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1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玻利维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玻利维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OL/4、CEDAW/C/BOL/Q/4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玻利维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Torrico 女士(玻利维亚)说,直到最近,玻利维亚妇女难以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无论是在地方、区域还是国际一级。她作为一位土著妇女被埃沃·莫拉莱斯总统的政府任命为司法部长,这表明玻利维亚的情况正在发生转变。她希望看到其他国家有更多的土著姐妹参加例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议这样的论坛。必须承认,既存在男性对妇女的歧视,也存在妇女对妇女的歧视。玻利维亚妇女面临的困难不单纯是由于大男子主义文化。委员会为讨论此类问题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论坛。

3.玻利维亚已经通过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并在1989年批准了《公约》。但直到最近,政府几乎没有表现出将它们付诸实施的政治意愿。在从独裁向民主转变的整个过程中,几乎看不到妇女的贡献。但这种情形正在发生变化。土著及城乡妇女更多地参与如2006年制宪会议这样的机构。新权力结构重视文化多样性,承认各族群享有的权利,以确保社会和谐。事实上,在2007年,玻利维亚曾是批准《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首个国家。然而,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不公平,包括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然存在。通过建设共和制度,政府意在满足妇女对于公平、生活质量、独立自主以及免于暴力和歧视的要求。

4.民族冲突有时曾被用来掩盖殖民制度下的不平等。玻利维亚代表团很高兴有机会听取委员会其他缔约国从性别角度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经验,玻利维亚也面临这些问题。

5.Agreda女士(玻利维亚)说,自从1989年批准《公约》并在1993年建立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构以来,虽然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但玻利维亚政府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已经取得进展。性别平等政策曾经仅限于社会领域,减缓贫穷政策没有将贫穷、性别与宏观社会环境联系起来。政府正从人权角度出发,把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以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问题。2007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承认妇女的各项权利,在各项规定中载列社会性别观点,保障妇女的性和生育权,以及获取土地、同工同酬和免于暴力的权利。

6.最近通过了一系列新法律,包括《选举改革和促进法》(《配额法》),该法案规定,女性在政党的代表选举名单上占30%的份额。另外还包括《第1674号法案》,《家庭和家庭暴力法案》。作为政府的财富再分配政策和为边缘团体提供社会保护的融资政策的一部分,一些新法律为老年人支付社会保险和提供医疗保健,被称为“尊严养老金”。

7.谈及妇女的政治参与,她说,在2006年的制宪大会选举中,34%的当选代表为妇女。这些妇女还参加了终结城乡土著群体边缘化运动。土著领导人Silvia Lazarte当选大会主席以及60%的代表为农村和土著社区成员这一事实表明,全国的政治局面正在发生变化。全国两性平等工作机构为促进土著妇女的参与付出了努力,包括争取为她们发行全国适用的身份证,用她们的民族语言向她们宣传她们的权利,促进女性候选人竞选制宪大会的职位。妇女对行政机构的参与有了显著增加。女性占据42.4%的职位;有五位女部长。

8.针对女性的暴力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公共政策议题,被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家庭和家庭暴力法案》和一项旨在防止和消除校园暴力行为的计划的实施取得了进展,前者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迄今,市级政府有128个部门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并成立了28个工作队来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9.在教育上缩小性别不平等的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现有的最大不平等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中学教育中。“是的,我能”(“Yo si puedo”)扫盲计划的目的是在2008年年终之前实现零文盲。自2006年开始颁授的Juancito Pinto 奖学金,也有助于让公立小学中的学童留在校园。国家政策的重点是农村妇女和女孩子的教育;对她们的援助措施包括建立寄宿学校和提供交通服务。

10.社会性别观点是农村发展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农村发展计划促进了女性对生产资源的平等获取、使用和掌控,女性在决策中的平等参与,以及参加创造收入活动的平等机会。有数据显示,女性已经获得了1997-2005年间所分配的土地所有权的46%。

11.最后,新法律保障了女性享有覆盖面更广、更易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但其重点在她们的生育年龄段。公共医疗保健政策主要针对母亲的健康,但是在性和生殖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以及关爱妇女和青少年领域也制订了广泛的方案。

