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1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法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法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C/FRA/6、CEDAW/C/FRA/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法国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条至第14条

2.Dairiam女士(报告员)说,她对法国妇女的总体高教育水平感到高兴,但她希望看到对一般妇女大众和移徙妇女之间的比较。若能说明第17页所提到的活动的统计情况,说明培训方案所使用的课程、采取的行动,以及实施的时间框架,将有助益。

3.在对问题清单(CEDAW/C/FRA/Q/6/Add.1)的答复中,法国政府宣称,2007年,禁止在学校内戴伊斯兰面纱并未影响女孩教育,穆斯林学生及其家人也未提出抗议。不过,她担心,那些父母及其女孩们完全放弃了说服当局改变立场的希望。她也不相信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真正的替代性教育方案。她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以核实遵守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她还敦促政府继续监测禁令的影响,并争取与受影响的群体开展对话,以期找到一个长期的、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

4.Ara Begum女士询问,根据报告,法国教科书中一直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消除这种陈规定型观念。

5.研究显示,许多女孩子因禁止戴面纱的禁令而离开学校,这样也就永远对她们关闭了教育的大门;她认为大多数移徙家庭很可能没有把女儿送到私立学校的经济能力。在问题清单(CEDAW/C/FRA/Q/6)上的问题15中,委员会向政府询问了2004年3月15日法案对女孩和青年妇女的教育权有什么影响,在它对法国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0,第26款)中,该委员会曾经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监测因新法律而被迫离开校园的女孩的状况,确保她们享有受教育权。她强调说,禁令从根本上侵犯了女孩的人权,并询问政府是否打算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6.Voisin女士(法国)说,政府没有关于移徙家庭学生的分类统计资料。然而,在一项举措中,亨利四世中学预备班(为学生考入最好的高等院校做准备)的学生曾提供辅导,目的是让来自巴黎最贫穷郊区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数来自移徙社区——更有机会进入预备班,并最终进入政治学院。这项行动极为成功,尤其是对于接受辅导的女孩而言。

7.正如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说,在2004年3月15日法案实施一年的审查中发现,2004学年初戴面纱的626名女生,90%选择了遵守法律,96名学生(包括戴锡克教头巾的男生)选择了其他解决方式,大多数进入私立学校。法国的私立教育系统包括了很多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其他学校则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因此她确信,强制性义务教育得到了执行。2005年,受该法案影响的学生不到10人;2007年唯一被开除的学生是一名锡克教男孩。没有一个涉及该法案的案例被移交教育部调解员。

8.Patten女士谈到《公约》第11条,对这一事实表示忧虑:虽然有经济活动的妇女比例增长了,但是她们在薪酬、养老金和工作时间上很少与男子相同。很多妇女做非全日工或者临时工,或者被大材小用。她想知道妇女权利与平等部所采取的行动,尤其是涉及全国就业机构的行动,效果如何。

9.当有了工作可做时,非全日工与外来求职者相比,是否有优先权,如果非全日工有优先权,不尊重这种优先权者是否会受到制裁,了解这一点将有助益。代表团还应该说明,这样的工人是否作为半失业者在政府部门登记,以及采取了什么措施来防止对临时工和非全日工的歧视。

10.对于2006年《男女薪酬平等法》的实施,她持某种怀疑态度,因为该法律的实施建立在谈判的基础上,没有对惩处措施做出规定,若能知道是否已对法案的影响做出评估;政府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发挥何种作用;提供了何种奖励措施,如何监督没有工会代表的中小企业等情况,将很有帮助。

11.最后,她认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太狭隘,不符合2006年7月5日的第2006/54/EC号欧洲指令的规定。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计划解决这个问题。

12.Arocha Dominguez女士对报告第38页的说法感到忧虑。报告称,妇女往往受雇于少数声望较低的职业。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各领域妇女就业人数的统计数字,以及她们在城市和农村就业情况的分类统计数字。

13.她还对下述事实感到忧虑:根据2006年《男女薪酬平等法》开展的谈判是自愿性的,男女的薪酬差别在管理人员中最为明显。她想知道管理层的薪酬是否也可以依法付诸谈判。

14.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提供了很多关于法国海外领土单位的资料,这些材料尚未被译成所有语言。她希望在下一份报告的主要文件里包含一些统计数字,以便比较该国各省和领土的妇女状况。

15.Gabr女士说,她也乐于看到下一份报告中有更多关于失业和退休妇女、移徙者和海外领土妇女的统计数字。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利用《公约》第4.1条(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高级职位的人数,戴面纱的伊斯兰妇女在外交部门或者媒体就业是否会受到歧视。

