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5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圣基茨和尼维斯合并的初次、二次、三次、四次定期报告

会议于上午10时55分开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圣基茨和尼维斯合并的初次、二次、三次、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NA/1-4)

1. 应主席邀请,赫伯特先生(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委员会桌前就座。

2. 赫伯特先生(圣基茨和尼维斯)说,他的国家于1985年批准《公约》,说明圣基茨和尼维斯认真对待两性公平与平等问题,并说明政府决心让所有公民参加国家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最初是1984年成立的妇女事务部,它随后发展为如今的性别事务部。1996-2000年的全国性别和发展计划论述了《北京行动纲要》中强调的12个关键问题中的5个问题,即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贫穷、体制办法、保健和领导。

3. 政府将妇女融入主流作为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的最切实的手段。成立了全国两性公平与平等事务咨询委员会,并对政府官员和民间社会成员提供培训,以便使他们能更好地了解妇女融入主流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方案规划和实施的方法。

4. 尽管在妇女参与发展的各个领域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决策岗位和政治中仍没有足够数量的妇女。有史以来全国只有三名妇女当选担任政治职务,但从未有妇女出任大使。性别事务部知道有必要让妇女在最高层次上发表她们的意见,但是那种认为妇女应主要为生殖领域做贡献的普遍看法限制了她们参加生产领域的活动。

5. 目前,在美洲国家组织赞助的一个培训和支持妇女政治家候选人的项目中,圣基茨和尼维斯正与安提瓜和巴布达及圭亚那协作。本国的所有政党都对两性均等的问题提出了论述,公共部门正逐渐开始在领导层中体现性别的均衡。

6. 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处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方面取得的成功超过全国性别和发展计划的任何其他领域。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这一点就突出表明政府将这种暴力视为严重问题,决心消除之。性别事务部通过大众媒介宣传对妇女的暴力是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警察培训学校将认识针对性别的暴力的课程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

7. 在教育领域,2001年的入学统计表明,除小学外,学校中入学的女生超过男生,高校学生中有61%是女性。过去,许多校长不给少龄母亲返校的权利,但现在这种歧视政策受到挑战,已宣布一项新政策,肯定怀孕少女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目前,非政府组织通过Viola项目积极向少龄母亲提供支助。

8. 卫生部下大力减少产妇死亡率并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方案,其中包括产前产后保健以及检查乳腺癌和宫颈癌。少龄母亲的婴儿大约占婴儿总数的四分之一。人工流产是非法的,但能弄到钱的妇女仍可设法进行人工流产。

9. 《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包括能平等得到信贷和向法院申诉,包括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妇女有权申请护照,自由旅行。

10. 虽然在各级教育上,妇女的成绩都优于男子,但这一成就并没有给她们带来经济利益。妇女依然主要从事收入最低的工作,许多人担当着照顾子女的全部责任。许多方案力求改善妇女的赚钱能力,向她们提供小型商业贷款。政府了解妇女在生产领域中的成功取决于她们能否出色地充当母亲的角色。因此,政府在国家主要工业区建立了现代化的托儿所,并提供补贴。在30% 的生活贫困人群中,妇女占了56%。因此,顾及男女平等的方式是减贫战略的一部分。

11. 为了使男子更好地认识到他们养育孩子的责任,从而推动在家庭领域中纳入性别观点,现已为父亲、父亲支助小组和全国父亲协会开展了一个为人父母的方案。

第1条

12. 雷加索利女士说,虽然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小国,但它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值得赞赏的作用。因此,希望妇女更多地担任政府和国际领导职能。圣基茨和尼维斯在政府中引进了性别概念,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并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该国还在通过教育消除文化定型观念和改善健康指标方面取得进展。但是,委员会对少女怀孕和人工流产发生率过高感到不安。

13. 代表团没有提到周期性地在该国肆虐的飓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14. 申女士说,圣基茨和尼维斯承诺履行《公约》的理想使她感到鼓舞,赞扬该国近几年来为实现这些理想而采取的许多步骤,特别是创建了全国妇女机制。她预料第五次定期报告会包括更多的新材料,并希望政府能让非政府组织参与撰写这份应于2002年4月提交的报告。

15. 她希望了解政府有否采取步骤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6. 卡帕拉塔女士说,使她印象深刻的是该缔约国进行的各种法律改革,特别是对在职怀孕的女公务员提供的就业保护。若能了解这种改革是如何实现的会很有帮助。

17. 梅兰德先生询问,最近在妇女权利领域的进展是否是《公约》激励的,圣基茨和尼维斯人民是否知道有这一文书和《儿童权利公约》。由于注意到在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进行的教育活动,他想知道是否在更广泛的人权领域进行了类似的努力。最后,他想知道在法院上和对其他当局是否能直接引用国际人权文书,还是这些文书只能用于阐述国内法。

18. 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赞扬该缔约国全面而有创新精神的全国妇女机制。她想知道性别和发展问题部门间委员会的职能、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机构的工作如何协调、其成员是否真是部长还是较低级别的政府人员。她还想了解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能。最后,她询问是否实施了一项行动计划,并对它进行了评估,是否制定了一项新计划。

