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14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临时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嗣后: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嗣后:冈萨雷斯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续)

下午3时25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续)(CEDAW/C/LIE/1)

1.应主席邀请,Fritsche女士和Wenaweser先生(列支敦士登)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Fritsche女士(列支敦士登)回答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她指出,1992年男女平等权利委员会除主席外的所有成员集体辞职,但委员会并未因此解散。委员会于1994年正式重组,目前由三名男性成员和五名女性成员组成,平等权利局局长以顾问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协助政府各部开展工作,但不隶属于某一个部。新的《平等权利法》第18条和第19条将分别对委员会和平等权利局的任务作出规定。平等权利局于1996年成立,与家庭和男女平等事务部有直接联系。《平等权利法》规定,妇女可就私营公司和公共部门的雇佣问题分别向国家法院和行政法庭提出申诉。该法还规定,在正式提出法律申诉之前,必须先行调解。

3.监察员接收有关政府部门的投诉和建议,并转交有关的部进行审议;监察员并就法律事务提出建议。监察员还以顾问身份参加男女平等权利委员会的工作。但是,平等权利局成立之后,许多投诉直接向该局提出。

4.按照提高妇女地位司1997年11月提出的期限,列支敦士登提交了临时报告,其中载有执行《北京行动纲要》行动计划草案。1998年5月,政府通过了国家战略文件,并审议了一整套执行《行动纲要》的措施。各个部都参加了执行工作,家庭和男女平等事务部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协调和监督。北京会议的结果对列支敦士登的妇女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将每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列支敦士登已经公布了《公约》,《公约》的德文本已转送各妇女组织,准备进一步分发。《公约》文本已在最近的工商贸易博览会上分发,政府并就《公约》的主题发出新闻稿。委员会对列支敦士登初次报告的审议结果也将得到传播。

6.必须对非婚生子女和单身母亲子女加以区别,“单身母亲”是指丧偶、分居或离婚的妇女。政府特别重视单身母亲,通过支助系统,向每个子女发放子女补贴,而不论家庭情况;根据法院裁决,赡养费由子女的父亲支付,数额则根据父亲的收入计算(今后也可以采取由子女父母协议支付赡养费的办法);赡养费不足部分由国家支助;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国家提供350美元至1 000美元的房租补贴;另外,为单身家长提供50美元的额外子女补贴。目前,议会正在审议一项由调解人协助离婚夫妇解决共同监护细节问题的提案。

7.申请儿童保育设施的等候名单不长。大部分申请人是全职或兼职雇员。

8.1998年,政府划拨60万美元,用以支助积极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9.根据1992年《宪法法律》,最高法院审议了赡养费、税务、社会保障和入籍方面发生性别歧视的六个案子。法院作出的一些裁决,推动了有关立法的修订。

10.在列支敦士登临时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均根据列支敦士登参加的国际条约并按照列支敦士登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欧洲经济区(欧经区)协定缔约国国民与列支敦士登国民享受同等待遇,但政治权利除外。非欧经区国家的外国人需在列支敦士登居住期满五年,与列支敦士登签有互惠协定的国家的国民需在列支敦士登居住期满两年,方可享受奖学金、贷款或其他财政资助。所有学生都免费享受义务初中级教育;国家还为母语为德语以外语言的儿童提供特别教育。

11.1996年12月,列支敦士登的人口总数为31 143人,其中妇女占51.3%。1997年,列支敦士登的生育率为1.3%,与欧洲其他国家相仿。1997年,每户平均人口为3.4人。11个市镇被划分为Oberland和Unterland两个选区,在议会中分别占有15和10个议席。政府成立特设委员会,对选举和选举结果进行监督。

12.在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并且,这类犯罪行为并未全数得到举告。非政府组织妇女新闻和联络网络成立了妇女之家,其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妇女之家是本区域唯一一家妇女庇护所,其中居民多数来自邻国。许多妇女与子女一起,长期在庇护所居住。

13.目前,列支敦士登立法对性别歧视并无界定;但是,新的《平等权利法》第1条将对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作出界定。列支敦士登对国际条约采用单一体系,《公约》第1条所载的性别歧视定义对列支敦士登法律体系直接适用。

14.妇女新闻和联络网印发的“未婚同居”手册指出,未婚配偶中的女方在某些方面没有得到已婚妇女的同等权利。手册建议配偶之间,特别是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签署书面协定。

