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3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C/NGA/6;CEDAW/C/NGA/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尼日利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至第9条(续)

2.Ekaette女士(尼日利亚)在提及为使妇女更多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时说,新宪法中将加入30%的平等权利行动配额。自2004年以来,已有许多妇女在公共及私营部门中担任重要职位,其中包括传统上只有男性涉足的领域,如金融、外事及国内税收等。在公共生活方面,妇女在参议院中代表性已从2003年的3%上升到2007年的9%。在与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中,联邦妇女事务部成立了多个地区办事处,以提升公众对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认识,而且正在采取措施,为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设立激励性机制。

3.Ukeje女士(尼日利亚)说,妇女对外交职务的参与也得到了推动。尽管女性大使的数量尚无显著变化,但在外交团工作的妇女总数已从2001年的20人增至2008年的36人。尼日利亚妇女还在许多国际组织中担任要职,其中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机构。尼日利亚代表团将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补充信息。

4.Akindele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政府渴望增加担任外交及受瞩目职务的妇女人数。妇女问题是该国政府的重点优先事项,而且已有妇女被任命为此前专属男性的职位。

5.Dahiru 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政府已增加了妇女的居民权利,许多妇女已能够藉由其婚姻关系担任公职候选人。此外,国民议会已结束了对一部法案的二读程序,该法案将允许居住满五年的男性或女性充分享有教育及就业方面的居民权利。

6.Amadi女士(尼日利亚)说,在扩大妇女对包括最高法院及地区法院在内的司法制度的参与方面,尼日利亚政府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7.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说,《宪法》允许尼日利亚男子将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却未允许尼日利亚妇女将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此种不平衡规定与《公约》第9条内容相违背。

8.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国民议会正在审议《宪法》,并将针对悬而未决的灰色区域采取措施。

第10条至第14条

9.Zou Xiaoqiao女士认为,无论在公共还是私营部门,均存在着严重的妇女歧视现象。她询问是否已有颁布旨在消除歧视并促进妇女权利的立法计划。她也有兴趣了解,妇女在遭受歧视时能否得到法律援助,以及缔约国是否能够提供此类法律援助的相关数据。应当明确对那些歧视妇女的公司的法律制裁,以及负责监督这些机制的政府机构。

10. Patten女士说,尽管政府已为扩大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付出了许多努力,但妇女仍深受地位低下,保障不足及收入微薄之苦。缔约国应当阐明为解决结构性歧视问题、重新审视就业政策并缩短公私部门工资差距,以及为废除歧视性法律规定和条例而采取的措施。此外,应当明确指出政府为解决银行机构中广泛存在的歧视及性骚扰问题而做出的努力。

11.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在过去的五年中,尼日利亚政府已采取措施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歧视问题,并且最终确定了有关职业劳动标准的法案草案,以消除银行业中的歧视问题。此外,应当指出,《宪法》还确立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关于“2006年尼日利亚核心福利指标问卷调查”的统计信息表明,妇女对公共及私营部门的参与已出现了上升趋势。

12.Ekaette女士(尼日利亚)说,国民议会已呼吁银行的行政主管发出严正警告,从而在职业劳动标准法案草案得到最终确定之前制止歧视现象的发生。

13.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政府意识到了银行业中的性骚扰现象,并已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政府的立场是,性骚扰是不可容忍的,妇女在遭受歧视时应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14.Arocha Domínguez 女士询问自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产妇死亡率并未降低,在这一情况下,为确保充分利用资源以防止产妇死亡,尼日利亚政府建立了怎样的责任及监测机制。同时也有必要了解,尼日利亚总统在2005年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这一举措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尼日利亚,每年有25% 的孕例属非计划性怀孕,且多半因流产而告终,此现象引发了极大关切。因此,她有兴趣了解,尼日利亚国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保健中心及医护人员是否已配备了政府提供的安全孕产方案成套设备,并就如何使用接受过培训。

