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8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也门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也门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YEM/4和5;CEDAW/PSWG/2002/EXC/CRP.1/Add.11和CRP.2/Add.2)

1.应主席邀请,Kaid女士(也门)和Al-Shahab先生(也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aid女士(也门)在介绍也门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YEM/4和5)时说,在过去30年中,也门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自1990年国家统一以来:已经建立了多党民主政治制度,并且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涌现出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包括致力于推动解决妇女问题的团体。

3.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保证所有公民在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内的平等机会。公民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也门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推动妇女发展,提高她们的地位,尤其是制定国家妇女政策。全国妇女委员会是《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也门最近增加了它的成员人数,以便接纳各部委、其他政府机关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全国妇女委员会已经对包括《刑法》在内的也门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提出了对歧视妇女条款进行修改的意见。2001-2025年国家人口政策已经对性别问题予以考虑。

4.根据《宪法》第30条之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母亲和儿童的福利,有义务关怀青少年和青年。为此,也门政府设立了社会福利基金,该基金按月向寡妇和女性户主等发放补助。为解决弱势群体的需求所采取的其他举措还包括,颁布了《残疾人照顾和康复法》。

5.根据也门选举法,妇女有权在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投票,并且有资格在与男人相同的条件下参选所有公开选举的机构。在2001年2月举行的地方选举中,有35名妇女当选为区和省议会代表。但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仍然存在着社会和文化阻碍。妇女在政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15%,并且在政党决策机构中没有得到充分代表;妇女参加工会的情况也是一样。只有一位女部长,即负责人权事务的国务部长;与2000名男性担任政府机构的司局长相比,担任政府机构司局长职务的妇女只有97人。有关妇女在外交使团中的详细代表情况载于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YEM/5)。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尽管在增长,但往往局限于城市地区。

6.根据《国籍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父亲一方为也门公民的,子女也应具有也门国籍。对于也门母亲嫁给外国人所生且无权具有其母亲国籍的人来说,这一条款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因此,部长会议批准了一项修正案,允许离婚妇女和寡妇将其国籍传给其子女。

7.目前,在小学生和中学生中,女生所占的比例只有35%和26%。女中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村的学生家长拒绝允许他们的女儿到男女同校的学校接受教育。约有24%的大学生为女性,但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攻读人文学科,只有有限数量的女生学习职业培训课程。提高女生入学率是也门政府的优先事项,因为教育是发展的基础。也门修建了大量的新学校,但还是赶不上人口增长率的步伐,目前人口增长率为每年3.5%。为了解决高文盲率问题,特别是解决农村妇女中高文盲率问题,也门政府成立了专门扫盲中心,并且推动利用学校作为成人教育中心。

8.偏远农村地区缺少产前护理和有人助产的数量少,是产妇死亡率高的部分原因。另外,多数医疗人员都是男性,从而使妇女不敢就医。每位妇女有5.8个活产的高生育率反映了计划生育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只有21%的人采取避孕措施。除沿海地区以外,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并不普遍。但是,也门政府还是对这一做法深表关切,并且已经在所有公共保健部门明令禁止这一做法。

9.也门是一个最不发达国家,在《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所列的160个国家中排名第133位。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到300美元,并且大约有23%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部分原因是受到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为了解决这种状况,也门政府正在实施减少贫穷、创造就业机会和开发人力资源的方案,包括以妇女为目标的举措。小企业发展股和社会发展基金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支持创收活动。

10.几乎7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也门农村妇女平均每天要在农活和家务活上花16个小时的时间。妇女为她们的家庭生产粮食,而男人则种植经济作物。由于这种劳动分工的结果,妇女被排斥在货币经济之外,她们的工作得不到价值体现。为了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也门政府在农业部设立了农村妇女发展厅。