第1条至第6条

12.Flinterman先生对新宪法包含针对性别歧视的的规定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掌握有限资源的妇女几乎不可能获得公正对待。他询问了在该领域有何种措施或政策,是否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他还想听取政府为宣传《任择议定书》所做的工作。最后,他询问了为处于极端脆弱地位的女性难民提供何种保护。

13.Gaspard 女士询问了玻利维亚起草报告(CEDAW/C/BOL/4)的过程,是否与有关各部进行了协商。她想了解争取妇女平等全国机构在国家权力等级结构中的地位,该机构所获得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相关各部是否已把性别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她还请玻利维亚代表团重新审视它看起来没有完全理解的第4条的适用范围,并注意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

14.Shin 女士询问了缔约国为何迟交它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关于这一点,她还询问了跨机构人权委员会和部际人权委员会是否还在起作用。这两个机构负责实施促进和保障人权国家战略,并负责起草玻利维亚对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

15.最近一次人口调查是在2001年实施的。2003年,玻利维亚人口数量刚好超过900万。这一数字是否将所有群体的妇女计算在内,包括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更为重要的是,那些没有全国身份证的妇女,了解这一点将有助益。最后,她希望知道国家发展战略是否包含了为缓解妇女和儿童的贫穷而特别制订的措施。

16.Patten 女士指出,玻利维亚法律中仍然含有一些歧视性规定。她还询问了为消除这些歧视性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新宪法的框架内采取的措施。有报告显示,在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时,司法和执法部门以维护家庭完整为重,强迫各方为他们的孩子的幸福而和解。因此,她希望了解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是否接受过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培训,是否制订了关于适当运用法律反对家庭暴力的议定书或者指导方针。确保妇女获得公正对待的关键,是让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并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了解可能的依法补救方式。缔约国应该说明它是否已经采取了任何能提高妇女认识的措施。

17.报告在提交委员会之前是否经过议会的讨论,是否将向议会转达本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了解这一点将有助益。她还询问了议会中是否设立了男女平等问题委员会。

18.Maiolo女士提到《公约》第2条,询问了当局为了在性别平等问题上有效利用立法手段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19.Tavares da Silva 女士表扬了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付出的努力和它在报告中所表现出的坦率态度。但是她发现政府对性别平等的理解及其承担的义务有模棱两可之处。首先说明这一点的,是它未能完成诸多旨在把妇女权利置于首要地位的立法和制度程序。对妇女的歧视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不公,也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因此她敦促当局在这一问题上采取坚定的立场。

20.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询问了玻利维亚所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在国内法下的地位,并强调了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对争取性别平等的必要性。她希望了解是否已制定了修正或者废止歧视妇女的法律的时间表,并要求进一步说明司法部在确定国内法与《公约》的相容性方面所起的作用。

21.Torrico 女士(玻利维亚)承认玻利维亚未能履行提交报告的责任,但她向委员会保证,现政府致力于确保包括妇女和土著人民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事实上,莫拉莱斯总统率先推动女性参加各级政府。

22.一些部长以及妇女组织代表和民间社会成员参加了报告的起草过程,这一过程使政府能够对已经取得的进步做出评估,找出继续阻碍妇女事业进步的障碍。

23.Agreda 女士(玻利维亚)说,《公约》已经用西班牙文、艾马拉文、瓜拉尼文和盖丘亚文四种语言出版。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将转递各部,并向全体人民宣传。

24.Cabero 女士(玻利维亚)说,新宪法第14条为歧视这一概念做出了界定。玻利维亚妇女很难利用公正的法律制度,因为昂贵的诉讼费用令她们望而却步,而司法系统也没有做出足够的调整,以适应她们的需要。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包括审查收费制度,以及为法官和律师提供附加培训和开设提高认识的课程。司法协会和司法部长办公室已经提供了这种课程。

25.Fernandez女士(玻利维亚)说,玻利维亚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即当前的两性平等与生育事务部门,已经存在了13年。把它纳入更大的制度框架中的努力尚在进行中,而它已获得了独立的预算资金。作为政府把两性平等纳入主流的政策的一部分,负责健康和教育等问题的两性平等政策重点已经确立。而且,一些部门政策变得更具有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特别是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规范农业财产权的过程,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妇女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26.成立于2004年的跨机构委员会和部际人权委员会不再运作。然而,最近有人已经表示对恢复这些机构的运作感兴趣。

