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5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韦德拉奥果女士(副主席)
后来的主席:冈萨雷斯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约旦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因冈萨雷斯女士缺席,韦德拉奥果女士(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约旦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JOR/1和2)
1.应主席邀请,Sabbagh女士(约旦)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abbagh女士(约旦)说,关于第2条,针对《政府公报》中未发表《公约》的问题,根据《公约》第27条,《公约》在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对约旦生效。在《政府公报》中发表仅仅是一种手续。约旦已经采取步骤,建议修正立法措施,以确保全面提高妇女的地位;一些立法已经得到修正,但各有关当局正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研究其他立法。
3.约旦《宪法》关于约旦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章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第6至第23条的规定所指的对象包括男女双方,原因是约旦是一个涵盖所有公民的民主国家,尽管他们的意见和努力可能会有何不同。其效力来自执行公平、公正和平等机会的原则。这使约旦人具有参与影响到其生活的决策的可行范围,从而确保精神稳定、安全、对未来充满信心、尊重国家机构并对公民资格感到自豪。《民族宪章》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不论其种族、语文或宗教。国家最高法律《宪法》要求验证在男女之间实行差别待遇的所有立法是否合乎宪法,并酌情予以修正。自批准《公约》以来,已经进行了修正或正在研究修正。这一程序一俟完成,就可以制定一项有关消除种族歧视的具体法律,提交立法机关。
4.1973年开始吸收妇女进入约旦警察部队,目前女警察在所有的保安部队中与男警察并肩工作。女警察得到了适当培训,其效率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标准,一些女警察还担任着领导职务。目前正在对女性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并在法学院的课程中纳入了国际法。
5.1988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加重了对强奸罪的处罚。如果受害人是15岁以下未成年人,则最高刑罚可为死刑。如果受害人年满15岁,而犯罪人是亲属,则也加重了处罚。
6.全国委员会最终认为,应彻底废止《刑法》第340条。政府在接到请求后对此已表示同意,而修正《刑法》的有关立法草案正等待国民议会审议。政府目前还在拟定一项新的《刑法》草案,以确保做到更为公正,并终止在刑事措施方面对男女区别对待的一切做法。
7.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对家庭和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有关法庭采取一切措施,争取夫妇双方实现和解。女方可以各种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夫妇分居,然后取得离婚。男方也可未经女方同意提出申请,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离婚被视为单方面行为,女方有权享有其全部权利,包括得到适当赔偿。已建议将此类赔偿数额改成不少于五年的赡养费。根据《刑法》,男方如果休妻而不去登记,则这构成对家庭的犯罪,而且他在休妻四个月后,不能控告女方与人通奸。
8.关于巴勒斯坦难民问题,1948年自愿留在约旦的难民已经自动取得约旦国籍,并拥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此外,巴勒斯坦籍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可以取得约旦护照。约旦境内的所有巴勒斯坦人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在所有国家机构中就业的权利,并有权受教育、获得健康保障和工作。其中许多人担任较高职务,并参加了参议院、众议员、各部委、军队、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关的工作。男子与妇女同其他约旦人一样承担相同的公民义务。
