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第66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19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申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耳他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主席缺席,副主席申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耳他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MLT/1-3)

1.应主席邀请,马耳他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代表团回答前一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3.Bugeja女士(马耳他)解释说,因为国内法完全适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所以未将《公约》列入国内立法。但是,马耳他法院完全可以把《公约》作为解释依据。马耳他为宣传《公约》做出了各种努力,已经将《公约》文本发到政府官员、学校、妇女组织和其他国内机构手里。为促进性别平等,马耳他还在各政府部门和半官方组织设立了社会性别股。因为英语是马耳他的官方语言,而多数人口都能使用两种语言,所以未将《公约》译成马耳他语。因为政府正在等候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是否存在签署《任择议定书》法律障碍的意见,所以还没有签署《任择议定书》。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之规定,该《任择议定书》将在不必列入国内法的情况下生效。

4.早在《欧洲公约法》颁布之前,马耳他政府就在1987年5月1日发表宣言,承认个人请愿权。马耳他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了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是由社会政策部聘请的一位顾问与有关部门、实体和个人协商后编写的。政府没有正式通过这些报告,也没有提交给议会。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将这些报告提交议会,因为马耳他国内立法已经经过欧洲联盟的严格筛选,并且已经通过了确保性别平等的必要修正。政府坚信,没有保留任何歧视性立法。如果非政府组织提出要求,我们可以向其提供这些报告。马耳他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并遵守为2002年12月31日以后提交报告制定的新指南之规定。同时,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NCPE)将会尽可能广泛宣传《公约》内容。

5.关于保留意见问题,马耳他已经提交了一项关于《公约》第11条的保留意见,允许立法保护妇女或胎儿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其他国际义务施加的禁止、限制或条件。对第16条提出保留意见,从而使该条第1(e)款中的规定不能被解释为使堕胎合法化的义务。关于对第13条的保留意见,尽管《社会保障法》最初承认丈夫是户主,但经过1996年修订之后,只有社会保障主管才有权指定正式的户主。对《社会保障法》的最终修订于2003年进行,废除了所有歧视性条款。关于撤回对第15条的保留意见的问题,家庭和社会团结部正在就这种可能性征求法律意见。

6.为了答复关于非政府组织的询问,包括全国妇女理事会在内的许多国际妇女组织已在马耳他设立了分支机构。非政府组织可以向家庭福利部非政府组织股提出资金申请和业务计划,申请国家资金。由家庭和社会团结部任命的委员会每年对这些请求进行评估,并就资金的分配问题向部长提出建议。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NCPE)于2004年1月设立,由七名具备法律、教育、性别问题等背景的成员组成。在最近一次预算中,前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从家庭和社会团结部得到了2.7%的政府资金。

7.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与所有部门和部进行合作,起草并实施了有关平等问题的各项政策。委员会确保政府官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在其工作中体现社会性别观点,而且还确保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在所有立法和政策中体现妇女的关切。无论起草何种新法律,都必须向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咨询意见,该委员会还是负责监督《促进男女平等法》执行情况的法人实体。在政府部门和公共实体内部设立的社会性别股提交年度报告,监督性别平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全国委员会还做出各种努力,向马耳他社会宣传《促进男女平等法》的各项条款。委员会还与广告机构、银行机构和媒体进行联系,确保其尊重性别平等,并且监督广告出版物,清查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说法和其他歧视性做法。

8.2004年前六个月内,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共收到26起性别歧视投诉。在答复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投诉时,委员会主要与总理办公室内部管理和人事办公室进行协商。与私营部门雇员有关的问题同工业和就业关系部协商。尽管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是家庭和社会团结部的一部分,但委员会在决定和行动中拥有充分酌处权。委员会向部长提交年度活动报告,但不接受部长的指示。自2004年成立以来,全国委员会一直在遵照其自己制定的《2004-2006两年期战略政策指示》。已经确定了多项有助于纠正目前情况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各项政策以及在各级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加强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确保在各级政党、工会和其他社会伙伴中的充分代表权;提高大学课程、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中的性别认识;以及通过教育和媒体运动消除定型观念等措施。

