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嗣后:阿贾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名,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EDAW/C/NET/2及Add.1和2;CEDAW/C/NET/3和Add.1及2;CEDAW/PSWG/2001/II/CRP.1/Add.2和CRP.2/Add.2)

1.经主席邀请,荷兰代表团成员重新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说,在等待更全面资料的同时,她可提供两个例子,说明奈梅亨大学所进行研究的建议的执行情况。怀孕已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孕妇不再需要根据有关残疾的法律等待法定的12个月后才能得到社会福利。关于荷兰的税收制度问题,她证实,它是一个个体化的制度。她还证实,日托设施不足对职业妇女的人数产生影响,政府正致力于增加这类设施。有关刚通过的姓名法,她指出,新通过的这项法律改善了原先的状况。现在,当父亲确认其为生父时,母亲可坚持应由父母双方的讨论来决定孩子的姓名,尽管在实际情况中,父亲的观点通常仍然占上风。刚通过的这项法律也鼓励父亲承认他与孩子的关系,并使它成为正式关系,这也十分符合妇女解放的政策目标。关于小型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状况,她说这类团体通过三种方式获益于政府的补助。一些非政府组织从政府获得若干年的大量资助。此外,政府每年选择三个主题加以促进,非政府组织可根据其中一个主题申请财政援助。最后,政府每年向涉及非政府组织的一些小规模的主动行动提供支助。

3.Melander先生想知道,关于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个人在不满意委员会不具约束力的决定时,是否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以获得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他还想知道,那些通常来自东欧的贩卖妇女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因为担心在她本国遭受基于性别的迫害而请求在荷兰得到庇护?非政府组织是否可参与做出关于驱逐出境的裁判,以确保这些妇女若被驱逐而不致落入人口贩子的手中?

4.Gabr女士希望荷兰作为宗主国,将能发挥积极作用,以加强在两个海外属地上的妇女权利。她想知道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处理荷兰境内不允许妇女加入的政党。对于妇女在高级别外交职位和司法部门中所占百分比较小的情况,她表示关切。她相信,政府会加强其打击该国仇外态度的努力,这种态度尤其影响到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而且还相信,它将全面执行有关的人权文书,尤其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Hazelle女士指出荷兰代表团中没有来自海外属地的任何成员,因此希望宗主国政府将发挥更大作用,确保全面实施海外属地上的所有人权,作为其对这些属地涉外事务责任的组成部分。令人感到担忧的是,专门保护各属地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已被大量裁减。

6.她还警告说,加强妇女就业并不会自动导致经济和政治独立。薪酬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如果说这是因为妇女的教育水平较低,而且工作经验较少,只能证明男女竞赛的场所并不平等。此外,赚钱越多并不一定就应该花钱越多:传统的文化习惯、情感方面的依赖性、自尊不足、宗教信仰和习惯以及包括担心子女命运等家庭压力,均阻碍妇女自由花费她们的收入。妇女即使去工作,接受教育,或甚至已处于中上阶层,但仍会遭受虐待。如果一种性别始终感到比另一种性别优越,则会不断通过暴力来维持这种感觉。需进行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才能确保全面尊重法律,改变社会化的模式,向受害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改造采取暴力行为者。

7.Ferrer Gomez女士也指出荷兰代表团没有来自海外属地的成员。她关注劳动力市场和其它地方对该国境内的少数者,尤其是移徙妇女进行歧视的种种迹象。她想知道,已采取哪些措施以打击荷兰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扩大的令人担忧的趋势。政府已如何致力于打击宣传和煽动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组织?由于采取结构性调整政策,较为贫穷的妇女发现她们的机会随着不断减少的社会福利预算而有所减少,尤其是在自治领土上。在多大程度上这些脆弱群体能从社会援助中获益,尤其是在健康和教育方面?另外,政府如何对威胁到荷属安的列斯妇女状况的经济危机作出反应?