9.关于《公约》第3条以及约旦妇女全国委员会的结构和工作方法问题,她指出,由于高级政府官员在委员会中任职,确保了大臣会议中的三名大臣能够听到委员会的声音。此外,委员会与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全国委员会工作人员中的全部女性均从事全职工作,其中五个职位是技术性工作,两个职位属行政性工作。秘书处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它的政府通信网络及其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后者的所有成员全部自愿免费工作。政府负责支付全国委员会的经常费用,委员会则与一些捐助组织合作,共同执行某些项目。委员会还参加了国家儿童行动委员会、国家儿童联盟、国家人口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10.关于申诉程序问题,她说,最近已专门为此在首相办公厅设立了一个部门,全国委员会将与该部门进行协调。
11.关于全国委员会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当指出,参议院法律委员会报告员和众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都是全国委员会成员。由于与这两个组织存在内在联系,就确保它们充分了解全国委员会修正立法的提案。政府在国民议会中提出这些修正案并为其进行答辩,与此同时还通过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建立压力集团,向国民议会议员进行游说,以争取对修正案的支持,造福妇女。
12.全国委员会与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宣传对现行立法的修正。在过去十年里,新闻媒体特别和一般节目对妇女问题的报道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最好的例子就是广泛报道了妇女参与1997年议会选举的情况。但是,在吸引大批观众的电视连续剧以及商业广告中,仍可以看到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13.《公约》第5条是最难执行的条款之一。全国委员会采取了两种做法,即宣传和教育。已经拟定了一项宣传战略,呼吁为新闻工作者举办教育和培训方案,但由于缺乏开办和维持此类方案的必要资金,妨碍了其执行工作。尽管教育部给予合作,但非常难以进行努力,改变课程以消除对男女的陈规定型观念,而且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这也不可能在当地获得资金。但是,约旦正在尽其所能,以确保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参与全国委员会举办的众多方案和活动。缺乏资金不会使其放弃必须针对这两个群体开展工作的信念。
14.关于暴力问题,应当再次说明,过去十年在减少暴力行为方面取得的进展超过了预期。1992/1993年全国委员会拟定国家妇女战略时,有些人希望对暴力问题略而不谈。在最后通过战略时,仅有一项措施涉及防止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但是,防止对妇女采取暴力已经成为国家主要政策文件阐明的目标之一,而且约旦已经主办了讨论这一问题的阿拉伯座谈会。部一级的宗教机关在协助全国委员会提出暴力问题、呼吁废除《刑法》第340条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这一态度的转变是《公约》第5条要求的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重要例子。但是,在消除暴力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15.关于对刑事诉讼的宣传问题,她说约旦法律并不禁止在报刊和其他媒体披露司法判决情况,而且此类判决每天都在公布。但是,任何人若在法庭宣读之前公布司法调查文件,或公布其他禁止外传的敏感材料,则《刑法》规定对之处以最少5第纳尔、最多25第纳尔的罚款,以确保司法调查的完整性,保证司法部门的独立原则。1997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有748个犯罪受害人,其中27.4%是妇女。
16.受到行政拘留的妇女,若拘留的目的是向其提供保护,则不被视为犯人。这种混乱的由来是,以前她们因没有其他住处而被关押起来。但是,她们与普通犯人隔离开来。现在已为她们找到了适当住处,并将她们转移出去,而且她们正在接受职业和教育培训。
17.关于《公约》第7条,她说1994年任命担任乡、镇政会成员的妇女都是从地方协会中选出的,她们或是教师或是学校董事,或在志愿组织工作,都具有一些实际的领导经验。全国委员会已经举办课程,培训她们掌握必要技能,特别是因为这是妇女第一次获得乡、镇政会的成员资格。在地方项目和实地工作中,她们设法确定当地社区的需求,工作杰出;这已帮助赢得了公众舆论。
18.全国委员会组成由王国所有各部门的妇女参与的高级委员会,支持获提名者参加政治选举,并在外国专家的协助下,为候选人开办强化培训方案。参加1997年选举的妇女比例为49.5%。在一些区中,妇女当选的比例高于男子。
