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7、CEDAW/C/SWE/Q/7和Add.1)

1.应主席邀请,瑞典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allerby先生在介绍报告时说,一切形式歧视都是实现民主的障碍,全体人民必须在社会各领域拥有平等的机会。

3.在上次报告提交以后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瑞典政府设立了融合与两性平等部,负责两性平等、融合、人权、民主和少数民族事务。政府相信,男女在所有领域分享权力和影响力的社会,有着更好的发展和增长前景。

4.尽管瑞典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尚有很多欠缺。作为第一批措施之一,新政府将用于两性平等的年度预算从400万欧元增加到4 000万欧元。它制订了一项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并专门拨款8 000万欧元,用于在今后三年执行相关措施。作为2007年预算法案的一部分,它还宣布了一项倡议,即每年额外拨款1 000万欧元,用于促进妇女的创业精神。它为进一步研究妇女的健康问题划拨了资金,指定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审查高等教育领域的职业结构,并修正了《堕胎法》,使得非瑞典公民或者非瑞典居民也可以在瑞典堕胎。

5.社会两性平等主流化——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相关政策领域这一长期战略——是政府实现两性平等的主要战略。然而,它并不排除使用特别措施或者特别立法来保护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为制度和社会的可持续变化奠定基础。

6.因为地方和区域当局负责提供基本服务,如学校教育、儿童保育、保健和对老年人的照料,政府拨款1 000万欧元,用于在地方和区域两级将性别观点纳入工作主流,包括通过培养和训练工作人员以及制订管理制度。

7.现行的立法由多种法律法规拼凑而成。2008年春季,议会收到一部更加全面且更整体性的消除歧视法案,该法案禁止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种族背景、宗教或者其他宗教信仰、残疾以及年龄的歧视。该法案将适用于工作生涯、教育、货物、服务和住房、社会服务、社会保险制度、保健、在国家军事和文职部队中任职,并大大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这方面,政府提出建议,四个调查官合并为一个全国性机构,“消除歧视调查官”,监测新法律的遵守情况。

8.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SWE/Q/7/Add.1)第56段阐述了一项耗资8 000万欧元的行动计划,旨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该计划将重点放在因自身处境和状况而特别容易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或者受虐待妇女、移徙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老年妇女。该计划还认识到,在打击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时所涉及的警方调查、风险评估和社会服务工作需要一些专门知识,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特殊工作程序,因为施暴者常常不只一个,其他妇女和女童也可能卷入其中。

9.根据该计划采取的措施被分为六个方面。在保护和支助受害者方面,通过明确声明市政有义务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支助和援助,《社会服务法》得到了加强,并将制订国家性犯罪受害者待遇方案。在预防措施方面,将在互联网上建立虚拟青年诊所,并划拨资源,创造更安全的城市环境。在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将为警察、检察官和法院制订教育方案,学习怎样改善包括强奸在内的性虐待受害者的待遇。所有被定罪实施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男子都要学习该待遇方案。在加强有关机构的合作方面,指派县级行政委员会支持和协调区域努力,以打击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地方合作将受到鼓励,政府将制订一种调查男子对妇女暴力行为案件的全国模式。最后,在增长知识方面,政府计划发起一项科学方案,其重点是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并拓宽为青年中心的主管教师和其他人员提供的教育。

10.政府视卖淫和贩运人口为两性平等的严重障碍。它准备通过司法和社会措施预防和打击这些行为,重点是解决对性服务的需求。2008年将对禁止买卖性服务的法令进行评估,该法令被视为对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定罪是为努力减少卖淫而采取的辅助手段,仅此而已。

11.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男女的地位相当平等;由于儿童保育方面有多种选择且带薪育儿假已经出台,没有人被迫在子女和工作之间做出选择。非全时工作可以为幼儿父母的生活提供便利;然而,从事此类工作的妇女远多于男子,其薪酬、职业机会和养老金都受到了影响。2007年年初,政府出台了劳动收入所得税税款抵减制度,激励非全时工作者从事全时工作。

12.工资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上的集体谈判商定的,政府决不干预这一过程。但是,两性薪酬差别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政府试图消除这种差别,其途径是推动对话和辩论,收集和公布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及设定目标,在2010年前消除公共部门无正当理由的男女薪酬差别,在此方面树立了榜样。为此,它委托瑞典行政发展办公室制订国家部门的妇女职业发展方案。

