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7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费雷尔·戈麦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阿贾尔女士缺席,副主席费雷尔·戈麦斯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刚果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G/1-5 和 Add.1)

应主席邀请,Emmanuel-Adouki 女士和Mavoungou-Makaya女士(刚果共和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Emmanuel-Adouki女士(刚果共和国)说,刚果共和国虽然在1982年就加入了《公约》,但是没有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妇女事务部部长非常热切地致力于弥补这个疏漏。

提高妇女和少女的地位是以《达喀尔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为指导的。虽然刚果共和国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是经济上的限制和频繁出现的冲突使妇女更容易受到伤害。

刚果共和国的人口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45岁以下者占75%,15岁以下者占45%;妇女占52%,其中57%居住在城市地区。2002年1月20日经全民投票通过的《宪法》规定了两院议会,禁止基于出身、社会或经济条件、社会、族裔或地理关系、性别、教育程度、语言、思想或居住地的歧视。

《宪法》规定本国已加入的各项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但是,在男女平等方面,由于一些法律规定和习惯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仍旧存在。从法律上讲,男人是一家之长,负责选择家庭住所,可以阻止妻子从事某个职业,可以控告妻子通奸。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已婚妇女在税收方面比男性享受到更多优待,不能上夜班,有权每天连续休息11小时。风俗习惯规定妇女应如何行为处世,规定寡妇要遵守严格的规矩,允许寡妇与其亡夫的兄弟结婚,使妇女处于易于遭受暴力的地位。已婚妇女不必加入丈夫的国籍。

法律给予男孩和女孩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6岁以前的教育是免费且义务性质的。但是武装冲突使入学率下降。由于心理障碍、风俗习惯、早孕和贫穷等原因,中学里女生人数减少。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比例很低。小学中女教师很多,但其人数随学校级别的提高而递减。刚果共和国提供了获取奖学金的平等机会,一些发展机构和中央政府正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的女孩进入中学和大学学习提供资金。经历长期冲突之后,成人扫盲方案正在恢复,遭到破坏的学校基础设施也正在维修之中。少数群体的儿童教育,尤其是女童的教育问题,是主要关注的问题。

1992年以前,由社会事务部负责管理妇女事务。1992年成立了一个促使妇女参与发展的部。现在的体制是,设立一个由农牧渔业部长领导的、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参与发展的国务秘书处,并在每个部委都设有办事处。该国务秘书处与450个非政府组织和发展机构紧密合作。1999年出台了刚果政府的行动计划;它的工作重点是促进妇女权益,预防暴力,与贫穷做斗争和改善卫生和环境状况。对该计划进行的评估正在讨论之中。

卖淫是违法的。刚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正致力于提高妓女对性传播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妓女的年龄有越来越年轻的趋势。宪法提供了男女平等的保障,而且由于刚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了提高认识的活动,参选的女候选人数增加了,但是在国民议会、参议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只有89位妇女,而且在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中的妇女人数也非常少。

刚果的法律和刚果加入的各项国际条约赋予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在晋升和薪酬方面的同等权利。然而,在公务员制度中,资格不够阻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妇女在公务员中只占三分之一。妇女有权请产假,不能上夜班或从事危险职业。她们提供了70%的农业劳动力,从事着大部分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工作。

生殖系统疾病是妇女求医的最常见原因。产前和产后护理还未普及。采取避孕措施的非常少,只占约3%。1920年7月31日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堕胎和宣传避孕措施,但是堕胎的数目非常高,并发症的比例也非常高。议会正在讨论一个旨在撤消该项法律的议案。

妇女不愿报告她们所遭到的打骂。国内武装冲突带来了种种后果,促使中央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发展机构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为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医学和心理治疗以及法律援助。在妇幼保健中心,很多10岁或10岁以上的人来看病,其中既有男的,也有女的。只有很少几例案件确认存在强奸。另一方面,几乎所有案件都牵涉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有些案件还牵涉到使用毒品。

国家首脑和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部长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和发展机构作出的努力,已经使刚果妇女意识到她们拥有的权利,并促使提高她们的影响力,使她们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但是刚果妇女和领导人不会允许他们取得的成绩被抵消。