15.Gaspard女士询问第六次定期报告提供的数据截止于2000年,那么自2000年以来,尼日利亚政府是否降低了产妇死亡率。考虑到产妇死亡率与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应当说明为劝阻这种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同时也有必要了解政府是否能够提供有关产妇死亡率的数据信息,包括死亡原因。

16.Pimentel女士询问,为消除歧视及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之类的危害性行为,需使各利益攸关方联合起来,为此,政府做出了怎样的努力。应提供政府为降低较高的不安全堕胎数目,特别是在贫穷妇女中,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补充信息,并确保医院能够为妇女提供充分的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应当说明是否能在出现电力故障时提供紧急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关于计划生育问题,她有兴趣了解,年轻女性是否能获得足量且价格适中的避孕药具。

17.Shin女士注意到,尼日利亚总统已宣布产妇死亡率的持续增长为国家紧急状态,因而询问政府是否正在做出努力,并分配解决这一状况所需的资源。她呼吁,如无法律依据,政府应终止强制孕妇配偶献血的做法——无论是否为孕妇分娩所必需的——因为这种做法将妨碍产妇接受治疗。

18.关于避孕药具的问题,她想知道,如果政府确已向卫生部门划拨了大量资金,为什么避孕药具的价格仍居高不下?她还欢迎就联邦政府如何应对由地方及各州职权机构分别管理的初级和二级卫生部门中的各种问题获得更多信息。最后,她提出应解决初级保健服务价格偏高的问题。

19.Begum女士希望就旨在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别层面问题的方案获得更多信息,并了解为控制艾滋病的母婴传播而采取的措施。考虑到在大量产妇死亡事故中都由传统助产人员的参与,她想知道,是否已为上述人员设计了利用现代设备和做法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希望了解,该国政府是否已计划为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免费提供紧急的产科及产前/产后护理。最后,她提出,需要获得更多信息以了解为执行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即对妇女保健采取综合的、生命周期式的做法,并考虑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

20.Coker-Appiah女士说,使妇女便于获得避孕药具可有助于降低非意愿妊娠及流产率。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对避孕药具的使用率较低,因而希望获得更多信息,以了解避孕药具是否免费提供,以及妇女在使用避孕药具是否需得到其配偶的同意。至于卫生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她想知道,是否为提供保健服务者制订了专门方案,从而使他们对孕妇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有敏锐的识别力。对待孕妇的消极态度、因不必要的服务收取费用,以及强制性献血都有碍孕妇寻求高质量的保健护理,从而会危及她们的生命。有必要了解该国政府是否针对这些问题制订了专项政策。

21.Simms女士注意到,报告第79页列出了一系列涉及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早育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身体影响的战略。然而,似乎没有做出相应的努力以解决这些方面以及其他现象,如对遗孀的仪式性侮辱,给妇女带来的心理创伤。她敦促代表团团长利用其影响,确保心理健康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些内容。

22.裸露法案侵犯了妇女出于自愿展现自身美感的人权。性骚扰与权力有关,而与穿着无关。此外,该法案对14岁以上女性的关注意味着14岁及14岁以下的女孩并非性骚扰行为的侵犯对象,因而可以随意着装,这种区别将受到尼日利亚的恋童癖们的欢迎。

23.Baruwa女士(尼日利亚)说,产妇死亡率始终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联邦政府已从债务减免所得中划拨资金,升级卫生部门基础设施,聘用与培训传统助产人员及其他社区保健工作人员,以及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与提高认识活动。高质量且配备齐全的初级卫生保健设施尤为重要,因为对大多数妇女而言,这是大部分妇女最容易获得和利用的。

24.债务减免所得钱款为此类设施的建设和恢复以及设施配备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能够为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提供药物、免费怀孕诊断工具、产前及产后护理和紧急产科护理。此外,许多政府举措也以通过综合措施降低产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为目的。政府还考虑扩展最初为公共部门雇员设立的全国医疗保险计划,从而为低收入及受雇于非正式经济体的人群提供保险。