13.在瑞典,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公司由妇女管理。2006年,妇女创办的企业占总数的35%。在过去的一年,政府采取步骤使管理一家公司变得更为容易,报酬更为丰厚,以使更多的妇女加入招募高层管理人员的非正式网络。政府向更多的保健提供者开放保健部门,降低了某些服务部门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它还启动了一个三年期方案(2007-2009年),划拨近1 000万欧元来提高妇女的创业精神,增加对妇女商业机会的研究和了解。该方案包括为商业发展措施共同筹资,培训商业顾问,开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和榜样模式。在今后一年里,政府将提出一套综合战略,进一步采取主动行动,实现就业和企业家精神方面的两性平等。

14.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平等,2008年预算法案包含一项两性平等津贴,激励为人父母者分享育儿津贴。父母在家照料子女时间最长的一方,在重返工作时将得到税款抵减,条件是父母中的另一方也同时休了育儿假。

15.主席说,应该祝贺瑞典政府在编写报告期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许多缔约国把瑞典视为人权楷模,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显然有待解决。

第1条至第6条

16.Flinterman先生说,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和资料显示,大多数瑞典人对《公约》一无所知。人权事务委员会赞扬了瑞典政府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创造性应用,虽然该《公约》尚不能直接在法庭上援引;了解以近似方法援引该《公约》的任何案件都是有益的。政府应该考虑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特别是鉴于瑞典最近批准了《任择议定书》。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立法部门是否根据瑞典在该《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制订了审查立法草案的机制也是有益的。

17.最近的一项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宪法》对性别问题熟视无睹。他想知道瑞典代表团是否同意这个观点,如果同意,瑞典政府是否打算采取行动,使得该文书对性别问题有更敏感的认识。

1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虽然瑞典有尊重人权的悠久历史,但在经济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瑞典代表团应该说明有关的欧洲指示是否将纳入到新的消除歧视法案中;该法案是否将体现《公约》第1和第2条的规定;事实证明,在某些领域的公私部门中都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或者妇女的任职人数不足,在这些领域,是否将对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做出专门规定;在这方面,她请瑞典代表团参考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

19.政府不愿意订立妇女担任私营部门管理职务的任职人数目标和定额目标,她对此感到遗憾,她想知道它是否打算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出台激励措施,以解决妇女在私营公司理事会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报告第179段提供了2004年妇女在中央政府理事会中所占百分比的统计数据;提供此后几年的数据也是有益的。

20.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提到,为了依据《任择议定书》将案件提交委员会处理,妇女必须首先用尽当地的补救措施。她想知道此类措施中最后的手段是什么,司法部门的成员是否收到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中的要点说明。

21.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第2005/06:155号政府法案中的声明,即政府两性平等政策的首要目标适用于每个人;但是,该政策看起来并不能解决易受伤害妇女群体成员,如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面临的问题。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敦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A/56/38,第356段),但是,报告和政府对议题清单的答复仅仅提及罗姆族人和萨米族人;她欢迎提供其他少数民族的资料。

22.专题清单答复第52段提到罗姆族妇女工作组举办了区域研讨会,她有兴趣了解研讨会的结果,包括由此产生的计划和方案,并希望详细了解答复第57段中提到的欧洲联盟的项目。

23.政府对议题清单上问题29的答复采取了不带性别色彩的立场;几乎没有说明弱势群体女性成员的具体处境。她想知道瑞典代表团是否认为委员会针对该问题表达的关切是合理的。

24.Dairiam女士说,虽然瑞典政府的用意是好的,对议题清单的答复,特别是其中的第6段表明,它为实现两性平等所做的努力基本上是不成功的。答复提及了指导性文件和年度行动计划(第5段),代表团应该说明不同的部会在编制行动计划时有何准则可供遵循;计划的规范性框架是什么,是否以《公约》为基础,是否有中央权力机构负责监测所有计划,是否就其实效编制报告,如何衡量其绩效,制订了哪些能力建设方案,如果部门未能编制年度报告或者实现其中设定的目标,其高级公务员和部门负责人是否会受到惩罚。