9.关于《马耳他宪法》的执行问题,违反宪法条款的案件可以向民事法院第一法庭和宪法法院提出起诉。根据《宪法》第46条,防止性别歧视等基本权利和自由可在马耳他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尽管报告中没有提到监察员的问题,但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正在与监察员办公室密切合作,并将继续强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重要性。

10.总检察长目前正在起草《禁止家庭暴力法》,然后将提交给内阁和议会。该法律草案涉及受害者的保护、犯罪者的逮捕和法庭传讯、犯罪者的待遇、以及在发生暴力后继行为时国家代表受害者继续采取行动的干预措施等几个方面。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项法律是必要的,因为《刑法》条款过于宽泛。

11.关于支助少龄母亲的问题,许多专门处理少女怀孕问题的中心仍然存在。这些中心的存在是否助长了少女提前经历性生活,尚不得而知,但少女怀孕现象似乎并没有增加。这些中心的宗旨之一就是确保怀孕少女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并增加其就业机会。另外,中心还向即将成为父亲的男子提供支助服务。

12.作为实施性别问题主流化计划的一部分,针对中高层政府管理官员进行了一系列性别认识培训和性别影响评估,然后又拟订了一些建议,并经由高级官员通过。性别影响评估培训还包括由政府各部拟订试点项目。马耳他政府于1999年重申其致力于性别平等,并且努力在各级和各领域的公共管理部门中体现性别观点,可以让公职人员和所有政府部门及实体负责在2000年实施性别主流化工作,以此来实现这一目标。性别主流化的目标现已纳入具体部委。

13.在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时,她表示同意如下声明:要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就必须超越正规立法。关于马耳他政府是否打算采用任何临时性特别措施的问题,特别是在就业和提高政治代表权方面,她表示,马耳他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法律得到充分实施,从而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关于《宪法》有关临时性特别措施的具体措辞问题,她指出,《宪法》第45(11)条规定:“本条款的一切规定不得适用于任何法律或依据某项法律的授权实施的任何事项或任何程序或安排,只要此种法律、所实施的事项、程序或安排准备采取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为目标的特别措施,而且在考虑马耳他社会结构的情况下显示此类措施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是合理的。”

14.在谈到《公约》第5条时,她表示,尽管暴力的受害者肯定不会仅限于女性,但委员会的声明没有得到标题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合并报告第5.19节以及有着同样标题的第16.19节内容的支持。将对于暴力行为的性别特异性缺乏认识和敏感归咎于迟迟没有完成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事实肯定不是这样。

15.由于强奸罪是对人的犯罪,关于《马耳他刑法》将强奸列为破坏家庭良好秩序罪以及这种罪名已经落伍、应该立即予以纠正的问题,她表示,应该指出的是,强奸罪被归为“破坏家庭和睦与名誉罪及违反道德罪”项下的刑事犯罪。将其归为违反道德的刑事犯罪,不算是落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归为对人的犯罪还是违反道德的犯罪,都不会对犯罪的严重程度或相关处罚造成重大影响。

16.家庭暴力股作为提供社会支助服务的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政府那里获得850 000马耳他里拉(约合250万美元)的资金,占政府拨给家庭和社会团结部预算的32%。该机构还雇用了大量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在各个领域开展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家庭暴力领域。家庭暴力股还与警察部门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以咨询疗法和法律意见的方式,向所有利用该股服务的客户提供支助。有困难的客户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法》项下提供的财政援助。另外,客户还可以通过与该机构进行密切合作的教会组织获得其他支助系统的支助。关于对家务和志愿工作缺乏财政承认以及无权享受养老金如何体现平等的问题,她说,这正是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一再强调并将努力纠正的一个问题。

