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SGP/1和2)

1.应主席邀请,新加坡代表团成员重新在委员会席位就座。

2.Aouij女士指出,新加坡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不再适用,因为出生时预期寿命已大大延长,妇女寿命比男子长很多。新加坡必须同时抓社会和政治发展,才能保持其值得称道的迅速经济发展。必须改变思想,才能朝此目标取得进展。必须赋予妇女作为十足的公民的适当位置。新加坡21世纪的经济不能与过时的社会并存。

3.新加坡穆斯林社区实行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其它社区法律,从而导致佛教和穆斯林这两个社会并存的情况,反过来又导致穆斯林妇女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受到歧视。在此方面,她想知道穆斯林妇女是否能够在实行民法的市政当局担任登记员,是否能够在民事法庭中担任法官。此外,还想知道穆斯林妇女是否能够选择世俗社会或穆斯林。新加坡代表团应说明穆斯林妇女的组织方式,以及她们是否完全融入社会,是否有保护她们权利的单独的非政府组织。如何处理伊斯兰法与新加坡全面立法、特别是有关结婚年龄和离婚等问题的立法之间的区别?新加坡代表团中是否有穆斯林妇女?

4.Schopp -Schilling女士说,新加坡育儿假法只适用于工作母亲,不适用于工作父亲,这违反了公约第5条的规定。目前是否正努力取消该法?她不理解新加坡如何能够实施呼吁男女在家庭中平等的《妇女宪章》,而同时支持养家人概念,继续对公约第9条有保留。此外,她感到关切的是家庭观念显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制定法律的主旨是建立客观的框架,确保全体公民待遇平等。

5.Ferrer Gomez女士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新加坡政府如何设想男女分担责任。由于传统价值观歧视妇女,所以令人不安的是没有进行任何努力来抵消传统价值观的影响,确保真正分担责任。整个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妇女操持家务这一定型观念。虽然指出委员会已就媒体应如何改变反映出妇女权利的方式提出了具体建议,但未说明这些改变,也未说明是否落实了这些改变。例如,她想知道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取消广告中用妇女作为性玩物的做法。她同意家庭应是社会基础的看法,但她发现报告中未提到家庭内性别平等的问题。虽然已经举办课程,就避免随意性交和性传染疾病等问题对妇女进行教育,但尚没有为男子举办此类课程,而他们也分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她问,新加坡政府是否打算开始实行一项方案,旨在改变人民对这些问题、特别是一夫多妻制的态度。

6.Shin女士要求对“强健家庭”作出定义。她认为,该概念应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男子、妇女和儿童。她想知道目前为男女学生开设的家庭经济学和技术专题课是必修还是选修课。例如,多少男生上家政学课,如果根本不改变教科书中历来对妇女的描述,开设这些课程有何用处?还必须培训教师,改变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此外,性教育不仅应包括与生命过程有关的问题,还应包括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男女平等的内容。

7.Melander先生指出,关于针对妇女的性犯罪统计表明,此类罪行和定罪数目都有所下降。他问是否可对这一趋势作出解释。

8.Manalo女士说,总数超过100 000的外国工人占新加坡劳动力的30%。但移徙女佣的许多最基本人权仍被剥夺。如禁止她们与当地公民结婚,每六个月必须进行妊娠化验。此外,她们工作时间长,工资很低,而且不得不向就业安置机构支付极高的费用。她想知道,新加坡政府正在如何纠正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根据《就业法》为外国移徙女工提供哪些一般性保护,如新加坡雇主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最低标准。《1998年刑法典修正案》规定进一步严惩对女佣进行性虐待和身体虐待的行为,但该修正案似乎效力不大,因为法庭搁置了大多数案件,或是费了过多的时间来解决法庭审理的少数案件。与此同时,投诉者失去工作,没有补偿,往往被迫返回本国。她问,新加坡政府如何调和为消除这些虐待行为所作的努力和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

9.新加坡是贩卖妇女儿童的过境国。委员会获得的可靠资料表明,新加坡经办人、特别是政府官员为谋取贿赂,通常伪造文件,对此问题是视而不见。新加坡政府是否制定了处理这些问题的综合方案?

10.Taya女士表示支持Manalo女士的发言。她说,应扩大《就业法》的范围,纳入帮佣工人工作条件的内容,确保她们获得公平待遇。她问,投诉者为什么在对其雇主的刑事诉讼作出裁定之前被迫失业。

11.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新加坡代表团应单独提供数字说明,多少妓女、拉皮条者和人口贩子已被起诉和定罪。她感谢提供贩卖人口受害者的人数,以及有关保护贩卖案件证人措施的资料。他们是否获得安全避难所或临时居留证?

