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5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布基纳法索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4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布基纳法索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FA 2-3;CEDAW/PSWG/2000/I/CRP.1/Add.

5;CEDAW/PSWG/2000/I/CRP.2;)

1. 主席请布基纳法索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 Guigma女士(布基纳法索)说,布基纳法索有近600万妇女,其中400万为育龄妇女。平均每个家庭的子女人数约为7个,但农村家庭子女人数略多。近85%的人口居住在传统风俗根深蒂固的农村地区。45%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她们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无法参与任何规模的经济活动。由于布基纳法索是个农业和畜牧业国家,雨量充沛但缺乏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因此经济大都依靠外来援助。

3. 甚至在1995年北京会议之前,政府已主动采取若干社会和经济措施,向妇女团体提供设备和技术援助,以协助她们开办小企业。颁布了对妇女有利的立法,制定了多种多样的项目和方案。在配偶间和子女间实现了平等;允许妇女拥有土地;设立了各种基金以支助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开展赚取收入的活动;执行了帮助女孩就业的项目。

4. 在北京会议之后,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成立了一个执行《行动纲要》的委员会,两年后,政府又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该部的任务是根据北京会议各项建议,制订国家行动计划。该部执行了如下各项方案:消除贫穷、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妇女和女孩的基本权利,宣传妇女的积极形象并执行、协调和评价上述活动。一项五年期审查确认,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加强该部部内的管理机制,从而使该部能有效地与政府和发展伙伴合作,同时,妇女必须参与决策进程,以便找到解决她们问题的适当办法。

5. 该部在其他各部和机构均成立了协调中心,以监测和评价执行该部方案和项目的情况,监督采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办法的情况并管理数据的收集。该部还协调一系列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工作。该部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和一个妇女信息、培训和研究中心。该部正在针对目标团体,例如各协调中心、各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介工作人员和该部工作人员,执行性别问题和妇女权利问题培训方案。

6. 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工作遇到了若干严重障碍,其中包括持续存在消极的社会和文化风俗、贫穷、文盲现象、无知、缺乏禁止某些形式的夫妇间暴力和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妇女很难获得司法协助,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以及各项发展方案和项目均缺乏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做法等。

7. 目前在35人组成的内阁中有3名女部长;在110人组成的国民议会中有10名女议员,在154人组成的代表院中有27名女议员。在外交部门,22名大使中有3名女大使,担任各机构领导的男子和妇女的比例是7:1。约有10名妇女活跃在国际公务员队伍中。考虑到妇女的传统角色,上述数字是令人鼓舞的。

8. 布基纳法索妇女参加投票的人数一贯很多,尽管事实上大多数候选人是男子。虽然妇女在公营和私营部门工会的成员中占很大比重,历史上也有大量妇女参加工会运动,但只有一名妇女担任过某个工会的总书记。

9. 该部制订了一项鼓励妇女在国际国内两级参政并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的方案。在执行该方案的时候,该部与各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新闻媒体、政党及基础教育和扫盲部合作,强调信息、提高认识和培训的重要性。尽管政府不遗余力地促进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但也深知光靠条文还不够;提高认识极为重要。此外,没有妇女的积极参与,即无法赢得争取和平、结束不发达状态的斗争。

10. 布基纳法索的立法和《宪法》承认并认可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种族、族裔、地区、肤色、性别、语言、宗教、阶级地位、政治观点、财务状况和出生地的歧视。《个人和家庭法》保障男女均可自由选择配偶,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族裔、阶级地位、社会背景和经济状况而阻碍婚姻。该法废除了某些风俗,包括陪嫁、逼婚和娶寡嫂制,并主张妇女有权不经丈夫批准参与赚取收入的活动。该法进一步确认男女为人父母的角色是平等的,妇女可继承其丈夫的遗产、男孩和女孩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1. 《刑法典》不分性别地保护个人与财产的安全,其中特别讨论了侵犯妇女和女孩人身安全的问题。《刑法典》禁止通过完全剥离、缝合、阴部扣锁、杀死神经或任何其他办法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并规定对任何此类违法行为将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并罚款15万至90万法郎。如果导致死亡,将处以五至十年监禁。如果犯罪者属于医学专业人员或医务辅助专业人员,法院还可禁止其五年之内不得行医。法律禁止强奸、堕胎、猥亵未成年人、下游地暴露身体器官、下流攻击、乱伦、重婚、逼婚、通奸、诱奸未年成人和卖淫,法律还提供了妇女反抗这类形式暴力的合法手段。

