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2014年2月10日至28日 ) 通过。

对塞拉利昂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4年2月19日,委员会第1199次和1200次会议(见CEDAW/C/SR.1199和1200)审议了塞拉利昂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LE/Q/6,塞拉利昂的答复载于CEDAW/C/SLE/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出第六次定期报告,也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长AlhajiMoijueE.Kaikai先生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塞拉利昂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以及来自卫生和环境卫生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部、教育和科技部以及执行办公室和议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SLE/5)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2年《性犯罪法》,加重对性犯罪的刑事处罚;

(b)2012年《法律援助法》,目的在对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等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2007年《习惯式婚姻和离婚登记法》、2007年《家庭暴力法》和2007年《房地产转移法》,目的在使国内法律符合《公约》的条款;和

(d)2007年《儿童权利法》,把妇女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期采取以下框架,尽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

(a)实现繁荣纲领(2013-2018年);

(b)2013年关于移民工人的打击人口贩运小组委员会;

(c)2013年降低少女怀孕率国家战略;

(d)2012年特别星期六法院,受权审理性暴力案件、保护受害者隐私和加快审判速度;

(e)国家保健战略计划(2010-2015年);

(f)有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g)2012年《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转交处理协议》与《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07年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之后于2010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对于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一届会议,2008年)。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就根据《公约》如何从现在到下一次报告期间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于1988年批准了《公约》,但《公约》仍然没有纳入塞拉利昂国内法系统,因此不能直接在法庭适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的《宪法》不符合《公约》第一条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载有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仍然有待批准。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系统,以便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按照《公约》第一条,将歧视妇女的定义纳入适当国内法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目前正在审查的《宪法》。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承诺,迅速颁布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法案。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宪法》和法律框架、法律的协调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宪法》和各项国家法律方面作出努力,以查明歧视妇女的条款。但委员会对《宪法》审查速度太慢甚为关注,审查从上次2007年的建设性对话之后就一直在进行。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有很大争议的《宪法》第24条(d)款(4)项,其中规定,禁止歧视的规定不适用于收养、结婚、离婚、埋葬、去世时财产的转让和个人法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歧视妇女,而且其效力高于《习惯式婚姻和离婚登记法》、《家庭暴力法》和《房地产转移法》,因而让缔约国为符合《公约》所作的努力前功尽弃。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其他歧视妇女的法定和习俗规范仍然在实行,特别是那些载于下列法律条款中的规范:

(a)《酋长地位法》第8条(1)款(b)项,允许根据传统剥夺妇女作为酋长选举候选人的资格;

(b)1972年第12号《刑事诉讼法》(修订本),为男女陪审员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年龄资格;

(c)与自主同意结婚和妇女继承权有关的习惯法。

11.委员会对缔约国承诺完成《宪法》审查和到2015年3月举行公民投票表示满意。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宪法》审查,并从而废除第24条(d)款(4)项,除其他外,特别是要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当地酋长和社区领袖,意识到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两性平等纳入法律案文的重要性;

(b)从整体着眼改革法律,确保在正在进行的《宪法》和立法审查过程的框架内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和

(c)深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确保作为优先事项,修改或废除《宪法》第27条(d)款(4)项,以及包括习惯法在内的所有歧视性法律,使之完全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在所审查时期为改革司法制度和进一步方便妇女诉诸司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新的《司法部门改革战略和投资计划》(2011-2014年)以及2012年的《法律援助法》和2011年的《地方法院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妇女诉诸司法的情况仍然有限。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司法机关缺少独立性,法院基础设施不足,审判时间冗长而拖延(特别是关于性暴力的案件),能力限制,缺少适当程序保障,以及建设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有关执法人员能力的现有法律框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许多建议都没有得到执行,内战受害者,包括性暴力妇女受害者,至今没有得到适当赔偿。

13.委员会请缔约国:

(a)消除妇女诉诸法律可能面临的障碍。为此,缔约国应确保为改革司法采取具备足够资源的有效措施,并采取其他措施丰富妇女的法律知识及对其权利的了解,包括向法院要求法律补救的权利;

(b)确保《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成为对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地区官员、酋长和其他传统和社区领袖进行法律教育和能力建设法案的组成部分,以便创造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c)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让他们了解妇女人权,同时让立法人员和公众认识到迫切需要优先进行法律改革,以实现妇女在法律和实际上的平等;和