25.最后,她对设立融合与两性平等部表示欢迎,并希望成立相关的国家机构,以便为将性别观点纳入工作主流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26.Shin女士注意到,瑞典争取实现两性平等的进展比预期的慢。她要求瑞典代表团找出有关原因,通常包括男子的态度,私营部门的抵制和家庭责任分配不均。

27.瑞典代表团指出,政府打算对残疾妇女给予更多的关注。不过,她注意到,关于残疾人的公共政策常常把他们当作无性人;例如,通常为残疾男女提供公共卫生间,他们中的很多人认为这有辱人格。她询问是否照顾到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特别是,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收容所是否包括为她们准备的设施,警察是否接受过照顾她们的特殊性培训——例如,讯问聋子或者盲人证人,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便利他们的日常生活。

28.Hallerby先生(瑞典)说,他也认为瑞典争取实现两性平等的进展比预期的慢;为此,政府决定增加预算,特别是用于培训执法官员。

29.把《公约》纳入国内法,更多的是理论问题而不是实践问题。在瑞典法律制度中,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它们必须转化为一项或者多项国内法律,或者,它必须把条约规定增补到一项现行法律中。对于瑞典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那些程序尚未得到履行,但是它们的本质体现在现行的立法中,而且迄今尚未发现实质性冲突。

30.Bergman女士(瑞典)说,没有必要把该《公约》纳入国内立法中,因为它们之间没有重大冲突。不过,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确保所有立法草案都符合瑞典根据国际协议承担的义务。

31.Hallerby先生(瑞典)说,政府断定,给私营部门规定一个定额,会干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为了在私营部门的自由与控制经济活动的措施之间取得平衡,政府决定采取战略,为公司提供信息并促进对话和辩论。男子在私营部门中所占比率已经从2000年的95%降至2008年的81%。政府将加倍努力,增加妇女的参与。

32.Bergman女士(瑞典)说,政府在2007年11月提出了打击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其重点在于移徙妇女;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的一揽子改革措施也是如此。对移徙者表示欢迎的市政得到了奖金;学习瑞典语的个人也得到了奖金。

33.Hallerby先生(瑞典)说,2006年秋季,政府任命了一个罗姆人问题代表团,其任务是改善瑞典境内罗姆人的处境。该代表团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半是罗姆族人。政府还指定了一批专家,以及一个由来自罗姆人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咨商小组。代表团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收集该领域的经验和知识,并就如何才能改善瑞典社会中的罗姆人生活条件提出建议。2007年12月,瑞典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局合作,组织了一次罗姆妇女权利会议,目的是提供一个论坛,使整个欧洲的决策者和罗姆人网络就罗姆族妇女面临的挑战开展讨论、交流信息和介绍良好做法。

34.Lundkvist女士(瑞典)说,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是政府为执行两性平等政策使用的主要战略。政府制订了《2004-2009年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办公室工作主流的总体计划》,所有各部都必须落实该计划。另外,各部会都制订了自己的行动计划,目的是实现总体计划中阐述的目标。有四个领域被确定为在这方面极其重要:管理和控制、培训、方法和工作组织。两性平等司完成了总体计划的年度后续行动和评估,并将在2010年进行一次更全面的评估。2007年,政府就如何在国家机构一级将性别观点纳入国有部门工作主流提出建议。

35.Neiglick女士(瑞典)在提到易受伤害群体的妇女待遇时说,290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市政负责提供援助。另外,社会服务机构也有义务为妇女暴力受害者和残疾妇女提供援助。政府向市政拨付大量资金,以提高它们支助妇女暴力受害者的能力。不是所有市政都有能力收容安置残疾妇女的,但是,它们有责任把它们无力帮助的妇女转到临近的市政。

36.Härneskog先生(瑞典)说,瑞典在1980年代初就界定了基于性别歧视的定义。瑞典在1980年批准《公约》时,似乎没有必要修正当时的法律。随后颁布的法律所载的定义,仿照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和欧洲联盟指示,以便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和性骚扰。修正现行法律时,新文本使用了没有性别色彩的语言;因此,政府文书(《宪法》)在修正时似乎也有可能以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来表述。

