

38

建筑

16

10

26

12

2

14

土木工程

29

6

35

6

3

9

共计

219

22

241

87

6

93

%

90.9

9.1

100

93.5

6.5

100

资料来源:理工学院学生管理局, 1999 年。

就业

第11条第1款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第11条第1款a项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在国际上,苏里南加入了管理妇女劳动权利的各项条约——无论是否已经批准。苏里南于1976年6月15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夜班工作公约》(第41号)和《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部分是由于第一项公约,又加上工会等社会团体的压力,苏里南通过1983年第91号国家政令,从其法规中废除了夜班工作禁令,因为夜班工作禁令被视为对妇女的歧视。

苏里南还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社理事会)。此项公约迫使苏里南平等地对待男女工人。

除了上述条约,劳工组织还有其他条约,如保护产妇公约(1952年第103号)、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1981年第156号),苏里南尚未批准这些条约。这些条约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宪法》一致,但尚未得到批准。劳工组织第103号条约(保护产妇),因经费问题尚未批准。雇主,特别是小公司的雇主表示,执行该条约,即12周产假和报销分娩费意味着高额支出。批准该公约的后果可能是,妇女再也不能被雇用,这样,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将进一步削弱。

劳工组织第159号条约(有家庭责任的工人)的批准也因经费问题受阻,因为该条约产生的义务对苏里南经济来说代价高昂。批准劳工组织第100号条约(同酬)也未能实现,因为苏里南没有综合职业分类系统。这一系统与固定工资制度挂钩。苏里南也没有最低工资制度。

在九个国家开展的以女工权利为中心的劳工组织的一个国际项目也在劳工部主持下开展。1995年10月1日设立了“女工权利”工作组,该工作组由实业界、工会、政府(包括妇女政策)和妇女组织的代表组成,管理劳工组织“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和教育”项目。从1996年3月1日起,工作组的改名为全国女工权利指导小组。该项目的一部分内容是开展研究,更深了解某些类型的女工状况,以便拟订政策和开展提高女工觉悟的活动,并且对女工、工会领导人和实业界代表组织培训。

作为上述项目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苏里南在以下各方面开展研究:

从事技术专业的妇女,分析从事技术职业的苏里南妇女状况(1995年出版物)

杂货店工人的工作条件(1998年8月出版物)

评价苏里南劳工法律和集体劳工协议中的两性平等(1998年9月出版物)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1998年9月出版物)

该指导小组还举办各种讲习班,向公众介绍上述研究成果。劳工组织还散发了关于女工权利的招贴画。1998年出版了两种活页传单,以向女工提供有关其权利的信息。

国家一级也在工作权利方面采取了法律措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人都有从事适合其能力的工作的权利。《劳工法》、《民法典》和《人事法》中也载有关于劳工的条例(后者适用于公务员)。《劳工法》和《民法典》没有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因此适用于公司中的全体雇员。苏里南警察局采取措施以消除就业中对妇女的歧视。有关方面还对警察条例做了修正,废除了对已婚妇女和母亲进入警察部队的歧视。

在苏里南,劳工部负责制订国家劳工政策。苏里南未对求职者进行强制登记,这样便无法提供按性别、年龄等具体项目分列的求职者的总数。苏里南也没有国家劳工统计资料。只有大区,如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有这方面的数字,这两个区总共占总人口的70%以上。

表11.3介绍了1993至1997年按性别划分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的失业率。该概览显示失业妇女的比率高于男子。帕拉马里博区和瓦尼卡区职业妇女的比率从1986年的32%增至1990年的39%,1992年又降至35%(统计总局)。不过,自1994年以来,该比率稳定在34%上(见表11.2)。1994-1997年间,所有全日制就业者中有33%是女性,而男性占67%(表11.4)。

为了促进妇女就业,政府(特别是通过劳工动员股)和非政府组织(全国妇女运动)制订了妇女就业方案,以传授正规部门中所需的技能。

按照1964年8月22日的法律,劳工部就业事务处主管就业调解。161994至1996年实施了劳工部“对人工费用的贡献”项目。这一项目的目标群体是没有工作经验、但有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的年轻人和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妇女。该项目的主张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里(6个月)拿出工资的60%,以便增加上述目标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该项目不太成功,因为雇主更青睐于有经验的工人。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妇女失业率较高不仅是因为缺少工作岗位,而且主要是因为缺乏针对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技能/经验。在政府方面,劳工部成立了劳工动员股。其主张是为在劳工部登记求职的辍学者举办更多职业培训班。培训班时间较短(6-9个月),为男女提供技术专业、创业技能和具体的业务培训。

但是,参加劳工动员股举办的职业培训班的妇女比男子少,因为培训班主要是技术培训,男子传统上比妇女对技术培训更感兴趣。1986至1990年间,300名学生参加了职业培训班,其中36人是妇女(12%)。参加培训的妇女主要对制衣和缝纫感兴趣。1997年底,参加劳工动员股培训班的妇女仅占4%。1997-1998年女生人数增多,因为全国妇女运动与劳工动员股合作,为妇女举办了男子传统职业,如木匠和泥匠的培训班。

劳工动员股的宗旨是:

为求职者和失业者重新安排工作、再培训和进行在职培训;

为正规学校的退学者提供培训;

鼓励创业精神;

举办有针对性的商业课程;

为公务员重新安排工作、再培训和进行在职培训。

1994年6月6日劳工部成立了“妇女与企业”专业技术中心。该中心产生于“苏里南女企业家”项目,后者是由阿姆斯特丹大学“妇女与管理”专业技术中心实施的。该中心的宗旨是支助和指导初创中的女企业家。该中心将预测当前社会经济形势问题及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它希望通过下列手段达到这一目的:

1.在妇女创办、建成和扩大其企业时为她们提供培训;

2.为企业家所需的中介机构(如银行、商会等)牵线搭桥,向它们指出女企业家可能是潜在的客户。这样,妇女与这些机构的联系渠道也得到改善。

在最初阶段,该专业技术中心将为下列目标群体服务:

1.小型的、独立的女企业家

2.有1至4名雇员的女企业家

3.两年以上未从事活动的女企业家(创办人)。

1997年,该中心举办了培训班,对创办人进行指导,但当管理人员撤走后,该中心陷入困境。

第11条第1款b项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按照《人事法》第12条第2款,任命须遵守下列标准:

必须年满18岁,

当事人经过体检合格,和

当事人必须符合任命他担任他所希望担任的职务的法律要求。

不过,具体的区别对待标准似乎对妇女适用,这主要在生育领域。尽管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但妇女组织报告说,经常怀孕可能成为以不适宜为由而被解雇。

此外,《人事法》第15条第1款a项指出,可以与已婚妇女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当政府任命已婚妇女为公务员时,则接受了由于孕产中断工作的风险。如果它想避开这一风险,一种可能是基于劳工合同雇用,而不是作为全时制公务员雇用。

第11条第1款c项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选择专业

《宪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7条第1款c项承认个人有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这两条规定:“除法定条例外,人人都有自由选择个人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此外,国家必须保障在选择专业和职业类型方面机会平等,禁止基于性别阻碍人们从事任何专业和职业(第27条第1款c项)。

不存在具体针对妇女创办企业或从事某种专业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项法律,即《企业和专业许可证政令》(S.B.1981年第145号)适用于男女。此项法令指出,在创办企业或从事某种专业(贸易、工业、手工艺、旅游)时,一些领域需要许可证。上述政令详细介绍了申请、给予、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实际上,妇女的选择自由相当有限,特别是由于现有的男女角色观念,以下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在农业和工业部门,妇女的百分比仍很低,1996年分别占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总数的9.5%和5.1%(见表11.6)。在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较少,其部分原因是社会不承认妇女是养家活口的人,如果她们从事农业工作,则不会在劳动统计资料中反映出来。

从表11.6中可以看出,妇女是行政专业和服务业、教育等行业的主力。在选择专业方面,男孩和女孩原则上有同等的选择权。不过,由于传统观念,某些专业主要由男子主宰(如,电工、油漆工、建筑工人),而另一些专业主要由妇女从事(清洁工、秘书、接待员、幼儿园老师、美容师)。在1995年之前,从事学术专业的妇女人数在逐渐增多,但1995年的人数减少(见表11.6)。

1992年劳工部进行的一次职位空缺调查表明,70%的空缺出现在技术和制造工种。这些岗位恰恰属于妇女代表不足的类别。17

提升

《人事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男女公务员根据适合性、能力、可靠性和经验提升。《公务员报酬政令》(经1990年第71号公报修正的1980年第153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提升。在此项政令中,提升和任命与性别无关。与公务员不同,在提升权利方面,对私人部门的雇员没有法律规定,《劳工法》和《民法典》中也没有规定。

表11.6显示,在1993-1996年间,担任管理职务的女雇员最多占14%。在政府以及私人企业和职能组织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务中,妇女代表不足,政府视后者为伙伴(工会、有组织的企业等)。现在没有关于妇女代表不足的原因的数据或信息。

解雇

劳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留工作岗位的权利。不过,从关于解雇的规定中可以推出这一点。《宪法》第27条第1款b项规定,国家有义务禁止无理由或基于政治或思想意识解雇男子和妇女。根据《解雇准许政令》(经1984年第102号公报修正的1983年第1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第2条,未经劳工部长许可,雇主不得中止雇用。按照第7条,没有所需的许可,解雇是无效的。此项政令的积极一面是,自其出台以来,解雇不再是雇主任意的行为。

职业培训

《宪法》第27条第1款d项规定,国家有义务促进雇员的职业培训。这对男女都适用。按照《人事法》第53条,公务员有机会申请学习假。不过,管理这种假期的国家政令从未出台过,所以此项规定未得到执行。实际上,政府和私人雇主都不限制男女参加有利于工作的职业培训班。限制一般只针对在上班时间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培训班。

第11条第1款d项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宪法》第28条a项指出:“所有雇员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或政治信仰,都有权在同工同酬原则基础上,根据数量、类型、质量和经验,获得工作报酬。”在男女雇员同酬方面,《民法典》、《劳工法》和《人事法》没有具体规定。苏里南最近未对工资结构进行过全国系统研究。应该对这种研究给予高度优先。实际上,妇女的收入一般比男子少,因为她们基本上属于低工资群体。在政府中,妇女在低级别中约占54%,但在高级别中占36%(资料来源:CEBUMA,1999年)。

至于《工资税法》(经1995年第51号公报修正的1981年第181号法令和政令公报),从1993年1月1日起,男女差别已经废除,只是已婚男子有资格享有10%的固定扣除额。

《旅行和临时扣押法令》(经1993年第8号公报修正的1944年第8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载有对妇女歧视性规定。此项政令不适用于女公务员的家庭成员,因为它只提到男公务员的合法家庭(第4条)。合法家庭被视为包括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及公务员或妻子的婚生子女。除其他之外,由于此项规定,女公务员家庭成员的搬迁费不能报销。与女公务员共同生活的男子或这种同居关系所生的认领子女的搬迁费也不能报销,因为相关规定的依据是婚姻家庭。

第11条第1款e项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养恤金和养恤金方案

在职的公务员和许多雇员向养恤基金缴纳其一定比率的工资,使他们在年满60岁退休年龄时有权领取养恤金。私营部门中只有极少数雇员参加了养恤金方案。18退休公务员的条件一般比私营部门退休人员优厚得多。(正规和非正规部门中的)自营职业者一般没有养恤金方案。不过,由于通货膨胀越来越高,现在的养恤金已经贬值。

《人事法》中对已婚妇女有一条限制,但实际上没有执行。此项限制涉及根据合同雇用的且没有养恤金权利的雇员。不过,这部分人不领取政府的财政补助。

1977年以前,按照《公务员养恤金法》,女公务员的鳏夫无资格领取鳏夫恤金。1977年(1977年第25号法令和政令公报),插入新的第36a条,自1977年1月1日起有了鳏夫恤金。

