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59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CHE/1-2和Add.1)

应主席邀请,瑞士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chulz女士(瑞士)说,瑞士代表团对委员会对瑞士的联邦制表现出的兴趣印象深刻。对它的机制提出的许多问题表明,在局外人看来,这种机制可能看起来非常复杂。联邦制建立在邦联与各州之间的平衡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尊重体制内每一成员的多样性。

3.Dusong女士(瑞士)对委员会中有如此多的成员把联邦制看成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个障碍感到意外。在瑞士这个联邦国家中,辅助原则使各州能具有被认为不具体属于邦联的一切权利和责任,因此,正是州负责实施许多国际公约。在规范有冲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高于其他法律。联邦制在实施公约时实际上具有一些明显的有利条件:它促进变革和进步,同时又尊重语言和文化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权利,而且社会进步还有可能在州一级首先开始,最后普及到整个国家。举一些例子,某些州给予妇女选举权的时间大大早于邦联赋予妇女这种权利;像男女平等办公室这样的机构,在全国成立前最早是在州设立的。

4.Spenle先生(瑞士)说,在瑞士的一元论传统中,国内法和国际法形成一个单一法制。国际法的规范一经生效即变成法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联邦、州和市各级当局就必须遵守。

5.Ramseyer女士(瑞士)说,在瑞士没有真正的宪法法院。1990年代修订《宪法》期间,就提出了将宪法管辖权扩大至联邦法律的建议,但是未被国会通过。宪法事项的监督责任在于州和联邦两级的机构网络。在准备阶段期间,一项新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先由联邦委员会详细审查后再将意见传达至国会。宪法管辖权很重要,因为它允许个人对国家关于侵犯一项宪法保障的权利的决定提出控告。

6.Müller女士(瑞士)承认在把男女间职能差异用作区别待遇的正当理由时存在一些危险。不过,这个问题还没有产生过,因为没有一项法院裁决将它们作为不平等待遇的理由。到今天为止,在联邦法庭上仅有一次具体援用了公约。公约第1条中包含的歧视定义未写入《宪法》,《宪法》中未载明定义,它将这一职能留给了法院。瑞士的报告(CEDAW/C/CHE/1-2)在提交委员会前已经政府核准。

7.Schulz女士(瑞士)在指出瑞士对公约关于服兵役、姓氏和婚姻财产提出保留时,请委员会成员参阅瑞士代表团关于那些问题的书面答复。

8.Spenle先生(瑞士)说,瑞士政府原则上赞成通过《任择议定书》,但是根据《宪法》,必须先与州磋商关于影响到州的权限的外交政策的决定。一项国际条约的批准要求国会两院的核准。

9.Schulz女士(瑞士)在回答关于促进男女平等的机构问题时说,四个机构组成全国男女平等机构的网络。她领导的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是联邦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直接向内政部长报告。该办公室可提出建议,但不能向其他联邦或州的机构下命令。从1996年到2003年期间该办公室的预算增加了117%;预算增加的主要部分用于促进职业生活方面的性别平等。自它1988年成立以来其工作人员增加了一倍以上,从4个员额增至11个员额。

10.Freivogel女士(瑞士)说,该体系的另一组成部分,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不属联邦行政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国会以外的委员会,其职责是分析妇女的情况,提出建议以及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展项目。它审查男女平等领域的法规草案并可提出修正意见。此外,26个州中的16个州和五个主要城市设立了平等办公室,它们的资源各不相同。最后,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由联邦、州和市的促进男女平等的所有官方机构和办公室组成。

11.Haug女士(瑞士)谈到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时说,为了获得选举权而进行的漫长努力,很可能延误了在婚姻法和政治参与等领域的重要的立法改革工作。不过,不可能确定是否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因为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取决于若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素。

12.关于基于宗教歧视移民妇女问题,现在无法提供统计资料或研究材料。

13.Groux女士(瑞士)回答了有关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她说,综合大学的妇女入学率与男子是同等的。然而,在最初面向经济学和技术学科的高级和专门培训的学校中,妇女的名额不足,因为那些学科传统上妇女处于少数地位。那些学校现在开设了社会科学和教育方案,在这些学科妇女占多数。现在无法提供按性别分列的退学率统计数据。

14.关于在媒体和广告中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由消费者、媒体和广告人组成的瑞士公平委员会,可以接受来自个人有关性别歧视的广告投诉并可禁止使用这种广告。

15.Haug女士(瑞士)在回答有关妇女参与媒体工作的问题时说,从1970年到1990年期间,女新闻记者的百分比从19.8上升至32.8。不过,编辑和管理人员中妇女只占15.4%。

16.Ramseyer女士(瑞士)在解释联邦行政部门中妇女代表名额低的问题时说,2002年的最新数据表明,在全部联邦雇员中妇女占25.4%。联邦行政机构中最大的雇主是国防部,它历来是男性的部门。如将国防部排除在统计数据之外,妇女的比例将升至32.8%。在大多数部中妇女在工作人员中占40%以上。尽管最近工作人员大量减少,妇女的比例继续在上升。所有联邦雇员都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且有可能做非全日工作,还提供儿童保育补贴。

17.Freivogel女士(瑞士)报告说,瑞士国民院已推迟实施所计划的从性别观点对职务评估制度进行的审查。不过,由于在机会均等领域法院的案件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功,若干州对它们的薪资结构已进行审查。许多州和自治地区面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危险,正试图纠正它们的制度内存在的缺陷,并要求专家帮助它们研究性别歧视问题。

