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795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7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加斯帕德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几内亚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加斯帕德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几内亚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IN/4-6、CEDAW/C/GIN/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几内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Nabe女士(几内亚)在介绍该缔约国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说,几内亚政府在努力促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3,其办法是:在部级部门设立性别问题单位;向妇女提供培训以增强她们对选举过程的参与;在教育系统的各级机构中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为政府官员和其他决策者提供性别问题和《公约》方面的培训,以及为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的体制框架制定一项五年期战略计划。

3.目前,妇女占几内亚人口的53%。虽然在政府、政党和工会中都有妇女代表,但是她们的存在并没有反映出她们在人口中的比重,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大大低于30%的目标。

4.《宪法》(《基本法》)第4条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没有任何歧视的《(私有和国有)土地法》通过,《刑法典》得到修改以列入对性犯罪和贩运人口更加严厉的处罚,《民法典》草案经过编纂删除了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以及《儿童法典》草案经过编纂弥补了国家立法在女童权利、贩卖女童和其他形式暴力方面的差距之后,妇女的权利也得到了促进。政府还在努力提高法律专业人士对《公约》的认识。

5.在国际一级,几内亚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并与西非次区域的其他九个国家签署了一份打击贩卖儿童活动的多边合作协定。

6.几内亚采取了许多措施,以赋予农村妇女权力并减轻她们的贫穷。这些措施包括为基层的30万妇女制定了三年期国家扫盲方案,设立了一项国家基金以支助妇女的经济活动,建立了地方小额供资机构,以及在农业部设立了一个性别问题单位,以便执行女农场主专业化的部门战略。

7.在保健领域,政府把重点放在了以下问题上:提高接种疫苗率、改善母幼保健、通过制定国家战略计划和十年期行动计划(2003-2013年)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以及通过建立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和区域及地方两级的委员会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

8.为了缩小教育领域的两性差距,政府在地区和地方两级设立了公平问题委员会,还建立了全民基础教育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向辍学的或者从未上过学的女童提供援助。

9.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机制由一个全国委员会和七个区域委员会组成。不幸的是,由于缺少援助,这些委员会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技术部门、国民议会和非政府组织也设有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各委员会还通过与许多的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监测工作。

10.尽管政府做出坚定的政治承诺,并且制定了许多方案,但是,几内亚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仍然受到一些困难的阻碍,比如,委员会所关注的领域没有可靠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妇女在决策一级所占比率较低以及她们在候选人名单上排名不利、对几内亚批准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监测不够,以及贫穷问题女性化。几内亚政府欢迎国际社会为几内亚实现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目标提供支助。

第1条至第6条

11.Shin女士对报告没有按照指导方针的要求进行撰写以及该代表团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没有进行书面答复感到遗憾。她希望以后的报告将逐条提供信息且报告能够及时提交,第七次报告应当在今年年底提交。她敦促代表团研究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因为这些建议包含了一些解释和补充资料。最后,她对本次报告没有包含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代表团似乎没有理解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和关于陈规定型观念的第4条和第5条感到失望。

12.根据《公约》第2条,国家宪法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原则。尽管《几内亚宪法》(《基本法》)第4条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排除对妇女的间接歧视。

13.她注意到还有许多法律草案还有待于通过,所以询问由哪个实体负责促进法律改革,通过法律草案是否有时间限制。最后,她希望了解为什么几内亚未能批准《任择议定书》或者赞同《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14.Neubauer女士从对议题和问题的答复(CEDAW/C/GIN/Q/6/Add.1,第15页)中注意到,与《公约》有关的后续行动机制还没有运作,她询问政府是否有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并建立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政治意愿。

15.她询问现在有什么机制来确保在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与其他承担执行《公约》任务的机构之间得到适当协调;该部的工作是如何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协调的。她还询问该部是如何与国民议会的尊重妇女权利观察站合作的,它是否定期向国民议会报告国家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16.Patten女士对代表团直率地提出在执行《公约》中需要应对的挑战表示赞赏,并且询问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都已经到位这一点是不是确实无疑。

17.她询问主管当局对于拒绝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申请给出了什么理由,新政府是否再次提出批准申请。她指出,《任择议定书》对于预防侵犯妇女权利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工具。

18.她对修订《民法典》工作开始以来已经耗费的时间量表示关切,她询问为什么要花费这么长时间,这项工作预计何时能够完成。

19.她注意到委员会已经从其他渠道获悉,该缔约国没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过真正的协商,她询问民间社会参与起草报告达到了何种程度,是否为此目的获得了技术援助。她敦促该国将来寻求这种援助。

