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3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 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CEDAW/C/LUX/1和CEDAW/C/LUX/2)
1.应主席邀请,Mulheims夫人(卢森堡)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第5条
2.GONZALEZ女士要求索取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关于对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关于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统计资料。了解国家立法是否规定对这些特别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施加具体惩罚是很有用的。
第6条
3.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询问正在采取那些步骤处理街头卖淫问题。了解土生妇女或外国妇女是否要对街头卖淫增加的情况负责,以及了解卢森堡是否与第三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合作取缔贩卖妇女是很重要的。她欢迎解释给予非欧洲联盟成员国国民以居住许可证的配额制度。她怀疑这种制度行之有效的程度,她怀疑这种制度是否不会使在卢森堡境内非法居留的妇女受到淫媒网络的进一步伤害。情况似乎更不令人满意,因为在调查这类网络期间,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在她们作证指控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之前就被驱逐出境。她欢迎提供资料说明正在采取那些步骤修改现行法规以求有效地查禁淫媒网络。
第7条
4.CARTWRIGHT女士要求获得关于卢森堡境内参与司法和法律专业的妇女人数的资料以及关于在参与人数不过半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增加人数的资料。
第10条
5.SATO女士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及高等教育机构。她欢迎提供关于卢森堡境内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大学毕业生的男女人数、领取奖学金的男女比率以及大学男女退学率等方面的资料。
第11条
6.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要求获得关于积极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方面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失业或就业不足者的人数以及非全时工人的人数,并了解卢森堡境内这些趋势的最新发展情况。她希望了解卢森堡正按照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建议采取那些措施。委员会也欢迎提供关于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和这种退休金中数方面按性别划分的人数的数据。最后,应该了解国家立法是否明确界定间接歧视,了解证实关于这种歧视的指称所需举证责任方面是否有任何改变,并了解在确保同工同酬,特别是确保传统上雇用大量妇女的部门内同工同酬方面取得的进展。
7.CORTI女士询问私人部门内是否存在歧视按小时计工资的妇女的情况,如果有的话,劳工部采取那些措施终止这种歧视。她怀疑是否有人反对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工作时遭性骚扰的情况是否普遍,并希望了解已执行或设想那些立法查禁这种情况。她还希望了解公共和私营部门内男女享有有薪假期的权利是否有所差别,了解为何只有私营部门的工人享有特别假期。她也欢迎有人解释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工人享有产假的权利的差别,并欢迎提供有关正在为消除这些差别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8.FERRER女士说,非全时工人中大多是妇女,她们被界定为失业,这一事实或许可以说明妇女失业的统计数字高居不下的情况。就同工同酬的问题而言,从卢森堡已提交的这两份报告内的数字可以了解到,私营部门内妇女所赚取的工资与男子所赚工资的比例近几年来有所下降。如果能提供有关为纠正这种情况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资料,将是很有用的。她也欢迎解释为何在公共就业机构登记的失业妇女比男子少,为何在求职登记薄上妇女登记的时间比男子长。最后,她怀疑已采取那些措施确保男女在就业、教育、保健和国民生活的其他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9.JAVATE DE DIOS女士指出,1987年7月27日的法令规定为新生婴儿和领养子女的父母提供大量福利。她想要了解,依照该法令,卢森堡的妇女是否获得比男子更多的福利。她希望今后男子会日益与妇女分担潜在的责任。
10.她希望了解卢森堡境内的移徙妇女是否在教育、社会和保健福利、就业福利和劳工福利等方面获得与卢森堡国民相同的政府支助。报告中没有清楚表明是否要求雇主为其雇员提供日托服务。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话,就应了解如何加以有效执行。
11.关于在技术和科学领域内培训妇女的问题,她希望了解是否已作出努力使妇女作好准备在薪酬较高的部门担任职位。必须执行细心设计的方案,包括在目标部门追查性别和制定具体目标,以便可以不时衡量方案的影响。