37.Hammarstedt先生(瑞典)说,政府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妇女在萨米议会和公务员中的任职人数。根据该计划,萨米议会中的女议员目标比率定为:到2005年30%、到2009年40%、到2015年50%;到2010年,实现公务员中男女比率相同的目标。这两个目标都已经达到。政府还为萨米族妇女运动拨款,以提高妇女的影响力和促进萨米社会中的两性平等。

38.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刑法典》中的强奸定义提到了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但是没有提及未经受害者同意,与现行刑法的观点不符。委员会没有收到实际定罪和惩处力度方面的足够具体的数据。通过瑞典全国预防犯罪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获悉,告发的强奸案中有5%做出了定罪判决。了解这一数字与瑞典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对比情况会有所帮助。该代表团应该澄清是否可提供犯罪方面的分类数据。强奸犯判刑2至6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刑10年,似乎量刑较轻。暴力程度不减,有可能是因为惩处力度不够。

3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民间社会提供的信息表明,尽管近半数记者是女性,但媒体报道内容掌控在男性手中。妇女常常被刻画为性欲的对象,或者其形象被用于刺激消费。瑞典代表团应该对这一评价发表意见,应该澄清将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这种局面。也许有必要审查涉及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定,正是这些规定使这种情况得以继续存在。

40.Coker-Appiah女士在提到《外侨法》时说,她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不能以担心受到非国家行为者针对性别的迫害为理由申请难民身份。第2 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非国家行为者的歧视。因此,政府应该重新考虑该定义的限定性解释。应该澄清政府对2004年打击贩运人口法的审查结果,澄清政府为执行审查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41.Ara Begum女士对禁止买卖性服务的法律表示欢迎,但她希望了解是否制订了行动计划并确定了优先领域;对违法者适用何种惩处措施;是否采取了措施,为卷入性交易的妇女提供替代谋生方式。委员会还希望了解瑞典是如何援助贩运人口的女性受害者,特别是不能或者不愿举报的非法居住者的,希望了解瑞典是如何解决卷入性交易的未成年外国女童的问题的。她很想知道,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是否包含一个处理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行为的独立机制,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否为移徙妇女申请居住许可证赋予了权利。最后,瑞典代表团应将解决工作场所暴力行为的措施告知委员会。

42.Chutikul女士询问《预防和打击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取得了多大的进展;为打击以剥削劳动力为目的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贩运人口采取了何种措施;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了这一过程;政府起草这些文件时是否有意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起草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准则》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该行动计划应当覆盖贩运活动的整个过程。她还希望更多地了解题为“贫穷与贩卖人口”的战略执行情况,该战略旨在通过国际发展合作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更多地了解《外侨法》对于贩运人口的外国受害者的影响。

43.她赞扬瑞典政府主办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及其努力应对这方面的需求;同时,她询问瑞典政府是否就儿童权利委员会2005年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立法,允许起诉在国外卷入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的瑞典公民,包括禁止为寄去保释金后获释的人另行发放护照。委员会获悉,后者仍可以获得新护照,使他们能够在保释之后逃之夭夭。

44.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询问打击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是否考虑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HRC/4/34/Add.3)中提出的建议。报告(第34段)指出,每年有大约400个与名誉有关的暴力案件引起主管当局注意,但报告没有详细说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方面的情况。代表团不妨纠正这一点。她还想了解政府是否根据报告第71(a)(五)段所载的建议,委托研究对萨米族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否根据报告第71(a)(四)段所载的建议,为所有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特别保护和支助。她特别提及改造课程和选择另一种生活方式的机会。

45.瑞典代表团还应澄清发放保护令程序;更详细地说明国家警察局在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威胁和危险进行评估时遵循的准则;将2007年对妇女的暴力案件数量,包括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告知委员会。最后,她鼓励报告国参考第19号一般性建议。

46.Österberg女士(瑞典)说,除了前面提到的六个方面,打击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确实包含应对家庭暴力的措施。大多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由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为,这是一条常识。

47.公共领域的性化现象是2002至2006年间两性平等政策的优先领域,色情主流化尤其受到重视。政府向不同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一批项目提供了资金,这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将其项目成果提交给政府。有的把重点放在转变态度和制订问题的对策上;有的把重点放在媒体上。政府还通过媒体委员会采取预防措施,媒体委员会参与了名为“安全、认识、事实和工具”的全欧洲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儿童和年轻人对互联网的安全利用。媒体委员会时常在媒体上发布事态发展报告。2006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载有专家和青年顾问撰写的文章。该报告已经分发到青年诊所和学校。目前,委员会的任务是不断地对媒体的认识和媒体的责任进行监测。

