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萨尔瓦多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2月17日,委员会第1478次和第1479次会议(见CEDAW/C/SR.1478和1479)审议了萨尔瓦多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LV/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LV/Q/8-9,萨尔瓦多的答复载于CEDAW/C/SLV/Q/8-9/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针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由外交部副部长卡洛斯·卡斯塔尼达·马加纳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立法议会第一副主席、萨尔瓦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所长,以及来自公共卫生部、萨尔瓦多土地改革研究所和萨尔瓦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SLV/7)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法》(2016年6月);

(b)《平等、公平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法》(2016年),以及《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2009年3月),该法授权教育部在教育系统内提供关于性别、生殖健康和歧视妇女问题的教育;

(c)《促进、保护和发展微型企业和小企业法》(2014年),该法旨在促进妇女获得更多企业发展机会;

(d)《打击贩运人口专项法》(2014年);

(e)《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2012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完善本国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所作的努力,其中通过或制定了如下:

(a)《保护妇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2014年);

(b)《促进实质性平等国家制度》及其《国家计划》(2013年);

(c)《统计与平等监测系统》(2013年);

(d)《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国家政策》(2013年)及其2013-2015年国家计划和2016-2020年国家计划;

(e)《萨尔瓦多安全计划》(2015年),其中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

(f)《促进萨尔瓦多妇女平等和公平国家计划》(2012年);

(g)《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2012年8月),该政策侧重于提高国民对计划生育方法的认识,其中有一节专门述及青少年健康问题;

(h)《降低孕产妇、围产期和新生儿死亡率战略计划》(2011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5年2月;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2月。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立法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规定从目前到下次报告所述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为再度请国民议会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该国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面临的诸多困难感到关切。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体制和法律框架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通过或修订各项法律、方案和计划以打击歧视妇女现象并促进妇女权利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项法律文书之间的表述不够充分,负责执行的机构彼此间的协调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调整其国家法律,使之与《公约》协调一致,并确保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进行体制协调,以便执行《公约》。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专门针对侵害妇女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并在警察机关内为妇女设立专门的机构性支助单位。然而,委员会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当中存在的父权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法》执行工作遇到的瓶颈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 ( 2015 )号一般性建议:

(a)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新创设的对侵害妇女犯罪行为的特别管辖权能够有效行使;

(b)加强国家民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和法医学研究所适用各议定书和监测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能力;

(c)系统地调整所有法律,使之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法》和《公约》协调一致;

(d)监测《平等、公平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法》的执行情况,提高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对性别平等框架,包括对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与范围的认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以及和平协定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以及最高法院就1993年《大赦法》是否违宪作出的裁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权利遭到侵犯的妇女可能仍然无法获得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武装冲突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赔偿措施;

(b)与妇女组织合作,就《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 2000 )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编拟工作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

妇女人权维护者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和支持所有妇女人权维护者所作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和歧视、暴力和暗杀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很多这类案件中的施害者未受到起诉。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调查和起诉所有骚扰和歧视、暴力侵害和暗杀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并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建立一个关于此类事件的登记册;

(b)宣传妇女人权维护者对实现妇女权利的贡献,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实际措施,以防止出现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和威胁,并向妇女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

(c)加强提高萨尔瓦多妇女地位研究所与妇女人权维护者网络之间的合作。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称赞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为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划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让该研究所参加内阁会议以及制定一项法案草案以加强该研究所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主导作用。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强了由社会融入秘书处牵头的《妇女城市方案》。然而,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与该研究所在监测和协调方面日益繁重的责任不相称。委员会还注意到,加速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预算需求增加。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虽已提议创建国家性别统计系统,但至今尚未充分履行其在数据收集领域的责任。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关于加强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主导作用的法律;

(b)强制各政府机构实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继续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该研究所有效协调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履行其在数据收集领域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对各政党内部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实行临时配额制。然而,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内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总战略。

2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继续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具体措施,并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期加速提高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任职比例,特别是担任地方决策职位和外交事务部门高层职务的妇女比例。应尤其注意土著妇女的参与。

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所作的努力。然而,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态度普遍存在,并在媒体中得到体现。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广大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一项贯穿所有部门的全面和广泛的战略,以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认识,包括在媒体和广告部门内,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宣传妇女积极参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客观形象。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了旨在确保所有妇女都享有无暴力生活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并且为该框架的实施制定了一个体制框架。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划拨用于执行《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的资源不足,特别是鉴于缔约国境内杀害女性的事件越来越多,而且针对妇女和少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发生率很高;

(b)报告未提供资料说明家庭暴力案件是如何裁定的;

(c)在暴力侵害妇女和杀害女性的案件中,施害者受到起诉的情况很少,被定罪的情况更少;