19. 加斯帕德女士询问最近大批移民涌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原因,询问其中的妇女比例。

20. 主席鼓励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实施《公约》中参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第2条

21. 舍普-席林女士询问圣基茨和尼维斯是否打算制定一项新的赡养费法律,因为现行法律尽管有过修正,但已过时。不应要求妇女索取赡养费;应该由政府出面追究那些不履行职责的前配偶。

22. 她还想知道该缔约国是否打算引进一项夫妇改姓的平等制度。丈夫目前是否可以选择随妻子的姓而不是相反?还需要制定立法管理事实上的结合问题:比如,虽然未亡人确有鳏夫或寡妇的地位,但却没有关于分割财产的充分条例。

第3条

23. 利文斯通·拉道伊女士指出,必须让女童将少年时代的光阴用于自身的发展和教育。因此,她想了解对防止少女怀孕采取了什么措施,有否向少女提供除了当妈妈之外的其他可行道路。她欢迎《刑法法案》(修正)将保护女童不发生两性关系的年龄定在16岁以下而不是14岁以下。她想知道有多少男子因与16岁以下的女童发生性关系而受到起诉,为防止男子虐待少女而损害其身心发育采取了哪些步骤。

24. 艾哈迈德女士注意到,《法律改革法案》(杂项规定)禁止报导或广播使人们能查明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告的事项。她询问,政府如何能在限制媒体自由的同时保持与媒体的关系。如果政府成功地使新闻界认识到两性平等这类问题,那政府是怎样做到这一点的?不妨谈一谈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政府有否为媒体人士进行培训。

第4条

25. 舍普-席林女士说,她觉得有意思的是缔约国似乎认为全国妇女机制是一个临时性的特别措施。她询问圣基茨和尼维斯是否有一项官方政策,加速提升公务员当中的妇女。她注意到许多妇女参加工会,但很少有人处在决策岗位上,她询问政府是否也在采取步骤,鼓励工会提升妇女。她对提高妇女政治代表性的努力表示欢迎,她询问政府是否在探索种种方式,鼓励政党建立候选人的定额制度。

26. 加斯帕德女士说,有两种方式可增加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要求政党提名更多的女候选人,建立《公约》第4条第1款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她想了解政府是否打算采取其中的一种方式。

第5条

27. 科尔蒂女士说,圣基茨和尼维斯虽然作出了对这样一个小国而言十分重大的努力,但它仍还是一个非常父权制的国家。报告本身就指出,即使有一系列法定和体制的规定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执法机构仍受传统社会习俗的束缚,诸如,妇女不愿在虐待案中作证指控其丈夫或伴侣,家庭往往劝说妇女不要在乱伦和猥亵案中作证。同样,尽管努力促进性别政策和改善妇女地位,家庭暴力发生率依然很高,表明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她感到惊讶的是,受到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的儿童以及被忽视的儿童中女童占绝大多数,她要求解释这一现象。她对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没有收容所感到失望,她询问报告第69段提到的私营机构中的“安全的收容房间”是什么。需要针对家庭暴力采取更多的法律行动和教育行动,特别是由于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其他方面都十分积极地促进平等和实施《公约》。

28. 申女士欢迎订立《家庭暴力法案》,询问是否允许不是受害者的其他人举报暴力行为。她还想了解受害者的“安全的收容房间”是如何经营的;照顾受害者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共同负责的一个领域。应该开办一条举报暴力行为的热线,并广为宣传。最重要的是,必须改变人们的态度:要让施暴者学会尊重妇女的人权,平等地看待妇女。这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共同负责的另一个领域。政府可负责培训执法官员并提供项目资金,而非政府组织则可帮助受害者和改变社会态度。

29. 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询问是什么原因使妇女受害者不愿意作证指控其丈夫和伴侣,其中是否有文化上的原因。至于家庭劝说受害者不要在乱伦和猥亵案中作证这一令人不安的情况,她想了解这种家庭是否被认为是在帮助和纵容犯罪。

30. 雷加索利女士说,报告提到对缉毒队官员进行关于性别暴力和强奸方面的培训,但没有详细说明贩毒活动本身。她想了解该国家庭暴力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否不应该仅仅从男子的传统行为来解释,还可以用吸毒和酗酒来解释。防治重点既要放在受害者身上也要放在犯罪者身上,因为这是打破暴力循环和防止男孩摹仿家庭中成年男子的行为这一危险的唯一手段。

第6条

31. 科尔蒂女士感到惊讶的是,按报告的说法,卖淫虽属非法行为,但从未被发现过;然而不存在卖淫似乎是不可能的。她感到惊讶的还有,居然没有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立法,还声称在圣基茨和尼维斯没有发现这种活动。她同意,在该国越来越依靠旅游业的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制定保护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她询问是否曾试图把移民人数按动机和性别分列开来,看是否有性旅游或卖淫活动。没有一个国家,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能逃脱那些从事有组织贩卖和剥削的人的魔掌。她询问,自报告发表以来,是否曾计划采取合法措施加强保护,特别是由于联合国以及论述这一问题的《公约》文件无一不提到贩卖和剥削的问题。