按照《普通养恤基金法》(经1995年第13号公报修正的1981年第3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缴款不以性别为依据,而是以年龄(60岁)和住所(第2条)为依据。对失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失业

公民如果失业,有权按照社会事务和公共住房部的基本标准,向政府领取医疗补助和财政补助。苏里南没有将失业补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在某些情况下,有时某些规定临时生效,私营部门的雇员在下岗时也领取一份津贴。穷人,特别是失业者有资格向社会事务和住房部取得医疗补助卡和财政补助。登记领取医疗补助和财政补助的人中约有60%是女性(见表11.9)。

孕产安排

按照《宪法》第35条第6款,职业妇女有权享有带薪产假。《政府免除管制政令》规定孕产期为12周,即预产日前后各六周。公务员的分娩费由国家保健局承担。在私营企业中,签订了《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与政府的安排相同,但一些《集体劳工协议》属于例外,这主要涉及大公司,它们规定,妇女经咨询医生后决定她在分娩前后休产假的方式。实际上,孕妇们一般都工作到预产日之前的两周。因此,大多数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分娩费。只有在未签订《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如商店和私人住户(女清洁工)中,才会出现问题。地区保健局规定产假为16周,妇女一直工作到预产日前的四周。

1983年,部长会议通过一项政令修正1963年《劳工法》,以调整私营部门女工的产假。不过,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没有付诸执行。这是因为这段话:“无论是否在企业中工作”。根据这段话,执行该条例也将涉及在私人住户中从事个人服务的人。这将带来令人不快的局面,原本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且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呆下去的年轻妇女将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特别是在经济衰退的时候,私人住户和小企业将无法承受雇用女性工作人员的压力。19

1994年,“带薪产假”跨学科工作组编写了新的法定总条例的建议草案,这将使妇女能够将做母亲和外出工作结合起来。其中一项建议是准予为期14周的带薪特别假(分娩前六周和分娩后八周),但条件是,该假期不会对年假要求产生影响。该建议还包括如果女雇员怀孕,雇主在劳动安排时,应该考虑到她的状况。20

疾病和残疾

《人事法》对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免费医疗做了规定,这还包括牙科、眼科和产科补助(第33条)。对于因工造成疾病或残疾,公务员还有资格享受免费医疗护理(第35条第1款b项)。

《残疾法》(经1983年第8号公报修正的1947年法令和政令公报)适用于各企业和雇员概念上的收益,该概念原则上意指男女雇员。按照《残疾法》第4条,雇员在工作中若发生事故,雇主有义务给予赔偿,雇员如果死亡,雇主有义务赔偿其遗属。除其他之外,这种赔偿特别包括医疗和全部或部分残疾津贴。

根据界定“雇员遗属”概念的《苏里南残疾条例》(第6条第3款)的规定,男女待遇显然不平等。此项法律的出发点是男子是专门养家活口的人而妇女是家庭主妇。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男雇员的妻子有资格领取津贴,而女雇员的丈夫/伴侣则无资格。男雇员的伴侣所生子女如果得到其认领,该伴侣也有资格领取津贴。《公务员残疾条例》(1995年第2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未将纳妾考虑在内。

政府中的任职者有权通过国家保健局享受免费医疗(包括产科补助),其覆盖面扩展到家庭成员。国家保健局的安排对所有公务员都是强制的,他们每月缴纳其毛收入的4%。除这种安排之外,国家保健局还包括一类个人投保者。后一类对投保集体(公司保险)和投保个人(个人保险)做出区别,见表11.8。按照国家保健局的规定,妇女的失业伴侣(60岁以下)不能成为共同投保人,除非证明他不适合工作。

在私营部门,特别是在签订了《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中,雇员也享有免费医疗权。

带薪假

按照《人事法》第47条第1款,公务员有权享受全薪年假,而且有权领取年休假津贴(第51条)。另外,按照1975年《休假法》(1975年第164c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第2条,雇主有义务准许其雇员年假。雇员有权、也有义务享受年假。不过,按照《休假法》第8条第2款,雇员如果休了产假,雇主拥有将休过产假的年份的假日天数减少的合法权利。实际上,从产假中扣除休假的做法很少实施。此外,《集体劳工协议》经常不完全执行第8条第2款。

雇员享有全薪休假,休假时雇主有义务在发工资之外为雇员发放假日津贴(V.W.第7条第2款和第10条第1款)。在假日安排方面,《集体劳工协议》也没有对男女雇员做出区别。

目前没有关于临时就业和长期就业的男女人数的数据,也没有家庭佣工,特别是家庭女佣工的数据。家务劳动未作为工作列入劳工统计资料。

第11条第1款f项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宪法》第28条c项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性别都有权享有健康而安全的工作条件。此外,根据《宪法》第29条b项,国家有义务为从事特别费力的工作或工作条件不健康或危险的在职孕妇和产妇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创造特别保护条件。

《安全法》(经1980年第116号公报修正的1947年法令和政令公报和《民法典》第1614x条)中载有适用于男女雇员的安全通则(第1条c项)。一项补充规定涉及保护孕妇和哺乳妇女免受辐射伤害(1981年第73号法令和政令公报;第8号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安全法》第3条第1款的执行(1947年第142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妇女在孕期和哺乳期不能从事会受到严重辐射的工作。”政府出台了视察制度,即劳动视察处,但对公务员的视察不属其任务范围。

除一项规定之外,《集体劳工协议》中不包含保护孕产妇的规定,它也没有禁止孕妇和哺乳妇女干危险的和特别费力的工作的禁令。私立教会医院、地区保健局、所有公共卫生机构以及签订了《集体劳工协议》的所有公司都签订了有利的《集体劳工协议》,禁止孕妇在怀孕28周之后干不合常规的工作(《集体劳工协议》,第95.5条)。

第11条第2款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第11条第2款a项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宪法》第35条第5款明确规定:“国家承认母性的特别重要性”。从这一规定出发,第35条第6款承认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

但是《人事法》第69条第3款指出:“依据国家政令,有关方面可以准许女公务员在结婚时解职。”

《劳工法》和《民法典》未对基于怀孕、分娩和结婚理由对私营部门雇员解职做出任何规定。第11615s条第2款“可能的不合理解职”为孕妇提供了纠正机会,如果她因怀孕被不公正地解职的话。必须指出,在实践中该法律没有实施。

第11条第2款b项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宪法》承认职业妇女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第35条第6款)。《人事法》(第45条第1和第4款)和《免除管制政令》(第1条)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对女公务员的这一规定,阐述了对《集体劳工协议》中的各种企业的这一规定。女公务员有资格享有带薪产假。但是《人事法》(经1987年第93号公报修正的1965年第195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对怀孕和分娩做了规定,据此,女公务员在因怀孕或分娩无法工作期间有资格不上班。它还规定,她们在因怀孕或分娩不上班期间原则上无权领取薪金(第54条第4款)。《免除管制政令》废除了对妇女的这一歧视(1990年第36条法令和政令公报),因为此项政令规定,由于怀孕和分娩而不上班时必须留薪(第1条第4款)。即使如此,此项国家政令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超出分娩期,则要从这部分假期中扣除超假或国家不承担费用的假期,因而带来了财政后果,因为这种假期是不带薪的。此外,怀孕和分娩而不上班导致年资的丧失,因为正常上班中断了(《公务员法》第47条第9款)。这种规定可被视为对女公务员生育机能的一种处罚。

至于私营部门,只有大中型公司的《集体劳工协议》才有享有带薪产假权利的规定。分娩费一般能报销,因为这种费用被视为医药费用。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许多妇女未被纳入产假安排之中。

第11条第2款c项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苏里南为幼儿提供日托服务,从而使父母能够从事有酬劳动。幼儿园、托儿所和保育院为在职父母的子女设立日托服务。其中大多数机构向六岁以下的儿童开放。苏里南在大帕拉马里博设立了19家政府保育院,还有数目不详的私人保育院和幼儿园,另外有两家公司托儿设施,一家附属于教会医院,另一家附属于学术医院。各区和内陆地区的托儿服务由私人网络开办。

苏里南迄今还没有托儿设施方面的法律,所以其服务质量既得不到保障,也得不到检查。负责托儿设施的社会事务和住房部起草了《托儿法》,并将报请部长会议审批。该部还打算增加托儿设施的数目并且扩大其地理分布。

苏里南不允许在职父母在子女需要他们时离开工作的条例,也没有为男女雇员提供弹性工时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兼顾其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的条例或规定。在职父母的上学子女没有课外设施,哺乳母亲也没有在班上哺乳的规定。据说一些雇主为学龄前儿童发放子女津贴,但是这方面没有任何资料。

第11条第2款d项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按照《宪法》,国家有义务向从事特别费力的工作的妇女或工作环境不健康或危险的妇女在怀孕前后提供特别保护(另见公约第11条第1f款的讨论)。

第11条第3款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苏里南有保护性法律,但其执行还有许多缺点。在基于研究结果尽可能调整之后,定期普遍评价法律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由于苏里南缺乏法律专 家,所以修订、废止或扩充法律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此外,苏里南很少开展调查研究,也未对国际发展态势进行密切跟踪。

表 11 .1 : 1993 - 1997 年上半年帕拉马里博区和瓦尼卡区的失业率(劳工组织的定义) 21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上半年)

性别

%

%

%

%

%

11.3

11.1

7.0

7.9

7.4

18.9

14.9

10.9

16.4

14.3

共计

14.0

12.4

8.4

10.9

9.8

资料来源:1993-1997年苏里南住户情况,统计总局,住户统计司,1998年5月。

表 1 1.2 : 1992 年至 1997 年第一季度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住户中的就业人口

年龄组

1994

1995

女(%)

共计(%)

女(%)

共计(%)

15-19

1 797

402

(18)

2 199

(100)

1 791

545

(23)

2 336

(100)

20-24

6 921

2 638

(28)

9 559

(100)

6 467

3 395

(34)

9 862

(100)

25-29

8 864

3 773

(30)

12 637

(100)

10 873

4 740

(30)

15 613

(100)

30-34

8 060

4 693

(37)

12 699

(100)

9 222

4 164

(31)

13 386

(100)

35-39

7 843

4 592

(37)

1 2435

(100)

7 566

4 696

(38)

12 262

(100)

40-44

5 706

3 473

(38)

9 179

(100)

5 414

3 212

(37)

8 626

(100)

45-49

4 511

2 611

(37)

7 122

(100)

5 110

3 559

(41)

8 669

(100)

50-54

3 522

2 362

(41)

5 884

(100)

4 426

2 181

(33)

6 607

(100)

55-59

3 012

1 545

(34)

4 557

(100)

2 749

1 212

(31)

3 961

(100)

60-65

1 210

235

(16)

1 445

(100)

725

193

(21)

918

(100)

不详

231

0

(0)

231

(100)

48

164

(77)

212

(100)

共计

51677

26269

77946

54931

28061

82452

(%)

66%

34%

100%

66%

34%

100%

表 1 1.2 ,续

年龄组

1996

1997 年第一季度

女( % )

共计( % )

女( % )

共计( % )

15-19

1 740

515

(29)

2 255

(100)

1 829

262

(13)

2 091

(100)

20-24

7 890

3 172

(29)

11 062

(100)

7 322

3 524

(32)

10 846

(100)

25-29

11 256

5 634

(33)

16 890

(100)

10 464

6 150

(37)

16 614

(100)

30-34

9 209

4 796

(34)

14 005

(100)

7 992

4 716

(37)

12 708

(100)

35-39

7 938

4 269

(35)

12 207

(100)

8 387

3 893

(32)

12 280

(100)

40-44

6 430

3 302

(34)

9 732

6 098

2 211

(27)