17.谈到教育问题,她指出,1999年12月推行的新版国家最低标准课程立足于性别平等原则,并且考虑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原则。正在对教师进行培训,但目前尚未就新课程对学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关于对马耳他大学性别问题委员会的评估,该委员会每月会议纪要谈到了查清不平等机会或待遇的根源问题。该委员会不仅就具体冤情采取行动,而且还在具体措施方面与大学监察员合作,力求在决策和决定的所有层面上推动性别均衡进入主流政策。

18.性别问题委员会参与推动平等机会的政策,包括帮助妇女解决各种问题,力求为具有特殊家庭承诺的男女创造有利条件,组织提高认识的讨论会和讲习班,特别是在辩论国内有关立法时。受理和监督大学工作人员和学生关于性别歧视做法的投诉,与性骚扰问题特别顾问合作,并就有关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对反映男女知识、经历和愿望的教学和研究,编写有关这些问题的年度列表,反映大学各院系和研究所的性别问题和政策,并在各网页和报纸上发表,编写关于各系开设新课程的年度列表,特别是与性别有关的问题,传播有关性别问题主流化和涉及性别问题的论文、文章和辩论。

19.性别问题委员会与马耳他国内及国际上具有类似目标的个人和组织建立了联系网络,并且在性别问题上起到了大学协调中心的作用。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共同分析新的性别统计资料,旨在突出任职方面的性别不平衡,最终实现合理改善。监督大学在奖学金发放、选拔和晋升标准、面试政策,以及女性在各委员会、董事会、大学评议会和理事会中任职情况等方面的就业条件。最后,该委员会还在全国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方面发挥着磋商作用,并制定了一项指导计划,帮助学生获得课程编写和职业方面的指导,提高女性学术及行政人员的认识,施加压力,让女性代表能够进入各委员会和国家代表团。

20.性别和发展专业文凭由马耳他大学工人参与发展中心颁发,政府对于希望选修这门课程的公职人员提供资助,该课程始于1995年,不是必修课。通过此项专业文凭,参与者可以获得有关性别问题的丰富知识,实践证明,这些知识是有效的资源,特别是对那些作为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的公职人员而言。

21.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尽管《禁止贩卖妇女法令》是一项始于1930年的法律,但已经过多次重大修订,比较符合目前的情况和要求。在过去五、六年的时间里,警察部门不断收到有关外国妇女在马耳他从事卖淫活动的报告。最近,还有报告涉及到从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贩运妇女的指控。有些人已被判有罪,有些案件仍在审理中。

22.除该《法令》之外,《刑法》中还有关于贩运人口的其他条款。《刑法》第248 B条规定:“凡以第248 A(2)条所述任何手段贩运人口,以剥削被贩运人口卖淫或从事色情表演或制作色情材料所得为目的,被判有罪者,应处以二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8 A(2)条规定:“第(1)项所述手段如下:(a)暴力或威胁,包括拐骗;(b)欺骗或欺诈;(c)滥用权力、影响或压力;(d)提供或接收付款或利益,以取得对他人拥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

23.已报告的卖淫案件有很多,但每一起案件都必须经过核实。据警察部门称,自2003年1月以来,已经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涉及外国妇女的重大案件已达四起。在这些案件中,有17名男性和2名女性被法院传讯。关于对受害人的支助问题,《警察法》规定,总检察长可以根据警察部门的请求,将任何曾经作为犯罪受害人或任何严重犯罪的从犯且决定向警察部门提供情报和证据以指证主要行为人的人列入“证人保护方案”。根据该方案,犯罪受害人还可以享受保护生命和财产的某些权益。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应对在审判期间提供口头证据的受害人进行遮挡,不让被告人看见,而且应在电视画面中进行遮挡。犯罪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审理期间出庭作证。