(d)对《杀害女性犯罪调查议定书》的适用有限,得到执行的保护令数量有限,并且优先考虑让受害者与施害者和解;

(e)缺乏针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支助、复原和重返社会机制;

(f)在目前的国家安全计划中,就帮派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及其家人的保护和复原所作的努力有限,特别是考虑到性别暴力与犯罪帮派活动之间的联系。

25.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 ( 1992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监测这些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CEDAW/C/SLV/CO/7,第24)

(b)收集关于从举报到最后判决期间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的数据,并研究此类案件处理机制的影响和有效性;

(c)依照《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第56条,加速制订执行该法的议定书,保证适用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办法和尽职原则;

(d)加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严格适用《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和《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及其相应的执行准则的能力;

(e)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和支助,促进其复原和重返社会;

(f)在提供保护以免发生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与帮派有关的暴力行为方面,考虑到国内流离失所和被驱逐的女童、妇女及其家人的具体需求。

贩运和性剥削

26.委员会欢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载有保护贩运活动受害妇女的条款,而且该国缔结了关于起诉贩运者和保护受害者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为贩运活动受害者建立了一个庇护所。然而,令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犯罪团伙以杀害她们及其家人相威胁对年轻妇女和女童实施性剥削。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贩运和性剥削以及使受害者重返社会的战略。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在监测和打击贩运和性剥削方面的努力不足,缺少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对施害者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极少。

2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LV/CO/7,第26段),并建议缔约国:

(a)制订一项全面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以预防和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与性剥削,并特别注意与帮派有关的受害;

(b)在此种战略中纳入预防和保护方案与措施,以便受害者康复并重返社会;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贩运、剥削以及让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情况、贩运和性剥削案件中被起诉和定罪的施害者人数,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加区分地将关于贩运的法律适用于自主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致使这些妇女受到地方执法人员的歧视性对待。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医务人员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抱有歧视。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禁止地方市政当局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施以任何歧视性待遇;

(b)制定卫生服务议定书,确保所有妇女都享有非歧视性待遇,并适当监测议定书的适用情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保护妇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并开展了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运动。委员会欢迎国民议会目前正在讨论的关于均等的法律草案,以及《政党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实行候选人名单的30%须为妇女的暂时配额制,得益于此,自2015年以来,立法议会在职妇女所占的比例增加到32.1%。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女市长和女部长的比例分别仅为10.3%和23.1%。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在所有机构中实现均等,途径包括扩大使用必要的特别措施,以促进提高妇女在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议会和外交事务部门中的比例。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那些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妇女。

教育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了《教学职业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了对性骚扰和性虐待的处罚措施。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女生出勤率低,而且有报告表明,少女因怀孕而缺勤的比率高;

(b)向教学人员提供的关于全面性教育的培训有限;

(c)有报告称,帮派在学校强制征募学生,父母为保护女儿免遭此种暴力而阻止她们上学;

(d)男女之间,特别是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持续存在识字率方面的差异;

(e)女童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程度低,包括农村地区灵活的教育计划不足。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一项机制,监测新通过的关于禁止和惩治歧视怀孕女童行为以及学校内对女童实施性骚扰和虐待行为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应传播信息,让学生和家长知晓女童在怀孕期间和(或)怀孕后依然有权留校就读和重返学校;

(b)加强教学人员在全面性教育方面的能力,并按照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LV/CO/7,第36段),继续通过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加强对男女青少年的适龄学校教育;

(c)保护女童在学校内不会遭受暴力并被招募到犯罪帮派,以防止她们辍学;

(d)加大力度消除文盲现象,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当中的文盲现象;

(e)确保女童和年轻妇女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并加紧努力使她们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多样化。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内创建了一种家政工人登记机制,并创建了一项监测出口加工业从业妇女的劳工权利的机制。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该国存在职业性别隔离,妇女劳动力的参与率低,妇女大都集中在非正规部门,而且男女之间存在工资差距;

(b)得到正式登记以获得社会保障的家政工人数量有限,而且该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2011年);

(c)报告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出口加工业从业妇女劳工权利遭到侵犯情况的监测机制的有效性;

(d)有报告称,雇主在招聘时要求应征者出具不携带艾滋病毒和未怀孕证明。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为妇女创造正规就业机会,并根据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 ( 1989 )号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有效监测关于保障同工同酬的法律的执行情况(CEDAW/C/SLV/CO/7,第32段);

(b)加大力度开展妇女家政工人登记工作,加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2011年);

(c)加强和扩大工作场所检查,并对出口加工业的工作条件和妇女劳工权利受尊重的情况开展研究;