25.Bungudu女士(尼日利亚)补充说,有些诊所每周都会为正接受产前或产后护理的妇女开设有关自我护理、饮食及卫生的保健课程。她极为赞赏Simms 女士的意见,并表示尼日利亚政府将考虑这一意见。

26.Ekaette女士(尼日利亚)说,于当年五月份通过的国家卫生改革法规定,应免费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向五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成人提供医疗服务。该法案还规定了全国血库、医疗保险、医院及救护车服务,并将初级卫生保健中心列入联邦政府管理范围之内,呼吁初级卫生保健中心进行革新,安置人员,做好药品与器材的配备工作。最后,该法案的附件建议政府培训保健人员,并采取激励机制使之前往农村地区提供卫生服务。

27.避孕药具一直都是免费提供并遵照医师意见分配的。性教育已成为初中生的必修课。长期以来,妇女在产前及产后期享受产假的权利一直受到政策的保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或其他地方,这种政策均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28.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一经总统批准,国家卫生改革法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各地方政府均已建立了示范初级卫生保健中心,以确保与初级卫生保健相关的各类问题能够在基层解决。敦促各政府在示范中心的基础上建立额外设施。卫生部门从国家预算中分得的资金数额位居第三,这表明政府对解决卫生问题的承诺。

29.Amadi女士(尼日利亚)说,自从向文官统治过渡之后,宪法的审议过程确实已采取了考虑各利益攸关方的方式,这就要求国会与民间社会团体进行协作,重点解决与性别相关的问题,并在审议程序的最后将其纳入订正的宪法。

30.Baruwa女士(尼日利亚)补充说,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总统特别顾问办公室一直在为全国的初级卫生保健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并计划于2010年以前在各地方政府建立此类设施。当年的债务减免所得将用于资助产妇与儿童卫生保健以及清洁水源的供应,这将直接使农村地区的初级卫生保健中心和小学受益。

31.尽管在不同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这一做法的普遍性有所不同,但随着诸多政策及立法措施的逐一施行,这种现象总体上已在减少。此外,在通过了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各州的当地社区已针对此行为及其他以妇女为对象的危害性行为开展了游说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传统助产人员往往是孕妇的第一联系人,因而应使她们意识到,上述危害性行为是导致产妇死亡的诸多因素之一。

32.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指出,许多专家已对尼日利亚的产妇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二这一事实表示出极大关切,并强调多数产妇死亡事故本可避免。她欢迎尼日利亚政府为此而采取的措施,并且,由于自上一次递交定期报告以来,没有取得显著进展,因而她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产妇死亡率能够大幅下降。

33.Dairiam女士转而提到《公约》第14条,并指出,在农村地区居住着75%的尼日利亚妇女,且这一地区贫穷人口的65%为女性,因此,消除贫穷才最为关键。在上午的会议中,尼日利亚代表团提到,该国政府多层次消除贫穷战略第二阶段的特点是加入了帮助妇女脱贫的内容。她希望更多详细地了解该战略将如何纳入妇女问题,以及是否考虑到对妇女根深蒂固的歧视所导致的女性贫穷的多层次原因,如分工不均、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等。

34.她还希望了解哪类妇女被上述消除贫穷战略的社会宪章定义为弱势群体,并重申了其对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现状的担忧。在离开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营(IDPs)后,这些妇女将面临社会融合的困境,那么应采取何种策略以帮助她们做好准备?最后,需要更多地了解对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营中的伤残妇女是否应给予特别关照,如提供特殊服务,以防止这些妇女在离开难民营后深陷贫穷之中。

35.Tan女士提到,报告第15页指出了妇女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各类消除贫穷战略都体现了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元素,对此她深表赞赏。委员会希望了解,为查明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的改善,地方、各州及联邦是否曾进行过影响评估。例如,农村家庭在清洁饮用水、电力以及通往学校、卫生中心的交通等方面是否有所改善?她还希望了解农村地区保健中心的数量是否有所增加,而女童的辍学率是否有所降低。