20.尽管自《公约》批准以来已经过去25年了,但是法院里还没有一例案件援引过《公约》。她对这一情况表示关切,她还询问几内亚正在设想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以提高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显然还没有为这项任务配置足够的资源。

21.她敦促几内亚注意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此项建议中,委员会强调必须将这些措施作为消除过去的歧视影响的一种手段。几内亚妇女看上去真正处境不利的领域——教育、决策、政治——恰恰都是委员会积极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领域,例如配额或平等权利行动。

22.Pimentel女士尽管承认几内亚为执行《公约》做出了努力,但她仍对该国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遇到困难表示关切。该报告提到,妇女和女童仍然是危害她们自我实现的传统习俗,包括传统禁忌的牺牲品;她希望了解那些传统禁忌是什么。

23.虽然报告宣称有一项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但是此项法律似乎没起多大作用,因为报告还宣称,96%的几内亚妇女顺从于这一习俗。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都是一些破除这一习俗的非常有用的工具,她想知道政府为什么没有利用这些工具。

24.Nabe女士(几内亚)解释说,非政府组织应邀参加了起草阶段之后举行的审核研讨会。她所在的部会与这些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起草报告的官员并不知道起草报告应当参照《公约》的一些具体条款。今后,报告将按照要求的格式撰写。

25.Sylla女士就该合并报告的起草过程提供了补充说明,她说,几内亚设立了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儿童基金会和各政党。

26.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与某些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而且与妇女事务有关的各种活动都是由负责解决每个单项问题的部门及在有关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共同组织的。

27.Diaraye女士(几内亚)在谈到对《公约》的认识水平时说,虽然几内亚组织了专门的宣传会议和提高认识会议,但是并非司法部门中的所有人都领会了它的重要性。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与维护妇女权利观察站合作,为议员们起草了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使其了解几内亚批准的各项法律文书中涉及妇女权利的内容。

28.数据收集工作是在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完成的,人口普查按区域进行的。下次人口普查计划在2008年进行。

29.最后,她说,修改法律要花费很长时间,需要各部会之间进行长时间的磋商。关于拟议修订《民法典》的磋商,试图把几内亚批准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所有文书都考虑进来,因此磋商特别复杂。经过修订的法典有望在今年年底提交国民议会。

30.Kaba女士说,随着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律的制定,接受切割手术的妇女比率略有下降——从99%降到96%。没有功劳并不等于没有苦劳。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是非常艰难的。这种习俗顽固不化,其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它是一种社会和宗教需要。必须记住,几内亚80%的人口是穆斯林。

31.Bamba女士(几内亚)说,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在还没有一例案件提交法院。有罪不罚的风气盛行。她同意这种说法: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有助于消除这些有害于妇女的习俗。

32.Aribot女士(几内亚)说,根据当前的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十年期行动计划,政府与各个合作伙伴合作,帮助实施切割术的妇女到其他行业谋职。由于执行了该十年期计划,医院里的护士和助产士已经不再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该习俗的“医学化”努力已经停止。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共同谴责这一习俗,它们还做出各种努力,告诉公众这种习俗对妇女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造成的危害。但是,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没有伊斯兰教徒代表挺身而出明确赞同消除这一习俗而削弱了。

33.Sidibe女士(几内亚)承认需要更多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她说,2000年,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根据对妇女经济活动的调查,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最近几年进行的其他调查都把注意力放在妇女与贫穷和妇女社会处境上。计划于2008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将为获取妇女处境所有方面的最新统计资料提供一次机会。

34.Diaraye女士(几内亚)说,近年来,几内亚通过许多国家和区域方案,纪念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国际日,目的是提高主管当局、妇女和女童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危害的认识。

35.Begum女士指出,她的国家,孟加拉国也是一个穆斯林占主体的国家,那里并没有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这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最恶劣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宗教没有关系。一些非洲国家已经开始为那些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的人提供替代生计。几内亚应当竭尽全力去效仿。

36.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盛行,是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她注意到对议题和问题的答复表明,受虐待妇女中有76%是穆斯林,所以她想知道为什么穆斯林在受害者中占了这么大的比率。委员会在关于上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A/56/38,第二部分,第135段)中,曾经建议制定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她询问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委员会还建议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和保健工作人员进行性别问题培训。该缔约国应当说明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她还询问根据《刑法典》关于故意造成身体伤害、死亡威胁和强奸等条款,有多少人被定罪。