公约的第1和第2条

Shin女士希望知道,既然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刚果政府是否打算对含有歧视内容的国内立法采取行动。刚果共和国的报告和口头陈述说明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但是只是承认问题还不够:要想遵守公约,就应当实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和政策。她问刚果政府有什么计划采取这些行动。她还要求提供非政府组织参与撰写报告的详细情况,并问是否对报告进行过公众协商,无论是通过媒体,还是在政府公报上。

Kwaku女士指出,刚果共和国花了20年的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国经历过政治和其他危机,但她还是想知道该国政府是否意识到在撰写报告方面可以寻求帮助。她希望刚果政府能寻求这种帮助,以避免将来延迟提交报告。她还问为何由农牧渔业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问题。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感到十分忧虑,因为报告虽然提供了统计数据并表现出一种恰当的批评态度,但是却没有表明刚果政府承诺纠正已经认识到的歧视情况,否则报告将是完整的。《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刚果非常明显歧视妇女的现状之间有很明显的矛盾。譬如,为什么显而易见存在着容忍老师对女学生的性骚扰等情况?为什么将一夫多妻制的废除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所提出的一种理由是公众舆论未准备好,但无论公众态度如何,刚果政府都必须改变观念和法律,确保能保护人权。

Melander先生说,虽然在刚果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但还是有很多歧视性法律存在。他的感觉是该国人民并不了解《公约》,他希望知道刚果政府是否计划对司法人员、议员及其他重要群体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公约》的各项条款;他还想知道是否有任何直接援引了《公约》的判例法,产生了怎样的结果。刚果政府应考虑将公约的歧视定义纳入宪法,从而加强宪法对歧视的普遍禁止。

Kapalata女士指出,法律的价值在于是否得到执行,而刚果似乎正缺乏这个阶段。刚果政府看来是在善意疏忽并被传统和禁忌所束缚,这些现象可能都要经过若干年才能消失。应该说明刚果政府眼下准备采取何种措施,使公众认识到如此多的传统做法的歧视性本质,使人民了解《公约》的各项原则。例如,可以将《公约》翻译成林加拉语和法语。

她想知道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机构是哪一个:是妇女融入部还是农牧渔业和提高妇女地位部?部分问题可能是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

Morvai女士说,报告(CEDAW/C/COG/1-5,第25页)所述的《刑法》中有关通奸罪和杀害有通奸行为的配偶的条款带有高度歧视性,而且严重违反《公约》。她问法律规定对通奸罪的惩罚是什么,在过去10年有多少人被认定犯有此罪。她还想知道政府的三个权力机构是否采取了或打算采取措施废除通奸罪,还是要开释杀妻者。特别是考虑到非洲其他一些有类似法律的国家最近发生的事件,当她看到刚果政府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报告第137页)中没有提及改革刑事立法时,她对此不是很乐观。

虽然报告委婉地承认性骚扰的普遍存在具有歧视性(第37页),但是报告所用的语言似乎说明刚果政府也认同了性别上的定型观念,甚至连作者都持有对妇女的某种偏见。应更加详细地说明刚果政府在试图改变歧视性法律时遇到的除公众反对以外的各种障碍。

Simonovic女士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刚果政府是如何贯彻《北京行动纲要》和北京会议五周年的成果的,特别是要求采取特别措施在2005年以前消除歧视性法律的规定。刚果政府既然已经承认刚果的《刑法》,特别是与通奸罪有关的法律具有歧视性,显然必须就计划采取行动。

Gnacadja女士说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律改革要用那么久的时间,而且为什么报告对此只字不提,因为刚果政府已经有了宪法关于平等的宣言,而且国际条约具有优先权,因而它已完全能够修改本国法律。

刚果代表团谈到在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安排方面取得的几个巨大进步,然而她自己从报告(第20页)中只能看到明显的倒退:一个局在升级为部后不久,又被降为另一个部的一个司;而负责妇女事务的那个部似乎只开会和讨论,从未采取任何行动。有益的是解释一下这个倒退,同时提供资料说明分配给妇女的国家预算比例、刚果得到的外国援助数量等方面的情况。仅有描述性报告是不够的,因为委员会需要了解为什么妇女地位的改善一直停滞不前。一个国家的风俗不是不可改变的,刚果政府需要施加压力,以便改变法律,移风易俗。

第3条

Saiga女士说,报告中没有说农牧渔业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是体制性机构的一部分。