8 309

(100)

45-49

4 829

2 910

(38)

7 739

(100)

5 366

3 001

(36)

8 367

(100)

50-54

3 625

2 357

(39)

5 982

(100)

3 263

2479

(43)

5 742

(100)

55-59

3 746

2 063

(36)

5 809

(100)

3 524

1 956

(36)

5 480

(100)

60-65

1 166

288

(20)

1 454

(100)

1 702

128

(7)

1 830

(100)

不详

0

75

(100)

75

(100)

134

0

(0)

134

(100)

共计

57 829

29 380

87 209

56 087

28 325

84 412

(%)

66%

34%

100%

66%

34%

100%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8 年。

表 1 1. 3 : 1994 - 1997 年第一季度按活动分列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住户的人口情况

状态

1994

199 5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1 .从事经济活动

就业者

52 071

(66.4)

26 423

(33.6)

78 494

(100)

54 535

(65.9)

28 262

(34.1)

82 797

(100)

失业者

6 421

(58.1)

4 626

(41.9)

11 047

(100)

4 124

(54.6)

3 435

(45.4)

7559

(100)

2 .不从事经济活动

操持家务者

0

(0)

43 247

(100)

43 247

(100)

0

(0)

44 310

(100)

44 310

(100)

学生

20 684

(48.3)

22 129

(51.7)

42 813

(100)

24542

(51.4)

23 173

(48.6)

47 715

(100)

其他

17 876

(80.8)

4 254

(19.2)

22 130

(100)

17 118

(74.7)

5 799

(25.3)

22 917

(100)

3 .状态不详

34 059

(52.2)

31 158

(47.8)

65 217

(100)

32 638

(49.8)

32 925

(50.2)

65 563

(100)

共计

13 1111

(46.9)

131 837

(53.1)

262 948

(100)

132 957

(49.1)

137 903

(50.9)

270 860

(100)

表11.3,续

状态

1996

1997 年第一季度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1 .从事经济活动

就业者

38 208

(66.5)

29 380

(33.5)

87 588

56 611

28 454

(33.4)

85 065

(100)

失业者

4 940

(46.2)

5 759

(53.8)

10 699

4 598

4 732

(50.7)

9 330

(100)

2 .不从事经济活动

操持家务者

0

(0)

42 380

(100)

42 380

(100)

0

(0)

44 911

(100)

44 911

(100)

学生

16 832

(44.3)

21 184

(55.7)

38 016

(100)

23 068

(54.5)

19 254

( 45.5)

42 322

(100)

其他

17 430

(74.5)

5 953

(25.5)

23 383

(100)

20 794

(80.7)

4 959

(19.3)

25 753

(100)

3 .状态不详

32 667

(49.6)

33 159

(50.4)

65 826

(100)

25 842

(49.3)

26 538

(50.7)

52 380

(100)

共计

130 077

(48.6)

137 803

(51.4)

267 890

(100)

130 913

(50.4 )

128 848

(49.6)

259 761

(100)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住户统计司, 1998 年。

表11.4:1994至1997年第一季度按工时和性别分列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住户的就业人口

工时

1994

1995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全时

47 650

(67)

23 693

(33)

71 343

(100)

51 032

(67)

25 237

(33)

76 269

(100)

非全时

2 751

(53)

2 462

(47)

5 213

(100)

2 373

(49)

2 516

(51)

4 889

(100)

工时不详

1 276

(92)

114

(8)

1 390

(100)

986

(76)

308

(24)

1 294

(100)

共计

51 677

(66)

26 269

(34)

77 946

(100)

54 391

(66)

28 061

(34)

82 452

(100)

表11.4,续

工时

1996

1997 年第一季度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全 时

54 514

(67)

27 030

(33)

81 544

(100)

52 063

(67)

25 971

(33)

78 034

(100)

非全时

2 223

(50)

2 221

(50)

4 444

(100)

3 366

(60)

2 220

(40)

5 586

(100)

工时不详

1 092

(89)

129

(11)

12 210

(100)

658

(83)

134

(17)

792

(100)

共计

57 829

(66)

29 380

(34)

87 209

( 100)

56 087

(66)

28 325

(34)

84 412

(100)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8 年。

表11.5:1993至1997年第一季度按副业活动分列的帕拉马里博和瓦尼卡区的住户就业人口情况

活动

1993

1994

1995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只有主要活动

50 423

(65.6)

26 410

(34.4)

76 833

(100)

49 940

(66.4)

25 321

(33.6)

75 261

(100)

51 775

(65.6)

27 282

(34.5)

79 057

(100)

主要活动 +

副业

1 241

(62.3)

750

(37.7)

1 991

(100)

1 097

(59.4)

750

(40.6)

1 847

(100)

2 266

(74.4)

779

(25.6)

3 045

(100)

不详

208

(66.7)

104

(33.3)

312

(100)

640

(76.4)

198

(23.6)

838

(100)

350

(100)

0

(0 )

350

(100)

共计

51 872

(65.5)

27 264

(34.5)

79 136

(100)

51 677

(66.3)

26 269

(33.7)

77 946

(100)

54 391

(66.0)

28 061

(34.0)

82 452

(100)

表11.5,续

活动

1996

1997 年上半年

男( % )

女( % )

共计( % )

男( % )

女( % )

共计( % )

只有主要活动

56 011

(66.1)

28 755

(33.9)

84 766

(100)

53 18 6

(65.9)

27 523

(34.1)

80 709

(100)

主要活动 + 副业

1 666

(72.7)

625

(27.3)

2 291

(100)

1 836

(77.6)

529

(22.4)

2 365

(100)

不详

152

(100)

0

(0)

152

(100)

1 059

(79.8)

268

(20.2)

1 327

(100)

共计

57 829

(66.3)

29 380

(33.7)

87 209

(100)

56 081

(66.4)

28 320

(33. 6)

84 401

(100)

资料来源: 1993 - 1997 年苏里南住户情况,统计总局,住户统计司, 1998 年 5 月。

表11.6:1993-1996年按主要活动和性别分列的帕拉马里博区和瓦尼卡区住户的就业人口

主要活动的职业组别

1993

1994

男(%)

女(%)

共计(%)

男(%)

女(%)

共计(%)

学者和其他专家

2 915

(59.2)

2 012

(40.8)

4 928

(100)

2 416

(48.6)

2 555

(51.4)

4 971

(100)

自营职业者、教师、教练、艺术家、专家

2 211

(28.5)

5 535

(71.5)

7 745

(100)

1 773

(29.2)

4 295

(70.8)

6 068

(100)

决策者和高层管理人员

1 633

(86.1)

263

(13.9)

1 896

(100)

1 392

(87.2)

204

(12.8)

1 596

(100)

白领

5 540

(47.4)

6 143

(52.6)

11 683

(100)

5 874

(42.1)

8 082

(57.9)

13 956

(100)

商业部门

4 746

(58.3)

3 394

(41.7)

8 139

(100)

4 570

(65.4)

2 422

(34.6)

6 991

(100)

服务业部门

5 320

(43.7)

6 840

(56.3)

12 160

(100)

4 910

(43.1)

6 479

(56.9)

11 389

(100)

农业部门

3 921

(87.7)

548

(12.3)

4 469

(100)

4 372

(93.1)

325

(6.9)

4 697

(100)

手工艺、工业、运输及相关部门

23 415

(91.4)

2 216

(8.6)

25 631

(100)

23 858

(93.6)

1 627

(6.4)

25 484

(100)

无法确定和描述不全的工作

2 172

(887.4)

313

(12.6)

2 487

(100)

2 514

(90)

280

(10.0)

2 794

(100)

共计

51 872

(65.5)

27 264

(34.5)

79 139

(100)

51 677

(66.3)

26 269

(33.7)

77 946

(100)

表11.6,续

主要活动的职业组别

1995

1996

女(%)

共计(%)

女(%)

共计(%)

学者和其他专家

2 806

(51.1)

2 684

(48.9)

5 490

(100)

1 118

(32.8)

2 290

(67.2)

3 408

(100)

自营职业者、教师、教练、艺术家、专家

2 360

(34.5)

4 479

(65.5)

6 839

(100)

1 671

(30.0)

3 902

(70.0)

5 573

(100)

决策者和高层管理人员

1 736

(89.8)

197

(10.2)

1 933

(100)

2 051

(86.6)

317

(13.4)

2 368

(100)

白领

6 044

(46.5)

6 961

(53.5)

13 005

(100)

6 297

(43.8)

8 087

(56.2)

14 384

(100)

商业部门

3 958

(57.8)

2 893

(42.2)

6 851

(100)

4 247

(53.2)

3 738

(46.8)

7 985

(100)

服务部门

5 110

(39.5)

7 817

(60.5)

12 927

(100)

5 796

(40.1)

8 659

(59.9)

14 455

(100)

农业部门

4 759

(89.6)

553

(10.4)

5 312

(100)

5 014

(90.5)

527

(9.5)

5 541

(100)

手工艺、工业、运输及相关部门

2 6341

(92.6)

2 117

(7.4)

28 458

(100)

29 295

(94.9)

1 587

(5.1)

30 882

(100)

无法确定和描述不全的工作

1 277

(78.0)

360

(22.0)

1 637

(100)

2 340

(89.6)

273

(10.4)

2 613

(100)

共计

54 391

(66.0)

28 061

(34.0)

82 452

(100)

57 829

(66.3)

29 380

(33.7)

87 209

(100)

*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 68

资料来源: 1993-1997 年苏里南住户情况,统计总局,住户统计司。

表11.7a:1997和1998年按类别和性别分列的公务员养恤金申领者情况

1997

1998

申领者

男(%)

女(%)

共计(%)

男(%)

女(%)

共计(%)

寡妇

不适用

(0)

3 174

(100)

3 174

(100)

不适用

(0)

3 664

(100)

3 664

(100)

鳏夫

1 927

(100)

不适用

(0)

1 927

(100)

332

(100)

不适用

(0)

332

(100)

养恤金领取人

7 479

(73.4)

2 708

(26.6)

10 187

(100)

7 657

2 798

10 455

(100)

提前领取养恤金者

5 558

(57.8)

4 061

(42.2)

9 619

(100)

5 158

3 661

8 819

(100)

共计

14 964

(60.1)

9 943

(39.9)

24 907

(100)

13 147

(56.5)

10 123

(43.5)

23 270

(100)

资料来源:养恤基金会, 1999 年。

表11.7b:私营部门(已知84家养恤基金中的68家)的养恤金

领取人(退休人员)和有资格享有养恤紧的人

养恤金类别

数量

养老金:

2 953

328

养老金共计

3 281

鳏寡恤金

1 119

总计

4 400

资料来源: 精算局,翁骆福,《国家基本养恤基金的可行性研究, AB 98-376 报告》,帕拉马里博, 1998 年 12 月。

表11.8:按类别和性别分列的国家卫生局中主要投保人人数(1998年)

类别

男( % )

女( % )

共计( % )

强制保险

20 330

(47.2)

22 768

(52.8)

43 098

(100)

团体自愿保险

1 804

(66.9)

891

(33.1)

2 695

(100)

个人自愿保险

1 840

(65 .5)

969

(34.5)

2 809

(100)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局, 1999 年。

保健

第12条第1款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按照《宪法》第36条,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是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必须通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和旨在保护健康的教育促进人的普遍健康。国家还尤其必须为最佳地满足保健等基本需要创造条件(第24条)。卫生部负责保健政策。苏里南一直有一个相当完善的公共卫生保健系统,有一个广泛的内外服务网。在预防和治疗方面,这个系统提供各种专门护理。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以看到就医机会有所减少,最近,可利用的某些医疗服务可能也存在问题。对国家保健局的人来说,就医权特别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他们除了应付的保险费还必须为就诊、住院和治疗自己缴纳一大笔款。通常享受完全免费医疗的有资格领取医疗卡的人现在也必须缴纳一笔款。专供妇女的医疗服务也有限。在内陆地区情况尤其如此,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居住在那里,他们往往得不到医疗。政府由于缺乏资金和人力,不再有能力履行根据《宪法》第24条对其公民所负的责任(在质量和数量方面)。表12.1显示卫生部的预算日益减少。没有获得关于保健危机的可靠数据。在本报告的综论中已经提供了预期寿命、出生率和死亡率。