27.Agreda 女士(玻利维亚)承认,玻利维亚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还不完备,她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这项事业上取得更多进展。最近的宪法改革过程显示,让整个社会参与法律的起草,加深了公民对法律起草过程的理解,提高了他们的权利意识。为此,宣传《公约》,特别是向司法人员和民间社会成员宣传《公约》的工作正在进行中。但是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公约》中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28.2001年的人口调查仅把育龄妇女计算在内。近年来显而易见的是,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满足老年妇女,尤其是处于脆弱地位的老年妇女的需求。

29.Torrico女士(玻利维亚)说,玻利维亚正在经历社会转型这一充满痛苦的复杂过程。完成转型之后,所有个人、群体和社区都将能够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玻利维亚人民想要的是一个适合他们的具体需求的立法机构,而不是一些仿照它国制订出的法律。许多非政府组织正在为促进妇女权利做出有益的贡献,但其中有些组织并不致力于帮助所有妇女。管理和分发国际社会所提供的财政资源的责任应由政府承担。

30.令人望而却步的法律服务费,以及糟糕的管理方式和腐败,使许多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寻求补救之道。而社区司法制度使快速、免费解决地方一级的纠纷成为可能。整合传统制度和社区制度的努力正在进行之中。

31.Cabero女士(玻利维亚)说,跨机构委员会和部际人权委员会在2004年停止运作,是因为玻利维亚国内的政治动荡和多个权力机构改变了涉及行政机构的法律。

32.有一部新法律规定了难民妇女和全部难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不受外部干扰地接受采访的权利。

33.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年的时间调和国际和国内的立法。新法律将依据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开始生效。

34.有些机构继续鼓励妇女回归家庭,这一事实凸显出提高司法系统内从业人员认识的必要性。

35.虽然新宪法承认妇女有在生活中免于暴力的权力,但在这一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包括在目前正修订《性骚扰法》的背景下。虽然该法案的审议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国会缺乏政治意愿,因此没有取得进展。

36.有一个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议会委员会谋求促进妇女利益,协调国内法律和玻利维亚签署的国际文件。它的工作因政治局势而延宕,在本会期内也没有新法律出台。根据目前的宪法,国际文件与国内法享有同等地位,可以即时生效和适用。司法改革和法律修订只是在出现明显抵触的情况下才有必要。

37.Fernandez女士(玻利维亚)说,由于开展了涉及拥有身份证的必要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并颁布了一部免除个人相关费用的法律,2004年没有此种证件的336 000 人中,有大约229 940人获得了这种证件,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女性。40岁以上人口拥有的身份证所占的比例最高。

38.Neubauer女士说,有些变化影响着从事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事业的中央政府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这类机构通常最易受影响。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EDAW/C/BOL/Q/4/Add.1)的答复都表达了对于这些变化的关切,她也怀有同样的关切。她询问了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以来发生的变化的最新情况,以及两性平等和生育部门为了和其他部、部门和地方机构协调工作而做的准备。她还询问了《全面行使妇女权利国家公共政策计划(2004-2007年)》所产生的效果,以及是否制订了新计划。

39.Arrocha女士说,尽管面临向新政府过渡时期的种种问题,玻利维亚仍继续付出努力,保持与本委员会的对话,她对此表示欢迎;这种对话对于政府制订新政策可能有实质性帮助。她要求了解全国报告提交机构的组成及其拥有的资源,以及它在部门和地方一级的能力。是否存在一个评估和跟进《全面行使妇女权利国家公共政策计划(2004-2007年)》的机构,如果存在这样的机构,委员会如何分享其成果,了解这些也有助益。

40.Zou Xiaoqiao女士询问了妇女事务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能、人员、预算方面的详细情况,还询问了地方政府是否存在类似的机构,该部门是否对地方当局给予指导。她想了解为宣传和实施《公约》做了那些工作,妇女事务部门是否向政府官员提供与两性平等有关的培训以及关于《公约》的知识。