36.与委员会其他成员一样,她呼吁降低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并询问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该比率是否有所降低,如未降低,是出于什么原因。最后,关于妇女经济赋权基金(WOFEE),她认为报告代表团应当说明已拨付了多少笔贷款,贷款的数额和用途,以及是否曾对该方案的成效和不足进行过评估。

37.Patten女士对尼日利亚政府施行的国家经济赋权发展战略(NEEDS)表示赞赏,但同时强调说,仅凭借这些方案,还不足以消除贫穷。应当实现民主参与以及经济结构的变革,从而确保妇女能够获得资源、机遇和公共服务。注意到农村地区妇女面临的特殊困境,包括营养不良,获取卫生保健、教育及司法资源的途径有限以及其他问题。她希望了解,政府战略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贫穷与两性不平等的结构性因素。

38.尽管尼日利亚代表团已明确了农村地区妇女面临的某些问题,如对土地资源有限的获取和控制权,但提供信息说明政府是否计划实施旨在解决此类问题的措施。在谈到妇女所能获得的有限的银行贷款时,她希望了解尼日利亚政府是如何推行新型贷款业务的。

39.Ajanah女士(尼日利亚)说,迄今为止,妇女经济赋权基金(WOFEE)已为818个妇女合作社提供了贷款。然而,由于WOFEE贷款范围有限,因而又成立了妇女企业发展基金(BUDFOW),旨在为那些有能力从维生性经营向中小型企业过渡的女企业家个人提供更多的长期支持。BUDFOW尚未开始全面运作,主要原因是资源匮乏。但是,为克服这一阻碍,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已与工业银行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这家银行将成为该项计划的主要贷款方。

40.Kadafa女士(尼日利亚)说,目前,在一位女行长的带领下,工业银行已成为尼日利亚最大的金融机构。它与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FMWAS)进行合作发展了国家的人力资本,并进而推动了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目前正在实施多项以减轻妇女贫穷为目标的战略,并已成立了社会性别专项部门以满足她们的具体需求。事实上,分配给中小型企业的全部资源的35%都专用于妇女项目。除资金解决方案外,工业银行还提供了能力建设及培训项目,以此确保妇女的商业经营活动能够自我维持,并进而提升妇女的自信与自尊。

41.Mahmoud女士(尼日利亚)说,国家经济赋权发展战略第二阶段(NEEDS II)即将启动。该战略将与总统提出的七点议程相吻合,并特别注重贫穷问题中性别层面的因素。除此之外,政府已实施多项消除贫穷措施,其中包括国家消除贫穷方案(NAPEP),该方案为女性户主提供资金激励,促使她们将女童送往学校接受教育。此外,鉴于妇女对农业生产的巨大贡献,政府正在努力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农业政策。

42.Bungudu女士(尼日利亚)强调说,贫穷是尼日利亚家庭暴力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妇女自给自足的能力,并已向伊斯兰开发银行申请了必要的资金。

第15条与第16条

43.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尼日利亚代表团提交的报告及其所作答复均未能详细介绍为修正尼日利亚家庭法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她请该国代表团提供更多信息,以阐明离异妇女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法、习惯法以及民法)下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子女监护及婚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权利。她也有兴趣了解分别有多少妇女受此三种法律体系的管辖。

44.她对允许妇女担任习惯法法院法官这一事实表示欢迎,并询问,在伊斯兰法院情况是否相同。她还希望了解,是否为法官们开设了有关妇女权利的提高认识课程。最后,该缔约国应当说明,伊斯兰法与习惯法的各项条款是否得到全面编纂,若是如此,妇女们是否了解其在两种法律体系之下享有的权利。

45.Tan女士对该缔约国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这一举措表示赞赏,但同时指出,在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仍存在许多歧视性法律与惯例。就此问题,她询问,预期的尼日利亚家庭法改革是否符合《公约》第16条规定。