(d)监测关于禁止将强制性妊娠检测和艾滋病毒筛查作为一项就业条件的法律的执行情况。

卫生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6年12月制定了一项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案,拟定了一项旨在减少少女怀孕现象的战略,采用了“全面和综合保健服务网络”,并在推动大多数产科诊所实现全天候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方面作出努力。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些行动的推动下,产前检查数量和医疗机构覆盖率均有增加,这使得孕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尽管委员会已经注意到该国为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作出了大量努力,包括制定了《年轻妇女城市方案》,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的影响有限,特别是考虑到该国生育率和少女早孕率依然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和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妇女在寻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受到污辱。

37.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一项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案和一项旨在减少少女怀孕现象的战略;

(b)加强措施,确保女童、少女和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女童、少女和妇女,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例如现代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同时要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不安全堕胎,并适当开展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

(c)全面分析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避孕方法的情况,收集关于减少和防止少女怀孕方案的影响的资料,以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d)在保健服务网络内提高认识,即有必要寻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特别是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和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妇女污名化。

堕胎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第133条将一切堕胎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而且事实上妇女常常采用不安全的堕胎方法,并因此面临严重的健康和生命危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实施堕胎的妇女会受到起诉,寻求堕胎的妇女会受到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和过重的刑事处罚,而且流产的妇女也会面临此种处罚;

(b)由于害怕自己受到处罚的医务人员向有关当局举报,因需要护理而前往医院就诊的妇女遭到监禁。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刑法》第133条,将堕胎合法化,至少在强奸和乱伦所致怀孕、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和(或)健康或者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应合法化。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并鼓励缔约国:

(a)暂停执行现行法律,并审查妇女因堕胎相关罪行而被拘留的案件,以确保这类妇女获释,并在涉及堕胎的诉讼程序中坚持无罪推定和执行正当程序;

(b)确保所有医务人员的职业保密权和病患隐私权得到保障。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妇女城市方案》开展关于妇女创业技能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在非传统职业方面,并通过经济部信贷基金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妇女银行方案”实施了多项经济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支持妇女实现经济自主和获得可持续收入的举措覆盖面有限且供资不足;

(b)事实上妇女在家务上花费的时间依然是男子的三倍多;

(c)托儿设施匮乏。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通过经济部信贷基金和“妇女银行方案”进行的资金分配,并加强这些机制,以便完善对可持续地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支持;

(b)提高男女对家庭责任平等的认识,鼓励男子平等参与子女抚养事务和承担家庭责任,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男女弹性工作制;

(c)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充足的托儿设施。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欢迎该国制定了农村妇女国家计划,并为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获取教育、保健服务和就业方面存在差距,这对农村妇女造成了严重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于文盲率、就业率和获得保健情况的全面数据以及关于农村地区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保证妇女农业协会获得优惠贷款所作的努力,但对于农业发展银行方案的受益者中只有20%是妇女感到关切。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一项综合性的农村妇女国家计划,解决农村妇女持续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现状的广泛信息和统计数据;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筛选优惠贷款的妇女受益人,以便加强这些贷款对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贡献。

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

44.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加重了对《刑法》第129和第155条规定的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的处罚,而且该国开设了一条帮助热线并专门开辟了一个工作领域以保障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的安全和向其提供司法救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骚扰、威胁、恐吓和暴力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包括由执法官员实施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非常容易受到帮派的暴力侵害,而且有报告称,这类妇女的家人、合作伙伴、雇主和顾客同样受到暴力侵害。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相关机制,确保执法官员严格执行禁止歧视的法律,起诉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的施害者,并通过监测确保这类案件得到适当调查且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

(b)加强努力,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妇女行为,包括努力提高广大公众的认识,确保持续针对执法官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开展能力建设。

土著妇女

46.委员会欢迎于2014年制定了《宪法》修正案且该修正案承认土著居民存在,它还注意到该国拟定了关于土著人民的法案和一项土著人民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土著妇女状况的数据。

4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土著人民的法案,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土著人民国家计划,并在计划于2017年开展的人口普查中引入土著人民类别。

被拘留妇女

48.委员会欢迎该国向被拘留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羁押期过长,妇女在被拘留期间难以获得法律咨询,而且在获得适当的住宿、保健和卫生设施方面面临诸多问题。

4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保证对被拘留妇女执行正当程序;

(b)确保妇女在拘留设施中的关押条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童婚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家庭法》的规定,早孕被视为是在满18岁之前缔结婚姻的理由之一,这说明该法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专项综合法》缺乏协调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儿童和青少年与老年男子之间的性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社会所接受。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快《家庭法》改革,废除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例外情况,从而使该法与《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相符。委员会还建议提高民众对早婚对女童健康和教育的消极影响的认识。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 (a)(b)段以及第17 (a)(c)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213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拖延,报告应涵盖截至报告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