41.Chutikul女士询问了前部际两性平等事务委员会和两性平等与生育事务部门的重叠情况,询问了该部门是否就《公约》的实施、政策的制订、监督和评估进行协调。这样的工作要求多部门多学科共同完成。她认为可以重建部际两性平等事务委员会,而不削弱两性平等与生育事务部门的作用。而且,报告应该由一个专门的跨部门机构来起草。

42.她询问玻利维亚的诸多针对妇女的国家计划和部门计划如何互相协调,《全面行使妇女权利国家公共政策计划(2004-2007年)》是否涵盖了政治参与以外的内容。更详细地了解新计划的制定方式也会有助益。

43.Dariam女士(报告员)发现,贫穷率高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她想知道包含在《2004年农村发展战略》中的减贫战略是否足够全面,是否能够纠正对妇女贫穷有影响的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她们在获得土地、生产资源、市场,以及获得健康权、教育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受到的歧视,还有,如何把这些问题纳入该战略。她还询问了执行缓解妇女贫穷的平权行动和获取统计数据所面临的障碍,统计的对象是以土著群体和非洲裔群体为主的贫穷人口中最贫穷者,以及针对这些群体的消除贫穷措施。

44.了解减贫战略如何应对自由市场经济对妇女的影响也很有助益;她强调有必要把不同妇女群体的数据分门别类,以确保可以监控消除贫穷方案对她们产生的影响。

45.Agreda女士(玻利维亚)回答说,由于玻利维亚国内发生的急剧变化和预算的限制,《全面行使妇女权利国家公共政策计划(2004-2007年)》没有像希望的那样得到执行。在制订将于2008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计划时,政府用六个月时间咨询了各个部门。一旦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就可以协商出一个适当的预算,以确保计划得到执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实际上很脆弱,常常需要根据政府内的变化,对其地位和预算重新谈判。关于部际委员会,16位内阁部长中有5位女部长这一事实,使与行政机构的谈判变得比较容易。然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机构需要得到加强;在部门一级,促进两性平等机构的主管人员,其能力大小因机构而异。他们的能力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意志以及妇女组织施加的压力。

46.玻利维亚政府相信,两性平等和生育问题应该通过跨部门合作的方式解决。在起草新的国家计划草案时,所有部门的执行机构都有参与。虽然部门工作的平行交叉构成的挑战相当严峻,但必须牢记各部门的特殊性。国家用于两性公平问题的预算涵盖了几个部,在编制对性别具有敏感性的预算时,没有分门别类的数据可供参考。当前的紧缩政策,表现为政府预算的缩小和人员的裁撤,也给正在努力就新预算展开谈判的两性平等与生育事务部门带来影响。

47.Fernandez女士(玻利维亚)说,2005年度所奉行的补偿政策加剧了贫穷,并导致女性贫穷人口的比例上升。获得补偿只有短期效果,不能解决社会产品再分配中的深层问题。新计划的重点是在玻利维亚宏观经济结构的三个领域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实现根本性转变。它将谋求重新分配资源,改变消费模式,制订尊严养老金制度和Juancito Pinto 计划所设想的再分配政策。然而,为了在这些问题上取得进展,需要更好地理解国内劳动力与宏观经济之间的联系。

48.Cabero 女士(玻利维亚)说,《家庭和家庭暴力法案》谋求解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既保护妇女,也保护男性。家庭保护机构和地方司法部门可以受理投诉,但它们仅关怀女性。尽管如此,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强化关怀服务并开展预防运动。

49.Torrico女士(玻利维亚)说,用玻利维亚的多种语言宣传《公约》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由于玻利维亚某些地方存在文盲,有的地区无法收听广播,电视和报纸更少,使这一挑战变得更为严峻。几年前连她本人都不知道《公约》的存在,因此她了解宣传《公约》的必要性。另外,还必要向有关组织提供信息,敦促它们共同努力,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

50.Schöpp-Schilling 女士注意到,在定期报告和答复中,丝毫没有提到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公约》第4条第1款)。她想知道,根据新宪法,这样的措施是否不仅能够获准,而且是强制性的;在分配土地所有权时,是否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以及有多少妇女和男性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如果为了扫除文盲和向妇女提供出生证明而制订了任何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计划,则也需提供有关这类计划的信息。