46.有必要了解寻求离婚或在离婚听证中为自身辩护的妇女是否有权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根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第21条规定,遗孀有权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平等的份额,并继续生活在婚屋中。该缔约国应说明遗孀在上述条款未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可获得的补救。关于一夫多妻制家庭时,她想知道是否每位遗孀可平等分得婚姻财产;她还询问,是否所有遗孀均须经历净化仪式。

47.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询问,在未施行2003年《儿童权利法案》的各州内,最低婚龄是多少。《宪法》规定,已婚妇女,无论其实际年龄,均视为已达到成年年龄。她担心该条规定可能将导致童婚合法化。

48.Ladan先生(尼日利亚)对Halperin-Kaddari女士的询问做出答复,他请与会者注意第六次定期报告第1.4.2节内容,该节列举了能够表明在三种法律体系之下妇女权利领域所取得进展的五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的第一卷与第二卷详细阐述了三种法律体系间的差异,委员会成员可查阅该报告。目前对家庭法进行的审议以全面研究为基础,并得到了世界银行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资金支持,旨在发现各级相关立法中存在的所有歧视性条款。最后,他指出,在过去的25年中,国家司法研究院已为尼日利亚的法官提供了培训及提高认识课程。在2005年和2006年,这些课程重点关注了三重体系下的家庭法。

49.Akinlami女士(尼日利亚)说,由于法律援助委员会在民法领域中的授权有限,因而未能向寻求离婚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该委员会聘用的任何一位律师,若其将提供的不是公益性质的免费服务,则均应得到报偿。但在2007年利益攸关方论坛举办之后,该委员会即起草了一份有关扩大其授权的提案,该提案目前已递交国会。

50.Dahiru先生(尼日利亚)说,妇女有权聘请律师代表她们出庭。如不能获得律师服务,她们可以请一位亲属代行其事。依据伊斯兰法律,遗孀有权分得其已故配偶资产的一部分,无论其婚姻属一夫多妻制抑或一夫一妻制。然而,在该国东部地区,遗孀却不享有继承权。为解决此问题,已构想了许多立法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鼓励更多的妇女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补救方法。

51.Mahmoud女士(尼日利亚)强调说,伊斯兰法律仅适用于尼日利亚的穆斯林妇女。关于伊斯兰法律之下的早婚问题,她忆及已有18个州施行了《儿童权利法案》。其余各州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推动该法案的通过。

52.Ladan先生(尼日利亚)强调,从技术上讲,在早婚问题上不存在法律真空,因为所有州均已通过了旨在保护儿童及青年人权利的立法。然而,由于某些立法未能全面遵守相关的国际与地区标准,因而尼日利亚又颁布了《儿童权利法案》作为附加的法律保障。关于妇女在伊斯兰法院出庭的权利,他提及了自2004年起实行的标志性规定。根据此规定,法院不得禁止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代表已行使其选择律师的权利的委托人行事。

53.主席请委员会成员继续提问。

54.Dairiam女士说,该缔约国应当指明为确保法律改革委员会所计划的法律改革措施得以尽快施行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55.Belmihoub-Zerdani女士忆及,尼日利亚已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且国际法应优先于国内法。以三个彼此独立的法律体系管辖家庭生活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因此,她敦促该缔约国重新起草一部适用于所有妇女的民法典,不论宗教团体或族裔群体。

56.Schöpp-Schilling女士指出,《公约》为大部分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将《公约》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对此,她请与会人员注意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千年发展目标与国际人权文书之关联的小册子。

57.Ajanah女士(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一向非常重视人权问题,并付出了比以往更多的努力,以促进妇女权力的赋予及妇女地位的提高。她感谢委员会与尼日利亚政府的合作,并保证将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58.主席强调说,各国政府应担负起实施《公约》的责任。因此,她敦促尼日利亚政府将该文书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并一如既往地努力消除现有立法中

的所有歧视性规定。为使人们更多地认识《公约》所昭示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令人赞赏,并且应坚持下去。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