19.获任命进入参议院的女性支持妇女的事业,并与全国委员会不断保持接触,并通过全国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讨论会和会议与涉及妇女事务的非政府组织不断保持联系。1993年仅有一名女性获选进入众议院,目前众议院中没有女性议员。在1997年的选举中,鉴于女性候选人无人符合资格,妇女全国委员会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调,大力开展活动,要求将20%的议会席位分配给妇女。政府认为,妇女在社会中占一半,在分配议会席位时不应被视作少数人。全国委员会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正在继续努力,以制定出一个各方商定的公式。在1997年的选举中,大多数妇女是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的。但是,约旦妇女在政党中的作用还没有形成,迄今很少有妇女在政党中担任领导地位,或符合纳入政党选举人名单的资格。
20.全国妇女战略以加强努力选举妇女担任公职为目标,把重点更多地放在需要让妇女在政党中取得地位并帮助她们克服不愿参加公共生活的倾向。增订战略将订立用来衡量在这方面取得进展情况的量化目标和指标。
21.在答复关于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向其提供的实际协助问题时,她指出,社会发展部从其年度预算中划拨资金,分配给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数额占其预算总额的3%,而这类组织中10%强是妇女组织。一些大型组织每年获得财政部提供的拨款。妇女全国委员会虽无法向这些组织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但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此外,政府还协助非政府组织取得双边和多边外部来源提供的资助。它们还得到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直接援助,比如用以资助推动执行《北京行动纲领》的工作。
22.约旦妇女在女警察部队中可以取得少校警衔。这支部队履行若干职责,包括搜查、青少年工作、管理妇女监狱、法医的实验室工作、刑事调查、预防性安全工作、统计、居住和外国人事务、通信和培训。在外交使团中,妇女担任的最高职务是参赞,但在1980年代,曾有一名妇女升任大使一职。
23.关于国籍问题,她解释说,妇女全国委员会建议给予与非约旦人结婚的约旦妇女所生子女约旦国籍,这只是在对《国籍法》进行全面审查之前的一项临时措施。此类儿童并没有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在私立学校入学就读也没有任何困难。他们也能进公立学校,条件是父亲是约旦的合法居民。但是,如果父亲离开他们,而他们无法证明他们的居住地是约旦王国,从而符合受教育权利的前提条件,那么他们就会面临困难。
24.约旦没有签署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但她向委员会提到她以前对《公约》第8条的解释。1988年约旦决定断绝与西岸的行政和政治联系。自此以后,经约旦政府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商定,约旦境内出现了持有约旦护照、但没有约旦国籍的难民情况。非约旦人的约旦妻子或遗孀可以取得家庭公民身份证,但她的非约旦子女不能列于其中。
25.她说,在根据第10条采取的措施方面,由政府成员和非政府成员组成的国家人权教育委员会计划就约旦的人权教育以及妇女儿童的教育权利问题在近期内举办一次研讨会。1999-200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改变女童职业培训的传统方法为目标,要求加强对男女两性的职业培训和指导,并提供专门针对妇女的非传统的教育方案。
26.目前没有统计数据说明在国外学习的约旦学生的确切男女比例,但有迹象显示,男性的比例已经提高。不过,由于约旦公立和私立大学数目有所增加,而且经济条件不利于父母送子女去国外就学,过去十年里,在国外学习的约旦人的总数已有下降。虽然公共部门在任命人员时并未优先考虑在国外学习的人员,但私营部门有时却对之优先考虑。
27.文盲现象显然在老年人中较为普遍,他们在扫盲课程中占入学人数的绝大部分。非政府组织大力鼓励文盲妇女参加这一方案,而且总的来说努力要求改进其生活质量。教育部承诺,如果有至少十人愿意参加扫盲方案,就会提供教师和教学设施。此外,对大学女性教员进行细分表明,40%的教授是妇女。
28.她在谈到第11条时说,截至1998年底,约旦人口已达约480万人,年增长率约为3.3%;其中2.6%归因于自然增长。尽管过去十年中生育率降低,但预期截至2000年底,人口将超过500万,这妨碍了提高生活水平的努力。
29.1998年,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约为25%,其中包括300 000名新工人,其中约三分之二没有工作许可。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人口1998年约为14%,表明略有下降。26岁以下的青年男女占失业人口的一半以上。中学或大学女毕业生的失业率高于男毕业生的比率。
30.为了推行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并降低妇女失业率的政策,政府在现有的发展计划中订立了若干目标,其中包括把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从每年2.6%降低到2005年底之前的约2%;在公私部门以及志愿组织的参与下实施国家妇女战略;用非传统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培训,并资助小型的增收项目;组织劳工市场,重点是进行职业指导,以提高就业机会,特别是妇女的就业机会。
