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第87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9年1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邹晓巧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及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贾布尔女士缺席,副主席邹晓巧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及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Y/2 和CEDAW/C/LBY/Q/2及Add.1)

1.应主席邀请,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在介绍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及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Y/2和5)时说,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遵照所批准的相关国际文书,建立在男女各项人权平等的基础上。源自《古兰经》的利比亚法律非常重视尊重人权和两性平等,因此从大部分角度来看都在文字和精神上遵守了《公约》。

3.确立公平和对人权的保护是国家最重要的责任之一。1969年的《宪法宣言》、1977年《确立人民权利宣言》、1988年《民众时代人权绿皮书》、1991年关于加强自由的第20号法律及2008年《大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妇女宪章》均肯定了所有利比亚公民享有完全的平等,无论男女。事实上,国内立法的两性平等保障甚至超越了《公约》的要求。根据《宪法宣言》第5条,所有利比亚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妇女行使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4.总人民议会秘书处妇女事务分支的专家委员会监督了本报告的编写过程,该委员会的专家来自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各行各业。

5.妇女有权与男性做同样的工作并享有同样的福利和服务。她们也拥有完全法律能力,有权独立拥有资产和管理她们自己的财务。政府实施了若干特别措施帮助妇女克服文化上的陈规定型观念并进入之前不接受女性的领域。民众国是允许妇女担任任何司法职务的第一批穆斯林国家。妇女还在军队、警察部队和其他安全部队就职。

6.在政治领域,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一直实施18岁及以上男女均有资格参加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则——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该国政治权利的唯一来源——从而成为促进妇女参加决策过程的先驱。

7.关于经济活动,利比亚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妇女具有获得信贷的平等机会,也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财产。截至2001年,国家能力建设政策已成功地将妇女在劳动力中的份额增至近三分之一。截至2001年,超过74%的妇女参与各级教育和培训,而2003年教育机构和培训课程中的妇女比例略高于一半。政府还制定了立法以解决妇女的特殊需求。妇女有权享有产假,怀孕囚犯获得特殊待遇。国家实施了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的参与。

8.为改变针对妇女的消极态度,政府实施了旨在改变不利于妇女的社会习俗和惯例的措施,并巩固那些有利于社会并鼓励妇女在适合其本性的领域工作的措施。国家赋予妇女协会法律授权,以提高妇女对国家社会和文化现状的认识,并鼓励妇女在家里和工作中都发挥自己的社会角色。穆斯林信仰和利比亚社会传统都禁止导致将妇女视为商品或令妇女遭到卖淫剥削的任何做法。伊斯兰法律公平对待妇女并禁止侵犯其身体或冒犯其尊严。

9.免费教育为妇女提供参加各级劳动力所需的技能。如今,妇女工作在外交战线并代表国家参加各种国际论坛及国际和区域会议。自1970年代成立以来,对外联络和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国际关系高级研究所就为男性和女性服务于外交战线提供准备。

因此,从事外交工作的妇女数量在过去三十年中大幅增加。

10.《国籍法》规定男性和女性均可以将国籍传给子女。此外,与外籍男子结婚的利比亚妇女将保持其姓氏和独立的财务地位。

11.男孩和女孩都要接受强制性中等教育。男孩和女孩都可以报名就读技术和职业学校,大学教育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免费的。学生获得的服务、教学大纲或考试等方面没有基于性别的区别。政府在男孩和女孩的理科教育方面没有任何陈规定型观念,女孩只要愿意,可以参加所有的体育运动。

12.《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确保男女同工同酬,而《社会保障法》确保男女同样的退休、疾病、养老或残疾福利。妇女还有权获得怀孕补助、分娩一次性补助和同等的家庭福利。由于免费医疗,妇女预期寿命增加,孕产妇死亡率有所减少。

