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会议

第372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1月27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女士 (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续)

捷克共和国初次报告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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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主席没有出席会议,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女士担任主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第18条提出的报告 (续)

捷克共和国初次报告 (续)

1.应主席邀请,Hejna女士、Kucharová女士、Machová女士、Jerabkova女士、Gjuricova女士、Visek女士、Kastankova女士、Fuchs先生和Pola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在委员会的桌旁就座。

2.HEJNA女士(捷克共和国)回答委员会所关心的问题,即捷克政府显然过份强调妇女担任母亲角色的重要性。他回顾指出,捷克共和国刚摆脱40多年的极权主义,家庭结构和基本功能已被完全破坏。在极权政权统治下,妇女被迫参加劳动,儿童出生两周就被送到集体托儿所母亲与儿童的身心健康因此受到影响。民主体制恢复后,捷克共和国妇女非常重视曾被前政权剥夺的母亲职责和家庭功能。加强家庭,以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有助于减轻民主过渡时期对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尽管过渡过程造成巨大困难,但加强家庭单元也可以导致离婚率的下降。

3.政府现行政策强调自由选择。妇女可以选择自已的终身职业或由国家提供财政支助,留在家里照顾家庭。在这方面,获得财政支助的权利也适用于男人。妇女如在银行等部门从事高薪职业她们的丈夫往往会决定留在家里照顾年幼的子女。事实上,就业领域的结构性变化已导致男女作用和职务的重新分配,结果男人现在分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和家务。妇女的新角色与民主的产生、社会转变和经济改革有密切的联系。政府目前必须将工作、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加以调和。在这方面,政府尚未能够贯彻第四次妇女问题会议的成果,因为它这必须等到社会改革过程的结束。

4.长期以来,旧政权全面控制整个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并压制不同意见。该政权跨台后,非政府组织数目激增。但是人民在政治和专业领域的生活中已找到其他自我表现的途径。旧政权压制人权教育;民主政府最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人权和人权教育。政府仍须设法解释基本政治概念,个别的妇女组织仍在追求它们在政治范畴内的地位。在这方面寻求共同的方向需要时间。

5.担任决策职位和从政的妇女人数越来越多,社会改革将在这方面逐步反映出来。一般说来,捷克妇女不支持配额制度,虽然她们在政府的代表权正在稳步增加。1996年议会选举后,妇女占下议院议员人数15%,占上议院议员人数18%;市政府的妇女人数比例是18%。

6.妇女占法官人数62.7%;占区域法庭法官人数67.1%,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35%。占外交部工作人员人数约40%;占内政部工作人员人数25%;新政府内的17名部长有2名是妇女: 即司法部长和卫生部长。下议院议长也是一名妇女,若干副部长和部门主管也是妇女。

7.关于传媒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在妇女地位和人权等关键领域,已经实行重大的改革。过去传媒是极权政权的宣传工具。当今则通过传媒设法促请民众注意妇女所关心的问题。已大力整顿国家文化机构,使它们符合公约规定。

8.委员会担心捷克共和国没有贯彻北京会议的结果,为妇女设立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他回答委员会的这个问题时指出,新政府将特别注意妇女问题,其中包括公约所引起的义务。在这方面政府计划在劳工事务部内设立一个妇女地位委员会。其他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研究中心将为该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委员会的经费将从国家预算核拨。社会事务部下设立了研究中心其任务之一是收集关于妇女的完整数据。

9.KUCHAROVA女士(捷克共和国)指出,捷克共和国的社会经济仍在转变。他说,个别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正朝不同方向发展。有些妇女因为国家转变而获得好处,有些妇女则因失业情况日趋严重、物价管制放宽、生活费用高涨和家长式统治制度瓦解而大受其害。通过提供广泛的社会安全网、政府向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协会提供支助以及采取积极就业政策,妇女受到了保护。妇女的就业率一向都很高,并且能够维持;1997年,就业率为24%,但因年龄不同而各异。一般说来,1990年代妇女经济活动由于几个原因而减少,这些原因包括可能按照新的养恤金制度提早退休,并向留在家里照顾4岁以下儿童的人提供福利。

