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申请人身保护令/驱逐出家令申请

2783

2522

2692

2667

在过去三年中,申请人身保护令和驱逐出家令的趋势较为稳定。在新加坡,配偶暴力是家庭暴力最为普遍的形式。2006年,58.5%的申请人是犯罪人的妻子,而只有11%的申请人是丈夫。前任配偶提出的申请占7%,剩下的23.5%是由其他家庭成员提出的,如犯罪人的兄弟姐妹或父母(资料来源:新加坡家庭法院2007年数据)。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更多统计数据可以在以下网站找到:

(a)http://app.subcourts.gov.sg/Data/Files/File/Research/RB38.pdf

(b)http://app.mcys.gov.sg/web/serv_reports_faml.asp

对16岁及16岁以上女性受害人强奸、施暴和严重伤害的报告案件数量

(2004年至2006年)

年份

罪行

2004

2005

2006

强奸

73

51

63

施暴

801

911

913

严重伤害

70

78

60

根据新加坡及其他国家保护青少年免遭商业性剥削的立场,我们将做出以下法律修改:

(a)一人(男性或女性)向未满18岁的另一人(男性或女性)购买性服务即构成犯罪;及

(b)为打击儿童色情旅游业,新加坡规定以下行为构成犯罪:

(一)一名新加坡公民或永久性居民向一名18岁以下的外国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及

(二)参加或组织儿童性旅游,或印刷、出版或传播任何旨在宣传商业剥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

在2007年完成对《刑法典》的审查后,将采取上述措施,作为将要进行的法律变更的一部分。

贩卖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0. 关于贩卖妇女的问题,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敦促新加坡政府严厉执行打击人口贩卖的法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将贩卖人口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中针对委员会请求提供的资料甚少。请提供资料说明成功起诉贩卖人口案件的情况,以及对贩卖人口者判刑和对女性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

在新加坡第三次报告中指出,2004年有两起业经证实的被迫卖淫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a)2004年6月,三名斯里兰卡受害人遭到袭击并被迫卖淫。其中一人以做女佣为名被带进新加坡。两名犯罪人均被定罪监禁:一人是初犯,被判8个月监禁,另一人为再犯,被判12个月监禁,并因逾期1周未入狱而被处800美元罚金。

(b)2004年4月有一起被迫卖淫案例。一名泰国妇女得到在新加坡工作的承诺,当她到达了新加坡,却被迫卖淫。根据《妇女宪章》,犯罪人被起诉移民罪。他被判处2年零2个月监禁,并处4下鞭刑。

2005年以来,尚无业经证实的贩卖人口或被迫卖淫案例。

新加坡法律禁止剥削、虐待、贩卖妇女和逼迫妇女卖淫。在打击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方面有着严厉的法律,如:

(一)《妇女宪章》第140节禁止一系列行为,包括以卖淫为目的买卖、雇佣或占有妇女,购买妇女、引进、接受或藏匿被买妇女以及强制监禁妇女。

(二)《妇女宪章》第141节特别规定,禁止贩卖妇女;及

(三)《妇女宪章》第142节禁止以虚假借口贩运妇女。

以上三项罪行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和/或10 000新元的罚金。

(四)《刑法典》第372节和373节规定以进行卖淫活动为目的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及

(五)第373节A款规定通过欺骗手段从国外运进妇女并雇佣或使用其进行卖淫活动为犯罪行为。

以上两项罪行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及/和罚金。

关于卖淫和经营妓院,《妇女宪章》第146节禁止以卖淫者的收入为生,违者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和/或10 000新元罚金。

受害人如果需要临时危机收容或其他类型的援助,可向基于社区的社会服务机构,即家庭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危机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住宿、保护、实际援助、方案和情感支持。家庭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曾就如何应对暴力危机和帮助暴力受害人接受过培训。受害人如果需要帮助或希望被危机庇护所接纳,也可拨打全国家庭服务中心的求助热线或报警。警方和家庭服务中心也与其他援助服务有联系,如通过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网络提供医药和心理服务。这些网络体系确保做出适当及时的安排,来满足受害人的不同需要。

11. 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 (E/CN.4/2005/78/Add.3, 第 117段)和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E/CN.4/2005/72/Add.1, 第 192段)提到贩卖孕妇的情况,因为这样就可以在婴儿出生后把婴儿卖掉。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种网络是如何运作的。两位报告员报告说,据说去新加坡买卖婴儿一趟,贩卖人口网络就可以得到大约3 000至3 500美元。新加坡政府是否对这种案件进行过起诉?如果是,请提供资料介绍这些情况,并说明是否制定了其他防止人口贩卖的战略。

2005年以来没有业经证实的贩卖人口案例。新加坡对特别报告员提到的这一问题并不知情。新加坡请求委员会提供更多资料,以便我们调查这一问题。我们会果断地采取强硬行动,打击在新加坡境内运作的贩卖人口网络。

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个多机构体系,确保在新加坡的领养程序的合法性,我们在法律范围内保护被领养儿童的利益。这个体系包括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家庭法院、移民与检查站管理局以及经认证的非政府机构。负责监督领养程序的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要求领养儿童的父母签署法律声明,宣布该儿童不是从贩卖儿童或其他非法渠道所得。所有海外领养还需提交《家庭研究报告》。报告考察未来的领养者能否满足儿童身体、情感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如果有贩卖儿童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报告,有关部门会对案件展开调查。