Shin女士说她也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极为关注。刚果政府行动的主旨似乎是从发展的角度提高妇女地位,即侧重于创收和融入发展,而不是按照《公约》,特别是第3条的规定,侧重于确立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方案。她问提高妇女地位司有多少工作人员,有什么资源可以利用。

第4条

Kapalata女士说,她感觉刚果代表团认为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只是为了弥补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比如产假。但是,《公约》第4条要求加速男女平等,这个问题报告中却没有谈到。第4条第1款中提倡的配额是刚果政府为实现教育、卫生和就业方面的平等而应考虑采用的一种手段。

Flinterman先生说,报告中(第34页)列举的产期津贴不能视为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而应是第2款规定的特别保护措施。他希望举例说明依照第4条或任何其他条款采取的真正暂行特别措施。

Kwaku女士说,根据第4条采取的积极行动是非洲国家政府能为本国妇女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可是刚果几乎没有采取这一方法。她想知道刚果是否打算这么做。

第5条

Melander先生问刚果政府有什么具体计划来改变刚果男女对于男女任务的定型观念。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报告(第35页及以下各页)非常简明扼要地说明了一些领域存在的各种性别方面的陈规旧俗,最重要的是有关以那些陈规旧俗为名对妇女实施的各种形式暴力的描述。报告中其他地方(第111页)指出,当妇女怀孕时,家庭暴力会加剧,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澄清。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服务机构有相当大的用武之地,而刚果政府却似乎将这个领域留给了非政府组织。不过,只有政府才能惩罚那些显然为数众多的施暴者。暴力是对人权的根本侵犯。

Shin女士说,由于刚果政府知道性别上的陈规旧俗问题,所以她想知道它有什么短期和长期计划来消除陈规旧俗和暴力。

第6条

Gaspard女士注意到,有关卖淫的法律是同时严厉惩罚妓女和嫖客(报告第39页);但是《公约》要求禁止剥削妇女,从这个角度看,将他们置于同样地位似乎有问题。报告谈到非政府组织在减少卖淫和协助妇女康复方面的作用,但没有说明政府自身在做什么。她问实际上有没有妓女被监禁,又做了什么来让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报告没有指出最近的战争对妇女的影响或妇女在和平与重建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她还希望提供信息说明女难民的情况,刚果接纳了许多女难民,她们往往遭到歧视和剥削,许多人被拐卖去做妓女。

Tavares da Silva女士问法律规定对拉皮条的人予以什么惩罚,毕竟他们才是真正应对卖淫行为负责的人。报告提倡帮助遭受剥削者,但是全国行动计划没有明确承诺实现这个目标。

第7条

Belmihoub-Zerdani女士建议刚果共和国新任总统通过确保妇女在政府高层有自己的代表和在他自己的政党内吸收大量妇女,来再次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沿用加拿大的体制由行政部门任命参议员,也可以使政府中的男女比例趋于平等。总统可以有意识地分配妇女到外交使节团,任命女法官,并鼓励各政党提名女性候选人。考虑到妇女在战争年代的英勇表现,她们应该有机会在和平时期担任领导职务,激励年轻一代妇女。最后,注意到妇女在结构调整的断层中最先失去工作,她建议向国际组织寻求援助,以解决刚果的宏观经济问题和外债问题。

Flinterman先生指出,根据报告题为“刚果妇女的代表性”的那一节,妇女在决策机构,包括议会、公务员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人数始终不足。

在谈到使刚果政府迟迟不能采取行动的那些制约因素时,他指出虽然一些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只能慢慢消除,但是其他一些制约因素,如不宽容和对妇女的支持、鼓励和声援不够,妇女走上决策岗位没有足够的动力,妇女害怕在决策职位上不称职(缺乏自信),女领导人没有竞争意识,都可以在短期内解决。他询问政府是否有方案致力于培养妇女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才干,以便促进她们参与政治生活。

Tavares da Silva女士要求澄清报告题为“前景”的那一节中的一个句子,即“…我国妇女有很多机会,但是这些机会并不总能导致采取可取的措施”。她感到不解的是,在同一页上有关未来行动的建议为什么强调在妇女中发展一种民主文化,而不是在男性中发展;只要男性主宰决策机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是否采取了措施来改变刚果的政治文化,使其深入各个政党和整个社会(这不仅仅是使一个旧的体系更加善待妇女的问题)?她称赞该缔约国迄今为止让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努力,希望这种趋势能持续下去,造福全体国民。