12. 此外,《劳工法》规定具有同样专业资格、工作条件和生产力的工人,无论其背景、性别、年龄或地位,均应同工同酬,并规定保护怀孕职业母亲的健康。其他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均可平等获得公职部门的工作,获得公平的薪金、福利和晋升机会,妇女享有产假和工间哺乳的权利;所有人无论其性别或婚姻状况如何,均享有平等获得公共土地的机会;所有公民一律享有参与政府和社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13. 在制订《家庭法》之前,起主导地位的是1804年制订的《法属西非民法》和传统的势力。父亲作为一家之长,对妻子和子女具有绝对权威,妻子必须俯首听命。根据新的制度,男女平等,婚姻建立在双方自由选择以及在民事登记处官员面前宣誓的基础之上。不与配偶生活构成遗弃婚姻住所行为,将被判处监禁或强迫返回居住地。夫妻间不忠行为被认为是通奸,也将受到监禁的惩处。根据民法,通奸的结果是离婚、分居或赔偿损失。自那以后,修订了有关通奸的立法,对男子和妇女不再区别对待。在通过现行的《刑法典》前,犯通奸罪的男子只有在婚姻住所接待过情人的情况下才受到惩处,惩罚也只是简单的罚款。

14. 根据《家庭法》,并根据1996年订正的《刑法典》,丈夫和妻子无论是由于通奸或是离家出走而未能履行其义务者,将受到同样的惩处。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在城市地区仍继续发生逼婚现象,有时仍将寡妇看成是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并强迫其与丈夫的兄弟结婚(即娶寡嫂制)。

15. 尽管努力传播有关婚姻法的信息,但了解自身权利的妇女并不多。由于法律援助的费用昂贵,又缺少法官和法庭,妇女更没有可能寻求法律补救措施。由于害怕被赶出家门或与子女分离,大多数妇女保持了沉默。此外,由于警察大部分是女性,妇女觉得很难相信她们能干预家庭暴力的问题。

16. 《家庭法》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拥有平等的权威,但在现实生活中,父亲仍然掌握对家庭的权力。当法院作出裁决,把子女的抚养权授予母亲时,通常遭到严重异议。如果父亲死亡,母亲往往无法行使对子女的合法权力;而子女被当作死者财产的剩余部分分配给不同的家庭成员。

17. 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宪法》的保证,并被确定为国家优先事项。为了应付女孩入学率低和妇女识字率低的挑战,尽管公共部门已冻结征聘,政府仍继续征聘教师,政府还对学校基础设施进行了投资,并增加了预算对教育的拨款。女孩总入学率从1990-1991年的30%增加至1997-1998年的39.7%。为了鼓励女孩上学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制订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并成立促进女孩教育办公室。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些努力,女孩的小学入学率仍然很低,这解释了为什么女孩接受高等教育和加入劳动大军的人数很少。其根本原因是男孩和女孩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男孩继承家族的姓氏,因此必须受教育以给家庭带来荣耀,而女孩通过婚姻最终将成为另一个家庭的成员,因此,她们的教育并不是优先事项。女孩与男孩不一样,她们还得承担家务劳动的负担,这也干扰了她们的学业。

18. 尽管公务部门的规约以及《劳工法》并没有歧视性的规定,但妇女只占公务员的三分之一,在正规的私营部门中约占劳动力的5%。妇女获得有报酬就业机会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即不能公平获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在应聘就业时障碍重重,包括受到性骚扰、刻板的工作条件以及家庭责任分担不公平。

19. 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在决策一级任职人数非常少。促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包括:缺乏对妇女平等权利的认识、缺乏对妇女进行领导能力方面的培训、已经获得具有影响力职位的妇女之间缺少相互支持,并缺乏提出妇女候选人参加竞选的政治意愿。