10.妇女参加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她们的资历高、适应力强、以及有必要增补收入以提高生活水平,她们视就业为一种谋求独立的方式。1990年代,银行和保险业部门的妇女就业人数增加最多,而农业和加工业的妇女就业人数则剧降。在贸易、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部门,妇女就业人数也很高。需要高资历的领域,例如研究领域,妇女就业人数也较高,但从事不需要熟练技能的工作的妇女人数远远超过男人。由于无熟练技能的妇女人数比例高,因此造成妇女失业率高,另一方面受过中学教育的妇女人数比例高于男人,所以在劳力市场上妇女较有灵活性,担任较多的中级职位。在立法机构和政府最高级别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占4%,男人占9%,这一点部分反映出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的教育结构。

11.私有化引起的显著变化之一是第三种部门的妇女人数很多,妇女企业家人数高于其它国家。1997年,个体经营者中有5.2%是妇女,10.3%是男人。但是妇女不象男人那样有兴趣建立企业。据一项社会学调查,劳动力中有7%的妇女和11%的男人想自己创业。工业和贸易部计划设立支助方案以帮助为妇女经营的小型和中型企业。男女都可以参加在职训练。根据同一项调查,许多领域的就业妇女象男人一样对工作感到满意。

12.妇女往往愿意从事要求不高的职业,以履行其家庭责任;这些妇女认为在工作场没有受到歧视。据报大约27%的妇女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其中一半因个人理由受歧视,30%因性别原因受歧视,少数人因年龄、政治倾向、教育和健康情况受歧视,因族裔不同而受歧视者比例最低。一般说来,妇女比男人有较少机会晋升高级职位、提高资历和赚取类似薪金的机会也较少。据社会学调查,约60%的工作妇女是下属,男人是30%。失业后或大学毕业后找到工作的机会差别没有那么显著。根据一些调查,妇女对工作的流动性不如男人的兴趣大;在劳动力中,约3.6%的妇女正在寻找新的职业,理由往往是为了赚取较优的薪酬,或享受更佳的工作条件。

13.象许多国家一样,妇女的失业人数一向比男人高。失业率几年保持不变,但1992-1996期间,男人失业率升至大约2.5%,女人大约4%。1997年男女失业率有所增加,男人失业率约为4%,妇女约6.1%。

14.失业与教育水平显然有关系。教育水平较低,失业率就比较高;单身母亲和处于不利处境的其他人失业率也比较高。农村地区的失业率也较高。根据调查,较多妇女为了承担家庭责任而失业,较多男人因为自己的选择而失业。失业妇女的生计往往有着落,因为她们的伴侣有工作,而且她们也可以申请社会救济金。在捷克共和国,失业往往与贫穷和社会排斥有连带关系,这是因为失业率比较低,长期失业者人数比例小。失业妇女中约30%失业超过一年,男人数字相同。该国就业服务完善,其中包括职业安插、指导和咨询服务、进修训练。年轻人和残疾人受到特别注意。

15.1991年实施的就业法规定,职业介绍所必须特别注意年轻人,有一些方案是为未念完小学或中学的年轻人而设立的,也有重新训练职业安插方案。这些措施以男孩和女孩为目标,针对他们的具体需要。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是为了帮助有子女的母亲和产假结束后再参加工作的母亲。约60%至65%的失业妇女参加职业介绍所主办的进修训练班。政府保障散发资料并协调所有有关机构的活动。

16.转型时期附带产生的问题之一是贫穷。贫穷对妇女的影响与其对整个社会并无不同之处,因为贫穷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家庭产生影响。社会学调查不认为性别是一个贫穷的指标。在捷克共和国,贫穷威胁着低收入群体和个人而不只是所谓的穷人。但是某类人口和处于边际的群体所受风险比其他人更大,这些人包括落后地区的没有技能的妇女、独居年老妇女、单身母亲、罗姆女人和女童、吸毒者以及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妓女。社会支助系统正在采取措施,协助处于这种处境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也非常重要。贫穷也与失业和生活费用高涨有关系。由于贫穷统计数字是与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因此数字仅对单身妇女适用。没有准确资料说明家庭内的收入分布情况,1995年收入低于贫穷线的家庭比例低于1.1%。但单身妇女陷于贫穷的风险较大,领养老金的妇女和资历低、又有其他残疾的妇女,风险特别大,陷于贫穷的最普遍原因是被临时排斥在劳动市场之外。