31.不许孕妇从事的职业,除约旦第二次报告第111段所述的情况外,还包括采矿、金属冶炼、爆炸物的制造等行业的若干危险工作或过于艰苦或要接触有害物质的任何其他工作。此外,禁止妇女在晚上8点到早上6点之间工作,而且宾馆、饭店、剧场、航空公司和运输部门等服务行业中的某些工种以及如年度盘点或准备削价出售等特殊情况中,一年工作不能超过30天。所有领域的妇女权益可以同样为巴勒斯坦籍的妇女所享有,而且后者也列入了两次报告中的所有数据。
32.关于男子参加计划生育方案,她指出,国家人口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方案,旨在提高男子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参与。特别是由于得到了宗教领袖的支持,这项方案继续取得了很大成功。
33.妇女全国委员会的一项目标仍是争取公私部门给予同样时间的产假,但如果增加带薪产假(第28段),有时可能导致雇主不愿雇用妇女。因此,政府在肯定这个问题不会加重妇女的失业问题之前,不会强行推动这项改革。
34.关于妇女在遭受暴力行为后的精神状况,以及由于强奸而导致怀孕的妇女的精神状况,需要更多的时间予以研究,因为法律不允许堕胎。
35.关于产妇的贫血发病率,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显示,约旦30%的孕妇患有贫血,未孕妇女同样如此。贫血发病率最高(34%)的是30-39岁年龄层的妇女。妇幼中心目前正在实施各项方案以纠正这一情况,包括提高认识、改善营养和提供产前指导。卫生部正在向产科医生和孕产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定期监测贫血情况。作为国家粮食计划的一部分,从2000年开始将在面粉中加铁。
36.截至1999年底,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总计有213例,其中22%是妇女;染病者中有55%为有约旦国籍的人,而82%是在约旦境外感染的。在染病的妇女中,已婚妇女占95%。在这一群体中,75%是家庭主妇,10%是教师,其余的是护士或裁缝。至于她们的受教育程度,她指出25%为小学程度,其余的大致为中学或高等教育证书程度和文盲各占一半,人数最少(5%)的为大学毕业生。
37.关于吸毒的发生率,她指出在1998年报告的512个案例中,3.3%为妇女。但是截至1999年底,这一数目已经上升到745例,不过只有1.6%为妇女。使用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和大麻。
38.关于第13条,她说经过全国委员会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最近调查,2000年2月决定审查对1985年第57号所得税法拟作出的修正(第二次报告第139段)。在起草修正案时,除其他外政府和非政府代表都参加了这项工作,其意图是反映约旦妇女的愿望。
39.根据拟议的修正案,丈夫或妻子将依法律规定获得减税,而且一方可视情况将扣减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妻子得到更多的减税,包括本人的学习费用以及子女和由她供养或抚养的任何其他人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的税额减免。拟议的另一项修正案把妻子的个人减免额从500第纳尔提高到1 000第纳尔。
40.关于住房,她指出,由于约旦社会仍以大家庭为主,即使在养家的人死后,妇女也无须担心被赶出住所。政府已经采取若干措施,以便利向妇女发放住房贷款。它们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用于新住房单位的供资;减税和按名义价格赠与国有土地上的建房用地;鼓励设立合作社和住房协会,以便向男女成员提供低收费贷款。鉴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很难作为一项减贫措施,设立一个专为妇女服务的银行。
41.政府正在进行各种努力,以减轻贫困和减少失业。在这方面已经启动了各种社会项目,以便向穷人和失业者、特别是妇女提供服务。现正分两个阶段实施社会发展方案:第一个阶段持续三年,耗资2.5亿美元,第二个阶段将涵盖其后的七年时间。第一个阶段将包括增加对小型生产项目和技术支助服务的供资,通过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其他方案将包括对穷人和失业者进行培训,以及开发贫穷地区的基础设施。妇女将能通过社会发展方案,按较宽松的条件获得技术援助和低息贷款。
42.最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认,农村妇女已经减少了对农业生产的参与,同时表明农业工人组织较为薄弱,缺乏有助于农业工人和其他农村工人、特别是妇女参与商业性农业的条件。该计划还确认没有制订对农村妇女进行培训的方案以及促进其参加农业发展、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的自愿方案。
43.该计划设想由政府对小农和农村妇女进行辅导,并开展在营销和农场管理方面进行指导的项目。计划还要求按宽松条件向个人和农业组织、其中包括妇女组织提供农业贷款,并向妇女设立的小型项目提供支助。