11.1998年修正的《个人地位法》载有若干歧视妇女的条款,包括有关婚姻的事宜。妇女非政府组织正在为修改这些条款进行活动。《伊斯兰教教法》确实保障了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12.也门政府认已经识到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妇女充分了解她们的权利。因此,也门政府组织了许多有关《公约》问题的座谈会,并且已经就其对也门妇女的作用问题与几个妇女非政府组织达成了初步共识。全国妇女委员会不仅将《公约》视作其出台各种方案的蓝本,而且还将其看作是可以衡量也门在提高妇女地位领域所取得进展的基准。

13.主席说,有趣而详细的口头陈述描绘了一幅清晰的也门妇女状况的画面。她满意地注意到也门政府为更好地遵守《公约》第9条之规定所做出的努力。

第1至第6条

14.Gabr女士说,即然已经加入《公约》,该缔约国就应该保证将该文书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了解也门社会的特殊性,理解为改善妇女状况需要做出的努力,并且对过去二十年在实现该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她注意到妇女地位低下是发展的障碍时,并问政府计划如何将提高妇女地位纳入发展政策。关于全国妇女委员会问题,她问该委员会将要采取什么样的具体行动来确保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妇女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这些努力,是否有什么活动来就立法改革的必要性对公民社会进行教育。她想知道的是,该缔约国如何提高农村地区对妇女问题的认识,那里的多数人口是都文盲。关于农村妇女问题,缔约国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介绍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政府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15.Achmad女士称赞了全国妇女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问该国家机构如何解决农村、贫穷、文盲、残疾、老年和难民妇女问题。这不仅对成立具体的委员会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来说十分重要,而且对与各级教育(包括家长教育)和媒体中对妇女有害的性别陈规旧习和传统做法进行斗争也同样重要。该国家机构必须要有可持续性;她问有什么样的计划来改善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怎样保证与中央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及社区领导人建立工作关系。同样重要的是进行法律改革,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政策和方案。

16.Acar女士说,尽管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但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只是一个起点。《宪法》并没有区分男女,但《个人地位法》中的男女地位却是不平等的,并且与《宪法》和《公约》的规定相矛盾。不光是也门一个国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宪法对妇女日常生活的影响都很小。法律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发动机,特别是在私营领域。政府在公共生活中提高妇女地位的努力是值得称赞的,但世界各地的经验表明,如果家庭生活不同时发生变革,尤其是对已婚妇女来说,那么只能有象征性数量的妇女进入决策岗位,《公约》也难以得到充分执行。

17.法律也必须实施。她对发言中所表现出的被动态度表示关切,发言中说,由于《个人地位法》第40条并没有引起任何广泛的社会问题,因此没有人提出修改它的提案,但无论如何,由于教育的普及、妇女开始进入工作场所和制定了宣传方案,正在废除这一条款(CEDAW/PSWG/2002/ EXC/CRP.2/ Add.2,第10段)。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法,在影响妇女生活的所有领域全面执行《公约》的规定。

18.由于歧视性的社会做法导致的女生退学率居高不下,是国家发展和性别平等的主要障碍。解决办法就在于制定明确的宣传方案,坚决致力于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执行现有法律以及为使公众接受新立法建立必要的联盟。她要求提供有关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的程度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开展的运动方面的情况。

19.Shin女士说,作为大韩民国的公民,她理解一个已分裂的国家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希望也门目前能够致力于发展,而不是将稀缺的资源浪费在不必要的国防开支上。她对也门政府在承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的坦率态度表示欢迎,这种坦率的态度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20.她关切的是《刑法》第232条,根据该条款,如果丈夫抓住通奸的妻子或女性亲戚并将她及其伙伴杀死,则不应受到谋杀罪指控;《刑法》第52条规定,妇女被杀死后的“补偿金”只有男人被杀死后的“补偿金”的一半;她还关切《个人地位法》及其修正案中非常具有歧视性的条款。她建议也门政府对允许妇女比男人提前退休的《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应修改的法律还有《国籍法》。

