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4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8月1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戴里亚姆女士(报告员 )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挪威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续)

因主席缺席,报告员戴里亚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挪威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续)(CEDAW/C/NOR/7;CEDAW/C/NOR/Q/7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挪威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条至第6条(续)

2.Hole女士(挪威)在回顾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处理被指控使用这种暴力的那些人的问题(CEDAW/C/803(B))时,她说,政府尚未对保护受害者的措施进行全面评价,而只是进行了较为有限的评价。

3.已经对警务家庭暴力协调员方案和流动暴力警报的运作情况进行了审查。对家庭暴力犯罪人的处理,特别是选择在这个领域积累了20年经验的非政府组织“暴力替代”,其可利用性和有效性将由关于暴力和令人痛苦的压力的特殊资源研究中心(NKVTS)进行评价。政府很快将制定打击暴力和近亲暴力的新行动计划,包括广泛评价现有措施的倡议。

4.关于司法部门妇女代表性的详细情况,她说,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官当中有30%是妇女。

第10条至第14条(续)

5.Hole女士(挪威)说,政府发现很难解释为什么妇女在学院和大学的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工作不能像她们在相同机构的本科生教职上那么突出。但是,政府正在采取步骤调查和通过修改大学法,使所有国家开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执行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以及通过成立创新委员会解决这个问题。该委员会向政府和挪威研究理事会提出建议,并检查医疗、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社会性别观点。

6.教育研究部在其新的幼儿至19岁五年教育战略中纳入了对所有教育领域关于两性平等、职业辅导和性别均衡方面教学的审查。每年都会对是否符合指标要求进行评估。2008年将发表关于男性作用、男子气概和两性平等白皮书。

7.自最近1995年的调查以来,学生选择的学习课程没有发生改变;事实上,女学生选择非传统学科比男同学要多。教育研究部继续对每年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认为丹麦当局的结论,即应该对学校职业咨询人员进行监督并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是重要的,因为他们经常对工作采取过时的和不充分互动的做法。

8.虽然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善,但本质上它还是市场。关于其自由和民主的传统,挪威社会不会允许政府指挥市场应如何运作。但是,政府并非没有影响,它主要是通过劳动福利服务事务处鼓励改善市场。

9.女工的计时工资比男工少16%,但在对等的行政级工作中却没有发现这种两性差别。总体来看,薪资差距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与欧盟的平均薪资相匹配。由于挪威是《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的签字国,因此管理层和雇员都认识到,同时也经常讨论两性薪资差距问题。尽管政府并不参与薪资的确定,但是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对工作条件是有影响的。

10.同酬委员会于2006年成立,并定于2008年向政府提出建议。反对歧视与平等调查官确保《两性平等法》关于同工同酬原则的规定得到遵守。对于被指控的违反情况,通过调停、就业审判厅以及最后法院的审查使雇主有义务纠正工资差距。该项法律涉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11.一些妇女自由地选择非全时工作,作为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一种方法。正如其他劳动力市场问题那样,政府不可能下达命令性政策,但可以提高对非全时工作问题的认识,如减少养老金收入。政府期望,一旦孩子可以全日托,会有更多的妇女希望从事全时工作。在指出小城市的保健部门对众多女性劳动力强加非全时工作后,政府修改了《工作环境法》,确保在招收新的工作人员之前使现有的工作人员有机会延长工作时间。在克里斯蒂安桑镇的一个试验项目中,500名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被问及是否更愿意从事全时工作。在帮助五分之一表示愿意做全时工作的妇女安置在全时工作岗位上后,该市发现对全时就业感兴趣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12.自1997年以来,父母可以选择领取现金福利代替其子女在受国家补贴的幼儿园的入学机会。这种选择在低收入和移民父母当中特别受欢迎。这种选择通过国家补贴实现全部包揽了幼儿园的费用,不管在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相当于运作幼儿园80%的费用。因此,这种选择有可能会被逐步取消。该政策也创造了工作机会和税收。

13.Coker-Appiah女士说,显然,挪威认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已经提出了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策略。但是,定期报告中没有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她想进一步了解关于罹患此病妇女人数的详细情况。人们都知道妇女的生理特点使她们更容易受到感染,因此,她想知道社会和经济因素是否也加剧了这种易感染性。她询问,是否可以免费广泛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特别是,对性工作者和移民妇女提供了什么治疗。

14.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对于“2003-2013年十年期妇女保健战略”和政府的密切监督表示欢迎。政府的监督表明对健康问题缺少针对不同性别群体的知识。但是,她想知道该项战略是否利用了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