24.根据马耳他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是以卖淫为目的的游荡行为,而不是卖淫行为本身。卫生部卫生推广司负责性健康问题。有关卖淫和性工作的问题已在学校中提出,并进行了讨论。向因街头游荡而被捕、且被法庭传讯的妇女提供志愿咨询服务。警察部门还向那些希望不再从事卖淫业务的妇女提供保护,特别是防止她们再次落入从其服务中获利的人之手。

25.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条,她说,在最近举行的欧洲议会选举中,在代表国民党参选的八名候选人中有两名女性候选人,其中一人以微弱差距落选。现任总理在2004年3月任命的内阁反映出其鼓励女性积极参政的承诺,在本届内阁中,与总理属于同一党派的三位女性当选议员被任命为部长,其中两人为内阁部长,一人为次长。马耳他工党和民主选择运动党都实行配额制度,但表决权终究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在1947年以来的投票和全国大选中,以及在1993年以来的地方议会选举中,男女公民一直拥有平等权利。在本届议会中,女议员占9.2%;在地方议会中,女议员占17.6%;在前10级公职中,43.6%的职务由妇女担任,但在前两级公职中没有妇女任职。

26.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8条,她说,通过外事服务考试并且愿意从事外事服务的所有女性都可得到雇用。外交部新任命的常务秘书就是一位女性职业公务员。谈到《公约》第9条,她说,关于妇女在婚后必须申请新护照的要求没有歧视性。只有婚后采用丈夫姓氏而变更姓氏的妇女才必须申请新护照。婚后选择保留其婚前姓氏的妇女不必申请新护照。在马耳他结婚的妇女在申请护照时不需要出示结婚证。

27.马耳他妇女有权在婚后采用其丈夫的国籍。有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选择放弃其马耳他国籍而采用丈夫的国籍,那么她就无权持有马耳他护照。已婚妇女必须提供其丈夫的护照号码,以便护照部门能够调查其是否有权获得马耳他护照。持有199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马耳他护照的已婚妇女,如果个人资料没有变更,在申请新护照时无需提供丈夫的详细资料。

28.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0条,她说,马耳他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都是义务教育。大专和高等教育为义务后教育。在2003年,有9 000多人参加成人夜校学习,其中绝大部分是妇女。这些课程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基础文学课程到学术课程,从工艺和音乐到职业课程。但这些课程中没有职业指导方面的内容。女性继续保持着较高的高等教育成功率:完成高等教育的女生比例高于男生。2003年,在马耳他大学全体毕业生中,女性毕业生的比例为57%。完成中等教育的女生比例也高于男生。

29.马耳他所有大学生在学习期间都可以获得政府津贴,因此,没有出现奖学金和补助金的问题。公立学校中的男女同校教育仅限于初等教育和义务后教育。大部分私立学校都是男校或女校,只有少数学校提供男女同校教育。独立学校绝大部分是男女同校。关于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鼓励男生学习女性为主的课程的问题,她说,主要是通过中等教育中的指导和咨询来实现这个目的。总的看来,女生对体育运动的参与似乎并不少。根据性别平等原则,所有学校的男女学生都有同样的机会参加体育锻炼。

30.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她说,力图在工作和生活之间实现平衡的大多数措施都同样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这些措施鼓励在工作场所中实现更加均衡的男女比例。公职部门一直支持这些措施,与私营部门的协商目前也正在进行当中。培训所有公务员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以加速实现事实上的性别平等,是马耳他政府的政策。现有的工资差别是男女所从事的不同职业类别的平均年薪差距造成的。因此,收入差距、而非工资差距往往是由于默认而造成的,并非是直接歧视的后果。代表工会、雇主协会、行业组织、以及就业组织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多个团体正在举行讨论会,以便解决工资差距问题。作为将在2004-2006年期间执行的欧洲社会基金项目的一部分,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也正在开展一项关于性别薪资评估的研究。