16.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虽然《宪法》规定所有法国公民地位平等,但似乎缺乏海外领土实施《宪法》的真正政治意愿。上午的会议上所作的解释不足以令她信服;各个来源的材料说明,生活在那些省和海外领土的妇女遭受歧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受习惯法制约。她想知道,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确保那些妇女了解《公约》;在编制报告时,是否征求了她们的意见;是否会让她们得知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法国的劳动法是否平等地适用于她们。

17.Shin女士询问政府是否认为有必要使性骚扰的定义符合2006年7月5日的第2006/54/EC号欧洲指令。她尤为担心的是,目前施行的法律不能涵盖客户或者顾客对妇女的性骚扰。

18.关于实现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和谐,她想知道,获得了陪产假的丈夫是否真的为照料子女承担了更大责任,或者把假期用于其他目的。

19.《残疾人权利公约》已于2006年12月获得通过;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更多地说明残疾妇女的就业情况。

20.在上午的会议上,代表团宣称,职业平等会议之后,任何公司,如果不能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制订一个工资平等计划,都将面临罚款。过去,对雇主的惩罚措施几乎无力矫治这种不平衡;她想知道代表团是否认为这些惩罚措施在将来会更行之有效。

21.Voisin女士(法国)说,妇女的失业率已经降低,但政府知道,有必要为她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为失业妇女提供培训,旨在提高她们的自信。另外,政府就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影响发布信息;年轻妇女一定要了解,从事这种工作会让她们在将来更难以找到永久性工作和缴纳足够的养老金。然而,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妇女有权根据她们的工作时数按比例享受育儿假。政府正在审查时间过长且薪酬不足的育儿假制度。

22.政府准备与社会合作伙伴和公司进行圆桌讨论,以提高人们对非全日工作相关问题的认识。根据《劳动法》,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妇女在同一家公司申请一个永久职位时,必须给予优先权。政府还采取措施,推广多重就业的观念,即妇女可以同时身兼一份以上的非全日工作,以替代永久性工作。

23.根据2006年3月的《男女薪酬平等法》,公司必须每年与工会代表举行一次谈判,以消除薪酬差别。另外,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取得进展,应该提交立法草案,以订立罚款措施。新总统在当选之前曾宣布,如果当选,他将把薪酬平等列为工作重点。2006年11月,召开了薪酬平等会议。会议的成果之一是,决定对在2009年12月之前没有制订计划以确保薪酬平等的公司处以罚款。会议还确定了行动重点,以分析薪酬不平等现象背后的结构性因素。

24.政府为女孩提供就业指导,以消除妨碍她们进入某些男性主导职业的陈规定型观念。把家庭生活与工作相结合的问题是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显而易见,孩子需要细心照料,父母的责任应该分担。因此,令人感到鼓舞的是,75%的男子,尤其是年轻的父亲,休陪产假。残疾妇女的就业率差别迥然,取决于残疾的性质。但是残疾妇女所受的歧视多于残疾男子。

25.Juy-Birmann先生(法国)说,将编制一份第六次定期报告附件,对法国海外领土单位的情况做出更详细的说明。虽然它们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但政府会确保法兰西共和国的原则得到尊重。例如,已经根除了多配偶制。政府还将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海外领土就业及薪酬的分类数据。然而,失业现象显然是一个重大问题,原因是传统行为的支配性影响和高于法国大陆地区的失业率。关于在海外领土宣传《公约》一事,重要的是注意,那些享有一定自治权的海外领土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不过,政府已经做出一致努力,确保地方政府利用电视和免费电话热线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这种方式(用当地语言)宣传《公约》。

26.Schulz女士(法国)说,性别歧视和骚扰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刑法》对性骚扰和精神骚扰作了区分。性骚扰最高可判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的罚金。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社会现代化的第2002-73号法律,含有旨在根除精神骚扰的规定。《劳动法》也规定最高处以一年监禁和3 750欧元罚金。

27.由于没有对直接骚扰和间接骚扰的定义做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基于单次行为而非多次行为的骚扰的定义,政府曾受到欧洲委员会的批评。结果,政府起草了一份含有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草案,这些规定将使国内法符合欧洲委员会指令。关于性骚扰和精神骚扰的统计数据,2004年判决了47例,2005年判决了64例,其中49例做出了监禁的判决。