12. 报告指出 (第6.3段),业经证实的被迫卖淫案例少之又少(2002年至2004年期间,在报告的26个案件中只有2个案件属实)。请说明对这种案件起诉成功率低的原因,请提供资料说明在2005年和2006年这种趋势是否继续延续。

新加坡想要澄清的是,“业经证实的被迫卖淫案例少之又少”不是“起诉成功率低”的问题。而是警方调查发现,在为数不多举报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不构成《妇女宪章》第140节第(1)(c)款和第142节分别规定的强迫卖淫罪和欺诈罪。如,调查发现,一些申诉是代他人投诉,且没有提供据称的受害人的具体联系方式,或是匿名投诉。因而,警方难以进行追踪调查。另有一些是虚假申诉,当警方突袭时,并未发现被迫卖淫的受害人。我们严肃对待此类案件的报告,对所有举报都进行了追踪调查。如,在2004年有两起强迫卖淫案件。犯罪人遭到起诉,并被处以8个月到2年零2个月的监禁。对于有表面证据证明曾有犯罪行为发生的举报案件,即使不能联系到举报人,或原告决定不想再追究此案,警方仍然会展开调查。

2002年至2006年报告的案件数量见下表:

年份

报告的案件数量

根据第353章第140节第(1)(c )款 业经证实的被迫卖淫案件

根据第353章第142节业经证实的欺骗案

2002

11

0

1

2003

7

0

1

2004

15

2

1

2005

35

0

0

2006

33

0

0

在过去两年里报告案件的增多,是由于我们采取严厉执法行动来打击强迫卖淫的态度日益为公众所了解。有时性工作者在与性服务业经营者发生纠纷后,也会向警方举报贩卖人口以进行报复。这些案件经过调查都未得到证实,也就是说,性工作者并非被迫卖淫。

新加坡警察部队专门成立了处理卖淫问题的小组,这些问题包括以商业性剥削为目的贩卖人口的行为。小组的警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称职能干。他们受过专门的讯问技巧培训,在对外国性工作者的讯问过程中,为便于讯问进行,会有译员在场。对外国性工作者的讯问和调查有助于警方掌握有关潜在淫媒或涉案犯罪组织的信息。

对移民与检查站管理局(ICA)负责监测边境安全的官员进行剖析技能培训,以帮助其掌握对人员、货物和运输进行剖析的技能。因而,相关人员,如可能的性工作者和贩卖人口受害者,都会交由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官员进行二次审查。迄今为止,移民与检查站管理局的官员在海、陆、空关口检查站尚未发现有女性旅行者被贩卖到新加坡境内进行卖淫的案例。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3. 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鼓励新加坡政府加倍努力,执行任人唯贤的原则,对性别问题保持敏感,提高妇女参政和参与决策的程度,并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机会参与这些领域。2004年8月总理任命了三名妇女担任公职,议会中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仍然很少,而且外交部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还在不断下降。请说明是否讨论过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对妇女实行特别待遇的问题,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定额,对妇女实行特别待遇。

与 2001 年相比,新加坡 2006 年大选中的女性候选人人数有所上升。 2001 年,人民行动党和各反对党参加竞选的女性候选人人数分别为 10 人和 1 人。 2006 年,分别上升到了 17 人和 5 人。

同样,自前几届选举起,国会中女性议员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在 2004 年提交第三次报告时, 84 名当选国会议员中有 12% ,也就是 10 人是妇女, 9 名指定国会议员( NMP )中有 3 人是妇女。 2006 年 5 月大选之后, 85 名国会议员中有 20% ——也就是 17 人——是妇女。这一比例上升了八个百分点。在这 17 人中, 4 人担任政府公职。此外, 9 名指定国会议员中有 5 人是妇女。

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设立了妇女联队,发掘并培养具有潜力的女性候选人。人民行动党邀请来自各行各业的有能力候选人参加当选的国会议员在选区的工作,如参加定期民众见面会,更好地了解基层关心的事项,认识到怎样改善新加坡人的生活。人民行动党还制定了一个辅导项目来指导新的候选人。人民行动党持续有意识地遴选有望成为国会议员的妇女。

在新加坡最大的反对党——工人党(WP)内,13名执委会委员中有5人是女性。在2006年的大选中,工人党的主席成为了第一名女性非选区议员(NCMP)。

但是,尽管各政党采取了这些措施,他们还是未能说服更多的妇女站出来参与政治。部分原因是,尽管现在妇女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在经济领域也日益占据一席之地,很多人还是不愿进入公共生活。

与其他领域的工作相似,在外交部官员的任命中,性别也非决定性因素。近些年,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干事三个层级中,女性的数量都有所上升。女性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从 8 人(截至 2004 年 7 月)上升到了 9 人(截至 2006 年 7 月)。更多来自基层的妇女担当了中级管理岗位——从 2004 年 7 月的 19 人上升到了 2006 年 7 月的 25 人。同期,女干事的数量由 88 人上升到了 104 人。

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妇女参政率低的原因,并探讨这种趋势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目前,在国会中实行定额制不是增加妇女议员人数的首选方案,因为新加坡实施的是以任人唯贤原则为基础的体系。