15.Tan女士说,尽管委员会承认农村妇女绝对私有权利的重要性,但是《绝对私有法》按照目前的形式把1965年以前出生或收养的妇女置于不利的地位。她想知道为什么这个年龄组的人成为例外情况,是否有修改该法的计划。注意到2006年农业食品部设立了工作组以审查工业和农业方面两性平等的问题,并将于2007年就审查结果提交报告,她询问工作组目前的状况和建议。她还注意到打算修改《伦迪尔饲养法》,她询问修改过程是否已经结束,做了那些修正,对农村妇女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16.她回顾,2005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以拟订一项行动计划,增加妇女在挪威巨大的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中的人数,因为这两个行业中妇女的人数太少。她询问采取了什么行动,妇女的人数是否有所增加。另外,她还回顾,石油能源部于2005年开展了一项计划,调查关于石油能源工业中妇女和男子的代表性和影响问题,她希望知道该项目的成果。

17.Hole女士(挪威)说,挪威政府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答复已于2007年5月25日以书信的方式寄给委员会。很少有妇女在挪威生活期间受到传染。来挪威之前就被感染的人当中绝大多数为妇女,其中主要来自中、东非冲突地区,而被确诊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亚洲人则多数为来这个国家与其挪威丈夫生活的妇女。已经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建立了网络,而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到达后可以在接待中心获得医疗保健。必须做出更大努力覆盖所有的移民妇女并提高对男子所发挥作用的认识。在挪威近2 500名男女性工作者当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估计为2%。

18.农业和林业部门以及食品加工业的一项新的平等战略计划已于两周前提交。这是这些传统上由男性占主导地位的保守部门向前迈进的一大步。现已经确定了未来10年妇女参与生产、管理和其他领域的目标。《绝对私有法》是世界上此类法律中的最后一部,被认为在确保农业部门两性平等上是重要的。

19.新的《伦迪尔农业法》确保了这个部门中两性在条件和权利上的平等。在挪威481个农业单位中,有71个单位为妇女所有,30%的单位由配偶共同所有。

20.挪威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一项战略计划草案将于2007年8月提交给渔业海岸事务部和儿童平等部。该计划含有一些建议,目的是增加作为这个非常传统而且现代化的和不断发展的部门的经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妇女人数。

21.石油能源部发起了一项计划调查妇女在该部门的代表性问题,但尚未得出结论。该部不再要求免除《两性平等法》第21段规定的责任,该段指出,政府指定的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占40%。

22.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她想获得更多有关招募30名妇女教授的建议以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法院裁决方面的信息。如果按照法院裁决执行,将构成对男子的歧视。挪威受《公约》条款的制约,该项建议明显与暂行特别措施第4条相一致。

23.Belmihoub-Zerdani女士对农业食品部高级职位上妇女人数的大幅度增加表示欢迎。她也想知道为什么《绝对私有法》不适用于1965以前出生或领养的人。

24.Flinterman先生询问代表团提到的“强迫非全时工作”是否相当于报告中所称的“不理想的非全日制工作”。非全时工作的妇女被告知她们将领取较低的养老金;他不知道非全时工作是否会对她们的职业产生负面影响。他还希望知道是否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比男子多,这是否说明妇女是否对更加注重其作为照料者的角色,这是否是女教授人数少的原因之一,所提到的试验项目是否对有关妇女的职业潜能具有正面影响。

25.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她对挪威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占有较高的比例表示欢迎,同时对了解雇用的程度和雇用的身份感兴趣。

26.非全时工作可能是增加劳动力中妇女人数的一种手段,但其价值不应估计过高。在不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许多妇女证明,她们在化妆品行业的工作带有歧视性条件,依据是还不如不就业。但重要的是保证市场对男子和妇女都是民主的。劳动力市场当然受到《市场法》的制约,但国家要承担《公约》第11条所规定的责任,确保《劳动法》不歧视妇女,妇女有很好的知情权,包括由于非全时工作可能会失去养老金权利。

27.Hole女士(挪威)说,挪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了男女平等评估,并建立了工资谈判制度。劳动福利服务事务处为包括移民在内的妇女和女孩提供许多资格预审、资料和培训计划。还有针对妇女的国家和区域企业家计划。在未来几个月将发起一项新的全国女企业家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农村建立许多小企业。

28.国家不会也不可能支配劳动力市场,但是关于非全时工作的《工作环境法》的有些规定却大大促进了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事实上,欧盟正在把挪威看成是鼓励妇女和年轻人工作的榜样。特别是,试验项目非常令人鼓舞,因为它将增加妇女就业的可能性。

