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5日举行的第1726和第1727次会议(见CEDAW/C/SR.1726和CEDAW/C/SR.1727)上审议了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SYC/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YC/Q/6,塞舌尔的答复载于CEDAW/C/SYC/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推迟五年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了后续报告(CEDAW/C/SYC/CO/1-5/Add.1),并对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还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陈述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家庭事务部长米兹·拉吕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就业部和塞舌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一至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SYC/1-5)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2018年通过《塞舌尔人权委员会法案》,设立塞舌尔人权委员会;
(b)2018年通过《就业法修正案》,将产假延长至16周,将陪产假延长至10天;
(c)2016年废除了《刑法》关于禁止违反自然秩序性交的第151条(a)款和(c)款;
(d)2014年通过《禁人口贩运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
(a)2019年通过2019-2023年期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
(b)2018年通过青少年的性和生殖健康政策;
(c)2016年,社会事务部与国家统计局和南非非政府组织“性别平等链接”合作,开展了性别暴力关系调查;
(d)2016年通过了旨在解决所有领域性别不平等问题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e)2015年建立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协助的衔接机制,并通过了标准作业程序手册;
(f)2014年通过2014-2015年期间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框架,并设立人口贩运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
(g)2014年通过了旨在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国家就业政策。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上次报告审议之后,于2017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立法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在《宪法》中对歧视妇女的概念作出全面定义,不得拖延,定义须涵盖所有国际公认的禁止歧视的理由,并包含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
(b)确保禁止歧视的立法规定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
立法和体制框架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9-2023年期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至迟于2021年审查和修订所有歧视性法律,并定期对司法人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进行性别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各项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并在以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为目标的审查工作中征求妇女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公约》的可见度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将《公约》译为克里奥尔语,但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普通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了解有限,缺乏认识,也没有在法院援引《公约》的实例。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和民间社会合作,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并特别强调实质平等的概念。
(b)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确保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纳入职业培训,使上述人员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的规定,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解释。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为此设立家庭法庭和根据《家庭暴力法》发布保护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有限,她们在向法院寻求救助时面临着物质和经济障碍,而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告数量少于实际情况。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并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的物质和经济障碍,为此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区妇女协会合作,投资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无障碍设施,利用媒体、短信和其他渠道,从而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以及可用补救办法的认识;
(b)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从而使司法系统得到加强。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19-2023年期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其中确定了监测和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目标和具体目标,还赞扬缔约国任命国家性别问题管理小组作为《公约》的协调中心。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推动《公约》执行并支持所有部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性别问题秘书处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性别问题秘书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公约》和国家政策,加强与公共、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伙伴之间的合作。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欢迎塞舌尔于2018年设立人权委员会,并欢迎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对其进行认证的请求。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舌尔人权委员会尚未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也未将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其任务规定。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巴黎原则》确保塞舌尔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并给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有力授权;
(b)为塞舌尔人权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监测、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部对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性质和重要性了解有限,而且缺乏制定、通过和实施此类措施的战略。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SYC/CO/1-5,第19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设定妇女代表的法定配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加紧努力,提高政府官员、议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议会和外交事务部门,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c)为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人数设定30%的最低配额。
歧视性性别成见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欢迎通过2019-2023年期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该计划涉及所有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包括教育领域的歧视性性别成见以及媒体和法律领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与责任的歧视性性别成见和重男轻女态度持续存在,这可能加剧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加剧家庭暴力。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落实根据2019-2023年期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定期监测和审查这些措施;
(b)促进普通民众之间的对话,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歧视性性别成见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和加快必要的社会变革,创造有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有利环境。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国民议会提交了对话期间宣布的国家家庭暴力法,将婚内强奸罪纳入其中,并宣布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委员会还欢迎关于性别暴力经济代价的试点研究,以及对《儿童法》的拟议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禁止对女童和男童进行体罚并删除允许父母进行合理惩罚的语言。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是该区域性别暴力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付出的代价估计占到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2%。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少于实际情况,而且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所能获得的支助服务(包括适当的收容所)有限。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国家家庭暴力法和将性骚扰等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非国家行为体提供基于保密原则的性别敏感规程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针对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开展工作;
(b)更新反性别暴力战略,打击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通过一项资金充足的打击性别暴力的新国家行动计划;