12.Gonzalez Martinez女士想知道,新加坡正在国家和国际二级采取哪些措施,打击为卖淫和劳工目的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

13.冯淬女士说,新加坡参加决策的妇女人数之低与该国经济和教育高度发展不符。新加坡政府强调指出,新加坡不歧视妇女,实行绩优服务制,但妇女只占高级职位的6%,比其它许多国家都低。该问题当然不是缺乏合格妇女所致。是否存在某种隐而不见的歧视妇女形式?她希望新加坡政府认真分析妇女参加政治和决策人数普遍偏低的原因。

14.Gaspard女士说,妇女参加拟定政府政策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的人数很少,应作出说明。她想知道已采取哪些积极步骤改进这种状况。

15.Myakayaka-Manzini女士称赞新加坡代表团在国际一级增加新加坡妇女的代表人数。她建议进一步鼓励妇女,努力提拨她们担任引人注目的职务,如作为决策、民间社会和工会运动中的榜样和领导人。

16.Corti女士说,委员会感到惊讶的是新加坡对公约有关国籍的规定(第9条)有保留,她认为新加坡关于境外出生儿童国籍的法律违反了公约,因为这些法律将公民资格与父亲国籍挂钩。

17.她在提到初次报告(CEDAW/C/SGP/1)第10.2节时表示,有兴趣进一步了解与新加坡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状况,以及一旦离婚监护子女的安排。

18.她还询问,出于经济原因被吸引到新加坡的移徙工人获得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的要求。新加坡是否有难民和寻求避难者?如果有,是否有说明其原籍国的数据?另一方面,如果新加坡公民移居国外,他们有哪些公民权?处理在新加坡非法工作的外国人的程序是什么?

19.Goonesekere女士在谈到新加坡关于第9条似乎矛盾的立场时说,新加坡国籍法所固有的歧视反映出该国的殖民法律传统。虽然新加坡政府已经采取若干步骤修正其国籍法的某些方面,但在境外出生儿儿童及儿童继承公民资格方面仍正存在某些矛盾。她问国籍法是否曾受到质疑,并补充说,她还对新加坡不承认双重国籍及该政策使新加坡国民和外国人婚生子女陷入的无保障的处境。

20.Taya女士问,是否确实限制女生上医学院,如果是,出于什么理由。

21.Achmad女士在提到第二次定期报告第6.10段时说,提到的前两个类别是否符合标准课程,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以确保所有群体获得同等水平的教育。

22.Goonesekere女士问,关于国民兵役的政策将会对妇女受教育机会产生哪些影响。

23.Melander先生提请注意第二次报告中有关奖学金的表8。他问,为什么获得奖学金的男性比女性多。

24.Ferrer Gomez女士想知道非全时或全时工作的妇女所占百分比,以及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此外,她还想知道在从事出口生产企业中工作的妇女所占百分比,以及在这些工厂受雇的移徙工人有哪些权利。

25.她注意到新加坡在国际一级承诺实行同酬原则,想知道新加坡国内法在缩小男女薪金差距方面是否有效。此外,她要求说明被列为寻工者妇女必须具备的具体资格。

26.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对移徙女工的限制严重损害了她们的人权。因此,她想知道新加坡政府是否正在重新考虑这些限制,特别是对特定雇主雇用工人人数的限制,以及对怀孕和结婚的限制。此外,将某些工人群体排除在国内劳工法适用范围之外导致歧视,因为在这些群体中的妇女无权享受产假,这违反了公约第11条。

27.总体而言,报告未充分说明旨在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措施。显然有必要制定具体法律,禁止在雇用、培训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方面重男轻女。

28.冯淬女士指出,新加坡政府通过了一项鼓励提高生育率的政策。她想知道新加坡政府是否分析了该政策对妇女就业的影响,是否在此方面得出结论。她还要求澄清有关新加坡政府鼓励受到良好教育的男女建立大家庭之说。

29.Schopp -Schilling女士强调有必要提供额外统计数据,按照部门、职等和年龄说明男女的就业情况,以及妇女识字率和男女工资差距。她想知道离开劳动力市场开始操持家务的妇女人数,以及返回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及其职位,以及妇女是否愿意留在劳动力市场。同样,她还想知道在提供养恤金时是否承认养育子女所花的时间,以及非全时工人是否与全时工人享受同样的权利,在私营和公营部门中如何管理女工。

30.Goonesekere女士说,在现有全球化市场中,工人的工作条件不应取决于雇主是否乐意。新加坡应采取措施,确保外国工人拥有适当的工作条件。此外,她说尽管新加坡妇女有机会受教育,但由于没有足够的支助机构,她们被迫离开工作市场。该缔约国应考虑这种情况对新加坡妇女前途和新加坡未来的影响。