12.SHALEV女士指出,卢森堡国内适用于人工流产的法律属于惩罚性质。她想要了解这些法律是否实际执行,如果不是的话,是否还不如把它废除掉。她了解到,依照现行的医疗保险计划,避孕药具是不能报销的。由于人工流产是非法的,看来较合理的做法是尽可能广泛提供避孕药具。不过,就算是在有限的允许人工流产的情况下,而且是在医疗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妇女宁可出国进行人工流产。应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13.她认为,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巴氏检查和不孕症治疗,应成为初级保健制度的一部分。有必要对保健制度进行侧重于性别的分析,因为男女对保健的需求各有不同。这种分析应包括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并提供关于受感染者年龄和感染途径的数据。她欢迎制定方案向感染性病的娼妓提供保健服务。不过,她希望了解是否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健,这些受害者往往不在正常保险计划的承保范围之内,并希望了解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保健专业人员是否经过特别训练。
14.作为总的评论,她指出,报告充满了对法律条款的说明,但却缺乏统计数字,而委员会认为统计数字是极为重要的。她希望代表团能在答复口头提出的问题时填补这些空白。
15.ABAKA女士说,根据卢森堡的初步报告,1978年至1988年之间的死亡率因乳腺癌而增加了34.6%。报告又指出,获邀请参加乳房X线照相乳腺癌检查方案的妇女只有35%接受检查。必须使公众了解乳腺癌并使妇女们认识到必须及早查验。报告没有清楚阐述卢森堡的保健政策,特别是妇女保健和生殖权利方面,也没有提到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
16.报告指出,尽管原则上仍然禁止人工流产,但只是罚款了事,她希望了解谁被罚款:是妇女还是进行人工流产的医生?应该掌握关于已提交法院的人工流产的数目的统计资料。据报告称,1978年11月5日的法令第1条软化对人工流产的禁止,该条指出,“如果(妇女)在特别痛苦情况的影响下进行人工流产,则不应构成违法”,她希望由谁来确定妇女是否处于痛苦情况。不幸的是,没有人提供关于卢森堡境内进行的人工流产的数目的数字,因为委员会需要掌握统计数字以分析趋势;为医药和科学保存这类统计数字也是很重要的,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需要这些数字。
17.她希望了解为何需要医生开配方才能获得避孕器具。她注意到20岁以下母亲生育的比例已从每100次生育的7.8%(1968-1971年)降至2.8%(1989-1991年)。这是极为健康的趋势,卢森堡政府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如何取得这一积极成果。
18.报告指出,在只以妇女为目标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没有大规模的活动。在这方面,她提请卢森堡政府注意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15号,这项建议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她希望卢森堡的下一份报告载有更多关于这一重要保健问题的资料。
19.应该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卢森堡境内医生、牙医和药剂师人数的统计数字。她要求获得关于妇女工伤事故以及移民妇女健康需求的统计数字。重要的是必须处理妇女吸毒上瘾的问题,并提供关于防止和消除吸毒上瘾措施的资料。
20.GONZALEZ女士说,据报告所述,妇女死亡的唯一成因是乳腺癌和宫颈癌,她请卢森堡代表提供关于母亲和所有妇女的其他死亡原因的资料。她希望了解已经或打算采取那些措施来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并了解最常见的传染源是什么。初步报告提到涉及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各个附件,她希望了解可以从何处找到这些附件。她询问象卢森堡这样一个先进的国家为何没有向大众提供免费避孕器具,因为提供避孕器具不但有助于避免不想要的怀孕,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毒传染。
21.FERRER女士说,根据初步报告,向家长支付家庭福利金以补助他们因子女而引起的开支。她询问是否曾对1985年6月19日关于家庭福利金的法令进行任何评价,特别是因为事实上在没有任何相反的指示的情况下,福利金是付给父亲的。卢森堡代表应表明在执行该法令方面,是否出现任何不平等情况或由妇女提出任何申诉,并表明单身母亲是否领取儿童保育福利金。
第14条
22.OUEDRAOGO女士说,卢森堡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并没有就农村妇女的情况提供充分资料或说明已执行那些以农村妇女为目标的具体措施或方案。特别是,卢森堡政府应提供关于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收入之间的差距的统计数字。
第15条
23.GONZALEZ女士说,初次报告指出,家庭住宅受特别保护,配偶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下处理或抵押财产或有关产权。在这方面,她希望了解同居伙伴是否享有与在教堂结婚或由主治安官主婚的夫妇相同的权利。
第16条
24.SHALEV女士希望了解为何妇女在其丈夫死后300天内不得再婚。这一限制的目的似乎在于防止生育私生子女。不过,如果妇女的新配偶对该子女的父亲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检验来确定父亲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等待300天的规定是过时的,而且太过严厉。
25.报告指出,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只要依法鉴定血缘关系,均享有同样权利。她希望了解如何鉴定血缘关系,并了解在这方面是否有任何问题。卢森堡代表应提供资料说明鉴定父亲身份的法律程序以及遭父亲拒认的子女所面对的法律障碍。她询问是否有任何强调男子责任的性教育方案。
26.GONZALEZ女士说,她十分惊讶地了解到卢森堡对婚生子女和私生子女如此差别对待,特别是在已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下。她建议卢森堡代表应鼓励立法改革以废除这种差别待遇。报告指出,依照民法典第334.2条,“私生子女应以第一次鉴定其亲属关系的父母的姓为姓”,她也询问是否可能有两个人声称为该子女的父亲,这是否说明民法典偏重第一次鉴定亲缘关系的父亲。她询问子女是否需要登记,或是否需要该名子女是某一特定男子或妇女的儿子或女儿才能让该名子女用父亲的姓。她希望了解如果某一妇女要子女用她自己的姓而不用父亲的姓,将会出现什么情况。
下午4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