48.最后,2006年7月进行的关于广告中的性别歧视的调查已经公布了调查报告。报告建议通过新法律和其他措施打击歧视性广告。这些建议现在正在由政府审议。

49.Wirlée女士(瑞典)说,限制令申请必须经由警察提交,由检察官予以批准或者拒绝。若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永远可以上诉。自颁布新的立法以来,申请数量有所增加。仅在2006年,警察就收到10 000多份申请,其中近4 300份获得批准。

50.关于严重侵犯妇女尊严的行为,2006年有近 2 400起案件被举报。此类犯罪的破获率为49%。她解释说,计算破获率时按人数计算和按案发次数计算结果不同。强奸和性犯罪的破获率,按人数计算为18%,按案发次数计算为5%。总体破案率为55%。

51.Österberg女士(瑞典)指出,虽然警察受到相当多的训练,也拥有许多调查手段,但仍然难以从犯罪现场取证。因此,很难知晓一项特定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名誉有关。

52.Hallerby 先生(瑞典)说,政府正在与斯德哥尔摩大学合作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与名誉有关的暴力行为在瑞典达到何种程度。将采用的一种方法是询问教师。到2008年4月底,研究报告出炉,届时政府对此问题会有更多的了解。

53.关于公共领域的性化现象,他坚持认为,瑞典不打算重新审查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这种自由是基本权利。相反,政府计划通过对话和辩论解决这个问题。

54.Wilton Wahren 女士(瑞典)说,几乎所有的居住许可证都是发放给个人的。只有以家庭关系为由发放的临时居住许可证例外。如果这种关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结,许可证通常不能展期。不过,如果是因为暴力或某些其他严重侵犯个人自由或平静生活的行为而终结关系,许可证可以展期,即使关系早已终结。因此,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外国妇女得到保护。

55.自2006年以来,有确凿理由担心受到基于性别或者性取向迫害的人可以申请难民地位。然而,妇女有资格获得这种地位的前提是,国家由于其性别而不是仅仅由于缺乏资源,对她保护不周。移民法院负责解释此项新规定。迄今最高移民法院尚未审判过案件。一些初审移民法院判定涉案妇女没有得到国家的周全保护,这表明法院在解释新规定时并没有受到局限。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即使被拒绝给予难民身份,他们仍可以基于一些其他理由申请居住。

56.Neiglick 女士(瑞典)说,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受托订立一项制度,用以调查妇女死于亲密关系人犯罪的案件,目的是保护生命受到威胁的妇女。委员会的结论将在2008年12月公布。

57.Wirlée女士(瑞典)说,在2005年改革以后,强奸的定义已拓宽,特别是,降低了使用暴力的要求。如果某人通过骚扰、暴力或以犯罪行为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与之发生性行为,现在足以判处其犯下强奸罪。因此,使用了比较轻微的暴力就可以被判为强奸罪。而且,受害人的肢体反抗不再是必要条件。

58.新立法的出发点是每个人对人格和性尊严及性自决权拥有绝对权利。最高法院将“是否同意”看作首要问题。议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审查立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以“是否同意”而不是“使用暴力”为重点。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该委员会研究了一些其他国家的现行立法。在联合王国,立法主要以“是否同意”为重点。然而,联合王国的强奸统计数字却不比瑞典好多少,强奸案受害人要受到太多的讯问。而其他北欧国家的现行立法以“是否使用暴力”为重点。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新立法必须将“使用暴力”作为法律要求。如果立法主要或者纯粹以“是否同意”为重点,强奸案的调查工作将过多地集中在受害人身上。

59.该问题是瑞典目前正在进行的辩论主题。在新立法生效时,政府已承诺监视其影响力。2008年,瑞典将对新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研究,以确定是否达到了目标。