20. 布基纳法索有86%的人口住在农村地区,妇女占农村人口的51.3%。绝大多数农村妇女从事农业或养牛业。考虑到妇女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已进行各种努力使妇女参与特别在村一级的设计和执行发展计划的活动,尽管男子往往并不优先重视妇女关切的事项。农村地区获得保健的机会十分有限;只有28%的家庭可获得安全饮用水,只有很少百分比的家庭有卫生设施。许多妇女由于无法支付保健服务,加上去门诊部路途遥远,因此根本得不到任何保健服务。由于大多数妇女是在家庭农场务农,她们没有资格获得领取薪金工人所获得的任何社会保障金或退休福利,但目前正在研究对自营职业者提供这种福利。各种赚取收入的项目,例如1993年执行的“一千所作坊”项目,其中包括努力改进妇女获得设备和原材料的机会,但费用问题使得妇女对这些努力可望而不可及。

21. 在谈到妇女获得信贷问题时,她说,许多地方信贷机构愿意贷款给妇女,因为妇女按时偿还贷款的比率很高。特别是通过妇女有报酬活动支助基金和农妇赚取收入活动支助基金开展的活动,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赞助的方案,贷款情况有了若干改善。仍然存在的障碍包括由于缺乏担保只能借贷小额贷款,缺乏有关各种机会的信息以及丈夫的反对。目前正在努力避免贷款产生的负面影响。

22. 根据法律,男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同等机会,但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土地权利仍起主导作用。通常妇女只能获得那些最没有人要的土地。政府有关土地的规章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那些在土地开垦之前就拥有该土地的人,或那些为改良土地而进行投资的人,这实际上取消了妇女的机会。已要求审查这些规则。

23. 处境特别困难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妓女、老年妇女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没有为残疾妇女制订任何特别方案,因为她们的利益和残疾男子一样。不过,康复和支助方案的确考虑到妇女的需要,2000年上半年,将制订关于康复问题的全国政策和方案。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由国家资助成立残疾人协会,颁发提供福利的“残疾卡”,机构和学校优先录取家住附近的残疾人,以及公共场所修建轮椅坡道。

24. 布基纳法索有19个城镇存在卖淫问题。根据1996年的《刑法典》,卖淫和淫媒都是应处以罚款和监禁的犯罪行为。根据适用的法律,经常对淫媒问题进行突击检查,并查明那些需要治疗、社会支助服务和康复的妓女。根据《刑法典》,贩卖妇女和女孩将受到严厉惩处。

25. 通常老年妇女在家族中享有德高望重的地位,但在过去的15年内,某些省份越来越多的老年妇女被错误地指控为巫婆,并被赶出家门。一个由宗教团体经办的庇护所收容了约600名此类老年妇女。1997年举行了讨论这批老年妇女困境的全国研讨会,试图找到解决办法,其中包括使她们返回家园。

26. 在布基纳法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形式很多:对肉体的暴力行为,例如切割手术、婚姻强奸、殴打和其他虐待行为,以及让妇女承受沉重的家务负担,而文化习俗往往对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精神暴力行为的形式包括多配偶制、逼婚和取寡嫂制。然而,各项信息和提高认识方案已开始体现出成果,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妇女拒绝向这些传统习俗屈服。1999年,有100名女孩逃婚并在天主教会经办的一个中心得到庇护。妇女们还遭受到由于社会文化习俗或经济限制因素造成的心理上的暴力冲击。

27. 造成布基纳法索产妇死亡的原因主要是感染、大出血、难产或产程过长、堕胎和贫血症。妇女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主要障碍是门诊部离得太远,以及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障碍;生殖保健服务不适合某些目标群体的需要;缺乏合格的医务人员,存在着有害于女孩和妇女健康的偏见和传统习俗。婴儿死亡率为活产儿的93.7‰,死因为传染病、腹泻症、急性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和贫血症。全国母亲和儿童保育方案的执行有助于在以下领域取得非常令人满意的成果:产前护理、产科护理、产妇死亡率、避孕药具覆盖率以及防治性病等领域。实施了一项保健和生殖战略,从而改进了上述方案,该战略除其他外,包括安全孕产、青少年性健康、防治生殖器官感染和生殖器官癌症以及顾及男女平等的工作方法及保健。

28. 政府还努力有效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青年人及老年人的保健问题,布基纳法索约有70万人(占人口的7%)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已采取紧急措施,其中包括强制执行《公共卫生法》,其中载有防治性病和艾滋病的规定,并编制了一份全国多部门计划,作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的全面回应措施。