13.随着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心的扩展,农村妇女的地位快速提升。基层人民议会规定全国的农村妇女可以参与制定和实施各级发展计划。农村妇女在教育程度或培训等方面与城市妇女没有区别。农村妇女在取得信贷或拥有、处置土地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14.《公务员法》规定每个达到成人年龄的人都拥有完全法律能力,从而赋予男女平等地位。根据《利比亚法律》,成年年龄为18岁。每个成人,不论男女,都有签署合同、管理财产和进行起诉的自由,以及行动自由和居住自由。

15.任何人不得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结婚,监护人未经被监护人同意不得令其嫁娶。1984年关于结婚和离婚的第10号法律赋予丈夫和妻子不同的权利并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20岁。妇女在对子女和孤儿的监护权方面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

第1至6条

16.Jaising女士说,报告国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第1款(c)(d)项的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根据第28条是不允许的。她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保留依然存在,报告国是否打算撤销这些保留。她还想知道为什么非政府组织没有提交“影子报告”。

17.Flinterman 先生说,本委员会得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被法庭直接援引,但人权委员会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现状却表示关切。代表团应对两个公约情况迥异的现象做出解释。他还希望知道《公约》是否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国内立法,不论此类立法是在批准《公约》之前还是之后颁布的;国内法与《公约》出现不一致时,法官应该怎么做;法官是否有责任查证国内法是与《公约》一致的。

18.他还想知道政府正在开展什么措施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确保各个妇女和妇女组织知道还可以就违反《公约》权利的做法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回忆到报告国曾表示国内立法没有对歧视做出明确的定义,他强调应根据《公约》第1条解释“歧视妇女”的定义。最后,报告国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平等和非歧视条款未做保留;它应考虑这一立场对其在本《公约》中所作的保留的意义。

19.贾布尔女士要求代表团澄清对《公约》持有保留的原因;负责妇女事务的总人民大会秘书处分支的角色、权力和获得资源情况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基层人民大会和妇女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政府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制度——来加快妇女进步的原因。

20.Popescu女士,在强调了根据《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告的重要性后说,该报告虽然

提供了有关妇女权利的相关立法的大量信息,但该报告及该国对问题和议题清单的答复都没有提供为实施此类立法所采取的实际措施的相关信息。在回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条款时,她要求代表团指出负责妇女事务的总人民大会秘书处是否起草了任何方案或行动计划以确保颁布的立法得到实施,如果是,请说明在此方面确立的优先事项、遇到的阻碍和取得的进展。

21.关于民间社会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她希望了解妇女事务分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程度;民众国有多少妇女协会;管理妇女组织的法律是否也适用于男性协会和利比亚作家和作者联盟这样的专业协会;而利比亚作家和作者联盟是否也吸收妇女为其成员。

22.委员会也想知道《妇女宪章》中是否包括对歧视妇女的定义,政府如何监测其实施情况,它与《人权绿皮书》有何种关系。最后,她促请该国政府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相关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3.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国家不会因为批准了某些国际文书而丧失其特有的文化特性。以同样的标准评判所有的人民和文化是错误的,特别是国际人权文书专门肯定了人保持其文化特性的权利。

24.她感到似乎有人坚持利比亚政府应采用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虽然在存在歧视妇女现象的国家显然需要这样的定义,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并不需要,因为其法律并没有将男女区别对待。唯一可以称得上区别对待的是对妇女的优待,而优待妇女只是为了确保妇女可以履行其社会角色。

25.伊斯兰教、古兰经和创立国家所依据的理念均禁止性别歧视。男性和女性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不受到区别对待。政府采取的加快妇女融入社会的特别措施是暂行措施,绝对不存在对男性的歧视。

26.Anba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对《公约》持有保留是为了确保《公约》的执行不会损害伊斯兰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关于遗产的问题,非伊斯兰教的人错误地认为男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总是多于女性继承人。根据伊斯兰教教法,财产的分配是依据若干因素的,包括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关系越紧密,份额越大,不论继承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有时女性继承人的份额大于男性继承人的份额。最后,伊斯兰教规定男性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并非是对女性的歧视,而是证明了对妇女的尊重。