21.对问题清单中所提问题的答复声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没有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并且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仍然很有限(CEDAW/PSWG/2002/ EXC/CRP.2/Add.2,第19段)。但是,所有这些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都构成了对妇女的歧视。她希望政府能够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和方案、颁布立法以及向警察、司法机关和公众提供认识培训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建议》概括了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综合方法。

22.强奸、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情况的普遍存在也是一个麻烦的问题。卫生部已经禁止在政府卫生机构中进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手术;让公众了解触犯这一禁令应受到的处罚和依据新法令提起诉讼和定罪的数量将是有益的。

2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陈旧的性别形象和价值观是也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主要障碍。《宪法》和各项法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符点。立法修正案的步伐总是不够大:例如,离婚的妻子和外国人的遗孀现在可以将她们的国籍传给其子女,但其他妇女不行。她还想知道的是,对《个人地位法》拟议修正案究竟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

24.一些歧视性的条款甚至都没有受到质疑;《宪法》中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但在离婚或通奸问题上却不是这样。政府还坚持说,《个人地位法》第40条中没有什么本质矛盾,根据该条,未经丈夫授权,妻子不得离开其住所。但这种规定与婚姻平等原则、与行动自由的基本人权以及与妇女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安排其生活的权利相矛盾。可能导致早孕和多次怀孕的早婚和一夫多妻制也是歧视妇女的做法。

25.有关由于没有造成广泛的社会问题而没有必要修改该法律的论点是不可接受的;该法律也具有教育和开创性职能,不公正的立法就是不能接受,不管是否有人对它提出申诉。同样,男女权利不同是由于其职责也不同的立场忽略了这样一种事实,即权利是与生俱有的,而职责是社会施加的;如果在权利和职责之间发生冲突,必须要以权利为优先。总体上讲,也门政府似乎不愿意进行变革。例如,第五次定期报告声称,妇女没有被限于做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CEDAW/C/YEM/5,第21页);但是,与父亲一样,母亲是一个具体性别的角色,而料理家务可以由男人承担,也可以由妇女承担。

26.Kaid女士(也门)说,也门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是从1990年代初期才开始出现的;因此,它们往往比较软弱,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结构不健全和缺少能力,并且没有什么明确的目标。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尤其是考虑到全球私有化的趋势和世界经济放慢速度,政府正在努力营造一种能够推动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气氛。

27.全国妇女委员会已经从符合《公约》规定的观点对57项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还提出了若干建议,也门政府已经根据这些建议拟定了各种法案。作为结果,包括《国籍法》和《个人地位法》在内的若干法律已经得到修正。但是,传统的态度和习惯常常会引起对执行《公约》的抵制。公众对妇女问题的理解比过去加强了;政府正在努力赢得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民社会的支持,从而推动妇女参加公职选举,并且保证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部门和其他项目和方案的主流,其中一些项目和方案将会使农村妇女受益。

28.妇女对公民社会、政府和政治生活的参与大大增加,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目标不是选举象征性数量的妇女,而是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方面取得真正的进展。已经要求决策者举办宣传会议,鼓励妇女竞选公职。

29.男女文盲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主要障碍。政府正在开展各种运动和研究,提高公众对让女童留在学校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使她们以后能够有工作并为她们自己及其家庭做出决定。目标是要保证,到2015年,80%的女童完成基础教育。

30.关于退休年龄问题,她说,许多妇女比男人提前退休,这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她们实际上可能更愿意在55岁左右退休。

31.家庭暴力的主题显然需要进一步研究。传统的习惯和态度似乎使妇女怯于报案;无论如何,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并不广泛,原因就是男女之间历来相互尊重。全国妇女委员会目前正就牛津救济会所赞助的一项方案与11个其他组织进行合作,以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尽管因为缺少足够的统计资料而不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但全国妇女委员会还是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心,并且正在进行研究,以便达到更好地了解其性质和程度的目的。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如果妇女对其婚后生活条件不满意,她们有权声明与她们的丈夫脱离关系并要求离婚。