29. 青年人的保健问题由家庭保健办公室下属的一位单位负责,已制订了有关战略,并正在执行当中。此外,家庭保健办公室正在编制关于老年人保健的方案。然而,主要关切事项是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老年人护理的再培训。因此,在全国护士和助产士的所有培训方案中均列入了老年人保健问题,对这些专门技术和培训或促使将老年保健问题纳入所有保健设施。

30. 主席感谢布基纳法索代表团在报告以及口头陈述中提供的丰富资料,并感谢该代表团的坦率和诚实态度。尽管布基纳法索面临经济困难,但仍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这清楚地表明了该国对执行《公约》各项条款的决心。

31. Aouij女士热情赞扬布基纳法索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所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尽管采取了许多立法和体制措施,例如颁布了《个人和家庭法》、1991年6月制订了《宪法》,并成立了反对歧视全国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和确保男女平等,但这些措施本身并不足以消除歧视,也不足以改变根深蒂固的传统风俗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文化环境。遗憾的是,这些传统风俗仍得到男子、妇女、宗教领袖和知识分子的支持。此外,该国仍遭受着贫穷和文盲这两大问题的祸害。该国的人类发展指数非常之低,由于结构调整方案的执行,这些指数进一步降低。在这方面,她希望知道1998-2000期间三年期行动方案的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为解决妇女的极度贫困和文盲问题采取了具体措施。

32. 布基纳法索政府采取最具进步意义的行动是,让所有社会行动者(包括妇女协会和人权协会、宗教领袖和生殖器官切割术从业人员)参与努力,消灭最有害的传统风俗习惯,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该国有约66%的妇女受到此种行为的残害。这项主动行动使得布基纳法索成为西非各国努力消除这一祸害的领先者。这一祸害威胁到女孩的身心健康,而且由于它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有关,现已成为优先的公共保健问题。此外,已在《刑法典》中纳入禁止和惩治对女性生殖器官残害行为的措施,从而加强了已经采取的其他立法措施的效力,并显示了该国政府消除这一现象的决心。布基纳法索在这一努力中所取得的成功很可能会得到其他非洲国家的效仿。

33. 考虑到该国所有健康指数使人有理由感到关切,她对保护母婴健康的方案没有包括堕胎感到遗憾,因为堕胎使母亲或婴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根据该方案规定,社会保障金也不能支付有关费用。这严重侵犯了妇女获得公共保健服务的权利。

34. Gabr女士说,尽管政府显然认真努力执行《公约》,并与民间社会合作改善妇女的地位,然而事实上,该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专为提高妇女地位划拨的资源不够充分。因此,十分重要的是,确保使政府的努力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工作相协调。必须特别注意关注农村妇女的境况,尤其是改善她们的社会文化环境。此外,传媒应更多参与停止传播对妇女陈规定型观念,提高人们对影响妇女的重要问题的认识。该部还应关注教育、立法、保健和信贷问题,以便改善妇女获得这些重要社会服务的机会。

35. Abaka女士说,尽管经济、文化和传统习俗阻碍了《公约》的执行,该国政府不应将此作为不解决迷信问题的借口。应高度优先重视改变妇女对自身的看法,并改变她们对现况的逆来顺受态度。在这方面,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和整个民间社会作为整体可发挥重要作用。她表示希望妇女发展部应具有和其他部同等的地位。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机构。例如,她想知道该部是否具有执行报告所列方案的技术能力。制订的政策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36. 她注意到一夫多妻是非法的,但男子仍包养情妇,她询问是否有妇女就此种做法向法院提出控诉。她还敦促该缔约国制止逼婚的做法,因为这往往导致少女怀孕并增加产妇死亡的危险。她赞扬布基纳法索妇女对女性避孕套的接受态度,并建议尽更大的努力劝说男子使用避孕药具。

37. Guigma女士(布基纳法索)回答了有关问题和评论,她说已经对1998年开始执行的《三年期行动计划》进行了初步评估。能否实现该《计划》的目标与这方面所获资源密切相关。不过,已经取得了某些成果,其中包括制订了明确的机制和工作方法。2000年底将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该部争取定期查明该《计划》及其工作方案的不足之处,其中包括通过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

38. 的确,正如Abaka女士所说,分配给妇女部工作的资金与西非各国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政治承诺并不相称。布基纳法索提高妇女地位部年度预算只占国家预算的0.07%,这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该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援助下,尚能执行其活动方案。