17.MACH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1989年《家庭法典》已作了两次修订。第一,确实采取宗教仪式结婚和公证结婚的平等地位。第二,第46节规定予以废除,理由是宪法法院裁定该节违反《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该《宪章》规定父母有权确保子女受到照顾和教养,除非法庭依照法律作出裁定,未成年儿童不得与其父母分离。

18.目前正在着手拟订新的家庭法典,使其符合家庭法中的进步规定,以及引进一种适中的新的家庭关系概念。已就许多西方国家的家庭法典进行研究和分析。1997年,捷克共和国在布拉格主持一个家庭法讨论会。从事新家庭法典工作的小组组长曾经有一段时间是欧洲委员会家庭法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欧洲委员会关于家庭纠纷调解的建议将并入新的法典中,新法典的筹备工作已被广泛宣传,并引起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和专业协会的注意。其中有些组织就如何处理法典中的某些问题提出建议。捷克共和国议会提出有关新法典某些方面的若干方案,新法典的工作已达到审议具体提案的阶段,特别是关于离婚(过去唯一的离婚方式是通过对抗辩论式的诉讼程序);离婚后的儿童监护问题;子女抚养和赡养以及配偶之间关系的提案。

19.JERABKOVA先生(捷克共和国)说,捷克共和国视《公约》为妇女解放和平等国际法发展的顶峰。捷克共和国关于保护人权和自由和妇女权利的法规载于报告中。

20.按照《宪法》第10条,已经批准和颁布的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文书立即生效,这些文书比国内法规更优先考虑。宪法法院有权确定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否符合《公约》规定,法院没有收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指控。

21.捷克共和国欢迎任择议定书的筹备工作。任择议定书可以使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和群体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任择议定书将鼓励缔约国更多注意《公约》的执行。

22.他回答关于《公约》如何在捷克共和国散发的问题时举例说,1996年布拉格大学已经印发了一本关于捷克共和国妇女法律状况的手册,其中包含《公约》的所有有关方面。

23.MACH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回答为何捷克共和国没有禁止歧视妇女的特定法律的问题时说,捷克法律是以平等和普遍保护男女权利的原则为基础的。享受这些权利的人是捷克公民,而不分性别。关于司法保护问题,如果有人想在法庭维护其权利,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讼诉各方有平等地位,并有用其自己的语言在法庭答辩和听取答辩的权利,法庭必须保障其维护权利的平等地位。按照《法典》第十九节规定,任何人凡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就有参加民事诉讼程序的能力。按照《民事法典》第七节,自然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与生俱来。这些条款明确表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各当事方的平等地位。

24.按照关于宪法法院的法律第七十二节规定,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凡指称一项诉讼程序的裁定或某一公共机构的干预行动违反其基本权利或宪法自由时可向法庭提出申诉。迄今为止,没有人向宪法法庭提起诉讼,指控某一法庭在其诉讼过程中没有确保其平等地位。

25.JERAB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说,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减少是因为独立时数目增加太快。政府已于1997年12月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编写其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当时,逾50个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与外交部的专家会晤。还将与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类似的合作。在提出未来的报告时,捷克代表团将表明报告哪一节并入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6.GJURICOVA女士(捷克共和国)回答关于犯罪预防的问题时说,在捷克共和国,犯罪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病态。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是部一级的协调机构,由司法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国防部、区域发展部和财政部的代表组成。在内政部部长的协调下,部级监督委员会参加犯罪预防活动和监测其成本效率;过去两年来,该委员会的费用已超过1.1亿捷克克朗。全国委员会的优先任务是制定一套完整的办法在地方一级——即在住宅区控制犯罪。

27.犯罪预防方案所根据的原则是,政府及政府机构、警察、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家和公民活动应予协调。目前这些方案包括警察提供关于自卫和与地方当局合作的咨询服务。最近政府与立法议会合作责任为这些方案拟订方法;政府还在地方一级推动和协调各种活动。犯罪预防方案的重点是放在个人重返社会、防范导致犯罪的情况、散发关于进行自卫以预防犯罪的资料、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这些方案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其他经费来源包括: 部门和市政府的资金和赠款、外国基金会和最近私人部门提供的资助。