31.主席说,对女佣(她宁愿将其称之为“家务助理”)的限制严重侵犯了基本生殖权利,必须予以消除。虽然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12条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未提供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列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她想知道是否制定了爱滋病患者方案。还欢迎提供资料,说明终止不想要的怀孕的法律地位,以及滥用药物、包括吸烟成瘾的情况。

32.此外,初次报告第14.1段指出,根据征税法,除非妻子选择与丈夫分开纳税,否则其收入将被视为丈夫的收入。她希望澄清此段的含义。妇女选择单独纳税的程序是什么?第14.2段指出,已婚妇女有资格因抚养子女和雇用家务助理而获得减税待遇。了解是否也向全时工作妇女提供此类待遇很有助益,因为她们当然也需要家务帮助。如果丈夫即使没工作也被认为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妇女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33.Kwaku女士指出,新加坡妇女组织委员会出版了题为“家庭与你”的指南,建议新加坡考虑出版类似的公约指南,这可能有助于新加坡妇女通过立法实现其权利。

34.Acar女士说,各缔约国应支持在公营和私营部门执行公约。需要保持政治平衡和稳定不能成为推迟实现妇女人权的理由。新加坡应认真重新考虑对第16条的保留,以取消这一保留,或制定范围更窄、更具体的声明。由于实际上不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解释和执行教法,国际妇女界应努力就对这些宗教法律的进步解释达成共识。目前,在新加坡通过talaq离婚需要伊斯兰教法法院的确认,不再只是依丈夫所言。在全世界穆斯林国家,对伊斯兰教法法律的解释正在发生变化,这完全是为了执行本公约。她敦促该缔约国研究这些实例,就新加坡社会中的伊斯兰教法开始进行辩论。

35.根据《刑法典》,与13岁或13岁以上的妻子性交不算强奸。法定结婚年龄是21岁,伊斯兰教法规定结婚年龄为16岁。如何解释这些相互矛盾的数字?报告还宣称,不遵守伊斯兰教法法院的裁定如今是刑事罪。由于许多实例表明这一发展可能对妇女有害,所以了解这一发展如何并且在何种意义上对妇女有利很有助益。还很有助益的是,了解穆斯林婚姻和非穆斯林婚姻中的通奸法,以及妇女若不遵守伊斯兰教法法院的裁决会发生什么情况,穆斯林妇女是否能够根据民法选择与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人士结婚。她还想知道,为什么鼓励通过talaq而不是taklik和fasakh离婚。妇女通过talaq而不是taklik和fasakh离婚是否会丧失补偿?

36.此外,她询问有关穆斯林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行动自由权的规则,以及穆斯林妇女是否能够拥有自己的护照。她还想知道妇女选择职业权是否适用于穆斯林妇女。

37.最后,她鼓励该缔约国提供不仅按性别而且按族裔和宗教开列的统计数据,说明教育程度和工作成就与暴力发生率有多大关系。

38.Melander先生问,新加坡两个不同的家庭法体系,即《穆斯林法管理法》和《妇女宪章》如何在新加坡社会并存,例如个人是否根据其中任一法律进行登记。

39.Goonesekere女士说,鉴于已经取得的进步,新

加坡有充分理由重新考虑其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某些穆斯林国家不同意16岁为结婚年龄;许多非洲国家一直努力实行mutaah制但未成功,即丈夫支付抚慰金,即使是妇女选择离婚。伊斯兰教法内有许多解释的余地,认为该教法神圣不可侵犯不符合新加坡的一贯做法。

40.新加坡法律允许在非穆斯林社区18岁结婚。但也直接违反公约禁止童婚的规定允许未成年人经父母同意结婚,《刑法典》禁止丈夫与不满一定年龄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如果不满一定年龄,发生性关系被视为强奸。几乎所有继承英国殖民地法国家的刑法典都纳入了这些规定,以便阻止童婚。她想知道新加坡政府是否认识到这些矛盾,是否正在采取补救措施。

41.Kwaku女士促请新加坡对伊斯兰教法采取更进步的观点。《穆斯林法管理法》允许一夫多妻制,但要求由卡迪(穆斯林婚姻登记员)为第二婚姻举行宗教仪式。由于卡迪通常为男子,这项条款极为歧视妇女。新加坡是否考虑允许妇女担任卡迪?

42.Yu- Foo女士(新加坡)说,新加坡代表团从委员会的评论意见中获得许多知识,将尽其所能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如果无法获得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以后会提供这些数据。

下午5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