随着妇女的教育和专业程度的提高,我们相信,在未来几年里,会有更多的妇女进入政界。我们将继续审议我们的措施和方案,在如何鼓励更多妇女参政方面借鉴其他国家经验。

教育与陈规定型观念

14. 报告指出,曾经尝试努力确保教育部批准的所有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材料不以贬损的态度或用陈规定型观念描述妇女。报告还指出,“必须避免可能造成伤害和/或贬低身份的性别定型观念。”请说明具体做出了哪些努力在教科书、其他教育材料和传媒中对妇女进行正面描述,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我们努力确保教育部制订和/或批准的所有教科书和其他教材对男性和女性形象描述的均衡性。如,在插图中,踢足球的也要有女学生,应展示女性议员(MPs)和男性议员就国会议案进行辩论的情景。 还要介绍女性担任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的一面。

国家对传媒规定了明确的准则,禁止传媒中的性别定型和性别歧视行为。如,对广播媒体的准则是“节目不能随意将任何阶层或群体指称做天生低等的阶层或群体”。该准则规定“节目不能由于性别、年龄、残障或职业状况鼓励歧视或以任何方式歧视社会中某一部分人。”“广播电台必须具有敏感性,避免影响高雅得体的幽默,(其中的)例子包括以种族、性别、残疾作为某类幽默的笑料……很容易造成伤害或羞辱。”

除了保护妇女利益的内容准则,新加坡也支持播放面向妇女的节目。近期的例子如信息系列节目Penmani(女士)(2007年),该节目展示妇女在育儿、健康和医疗等问题上的观点,同时采访各行各业的妇女。在2006年4月5日到2006年6月7日期间播放的Dewi (女神)是一套共10集的娱乐信息系列,它展示妇女的生活方式,并主要介绍东南亚的活跃女性,如马来西亚的Camelia、印度尼西亚的Ibu Martha Tillar和新加坡的Fatimah Lateef 博士。

15.新加坡国立大学从2003学年开始取消对录取女性医学学生的定额,这项政策的影响是什么?

2002年,新加坡国立大学有83名女性医学学生,占了录取人数的35.9%。在取消对录取女性医学学生的定额之后,妇女现在有了凭自己的能力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就读医科的平等机会。该大学招收的女性医学学生人数有所上升。2006年,有116名女性医学学生,占总录取人数的46.4%。

16. 请提供资料,说明丈夫为户主的法律地位与家庭和社会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之间的潜在关系,是否就此进行过任何研究或讨论。

新加坡法律中并无确立丈夫的户主地位或任何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规定。确实,在社会的一些部门,依然存在着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这是源自文化和传承的旧习,而不是任何法律规定。但是,社会正在发生着改变。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性别陈规定型做法会逐渐减少。

在2004年在新加坡对结婚和离婚态度的一项研究中,我们发现平等婚姻,即夫妇对家庭事务承担共同责任的婚姻,与那些由妻子承担大部分家庭责任的婚姻相比,保持完整的可能性更高。这反映了当下新加坡年轻夫妇的观点,体现了在年轻一代的家庭中所发生的变化。

新加坡政府不断敦促男性和女性,丈夫和妻子,不仅是在承担家务和日常开支方面,而且在抚育子女方面,在家庭中承担同等的责任。

新加坡政府还与“父亲中心”等非政府组织结成伙伴关系,宣传父亲参与抚育子女的重要性。“父亲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它一直与个人、公司和社区组织一道,倡导负责任的父亲角色,并通过父亲讨论会帮助父亲掌握育儿技能。

尽管年轻男性比他们的父辈更多地参与家庭事务,但新加坡认识到这种情况仍需进一步改善,因为很多妇女仍然感到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的压力。2004年8月,新加坡政府通过了支持养育子女的一揽子新措施。为使更多的父亲学会在养育子女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职业父亲可以和职业母亲一样享受育儿假。子女未满7岁的职业父母任一方,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资格每年享受两天带薪育儿假。

新加坡政府将继续审查我们的政策和措施,以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

就业与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

17.请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关于女性家政工作者的意见是否采取了任何后续行动。此外,新加坡政府是否建立了监测女性家政工作者境况的机制,这方面努力的情况如何?

新加坡未将家政工作者纳入《就业法》,因为鉴于家政工作者在家庭环境中工作,每个家庭的安排各不相同,要想监管家政工作的具体问题,如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并不实际。这种除外是不带性别色彩的,因为它并不对男性和女性家政工作者进行区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政工作者在新加坡不受法律保护,或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从业者相比雇用条件更差。

根据《外国工人就业法》(EFWA),人力资源部(MOM)强制确立了发放工作许可证的条件,其中规定所有的雇主均有义务为外籍家政工人的安康负责。违反条件的雇主最高可被处以5 000新元的罚款和6个月的监禁。2005年2月1日,人力资源部进一步修改了发放工作许可条件,特别要求雇主在历月结束后7天内定期支付薪水。2004年至2006年,人力资源部成功地起诉了11名没有支付工资的雇主,其中4人最终被判入狱。1998年,新加坡修改了《刑法典》,将雇主或其家庭成员虐待外籍家政工人的处罚增加了1.5倍。因此,尽管外籍家政工人的人数不断上升,警方接管的业经证实的虐待案件数量从1997年的157起降至2006年前三个季度的23起。2001年至2006年间,27名雇主、或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因虐待外籍家政工人而入狱。虐待罪成立的雇主永远不得再雇佣另一名外籍家政工人。对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籍家政工人安全的雇主,可在法院被控刑事疏忽罪。在2006年2月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案件中,一名雇主危及其外籍家政工人的生命而入狱。此外,在新加坡的所有外国工人一律受到法律的管理和保护。