关于苏里南的健康保险,有国家保健局保险和团体保险。生活困难的人有资格通过社会事务和住房部享受医疗援助。苏里南人民的大约80%享受国家保健局保险、团体保险或通过社会事务和住房部享受医疗援助。大约20%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参加国家保健局保险的人中半数是妇女,而持有社会事务和住房部颁发的医疗援助卡的人中大约60%是妇女。

就公务员的保健而言,国家保健服务政令(1980年第12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对公务员、退休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作出了规定(第12条)。公务员享受免费医疗,其中包括分娩护理(P.W.第33条)。根据某些条件对家庭成员给予共同保险:

如果妻子是主要被保险方,那么她的丈夫将不自动成为共同被保险人。如果他失业、而适合工作并且还不满60岁,他不能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成为国家保健服务的共同被保险人。他于是必须成为国家保健服务的自愿被保险人。

如果丈夫是主要被保险方,那么对妻子有优待。无收入的年轻妻子成为共同被保险人,至多两年。然而,规定通常不包含对妇女的年龄限制。男子或妇女与之同居的相关伴侣和还没有获得父亲认领的孩子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已经提出更改上述限制的建议。预期将对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国家保健局扩大家庭成员的类别,这样,如果伴侣双方已在同样的住址在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登记两年,婚外伴侣也可成为共同被保险人。原则上,还没有获得父亲认领的孩子不成为共同被保险人,但是这可逐案而定。一种可能是把这个孩子归在“收养的孩子”类。上述条件也适用于参加国家保健局保险的(私营)雇员。

表12.1:1994-1999年卫生部预算(×百万苏里南盾)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卫生部预算

430 . 7

2 534 . 7

3 250 . 7

2 796 . 6

5 633. 7

占国家预算的 %

4

4

8 . 6

2 . 7

1 . 7

资料来源:财政部, 1999 年。

生殖健康

根据《刑法典》,堕胎是一种应受惩处的行为(第309条、第355-358条)。故事致使自己的胎儿流产或死亡的妇女和不管是否经妇女本人同意故意致使她的胎儿流产或死亡的人尤其应受惩处。在苏里南对堕胎装作看不见,做人工流产一般还安全。没有获得关于由于堕胎而引起并发症的数据。

没有规定计划生育的法律。“陈列预防怀孕的避孕药具和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服务和预防怀孕的出版物”的人应受惩处(第533和534条)。然而,这项法律的规定并不实施。尽管在苏里南的《刑法典》中有处罚条款,但是洛比基金会在计划生育和性教育方面开展活动。这个机构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自1968年以来一直在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性保健和生殖健康方面提供援助和教育。它在帕拉马里博和纽-尼克里有诊所,到1995年底已把它的活动扩展到马罗韦纳区的莫恩戈。卫生部在1982年正式承认这个组织是初级保健组织。

在苏里南全国能获得避孕药和避孕用品,有时需要医疗处方。在各区和内陆地区的分发特别由此地区保健局和医疗团掌管。自1994年起,对持有社会事务部颁发的医疗援助卡的人有一项特殊的财务安排,这个部承担洛比基金会提供的援助的部分费用。从洛比基金会获得的数据表明,口服避孕药(药丸)是使用最多的计划生育方法。在1998年,口服避孕药占分发的避孕用品总数的80%。22避孕注射剂占14%,宫内避孕器占2%,而使用安全套在1998年占总数的3%。这个情况与前几年没有什么不同。

使用避孕用品的妇女的年龄分布表明,用得最多的是20岁至29岁的妇女(50%)。根据苏里南的法律,一名已婚妇女要使用保健用品或计划生育用品不需要她的丈夫的许可。洛比基金会在1992年进行的一次全国调查表明,育龄妇女的48%使用避孕用品。其中,36%自己作出决定,52%经与伴侣共同同意后作出决定。仅约8%的调查对象由丈夫作决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获得最新的数据。也没有获得数据能提供关于妇女在想要使用保健用品或计划生育用品时面临的文化障碍的情况。

在苏里南允许做绝育手术。没有获得分性别的绝育数据,虽然众所周知在男子中几乎没有做绝育手术的。

性病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

直到1996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研究、教育、控制等领域的活动是由卫生部的国家艾滋病规划署协调的。在1996年,由于调整方针,改变了这些活动的内容和组织。这个机构被直接置于卫生部皮肤病学处内,部分由于这个原因,性传染病领域的活动被纳入一揽子服务计划。这个规划署的名称改为国家性病/艾滋病毒规划署。

经常预算和外国捐助者的捐助为妇女预防性病/艾滋病毒方面的各种活动提供经费。这些活动包括研究、讲习班、小组讨论、教育会议、广播电视节目、研讨会和地方、地区和全国一级的研讨会。

下列机构参与执行性病/艾滋病毒计划:

洛比基金会:检测、性教育和分发安全套。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

PEPSUR基金会:同等人互教和同等人互教培训。

Mamio Namen项目(斑片名称项目):对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和接触者进行心理社会咨询辅导。还对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的接触者和亲属进行教育。

马克西·林德基金会:同等人教育(娼妓)、对娼妓的检测和分发安全套。

医疗团:性病/艾滋病毒的临床管理、性病综合症处理方法和在内陆地区进行教育。

地区保健局:性病/艾滋病毒临床管理、性病综合症处理方法、教育。

苏里南大学:培训班(运筹学)。

由内科医师和普遍医师组成的临床管理处:确定治疗方案、分类、住院指导、药品目录等等。

虽然还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来保证妇女作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保健工作人员参与,但是大多数活动是由妇女要么同政府一道,要么通过从事根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的。

在1997年,报告有26名艾滋病病人死亡。这个数字只是一个指示数,因为并非所有死亡的人都报告的。在1996年,14名妇女和15名男子死于艾滋病。23在1984-1996年期间,国家艾滋病规划署登记了963名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如果1999年头三个月的趋势继续下去,与1997年和1998年相比,在1999年人数将有相当大的增加。在1997年,对2128人进行了艾滋病毒检测,其中182人呈阳性(9%)。在1998年,对2405人进行了检测,其中184人呈阳性(8%),在1999年第一季度,对565人进行了检测,其中48人呈阳性(8%),这些数字只是指示性的,并非所有病例都报告。24

艾滋病毒血清反应阳性的人大多数是15岁至29岁的青年人。来自皮肤病学处的资料表明,在较年轻的年龄组中受感染的人妇女多于男子。很可能由于两性关系之间的传统年龄差别,受感染的女孩比男孩年龄小。年轻妇女和娼妓,特别来自弱势社会出身背景的年轻妇女和娼妓,构成高危群性,因此政策上对她们给予最优先考虑,每5名街头妓女中有一个以上证明艾滋病毒血清反应阳性。

国家方案对孕妇给予特别注意,因为一名孕妇的(未出生)孩子大约有30%受感染的机率。在执行国家方案时,设法尽可能对所有孕妇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尽管,每次检测费用达8美元到10美元(包括所有附加费用)。减少孩子受感染机率的整个治疗,每名妇女花费约500美元。在苏里南每年约有6000名至8000名妇女怀孕。在1997年,登记的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婴儿7名,在1998年有4名,在1999年头3个月有7名。25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位艾滋病毒血清反应阳性的妇女,她对此毫不隐讳,她从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的咨询辅导工作。她艾滋病毒血清反应阳性已长达16年之久,是携带艾滋病毒活得最长的人之一。

宫颈癌

在1997,卫生部委托洛比基金会对宫颈癌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在执行这项为期5年的项目时,免费对妇女检查宫颈癌。直到1999年6月为止,已检查10个区的23 665名妇女。这占估计群体的大约38%。洛比基金会的目标群体是生育年龄的成年人,重点放在青年人。

第12条第2款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宪法》第35条第5款承认母性的特别重要意义。然而,这种承认没有充分反映在国家立法中,在讨论《公约》第11条时已指出这一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苏里南不存在《公约》规定的免费服务。在妇幼保健框架内提供的大多数服务在过去几乎是免费的,但是在经济衰退的压力下政府改变了政策,需要病人缴款。甚至参加国家保健局保险的人和持有社会事务部颁发的医疗援助卡的人现在也需要支付一笔“自身的缴款”。

孕妇受到国家保健局的歧视,规定妇女在该局登记之前需要接受一次妊娠检查。如果她们怀孕了,她们必须须付一年保险费,否则保健局不接受她们。

在苏里南,妇幼保健一直被视为卫生部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从长久以来特别为孕妇、母亲和幼儿建立的服务中显而易见。公共卫生局拟订关于产前护理、保健站、日托托儿所和学童的政策。妇女可以到地区保健局的多科联合诊所去进行产前咨询,在产后她们能从保健站接受婴儿保育方面的指导。孕妇能求助于地区保健局的多科联合诊所,还可求助于各种医院和国立医院的妇幼保健局。这个局自1985年以来一直正常工作。除了儿童保育和在控制生育方面,特别在分发和控制避孕用品方面的活动外,它还进行关于妇女生殖健康,特别是巴氏检测的活动。

大约80%的分娩在医院里进行,其次在多科联合诊所分娩,再接着是在专门保健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家里分娩。

卫生部制订提倡乳母喂养的计划。没有保证国家为孕妇提供充分营养的方案。

产妇死亡率

官方的产妇死亡率1991-1994年期间在(每10万人中)6.4个和12.2个之间波动。然而,对1991-1993年期间产妇死亡率的一个秘密调查报告表明大大少报了。产妇实际死亡率比根据官方报告的死亡数字高3.5倍。这使产妇死亡成为苏里南育龄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上述调查报告说明,每120个妇女中有一个妇女由于妊娠或分娩期间的并发症而死亡。妇产死亡的最重大原因是大出血和在妊娠期间的高血压病。据报告,长距离送妇女到医院或在医院未能及时获得血液是造成为数相当多的妇产死亡的原因。26

表12.2:1997-1999年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数

年份

男子

妇女

共计

1997 年

96

53%

86

47%

182

100%

1998 年

96

53%

88

48%

184

100%

1999 ( Jan.through Marc )

27

56%

21

43%

48

100%

1997 年以前的数据未 分性别。

资料来源:皮肤病学处, 1999 年。

第 12 条 附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对妇女施暴是侵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第9条,人人有人身、心理和精神健全权,任何人不得遭酷刑,羞辱或非人道的待遇或惩罚。《刑法典》规定对暴力予以罚惩的办法。其中特别提到关于在公共场所的暴力行为的条款,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条款(第189条)和虐待的条款(第360至第366条)。在《刑法典》第295至298条中有关强奸女孩和妇女的规定,而第299条处理强暴猥亵行为。如果对妇女施暴的一桩罪行不提出起诉或进一步起诉,当事方也可向法院提出控诉。

修改关于暴力行为的法定条例是可取的,因为这些条例并不明确地适用于妇女。在这方面已采取下列措施:

司法和警察部长1996年12月9日颁布第8212号政令,设立一个公众正派行为法规政府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任务除了别的外是修改公众正派行为准则方面的法定条例。这个委员会目前尚未提出报告。

内政部已公开宣布它打算设立一个“制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规”的国家委员会,任务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一次调查和制订国家法规,并检查它与苏里南加入的条约的规定是否一致。