8.她对于荷兰政府和人民容忍自由经营妓院的立场感到吃惊。卖淫妇女经常是移民,她们面临着不寻常的生活状况,而且需要协助。对卖淫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是另一个歧视和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的迹象。她还感到关切的是,负责保护海外属地上的妇女的工作人员已被裁减,使他们更难以完成任务。海外属地的许多帮用工人通常都是外国人,她们的权利没有得到任何保护。她们通常被迫工作五年,之后才允许换工作。她指出,该报告提到有一个委员会正向政府提供关于人口政策和性别问题的意见,她想知道该委员会与国家处理性别问题的机构之间的关系。

9.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在答复关于是否可以将涉及平等待遇的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以便得到具有约束力的裁判的问题时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这么做。

10.Karreman女士(荷兰)说,荷兰已制订各种程序,可以因基于性别的迫害给予庇护,并向贩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提供庇护。贩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可得到临时居留许可证,同时对他们的申诉进行调查,在这期间,他们可以得到咨询、医疗和法律服务。就寻求庇护的妇女来说,已颁布的考虑到性别问题的程序指示规定那些对庇护做出决定者应根据原籍国的社会状况来做出评估。各国在下列各方面的考虑存在分歧:何谓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何谓政治活动,地方当局在履行责任时能采取暴力行为的程度,妇女可以被限制在发挥某些通常是从属作用的程度,以及地方当局鼓励和保持这些作用及不为保护妇女权利进行干预的程度。在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之后,荷兰当局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具体规定,确定一名女性申请者是否有充分理由担心她会受迫害。一个研究小组正进一步探讨该问题,该小组将在11月提出报告。

11.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说,关于不接纳妇女入党的政党的问题,平等待遇委员会正研究一名被拒加入该政党的妇女提出的申诉,而且政府预计该案件将最终会提到法院审理,以便做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判。关于在司法部门和高级外交职位中妇女的人数问题,数字的确较低,尤其是在后者的情况中。这两个部门已包括在最新制订的妇女解放政策所确定的目标中。关于所提出的就业和家庭暴力问题,她指出,尽管就业和经济独立并不能保证完全消除家庭暴力,但这两方面已被视为实现该目标所作出的努力的主要内容。所有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也都参与消除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努力。

12.van den Berg先生(荷兰)指出,根据现有的条约安排,荷兰、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共同拥有一位国家元首,并采取共同的防御和外交政策,但各自对其内政事务则完全具有自治权。关于荷兰对自治的海外领土提供援助问题,情况各不相同。荷兰向荷属安的列斯提供某一数额的援助,主要用以维持当地的海岸警卫队。阿鲁巴较为繁荣,旅游业兴旺,因此,所得到的援助较少。关于在自治领土上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问题,宗主国政府无权强加任何政策,但正在积极协助这些领土,并向它们提供咨询意见。关于自治领土状况的其它问题,将转交给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有关当局,由它们作出答复。

13.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说,荷兰政府特别注意少数族裔问题。除其他外,为了鼓励参与劳动力市场,减少暴力行为,并改善保健服务,荷兰政府已要求提出一份关于少数族裔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加强收集关于这些少数族裔的资料并加以分析。荷兰政府已成立,由少数族裔、雇主和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由它完成这项任务。已成立一个处理少数族裔和移民政策的部门,与她的办公室合作,并特别关注妇女的状况。如果她所在的部门制订了一项关于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它就会转而处理少数族裔问题。

14.虽然荷兰尚不打算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然而,在荷兰境内的移徙者却享有国内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得到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国际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利。荷兰已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雏妓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荷兰打算批准这两项议定书。

15.Ling女士(荷兰)说,荷兰公众对卖淫问题以及政府应如何处理该问题存在歧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卖淫是对人类尊严的冒犯,因此令人无法接受;另一种看法认为两相情愿的成年人之间用性换取金钱,与个人尊严毫不相干,因此属于完全令人可以接受的专业。这两种观点将在议会中进行讨论。政府已颁布新的立法,防止剥削妓女,理由是卖淫和妓院是社会生活无法避免的事实,而且将卖淫定罪在阻止卖淫和处理有关的罪行方面均是无效的。通过允许卖淫,政府可使得该部门进行安全的体检,具有透明度并免于犯罪行为。同时,政府正采取严厉的立场,反对诸如强迫别人卖淫和未成年者卖淫等令人无法接受的做法。新颁布的立法旨在通过采用颁发许可证制度来调控卖淫部门;打击非自愿卖淫;保护未成年者;保护性产业者和改善她们的条件;切断卖淫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并减少非法的外国人参与卖淫,该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性暴力和性虐待,其宗旨是保护公共道德。

16.副主席阿贾尔女士主持会议。

17.Manalo女士指出欧洲国家是目的地国,因此,她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考虑与原籍国进行联络,因为贩卖妇女毕竟是一种跨国犯罪,需要采取跨国的对策,尤其是,她想知道荷兰正在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被驱逐到原籍国的妇女不会再度落入贩卖人口者的手中。另外,她想知道荷兰是否属于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打击陆、海、空坐偷运移民的议定书》的签字国,并想知道荷兰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偷渡移徙女工。