另外,新加坡实施一个多方位的做法来保障外籍家政工人的安康并保护他们的权益。人力资源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如下:

(a) 提高入职要求

自2005年1月起,新来的外籍家政工人的最低年龄从18岁提高到23岁。他们必须接受过至少八年的正规教育。此外,从2005年4月起开始实行入职测试,以验证外籍家政工人的语言、算术和实际能力。这样除了能提高新加坡外籍家政工人的总体素质和成熟程度外,还能使得他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他们的权利。

(b) 教育

新加坡开展强制性培训课程,对雇主和外籍家政工人进行教育。2004年4月起,所有第一次雇佣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都必须参加雇主情况介绍计划(EOP),这个强制性课程旨在就雇主对外籍家政工人的义务对雇主进行教育。

自2004年10月起,人力资源部要求所有在一年内更换过5次或5次以上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参加外籍家政工人雇主情况介绍计划。继续频繁更换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将需要与人力资源部面谈,并可能被禁止再度做出更换。

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外籍家政工人发放以他们本国语言写成的 咨询小册子 ,以就其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小册子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电话号码,外籍家政工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拨打这些电话。自2004年4月起,人力资源部规定所有第一次来新加坡的外籍家政工人都必须参加以他们本国语言讲解的 安全意识课程 (SAC ) 。

2006 年 10 月,人力资源部向所有外籍家政工人免费发放了半年期的通讯。 2006 年 12 月,人力资源部也向外籍家政工人雇主发放了一本简易指南,帮助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自 2006 年 10 月起,人力资源部从第一次来新加坡工作的外籍家政工人中选出一些人,在他们工作的最初几个月,与他们进行面谈,以便发现他们是否存在适应问题。

(c) 监管职业介绍所(EA)

职业介绍所(EA)提供招聘和安置服务。人力资源部通过立法、许可和认证(对于安置外籍家政工人的职业介绍所)监管这些机构。

职业介绍所的法律框架包括《就业法》(EA),《职业介绍所条例》和《就业法许可条件》。《就业法》规定,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所最多可被处以5 000新元罚金和/或最高2年监禁。违反《就业法》或《就业法许可条件》会导致许可执照的吊销或不可续期。如,任何人如被确认扣押外国工人的护照或工作许可证,可被处以最高1 000新元的罚金;如被再度定罪,可处以最多2 000新元罚金和/或最高6个月监禁。

申请职业介绍所许可执照者要接受检查,确认是否有获罪前科,并向人力资源部缴纳20 000新元押金。一旦撤销吊销,押金将被没收。

为提高本地职业介绍所的专业水平,自2004年6月起,人力资源部规定安置外籍家政工人的职业介绍所必须接受认证。

从2006年2月1日起,人力资源部在职业介绍所中实施扣分制(DPS)。根据扣分制,违反《职业介绍所条例》或《发放许可证条件》的职业介绍所会接到通告并按情节轻重程度,分别扣除3分、6分或12分。若职业介绍所在一年的许可期内,累计扣分12分或12分以上,就会被吊销执照。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月的三年时间里,人力资源部撤销了六家职业介绍所的许可证,并规定其他15家职业介绍所的许可证不可续期。

(d) 调解

人力资源部通过调解协助雇主和雇员友好地解决雇佣争端。人力资源部外国人力管理司下设了福利处,并开设了外籍家政工人热线电话,为需要帮助的外籍家政工人提供服务。90%以上的雇佣纠纷通过调解得到友好解决。

(e) 伙伴关系

人力资源部与工会、非政府组织、媒体以及外国大使馆通力合作,表彰外籍家政工人所做的贡献,提高他们的社会福利和学习。如,人力资源部与移徙经济人道主义团体(HOME)以及由来自国家安全委员会等不同机构的志愿者组成的某委员会共同合作,于2005年3月促成了外籍家政工人技能培训协会(FAST)的建立。该协会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发展课程,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在外籍家政工人中促进了社会融合和社区建设。

(f) 行政措施

人力资源部要求雇主为每位外籍家政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低保额是10 000新元。

为保证雇主在合同期满后将外国工人遣返回国,而不是让他们滞留在新加坡,人力资源部要求雇主为每位外国工人提供5 000新元的担保金。

雇佣变更

对申诉虐待、拖欠薪水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外籍家政工人,在调查和刑事诉讼期间,人力资源部将安排其临时更换雇主。此类更换无需经过原雇主同意即可进行。在案件结束之后,外籍家政工人可选择将临时雇佣转为永久雇佣。

外籍家政工人状况监测机制

人力资源部采取了多项措施来确保外籍家政工人了解申诉渠道及其便捷性。

前面提到了人力资源部广泛的宣传推广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外籍家政工人被告知各种现有渠道,其中包括(一)由人力资源部官员接听的外籍家政工人免费求助电话;(二)在安全意识课程(SAC)上向外籍家政工人发放装在预付费信封里的反馈表格;(三)对于第一次来新加坡工作的外籍家政工人,在他们工作的前几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在他们中随机找人面谈。2006年10月采取这一做法以来,已对约900名工人进行了面谈。人力资源部也对申诉进行调查,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大使馆移交的申诉。