51.报告显示,对多样性的研究正在进行。以往的经验表明,当同时追求文化多样性和男女平等时,后者往往受到损害。因此,更好地了解玻利维亚不同土著社区中的“平等”概念,应该会有好处。把男子和妇女的作用看作互补性的,而不是把他们当作有同等体力和智力的人,这种做法将违背《公约》。她询问代表团数次使用过的“公平”这个词语的含义,并强调公平并不必然意味着平等。她对以牺牲妇女享有的权利为代价追求多样性的做法表示关切。她想知道为解决潜在的矛盾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公约》所规定的平等标准是怎样应用在社区司法实践中的。

52.最后,新宪法是否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这一点尚不明确。

53.Simms 女士说,玻利维亚土著人民的解放将使整个地区受到鼓舞。历史上,许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人民的特性受到殖民国家的压制,殖民国家的征服活动给土著社会留下了一份暴力行为的遗产。不过,也不应该把这些社会理想化,因为它们往往是父权社会。她希望听到为土著人民和妇女制订的、承认他们的人权和人性的特殊计划。

54.Gabr 女士说,仅仅靠立法还不够。必须改变对妇女的认识和态度,克服对她们所扮演的角色的成见。她注意到代表团所提到的文盲和贫穷构成的挑战,要求更多地了解关于正在实施的方案的细节,实施这些方案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她还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媒体,特别是广播电台,在一个文盲率很高的国家所发挥的作用。

55.Coker-Appiah女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代表团使用了“男子气概”这个词。这样的言辞只会对那些反对男女平等的人有利。报告提到了在改变以某一个性别的地位优于另一个性别为基础的文化形态和习惯做法方面取得的进步。不过报告还谈到,许多人谈论平等,谈论妇女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言论被用来阻止妇女行使她们的权利。她希望澄清这一说法。

56.Tavares da Silva 女士询问为什么——如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到的——《防止校园暴力方案》没有被列入教育部规定的课程中。

57.Pimental 女士说,非裔玻利维亚人和老年妇女中的贫穷人口比例过高,这一事实说明,缺少一项解决种族、性别、宗教和其他形式歧视的综合公共政策。她想知道代表团如何认识多样性,以及目前为实现多样性而实施的战略。另外,还有必要提供政府实施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情况。关于减少与工作有关联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了解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将来会有助益。

58.Ara Begun女士注意到缺少有关非法贩运妇女儿童的统计数据,她询问如何搜集这类失踪人口信息,尤其是当家庭成员常常参与绑架这些失踪人口时,以及如何搜集旨在惩罚此类犯罪者的法律的信息。另外还有必要提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详细内容。问题清单中曾提到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法律草案,为通过这个草案制订一个时间框架会有助益。了解对被贩运的土著和少数民族受害者提供的援助服务也有助益。

59.Chutikul 女士问及,对问题清单中问题13的答复中提到,有不同的全国性机构在对付贩运人口活动和商业化性行为,这些机构是如何协调它们的工作的?司法部的禁止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是否是一个协调机构?这一点尚不明朗。更多地了解《禁止贩运儿童法》、禁止贩运人口法案和答复中提到的其他新立法或立法草案,并了解该立法是否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也有助益。她还欢迎对法案中创新性惩处措施做出解释,这些措施是用于惩处那些利用因贩运人口活动产生的服务的人。对问题清单中问题13的答复中曾提及这些服务。法案是否包含如下规定:对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予以保护,使他们安全返回家园或者避难所,或者提供其他服务,这一点尚不明确。最后,她希望了解玻利维亚开展多边合作,特别是与贩运人口的目的国,例如阿根廷,开展多边合作的前景。

60.Flinterman先生问及,是否对问题清单中问题14的答复中提到的建议采取了后续行动。该建议的内容是制订政策措施以保护女性性工作者的人权。他想知道政府是否有意针对卖淫业颁布一项特别法律。答复中所提及的“全国解放卖淫妇女组织”的地位也需要得到澄清,该组织的目标是使卖淫业作为合法职业得到承认。

6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说明每年被谋杀的妇女人数和被惩处的犯罪者人数。她还希望更多地了解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例如提供庇护所,并了解受害者根据新的家庭暴力法规获取社会服务的最新情况。最后,她想知道《公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是否以《公约》作准。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