37.最后,她要求代表团详细说明暴力受害者可以得到的支助服务情况,包括收容所数量等,她还询问政府在提供这些服务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38.Chutikul女士注意到,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在妇女问题上的职责是制定、协调、执行和监测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有关此项职责中制定方面的内容,该缔约国提到了许多与性别问题有关的政策和方案:1996年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性别与发展框架方案;将在2007年制定的、执行经过修订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的行动方案,以及将在2008年制定的国家性别政策文件。该缔约国应当提供更多的资料来说明各种倡议以及这些倡议是如何组合在一起的,并且说明这些倡议中有哪些将在今后三到五年里指导政府在性别问题上的行动。她还想知道哪些实体参与了这些倡议的制定,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哪些数据。

39.关于该部职责的协调部分,她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的责任由许多不同的部会和非政府组织承担。该缔约国应当表明,是否有某种机制来协调这些实体的工作。

40.谈到执行因素时,她注意到,该部的工作除了提高妇女地位之外,还涉及许多不同的领域,包括基本的社会发展、社会保护政策和儿童问题。鉴于工作量如此之大,她想知道该部是如何履行其与妇女问题有关的职责的,特别是它有多少工作人员、其预算是多少。她注意到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是由一个国家理事会管理的,该理事会得到了分别负责经济发展、培训和教育及促进妇女权利的三个部门的支持,她要求进一步阐明执行该政策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保证的。

41.关于监测,她注意到为监测《公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国家委员会和七个区域委员会都没有发挥作用。她询问几内亚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变这种情况。关于数据问题,下次报告的重点应当更多地放在结果而不是投入上。最后,她询问部级部门中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的效力如何。在许多国家,这种协调中心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实际影响,而且也没有得到部会的适当支持。

42.Simms女士说,需要更加充满活力的行动,特别是妇女亲自采取行动,以确保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得以履行。贩运妇女、妇女卖淫和暴力侵害妇女以及该国的产妇和儿童死亡率非常高,都是很严重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上也需要采取行动,这是一种与伊斯兰教没有任何关系的野蛮习俗。实际上,它最早是由一名英国妇科学家在十九世纪倡导的,当时把它作为消除妇女性行为形成的威胁并使妇女更加温顺的一种手段。在称赞该国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计划之后,她敦促该缔约国确保这些计划变成现实。妇女理应勇敢地对抗这种允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继续下去的宗法文化,并且确保宣布这种习俗为不合法的法律得到充分尊重。

43.主席在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看起来女性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妇女是很难得到补救的,这是因为诉讼费用高而且为了提出控告她们不得不长途跋涉。她询问是否有计划帮助妇女伸张正义,并向她们提供援助以支付这些费用。

44.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她鼓励政府阅读秘书长的深入研究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报告(A/61/122/Add.1和Corr.1)。该报告强调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危害,包括它是造成产妇和儿童死亡的一种原因这一事实。她想知道该缔约国为什么没有执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所必需的手段,政府为什么没有发动大规模的运动,以提高公众对这一习俗的危害性的认识。她还想知道几内亚为什么还没有批准2003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极其严厉地谴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最后,她询问让那些实施切割术的妇女交出她们的手术刀运动在永久地减少这种做法方面是否真的产生了效果。

45.Nabe女士(几内亚)说,虽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现在被公认为一种犯罪,但是,男性宗教领袖对《古兰经》的解释对男子更有利,其影响力仍然非常大。几内亚开展过且正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但是,鉴于这种做法被认为既是习俗问题,又是宗教问题,所以根除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46.Sylla女士(几内亚)说,政府努力提高对这一习俗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已经产生了效果。社会各阶层都参与应对这个问题。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不单单是穆斯林的习俗,因为即使在穆斯林人口较少的几内亚森林地区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它是一个文化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

47.第一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是1996年通过的。最初规定必须设立一个理事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理事会,该理事会包括三个部门,分别负责经济发展、培训和教育以及促进妇女权利。但是,后来要求各缔约国必须使其政策与千年发展目标和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新伙伴关系)保持一致。于是就产生了第二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

48.第一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已经完全纳入了几内亚的减贫战略,但是性别问题受到忽略。因此,政府决定单独起草一项性别问题政策。计划2008年出台一项国家性别政策。

49.各协调中心为使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得到执行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它们也因许多薄弱环节而吃了苦头:由于其地位问题,协调中心很难参加实际上做出决定的会议;协调中心经常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政府改组经常导致协调中心在各部门之间分布不均。因此,新一届政府决定按照教育领域公平委员会的模式,用性别问题单位代替协调中心。凡是设立了委员会的地方,都在遵守《公约》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50.Traore先生(几内亚)说,几内亚目前不能提供贩运妇女受害者方面的数据。因此,政府计划进行一次调查,以确定几内亚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达到何种程度。政府已经通过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一方面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另一方面打击贩运儿童活动。现在至少有12起案件等待负责审理贩运案件的巡回法院审理。但是,由于这种法院不是定期开庭,所以在案件提交到法庭之前经常要长时间等待。他承认现行的立法是不够的。因此,打击贩运活动的特别立法正在起草之中,而且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51.关于农村地区的暴力受害者,他说,任何形式的暴力——身体的、精神的或心理的——都必须根据《刑法典》受到惩处。信奉任何宗教的男子殴打妻子都是一种犯罪,这种男子应该受到起诉并受到法庭的审判。几内亚没有任何有利于农村地区妇女的特别规定。但是,如果女性暴力受害者提起诉讼,将会依照法律对犯罪者进行审判,不论受害人住在哪个地区。