总而言之,新加坡有一套全面的立法、行政和教育措施体系来保护所有外籍家政工人。人力资源部定期审议外国工人管理框架,加强对所有在新加坡的外籍家政工人的保护并改善他们的福利。2005年6月,美国国务院公布的《2005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称赞了新加坡近期在遏制虐待外籍家政工人问题上所作的努力,并把这一部分内容置于“国际最佳做法”这一章节下。

作为对新加坡为保障外籍家政工人安康方面所采取的积极全面的措施的证明,大量的外籍家政工人来新加坡寻找工作或延长他们在新加坡的雇佣期。在2006年4月进行的一项调查中,90%接受调查的外籍家政工人对他们在新加坡的工作表示满意。

18. 为解决男女工资差距采取了哪些行动?据说 (第11.4段)自前一个报告期间以来,男女工资差距基本保持不变。此外,这方面进展甚微的原因何在?

男女工资差距已经有所缩小。2006年,全职女性工作者平均月收入是男性的86%,而10年前为83% 。而且,现存的男女工资差距不是由于对女性的歧视造成的。而是由于妇女往往为照看子女和操持家务主动选择离开工作岗位,过去尤其是这样。这就减少了她们的平均工龄和工作经验,并反映在女性较低的平均工资上。工资差距因年龄层而异,并且在较为年轻的劳动力中差距较小,就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2005年6月进行的新加坡职业工资调查发现,在25岁至29岁的年龄段中,女性全职工作者在三个重要职业类别的收入超过男性,即经理(高6.4%)、专业人士(高2.5%)和销售服务人员(高27%)。

尽管如此,人力资源部(MOM)还是与社会伙伴机构(即工会和雇主)在公平就业做法三方联盟(TAFEP)下紧密合作,制定并推广了一套关于公平雇佣行为的准则。根据这些原则,雇主承诺凭资质招聘、选择和奖励员工,不考虑性别、种族或其他歧视性因素。截至2007年3月15日,已有340多家公司签署了《公平雇佣行为雇主承诺》

就采取单独行动而言,政府也在积极促进家庭友好型的工作安排(或“和谐工作和生活”)。这包括创立一个创始基金为1 000万新元的“工作——生活工程基金”(WoW!)(2007年将再投入1 000万新元),帮助公司支付家庭友好型工作安排的费用。工作-生活工程基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工作-生活平衡战略实施培训,执行灵活工作安排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费用或是雇佣工作-生活顾问等。工作生活战略三方委员会发动雇主、工会和人力资源行业的参与,积极推动雇主实施灵活工作安排。随着时间发展,这些努力将最终有利于妇女保持就业或重新岗位。

19. 新加坡政府是否从性别角度分析过经济审查委员会关于该国发展战略的建议、对中央公积金系统所作的调整以及调整对实施《公约》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是,结论意见是什么以及采取了哪些应对行动?

成立于2001年12月的经济审查委员会旨在审查新加坡的发展战略,并在经济滑坡时制定恢复经济活力的战略。

经济审查委员会由政府、工人运动和私营部门的代表组成,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为保证充分征求社会各个部门的意见,经济审查委员会向女性和男性工人、雇主以及工会和金融机构的代表收集反馈意见。经济审查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网站公布信息和最新进展,供公众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虽然经济审查委员会没有明确地从性别角度考虑这些调整,但是各部门和机构在接受建议时,也是根据新加坡的“利益攸关方方案”认真考虑了建议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后才实施的。

20. 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起诉那些虐待或侮辱外国女工的雇主,包括判刑情况,以及是否为女性受害者提供过任何援助和支助。

外籍家政工人所提出的遭雇主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的投申诉,会移交给警方调查。在调查期间,外籍家政工人会被安置在志愿福利服务组织或是各自的大使馆所经营的庇护所里,并在那里获得心理辅导。如果他们愿意,也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在调查结束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加坡工作。如果他们决定返乡,人力资源部会要求雇主承担遣返费用。

外国工人享有充分诉诸司法权,他们可以在民事法庭向雇主或其他方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或其他救济(如保护人身安全的禁止令)。此外,政府对向女佣施以身体虐待的雇主采取强硬的立场。如报告中所述,对外籍家政工人施加虐待行为的最高惩罚是对其他受害者的此类虐待行为的一倍半。2001年至2006年期间,27名雇主或其家庭成员因虐待外籍家政工人而被判入狱。刑期为1周至15个月。虐待罪名成立的雇主永远不得再雇佣另一名外籍家政工人。

危机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住所、保护和情感支持。家庭服务中心的社工在处理危机和暴力受害人方面训练有素。如果受害人需要帮助或希望进入危机庇护所,也可拨打全国家庭服务中心的求助热线或是警方电话。警方协助向非政府组织确认是否有推荐的庇护所。在将受害人移交给非政府组织之前,先征得受害人的同意。警方和家庭服务中心也与其他援助服务有联系,如通过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联网系统提供医药和心理咨询服务。这些联网系统确保通过妥善移交案件来满足受害人的不同需求。

21. 新加坡政府是否认为允许已婚男性官员因有4岁以下子女而享受无薪育儿假有助于推动男女平等,帮助夫妇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矛盾?目前女性已婚官员可以享受这种待遇(第11.64段) 。