在苏里南,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第一次定量调查是在1993年进行的。27它调查了关于紧急监护的数据和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警察局数据,以便更加深入了解在苏里南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程度,这次调查表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每五个关于暴力行为或违反公众正派行为准则罪的警察局报告中有一个是针对妇女的,她们遭到其(前)伴侣的虐待。这次调查的结果表明,1993年警察局的报告中有94%涉及虐待妇女,特别是受到自己的丈夫或伴侣的虐待。

照可以查明的情况来看,警察局没有专门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数据。然而,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各组织的委托人登记册,合情合理地说明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规模,根据这些组织的材料,很可能由于妇女提高了认识,有关暴力报告的数目在过去几年攀升了。

就政府而言,司法和警察部、内政部和社会事务和住房部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发挥作用。内政部通过其国家性别局,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促进对护理、咨询、培训等等的活动提供补贴。社会事务和住房部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物质帮助(财政援助、医疗援助卡)。

检察官署主要负责对施行暴力的犯罪人提起公诉。必须据以进行起诉的法律体制由国民议会负责。各级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直接地或间接地参与保护暴力的受害者和提供法律援助。

物质、心理社会、精神、法律、医疗援助等等由诸如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基金会、加勒比男女平等研究和行动协会苏里南分会、处境危急的妇女收容所(STICRIS)和IIse Henar-Hewit妇女法律援助社之类的组织提供。

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基金会是在1992年9月创立的。自1994年10月以来有一个执行局。这个组织是惟一专门从事为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提供个别护理、指导、咨询以及进行培训的组织。该组织主要参与关照家庭暴力受害者。然而,由于在1998年调查在工作场所的性骚忧,目前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受害者越来越经常找该组织。在1997年,有150名妇女求助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基金会。平均每天有15到20个电话报告。根据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基金会的委托人登记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大多数委托人学历低:没有学历或仅小学程度。

根据1997年数据,委托人的收入低。这也可能是这些委托人一般受很少教育的结果。

大约60%不满35岁。

大多数是未婚的(65%)。

在1994年,加勒比男女平等研究和行动协会苏里南分会受托对婚姻关系中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进行一次调查。查明69%接受调查的妇女(n=264)是这种暴力的受害者。事实证明,已婚妇女比姘居的妇女或接客关系中的妇女在这方面受害少。而这最后一个群体又往往比姘居的妇女受害少。28

STICRIS:处境危急的妇女收容所创建于1981年10月,是处境危急的妇女惟一的临时收容所,在有些情况下收容儿童。这些妇女主要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住处非常有限。收容所有15个单元。在1996年帮助了33名妇女和她们的孩子,而在1997年帮助了25名妇女,在1998年帮助了18名妇女。除了提供护理和住所外,还同一位外部社会工作者商议提供指导。

IIse Henar-Hewit妇女法律援助社创建于1997年6月,是全国妇女运动的法律部门。这个社给妇女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收费很少。女性暴力受害者现在也转向这个社征询意见(1998年:157名妇女)。

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

虽然这不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但是一些组织仅仅最近才开始关注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在1998年,如关于劳工的第11条提到的,女工权利国家指导小组在劳工部的支持下委托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进行一次调查,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苏里南的这个现象并制订这方面的政策。29为了那次调查,采访了各种部门的女职员,还采访了非政府组织,企业界和工会的代表,她们主要是男性的。这次调查得到若干重要的调查结果:

半数以上妇女表示,在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

三分之一妇女在工作场所经受过性骚扰。

受采访的雇主和工会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政策,如果发生性骚扰,也没有投诉程序。

没有具体的立法,虽然有受害者可运用的间接依据。

从可以查明的情况看,也没有受害者可参考的判例。

经济和社会生活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第13条(a)项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事故条例

根据《事故条例》(经1983年第8号公报修正的1947年法令和政令公报),男女雇员遭受与工作有关的事故,都有权领取津贴(也见《公约》第11条第1款(e)项)。如果发生死亡,雇员的继承有权领取津贴。然而,在确定继承人时,法律是以男雇员为准的。因此,妻或妾和可能还有前妻——如果他负责对她的扶养费,有资格领取津贴。前妻领取津贴直到以后可能结婚为止。如果妾是这个男子所认领的孩子的母亲和如果她在发生事故时是这个男子的家庭的成员,她就有资格领取津贴。如果是女雇员,严格实施这项规定时将排除她的丈夫领取津贴的资格(第6条第3款)。

根据《公务员事故条例政令》第2和第4条(1995年第24号法令和政令公报),如果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将给予一名公务员(男的或女的)和这名公务员的遗属以非经常津贴。据认为遗属指寡妇/鳏夫、女公务员的幼儿、男公务员的合法子女、给私生子女以合法地位的子女和认领的子女、伴侣、同居的女公务员的领养子女和认领和不认领的幼儿。大多数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对遗属也有规定,视那些人被认为是家庭成员而定。

子女津贴

1973年《普通家属津贴条例》(1973年第107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规定的子女津贴是应有关方为自己子女的请求给予有关方的。有关方是父母——父亲或母亲——他们并不由于在政府或一家私营公司工作而领取子女津贴。社会事务和住房部负责执行《普通家属津贴条例》,有资格领取津贴的是有关方的合法子女、给私生子女以合法地位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男有关方在法律上认领的子女、女有关方的私生子女、领养的子女或因有关方的婚姻而有关的子女(第2条)。《普通家属津贴条例》至多准予给4个子女发子女津贴。在执行中并不严格遵守最多子女数。津贴的数额早就陈旧过时:每个孩子每月付给30苏里南盾。30

通过雇主领取子女津贴的权利不是统一规定的。在特别是大公司的集体劳工协议中,雇员领取子女津贴的权利与给在别处的伴侣领取子女津贴的权利挂钩。如果伴侣领取的子女津贴较高,这名雇员在他或她的工作单位不享受领取子女津贴的权利。如果津贴较低,则支付差额,一般地说,在集体劳工协议中“雇员”的概念既包括男子也包括妇女,而“伴侣”的概念要视是否承认纳妾而定。

养恤金

《公务员养恤金法》(经1996年第39号公报修正的1972年第15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承认有权领取养老金、残疾恤金、寡妇和孤儿恤金、鳏夫恤金和临时恤金,然而,根据此法,女公务员的伴侣没有资格领取鳏夫恤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出请求,如果这个伴侣能证明,他与这名公务员同居至少10年而且他们生有子女,养恤金基金——预期有一项法律修正案——支付一笔恤金。此外,还有一项养恤金法修正草案,该草案规定,如果离婚,必须保证第一个妻子的寡妇恤金。这项修正案的意思是,如果死亡,第一个妻子/丈夫可要求支付恤金,直到离婚为止。在其他方面,提到第11条(e)项的规定。关于一般退休和养恤金的进一步情况已在苏里南的社会经济纲要中提供。

根据《事故条例》给予的津贴、子女津贴、养恤金、一般老年津贴、保健和财政援助直接付给有资格领取的人。在第14条(c)项下,将讨论向内陆地区的人支付家庭津贴。普通公民、特别是妇女如认为他们领取津贴的权利遭到侵犯,不存在他们能提出请求的机构。

第13条b项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法律规定,男女有获得银行贷款、抵押等等的平等权利:标准是相同的。由于没有关于妇女获得信贷的数据,不可能按照实际实践检验这条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信贷机构的材料,几乎没有已婚妇女申请一笔贷款。信贷通常是由她们的丈夫申请的。银行官员还说,对单身妇女来说,提供担保是这一个问题,因为人们似乎不非热心地为一名单身妇女作担保。如果一名已婚妇女想要为一名单身妇女作担保,她需要得到她的丈夫的许可。

由于没有关于妇女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数据,就无法与其他信贷机构作任何实际比较。在合作社向妇女开放方面,结果证明,两个最大的储蓄和信贷合作社Godo和De Schakel的社员中半数以上是妇女。De Schakel的管理人员45%是妇女,而Godo的管理人员36%是妇女。在1998年其他储蓄和信贷合作社的女社员的百分比为20%至25%。除普通储蓄和信贷服务外,Godo有一笔供女小企业家使用的周转基金,为可行的、小规模的经济活动提供资金。

第13条c项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38条,人人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通过享有文化和文化创作机会鼓励文化民主化,并保证所有公民通过文化和娱乐机构、教育媒介和其他合适途径享有进行那种文化创作的机会。在苏里南,教育部负责教育、文化、运动和娱乐。通常由非政府组织通过政府和/或私营企业的支助或不通过它们的支助执行这方面的政策。

娱乐生活和运动

在地方上能否为体育运动和娱乐生活获得适当的场地是一个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经费进行维护和建设基础设施。尽管有这些限制,还是计划了各种活动,并在非政府组织、街道组织和体育运动组织的特别努力下执行。

在苏里南从事大多数体育运动:娱乐性体育运动和竞技性体育运动。大多数学校为男女生开体育课。农村地区和内陆的学校除外,因为那里通常缺乏场地。根据教育部体育运动局的材料,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在过去10年猛增,她们参加娱乐性和竞技性体育运动,甚至参加最高级体育运动。苏里南妇女在游泳、田径、网球和健美运动方面在全国、地区和国际运动会上取得出色的成绩。妇女在下列体育运动中是最引人注目的:垒球、排球、篮球、游泳、田径、足球、慢跑、网球。在1998年,7个女队参加全国篮球比赛(有14个男队),10个女队参加排球比赛(有9个男队),20个女队参加垒球比赛(没有男队)。最近,垒球不论在城镇还是在区成为各民族和不同年龄的妇女非常喜爱的体育运动。

妇女在各种体育运动机构的领导层中合理地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排球联合会中妇女占14%,在游泳联合会中妇女占13%,在田径联合会中妇女占20%,在网球联合会中妇女占50%,在足球联合会中没有妇女,在垒球联合会中妇女占95%。

文化

苏里南有无可匹敌的丰富文化,它源于不同民族历经多年的移民。苏里南社会的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文化政策的基础,文化政策旨在扩大和加深对文化表达方式的价格观和来历的了解,以便发展一种国家文化特性。31在帕拉马里博、各区和内陆地区有相当多非政府文化组织,其中有些组织领取政府补助。据负责向文化团体发给补助的文化局说、这些团体大多是物质和知识文化方面的组织和机构,大多数由妇女组成。妇女通过手工艺品、舞蹈、歌曲、音乐、宗教、文学、戏剧和(观赏)艺术对介绍各种民族的文化传统作出很大贡献。音乐和艺术主要是男子的活动领域。政府对于补助没有明确的政策,因为没有一个适当的文化组织名单。

农村妇女

第 14 条

农村地区妇女的权利

《公约》关于妇女权利的前面几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妇女。

第14条第1款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由于获得和利用有关设施的能力有限,由于基础设施质量差,由于重要服务机构集中在帕拉马里博和由于文化上的限制,没有充分保证农村地区的妇女行使这些权利。在苏里南,农村地区包括帕拉马里博城区以外的全部地区。因此,沿海平原和土著人(美洲印第安人)和丛林黑人居住的内陆的农村地区包括在本条的评估之内。

苏里南的农村妇女为:

1. 部落妇女,居住在沿海平原和内陆。应该区分土著人(美洲印第安人)和丛林黑人。

2. 非部落妇女,居住在沿海平原。

两类农村妇女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文化:部落妇女强调集体性;

治理方式:部落妇女遵守她们自己的惯例和她们居住地区的传统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则;