15.平权行动是否或在何种情况下有利于促进妇女权利,这是列支敦士登政治讨论的主题。妇女竞选政府职位,如男女候选人条件相同,且妇女在该部门的比例不足,则优先录用妇女。《平等权利法》授权政府为公司提供财政资助,帮助公司促进提高妇女地位。

16.在教育方面,国家正在审查教学大纲,将有助于消除性别的定型模式。在这方面,女童和妇女教育平等委员会的后续工作意义重大。列支敦士登的继承法律对性别没有区分,并不歧视妇女。

17.应该组织男子和妇女开展政治辩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19条、大会《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人权委员会设立主题机制和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列支敦士登的访问,影响了各方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作用的看法。预计,《刑法》修正案和保护不受暴力法草案将规定,配偶强奸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非法行为。现有的立法规定,心理和肉体形式的家庭暴力可处以罚金或最高十年监禁。构成公共犯罪的卖淫为犯罪行为,可处以两年监禁。立法草案将把处罚减至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仅处以罚金。

18.在妇女参加选举和公民投票方面,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投票原则上是强制性的,投票率一般很高。最近的议会选举中,女候选人的结果令人失望。为此,政府进行了调查;男女平等权利委员会和平等权利局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了一整套措施,并于1998年9月以手册形式公布。没有关于不同年龄层妇女对政党喜好方面的资料,但是35至49岁年龄层的选民对多数女候选人都乐意接受。列支敦士登各政党没有党员名单,因此无法了解政党中女性成员人数。在三个政党中,有一个政党采用限额制度。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分别负责对公众和公务员进行公民教育。王位的继承由王族决定。

19.虽然列支敦士登没有大学,但政府为有意到外国就学的学生提供全额资助。列支敦士登周边国家有多所大学。由于传统文化的缘故,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偏低,政府正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奖学金和贷款是根据申请人或其家庭的情况而定,不存在性别歧视。

20.职业培训计划是一种学徒制,由公司提供的见习和职业学校的理论课程两部分组成。学徒制期限为二至四年,可以与大学前的课程相结合。

21.关于弹性工时制,国家机关从1999年4月起实行男女不同工作时间的法令。法律不禁止男女从事兼职工作,但是某些公司的政策不允许兼职工作。兼职雇员享受失业和医疗保险,有一定年收入的雇员可以获得养恤金。

22.1997年修订的《劳动法》,取消了女性雇员享受特别保护的各项规定,但保留了有关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禁止有子女妇女从事夜间工作。怀孕前从事夜间工作的妇女,应改在白天做相似的工作,或者领取以前收入的80%。并且,妇女在孕期和生产后16周产假期间不得解雇。产假满20周后被解雇,则不违反现行法律。

23.关于推动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措施,有几名妇女在国家部门担任高级职位,但都是兼职工作。《提高妇女在公务员部门的人数和职业地位准则》的目的,也在于为公司树立榜样,拟订公司自己的政策,从而对妇女地位产生深远和有益的影响。

24.《平等权利法》保护法律规定的妇女权利,并且减轻妇女的举证之责,使女当事人只需提出可信的歧视投诉,然后由雇主证明没有发生所指称的歧视行为。该法还规定,可进行集体诉讼,并对报复性解雇提供保护。

25.《劳动合同法》保证同工同酬。列支敦士登正在开展有关“可比价值工作”的讨论,并密切注意欧洲联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情况发展。

26.目前的税务制度并未使配偶之一为家庭主妇的家庭受益。但是,配偶双方共同报税,的确给分居或离婚等处境困难的妇女带来一定的益处。

27.关于养恤金,最近执行的养恤金制度的总目标是,消除现有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待遇,包括性别歧视。养恤金制度的改革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已婚夫妇的预计养恤金相互脱离。夫妻婚姻期间的相关平均收入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因此为长期从事无报酬工作的一方提供了必要保护。根据已故配偶死亡时应可领取的养恤金数额,计算丧偶一方的养恤金。《分居和离婚法》将于1999年4月生效,该法规定婚姻期间积累的所有财产,包括养恤金,均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28.公共卫生体系保证所有家庭能够实行计划生育。妇产中心为孕期期间和孕期后的母亲提供资助和咨询。计划生育和辅导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医疗保险不支付避孕药具费用,但法律并不禁止使用避孕药具。