(d)为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女童战争受害者的建议分配足够资源,确保她们的充分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通过赔偿方案得到补偿。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对2011年任命总统办公室两性平等问题顾问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再次提到以前关注的问题,即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与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能力薄弱。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中提供的资料,其中表示各部的预算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长期经费和人员不足,缺乏权力或能力有效地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缺乏资料详细说明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和把性别平等纳入主流的国家政策的执行、监测和评价情况。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快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特别是该部性别平等事务局目前的人员招聘工作;

(b)为该部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有能力切实履行协调职责,包括在省和地方各级;和

(c)加速拟定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政策,确保提供充足资金,使之得到有效执行。新政策应当有明确目标、标准和时间表以及经常而系统地监督和评估执行进展情况的机制,包括指标。

临时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除了在地方政府一级,在《公约》所述的所有领域都缺少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回顾,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关于确保在选举和任命的政治职位中使妇女占30%的建议至今没有落实。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以前的一些建议(CEDAW/C/SLE/CO/5,第19段),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法案及其政策草案,为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包括在公共和政治生活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和利用这类措施提供立法依据,并改善农村妇女处境。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特别是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有害陈规定型观念,并解决长期存在的、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助长男性主导地位的家长制规范问题;

(b)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仍然存在,而且缺乏禁止这种有害习俗的法律规定,在通过《儿童权利法》时否决了将残割儿童生殖器视为犯罪的规定,尽管在‘Soweis’、当地酋长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签定了关于在全国禁止残割女童生殖器的谅解备忘录;和

(c)《传统结婚和离婚登记法》中仍然规定,允许经父母同意的童婚。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废除歧视妇女的各种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包括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EDAW/C/SLE/CO/5,第21段),开展针对公众和媒体的提高认识运动;

(b)对学校课本进行审查,删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

(c)明确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习俗。为此,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省和地方各级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和传统领导人协商,促使就废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习俗、改变陈规定型观念、歧视态度和习俗等问题进行对话;和

(d)统一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确保严格执行。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2007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2012年通过了《性犯罪法》,并采取体制措施以查明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并使其康复。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

(b)上述法律执行乏力,是因为受到《宪法》第27条(4)款(d)项歧视性规定的限制,而且用来执行这些法律的资源也有限;和

(c)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定罪率极低,审理时间冗长,对遭到暴力的妇女施加压力以图庭外解决,都使得施加性别暴力者逍遥法外。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家庭暴力法》(2007年)和《性犯罪法》(2012年),包括审查《宪法》第27条(4)款(d)项的歧视性规定,使之与上述法律一致,并增加司法系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b)建立机制以监测《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c)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和保健人员强制进行系统培训,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暴力受害者;

(d)加强对关于禁止婚内强奸和乱伦的新法律规定的认识,鼓励妇女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确保她们了解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

(e)确保对所有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的报告进行有效调查,对肇事者进行有效起诉并予以惩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快颁布刑事诉讼法,以迅速处理性别暴力刑事诉讼案件;和

(f)对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给予充分协助和保护,特别是要增加庇护设施的数量、能力和经费。

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权利法》和《性犯罪法》,从而对贩运人口罪加强制裁。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基于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也感到关切,据报在国内从农村地区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事件很多。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反贩运人口法》(2005年)起诉和定罪的案件有限,也没有一个执行该法律的具体行动计划。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缺乏关于卖淫问题的资料,而主要因为贫穷而卖淫的情况在缔约国是普遍存在的。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地充分执行2005年《反贩运人口法》、2007年《儿童权利法》和2012年《性犯罪法》,包括切实起诉和惩罚贩运人口者;

(b)增加对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的援助和支持,同时做好预防工作,从根本原因上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并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她们容易受到剥削和贩运的原因;

(c)为执行《反贩运人口法》制定具体行动计划;

(d)收集关于卖淫现象的程度和规模的统计资料,对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和评估,确保卖淫妇女得到保健服务,并为那些希望脱离的人制定安全退出战略;

(e)尽快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充分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价的资料,而且据报该行动计划依靠捐助者提供经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妇女很少参与决策,并且没有采取措施解决根本原因,包括普遍存在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委员会也关切缺乏旨在加速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包括参加各级决策的整体配额制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酋长法》,在按传统进行的酋长选举中,妇女可能被排除在候选人之外。