28.已为处境困难的母亲设立辅导中心和电话咨询服务。这些中心和这些服务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专家管理,并由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政府维持;但是方案的范围很有限。卫生部和外交部主办咨询服务中心,非政府组织和慈善机构协助受暴力侵犯的受害妇女。内政部和犯罪预防部还在国家一级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及促进地方一级的合作。

29.《刑法典》没有规定以暴力侵犯妇女的男人应受哪些具体惩罚。但关于强奸、性虐待、乱伦、伤害、不提供援助、限制个人自由和破坏第三者财产的规定,对许多这种情况均适用。捷克将仿照美利坚合众国的做法,改善向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提供援助的方案。

30.MACH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捷克共和国稍后将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所要求的关于妇女性虐待的统计资料。《刑法典》在危害自由和人类尊严罪、包括强奸和贩卖妇女罪项下有关于性虐待的规定。

31.VISEK先生(捷克共和国)回答关于女孩在家里受暴力侵犯的问题(《公约》第5条)时说,根据特别法律设立并由各个儿童福利部门或区办事处执行的捷克社会保护制度负责保护女童。按照构成捷克宪法法规一部分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和许多国际条约的规定,国家必须保护女童免受暴力侵犯并确保包括德育方面的健康成长。已经过时的社会保护法将由一套新的法律代替。这套法律将确定“濒危儿童”的定义、指定有资格获得社会保护的儿童群体,并为此目的设立政府机构。儿童的社会保护也被视为一般民众的义务。按照新的法律,仅于确实父母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国家才出面干预。从事福利工作的人在儿童保护方面也起重大作用,并处理了15岁以下儿童所犯的按其性质可视为犯罪的案件。1997年,社会福利工作者的人数增加到1 700人;每个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处理大约400个案件。此外还为来自无法正常运作的家庭的儿童和学习有困难的儿童提供设备,并从1991年起由国家提供资金为未成年怀孕者提供设施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热线,以及为处境困难的青年人与危机处理中心进行联系。

32.GJURICOVA女士(捷克共和国)回答就第6条提出的问题说,自1990年独立以来,卖淫活动显著增加。原因是该国边界自1948年关闭以来第一次开放、外国人特别是德国和德语系其他国家的访客要找捷克妓女,而且由于某些群体,特别是生活水平接近贫穷线的无熟练技能的工人经济社会情况越来越差。卖淫问题在边界地区和大城市特别是在布拉格最为普遍。实为罕见的是在住所和旅馆也偷偷卖淫。报告指出,卖淫活动蔓延导致性病增加,幸亏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没有大量增加。卖淫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对法治和年轻人的德育也有影响。卖淫与有组织犯罪和来自保加利亚、乌克兰和前南斯拉夫的胆大妄为的国际帮派活动有关联。

33.政府与12个专门从事预防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危机干预和社会援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行动,以控制这种情况。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散发资料,指出在报章上刊登到国外工作可以赚很多钱的广告是有害的。已经与一个非政府组织——La Strada合作散发一份刊物,其中有几期描述按广告应聘妇女的遭遇和犯罪学家和犯罪预防人员的分析报告。国家警察和市警察也在妓女经常出没的地区散发传单,表示愿向被贩卖女童提供援助,并将她们的姓名保密。

34.与La Strada合作,为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荷兰、斯洛伐克、乌克兰和其他国家的警察举办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国际会议;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该次会议。象社会保护方案一样,向被贩卖妇女提供援助的方案经费来自国家预算和卫生部的赠款。捷克警察的两支部队负责取缔卖淫和拉皮条,他们是刑事警队和打击有组织犯罪部。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已与陷入边缘处境的群体维持联系,它们的作用是非常宝贵的。

35.在捷克共和国,卖淫本身不被视为犯罪,但会因与其他犯罪有关连而被起诉。他回答索取拉皮条统计数字的要求。他说,1994年,有203人因拉皮条被起诉,其中192人无罪释放;1995年,有239人被起诉,其中226人无罪释放;1996年,有150人被起诉,其中144人无罪释放;1997年,有125人被起诉。按照《刑法典》,拉皮条的惩罚是: 一年至三年监禁;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则监禁一至五年;如违法者从该项犯罪中牟利,或犯法者是一个有组织集团的成员,则监禁二至八年;如果犯罪是针对15岁以下的人,则监禁五至十二年。