27.Hude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所有民间社会组织都是以自由结社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任何愿意为一个共同事业而努力的团体都可以建立这样的组织。代表团有两名成员来自民间社会组织。他们在报告的编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部分政治系统中——特定团体代表人民,或以人民的名义在这样的政治系统中行使权力——民间社会组织为人民提供了一个保护自身权利、表达自己主张的重要手段。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是民主统治国家,民间社会在这样的国家中发挥的作用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国家治理和规划的方方面面都是植根于基层人民大会,每个18岁或以上的利比亚公民都是人民大会成员,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民间社会组织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不那么具有必要性。利比亚作家和作者联盟以及许多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劳动联盟和专业协会也吸收妇女,有的妇女还担任领导角色。

28.总人民大会秘书处妇女事务分支参与了立法和规划。妇女也活跃在基层人民大会。为确保民风保守地区的妇女最大限度的参与,基层人民大会还组织了特别的妇女专场会议。妇女如果愿意也可以参加一般的男女共同参加的届会。

29.2008年颁布了《妇女宪章》之后,政府制定了一个执行行动计划。政府对所有国内立法进行了审查,所有包含歧视妇女条款的法律均被移交基层人民大会审查并修订。大会定于2009年2月召开。政府也已经发起了一个运动,提高妇女对这些法律的认识,以确保她们在知情的情况下参加大会。

30.大部分成员为女性的社会事务总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并制定、管理和设计所有与妇女、家庭和儿童相关的方案。

31.最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初次报告和本次报告间隔如此之久,这主要是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实施的封锁造成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将努力遵守委员会的报告要求。

32.Elayeb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一旦批准《公约》的法律在官方公报上得到公布,《公约》就对所有法院和所有行政当局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第23条,国际文书高于国内法律,可在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中得以援引。由于利比亚法律与《公约》一致,《公约》的条款无需在法庭上得到援引。

33.根据1984年关于结婚和离婚的第10号法律,男性可向法院申请迎娶第二位妻子,只要他第一位妻子在法庭上对此表示同意。如果法院批准了该男性的申请,其第一位妻子仍然可以上诉。

34.Wafa 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总人民大会秘书处的各个分支负责《公约》在其各自领域的执行。如有必要,它们还负责通过优待妇女而帮助妇女实现平等。社会事务总人民委员会和负责文化及信息工作的总人民大会秘书处负责提高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妇女权利的认识。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或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参加这样的活动。政府也公布并分发了大量的手册,旨在提高对于妇女权利和妇女所关心的问题的认识。

35. 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利比亚妇女了解,要靠她们自己去争取权利,任何容易得来的东西也容易失去。随着她们继续与落后、过时的文化态度、对伊斯兰教的激进、错误的诠释作斗争,利比亚妇女比以往更加坚定了争取权利的信心。

36.《妇女宪章》颁布之日并非官方节假日,而是全国妇女审查其地位、其成就和前方挑战的日子。

37.由于许多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提高领导层妇女数量的努力成果有限。在此方面,需要政府加倍努力。在基层人民大会的帮助下,政府正在建立一个数据库,其中载有全国妇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情况,以便使管理职位上妇女的比例可与妇女在总体人口中的比例相当。

38.Safi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社会事务总人民委员会妇女和家庭事务办公室是负责妇女事务的官方机构。该办公室由一名妇女领导,工作人员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其核心任务之一是就妇女地位和家庭问题开展研究,以查明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它还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合作审查与其任务有关的法律。

39.Jaising女士,痛惜报告中缺乏统计数据,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家庭暴力及受害人可获得的补救的相关信息。报告没有明确提出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诉诸哪个法庭,是否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40.根据委员会接到的信息,遭到暴力侵害的女性,包括遭到强奸的女性,被送到专门机构或送到拘留中心,以避免其遭到社会的污名化。经验表明这样的方法从未奏效。这样的妇女应该重新融入社会,而不是被视为所谓的名誉犯罪的受害者。鉴于以上情况,她想知道,报告国是否打算重新评估其方法,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让暴力的受害人回到家园和家庭。