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规定,已婚妇女享有无薪育儿假。虽然对已婚男性官员并未采取和规定类似政策,但如果已婚男性官员向公共服务司(PSD)提出申请,也没有政策禁止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类似假期。

卫生保健

22. 请提供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统计数据,说明是否制定了帮助女性预防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方案,包括提高认识宣传活动和采取预防措施。

据报告,2006年共有357名感染艾滋病毒的新加坡居民。约9%的感染者为女性,91%为男性。按性别分列,每百万人中女性的感染人数是17.6,男性是181.8 (见表1)。

表1:按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情况(2006年)

按性别分列的病例数

总数

按性别分列的每百万人口感染人数

每百万人口总感染数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325

32

357

181.8

17.6

98.9

新加坡籍华人在感染艾滋病毒的新加坡人中所占比例最大。在2004年至2006年间,艾滋病毒感染率在各族裔中的分布情况基本稳定。

表 2: 按性别分列的新加坡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情况(2004年至2006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性别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男性

290

93.2

287

90.5

325

91.0

女性

21

6.8

30

9.5

32

9.0

总计

311

100.0

317

100.0

357

100.0

表3: 按族裔分列的新加坡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情况 (2004-2006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族裔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华人

261

83.9

252

79.5

291

81.5

马来人

29

9.3

48

15.1

46

12.9

印度人

16

5.1

12

3.8

12

3.4

其他族裔

5

1.6

5

1.6

8

2.2

总计

311

100.0

317

100.0

357

100.0

国家为大众开展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总方案。1985年,卫生部(MOH)下设了国家艾滋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该方案采取跨部门、跨学科的做法,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包括“艾滋病行动”(AfA)、“行动和研究妇女协会”(AWARE)和妇发基金等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都积极参与其中。该方案包括教育、立法、保护血液供应、疾病监测、人员培训、以及为感染者、与感染者有直接接触的人和其他接触过感染源的人提供心理辅导和进行管理等。

面向大众(包括妇女)的各方案包括:

(一)“召集雇主,支持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教育和控制”综合教材于2006年8月在工作场所实施。该方案是与由本地公司、跨国公司、政府机构、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代表组成的三方委员会共同发起的。这个委员会即“艾滋病问题商业联盟”,成立于2005年11月。

(二)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教育:包括公共展览、论坛、讲话以及分发教育材料等。

(三)艾滋病毒检测:艾滋病毒检测已成为新加坡医疗护理的一个标准,以促进早期诊断并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无论何时出现医学适应症,或当了解艾滋病毒状况会改善病人临床效果时,就应采取检测(跟任何其他的临床检测一样)。对认为自己有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但不愿向医疗工作者透露姓名的人可以进行匿名艾滋病毒检测。

(四)心理咨询: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性伴侣提供咨询。同时,为那些曾接触艾滋病毒感染源的人提供检测。

针对妇女的方案包括:

(一)定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面向性工作者、按摩小姐以及美容院/酒吧/夜总会的女招待等高风险群体。宣传的着重于随意性行为的危险性、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通过外表辨识的事实、宣传家庭价值观、避免婚前和婚外性行为,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以及使用安全套的安全性行为。

(二)其他推广项目:如妇女康复诊所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在酒吧对单身妇女开展的推广项目。

(三)产前艾滋病毒检测:自2004年12月起,产前艾滋病毒检测成为所有孕妇产前常规一揽子检测的一部分。不愿接受此项检测的妇女可以不接受检测。2006年,在公共医院和综合诊所中,产前艾滋病毒检测接受率约为99%。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的母婴均接受了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四)行为干预方案:计划于2007年发起行为干预方案,以便通过知识和技能提高妇女更好地掌控其性健康的能力。参加者将学到两性沟通、决策以及解决问题等技能。

特殊妇女群体的境况

23. 请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公务员系统中新加坡不同妇女群体,包括马来人和印度人后裔的情况,请说明她们参与政治生活,包括议会的情况,同时介绍自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参与情况趋势。

截至2006年1月,在公共部门内,妇女占了公务员总数的56%,她们中54%属于一级和特级公务员。在特级公务员中,40%是女性干事。截至2007年2月,18名常任秘书中4人是女性,27名常任副秘书中8人是女性。

2000至2006年期间,公务员系统各层职位中女性干事的比例都有所上升 [见下面趋势表]。上升趋势最明显的是领导层,上升了11.1个百分点。女性在等级职务中所占的比例总是很高,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进一步上升了2.5个百分点。在非等级职务中,妇女所占比例的上升使得2006年男性与女性所占比例持平。

2000年和2006年公务员中妇女干事的比例妇女的比例领导层 等级职务 非等级职务

2000年和2006年按族裔分列的女干事分布情况如下:

2000年和2006年按级别和族裔分列的女性干事比例

族裔

2000年

2006年

趋势

特级

华人

26.2%

35.9%

马来人

0.4%

1.3%

印度人

1.6%

2.1%

其他族裔

0.4%

0.3%

总计

28.5%

39.6%

一级

华人

50.4%

50.9%

马来人

4.3%

5.8%

印度人

5.1%

5.7%

其他族裔

0.6%

0.5%

总计

60.4%

62.9%

二级

华人

41.3%

35.3%

马来人

11.2%

14.0%

印度人

7.4%

7.6%

其他族裔

0.6%

0.5%

总计

60.5%

57.5%

三级

华人

18.9%

18.5%

马来人

12.3%

14.9%

印度人

6.8%

7.7%

其他族裔

0.2%

0.2%

-

总计

38.3%

41.4%

四级

华人

17.3%

17.3%

-

马来人

11.5%

11.0%

印度人

15.3%

15.0%

其他族裔

0.1%

0.2%

总计

44.2%

43.5%

自前几次选举起,国会中女性议员的数量就不断上升。 2004 年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时, 84 名当选国会议员中有 12% ,也就是 10 人是妇女, 9 名指定国会议员中有 5 人是妇女。 2006 年 5 月大选之后, 85 名国会议员中有 17 人,也就是 20% 是妇女。增加了八个百分点。在这 17 人中, 4 人担任公职。 3 人是国家部长, 1 人是区长。国会非选区议员中有一名女性, 9 名指定国会议员中 5 名是女性。在这 17 名女议员中, 1 人是印度人后裔, 2 人是马来人后裔。

国会议员

1999 年 6 月

2004 年 9 月

2006 年 5 月

女性

4

10

17

总数

83

84

84

女性议员比例

4.8%

11.9%

20.2%

指定国会议员

1999年6月

2004年9月

2007年1月

女性

2

5

5

总数

9

9

9

女性指定国会议员比例

22.2%

55.6%

55.6%

24. 报告指出 (第2.9段),人口迅速老龄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关切问题。请说明为解决老年人经济安全问题制定的政策或方案并评估其对老年妇女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人口老龄化问题就被纳入了新加坡的国家议程。过去20年中,指派了多个高级别委员会来审议老龄化问题并建议适当的政策方向。2007年3月,成立了老龄化问题部级委员会,领导整个政府体系,对老龄化所带来的机会和挑战做出回应。所查明的成功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三大基本支柱是:参与、健康和安全。为此,新加坡确立了四大战略要点——就业能力和经济安全,全面、支付得起的医疗保健和老年保健,就地老龄化 和积极老龄化。

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妇女的经济保障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因为很多妇女为了照看子女而放弃工作,而且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政府一直鼓励并帮助妇女保持就业或再就业,尤其是已婚妇女,根据1998年数据显示,已婚妇女中参加工作的比例仅为49%。自那时起,新加坡已婚妇女中参加工作的比例已从1998年的49%上升到了2005年的53%。正在采取更多的措施,通过为确保子女和老人得到全面看护、为有需求的妇女提供灵活就业/兼职工作来解决妇女兼顾工作和生活的问题,来帮助妇女保持就业。同时也需要协助那些已离开工作岗位的妇女重新就业。

新加坡设法通过提高老年人的终生就业能力和退休金充足程度来解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一)终生就业能力

老年工人就业能力三方委员会由来自新加坡商业联合总会(SBF),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SNEF),全国工会大会(NTUC)和政府的主要代表组成,于2005年3月成立。该委员会建议了各种举措来增强老龄员工的就业能力。一个重要方案就是“优势”方案(ADVANTAGE!),推动各公司采取有利于老龄员工的做法。截至2007年1月,300多家公司参加了“优势”方案,以实施有利于老龄员工的做法。这些做法包括重新进行工作设计,使其更适合于老龄员工;改变福利和工资结构,以便利公司雇用更多的老龄员工;以及继续雇用过了62岁的退休年龄的老龄员工等。这些公司承诺再雇用2 500名以上成熟员工,并重新雇用3 400名多名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

三方伙伴的努力,加上去年强劲的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情况,提高了55岁至64岁老年居民的就业率(ER)。2006年,55岁至64岁居民的就业率为53.7%,比2004年足足上升了6.7个百分点。按绝对数量计算,新就业的老龄员工有40 000多名。2006年的就业率可与经合组织国家2005年的就业率相比。此外,55岁至59岁居民的就业率(61%)达到了委员会所确定的61%的目标,60岁至64岁居民的就业率(42%)超过了预定的40%的目标。虽然这两个年龄段妇女的就业率(55岁至59岁和60岁至64岁的女性就业率分别为42.9%和25.2%)仍然落后于男性(分别为78.0%和59.5%),但与十年前相比还是有明显提高,当时,这两个年龄段妇女的就业率分别为28.2%和14.3%。

新加坡正在寻找使老龄妇女保持就业的途径。在此方面,全国工会大会(NTUC)设立了由新加坡劳动力发展局(WDA)、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SNEF)和自助组织成员组成的“妇女再就业”委员会,以查明妇女再就业的主要障碍,并帮助她们克服这些障碍。此外,人力资源部也正在雇主中推广家庭友好型的就业做法,以鼓励更多的妇女再就业。

(二)退休金充足程度

中央公积金覆盖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不管是自雇还是受雇于人。中央公积金(CPF)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它是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旨在保障会员退休、住房所有权和医疗保健的需要。它也通过保险方案为会员及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在财政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政府会不时向老龄新加坡人发放现金或公积金,提高他们退休金的充足程度