36.捷克警察对关于调查和起诉贩卖妇女罪行的成功率偏低感到很灰心。他们只能从受害者本人才能获得完整的资料。通常被告是当其律师在场时接受盘问的,因此有关情报易于泄露,证人往往受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骚扰,以致他们最后会改变其证词,或不再出庭作证。贩卖妇女活动的时间安排得很巧妙,其结果往往是被贩卖的女孩被驱逐出境;贩卖者会一丝不苟地记下学生和旅客签证的期限。捷克警察与欧洲其他国家警察合作,调查有组织犯罪。几个月前,他们与La Strada合作逮住了一个在捷克共和国从事卖淫活动的保加利亚帮派。政府尽力帮助涉嫌卖淫的年轻女孩,她们的健康很差。捷克政府认为卖淫是对妇女和女孩的公然侵犯,所以目前正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研究问题的各个方面。

37.KASTAN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提到第十条时说,从十八世纪开始就规定人人都获得小学义务教育;1918年已开始保障妇女有机会获得中学和大学教育。1989年以前,中学和大学的入学条件已按预定劳工规定受到严格限制,对各领域的男女学生制订了严格的定额。出身于工人家庭的学生被优先取录,进入普通中学,逾60%的学生被培养工人的中心中级学徒训练中心取录,结果许多有天赋的学生按照指点转到学徒训练方面。进入这些中心的女孩占25%,其中有30%中途退学,她们被分配的学习领域往往不合其意。全部学生中仅有10%被大学录取,社会科学课程没有普遍讲授。

38.1989年以后,除了《劳工法典》规定的妇女因健康理由不得参加的领域之外,为保证男女完全平等中学招生手续已经放宽,录取完全请根据学业成绩。已设立许多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以满足经济、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和商业教育方面的需求。在家长的催促下,并按照教育专家的意见,已设立了报告第139段所提到的家政学院,除了传统学科之外,传授打字、会计和基本管理技能。这些学校的毕业生主要是妇女,但学校提供的教育水平低于正规商科学院,所以妇女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许多的这种试验性学校已经关闭,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其中一些最好的试验性学校已与商科学院合并。

39.早期强迫招生制度所规定的学科要求极严,而且就业后所得待遇甚差,因此修读技术课程的学生人数减少。他本国政府知道有必要加强技术部门,因此设法鼓励年轻人修读这个学科。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有天赋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许多公司企业都没有能力提供奖学金。妇女可以入军校,修读各个领域的课程,并有资格获得各种军阶。

40.关于在学校学习《公约》的问题,教师熟识公约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在汇编法规时已经发表,公约规定可以作为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和中学历史课程的一部分讲授。

41.从事教学的妇女人数越来越多,但薪酬却不高,这是欧洲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就出现,并由于一种陈规定型的看法而更趋恶化。这种看法是: 妇女比男人更适宜从事教学,她们对低薪的工作并无不满。教育部已开始实行一个强调优良师资职业发展的项目,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协助她们争取更高的薪酬;项目受到教师的欢迎。

42.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回答《公约》第11条下关于就业和经济权利平等问题时说,报告第151至162段所提到的禁止妇女从事某类工作的规定,是《公约》第4条和捷克《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9条所准许的一种正面的规定。1997年卫生部法令规定(第155段)禁止所有妇女从事九种极其困难或危险的职类,并禁止怀孕妇女和母亲从事42种职类。该项法令将提交给委员会。因违反《劳工法典》第48节规定(第152段)被解雇的怀孕妇女和有幼童的妇女可向法庭寻求赔偿。此外,就业法的一项订正案保证《劳工法典》能够更好地执行,以及惩罚实施性别歧视的雇主。新《劳工法典》将于2000年通过,该法典完全符合捷克共和国所加入的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其中包括欧洲各项公约,特别是关于妇女就业条件的公约。