41.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据说在被安置到拘留中心前,女性暴力受害人要受到侵入性的有辱人格的贞操测试,她要代表团对此做出回应。她还想知道,这样的妇女是否在没有司法命令的情况下无限期地遭到留置,直到嫁给来中心寻找新娘的陌生人;这样的中心是否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运作;是否报告国对人权委员会关于此类中心的结论性意见采取了后续行动。

42.代表团应该澄清哪些犯罪属于《刑法》中专门涉及家庭犯罪的章节;法律是否针对施暴伴侣规定紧急禁令——考虑到婚内强奸未被视为犯罪行为,此类事件得到非正式处理——婚内强奸受害人是否可以在法庭寻求补救。

43.最后,她想了解强奸犯是否可以通过与其受害人结婚而逃避惩罚;《刑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允许所谓的名誉杀人,报告国是否打算废止将婚外性关系定为犯罪的1973年第70号法律。

44.Popescu女士说,陈规定型观念不会通过颁布立法就能消除;实际措施也是必要的。利比亚社会显然仅把妇女视为母亲,而不是男性的平等伙伴。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这样以及其他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

45.她赞赏报告国在贩运人口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但报告中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现象的战略缺乏信息,她对此表示遗憾。她想知道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根源并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执法官员在此方面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受害人如果作证是否获得保护;采取了什么措施让受害人复原并帮助有意愿放弃卖淫的妇女。她还欢迎关于贩运人口的数据。

46.最后,鉴于委员会就虐待移徙者,特别是无证移徙者和寻求避难者所获得的信息,她很想知道政府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妇女移徙工人。

47.Chutikul 女士赞赏报告国在卖淫问题上全面的立法,但遗憾没有关于遏制卖淫的实际措施的相关信息。她敦促政府在下次报告中着手处理这个问题。委员会还想知道有多少案件产生了起诉,执法官员是怎么处理卖淫和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是否涉及嫖妓需求问题;报告国是否就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后续行动。最后,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制定一个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民众国是否与其他国家就国际人口贩运问题开展了合作。

48.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要充分了解利比亚社会,委员会成员必须要牢记阿拉伯国家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与西方国家非常不同。由于不同的文化传承,阿拉伯社会和西方国家对妇女的贞操问题持有相反的看法。

49.她否定了复原中心实际上是拘留中心这种暗示。卖淫或通奸妇女被安置在这样的中心是为了防止她们被男性亲属杀害。被安置在中心前,这样的妇女必须首先被法院判决有罪并被判刑。另外,只有司法调查的对象才需要经过贞操测试。中心也收留寡妇和其他无法单独生活的妇女,以促进其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似乎不了解,有些在西方社会完全可以接受的行为在利比亚社会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50.最后,法院2008年聆讯了愈900起涉及性犯罪的案子。

51. Elayeb 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称,利比亚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并对任何威胁生命、人身安全、财产或任何人自由的行为施以重刑。它也将性攻击和性骚扰定为犯罪,并针对未成年人或有心理或生理残疾的人的犯罪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执法官员和司法官员也不例外。

52.虽然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地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根据《刑法》袭击妻子的男性可由于袭击或对家人造成伤害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管理结婚和离婚的法律禁止丈夫对其妻子实施身体或心理伤害。各种法律,包括《宪法宣言》和《人权绿皮书》都赋予所有公民由独立司法机关给予公平审判的权利。此外,妇女有权对任何针对她们的歧视行为寻求法庭补救措施。

53.Huda Ben Amer 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就遭受的犯罪行为寻求法庭补救措施的妇女可以首先诉诸其他社会成员,如家人。许多案件是在私下里解决的。利比亚社会的特性以及家庭关系的力量意味着任何袭击自己妻子的男性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54.如果问题不能私下解决,妇女可以向国家20个妇女问题法院之一起诉。由于妇女案件与其他案件分开审理,妇女可以避免与暴力犯罪者同时出现在一个法庭所带来的社会污名化。虽然妇女问题法院目前仅限于的黎波里和班加西,政府打算在全国设立更多这样的法院。妇女如果害怕将案件告到法院的决定会有社会反响,可以在复原中心寻求庇护。