29.在列支敦士登,如妇女生命受到严重危险或女子年龄不满14岁,可合法进行人工流产。这种人工流产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最近几年,没有报告非法人工流产或人工流产导致妇女死亡的案例,但可以假定妇女在邻国进行流产。现有的立法规定,可向25岁以上的男女提供节育措施。

30.一个由政府资助的特别中心开展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运动。运动鼓励使用安全套,并推动了各种避孕药具的使用。中心还为11至16岁的女童开设特殊课程,以增强青年妇女的能力,提高她们的自信。

31.列支敦士登法律对使用毒品进行处罚,但它不是促进青年重视健康生活方式的有效工具。1998年开展了预防滥用毒品运动,以提高国民认识,并强调预防而非处罚。在列支敦士登,男子和妇女的吸烟人数相等。青年妇女一般在满16周岁后开始吸烟。消费烈酒和非法毒品、特别是大麻的情况,在男子中并不普遍,而妇女则更多地使用镇静剂、减肥药和安眠药等药物。

32.康复计划通过门诊和医院戒毒治疗。也可以通过列支敦士登与邻国签署的相关条约在邻国进行康复。老龄妇女计划是卫生保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老龄妇女的心理健康日益受到重视。

33.单亲可为每个子女得到额外子女补贴,不论赡养费的支付情况如何。子女补贴按月支付,补贴数额根据子女的年龄计算。

34.列支敦士登由于面积小、人口少,没有一般意义所指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四通八达,全国的学校、保健系统和娱乐设施没有差别。各个地区的“贫富”差距不大,财富和收入并不悬殊。因此,无需在这一领域采取特别措施。

35.列支敦士登将考虑改变关于领养儿童规定年龄差异方面的法案。法律对继承没有歧视性规定,最近颁布的《分居和离婚法》规定,拥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每月支付赡养费。

36.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主持会议。

37.Ryel女士希望列支敦士登通过对工作场所和所有生活领域作出规定的平等权利法案。产假规定的通过,有助于改变对两性作用的态度。她促请列支敦士登政府利用平权行动计划,促进男女实际平等。另一个关切是,虽然大学入学的青年妇女多于男子,但她们选择传统学科,在就业市场产生了分别。

38.Hazelle女士对政府就她提出的有关单身母亲问题的答复感到关切。她不理解为何要对非婚生子女和由丧偶、分居或离婚母亲抚养的子女作出区别。妇女选择自己养育子女,却要为子女福祉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看来这是非常具有歧视性的。

39.Regazzoli女士对列支敦士登政府对她问题的答复表示不满。她难以理解,作为发达国家的列支敦士登却有着与最不发达国家相同的妇女问题。

40.Abaka女士提到了《提高妇女在公务员部门的人数和职业地位准则》,并敦促该国政府在私营部门执行相似的政策。

41.冈萨雷斯女士(主席)继续主持会议。

42.Acar女士对列支敦士登代表团接受委员会问题的态度表示赞赏。

43.舍普-席林女士指出,她希望进一步介绍平等权利局和监察员的人员及预算的详细情况。关于《提高妇女在公务员部门的人数和职业地位准则》,她希望了解该准则是强制性规定,还是指导性建议,是否有执行期限和数字目标。关于继承,看来法律上没有歧视,但是男子继承的份额往往大于妇女。政府应就这一问题开展宣传活动。

44.她高兴地了解到每个雇员都有医疗保险,但不清楚低收入的工作是否会影响到社会保障福利。她还希望了解社会保障养恤金中计入的养育子女年限。

45.Manalo女士问,王族在摆脱君主传统方面是否表现出了必要的灵活性。

46.Corti女士赞扬缔约国在实现妇女平等权利方面取得的迅速进展。

47.主席在发言中以个人身份指出,列支敦士登代表团在发言中谈到关于继承问题正在起草一部没有性别歧视的《民法》,并正在采取措施,改变男子和妇女的社会和文化习惯,她对此表示欢迎。关于妇女卖淫问题,委员会认为各国政府应该制订对卖淫妇女和嫖客同时处罚的立法。

48.她并以主席身份希望列支敦士登政府最广泛地宣传委员会的各项磋商成果。

49.Wenaweser先生(列支敦士登)回答了Hazelle女士的问题。他指出,并不是所有非婚生子女都由单身母亲抚养,因为未婚配偶也选择共同抚养子女。并且,目前的立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也应该支付赡养费。

下午4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