18.荷兰在实施男女平等方面比荷属安的列斯或阿鲁巴取得了更多的进展,如想知道是否已开始实施任何方案,以便荷兰能向这些国家提供合作或建设这些国家的能力,以便执行公约。关于公约第6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她指出,欧洲换工制度原来是作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制度,现已演变成一种规避移民法,将其他地区的女子带到欧洲的办法。换工的工人得不到任何和社会保障或保健福利,而且他们的工作和闲暇时间、人际关系或薪酬方面没有任何规定。她想知道荷兰是否考虑禁止未受保护的帮佣工人,而且是否考虑将该问题提到欧洲联盟进行讨论。

19.Shin女士指出,第6条要求缔约国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她想知道荷兰如何界定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除禁止强迫卖淫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卖淫之外,是否还有其他限制?她还想知道,达到什么劳工标准,是否适用最低年龄的规定,以及哪些状况被视为有剥削性质,另外,还希望了解自颁布新的立法以来,已注册多少妓院,已雇用多少妓女,是否采用劳工合同,以及妓院是否纳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妓院达到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标准?

20.她想知道荷兰是否考虑,有可能在今后划分两种类型的卖淫,一种是有许可证的,另一种没有许可证的,因为卖淫总是涉及到私下进行的因素。报告表明,将每两年审查执行新立法的情况。她还希望能在一年之后就能有评价结果。

21.LivingstoneRaday女士说,她赞扬荷兰采取妇女解放政策和执行生命周期项目,因为这很可能改善家庭中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荷兰存在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模棱两可的法律及社会规范。妇女参与劳动力的数字约为50%,其中包括每周只工作12小时的妇女,该数字非常低。她想知道,现有的一些规范是否造成妇女劳动力较少的原因,这些规范包括课堂时间较短,两天带薪育儿假以及工作配偶可减税,(这是抑制已婚妇女不工作的原因之一);另外,她还想知道由三方资助照料受抚养者费用(如产假)是否使得雇主不愿意雇用有子女的妇女和育龄妇女。在这方面,需要了解照料需抚养者的费用是否直接由雇主支付给雇员,或属于范围广泛的补助组成部分。

22.她想更详细地了解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强暴和家庭暴力事件报案的数目,这两类罪行分别定罪的数字,以及对这些罪行惩罚的幅度。她想知道向能提供证据的贩卖人口报案的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是否属于强制性,而且,有多少妇女在提供这类证据后已获得居留证而布留在荷兰;此外,她想知道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对贩卖妇女采取了什么政策,而不论它们是原籍国、过境国或目的国;另外,它们如何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该缔约国还应提供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境内发生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事件的数目。

23.Aouij女士赞扬设立一名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家报告员,并鼓励其他欧洲国家加以仿效。她想知道,该报告员是否已编写一份报告,而且该报告将提交给哪个管理机关。荷兰已在大会第三委员会提出两项重要决议,一项呼吁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作法,另一项则谴责“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在这方面,她想知道,这两种做法是否发生在荷兰。她也注意到,设在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已宣布强暴和性奴役是危害人类罪。

24.最后,她想知道,荷兰是否已向穷国,尤其是非洲穷国提供国际合作,以期除其他外,协助妇女、减轻贫穷与艾滋病作斗争。

25.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并说,换工工人和其他帮佣工人在荷兰均得到很好的保护。工时、保健福利和交通费均属于政府政策规定的条件。此外,还大力鼓励应促进文化交流的活动,例如通过语言培训进行此类交流。

26.国家报告员的任命起因于主管妇女解放政策协调部长提出旨在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一项倡议。希望能通过在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任命国家报告员来加强合作,而且希望或许能任命一名欧洲报告员来为欧洲联盟委员会服务。国家报告员的工作促进了确定走私和贩运的格局,这极大地加强了欧洲执法机关与单位受害者原籍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和协作。

27.Peters先生(荷兰)说,关于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的问题将提交给各自政府,并在适当的时候将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他告知委员会荷兰已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题并打算批准所有这三项文书。

28.Verstand-Bagaert女士(荷兰)根据1998年和1999年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罪行的报告提供了详细的统计数字,并指出性犯罪要比统计数字更为普遍。

29.Karreman女士(荷兰)在答复关于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的问题时指出,给予这类受害者的居留证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关于发放临时居留证的具体统计数字将在以后提供给委员会。为防止剥削工人,当局只发放不可延期的居留证。