32.尽管女性割礼的做法并不广泛,但即使是小规模地实行,那也应该加以反对。除了政府已经采取打击女性割礼的措施之外,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就其负面影响对公众进行教育,并预期这种现象最终会消失。她还说,也门社会不存在强奸问题。

33.关于《国籍法》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增加了在也门妇女嫁给其他阿拉伯国家公民情况下适用对等原则的可能性,根据该原则,如果她们的丈夫同意,她们可以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决策者在这一方面的态度所需要的转变正在随着社会对这些问题的接受而逐步发生变化。

34.全国妇女委员会一直在尝试取消《刑法》中对于通奸的处罚上的男女不平等条款。根据《伊斯兰教教法》,通奸仍然是一种犯罪,但是必须提高男人对因通奸罪而对妇女施加的处罚比对男人的更严厉的不平等现象的认识。

35.关于早婚问题,她说在也门,妇女的平均结婚年龄是20岁,而男人的平均结婚年龄是22岁。早婚出现在农村,但并不普遍。随着开展各种提高认识运动,对公众进行早婚危险方面的教育,这种做法会逐步减少。卫生部的计划生育方案和其他活动鼓励拉大生育间隔;母乳喂养还被看成是对拉大生育间隔起作用的因素,因此受到鼓励。

36.改变赋予男人和女人的传统角色的难度意味着,这种改变只能慢慢来。因此,需要努力借助媒体、教育课程以及与周围社会的交流,从结构上改变社会现状。

第7至第9条

37.Gaspard女士问,也门政府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来鼓励妇女行使其投票权。妇女参加政治进程是她们享有全部权利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最近几次选举中,登记投票的人中只有27%是妇女。另外,她还问,各级选举机构的女候选人数量少以及实际当选女候选人的比例偏低的解释,是否就是男人对投票赞成妇女候选人的根深蒂固的抵制。似乎只有采用配额形式的预防性措施,才能保证妇女在选举名单上拥有保护其利益所需的充分数量。

38Kaid女士(也门)说,也门《宪法》并没有阻止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并且《选举法》也保证了男女在参加政治生活上的平等权利。的确,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生活的障碍在于传统的态度;男人确实对妇女的决策角色存在一定的抵制。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且向女候选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援助,但即使是在城市地区,妇女参加政治活动的人数也仍然很少,而在农村地区,妇女的这种参与几乎就不存在。全国妇女委员会还在与所有主要政党的领袖们进行联系,敦促它们提供援助,鼓励妇女参加投票和竞选公职。也门政府正在试图根据妇女的资历和技术专长招聘、提升或任命更多的妇女到决策岗位,确定这些岗位的妇女比例定额(尽管遭到社会反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且鼓励尽量多的妇女作为政治部门的候选人参与这一民主进程。

第10至第14条

39.Schopp-Schilling女士指出,女性参与政治活动和公职的配额方案在许多其他国家确实取得了成功。她问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实际批准《任择议定书》。她还要求,应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政府批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她对最近开展的立法改革的范围表示欢迎,并且要求在也门政府下一次关于所影响到的具体法律的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

40.她还指出,为了纠正过去或目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提到的暂行特别措施需要采取妇女优先的做法。她还指出,在这一方面,在地方理事会中给妇女15%至20%的配额将是适当的。她询问了政府女童和妇女教育计划的执行现状,并询问是否已经制定了数字目标,是否已经在这一领域请求国际援助。最后,她还询问了也门政府对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立场;表达了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通奸罪都不应该成为死刑理由的看法,她敦促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开展提高认识和立法改革活动。

41.冯淬女士对也门政府有关农业和粮食政策的新方法表示欢迎,并询问在制定这些政策期间是否考虑了《公约》的相关要求。她还要求就也门政府的中长期目标的性质以及对如何最有效地评估战略目标是否已经实现的指导提供更加具体的信息。她指出,尽管妇女充分享有其权利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妇女在获得贷款、保健、离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基于文化和传统因素的无数障碍,并且她还问将要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她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关心农村妇女福利的进一步情况。