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都可开中央公积金账户,包括没有工作的丈夫或妻子。新加坡政府没有用法律来规定缴费,而是鼓励各个家庭考虑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充足程度。为此,政府实施中央公积金最低总额充值(MS)计划,帮助那些自己没有足够公积金的人,把最低总额存入他们的退休账户(RA)。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公积金储蓄或现金来为他们自己、配偶、父母或祖父母的退休账户充值。接受充值者必须至少55岁。为进一步鼓励为家庭成员做出自愿充值,2007年下半年将调整这项计划,放宽冲值条件。将允许成员为他们的兄弟姐妹以及55岁以下的兄弟姐妹和配偶冲值。成员将可以用他们自己的中央公积金储蓄来为他们祖父母的公积金账户冲值。此外,将放松对冲的限制。该计划将延长至2008年1月,以允许配偶互相进行特别账户的冲值。没有工作的配偶(绝大多数是妇女)将从中获益。

此外,政府最近启动了就业工作福利性收入补助计划(WIS),为老龄低收入员工提供收入补助贴。实施工作福利性收入补助计划的同时,还对月收入在1 500新元或以下的员工进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在这个新计划下,雇主需要为高龄低收入员工缴纳的中央公积金降低了,这样就提高了这个群体的就业能力,同时,他们自己需要缴纳的公积金也降低了,从而增加了他们的实得工资。为了对这些中央公积金调整进行补充,政府将实施一个新的工作福利性收入补助计划,以补偿其减少的中央公积金缴费。这样不仅能提高这些老龄雇员的就业能力,而且能调动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实得收入增加了。

25. 请提供资料,说明残疾女孩和妇女的情况,以及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为解决其特殊处境而采取的措施。这一资料应当包括说明是否主动采取措施确保中小学残疾女孩辍学率下降。

新加坡的妇女和女孩,不管残疾与否,都与男孩和男子有同样的机会来行使和享受她们的权利,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自我发展。新加坡政府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性别平等——在任人唯贤的基础上,赋予男性和女性平等的机会。残疾妇女和女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面向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等方案和服务。

特殊教育的政策和规定是以儿童的需求、而非以其性别为导向。轻度和中度残疾的男孩和女孩在主流学校就学,而重度残疾的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上学。同时还根据学生的需要进行额外支持和努力,以鼓励其继续在学校上学。男女学生有获得额外支持的平等机会。

教育部采取措施在主流学校里支持残疾学生(包括男孩和女孩)的一些例子:

(一)在主流学校设置特殊需求干事(SNOs)来帮助患有轻度和中度阅读困难和孤独症的儿童。将招聘和培训更多的特殊需求干事来支持患有除轻度至中度阅读困难和孤独症以外其他类型学习障碍的儿童,包括注意力缺失多动症(ADHD)等。

(二)改造了近60所主流学校,以便身体残疾的儿童就读这些学校。目前,有2所为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指定的学校和4所为有视力障碍的儿童指定的学校。

认识到有智力障碍的女学生容易遭到虐待,服务于此类儿童的学校在课程中设置了性教育。向其教授身体意识、得体的性行为和说“不”的权利。社会服务培训所(SSTI)也邀请国外专家,讲授关于“智力障碍人群的性管理”的入门和中级课程,以帮助地方非政府组织掌握管理所照看的智障人士的性问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些努力赋予了非政府组织保护弱势残疾女孩和妇女群体的能力。

一般来说,警方在与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受害者进行面谈时,不允许第三方在场。但是,对于遭受虐待的残疾女性受害者,警方允许在整个面谈过程中,有受害人熟悉的第三方全程陪同。

婚姻与家庭关系

26. 请说明《妇女宪章》的范畴,特别是其中哪项条款可以或已经适用于穆斯林妇女分割婚姻财产、执行赡养令、婚姻合法性以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情况。在某种特殊或在一般情况下,穆斯林妇女是否可以选择是适用《穆斯林法》还是《妇女宪章》?

一般而言,若婚姻的缔结是根据《穆斯林法》只要婚姻的缔结是根据《穆斯林法》进行的,或婚姻结婚双方均为穆斯林,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伊斯兰法院即为默认法庭。在分割婚姻财产方面,与《妇女宪章》第112节相似的一项条款几乎是被逐字纳入了《穆斯林法管理实施法案》的第52节。这是在1999年对《穆斯林法管理实施法案》进行修正时加入的内容。根据这条修正,当伊斯兰法院审理婚姻财产分割或处理案件时,它所应用的原则与民事离婚法庭相同。

不管一个案件是否已经在伊斯兰法院开审,穆斯林妇女都可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丈夫或子女的父亲为自己和子女提供赡养。这是《妇女宪章》第69节所规定的。根据《妇女宪章》第65节和66节,她们还可以从家庭法院获得的针对暴力丈夫的人身保护令、驱逐出家令和加急保护令。

在伊斯兰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穆斯林法实施法》第35A节,即使在伊斯兰法院的离婚诉讼已经开审,穆斯林妇女还是可以申请许可,在民事法庭中就婚姻财产的处理和子女监护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伊斯兰法院会听审此案,决定是否批准在民事法庭中审理上述所提问题。原告可对伊斯兰法院做出的批准或否决决定进行上诉。如涉案双方均同意在民事法庭中处理这些问题,伊斯兰法院也会允许由民事法庭来审理这些问题。

《任择议定书》

27. 请说明在批准/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还请说明在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新加坡政府认真考虑了这一问题,决定我们目前将不会加入《任择议定书》。

在新加坡,政府部门、法院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国会都有足够的能力来调查关于歧视的申诉、提供救济并确保一个能让妇女充分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有些地方尚待改善,但我们将在立法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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