28.Augustin女士(法国)提请注意法国海外领土单位的特殊性。总的来说,那里的妇女失业的可能性更大,失业的时间更长。海外领土的工业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而且,妇女往往集中在服务业。大约70%的家庭是单亲家庭,独力抚养孩子的妇女常常被迫从事大材小用的工作。

29.微型企业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难以确保。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区域委员会和政府就业部的帮助下改变态度。法国代表团将更详细地说明海外领土的状况,但重要的是牢记,平等政策需要适应其社会的特殊性质。

30.Coker-Appiah女士要求更详细地说明避孕手段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特别是对于法国移徙妇女和海外领土的妇女。她还想了解这些群体中的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不安全堕胎导致的死亡率。

31.根据报告(第51页),半数以上艾滋病携带者是通过异性性关系感染的;他们中间有60%是妇女,50%是一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国民。她很想知道这些妇女是否能得到免费治疗,尤其是因为她们很可能没有工作,其中很多是非法居留法国。

32.最后,她敦促报告提交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对法国海外领土的情况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33.Arocha Dominguez女士对可以轻易堕胎的现象感到忧虑,这样可能会促使妇女把堕胎仅仅看作另一种避孕方式。她询问采取了何种措施,让年轻夫妇做出知情的避孕方法选择。现代方法通常更好,但也更昂贵。

34.她对缺少加勒比海外领土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数据感到遗憾,因为这区域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仅次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而且,许多加勒比家庭的一家之主是妇女,如果她们感染了艾滋病,处境尤为不利。

35.最后,她很想知道是否为感染艾滋病的孕妇制订了任何方案。

36.Tan女士要求代表团就农村医疗设施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她还想知道利用这些设施是否是个问题,如果是,现在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37.根据报告(第9页),1999年7月9日关于农业的第 99-574号法律给不愿意和配偶一道成为农民或者农场雇工的人创造了新身份,即“协作配偶”身份。她还想了解有多少妇女选择了此种身份,她们获得养老金的权利如何由此得到了加强。

38.人们有兴趣详细了解农村地区有薪酬和无薪酬的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后者是否有权得到一份农场利润。报告第61页提及2003年的研究确定的那些地区,代表团不妨阐释每一个地区正在采取的措施。

39.最后,她要求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移徙妇女状况做出说明。

40.Voisin女士(法国)说,在法国,所有妇女都能获得避孕手段,问题是她们未必采用对她们最有利的方法。政府在努力提高年轻妇女和较年长的妇女的认识,她们很多人在此方面有错误认识。另一个问题是一些最新的避孕产品非常昂贵,但不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从更积极的方面说,采用紧急避孕措施的人在增加。希望这种趋势会向年轻妇女扩散,因为对她们而言,采用紧急避孕措施要比堕胎好得多。

41.她无法提供受益于性教育方案的孩子的统计数字。法律规定从小学开始实施此类方案。但是,实际上,这类方案只在中学里实施。性教育常常由社团提供,例如法国计划生育运动。与已经承担着过多工作的教师相比,社团能更好地提供性教育。社团善于向年轻女孩传递简单信息。挑战在于让所有年轻人,特别是那些有困难的年轻人利用这些方案。

42.Augustin女士(法国)说,海外领土开展的活动,专门针对那些仍然视避孕为束缚的妇女。在马提尼克岛、瓜德罗普岛和法属圭亚那,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不到一半。原因之一是她们的宗教传统不鼓励讨论此类事情。

43.在过去几年里,当局一直在强调,男女采取避孕措施都很重要。传统观点认为避孕只是女人的事,这种思想揭示了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部分原因。因为男子拒绝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而要求男子采取措施的女人,会被怀疑与多名男子有染。

44.在瓜德罗普岛,妇女频繁堕胎而不采取避孕措施,此事令她极为忧虑。在马提尼克岛,有8%的未成年少女曾堕胎。有一种解释是,性关系随意发生,年轻女孩常常第一次性交就怀孕。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鼓励女孩掌握性行为的决定权。

45.Voisin女士(法国)承认,过去城市妇女所受的关注多于农村妇女;政府在努力矫正这种不平衡。

46.正如在报告第9页提到的,农民的配偶现在须从三种身份中选择一种(协作配偶、农场雇工或者协同农民),并且可以不必征得丈夫同意而选择协作配偶身份。现在,与农场主有公民结合契约或者同居关系的人,都可以获得协作农场主的身份。由于这项新法律,女性农民的养老金有了显著提高,因为花费在抚养子女上的时间也被考虑在内了。另一个因素是2007年的社会保障融资法,该法律降低了重新估算养老金的资格门槛,也降低了因考虑到不工作的时间而削减的养老金数额。目前大约有34000位女农受益于这项新法律。