55.或者,若遇到强奸案,妇女也可以答应嫁给强奸她的人并在数月后离婚,因此可以避免社会污名化并给予妇女将来再婚的可能性。这样的解决方案在利比亚社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56.Elayeb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根据法律,实施强奸或通奸的男性无须迎娶相关妇女。但执法官员和法院,按照社会上接受的惯例,可强迫其这样做,即使性关系是你情我愿。被抓住通奸的男女往往要求法院让他们结婚,有时是因为双方一直就这样计划,有时是为了避免被定罪。

57.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在强奸和通奸案件中坚持使用结婚的手段的另一个原因是确定父子关系,这点在利比亚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58.Wafa 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称,执法官员通过阿拉伯国家联盟与联合国合作经营的方案就处理遭到袭击的妇女问题接受特别的培训。此外,民众国最近还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缔结了两项技术合作协定,其中包括就支持受到性袭击的受害人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提供培训的单元。目前近150名法官在联合王国就国际关注的若干问题接受培训,其中有男法官也有女法官。之后他们将回国培训他们的同事。

59.关于妇女问题的研究是学术机构的最高优先事项。在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童工问题在内的若干领域开展了研究。通过参加国际组织会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希望更好地了解得到国际接受的数据收集和列报的方法。

60.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由于经济繁荣且不存在贫困现象,利比亚妇女无须卖淫。此外,由于民众国经济活动的特点,利比亚妇女也无需利用她们的身体作为人体广告标牌。她谴责由于经济全球化而越来越多的对妇女的剥削行为,并呼吁发达国家的妇女拒绝对妇女身体的利用并要求归还自己的人性。

61.Anba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虽然贩运人口问题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实际上不存在,但存在着剥削从国内越境到其他国家的许多非法移徙者的问题。民众国与若干国家、国际移民组织和欧盟成员国欧洲外部边界行动合作管理局缔结了双边协定,以期解决非法移徙的问题。它还是若干国际打击贩运人口文书的缔约方。

62.Ibrahim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代表Hana保护妇女慈善协会发言时说,其组织的目的是保护妇女的权利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会在基层人民大会的代表就妇女遇到的问题进行报告。有一次,协会帮助一个遭到强奸并因此被家庭断绝关系的年轻女性起诉,并报考警校,现在她就在警校学习和生活。该妇女希望成为一个警官,这样她就可以阻止其他的年轻妇女遭到性袭击。

63.Huda Ben Amer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指望一个像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一样广大的国家的政府组织其边境的所有非法移徙活动是不现实的。移徙问题只能通过过境国和目的国之间的协调努力以及对来源国的发展支持得到控制。委员会成员必须敦促其政府严肃对待非法移徙问题。政府对所有移徙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和教育,给国家机构带来巨大的负担。目的国应该感激民众国所做的牺牲并与其合作制止非法移徙行为。

第7至9条

64.Belmihoub-Zerdani女士询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有如此多受过教育的有资质的妇女,为什么只有4%总人民大会成员是妇女,为何在政府高层和外交战线工作的妇女人数如此之少。其他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教的价值观似乎并不阻止妇女参与这些领域。报告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并充分实施所有未作保留的《公约》条款。

65.Flinterman先生,指出对问题和议题清单的答复与代表团开幕词之间的不一致,要求澄清与外国人结婚的利比亚妇女是否可以将国籍传给自己的子女。

66.Elayeb 女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说,根据关于国籍法规定的1980年第18号法律,与非利比亚人结婚的利比亚男性或女性,其子女到了成年年龄可以申请利比亚国籍。当前的法律得到修订,此类子女可以一出生就获得利比亚公民身份。2002年,相关执行条例经过修订,允许利比亚人获得双重公民身份,只要他们事先获得总司法人民委员会秘书长的核准。

中午12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