60.国家刑事调查局不愿对2006年贩运人口活动中妇女儿童受害人数做出估计,各个区域为打击贩运人口分配的拨款——以及受害者人数——相差悬殊。然而,就以定罪而告终的调查而言,大多数受害者来自东欧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还获悉,拉脱维亚和乌克兰妇女和女童被招募到瑞典卖淫。同时,犯罪者主要来自波罗的海国家。有的已经在瑞典生活了很长时间;其他则专门为此目的来到瑞典。虽然还没有出现贩运目的不是为了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案件,但是有迹象表明,瑞典也存在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这个问题正在调查之中。

61.最后,瑞典的打击贩运活动立法仍在审查之中,审查报告可望在2008年4月底之前完成。一俟有关委员会完成工作,政府就开始处理瑞典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事宜。

62.Wilton Wahren女士(瑞典)说,正如报告(第126段)所提到的,为了对刑事案件进行初审或主审,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为贩运人口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受害者或者证人发放有时限的居住许可证。迄今已经以此理由发放了19个居住许可证,其中12个发放给妇女。大多数获得此种许可证的人一旦结案就离开瑞典。如果他们愿意,可以申请展期,或者以其他理由申请居住许可证。许多贩运人口受害者是欧洲联盟公民,因此,有权在瑞典居住。

63.Neiglick女士(瑞典)说,各市有责任通过社会福利委员会,为各自辖区内的每个人提供社会服务。它们用于安置因诉讼程序的关系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或者满足他们其他需要的开支,能够获得补偿。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负责开列清单,列出社会服务部门、保健部门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教会在内的其他行为者在处理卖淫或贩运活动受害者时使用的方法,并将于2008年6月公布。

64.Hallerby 先生(瑞典)说,在打击男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计划的工作完成之后,新的打击贩运人口和卖淫行动计划的准备工作也开始启动,该计划将于今年春天出炉。

65.他尚未掌握关于禁止买卖性服务的法律影响力的资料。鉴于瑞典和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有一项评估活动已在计划之中,并将在2008年底之前公布结果。他个人的印象是,公共场所的卖淫活动已经显著减少。从与警察和其他官员的讨论来看,似乎对贩运活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66.Lundkvist 女士(瑞典)说,有一个政府小组正在拟订一项行动计划,以打击以剥削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活动,并将提出行动建议。在执行计划时,该小组将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接触。

67.Bergman 女士(瑞典)注意到,虽然对于强奸罪判处四年监禁似乎不长,但在瑞典,对犯罪所判刑期通常都比其他国家短。当然,刑罚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犯罪率上升可能反映出犯罪数量增加,但也可能意味着人们报案意愿增强。

68.Javaheri 先生(瑞典)说,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战略将持续到2009年。它将主要由瑞典开发署实施,但有的工作将由外交部完成。这些工作以联合国不同的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和国际移民组织为重点。例如,在国际移民组织内,有专人直接处理贩运问题。还有一个广泛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对付主要为了性目的的贩运人口活动。双边工作的重点在巴尔干半岛各国,包括摩尔多瓦和阿尔巴尼亚。面临的挑战包括,缺乏地方、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协调,缺乏两性平等和人权问题上的专门培训。还需要照顾受害者方面的培训。

6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表达自由的确是民主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但她想了解当这种自由侵犯了妇女的基本价值、权利和尊严时可以做些什么。仅靠对话和辩论是否足以解决问题,这一点尚不清楚。

70.Hallerby 先生(瑞典)说,某些限制因素当然存在,但应对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通过自由媒体提供的讨论平台,举行一场公开对话。瑞典的情况似乎没有如此严重,不至于必须采取会干预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行动。

71.Shin 女士询问,残疾妇女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被认为是融合与两性平等部的责任,还是健康和社会事务部的责任。她还希望了解是否与残疾妇女举行定期协商,瑞典是否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72.Hallerby 先生(瑞典)说,主要是健康和社会事务部的责任。该部与残疾人组织定期接触。有一个专门的部长级工作组每年召开六到八次会议,而且它目前正与非政府组织、有关政府和人民不时地举行讨论和对话。融合与两性平等部负责《禁止歧视法》的执行工作,但是所有其他与残疾人有关的事务都由健康和社会事务部处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准问题正在审议之中。