42.阿巴卡女士以其个人身份发言,她注意到,批准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的做法对所涉及的女性具有严重的健康影响,因为她们的生殖系统往往还不成熟,无法安全地孕育胎儿,因此,极有可能造成危及生命的流产和其他怀孕并发症。她还敦促也门政府不要把艾滋病毒/艾滋病只看作是一个健康问题,而要考虑其更广泛的性别和发展方面;她建议成立一个由所有利益攸关者组成的全国艾滋病毒委员会,包括财政部门、规划部门和国防部门的高级官员。她强调了早婚对母婴死亡率高的影响,并且建议应该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提高结婚年龄,宣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为非法。

43.Achmad女士欢迎也门政府对农村妇女状况做出的透彻分析,并问也门是否有协助提高妇女地位的妇女研究中心或专业研究机构。考虑到农村妇女在大部分时间内都必须工作,而且通常是利用原始工具工作,她问也门政府是否做出努力,运用适当的技术来减轻这些妇女的负担,或协助她们掌握其自己的收入。她还问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来推动农村妇女和男人们一起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援助农村女户主。最后,她还问也门政府是否在其农村妇女方案中接受联合国机构的援助。

44.Hazelle女士要求提供报告中所述教育方案的具体执行实例和成果,以及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因为她对于口头陈述中所传递的下述信息十分关切,即因为文化和社会对男女同校的反对,父母让年龄尚小的女童从四、五年级就退学。她尤其想得到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情况,并且想知道是否设立了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以防止父母的这种行动。她注意到,教育制度的结构本身为女童教育设置了严重的障碍。尽管也门政府已经认识到教育在打破贫穷的恶性循环方面的重要性,但它是否做出了充分的努力使公众关心这个问题或设计出建立替代学校的具体计划,从而保证女童的继续教育呢?

45.Manalo女士说,她对也门为赋予妇女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十分赞赏。但是,她相信也门政府的政治意愿还不够强,不够坚定不移,也不够彻底,因为她从定期报告中看不出也门政府认为保护妇女的人权是国家建设的最优先事项。如有证据表明也门政府有意将更多资金和资源分配给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委员会将会表示欢迎。

46.她对宪法有关不歧视的条款已被撤销的报告表示关切,她建议也门应该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提高公众对《公约》内容和对公约实施意义的认识运动。也门一直试图用文化上的陈规旧习和既定的性角色来解释妇女的状况,消除这些障碍是《公约》明确地说是第5条的核心思想。因此,她表示希望,下一次报告能够提供详细的国家行动计划,说明也门如何利用教育、媒体和公民社会等手段来消除陈规旧习和保护妇女的权利。在特定时限内制订和实施某种法律框架是必不可少的。她进而建议,也门政府应该考虑调整方案的执行和法律改革的实施,从而加速其视为可取的变革。

47.Gonz a lez女士说,对也门妇女的歧视根源在于她们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只要存在不平等,为男人和女人分配不平等地位的也门社会就很难改变其态度。她所关注的就是,在《伊斯兰教教法》下,使公然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得以维持的观念却普遍存在。可是连遵奉《伊斯兰教教法》的也门政府也采取了禁止歧视妇女的政治和立法措施。

48.同样令人不安的是,也门《刑法》允许男性家庭成员在“当场捉奸”的情况下杀死妇女。如果确定通奸犯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则处罚应该同样适用于男人和女人。

49.关于《个人地位法》中有关继承权的条款,她要求就未亡妻子和子女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问题进行澄清,特别是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下。

50.Kaid女士(也门)说,为了让更多的也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有必要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从而引进配额观念。但是,这些变革都需要时间。即使是发达国家通常也达不到妇女在其政府机构中占30%的比例,因此,如果也门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也是可以理解的。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已经向全国妇女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且附有对执行《任择议定书》条款所需条件的全面解释。尽管没有为签署《任择议定书》确定具体的最后期限,但加入该《任择议定书》已为期不远。