土地权:部落人使用土地是集体的。

文化、治理方式和土地权,每一项影响特别是部落妇女的地位。

农村妇女的总的地位与农业密切联系在一起。由于出口价值,农业是苏里南的重要生产部门之一。在沿海平原和内陆都从事农业。在沿海平原,既有大规模农业又有小规模农业。大规模农业是公司经营的,公司种植一种或数种经济作物,使用付酬雇员为工业或出口生产原料。大规模农业以男子为主。在各区的小规模农业主要是中等大小的农场和小到很小的农场,由家庭经营和耕作,因此家庭成员自己提供生产所需的资本和人力。许多妇女受雇于这个分部门。家庭成员负责管理并成为其中大多数劳力。小规模农业生产大多数蔬菜和水果供自己消费和当地销售。

各种小规模农业由土著人和丛林黑人在内陆实行“轮垦”法。起初,生产供自己消费,但是它现在日益增加对本国市场的供应。作物主要是根茎和块茎,还采集和出售芳草。

由于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现有数据不完善和不一致,无法描绘农村妇女的目前社会经济状况。但是,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妇女是沿海平原和内陆的小规模农业活动中最重要的生产者。

表14.1提供1990-1995年期间按农业类型划分的种植面积概况。从这个概况看,小规模农业的种植面积增加是明显的,这可能表明农村妇女的生产能力增大。然而,政府没有针对小块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到妇女在这个分部门中的地位的特定农业政策。农业政策多年来一直旨在支持和生产出口产品。负责内陆的地区发展部承认妇女在内陆的特殊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熟练人员和资金,迄今为止还没有结构性的具体政策措施。

农业部门的妇女

关于苏里南从事农业的妇女,可靠的统计数据很少,一般情况也几乎没有。从现有的统计材料中无法推断她们在农业生产和发展中占的实际比例。根据表14.2中从事农业的工作人口的分类,在农业部门雇用的男子比妇女多三到四倍。如在前面指出的,不是按照生产劳力来描述妇女生产的,所以应该以必要的谨慎态度解释数字。

可以把农妇分成三类:32

(a)沿海平原的农妇,她们为市场生产,在家庭农场工作。她们全部时间或部分时间从事生产劳动,通常还积极参加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往往丈夫或父亲管理公司。如果妇女拥有或管理农场,她负责农场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各区,通常认为妇女参加生产是其大量家务活的一部分。她在生产中作出的贡献是她在大家庭内工作的一部分,因此不被视为应该在经济上给予报酬的劳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把她们的工作日的50%以上的时间用于生产活动。

(b)内陆生产粮食的农妇,她们的生计依靠农业。她们主要为维持生存而生产,如果有买主,就把剩余出售。就这些印第安农妇和丛林黑人农妇而言,农业是她们的主要生计,她们历来负责粮食生产和她们社区成员的生存。因此,她们的时间大部分用在粮食生产上。

(c)沿海平原的农妇,她们像内陆的农妇一样使用几乎同样的农业技术,即轮垦法,也种植同样的作物。除此之外,她们还专门加二根茎蔬菜和块茎供出售。

关于妇女参加农业部门,可作第二种区分,即区分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是家庭小工业,妇女籍以受雇于食品加工和农产品交易。根据妇女组织主要定性的数据,家庭小工业中妇女的人数在增加。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状况恶化加上没有什么就业机会。正规部门主要是农用工业的活动,就此而言,妇女通常受雇从事地位低、工资低、没有什么技能的工作。调查报告(德法尔斯,1996年)表明,男同事做同样的工作领取较高的工资。迄今为止没有获得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资料。

第14条第2款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第14条第2款a项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在苏里南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妇女参加农村地区发展的专门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应该创造条件培养能民主地和有效地参加国家发展进程的公民(第46条)。地区发展部负责总的地区发展规划,而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负责制订农业部门的发展计划。在讨论关于苏里南妇女参加政治生活的第7条时,已经提到妇女在全国、地区和地方一级的代表性是极不足的。地方政府机构首先负责执行计划,但在这些机构中,妇女也几乎没有什么代表性。

第14条第2款b项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总的说来,几乎没有数据能帮助人们深入了解这些地区农村妇女的预期寿命、营养状况和妇产死亡率或儿童死亡率。可参阅1997/1998年就避孕和性病/艾滋病毒进行的一次调查的结果。33

内陆的保健状况正迅速恶化,原因是内陆不同地区的基本保健设施严重短缺,其中特别是预防传染病和控制生育的手段,例如安全套和口服避孕药严重短缺。

与其他民族相比,丛林黑人中使用避孕用品率是最低的。对丛林黑人进行上述调查的结果表明,在受调查的妇女中有大约11%使用某种避孕手段。教育程度低、得不到避孕知识、生育和性行为的文化思想和两性关系不平等是阻碍适当使用避孕用品的重要因素。

对若干丛林黑人和土著人社区进行的调查表明,在妇女中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染和预防知识大大低于男子。文化程度低以及获得其他因地制宜的信息机会有限,可能被认为是内陆妇女在这方面缺乏足够知识的主要原因。尽管丛林黑人在各民族中居第二位并且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数最多和尽管性病的流行程度在内陆很高,但是几乎不使用安全套。大多数妇女知道她们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但是只有2.4%的妇女一直使用安全套。

政府没有针对农村妇女的计划生育和增加性传染病传染和预防知识的特定政策。

第14条第2款c项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在苏里南,意欲对男女都提供社会保障,不取决于他们的居住地点。但实际上,对农村的人来说,能否享有社会保障是个问题。基础设施和后勤本来差,由于1986年至1992年期间内陆地区的战争而又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支付月津贴的成本费用提高。由于这个原因,对内陆和各区的人不定期支付诸如子女津贴,财政补助和养老金之类的津贴和残疾人津贴。由于农村妇女负责粮食保障,又负责养家活口,拖欠这些付款,使她们遭受的打击最沉重。有资格享受福利的从社会事务和住房部领取财政补助的妇女中的大约60%和领取养老金的妇女中的49%居住在农村地区。34

第14条第2款d项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在大多数区可受到直到初中程度的教育,锡帕利维尼区除外,大多数土著人和丛林黑人居住在这个区。在各区边界内教育设施的分布是有限的。一方面存在结构性短缺,另一方面政府面临小批居民的教育需求。由于农村地区缺乏足够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这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对苏里南河上游和马罗韦纳地区的教育状况的一次调查说明下列情况:35苏里南河上游的儿童有61%没有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内陆的恩朱卡女孩和萨拉马卡女孩的上学人员比男孩的上学人数少10%。此外,女孩上学受教育竟然随年龄增大而减少。在14岁时,不再上学接受教育的女孩人数增至22%。

土著人和丛林黑人所受教育的质量比首都的教育质量差。教师的资格通常低于小学教学证书,学校不够,教材不足。内陆人的教育程度低。大多数人是文盲或勉强跟得上小学。内陆妇女的教育程度大大低于男子的教育程度。在内陆的萨拉马卡人和恩朱卡人中进行的调查表明,萨拉马卡妇女和恩朱卡妇女合在一起构成丛林黑人中女性文盲的大约75%。36除其他外,妇女教育程度低还反映在相当多妇女不知道自己的年龄。缺乏学校教育影响到获得重要信息来源的机会。

许多课程和培训是非政府组织安排的,它们的主要目的是结合扫盲加强能力。有一股培训当地妇女的趋势,而经过培训的当地妇女将培训其他妇女(培训教员项目)。

第14条第2款e项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在本文中提到的自助团体指妇女组织和合作社。尽管没有获得关于农村地区的妇女组织的可靠数据,但是根据内政部国家性别政策局的资料和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组织的水平在过去10年大大提高了。各区和内陆的土著人和丛林黑人都如此。组织的水平有所不同,从法人组织到非正式的妇女团体。有些组织有广泛的网络和与其他妇女组织或与专业和商业机构有机构间的联系,以便加强自己的组织和提高它们的成员的地位。根据可以查明的情况,只有一个农村合作社是由妇女创建的和完全由妇女组成的。它是一个农业合作社,是由丛林黑人妇女和为自己生产和销售根茎和块茎而在马罗韦纳区创建的。妇女是她们本社区和外部的储蓄和信贷混合合作社的社员,虽然这是有限的,并且只有一些妇女积极参加。37

第14条第2款f项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除宗教活动和文化活动外,农村妇女几乎不参加户外活动。一方面,这是因为没有什么选择或根本没有选择。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把她们的大部分时间用于生产和家务活动,所以她们没有留下多少时间可以参加社区活动。对农村妇女的调查表明,她们平均每天有5个小时用于生产,有8个小时用于做家务。38

第14条第2款g项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通过苏里南农业银行向有兴趣的男女提供农业信贷,该银行在所有的区都有分行。也可以向农村地区的各种农业信贷合作社接洽。

在第13条中已经提到GODO信贷合作社在当地通过Dater Ahlbrink基金会向内陆的小企业提供信贷的可能。鉴于妇女在小规模农业中的作用,她们应该更多利用农业银行和农业部门的信贷合作社的服务。实际上,男子作为负责农场的人申请信贷并获得信贷。

就产品销售而言,缺乏销售设施。由于基础设施差和缺乏承受得起的运输工具,特别是边远社区的妇女要出售她们的产品有困难。此外,在所有地区都种植同样的作物,结果造成差别有限,这也可能是卖不出去的一个原因。

苏里南的土地政策主要依据L-1-1982第10号政令(1982年第10号法令和政令公报)。根据这项政令,授予居住在苏里南的每个苏里南国民拥有国家土地的权利。各区的妇女认为获得农业用地是个难题。如果一名妇女拥有土地所有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她靠继承获得这个土地所有权,只在少数情况下,通过向主管土地政策的自然资源部申请获得。多年来申请并获得土地的妇女的百分比微乎其微:不到申请总数的1%(自然资源部,1998年)。妇女—特别是单身妇女和户主——申请并获得的土地面积有所不同,从0.5公顷到1公顷。根据授予国家土地的规定,妇女获得土地的一个障碍是没有固定的和足够的收入。

内陆妇女获得和使用农业用地的问题与围绕承认土著人和丛林黑人的传统土地权是自决权的一部分的问题密切相关。自决权与“保持自己的传统权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在将要确定的地区内发展社区的权利”有关系。总之,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寻求最大可能的自治。39部落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可能是根据L-政令的个人所有权。然而,这种所有权似乎与关于集体土地的思想和内陆不可让与的土地所有权不符合。为了了解内陆人的土地权问题的精确情况,政府在1996年12月设立了印第安人和丛林黑人国家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此同时发表了一个临时报告,将与有关各方讨论这个报告。政府还没有采取行动批准承认土著和部落居民的土地权的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内陆妇女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际获得农业用地的权利,因为她们对此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男村民。历来,安排/清理田地和建造一所工棚是男子的职责。然而,由于诸如采金、伐木和做生意之类在社区之外的经济活动,男子不在,整地备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得等他们回来。作为这个问题的附带解决办法,一些村子里的妇女团体,在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支助下,已开始购买工具自己动手清理田地。然而,这意味着加重妇女的工作量。

最后,农村妇女遇到一些另外的障碍。妇女缺乏技术来代替往往劳动强度大的农作方法。主要由在帕拉马里博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地区实行一些计划,目的是把现代技术传授给妇女。此外,妇女主要只种植一种或仅仅少数几种作物。总的说来没有关于农作物的足够知识,特别是没有关于加工作物的可能性的知识。

第14条第2款h项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一般说来,上述方便条件在各区比在内陆更容易获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已在总的地区发展和重建内陆的框架内实现了若干计划。这些计划是电力、供水、住房、卫生、交通、广播和通讯方面的计划和桥梁建设。但是对大多数地区来说,水电仍然是一个问题。大多数地区通过柴油发电机获得电力,而它们依靠雨水或河水。水用于做饭菜、洗涤和洗澡,因此会对健康构成危险。有些社区有水泵,但是自来水并不一直能得到保证。有时有一些井,但是这些井有时已受到采金时使用的汞的污染。缺乏安全水、电力、卫生设施和质量好的住房主要影响妇女,因为她们直接从事家务活动。部落妇女的境况与环境密切相关。妇女依靠干净的环境生活。因此,每当环境遭受(采矿、伐木和其他活动)破坏或污染,它直接影响土著人和丛林黑人妇女的福祉。