2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关于安理会第1325和182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包括为此提供充足资源;

(b)尽快通过关于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法律草案,规定在选举和任命的政治职位中以及在各级司法机构中妇女代表的配额为30%;确保实施《宪法》审查中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废除《酋长法》中限制妇女参加酋长选举的规定;和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地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国籍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国外生育时,如果她们取得了另外的国籍,就不能把塞拉利昂国籍转给子女,这违反《公约》第九条第2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民法》(2006年修订)从表面上看就具有歧视性,因为委员会只提到为取得国籍目的与塞拉利昂男性公民结婚的非塞拉利昂妇女,而未提到为同样目的与塞拉利昂女性公民结婚的非塞拉利昂男子。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拥有取得、转移、改变或保留国籍、以及将国籍转给在国外出生子女的的同等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公民法》,使其与《公约》第九条完全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28.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

(a)尽管小学教育中女童的入学率和毕业率有所提高,但小学女童的成绩仍然偏低;

(b)女童在中学和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和毕业率偏低;

(c)在受教育机会方面有地区差距;

(d)学校中女童遭受性侵犯和性骚扰现象增加,少女怀孕增加,尽管制订了教师道德守则;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受教育的不利影响,以及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受教育的障碍;和

(e)学校中仍然实施体罚。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提高认识,了解教育作为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的重要性;

(b)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接受各级教育,使更多女童留在学校,并加强努力,减少受教育机会的地区差距;

(c)确保适当解决和惩处学校中性侵犯和性骚扰行为,切实执行《减少少女怀孕国家战略》(2013年)以及《教师道德守则》,扫除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上学的所有障碍;

(d)将适合受众年龄的性教育与生育保健和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对少年男女的综合性教育,其内容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防止早孕和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

(e)明确禁止任何情况下的体罚。

就业

30.委员会关注下述情况:

(a)公共部门雇用的妇女很少,缺乏关于私营部门雇用妇女情况的资料;

(b)妇女集中在没有社会和法律保护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农村地区84%,城镇地区63%),缺乏帮助她们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措施;

(c)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男女薪酬差距程度,如何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工作评价,以及确保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招聘透明度的其他方法;

(d)职业隔离,妇女都集中在传统的女性为主的职业;

(e)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在采矿、家务工作和农业等行业中妇女的剥削性工作条件;和

(f)拖延通过《就业法》。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其以前的建议(CEDAW/C/SLE/CO/5,第33段),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私营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妇女情况的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改善这些部门妇女的工作条件,扫除妇女进入劳动队伍的障碍;

(b)采取行动解决男女工资差距问题以及职业隔离问题,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领域加强对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

(c)建立公共部门就业和招聘做法的有效监测和管理机制;

(d)对采矿、家务工作或农业等行业的妇女和女童的工作条件进行管理和监测,通过增加对雇主的检查和罚款来保护她们免受剥削;和

(e)尽快通过《就业法》,确保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纳入其中。

保健

32.委员会欢迎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减少妇女在获得保健方面的地区差距,包括通过《国家战略性保健计划》(2010-2015年)以及孕妇、哺乳母亲和5岁以下幼儿“免费保健”倡议(2010年)。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很高;

(b)避孕药具使用率很低(12.1%),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的机会也有限,包括妇女在健康问题上自己做出决定的权利;

(c)在妇女和女童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熟练接生服务以及适当产前和产后保健)方面的地区和社会经济差距主要影响到农村妇女、北部省份妇女和教育水平低的妇女;

(d)堕胎法没有例外地将堕胎定为犯罪,性暴力的高发生率,以及意外怀孕,导致不安全的堕胎所造成的死亡占孕产妇死亡总数的13%,新堕胎法不再将基于各种社会经济原因的堕胎定为犯罪,但拖延没有通过;

(e)膀胱阴道瘘的发病率很高,包括少男少女在内;和

(f)没有提供缔约国妇女精神健康状况的资料。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所有措施,帮助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包括分配足够资源以及在缔约国全境落实免费保健倡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从根本解决问题,增加熟练的保健人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让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关于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全面信息,包括避孕药具的使用,以期减少意外怀孕率、少女怀孕率和不安全堕胎率,确保所有妇女获得现代的、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c)使妇女获得更多保健设施以及熟练的产后和孕产妇护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北部省份;