第8条

Kapalata女士说,她高兴地注意到,在十五和十六世纪曾有妇女作为部族酋长的顾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过三位女大使。她想知道,为什么现在没有女大使或部长顾问。是由于战争,还是新政权,亦或是宪法的原因?大家很感兴趣的是刚果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招聘妇女到外交部门。她建议应用《公约》第4条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9条

Kapalata女士说虽然在国籍方面显然没有男女歧视,但是还不清楚与外国妇女结婚的刚果男子是否在这方面享有平等权利。Kuenyehia女士支持她的意见。

Saiga女士也要求澄清与刚果妇女结婚的外国男士的地位。他们是否能加入刚果国籍?她希望提供更多关于孩子国籍的信息。她想知道报告题为“给予国籍”的那一节中“出生在刚果的父亲和刚果母亲”这个短语是否可以理解为“刚果父亲或刚果母亲”。

第10条

Achmad女士对该缔约国在20年之后还没能执行《公约》表示深深的遗憾。如同报告题为“实际不平等”的那一节和第91和第92页所述的制约因素指出的一样,陈规旧俗和歧视态度顽固不化,令人震惊。刚果代表团坦诚承认这个现状是实现改革的良好开端。

她希望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刚果政府正在做什么努力来进行教育改革。统计数字显示女孩在理工科方面的教育已取得了进步;不过,消除陈规旧俗还需要教育广大公众(家长、老师、媒体、社区领导人和执法人员),使其改变态度。她想知道是否为此开办了正规或非正规的培训。

Flinterman先生对法律专业女学生的辍学率特别高表示关注,同时指出女律师通常在确保立法对性别问题敏感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报告第93页中描述的前景下,刚果政府是否正在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各级教育包括所有大学院系女生的数量?

Patten女士谈到意外怀孕率高、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以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频繁发生等问题,她询问政府关于提高男孩和女孩认识的方案。她希望了解为希望继续学业的妇女提供的儿童保育及其他支助服务,或者是为妇女的终生学习而为其提供的灵活培训和再培训机会。说到关于妇女教育的大量立法和妇女实际享受的权利之间的差异,她要求提供信息,说明政府有什么具体措施来为年轻妇女及那些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增加就业机会,或给文化程度低或完全没有文化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就业培训。

第11条

Khan女士说,妇女对于工作、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享有十分有限,这让人很遗憾。毕竟,妇女是刚果经济的命脉,占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口的46%,农业劳动力的70%,从事农产品非工业加工的工人的100%。报告承认了对妇女工作的种种限制因素,也提出了行动建议。因此,她唯一的建议是改革国家立法并立即予以实施。

报告没有表明《劳动法》或《基本法》是否适用于数目巨大的非正规部门女工,特别是在工资和工时上。关于Kwaku女士的问题,她问刚果政府将提高妇女地位的职责与农牧渔业事务放在一起,是否是由于妇女在农业劳动力中占有巨大比例。就此,她想知道改良农业的行动计划是否也会促使提高妇女的地位。

刚果代表团应说明正在实施什么样的长期措施来改变农村妇女的以下状况,即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取得饮用水和灌溉用水,而且没有卫生设施。她想知道是否缺乏政治意愿来改善女劳动力的地位。相关机构真在采取主动行动吗?全国的非政府组织对于对女劳动力的剥削,尤其是工资和津贴福利方面的剥削提出了抗议吗?最后,她想知道农村妇女是否有可能得到农业或小型企业贷款而无须提供抵押,因为几乎没有妇女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Patten女士注意到该缔约国宣称妇女更愿意选择去非正规部门工作,她说由于妇女受教育的机会非常有限,她们倾向于进入非正规部门反映了她们缺乏机会,而不是自愿选择。她想知道刚果政府对此有何感想,是否会考虑重新思考其就业政策,或已采取任何措施,通过帮助妇女得到贷款或生产性资源,如土地和资本,来提高农村妇女增加收入的潜在可能性。是否有公共政策来确保男女企业家拥有平等的工作机会,或者在技术、负担得起的融资、生产、质量控制、营销和企业运营的法律事务等领域提供培训?刚果政府应该启动这些领域的宣传方案,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低收入妇女服务。