31.《就业条件管理法》和《工业关系法》已在2002年12月被废除,代之以《就业和工业关系法》,该法适用于私营部门和准国有部门员工(非公务员)的工作条件。这部法律没有对督察员的职责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因为1995年《督察员法》已对其职责做出规定。旅游部门的工作人员以马耳他人为主。该部门的移民工人数量极少。随着马耳他加入欧洲联盟,在马耳他工作的其他欧洲联盟国家的公民将会享受与马耳他工人同样的权益和条件。工业和就业关系部保证《就业和工业关系法》适用于在马耳他工作的所有工人,不分国籍,只要其符合既定工作程序。

32.在回答管理层明显存在男性垄断问题时,她说,鉴于这些职务所需课程的课时较长,而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妇女承担照顾家庭的主要责任,所以参加这种课程学习的女生数量相对较少。随着关爱家庭的措施的推行和女性毕业生人数的增加,今后几年的形势应该有所改善。政府鼓励妇女申请领导职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机制与就业及招聘机构加强合作,支持这一领域的培训。就业与培训公司为希望回到劳动市场的妇女提供专项课程,还提供可以帮助已经脱离劳动市场的人实现重新就业的各种课程。

33.反映劳动市场需求的培训方案评估工作一直在进行,并且包括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模块。补充性劳动立法保证了在就业条件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同公立部门相比,私营部门推行的有利于平衡工作与生活的措施数量较少。因此,国家机构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这一领域的进展。为此,正在利用公立部门为私营部门树立典范。

34.教育、青年和就业部目前还没有提供任何儿童保育设施,但这个问题作为目前正在拟订的全国就业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正在予以解决。就这个问题已经提出了多份报告,而马耳他政府正在制定有关儿童保育设施的管理条例。尽管国立幼儿园和大多数私立幼儿园都接收三岁以上的儿童,但提供从婴儿出生到五岁的服务并将其纳入终身教育,是政府的政策。学校的开放时间通常是从上午8点到下午3点。政府、教会和独立学校根据具体需要并适当考虑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安排学校的开放时间。

35.很难准确说出在黑色经济中工作的妇女人数,因为没有这一部门的统计数字。但是在实际生活,家务帮工就是普遍存在黑色经济的领域之一,往往是由雇员要求不予公开,以避免为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社会保障金和增值税。不仅提到了1981年以前在婚后被迫辞去工作的公立部门女性员工的问题,还提出了重新就业后是否考虑以前的工作经验以及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补充性立法保证了对兼职工人的平等保护和禁止歧视,因此,在欧洲联盟指示反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精神的范围内执行了《公约》条款。

36.关于妇女如何在从事专职或兼职的同时履行家庭责任的问题,她说,从事一份工作以上的配偶经常选择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如旅游业或换班工作,从而能够兼顾多份工作。在有些情况下,雇主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个人(经常是家庭)的需要,但这不是正式安排,也不是固定制度。关于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的妇女人数,目前还没有统计数字。旨在提高妇女在公职部门高级职务中任职比例的行动计划目前仍在实施,并且正努力确保计划的成功。这方面的例子是任命了第一位女性常务秘书,这是公务员中排名在第二位的高级职位。

37.谈到消除关于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的深层定型观念的问题,她说,除了修改立法来确保在家庭作用和责任方面的男女平等之外,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利用一切可能的资源、尤其是媒体来鼓励人们转变思想,彻底消除这种定型观念。教育制度也支持这种转变。自《就业和工业关系法》于2002年生效以来,警察部门已经接到两起性骚扰报案。在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接到的投诉中,许多投诉都与就业问题有关,并且涉及到性骚扰问题,就其性质而言,这反映许多妇女已经意识到可以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向公众宣传权利和责任以及平等立法的全国性媒体运动正在酝酿当中,其中包括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38.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她说,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初级保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但药品不是免费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任何方式提供免费药品:在公共保健系统住院期间;患有某些特定慢性疾病的患者;以及所有符合特定经济标准的人。但是,保健司不负责提供任何药品,只保留一份基本药物清单,该清单不包括避孕药具等多种药品。谈到根据提供者的道德或宗教信仰在子宫内安装避孕用具是否构成对妇女自由选择的障碍,她说,必须再次在客户权利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这并不总是能够轻易做到的,特别是由于医学文献本身也没有就使用子宫避孕用具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很难有一种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况。