18.遗憾的是,薪资状况在私营部门中是不同的,因为国家当局无权进行干预。工会和专业组织不得不对公司施加有效的压力,特别是行使他们的罢工权来施加压力。

19.Ramseyer女士(瑞士)回答了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出的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男女工资差异的判例法的问题。她说,报告第371段中提及的裁决在瑞士曾遭到激烈的反对。然而,鉴于法律的著作和法院最近的裁决,人们可以合理地预期它将不会对已存在多年的判例法产生影响。

20.在回答Patten女士的一个问题时,她肯定《平等法》第3条禁止以她们可能怀孕为理由对妇女进行歧视,瑞士《义务法典》第336c条规定雇主在妇女孕期和生产后16周不得终止就业合同。对第336c条不许可有例外情况,必须在法院严格执行。她还证实帮佣工人的权利由普通家务劳动法加以保护。

21.Dusong女士(瑞士)谈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她说,在瑞士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不断提高。治安和司法事务主要由各州负责,其中许多州已经建立工作组设立了受害人支援网络。在国家一级,正在修订法规,确保受害人得到更好的保护,犯罪人得到更严厉的处罚。2002年,将近100名警官和地方法官参加了由瑞士警察研究所举办的关于支援受害人的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教员”课程。现在在州一级也在举办类似的培训课程。2003年,就家庭暴力问题在全国范围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希望这一活动将有利于打破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沉默。她还补充说,在制定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措施时各州将考虑第19号一般性建议。

22.Naudi先生(瑞士)在回答有关外国妇女情况的若干问题时说,国民院认为没有必要对来瑞士从事卡巴莱舞女工作的外国妇女不再发签证,因为签证为那些妇女提供法律保护。不过,政府意识到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监控情况,必要时将修改入境规定。目前,一些州可向外国卡巴莱舞女颁发特别工作许可,停留的最长时间为八个月。工作许可一到期,这些舞女就必须离开瑞士,但是,她们在下一年仍可以同样的目的回到瑞士。卡巴莱舞女年龄最小的20岁。她们的工作条件还有待州当局进行检查,而且警方也开展了多种现场监督活动。

23.没有证据表明妓女人数增加是贩卖人口所致。不过,在某些州外国妓女入境与瑞士公民假结婚以获得居住许可。

24.在瑞士被贩卖的妇女不大可能给予庇护,因为她们与其说是受国家不如说是受个人直接或间接的迫害,而这种情况是难于证明的。瑞士通过向国际移徙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提供资金,积极参加保护被贩卖的妇女的国际行动,将她们送回原籍国。瑞士政府还提议在新的《外侨法》草案中,列入一条关于对离开瑞士的人给予重新融入社会援助的规定。

25.谈到立法问题时他说,专门处理贩卖人口问题的《刑法典》第196条有待修改,要提及器官贩卖和强迫劳动。犯有贩卖人口罪的人可判处6个月至20年不等的监禁。现在没有计划加重这种处罚。

26.Ramseyer女士(瑞士)说,由于瑞士是来自非洲的移民妇女的收容国,估计生活在瑞士的约6 700名女孩曾遭受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所幸的是,在大城镇为受此种习俗残害的妇女设立了支援机构。

27.Freivogel女士(瑞士)说,联邦最高法院已明确确认,瑞士《宪法》允许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包括配额制度。它曾经裁定,对其成员不经直接民选的机构实行配额制度是容许的,但是,在直接选举的情况下实行固定结果的配额,则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样做限制了公民的选举自由。最高法院还明确宣布,选举提名配额是合法的,因为这种做法不保证特定的结果,也不干涉选民的选举自由。

28.在国家一级已经实行了与性别有关的几种配额:例如,国会外委员会的成员中女性必须至少占30%。

29.Haug女士(瑞士)在回答Morvai女士提出的关于经济发展趋势的问题时说,1997年至2001年期间瑞士的国内生产总值上升了。在这段时间内,按实值计算的薪金增长了1.3%,妇女的薪金增长高于男子(1.9%比1.1%)。妇女更可能被划为“工作条件差”的一类别,而且如果她们工作的合同是短期的或者是外国人,就有落入这一类别的危险。

30.Schulz女士(瑞士)指出,在已经分发的书面文件中,可以看到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的更详细的回答。作为结论,她说,争取实现形式上和实质上男女平等的斗争一直在不断变化而且从不会结束。在瑞士的多语言和多民族的环境中,尊重少数群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任何立法和宪法的修改都需要在民众一级做起——自上而下的管治是行不通的。为了在全国范围实施公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资源充足而又能动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构,并且必须制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目前的优先重点是增加妇女参与专业和公众事务的机会并防止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1.主席说,她期待着公约中提出的歧视定义将写入瑞士法规的那一天。她以个人身份发言时说,她觉得很难理解为什么提交报告国不能提供关于外来移民妇女情况的统计资料。经验表明她们往往受到歧视,这种歧视不仅基于她们的性别而且还由于她们的种族或宗教,而且她们还可能遭受作为她们自身文化一部分的歧视性做法。她促请瑞士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并收集有关就业、教育、卫生和暴力问题的相关资料。

32.她还鼓励提交报告国审查它对公约提出的保留,以尽快撤销保留。关于《任择议定书》,她促请政府和民间社会两方面都作出努力提高州一级的认识,创造有利于批准的环境。

33.Schulz女士(瑞士)告诉委员会说,瑞士确实有关于外来移民妇女就业和培训的统计资料。下份报告将提供这方面更详细的信息。

34.Dusong女士(瑞士)指出,缺少统计数据并不意味着缺少行动。州当局已意识到外来移民妇女面临的问题——在某些州高达30%的妇女是外来移民——并已采取了各种措施,特别是开设培训和语言课程来解决她们的问题。她让委员会成员放心,他们的意见将有助于加速这个领域的工作。

上午11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