表14.1:1990-1995年按农业类型划分的农业耕地面积(公顷),

1990

1991

1993

1995

小规模农业

21 256

28 922

32 250

33 619

大规模农业

48 486

49 693

45 586

41 963

共计

69 742

78 615

77 836

75 582

资料来源:统计当局,《 1996 年统计年鉴》。

表14.2:1993-1996年按状况和性别划分的受雇从事农业的人口

企业家

136

52

166

0

201

163

201

54

自营职业者

1 470

136

2 045

280

3 105

193

1 936

131

雇员

1 955

172

1 702

45

1 357

0

2 147

72

无酬家庭成员

360

188

110

0

48

197

509

270

情况不明者

0

0

349

0

48

0

221

0

共计

3 921

548

4 372

325

4 759

553

5 014

527

占受雇人口的 %

7 .6%

2.0%

8.5%

1.2%

8.7%

2.0%

8.7%

1.8%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8 年。

第四部分

法律面前地位平等

第15条第1款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宪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然而,这条原则没有反映在所有法定条例中,在讨论前面几条(第9、第11和第12条)时已经指出这一点。

第15条第2款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自1981年起,C-11政令(1981年第23号法令和政令公报)规定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指,已婚妇女可以不经其丈夫的许可或帮助独立地行使法律行为。这条政令所依据的是所有公民不管性别一律平等的原则。然而,这条政令不适用于姘居的伴侣。同居契约使他们有可能解决他们共同的财产权。民法公证人应该在这方面提供情况和指导。

在苏里南,人们可以按普通的夫妻财产共有规定或根据婚前财产协议结婚。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双方合作——如果配偶双方分担一个家庭的话——以分期付款信贷方式为这个共同的家购买物品(《民法典》第162条)。要出售或抵押婚姻住所和家庭物品、捐赠或为第三方作担保,除其他外,需经配偶另一方的许可(《民法典》第163条)。如果双方是按照普通的夫妻财产共有规定结婚的,要出售或抵押不动产,需要配偶另一方的合作(《民法典》第172条第3款)。这是为了家庭的利益保护配偶双方(保护家庭的条款)。如果合作,在他或她的私产方面,配偶另一方也成为当事方并负有责任,那末,在给予许可时,情况不是这样。如果没有合作,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如果不给许可,配偶另一方可提出无效,并对财产提出要求。

第15条第3款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协议和文件由诸如律师和公证人之类受过法律培训的人起草。这些专业人员受业务守则的约束,因此他们不能起草会限制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协议或文件。如果违反业务守则,法院可采取措施。可参阅第15条第2款的讨论,该款规定,配偶双方要行使某种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许可和合作。

根据《宪法》第12条,每个个人有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这由司法和警察部法律援助局提供。男女如果碰到类似的事实和境况受到同样的惩罚,同时男女可以运用同样的法律手段。

第15条第4款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16条第1款,每个人应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此外,不得以除了《宪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的理由之外的理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这些规定既适用于男子也适用于妇女。如果一个人被剥夺自由,必须按照人的尊严对待这个人(《宪法》第16条第3款)。

《民法典》第68至77条对居住地作了规定。法规的措辞是中性的。在1981年,C-11号政令废除了一名已婚妇女应跟随她丈夫的居住地的法规。这项政令规定,如果这名妇女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可以共同商议选择居住地。关于择居自由,该政令规定,夫妻需居住在一起,除非重要的原因可能妨碍住在一起(《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住在一起的地点经共同商议确定(《民法典》第158条第2款)。这个《民法典》和《解释性备忘录》都没有说明,什么原因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所说明的是,如果对于住在一起的地点有不同意见,这可提交法官审理。

婚姻和家庭生活

第16条第1款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第16条第1款a项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在苏里南,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根据《亚洲婚姻法典》、即《印度教徒婚姻法》和《穆斯林婚姻法》缔结婚约。在苏里南采用《亚洲婚姻法典》,以便结束在1873年开始从英属印度和荷属东印度群岛来到苏里南的移民中非法婚姻和私生子女这种不受欢迎的状况。这些婚姻是非法的,因为它们不符合苏里南《民法典》法规的规定。这种形式的婚姻分别基于印度教和穆斯林的宗教信条。

《亚洲婚姻法典》和根据《民法典》的婚姻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结婚双方的年龄限制、结婚的宗教仪式和解除婚姻的方法方面。根据《印度教徒婚姻法》和《穆斯林婚姻法》缔结的婚约具有与根据《民法典》缔结的婚约相同的法律效力。

虽然土著人和部落丛林黑人也有他们自己特定的婚姻制度,但是在国家立法中对这些人没有类似对亚洲族群的规定的法规。

法律不承认姘居。《民法典》第80条指出,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一名妇女只能有一个丈夫。根据SR第288条,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该受法律惩处。虽然法律不承认多配偶制,但是内陆的丛林黑人部落有他们自己的习俗,这种习俗允许一个男子有不止一个妻子。

在《民法典》的婚姻制度中,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未来的配偶必须已表示他们自愿同意(《民法典》第81条);

女子必须至少年满15岁,男子必须至少年满18岁(《民法典》第82条);

男女在30岁之前必须获得父母对婚姻的同意(《民法典》第88条),或者可在21岁前必须获得第三方监护人的同意。

根据《亚洲婚姻法典》缔结婚约的规定在结婚最低年龄和获得父母/监护人许可方面与根据《民法典》缔结的婚约不同。对男孩,年龄限制为15岁,对女孩为13岁。这些婚约不需要父母/监护人的同意,但实际上还是要他们同意的。根据《亚洲婚姻法典》缔结婚约所需的所谓亚洲结婚证书不发给未成年人。

根据《印度教徒婚姻法》缔结婚约的数目在1993-1997年期间高于其他形式的婚约,即每年占婚约总数的41%-47%。在1993年缔结1942个婚约,在1996年增加到2310个,之后在1997年下降到2073个(见表16.1),根据《印度教徒婚姻法》结婚的妇女的平均年龄低于根据《民法典》结婚的妇女的平均年龄。穆斯林妇女占居中间位置(见表16.2)。另一个现象是印度教徒妇女结婚时的年龄略微提高一点(从1992年的21.2岁升至1997年的22.3岁),而根据《民法典》结婚的妇女通常年龄更大。

离婚的数目从1992年的699起增至1993年的860起,在1997年又降至517起,大多数离婚和脱离关系(即根据《穆斯林婚姻法》)的离婚)妇女发生在20岁至29岁之间,男子发生在30岁至39岁之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结婚的数目略有减少,离婚和脱离关系的数目在参照期有变化。

第16条第1款b项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选择配偶的自由是苏里南国家婚姻立法的基础。《民法典》第81条规定,缔结婚约需未来配偶双方自愿同意。这个规定也适用于根据《印度教徒婚姻法》和《穆斯林婚姻法》缔结的婚约。如果漠视自愿同意这个规定,没有表示同意的配偶双方或一方可要求废除婚约。这一点是在《民法典》第140条和《亚洲婚姻法典》第2条中规定的。非政府组织llse Hemar Hewitt法律援助社也提供关于结婚最低年龄、结婚双方同意和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情况。

虽然缺乏统计数字,但是女孩和年轻妇女的包办婚姻在某些族群(印度斯坦人、华人、爪哇人)中仍然间或发生,不管在结婚时间和选择对象方面经他们的同意与否。这既关系到结婚的日期又关系到选择丈夫。也缺乏关于给嫁妆的资料,嫁妆是东印度族群中的一个传统。

第16条第1款c项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应彼此忠诚和应互相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共同有责任互相提供所必需的一切以及照料和抚养他们的孩子(《民法典》第156和第157条)。但是,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在所有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民法典》第79条规定,妻子须在婚姻存续期间随丈夫的身份。同时,《民法典》中载有一项专门针对妇女的婚姻法定障碍,即一名妇女——除法律中提到的例外之外——不得在丈夫去世后306天内再结婚(第887条)。载入这条规定是为了预防分不清子女。采纳306天时间作为怀孕的最长期,如果已离婚,前夫可以阻止他的前妻再结婚,如果她在离婚后306天内再结婚的话(《民法典》第117条)。前夫有这个权力,因为不让他的孩子在接着的婚姻中出生对他有利。

根据《民法典》,通过下列情况解除婚姻关系:

去世。

配偶一方离开10年不归并随后结婚。

判决分居后法院裁决。

因通奸或严重虐待而离婚。

在《民法典》(《民法典》第262条)中详细列举了现在完全过时的离婚理由。在解除婚姻关系中,相同的规则适用于男女双方。关于离婚扶养费,《民法典》规定,如果贫困,这只能(由法官)判给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民法典》第278条)。

《民法典》和《亚洲婚姻法典》之间有一些显著的相似之处。例如,《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56和第157条),配偶双方应该相互支持和共同担负照料和教育子女的责任,这条规定也适用于根据《亚洲婚姻法典》缔结的婚约。《亚洲婚姻法典》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不平等法律地位方面也采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在解除婚姻关系和判决分居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印度教缔结的婚约,但不适用于根据伊斯兰教缔结的婚约(《穆斯林婚姻法》第2条)。在后一种情况,《穆斯林婚姻法》规定的特定法规适用。根据《印度教徒婚姻法》,《民法典》的法规适用(见《印度教徒婚姻法》第2条,该条不排斥《民法典》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第十章和关于分居的第十一章)。

离婚和脱离关系在《穆斯林婚姻法》中作了规定。离婚是由正规法院宣布的,脱离关系则不经法院审理,但要有一名专门指定的公务员在场。在对这条法律的说明中,脱离关系界定为丈夫的单方面意向声明,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如果没有遵守缔结婚约的规定之一,按照《穆斯林婚姻法》第4条第3款,脱离关系也是可能的。例如,这项规定可指虐待、恶意遗弃或长期不在。根据《穆斯林婚姻法》,脱离关系只能由丈夫来实施。所以脱离关系与平等原则相抵触。但是,由于实际上妇女也能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条规定已成为形同虚设的规定。

在1973年,颁布了“1973年婚姻法修正案”,以便废除对人口中某些群体的现有婚姻法和制订关于婚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新法规。出台这项法律意味着废除《亚洲婚姻法典》。由于行政方面的原因,这条法律始终未生效。

现在有另一个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如在1973年婚姻法修正案中一样,在目前的草案中简化了关于准许结婚的规定,并扩大和简化了用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和判决分居的可能。然而,并不由于这个草案而废除《亚洲婚姻法典》。

没有关于配偶强奸和驱逐妻子的法定条例,没有获得关于这些现象发生到什么程度的可靠数量数据。但是,社会工作者指出,正越来越多地遇到这些问题。

第16条第1款d项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宪法》第35条第4款规定,父母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负有相同的义务。父母有责任供养和抚养未成年的子女。费用按照收入分担(《民法典》第351条)。这项义务也适用于非婚生的、私生的子女的父亲,根据他的财力供养和抚养(《民法典》第342条)。《宪法》的规定在较低层次的法规中并不总是能贯彻执行。因此,子女出生原则上由父亲登记(《民法典》第22条)。父亲认领的婚生子女姓父亲的姓,而非婚生的私生子女姓母亲的姓(《民法典》第56条)。这同样也适用于子女的国籍(《国籍和居住法》第3条)。