52.至于生殖健康法的执行情况,他说,该法令本身是2000年通过的,但是至今还没有起草执行条例,因为人们认定该法令中包含的处罚太严厉——比如,如果女童在接受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后40天内死亡,有关责任人会被判处死刑。该法令现已修订,执行条例也正在起草之中。现在剩下来的事情就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受害者——或者其父母代表她们——提起诉讼。非政府组织也能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53.最后,《公约任择议定书》已经报请政府通过,一旦通过,将把它提交给国民议会批准。但是,首先,几内亚妇女正确理解她们可以使用的诸多渠道才是重要的。

54.Aribot女士(几内亚)在谈到协调问题时说,各部编写的每一份政策文件都必须经过部际理事会的讨论,该理事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所有文件都必须经过一个由各部部长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国家审核过程,协调中心也参加审核会议。一旦文件得以审核,牵头部会就把文件提交给部际理事会,理事会花两周时间对此进行审查。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儿童地位部作为部际理事会的成员准许参加所有讨论影响妇女的政策文件的会议。假定大多数政策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妇女产生影响,基本上允许该部参加关于政策的所有讨论。

第7条至第9条

55.Neubauer女士注意到,虽然报告(第7页)提到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越来越重要且越来越有影响力,但是,对议题和问题的答复(第13页)中包含的信息表明,担任某些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近年来有所下降。她特别提到了担任国民议会议员、部长、高等院校校长、省长、律师和地区社会事务监察员的妇女人数很少。她非常想知道,除了报告中提到的研讨会、讲习班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游说活动之外,几内亚还做了哪些努力来应对妇女在行使权力方面的作用问题。特别是,如果能了解已经实施、制定或计划的干预措施的具体情况,她将不胜感激。

56.政府为了说服主管当局和各政党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并改善她们在候选人名单上的排名情况(答复,第15页)而计划使用宣传鼓动手段是不够的,而且这也不符合《公约》第2条的规定。很显然,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以及第23号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政府本身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妇女的参与。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引入诸如平等权利行动、优惠待遇或者配额制度等暂行特别措施。

57.主席在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对建立女部长和国会议员网络表示欢迎,特别是鉴于妇女在国民议会所占比率非常低。但是,她想知道女议员是否了解《公约》。如果不了解,该缔约国不妨考虑参加由各国议会联盟主办的每年在日内瓦举行的女议员会议。委员会的专家也参加该会议,会上讨论的问题之一就是《公约》及其在不同国家的执行情况。她的观点是,该会议将为讨论几内亚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一次良机。

58.经过选举进入地方政府的妇女人数特别少。但是,正是在地方一级,这些问题被认为是最尖锐的而且要规定配额。这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规定配额、通过要求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上占最低比率的立法、或者采取鼓励措施,如向政党提供资金与当选妇女人数挂钩。她欣慰地获悉,现在几内亚33个省长中有三名妇女。政府必须继续推行这条路线。

59.最后,根据《公约》第8条,该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增加担任高级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她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更多的这方面的资料。

60.Patten女士注意到,根据报告(第15页),与几内亚妇女结婚的外国人只有通过归化才能获得几内亚国籍。她想知道这条带有歧视性的规定是否得到了修订,或者是否计划对它进行修正。

61.在儿童国籍问题上,情况并不清楚。报告(第15页)指出,儿童取得父亲的国籍,但是接着又说(第16页),《民法典》修正草案已经对这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在处理子女国籍问题时,男女现在处于平等地位。对议题和问题的答复同时指出(第12页),根据《公约》修订的且载于《民法典》草案的关于儿童国籍问题的修正案尚未生效。她非常想知道这些修正案处于什么状态。答复暗示修正案已经颁布,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修正案还没有生效?它们何时可能生效,代表团能给个说法吗?

62.Traore先生(几内亚)说,国籍问题是由《民法典》和《儿童法典》共同规范的。一旦这两个文书通过,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在这方面,他说,《儿童法典》应当在今年年底通过,《民法典》应当在2008年通过。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