39. 大家提到的政策与现实之间的脱节现象是贫穷、社会文化因素和缺乏教育机会所造成。另一个问题是妇女在政府和民选机构的任职率比较低,尽管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改进。因此,目前妇女在国民议会中占10个席位,而相比之下,1992年时只占有4个席位,有两个政党的领导人是妇女。自1999年10月政府改组以来,有三名女部长。妇女本身也有责任进一步提高这些数字。

40. 该部将努力克服妇女面临的社会和文化障碍。在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让遵守习俗的酋长、年长者和宗教领袖参与反对陈规定型观念和消除切割生殖器官等有害风俗的方案。

41. Khan女士说,把有辱妇女人格的迷信和传统风俗确定为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这是正确的做法,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妇女缺乏教育,尤其是识字率很底,只有8%。缔约国应将所有努力集中于这一领域。最好能了解有多少比重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理想的比重应为4%-6%。尽管初级教育是免费的,但女孩的入学率仍很低。政府必须解决那些阻碍父母送女儿上学的关切事项。例如,政府必须对基础设施和校舍进行投资,保证女孩有单独的厕所。政府还必须扩大师资培训的机会,以增加女教师和人数,并指定出教师培训的成果目标和期限。

42. 鉴于妇女在农业和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她感到失望的是该国修订后的农业和土地改革法仅仅是承认了农田所有权的现状。她想知道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农妇的生产力,并想知道是否向农妇提供了无担保的贷款,农业部是否设立了妇女问题协调中心。

43. 政府必须通过制订更具限制性的先决条件,阻止一夫多妻制。“Zaka”现象引起了人们的特别关切,即指那些已经娶了四个妻子的男子由于想娶第五妻子就必须“牺牲”第一个妻子的作法。她敦促政府审查《个人和家庭法》中有关一夫多妻制的选择不可逆转的规定,并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44. Cartwright女士说,布基纳法索政府对该国妇女面临的问题和限制作出了坦率而详细的分析,这是值得赞扬的。她对该国政府采行的政策印象深刻。然而,该报告没有说明为将政策转变为现实采取哪些措词。她特别想知道该国政府为执行其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制订了哪些战略。在这些战略中,教育应成为中心因素,以便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增加她们诉诸法院的机会并提高法官、执法官员、教师和保健专业人员的敏感性。政策不妨吸取其他执行此类方案的非洲国家的经验。应禁止一夫多妻制、“Zaka”做法和娶寡嫂的作法。

45. Ilboudo女士(布基纳法索)说,《个人与家庭法》界定一夫一妻制是适宜的婚姻形式,但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的一夫多妻制。在该法通过之前进行的协商中,事实上有些妇女还反对禁止一夫多妻制。在农村地区,许多妻子发现与二房三房妻子一道分担家务是助益的。该法为妇女提供了一些保障措施。其中规定,丈夫如果选择一夫多妻制,在与第一个妻子结婚之前应征得其明确同意,当局还采取步骤确保妇女了解这些权益。大家希望政府迟早能与妇女界和地方社区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废除这一习俗的社会气候。

46. 和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一样,遭受家庭虐待的妇女也可以通过寻求补救措施,但很少有人选择行

使这一权利。贫穷和文盲状态都是主要的障碍,它们

迫使妇女甚至在对丈夫提出起诉后,仍必须留在婚姻家庭内。不过,有些妇女得到娘家或妇女组织的协助,城镇的一些妇女也曾对有通奸行为的丈夫提出控诉。但是,在社区容忍通奸行为的农村地区,妇女不太可能寻求法律的补救措施。

47. 被控为女巫的妇女有权起诉污蔑她们的人犯有损害名誉罪,并寻求赔偿,但大家对这些妇女的疑心仍过于强烈,即使法院的判决对其有利,人们仍然对其避之不及,特别是在她们被控告导致社区某一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因此,法院关于该名妇女应重返其所在村庄的命令变得毫无意义。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回应做法是将这些妇女安置在其他地区的亲戚家或庇护所内,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则努力就她们的回返问题进行谈判。

48. 如在母亲的健康受到危机,或妇女因强奸和乱伦行为而怀孕时,堕胎是允许的,但社会保障制度不支付堕胎的费用。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