关于子女的居住地也存在不平等(《民法典》第71条)。在原则上,子女跟随对他或她有法定监护权的人的居住地。如果父母都有法定监护权,那么子女随父亲的居住地。

关于父母的权力,适用下列几项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民法典》第352条)。然而,在原则上,只有父亲行使父母的权力(《民法典》第353条)。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将对子女指派监护人。如果子女是非婚生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405条),除非她是未成年人。如果婚姻关系由于死亡而解除,活着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有监护权(《民法典》第397条)。如果离婚或分居,法院将分别裁定监护人和监护权。根据《穆斯林婚姻法》第13条,如果发生离婚,行政区法院将应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的要求裁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共同监护人(《民法典》第282和第299条)。如果已婚妇女被指定为监护人,那么监护自她接受监护权的时候起在她丈夫的许可或支持下开始(《民法典》第383a条(2))。此外,根据《民法典》第403条,母亲-监护人的丈夫通过婚姻也成为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83a(2)和第403条与平等的原则相抵触。

下列情况适用于为子女开银行帐户。银行仍然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父母已结婚,只有父亲能为未成年子女开银行帐户,即使未经母亲同意。虽然父母都对子女有监护权,但是原则上由父亲行使监护权。

如果是姘居,只有父母一方承担监护人任务。一般说来,这个监护人是母亲。她于是成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代理人。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不能因出身而受到歧视。与婚生子女相对比,《继承法》对非婚生(私生)子女载有歧视性规定。关于继承的份额,与婚生子女对比,非婚生(认领的)子女受到歧视。婚生子女从母亲处继承同等的部分。如果未结婚的母亲去世,那么她的非婚生子女从她的财产中继承的部分小于她的婚生子女(《民法典》第890-901条)。《继承法》在分财产方面与非婚生子女相比偏袒婚生子女。它因此赞成合法婚姻,而不赞成传统的同居形式(姘居),从而承认某几种同居形式,而不承认别的形式。在父亲方面,这取决于子女的状况(婚生的还是得到认领的)。婚生子女从父亲的财产中继承的部分大于得到认领的子女。不得到认领的子女不继承父亲的财产。

然而,如果一名妇女在婚内生下与不是她的丈夫的男子怀的子女,这个子女享有直接的保护,并将被授予与在婚内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一样的权利。这个子女被认为是丈夫的婚生子女。然而,如果男子在婚外生育子女,这些权利不适用。婚姻男方有拒绝给予子女的合法性的选择权,而婚姻女方没有这种选择权(《民法典》第304至第313条)。这与平等原则相抵触。

为了改变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和修改《继承法》,妇女组织“全国妇女运动”在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开始实施“妇女和法律”计划。根据这个计划进行了下列活动:

制作并通过电视在街道播放三套关于《继承法》和子女在该法中的地位的幽默小品(1999年),

自1996年4月以来在一家日报每月辟一个法律知识栏目,

出版小册子《苏里南继承法》(1997年),

全国妇女运动委托研究和发展所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进行一次调查(1995年),

举行一次关于《继承法》的研讨会。

在全国妇女运动开展的宣传运动期间,当时的政府在1997年决定废除《继承法》中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不平等规定。目前有三个与子女有关的法案要审议,即《继承法》内的平等。父母探视权和听取子女意见权。关于继承的法案旨在消除法律中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关于父母探视权的法案旨在为无监护权的父母提供探视权,在非离婚案件中也如此。关于听取子女意见权的法案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关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法院裁决需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16条第1款e项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保健领域的过时立法中规定了获得避孕用品的权利和机会,籍此禁止分发这些避孕用品。尽管如此,但政府已责成非政府组织洛比基金会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教育和分发避孕用品。由于目前的经济衰退,与以前不一样,现在要求顾客/病人对医生的看病和药物付钱,结果是较穷的妇女越来越得不到避孕用品和医疗指导。

第16条第1款f项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关于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参阅第16条第1款d项所作的规定。收养是应一对夫妇的请求由法院裁决确定的(《民法典》第342k条)。如果同意收养的申请,这个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民法典》第342条)。第16条第1款d项的规定也适用于收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57条(得到认领的和婚生的子女)和第342条(非婚生的私生子女)规定,单亲有权要求另一方供养子女。

第16条第1款g项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对选择姓氏的权利一直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某些法律中规定,妇女原则上取丈夫的姓氏,例如在身份证上、选举登记册上、国民议会、区和地方议会的候选人名单上和在商务登记册上(第5条)。

至于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参阅第11条作的规定。

第16条第1款h项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原则上,每个人有不受干扰地享受他或她的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在《民法典》中没有根据性别阻止取得财产的规定。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姻而言,在财产的管理(经营和处置行为)方面规定,财产归配偶双方管理,履行法律行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配偶另一方的许可和合作,根据《民法典》第162条,就分期付款购买而言,配偶双方必须合作。

继承只能在死亡后进行(《民法典》第859条)。如果妻子是惟一继承人,她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如果有婚生的合法子女,财产在妻子和这些子女之间分配。如果丈夫立下一份遗嘱,就必须考虑这份遗嘱。寡妇和鳏夫按同一条法律处理。在这方面,在苏里南对妇女没有歧视。《民法典》第862条对寡妇和鳏夫的继承权作了规定。《民法典》第902条规定,只要死者没有立遗嘱,这个人的财产应属于其继承人。如果一个人在遗嘱中只提到一个子女,这不得减少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和合法部分(《民法典》第943条)。

妇女和妇女组织在咨询过程中指出,在内陆地区的丛林黑人中有一个传统习俗,丈夫去世的妇女应与死者的兄弟性交作为一种净化。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关于这个习俗的实际情况如何,也没有进行过研究。

第16条第2款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订婚不是缔结婚约的法律行动的依据。如果不履行结婚的许诺,不须支付补偿。如果已经登记预定的结婚,情况就不同。在那种情况下,如果确实为了结婚的目的支出了费用,为补偿提出诉讼是可能的。根据《民法典》,结婚最低年龄,女子为15岁,男子为18岁(第82条)。至于根据《亚洲婚姻法典》结婚,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3岁,男子定为15岁(《印度教徒婚姻法》和《穆斯林婚姻法》第2条)。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原则上可以寻求废除婚约(《民法典》第142条)。

苏里南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在该公约中,成年的年龄定为18岁。鉴于人们能缔结婚约的最低年龄,所以“童婚”在苏里南是可能发生的。根据内陆地区丛林黑人和土著人的传统习俗,确实有童婚,虽然法律禁止童婚。《刑法典》第297条规定,对与一名不满12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人应判处不超过12年的监禁。这导致得出这样的结论:结婚的法定最低年龄为12岁。《刑法典》第298条还规定,对在婚外与一名满12岁、但还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人应判处不超过8年的监禁。但其中没有提男子的年龄。根据《刑法典》第297条,与一名不满12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刑事犯罪,虽然这种行为可能是经这个女孩允许的。这与结婚年龄的立法不一致,法定结婚年龄在《亚洲婚姻法典》中分别为男子15岁,女子13岁,在《民法典》中分别为男子18岁,女子15岁。然而,没有关于童婚实际情况的数据,关于是否影响涉及缔结婚约的女孩的自由选择也没有数据。

在结婚登记方面实施下列规定。在婚姻登记册登记结婚(《民法典》第36条)。在预定婚姻登记册登记结婚通知(未来配偶双方的自愿同意)(《民法典》第3条),还在同意结婚登记册登记父母、祖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同意(《民法典》第35a条)。根据《穆斯林婚姻法》第21条和《印度教徒婚姻法》第10条,相关婚姻登记人员登记的婚姻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册中登记的两种宗教之一。

表16.1:1993-1997年按婚姻法类别缔结的婚约数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绝对数

%

绝对数

%

绝对数

%

绝对数

%

绝对数

%

民法典

652

34

692

34

870

39

929

40

796

38

印度教徒婚姻法

910

47

922

46

1 034

46

953

41

878

42

穆斯林婚姻法

380

20

403

20

345

15

428

19

399

20

共计

1 942

100

2 017

100

2 249

100

2 310

100

2 073

100

资料来源:统计总局, 1998 年。

表16.2:1992-1997年按性别和婚姻法类别分列的平均和中位结婚年龄

年份

民法典

印度教徒婚姻法

穆斯林婚姻法

1992

35 .3

30.1

26.2

21.6

27.8

23.3

平均数

32.6

28.6

25.2

21.2

26.2

22.1

中位数

1993

35 .7

30. 6

26.1

21.7

28.7

24.0

平均数

33 .5

29.1

25.0

20.8

25.3

22.0

中位数

1994

34 .6

30.5

26.9

22.5

28.0

23.7

平均数

33.1

29.4

25.8

21.6

26.1

22.3

中位数

1995

35.3

30.6

27.0

22.8

28.5

23.8

平均数

33 .1

29.0

25.7

20.3

26.7

22.4

中位数

1996

3 6.0

30.6

27.1

22.6

28.9

24.6

平均数

33.7

29.1

26.3

21.8

27.5

23 .1

中位数

1997

35 .6

30.4

28.3

23.1

29.5

24.1

平均数

33.8

29.4

27.1

22.3

28.1

23 . 3

中位数

资料来源:中央民事登记局, 1998 年。

结论和建议

总的结论和建议

1.苏里南是一个多民族社会。在妇女权利的实际行使方面也显示其文化的多样性,在一些重要领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现行文化模式之间存在差异。在这里存在明显的两难处境:一方面不能创建文化使歧视妇女成为合法,而另一方面应该尊重一个民族的文化。政府必须同非政府组织一道制订战略以便进一步鼓励文化变革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全面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2.《苏里南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它的出发点就是禁止歧视,这也意味着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宪法》还主张男女平等的原则。鉴于这些规定,《宪法》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保护妇女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然而,在低于《宪法》的立法中有一些法定条例与《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抵触。在这些歧视性法律中有《人事法》、《身份法》、《国籍和居住法》、《休假法》、《选举法》和《治安刑法》。这些法规与《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抵触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较近期的——分别为1987年和1981年——,而国内法规较久远。就涉及生活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的国内立法而言,或多或少属下列情况:

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歧视性规定,然而实际上不再实施;

一些法律规定,主要由于行政的原因,一直没有实施;

在一些规定中没有明确把“性别”因素提为禁止歧视的一个标准;

没有修改有关规定以适应改变中的同居方式,因此,例如,一直没有普遍承认姘居。

在过去20年,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采取了相关措施在各个领域争取实现男女平等。但是这些措施是不够的。应该废除歧视性规定,还应该使国内法规与《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符。这意味着,应该把平等原则融入国内法规。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制订和执行政策过程中还应清楚看到这种融入(“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3.缺乏分性别的可靠数据。可供使用的数据有限是制订一项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的一个障碍。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对各级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和各个部门进行培训,目的是收集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此外,应该定期对妇女在各部门中的状况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

分部门的结论和建议

a.政治

妇女参与决策机构有限,特别在较高层。因此必须进一步扩大增加政治参与的现有措施和计划。

b.教育

在过去10年,在教育方面已有积极的发展,更多女孩和妇女正接受高等教育和更多各种形式的教育。然而,必须纠正在学校课程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c.劳动力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人数日益增加,虽然妇女担任较高职位人数的比例仍然偏低。必须废除劳动立法中的歧视性规定。

d.保健

保健危机已影响妇女获得和使用医疗服务的机会。这关系到特定的领域,例如妇幼保健、节制生育、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必须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在不久的将来解决这个危机。

e.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有关对妇女施暴的警察局报告的数目日益增加,专门救济机构的报告的数目也日益增加。这种增加主要是由于在过去几年全面教育而妇女提高觉悟的结果。

f.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的状况与农业部门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问题影响农村妇女的状况:基础设施差、市场有限、获得和利用农用土地方面的障碍、农业信贷方面的障碍。这种境况由于识字率低、对现有条例无知、缺乏服务设施和环境污染而变得更糟。把丛林黑人和土著人居住的地区包括进去的综合农村政策,将有助于普遍改善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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