44.冈萨雷斯女士继续主持会议。
45.Aouij女士说,委员会成员与约旦代表进行了建设性对话,约旦代表就问题作出的答复是坦诚和让人增进了解的。她相信,在对话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将使缔约国能加快扩大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进程,使约旦获得更多的民主。提高妇女的地位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行的。此外,在约旦位于的地理区域,妇女解放成为消除宗教或政治蒙昧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支柱。
46.缔约国表明国际法与《教法》的原则并行不悖,而且现代化与传统可以调和在一起,因此应受到赞扬。约旦政府认识到,社会变革方案需要获得民众支持,进步的立法可以鼓励改变态度,并成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的最佳手段。缔约国在提高约旦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水平方面取得的成绩尤其令人鼓舞,原因是受过教育的妇女不会自甘地位低下。她相信,缔约国将在这方面继续努力,而且约旦势必将通过妇女与男子的共同努力而继续前进。
47.Gabr女士说,缔约国自从编写初次报告以来,特别是自从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明显的是,约旦拥有必要的政治意愿,能够使约旦的国内立法和社会条件符合《公约》的规定。
48.但是,她仍感到关注的是与非约旦人结婚的约旦妇女所生子女的情况;这些子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受到限制,因为他们被视为外国人。目前她尚不清楚的是,缔约国是否打算修正《国籍法》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法令,子女的国籍只能随父亲。她指出,这些规定并非源自伊斯兰教规,而是反映了它们通过时的政治形势。她还感到关注的是,在妇女由于遭到强奸而怀孕时,堕胎仍然是非法的:对此《教法》中并未明令禁止。
49.Goonesekere女士说,约旦的《国籍法》不再反映现实,原因是它所基于的假设是妇女将随丈夫回他的原籍国,因此她和子女都应采用他的国籍。这与有关儿童监护的规定也存在冲突,因为子女一般判给母亲。鉴于强加给与非约旦人结婚的约旦妇女的子女的不利条件,应尽快审查《国籍法》。她期望《公约》在获得法律效力时能在《政府公报》中发表。但是,她希望了解将设立何种机制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得到实施。
50.Schöpp-Schilling女士感谢约旦代表的详细答复。她承认缔约国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但她希望强调需要在若干领域采取进一步行动。
51.首先,政府应撤销约旦对《公约》的保留,原因是有关规定并非有悖对《教法》的更进步的解释。其次,它应确保早日完成将《公约》发表在《政府公报》的必要手续,以便使《公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该国政府应考虑给予约旦妇女全国委员会更广泛的权力。它不妨授权该委员会接受有关歧视的个人投诉,或设立一个正式的妇女部。这将发出一个重要信号,说明它承诺实现妇女平等。
52.Açar女士说,应赞扬政府在改善约旦妇女的处境方面取得的成绩。她敦促约旦妇女全国委员会把工作集中放在撤销对《公约》的保留,在《政府公报》中发表《公约》,修订《刑法》,并废止《刑法》第340条。该国政府在修订《刑法》时,作为一项指导原则,应将妇女作为拥有自身权利的人,而不是母亲、妻子或女儿来看待。
53.Sabbagh女士(约旦)感谢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许多宝贵建议,她将把这些建议转达给约旦政府、议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
54.主席说,缔约国明确承诺提高妇女的地位,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认为,约旦妇女取得的较高教育水平将有助于消除在充分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残留的障碍。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在子女的国籍问题上没有确认妇女的权利;在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实行暴力的问题;为维护名誉而杀人以及对杀人者不予惩罚;在强奸或乱伦导致妇女怀孕时禁止堕胎。她相信,下一份报告将载列资料,说明为处理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她再次敦促政府撤销约旦对《公约》的保留,并呼吁它尽可能广泛地分发委员会讨论第二次定期报告时的记录及其有关的结论意见。
中午12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