73.Schöpp-Schilling女士再次询问,是否出台一项规定,要求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按照委员会的观点,当有证据表明私营部门存在结构性歧视和任职人数不足时,政府有义务采取这种措施并监测这些措施在私营部门的落实情况。她想知道这种规定是否将列入新法律,该法律的序言是否会像欧洲联盟指示那样提到《公约》。她还询问是否向私营部门提供激励措施,鼓励它们制订行动计划,在自愿的基础上招收妇女。

74.Hallerby 先生(瑞典)说,政府正与瑞典企业组织就措施、目标和其他行动展开讨论,但尚未提出具体建议。在董事会任命、招工和其他领域,为了给国有公司树立榜样,已经做出了特别努力。

75.Härneskog 先生(瑞典)说,雇主可以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但不强迫他们这样做。

76.Gaspard 女士要求更详细地了解对法律的评估情况。该项法律规定嫖客应受到惩处,并允许他们在缴纳罚款与参加学习班之间做出选择。她想了解违法者做出了何种选择。

77.Halperin-Kaddari 女士要求澄清强奸案的定罪率。她曾询问过涉及受害者和肇事者的按性别分列的定罪率统计数字问题,但没有得到答复。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会根据关于该问题的新指示采取行动。

78.她询问对妇女施暴者的处理方案是否具有强制性,或者对参加学习班者是否给予某种奖励,比如减刑。

79.Hallerby先生(瑞典)说,政府正在讨论奖励措施,奖励措施当然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参加学习班的人不合作,学习班将毫无意义可言。

80.Flinterman 先生询问,瑞典是否有任何法庭判决援引过《公约》。因为瑞典已决定通过若干不同的法律将《公约》条款纳入其中,他想知道与《公约》的关系是否明晰,新的消除歧视法是否也将把《公约》条款纳入其中。

81.关于给买卖性服务定罪的法律,他对缺乏综合数据感到关切,并要求说明非法卖淫的影响。

82.Hallerby 先生(瑞典)说,与其他国家一样,瑞典自然也存在着非法卖淫业。有的转移到了互联网,有的利用其他渠道,但不幸的是,尚无这方面的数字。他记不起有任何法庭判决援引了《公约》。

83.Härneskog 先生(瑞典)说,法庭也鲜有引证欧洲联盟指示的判决。

84.Dairiam 女士注意到,政府无意建立两性平等机构。她想知道哪个部会或者机构负责把性别观点纳入工作主流。

85.Hallerby 先生(瑞典)说,不会有两性平等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机构负责把性别观点纳入工作主流。采取的最有意义的举措是与市县议会合作。

86.Chutikul 女士再次提出给被指控虐待儿童的瑞典国民另行发放护照的问题。

87.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询问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特别是获得安全住房的建议是否在国家一级有后续行动。

第7条至第9条

88.Neubauer 女士说,尽管在国家议会和政府内阁中实现了两性平衡,但在公共生活中尚有不足需要改正。在部级以下政府部门中,男女比率不等,在公共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负责人中,妇女任职人数不足。她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有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职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检察官、全权大使和公使的具体数据。她要求说明瑞典为了消除司法部门中妇女任职人数不足问题正在做出何种努力。

89.显然,妇女在外交部和海外代表团的管理职务上任职至少占40%这一最低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并没有达到。她询问外交部在招聘2005至2006年的人员时给予任职不足的性别以特殊考虑的措施执行得如何,政府是否另行采取措施,以在这个时期之后在外交机构内实现两性平衡。

90.报告提到一个招聘大学教师的目标,在各类人员中女性至少占40%,然而,在高等教育领域,只有16%的高级讲师是女性。她询问,除了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其进展情况之外,还采取了那些其他积极主动措施来纠正这种不平衡。她询问是什么妨碍瑞典妇女走上公共机构最高职位,尤其是高等教育和司法部门的最高职位,而这个国家在任命和选举女性政府部长方面却是一个杰出典范。

91.Belmihoub-Zerdani 女士注意到,瑞典议员中女性所占的比率之高,仅次于卢旺达。然而在地方一级,应该做的还很多,因为只有30%的市议会成员是女性。

92.她询问议会中是否有罗姆族妇女,或者来自取得了瑞典国籍的移民家庭的女议员。最后,她询问就私营企业的配额进行调查取得了什么结果。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