(d)尽快通过堕胎法;

(e)按照以前的建议(CEDAW/C/SLE/CO/5,第23段),审查残割女性生殖器与膀胱阴道瘘频繁发生之间的关系,研究膀胱阴道瘘的原因,制定目标和基准,设定减少发病率的具体时间表。委员会还建议向患有膀胱阴道瘘的妇女和女童持续提供医疗和心理协助,包括有效执行瘘管病国家战略(2013年);和

(f)收集关于妇女精神健康状况的分类数据,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内战对妇女精神健康造成的影响,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精神健康法通过进展情况的资料。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重申(CEDAW/C/SLE/CO/5,第36段),关切农村妇女岌岌可危的状况,因为她们不成比例地陷入贫困,可以获得的司法、教育、经济机会、保健和信贷服务有限。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农村地区早婚等一些有害习俗感到关切,也对限制妇女取得土地和遗产等一些传统习惯继续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土地政策拖延不能通过,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农村妇女容易被多国采矿公司收购土地且得不到适当补偿的问题,这种收购往往造成妇女被强制驱离和流离失所。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扫除不利于农村妇女的有害习俗和歧视,清理维护和维持这种习俗和歧视的习惯和传统;

(b)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和发展规划,让她们获得同等的基本服务、基础设施和经济机会,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设施;

(c)确保废除或修订所有歧视性习惯法,使其与《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一致,特别是在土地所有权和妇女继承权方面;

(d)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知识和认识,包括她们在法定法院获得法律补救的权利;和

(e)尽快通过土地政策,解决土地收购和长期租赁对农村妇女的不利影响,确保妇女参与土地租赁协议的谈判,使她们的生计免于这种协议的不利影响。

弱势妇女群体

寡妇、前女性战斗人员和女性战争受害者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缔约国关于寡妇及其生活状况的数据,也缺乏关于前女性战斗人员情况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寡妇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她们自己的和子女的财物都被亡夫的亲属拿去。委员会更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经费,对战争寡妇和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女性受害者的补偿继续拖延。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收集关于寡妇和前女性战斗人员情况的分类数据,把此种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b)确保寡妇享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受限制,包括实施《第21号房地产转移法》,并采取措施,修改使妇女继续地位卑微以及阻碍她们获得财产和遗产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和

(c)确保不再拖延,让战争赔偿的可能受惠者,特别是寡妇和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女性受害者,获得适当补偿。

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情况的资料,她们受到多重歧视,比较难以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等基本服务。

39.制订特别政策措施和方案以满足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女童和妇女的特殊需要,确保她们的社会保障以及获得教育、保健、康复和就业的机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重申,关切《儿童权利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但根据《习惯式婚姻和离婚登记法》,儿童经过父母同意即可结婚。委员会也关切,根据习惯法,女子结婚必须得到父母同意,而男子就不需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习惯法和《伊斯兰结婚法》准许的一夫多妻制婚姻盛行,而亡夫的财产是按照婚姻的长短分配给几个遗孀。委员会更感到关切,《离婚和婚姻诉讼法》拖延未能通过,而习惯式婚姻却很少登记。

41.按照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与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瓦解后带来的经济影响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进行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改革,消除习惯法和和《伊斯兰结婚法》中的所有歧视性规定,特别是有关结婚、离婚和遗产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离婚和婚姻诉讼法》,使其涵盖包括习惯式婚姻在内的各种婚姻形式,保证婚姻中权利平等和离婚后平等分配财产。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登记习惯式婚姻。

数据收集和分析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委员会回顾,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很有必要,可以用来准确评估所有妇女状况,以知情的、有针对性的方式决定政策,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妇女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照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综合数据,使用可计量指标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

《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时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条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向各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传播给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机构,以便予以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协调合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委员会还建议,在当地社区以适当形式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便加以执行。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取得技术援助以制订和执行全面方案,以期执行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委员会也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进一步享受到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尚未缔结如下公约的缔约国考虑批准这些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1段和第33(a)、(b)、(c)和(d)段中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2月提出第七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统一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导方针”(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