39.所有学校都必须采用国家最低标准课程,这意味着包括人类性征在内的个人发育和社会发展教育必须纳入学校课程。不提供相关教育的学校就是违反国家课程设置,国家会对其采取行动。自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开始实施以来,个人发育和社会发展课程一直在不断完善。所有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开设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内容涉及到关系、职业发展、性教育、药物、酒精和烟草等物质滥用问题以及学生自己提出的其他问题。这些课程的教师全都接受过指导与咨询方面的培训,采用讨论的形式授课,每次参与讨论的学生最多不超过15名。

40.性教育问题得到非常广泛的讨论,不再作为宗教教育的一部分,但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有宗教信仰的教师讨论教会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对于所有正当的课题都可以进行公开、自由的讨论,还可以讨论人工避孕和基本生物机能等问题。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中肯。授课策略是回答学生提出的所有问题。卫生促进司以及个人和社会发展司密切合作,开办性健康教育是其职责范围以内的工作。专业保健宣传员定期造访学校,提出讨论的问题。

41.关于根据第24号《一般性建议》将避孕作为控制少女怀孕的一种手段的问题,她说,少女怀孕问题是一种国际现象,从其他国家的做法中可以明显看出,光靠现有的避孕方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马耳他的政策是让教育在所有预防策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关于妇女患抑郁症的诊断问题,她说,近来为医学专业毕业班学生开设的医学社会学的半个单元课程吸纳了性别观点。谈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她说,确保根据社会需要修改立法,是政府和相关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各主管当局和委员会的职能。在多元化的民主社会里,确保这一工作的及时完成也是公民社会的职能。

42.谈到马耳他缺少女法官问题时,她解释说,作为辩护律师在马耳他的累计从业时间不少于10年,或在马耳他担任过治安法官,或同时具备上述双重经验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尽管马耳他拥有大量女律师,但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符合上述标准。政府很难找到能够担任法官的合格人选,这已不再是什么秘密,甚至在男性候选人方面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具备了所需经验的人更愿意继续从事律师行业,律师的收入通常要比法官的收入高得多。许多女律师被任命为初级法院的治安法官,因为这一职位的任职要求大大低于高等法院法官的任职要求。已有一名女律师被任命为欧洲联盟一审法院中的第一位马耳他籍法官。

43.在回答为什么在涉及亲权的情况下仍然由社会事务主管决定谁为户主以及《社会保障法》与《民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时,她回顾了在审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留意见时所做的回答。《社会保障法》不适用于亲权。不能说两种立法之间有区别,因为《社会保障法》适用于对社会保障权益、养老金、法定津贴、以及支付分摊款项的权利,而《民法》则适用于民事性质的问题。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的数据问题,她指出,还不能肯定是否存在按性别分类的相关数据。如果有的话,肯定会列入下一次报告。在回答关于夫妻间纳税申报权的同意问题时,她说,如果认为同意即涉及到申报收入,则丈夫确实需要妻子在申报单上签字。

44.在谈到离婚问题时,她解释说,离婚权没有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或条约中也没有类似的解释。家庭立法通常被视为国内立法范畴。当婚姻破裂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也可以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私下离婚。自报告提交以来,已经成立了家庭法院,受理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案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未能支付赡养费,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对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法得到赡养费的一方可根据《社会保障法》申请社会救济金。最后一点,关于夫妻离婚后对彼此承担的法律义务问题,她提请委员会注意正在审议的合并报告第16.14节、16.16节和16.17节。