47.现在政府需要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其他问题,问题的严重程度因社区而异。最令人关注的是“通用服务支票”,它以个人服务的联合筹资这一原则为基础,可以扩展到为特殊类型的护理筹资,例如幼儿保育。这类支票在农村地区特别有用,那里的托儿所稀少,迫使有工作的妇女雇佣育婴助手。

48.她目前无法提供关于农村医疗保健服务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不过,由于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医生和儿童及孕产妇保健中心,妇女可以获得比男子更多的此类服务。

49.但是,有的农村地区根本没有医生;许多乡村医生正迁往城市,尽管政府付出努力,大多数年轻医生还是不想迁往农村。她怀疑,事实上是医生们的妻子不愿迁居到生活条件较差的地方。

第15条和第16条

50.Tan女士注意到,根据报告(第10页),父母现在可以在共同书写并提交给户籍员的声明中,选择子女的姓。如果没有这样的声明,婚内所生的子女,或同时被其父母双方认可的子女,自动随父姓。她希望知道,若父亲遗弃子女,母亲是否可以申请变更子女的姓。如果可以,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生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从出生后就使用惯用名的孩子,在成年之后能否以这个惯用名为合法姓氏。

51.多配偶制尽管已被依法取缔,但是依然存在,她对此表示关切。她询问是否有关于多配偶制婚姻的数据;是否有针对多配偶制婚姻中的妇女的方案;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若丈夫死亡,财产如何分割。

52.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可以把有暴力行为的配偶从夫妻共有的家中扫地出门。她想知道,收到了多少件驱逐配偶的请求,有多少被法庭受理,法庭发出了多少驱逐令。

53.最后,她要求提供法国强迫婚姻发生率的数据。她特别想了解是否制订出了惩罚措施,政府是否打算把强迫式婚姻视为刑事犯罪。

54.Coker-Appiah女士询问,在法国海外领土,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协调普通法与习惯法?

55.Neubauer女士注意到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第31页的声明,虽然现在的男女最低结婚年龄都是18岁,但是这一规定仍然有变通的可能,只要有“严肃的理由”。她想了解设想中的理由是什么。缔约国还应该解释,在什么基础上制订了这一明显歧视性的规定:父母中一方反对其未成年子女结婚时,若政府的检察官发出了年龄豁免令,而且父母中另一方同意,则反对方无法阻止婚姻。

56.Schulz女士(法国)说,父母可以为2005年以来出生的子女,登记父母任意一方或者双方的姓氏。如果不加选择,而父母的身份在登记时已经完全确立,则使用父亲的姓;否则,子女使用父母双方中首先确立父亲或母亲身份的一方的姓。

57.大多数父母继续让子女传承父亲的姓,但是有7%至8%的父母做出新选择。通常是让孩子拥有父母双方的姓。选择母亲的姓,通常是因为担心父亲的姓可能引人嘲笑或者父亲的姓明显是来自外国的。

58.如果有严肃的理由,例如父亲遗弃子女或者不支付子女赡养费,母亲可以申请把子女的姓从父姓改为她自己的姓。子女与母亲的感情联系更密切这一事实,不是一个充分理由。

59.出生于2005年以前的子女,通常继承父姓。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有一个暂行特别机制,允许父母给幼年子女加上父母中另一方的姓,但是很少有人利用这一机制。

60.惯用名不能成为合法的姓,除非它被使用了至少三代。在法国,姓氏的固定性和连贯性原则非常牢固。新法律允许根据判决更改姓氏,其影响尚不明朗。

61.Voisin女士(法国)说,虽然从1993年起禁止多配偶制,但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在法国不能被取消。在赡养和继承权方面,对第二位以及后来的妻子会有影响,除非多配偶制在配偶双方的原籍国家都是合法化的。

62.在家庭团聚时,只有一位妻子及其子女可以进入法国。把多于一位妻子带进法国的男子,将失去居住权。1993年以前获准的多配偶制家庭,只有第一位妻子的居住卡可以得到更新。其他妻子可以得到临时居住卡,居住卡不能自动更新,直至她们的身份确定下来。她们被鼓励脱离多配偶制婚姻,建立独立家庭。这是个难题,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