51.在教育领域,也门政府通过其减贫战略采取了临时特别措施,办法是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合作,提供奖励。还向那些让女孩入学的家庭提供了粮食援助。

52.也门一直是各种国际捐助者提供援助的受益国,它们包括欧洲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所有捐助者都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强调将男女平等观点纳入方案的主流。

53.关于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问题,没有在监狱中做过具体调查,也门代表团也无法提供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资料,但其代表团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那么普遍。

54.也门政府在提高法定结婚年龄问题上遇到了阻力。但它会继续与公民社会共同努力,建立压力集团,提高公众对早婚风险的认识。也门政府高度重视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问题。也门共有800例艾滋病患者,其中有一半患者涉及到外国人。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也门政府正在着手制定有关防治艾滋病的国家战略。

55.有关妇女问题的研究正在进行之中,也门政府已经认识到,如果没有详细的研究,就不可能制定有效的政策。已经有人开展了一项有关女犯人福利的调查,已经确定女犯人的状况已经大大改善,荷兰和丹麦的独立观察员证实了这一点。另外一个与农村地区教育和妇女有关的调查也在进行之中。

56.农村妇女的16小时工作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但考虑到边远地区生活的实际情况,妇女较长时间地工作被认为是正常的做法。旨在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战略应该能够显著地改善当地人口的日常生活,并且将被纳入有关消除贫穷的五年发展政策之中。农村妇女中大部分参与需要体力的工作,很少有机会获得专业技术或培养新的技能。也门政府希望大规模的公众宣传运动能够最终改善这种状况,并鼓励妇女拓宽她们的视野。有关消除贫穷的战略预计也会把注意力重点放在以妇女户主的家庭上。

57.也门在农村发展问题上得到了双边和多边支持,特别是在省一级,并且优先考虑需求最大的地区。也门最近已与世界银行举行了有关增加农村妇女贷款问题的会谈。

58.也门已经认识到,初中女生退学率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几项国际研究得出结论,学校中缺少女教师和男女同校是重要原因。也门政府非常重视女童的继续教育。除了使教育系统女性化之外,也门政府认为反复向各个家庭保证让女童留在学校中有好处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那些风俗习惯根深蒂固的地区。

59.针对也门政府缺少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的评论,她指出,在阿拉伯半岛各国中,也门是惟一一个拥有一名女内阁成员和多名女大使的国家。也门政府认真地尽力履行其在《公约》中的义务。其在政治级别上致力于履行这种义务的进一步证据还包括,总理亲自参与推动人权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活动。也门政府信奉长期发展观,并且已经开始为此制定一系列的方案。消除贫穷、为妇女参与决策岗位及选举过程设定配额,以及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创造发展的制度环境都是主要优先事项。

60.《伊斯兰教教法》并没有禁止或限制妇女工作。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妇女占有名誉地位,并且有权参与社会。从历史上讲,妇女积极地与男人们一起建设和保卫她们的社会,认为《伊斯兰教教法》反对妇女工作和侵犯妇女权利是对伊斯兰教的一种误解。至于通奸,男女受到同样的处罚。

61.Al-Shahab先生(也门)说,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共享遗产的规则和律令是上帝的指令。情况并不是男人自动得到比女人多的遗产。《伊斯兰教教法》承袭了那些准确地确定男人和女人权利的法律律令。一般来说,男人会得到更大份额的遗产,因为根据《伊斯兰教教法》,男人拥有支持其整个家庭的权利和义务,而女人并没有这种职责。女人有权保留她们的遗产份额,而无须为家庭支出。男人拥有供养女性同胞的进一步义务。但是,也有男人和女人得到同等份额遗产的情况:例如,儿女从其已故母亲遗留财产中获得同等份额的财产,并且还有女人有权获得比男人更多遗产的情况。

62.关于宣传问题,也门政府已经实施一项有关若干人权方面和健康问题的强力方案,采用各种战略来传达这种精神。

下午1点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