第12条

Belmihoub-Zerdani女士指出,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在和计划生育不够、人口不加控制的增长和不可避免的贫穷作斗争。她敦促该缔约国要求提供双边或多边发展援助,以建立一个为整个地区生产避孕用具的工厂。这将与《北京行动纲要》相符,《北京行动纲要》号召发达国家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妇女权益。可以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为此出资。被挑选来动员公众和媒体支持该项目的刚果妇女必须勇敢,能挑战禁忌,成为其他人的模范。

Khan女士注意到刚果是世界上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女性寿命在缩短,她询问是否已采取任何实际措施来为大众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她还想知道产妇死亡率是只包括分娩时死于并发症的妇女,还是也包括在怀孕期间死于疾病,如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考虑到人口出生率很高以及怀孕少女的数目巨大,她还想知道刚果是否考虑对避孕用具广告解禁。堕胎率很高:是非法堕胎吗?最后,她要求该缔约国进行一次全国健康调查,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讨论调查结果。

第13条

Kwaku女士评论说,报告没有提及任何旨在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的方案或项目;她想知道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否会从事这一事业。报告提及了最近建立的一个妇女银行。她还想知道它的名字是什么,是否仍旧存在,它是如何运转的,是否客户只有女性,以及它已经帮助了多少妇女。

第14条

Kwaku女士说她想知道提高妇女地位的地区理事会是如何建立的,如何运转,是否正在帮助农村妇女参与决策。

第15条

Kuenyehia女士说她十分关切的是没有事实婚姻的最低年龄限制。她还想知道正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确保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有继承权。另外,知道继承权法对已婚妇女正产生怎样的影响会很有用。最后她说,得知在夫妻关于居所的协议上只能由男性做决定,她十分不安。这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似乎都不平等。

Gnacadja女士说,刚果有《家庭法》,而且《公约》可直接适用于该国。在她看来,与其他非洲国家相比,这是相当大的优势,它们应当付诸实施。在经过立法斗争后,《家庭法》才得以颁布;现在和过去一样需要改变。已经做了很多提高认识的工作,刚果政府现在应实施这些案文了,不应害怕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她想知道法官是严格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还是往往作出让步。在这方面,刚果应该进行一次法律与实践关系的调查。这样的调查会有助于政府决定在短期内应该进行怎样的改变,哪些方面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一夫多妻的做法。

Kapalata女士说,她想了解有关离婚条件和离婚之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信息。她还想知道《家庭法》是否规定了对未征得第一位妻子同意就娶第二位妻子的丈夫的制裁。

Gaspard女士说,必须修订《家庭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它还带有《拿破仑法典》的痕迹,比如女孩的结婚年龄比男孩早,指定丈夫是户主。她想知道如果事实婚姻导致离异,父母双方对他们的孩子有什么义务。另外她想知道一夫多妻是否为法律所认可,还是只是容忍。由于一夫多妻制违反了《公约》,刚果政府有责任宣布一夫多妻制为非法并废除这种做法。

Gnacadja女士想知道,对一夫多妻的同意必须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Gonzalez女士说,很显然《家庭法》没有保护第15和第16条规定的妇女权利,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她理解刚果目前面临着严重的发展、安全和维持和平问题。但是,如果妇女不能平等地参与社会,该国就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她想知道寡妇为什么没有权利得到财产或养老金,这不过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她希望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刚果政府对抗这种猖狂歧视的政治意愿。

Saiga女士问,刚果正采取什么短期措施来设立事实婚姻的最低年龄限制,并使继承法适用于处于这种婚姻关系的夫妇。

Kwaku女士说,从报告看来,似乎该缔约国意识到了事实婚姻与《公约》的规定相背。它表示有这种婚姻关系的夫妇的最低年龄必须设为18岁。她想知道这个规定是否既指男孩也指女孩。另外,她想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国家公诉人有权放弃最低结婚年龄。

Adouki女士(刚果)说她很愿意解释刚果自成为《公约》缔约国以来的20年里没有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很多原因。感谢委员会各位委员的关心和兴趣,她说她的代表团希望能在下次会议提供答案。

下午5时4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