43.关于妇女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妇女特定法定退休年龄(第147段)已经制订,其中考虑到妇女所生子女的人数,以照顾妇女生育子女所花的时间。其中准许妇女和男人一样有权领取养老金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妇女达到退休年龄时就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但也可以继续工作。如果继续工作,多干活90天,养老金就增加1%,两年后,养老金付款将根据最低生活费用计算。妇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两年可以选择提早退休,但她们必须累积25年的社会安全保险金,并满足某些失业条件。这样她们的养恤金只减少0.6%。同工同酬原则不仅载于《公约》和《第100号劳工组织公约》,而且载于《欧洲社会宪章》和《欧洲联盟法规》,《宪法》和所有关于工资的法规都列明该项原则。但实际上,象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妇女薪酬平均比男人低25%。政府正在设法改善她们的情况: 社会事务部在劳工组织的协助下草拟了一项特别法规,保障在所有公共部门就业中有劳资集体谈判的自由,并且制订极其详细的法律,保障妇女同工同酬,规定如有违规情况可向法庭寻求赔偿。1992年一般工资法刚经过修订,其中列明各个领域的同工同酬原则,以及提供执行该法的方式。

44.POLA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回答与《公约》第12条有关的避孕和堕胎问题时说,1989年以前,避孕不是计划生育中妇女所选择的方式,因为当时可用的避孕药具具有危险的副作用。这也是许多人选择堕胎的原因。自1989年以来,约50万妇女开始使用避孕环和较佳的荷尔蒙避孕药具;目前生育年龄妇女中约三分之一进行避孕。

45.堕胎率持续偏高仍然是卫生部所关心的重大问题。政府不建议以堕胎代替避孕,而且不为堕胎提供基金。关于如何使用避孕药具的民众教育运动已开始产生效果。堕胎次数最初于1986年增加,当时每次堕胎需要公共委员会批准的这种令人感到丢脸的手续已经废除,1989年以后堕胎才开始减少。1993年,堕胎率比1992年减少5%,这种趋势仍然存在,但速度已经减慢。卫生官员正在设法努力减少堕胎对心理和健康所造成的危险。1990年怀孕后头三个月堕胎案有100 000宗,共占人工流产逾80%,1996年次数减少,仅超过46 000宗。

46.关于哪类妇女要求堕胎的问题,26%是20岁以下的单身妇女,61%是25岁至34岁的已婚妇女。40%的妇女有一个子女,年龄一般介于20至24岁。另有40%的妇女有两个子女,年龄主要是30至34岁,20%是没有子女的妇女,一般年龄是19岁。四分之一的堕胎是基于健康理由,但主要动机是经济问题。1997年,每一百个活婴有64个流产,其中51个是人工流产,大多数是怀孕后头三个月流产。

47.1997年关于怀孕妇女的统计数字表明,一个已婚妇女平均有1.4个活婴。不幸的是,新生儿死亡率超过活婴。平均结婚年龄从1989年的21岁上升至1995年的25岁。

48.捷克政府强调妇女作为母亲所起的作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异议。政府这样强调是对50年来这个作用所受压制的一种必然反应。当时妇女被视为一种经济动物,每天被迫上两班。强调家庭生活是为了申明一项社会基本原则。他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认为这样做不尊重妇女。无论如何,建立家庭是男女双方的责任。

49.HEJNA女士(捷克共和国)向委员会保证,捷克政府极其重视公约的执行,并将尽力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取得的进展。

50.GONZALEZ女士指出,她希望获得更多关于就业数据的资料。她对一些统计数字表示赞赏,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代表团接到通知后,很快就能够提供这些数字。

51.主席以其自己名义发言,提醒捷克社会不要鼓励妇女为建立定型的家庭角色而离开就业市场。《公约》保障妇女的个人权利,不论其扮演母亲或家庭角色。

52.委员会感兴趣地期待捷克共和国提出下一次报告,并希望报告载有按性别分类的足够数据,并更详细地论述执行公约所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赞扬国际文书比国家法规获得更优先的考虑,并赞扬政府在向民主治理和自由市场体制过渡期间所取得的成功。捷克共和国不久将加入欧洲联盟,这将有助于推动它努力争取男女平等和打击对妇女歧视的工作。

下午6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