29.尽管长期的非全时工作对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就业机会和薪酬都有影响,但年轻的男子和女子都倾向于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工作负担能轻些,他们不应被剥夺这种机会。另一方面,在挪威生活在小社区的男子和女子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只能从事非全时工作,因为没有足够的全时工作。“强迫性非全时工作”是“不理想的非全时工作”的另一种说法。

30.欧州自由贸易区法院拒绝为女教授采取平等权利行动的决定说明挪威在这个案件中已经败诉,就像一段时间以前瑞典的情况一样。关于《绝对私有法》,1965年以前出生的人被排除在外,因为那一年还没有引入平等待遇条款,《宪法》又禁止剥夺现有权利追溯性行为。否则,《绝对私有法》会确保平等待遇。

31.当日托需求完全实现时,从事全时工作的妇女人数肯定会增加。由于劳动力需求巨大,2007年仅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有30 000名波兰人来到挪威,同时也为妇女制造了非全时工作的机会。专门要求挪威劳动福利组织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这本身就是它的成绩。她对未来非常乐观,因为青年女子至少表现出具有青年男子一样的雄心。女孩的辍学率比男孩低,从事低收入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年轻妇女更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第15条和第16条

32.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报告关于《公约》第16条的信息少之又少。她想了解关于婚姻破裂后养家和抚养子女方面的更多情况。曾谈到需要把妇女作为经济上独立的个人对待,正如在抚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中,裁决和监护由父母双方划分和分担。她询问,是否对其他国家相矛盾的情况进行过研究,因为在挪威仍存在薪资差距,工作机会远未达到平等。她想知道法院在对抚养费支付和监护进行裁决时,是否考虑这些因素。妇女不应该像在其他国家经常发生的那样承担双重负担。

33.关于监护,她询问,分担监护是否是第一优先选择,或者是否把监护权给予主要照顾子女的人。在后一种情况下,她想知道妇女在不得不出示与孩子在一起的小时数的证据时是否处于不利地位。最好能了解关于挪威是如何解决这些难题的。

34.Tan女士指出,第七次定期报告表明,强迫婚姻主要是移民社区的问题。她询问,有没有关于这些团体强迫婚姻的统计数据,有多少人因为这种婚姻而被起诉的。她还想知道,对这些起诉是按《民法》还是按《属人法》执行以及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什么。她很想知道是否有关于强迫婚姻成为问题的具体社区的信息。警察和司法机关是否对这些问题敏感,他们是否知道如何接近被强迫结婚的妇女和她们的家庭,考虑到可能的文化差异和敏感性?她要求提供有关目前在移民社区中开展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计划及其方法、内容和至今取得的进步等方面的信息。

35.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私人协定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是,新的法律导致子女探访权的问题。她要求提供关于这些法律以及抚养费如何与探访权相联系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她想知道这些法律产生了什么问题,是否对子女抚养协定做过评价。在指出没有生活在一起的未婚父母的子女是母亲的单独责任时,她询问政府是否有对关于这类父母和子女的法律进行评估的计划。

36.Belmihoub-Zerdani女士观察到,尽管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但在例外情况下,法官可以允许女孩早些结婚。她询问为什么会这样,什么样的情况被认为是例外情况。

37.Hole女士(挪威)说,根据私法,父母双方均有根据各自的能力抚养子女义务的。鼓励正在闹离婚的夫妻签署关于子女监护和抚养的私人协定,而不要诉诸法律手段。自从四年前对《儿童法》进行修正之后,此种协定增加了25%。政府还设置了在线计算器,帮助父母确定抚养子女的费用,以及评估每位父母的财务能力。在法院命令清偿的情况下,抚养责任当然不能由父母平均划分,而是根据每位父母的财务能力进行划分。

38.关于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及其如何影响她们抚养子女的能力,她说,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与男子相同。但是,负责主要监护子女的大多数妇女和许多男子都选择非全时工作,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抚养子女。

39.在回答关于强迫婚姻的问题时,她说,2007年6月29日发起了一项耗资7 000万挪威克郎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的目的是向学校、家庭咨询办公室、儿童福利事务处和警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源,以发现强迫婚姻,并在造成伤害前进行干预。在全国主要的危机处理中心设立保护庇护所,以收容逃避强迫婚姻的儿童。政府还在学校开展了提高认识计划,资助移民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目的是教育移民父母和改变其对婚姻的看法。

40.第一次关于强迫婚姻的全面研究已于近期完成。研究表明,由于许多移民家庭的扩展家庭结构及其与母国保持的联系,很难对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进行区分。从2005年1月到2006年10月,儿童福利办事处发现63起明确确定的儿童被强迫结婚的案例。这些儿童中的绝大部分是女孩,其中有一半其父母来自伊拉克、巴基斯坦和索马里。政府将继续努力,消灭强迫婚姻,履行国际法对其所规定的义务,保护居住在挪威的每一个人。