63.Demiguel女士(法国)说,移徙家庭在抵达法国之前就会获知关于多配偶制的法律,这是按照共和国的价值和原则进行的融合过程的一部分。他们在抵达法国时,会在接纳与融合契约中提醒他们该法律的存在。因为法国不承认多配偶制,所以没有多配偶家庭所占比例的统计数字。

64.Voisin女士 (法国)重申,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关于离婚的法律,允许把有暴力行为的配偶扫地出门,司法部长同意尽快评估该项措施的影响。

65.Schulz女士(法国)说,该法律允许暴力行为受害者在她本人或者子女受到严重威胁时申请将配偶逐出家门。遗憾的是,统计数字没有对根据同一项法律所载的其他程序驱逐配偶的案件加以区分。2008年3月将有更详细的信息。

66.应该采取更温和的措施,因为,若有暴力行为的配偶在作为房屋唯一所有者的情况下也被逐出家门,会影响根本的财产权。因此驱逐令是暂时性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在四个月内启动离婚程序,驱逐令就会失效。做出其他安排,让受害者离开家也是可能的。

67.2006年4月4日的第2006-399号法律为了防范和惩罚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和对子女的暴力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规定,并适用于未婚配偶,但是因为它刚刚生效,评估其影响为时过早。到2008年底,将会得出统计数字。

68.2006年法律还把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特许权。过去,每年大约有300名未成年人被允许结婚,通常是因为怀孕。法律变更之后,鉴于涉及的数目很小,没有人对未成年人结婚现象进行调查,也没有得出统计数字。

69.Juy-Birmann先生(法国)说,海外领土习惯法的某些方面很古老,与《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相抵触。自2000年以来,已在努力取消这些内容。关于婚姻,最不合常规的做法出现在马约特岛,在那里,婚礼在伊斯兰教法官面前举行,由婚礼监护人代表新娘。婚礼由家人安排,新娘甚至不必出面。

70.把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5岁是第一步,规定市长必须出席婚礼。2006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移徙与融合的第2006-911号法律,引入了更多变更之处,规定由市长而不是伊斯兰教法官主持婚礼。

71.还有一项改革将要实施,就是取消婚礼监护人传统,这样,新娘就必须亲自对婚姻表示同意,还要把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72.自2005年1月1日起,马约特岛禁止多配偶制婚姻,但那些已经缔结的多配偶婚姻,可以继续保留。单方面解除婚姻的做法已被废止,离婚法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伊斯兰教法官不再对此类问题具有裁判权。给子女命名也须遵循法国国内法。

7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妇女想与移徙法国的丈夫团聚并在原籍国申请签证时,是否必须证明其懂得法语,或者参加法语课。如果是,她想知道由谁支付法语课学费,农村地区是否开设法语课。

74.关于家庭暴力案中的财产权,她注意到委员会已经表达了它的意见(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来考虑的A.T.诉Hungary案),该项权利不能超越妇女的生命权和安全权。

75.Demiguel女士(法国)说,关于家庭团聚,如果经评估表明有必要,则由主管机构来举办语言课程和共和国价值观课程。课程在居住国免费向未来的移徙者提供。在任何情况下,法语知识的缺乏都不构成前往法国或者家庭团聚的障碍。

76.Belmihoub-Zerdani女士强调说,下一期报告将更详细地介绍海外领土的情况。

77.Simms女士说,委员会已经收到报告,称杀虫剂对于马提尼克岛的女性农业工人有害,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政府有义务确保这些妇女受到保护。

78.Flinterman先生询问是否有人对2003年3月

18日的法律对国内安全以及卖淫问题的影响做过独立研究或者评估。

79.Voisin女士(法国)说,很快就会有这样的评估。她将对这一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80.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要求更详细地说明,出现家庭暴力时对受害者和施暴者进行调解的情况。她想知道如果这种方法仍在使用,它是不是强制使用的,是否考虑审查这种受到非政府组织批评的做法和相关法律。

81.Voisin女士(法国)说,第2006-399号法律已经对调解方法的使用作了限制,正在考虑使这种方法的使用仅限于有冲突而无暴力的案子。她希望下一期报告将对此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82.法国政府认真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并将发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下一期报告将载入一个关于海外领土的特别附件,还要举行部际磋商,以撤销对第16条所作的保留。她要求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确认,关于姓氏的新法律与《公约》是一致的。虽然法律上的两性平等在30年前就已经实现,但是事实上的平等仍需时日。法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以实现这一目标。

83.主席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举行建设性对话,并希望法国很快能够撤销它对《公约》第16(g)条所作的保留。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