45.主席请委员会成员继续提出问题。

4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缔约国当然有权提出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不得违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关切的是,保留意见往往会破坏《公约》的普遍性,因此,委员会始终鼓励缔约国重新审议其保留意见。有鉴于此,她想知道对于《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的保留意见是否能够分别审议。关于妇女罹患抑郁症的问题,经验表明,由于性别定型观念的作用,医生对于女性比对男性更容易做出抑郁症的诊断。她想知道,马耳他报告提及的抑郁症比例过高和使用镇定剂的现象是否可能是过度诊断的后果,卫生部门的性别管理系统是否解决了这个偏见问题。最后一点,既然《宪法》要求临时性特别措施“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是合理的”,她想知道在确认这一点时采用何种标准。

47.Manalo女士说,她希望进一步澄清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的问题。报告国称,合并报告是“在与有关部门、实体和个人协商后拟订的”。她想知道这些实体是否包括非政府组织,如果包括,有哪些组织以何种方式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关于强奸罪被归为破坏家庭和睦及名誉罪以及违反道德的刑事犯罪的问题,缔约国认为这类罪名不算落伍的观点让她感到吃惊。因为这种观点意味着强奸罪是对家庭制度的犯罪,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强奸罪定为针对个人人权的犯罪。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48.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除了直接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之外,马耳他在国际法问题上固守双重制度,这意味着可以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在外人看来,马耳他似乎是在区别对待不同的人权条约。委员会对马耳他正在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感到欣慰,但想知道如何在国内法中体现该《议定书》的规定。关于保留意见的问题,委员会不怀疑缔约国有权提出保留意见,但希望强调指出,撤销保留意见也是缔约国的主权。委员会一贯的做法是敦促所有缔约国考虑撤销其保留意见。

49.Šimonović女士询问,《公约》未被翻译成马耳他语,不懂英语的人口比例是多少。

50.Bugeja女士(马耳他)说,已经考虑到了在抑郁症诊断过程中存在性别偏见的可能性。总检察长目前正在审议是否撤销保留意见;在最终撤销保留意见之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经过多次讨论。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报告编写工作的问题,应聘来编写报告的顾问已经接到指示,要与所有相关人员或团体进行磋商,其中包括各领域的专家和妇女组织,特别是她在前面提到的那些组织。

51.Xuereb先生(马耳他)说,《欧洲人权公约》的特殊地位有着历史原因。马耳他在1987年加入《欧洲公约》时,国家刚刚走出人权困难时期。新政府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就是《欧洲公约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实施《公约》条款。这项措施是马耳他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的例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马耳他当时极为关注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事实证明,欧洲人权法院因其复议机制而成为打击侵犯人权的强大堡垒。但是,马耳他不希望再有任何例外,而是希望恪守正常规范。

52.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的问题,由法院决定哪些措施“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是合理的”。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这一标准。另外,只要包括欧洲联盟在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反映,法院就可以援用相关立法作为司法解释的依据。英语是马耳他的两种官方语言之一,是义务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尽管英语的流利程度可能因人而异,但马耳他公民几乎人人会说英语。关于强奸罪的分类问题,可能只注重了实质,没有注意形式。由于马耳他加入欧洲联盟,需要对国内法律进行大量修订,有些地方可能被忽略了。代表团将转达委员会的关切。

53.主席说,委员会承认马耳他为改进立法和政策做出了巨大努力。性别平等在马耳他的历史不长,但她希望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尽管对马耳他而言,对欧洲联盟的承诺具有较高的优先地位,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所有缔约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委员会希望《公约》条款能够以马耳他本国法律制度认为适当的方式,在国内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得到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宣传。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保留意见进行审查,并且鼓励缔约国迅速批准《任择议定书》。对劳动市场中的妇女比例偏低、缺少托儿所和将妇女作为家庭主妇及照顾者的定型观念等问题需要进行纠正。可以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行政和外交领域的参与程度。委员会希望马耳他能够早日颁布禁止家庭暴力法。最后一点,委员会将会编写并提交其结论意见,请缔约国广为散发。

下午4时4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