41.Halperin-Kaddari女士想知道,在裁决离婚案件时,法院倾向于哪种监护安排。她还想知道,法院是否考虑经济状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否考虑每位前配偶的收入潜力。

42.Šimonović女士在指出该缔约方已经完全将《公约》合并到其法典中以及在回忆欧洲自由贸易区法院2003年1月24日的裁决,即专门为妇女指定学术职位与欧洲经济区协定相违背时,她想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是否仍有可能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像《公约》第4条第1款所要求的那样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她还希望知道该协定在法律上是否优先于《男女平等法》。按照该项法律,已将《公约》合并到缔约方的法律之中。

43.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希望知道授权一个国家总督同18岁以下的人结婚的条件。

44.Tan女士想知道,私人儿童抚养协定与法院命令在法律上是否同样重要,不知道这种协定的缔约方是否在法律上有权利迫使对方执行相关的抚养义务。她还希望知道,为什么由不与其子女的父亲同居的未婚妇女单独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45.Hole女士(挪威)说,只对理由最充分者豁免官方结婚年龄,每年只豁免几例,主要给予罗马团体。另外,最近对《婚姻法》做了修正。截至2007年6月1日,外国人与挪威居民或与挪威有很强从属关系的人在挪威以外的地方结婚,如果一方在结婚时未满18岁,则这种婚姻是不被承认的。

46.关于同居配偶的父母责任,她说,最近对该项法律进行了修正,允许未结婚的男子不管是否与其子女的母亲生活在一起,承认是孩子的父亲,而无须首先获得母亲的准许。承认是父亲的男子同母亲一样根据法律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47.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同居配偶的财产权不能做出保证,除非他们签署了同居协定。已婚的人可以保留其婚前财产,有权平均分配他们共同获得的财产

48.转到欧洲自由贸易区法院的裁决,她说,法院判定,平等权利行动与欧洲经济区的协定相违背。因此,为妇女指定学术职位的做法已经结束。但是不为法院所禁止的适度平等权利行动是《两性平等法》所允许的,并将继续被用作实现两性平等的工具。她补充说,欧洲经济区协定优先于《两性平等法》,根据这项法律,《公约》已经合并到缔约国的法律之中。

49.Flinterman先生希望知道欧洲自由贸易区法院在做出裁决时是否考虑到该缔约方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什么法院做出欧洲经济区协定优先于《公约》的结论。

50.关于同居父亲承认父亲身份的问题,他指出一些妇女可能会反对在未获得该妇女同意的情况下承认男子的父亲身份,特别是在男子不是孩子亲生父亲的情况下。

51.Hole女士(挪威)说,欧洲自由贸易区法院认为,指定妇女职位是积极的区别待遇,是不能被允许的。欧洲经济区协定优先于《公约》,因为它是调节挪威与欧盟(EU)各方面关系的“横向工具”。

52.原议会决定,在承认父亲身份之前,同居父亲需要获得母亲的书面同意是不公正的,并修改了相关法律。母亲可以对父亲的要求提出异议,并要求通过亲子试验(DNA)证实父亲身份。

53.Šimonović女士不知道《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与欧洲经济区协定是否在该缔约方法律下处于同等地位。

54.Hole女士(挪威)说,从未要求法院决定这个问题。

55.主席请挪威代表团做最后发言。

56.Hole女士(挪威)在感谢委员会成员提出挑战性问题之后,她说,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将在政府范围内进行广泛传播,她期待着在地方一级就《公约》所涉及的问题同挪威城市联邦进行讨论。

57.主席说,除非将《公约》并入相应的国家立法中,否则该缔约方全面执行《公约》的努力将受到阻碍。委员会被告知国内法律被假定与国际法相一致,因此,使用这些法律的那些人应该解释说国内法律与《公约》是一致的。同时,也保证《公约》在《两性平等法》下并入后,其重要性相对于其他国际文书并未减少。然而,如报告所表明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58.虽然《挪威宪法》第110(c)条要求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但宪法并未具体规定非歧视性原则。可认为《公约》的并入,法律上优先于国内法律将会加强非歧视性原则并将其确定为基本人权。这样,该缔约方应重新考虑如何将《公约》更好地被纳入国家立法之中。

59.她赞扬该缔约方在执行旨在提高妇女在男性占主导地位领域人数的目标战略计划所做的许多努力。但是,挪威政府仍需要做出更大努力来改变那些迫使妇女做出某种职业选择的社会规范和期待。

60.最后,她说,提供报告的国家是第一个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国家,她赞扬挪威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