30.González女士强调了荷兰政府为执行关于保健和福利第12条而制定规定的战略中所包含的积极方面,并要求该国代表团提供关于第24项一般性建议所适用范围的更多的资料。特别是最好能得到更多关于保健接受者族裔方面的详情。

31.近年来,委员会特别注意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影响和范围,保护妇女免遭歧视的重要性,以及缔约国审议吸毒问题的必要性。考虑到荷兰在放宽对麻醉药品控制方面的独特立法立场,最好能得到更多资料,说明立法措施对使用麻醉药品和吸毒的影响,尤其是在年轻妇女中。她指出,委员会也有兴趣了解,荷兰政府是否可以在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吸毒作斗争方面向海外属地领土提供特别的援助和指导。

32.冯淬女士想知道移民中从事卖淫工作者所占的百分比,妇女是否有被卖去当妓女者,中央政府在管理卖淫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关于妓院新的立法是否促进了卖淫事业的发展。

33.Kwaku女士祝贺荷兰代表团提交了报告,但都对于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境内的形势表示十分关切。她注意到,社会和就业大臣曾表示已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协助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她想知道安的列斯和阿鲁巴境内的非政府组织是否也得到这类资金。荷兰代表团要澄清以下的说法,“移民家庭的女孩有时采取相对效率不高的途径接受学校系统的教育”。

34.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在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时说,移民家庭的女孩未直接进入较高程度的职业学校,她们通常进入较低程度的职业学校,然后进入中等级别和较高级别的职业学校。虽然她没有关于移民从事卖淫出所占百分比的准确数据,但她能肯定,取消对妓院禁令的结果之一是,政府能更准确地了解色情业者的数量,包括移民从事卖淫者人数的百分比。政府已将对卖淫行径的管辖权转交给市政府,但是,政府仍负责劳动检查,纳税情况和形势评估。法律规定两年的审查期限对于完全评估形势不会太久,政府也十分关切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

35.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家报告员首先向内阁汇报,尤其向司法部长汇报,然后由司法部长将该报告转递给议会,议会对于报告员的研究结果十分感兴趣,就 的作用来说,通过内政部向各政党党员提供培训,以便使他们能了解性别问题,并鼓励妇女参与。在谈到媒体的问题时,她指出,已制定一项多年计划,提高记者对于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并通过提供政府补助以鼓励妇女参与电视节目。由于执行该方案,目前已有电视台专职女记者报导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情况。

36.她对于荷兰能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感到乐观,这种乐观的态度产生于过去三年里妇女状况所发生的动态,政府在鼓励妇女参与劳动力的和政策包括对育儿设施进行投资,通过一项关于工作和照顾他人问题的法案,使男子和妇女均能有机会照顾他人,包括子女。关于工作和照顾他人问题法案包括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使父亲子女出生时能享有三个月育儿假。预

期需要几年才能实现所有这些目标。政府这项政策是基于雇主和雇员间共同承担的责任,并鼓励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协议。就男女同性恋者的解放问题,议会在上星期才通过一项多年计划允许同性伴侣结婚。

37.Tiems女士(荷兰)说,目前正在重新讨论关于妇女保健问题的政策,以便除其他外,从多文化角度来制定一项关于性别和保健问题的综合、国家战略。在1999年,保健方案已考虑到男女性别的因素,这是基于妇女保健问题指导委员会最后报告的建议。后来,在今年3月份,卫生部长成立了一个关于性别问题和族裔问题的专家委员会,以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使性别观点纳入荷兰总体保健政策中。然而,一项试点项目得出的结论是,需要在将性别和族裔观点纳入保健政策过程中提供指导。因此,已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将有助于从多元化角度进行具体的性别影响评估,这将用于培训公务员。就吸毒问题来说,她解释说,许多妇女为治疗忧郁症一直使用医生开的精神药物。她向委员会保证,将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关于使用精神药物和麻醉药物的统计数据。荷兰政府也十分关切吸烟和酗酒问题。

38.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感谢委员会的评论,并指出荷兰政府已竭尽全力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尽管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建设性的对话是重要的。

39.主席赞赏荷兰代表团作出真诚的努力,答复了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她希望,荷兰的下一次报告可包括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所有问题的资料,尤其是关于少数族裔问题、针对性别的暴力行为问题和卖淫问题者。此外,委员会也希望在荷兰代表团中包括来自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的成员。最后,她希望荷兰将能依照承诺在一年之内批准《任择议定书》。

下午5时4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