(c)向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支持,确保为她们提供足够的收容所和支助服务,并为此建立资源充足、可获得的公共收容所,为开办收容所和提供受害者支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d)确保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禁止人口贩运法》(2014年),并设立了人口贩运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身份的识别工作效率低下,特别是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中以及涉及移民女工(包括家政工人)的案件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配有具体工具和规程的资源充足的适当系统,以便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身份并将她们移交给适当的服务机构;
(b)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移民官员、边防警察和律师、劳工和卫生检查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方案,让他们了解自己在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
(c)提高民间社会组织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技能,并加强媒体对贩运人口问题进行性别敏感报道的能力;
(d)开展国家基线研究,收集关于贩运趋势、形式和表现及其原因和后果的数据。
2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规定招揽卖淫和利用卖淫盈利是刑事犯罪,并对涉及卖淫妇女的条款使用贬损语言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的严重程度与色情旅游增长之间的联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希望不再从事卖淫的妇女缺乏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第154条,免除卖淫妇女和女童对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废除使用贬损语言的第138条(a)和(b)款以及第139条(b)款;
(b)研究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与缔约国色情旅游业增长之间的联系;
(c)为希望不再从事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并为利用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保护和康复服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内阁中,10名部长中有5名妇女,而且指定的部长、首席大法官和中央银行行长都是女性。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生活的决策层、包括在议会、外交部门和学术届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仍然不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最低配额和为妇女保留席位,以确保任命和当选职位的性别均等;
(b)提高政治家、社区领袖、媒体和公众的认识,使他们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实现妇女人权的一项必要条件;
(c)对女性候选人开展领导力、谈判技能和政治竞选方面的能力建设,为此向国际机构、特别是各国议会联盟寻求技术援助,使她们能够在政治领域开展有效竞争,并向在选举中推举女性候选人的政党提供奖励。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中小学《个人、社会和公民教育方案》下努力改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宣布在2021年修建一所新的技术学校。不过,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女性为主的学习领域,但在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人数不足;
(b)缺乏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怀孕女童辍学率及产后重返学校比率的数据。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的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采取奖学金和其他奖励等必要措施,以鼓励她们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的学科。
(b)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将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留在学校系统,使她们重新融入,包括为此审查少女怀孕政策,把为少龄母亲提供校外教育支助的内容纳入政策;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说明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由于早孕而辍学的比率,以及她们产后重返学校的比率。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就业法》修正案将产假延长到16周,将陪产假延长到10天,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宣布,将于2020年向国民议会提交一项新的就业法,该法案将解决就业中的歧视和骚扰问题,并列入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经常面临职业隔离以及由此造成的工资差异,女童在教育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并没有转化为劳动力市场的机会,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支持残疾妇女参与劳动队伍的具体措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和执行消除职业隔离的政策,实现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实质平等,例如提供雇用激励措施或工资补贴,以鼓励妇女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国家政策,确保在妇女和女童教育方面取得的进步可以转化为更好的就业前景。委员会还建议实施残疾妇女特定配额等具体措施,以促进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
经济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欢迎塞舌尔开发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方面继续面临实际障碍,而且仍然在家庭手工业和家庭工业中占主导地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深思熟虑的战略,使妇女从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流动;
(b)促进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包括种子基金、担保计划和传授金融知识,并促进小企业的建立和壮大;
(c)在《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范围内,制定关于《贸易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联合宣言》的国家政策。
保健
39.委员会注意到《终止妊娠法》(1994年),该法允许因强奸、乱伦或受辱、精神障碍或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损伤等原因而终止妊娠。委员会注意到,内阁批准了一项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政策,缔约国正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下审查国家生殖健康政策,而且所有保健中心都免费提供现代避孕方法。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通过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国家政策;
(b)16至18岁的女童需要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和艾滋病毒检测,这是导致早孕的一种情况;
(c)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33.8%和34.1%的妇女终止妊娠请求被卫生部理事会拒绝;
(d)海洛因成瘾母亲所生新生儿中有很高比率患有新生儿停用综合征;
(e)妇女自杀率仍然很高。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以及生殖健康行动计划,并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来协调和监测执行情况;
(b)确保青少年能够在保密条件下获得现代形式的避孕药具以及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性行为的歧视性性别成见和态度;
(c)废除《刑法》第147至149条,不得将任何情况下的人工流产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提供安全人工流产服务和流产后护理;
(d)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培训,以更好地管理吸毒成瘾母亲的康复工作;
(e)对妇女自杀率高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
弱势妇女群体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足够信息说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女户主、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情况。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女户主和老年妇女)的情况,并说明为消除她们面临的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自愿的同性关系已不属于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遭受的性别暴力和持续的社会歧视感到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落实消除性别歧视及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政策,包括为此起诉和充分惩处施害者,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社会对她们的污名化;
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减轻气候变化和灾害对缔约国妇女享有权利的不利影响,例如2014年通过了《灾害风险管理法》,设立了国家脆弱性评估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减轻灾害风险的政策和方案未纳入性别视角。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反映妇女的需求和关切的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减轻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以确保妇女参与这些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对妇女权利和总体福祉的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长期处于审查状态的《塞舌尔民法典》法案现已提交国民议会,该法案除其他外,将女童和男童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没有规定保护未婚妇女及其子女的继承权。
48.在目前对《民法典》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塞舌尔民法典》法案中规定,在伴侣和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分别保护未婚妇女及其子女的继承权;
(b)确保修订后的《塞舌尔民法典》法案尽快获得通过和实施。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在对《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进行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使用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28(a)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3年11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