32. 雷加索利女士附和科尔蒂女士的意见,她说毒品交易和卖淫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也在发展中国家盛行,并常常与旅游业的增长联系在一起。她询问,人口向其他加勒比岛国和美国的流动是否受到剥削的推动,并想知道在其他地方越来越常见的恋童癖是否在圣基茨和尼维斯也有发现。

33. 艾哈迈德女士提到,报告中称警察收集有关家庭暴力的数据工作有显著改善,她询问医院是否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受害者很可能先去急诊室然后再到警察局,应该让医务人员有机会确定伤情是意外事故还是家庭暴力所致。她还想了解收集的统计数据在何种程度上是按性别分列的。

第7条

34. 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说她感到困惑的是报告一方面表示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因为她们的投票人数比男子多,但另一方面又说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人数不足。她询问采取了哪些步骤纠正这一不平衡的情况。

35. 舍普-席林女士询问卫生、劳工和妇女事务部是否对全国妇女理事会或对提高认识和研究项目等活动提供了任何机构资助。

36. 艾哈迈德女士提到报告中关于妇女的家庭支助网络正在互解的结论,询问现在是否由年长妇女提供援助。报告说,卫生、劳工和妇女事务部对妇女提供了持家和其他向来由男子把持的活动方面的培训(第65段)。虽然这有助于打破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但她担忧,除非也鼓励男子从事向来由妇女干的活,否则妇女不得不肩挑两付重担,既要干新活,又要照样照顾家庭事务。

37. 在“保健教育”的标题下谈到育儿技巧讲习班这一点本身就说明这一具有非常广泛意义的论题被看得太狭隘了。

38. 主席以个人身份说,政治具有的咄咄逼人的性质阻碍了妇女的参与。她们对这种环境感到不自在。她想知道该国的选举委员会有否设立什么方案,改变政党竞选活动的性质。

39. 雷加索利女士想得到关于地方政府结构的资料,想了解除报告第28段中提到的妇女外,其他妇女有否参加地方政府。她询问政府是否考虑过起草立法,规定定额,使妇女能获得决策职位。仅仅把妇女列入最后名单是不够的;政府应该保证议会和各种部长级职位中至少有30%至50%的妇女。

40. 申女士赞同主席的意见,询问政府曾否考虑过改变政治体系,使它对妇女更为公平。妇女常常在调动资金和建立政治网络方面处在弱势地位。

第10条

41. 夸库女士指出,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她对许多年轻女孩因怀孕而中途辍学表示关切。她建议政府更加注重防止少女怀孕的问题。

42. 舍普-席林女士说,政府将托儿所和幼儿园放在第10条之下加以论述,说明政府已认识到这类机构不仅具有保育职能而且具有教育职能。她想了解政府是否研究过对托儿所的实际需求。由于近年来托儿所的发展主要是在私营部门,而那里的费用比公共部门要高得多,她建议政府对公私部门的托儿所质量进行一项比较研究,以便防止儿童因父母的收入水平而隔离。无论如何,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走上工作岗位,政府应该探求有否可能拨给这些机构更多的资源,并扩大这些机构。她想了解这些机构中女户主家庭的子女所占的比例。

第11条

43. 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要求得到关于妇女担任管理一级和决策职务的情况以及男女工资之间的巨大差距的资料。还应该提供有关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资料。

44. 利文斯通·拉道伊女士询问妇女在与其学历相称的公私部门管理职位任职的人数。尽管她欢迎政府建立得到补助的托儿所网络,但仍不相信这一措施就足以克服妇女在工作岗位中的不利地位。她想了解是否有法律和行政框架防止公私部门中的雇主歧视妇女。

45. 她想知道有否任何机制保证妇女的同工同酬。她还想知道13周的产假是否带薪。若带薪,支付费用的是雇主还是雇员的医疗保险?她询问是否有男子在自由贸易区受雇;女雇员在圣基茨和尼维斯是否享有与男雇员同样的就业保护。她还想了解养恤金办法,特别是老年妇女的养恤金办法。

46. 主席说,为期13周的产假她希望是带薪的,但时间似乎过于短暂。她询问是否有任何设施供那些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即不得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哺乳母亲使用。

47. 冈萨雷斯女士要求了解失业保险的情况。

48. 舍普-席林女士说,第11条中提供的信息不足,询问代表团是否能在本届会议期间或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谈到经济活动的统计数据,她想了解“就业作”一类是否包括了自营职业者,包括农民和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她想了解非正规经济

部门就业的男女人数,并想知道政府对非全时工的定义。她还想知道政府有否制定任何方案,使决定重返工作岗位的家庭妇女能提高在正规劳力市场受雇的机会。代表团应该提供信息,说明减贫方案以及制糖业衰落对妇女的影响,具体说明为重新培训妇女而在进行的努力。代表团还应该提供信息,说明政府给予自由贸易区投资者的优惠,特别是劳工政策方面的优惠。例如,是否允许建立工会?有何劳工保护法保障妇女这一贸易区劳工的主力在怀孕时受到保护?她想了解有没有制定投资者的道德守则。最后,她想知道关于工资差异和旅馆工作人员组织工会的情况。

会议于下午1时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