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谋杀

人身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

人身受到严重伤害

人身受到轻度伤害

以攻击性武器相威胁

1997 年

共计

针对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78

21

26.9

20

3

15.0

402

76

18.9

1018

219

21.5

347

78

22.5

1998 年

共计

针对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60

15

25.0

12

2

16.7

377

61

16.2

1149

272

23.7

407

73

17.9

1999 年

共计

针对 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70

16

22.9

22

7

31.8

385

66

17.1

1223

285

23.3

397

77

19.4

2000 年

共计

针对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75

24

32.0

21

2

9.5

418

72

17.2

1492

350

23.5

329

78

23.7

2001 年

共计

针对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68

15

22.1

19

4

21.1

408

84

20.6

1796

421

23.4

403

98

24.3

资料来源:内务部, 2002 年 9 月。

最近一段,破坏公共秩序与安宁案的女性受害者比例进一步上升:1997年为29.4%,1999年为37.4%,2001年为42.3%。自1999年以来,家庭暴力也被列为暴力。1999年,2345起或11.7%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2000年为2750起,占16.9%,2001年为2553起,占15.4%。此类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1999年占84.1%,2000年占89.1%,2001年占89.9%),其他案件则发生在公共场所(公路、市场、娱乐场所等)。

表2:对公共秩序与安宁的破坏以及妇女在这类犯罪受害人中所占的比例(1996-2001年)

破坏公共秩序与安宁的案件数

妇女受害者人数

妇女受害者所占的比例

1996 年

30 817

8 708

28.3

1997 年

30 106

8 866

29.4

1998 年

29 581

8 754

29.6

1999 年

20 076

7 518

37.4

2000 年

16 236

6 800

41.9

2001 年

16 540

6 999

42.3

资料来源:内务部, 2002 年 9 月。

目前有些组织正在斯洛文尼亚开展活动,有子女的妇女受到压力可以向它们寻求帮助。这些组织属于庇护所、母亲之家和相关组织。庇护所(安全屋、庇护所、救急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妇女和儿童,急需在安全环境中躲避的一切暴力的受害者。在庇护所可居住3个月到最多一年,救急中心的期限是两天。母亲之家的服务对象是孕妇、带有哺乳期婴儿的母亲和带有幼儿的母亲,她们普遍面临社会或经济风险,而且日益成为各种形式暴力的受害者,居住期为一年,在可能情况下也可延至两年。还有一些相关组织提供母亲之家和庇护所之外的辅助活动。其中一个此类中心帮助各类罪行的受害者,负责提供指导,为受害者介绍适当的援助、支持和代言机构。2005年国家社会保障方案是该国在这一时期将要支持实施的方案之一,此方案将建立一个能容纳250个处所的母亲之家和妇女庇护所网络以及一个暴力受害者心理社会救助中心网络。

2001年,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内设立了一个负责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专家理事会,行使咨询机构的职能。该机构是按在这一领域开展活动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建议设立的,任务是为通过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奠定专家基础,提供指导方针,并监测其实施情况。专家理事会已就《刑法》中关于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条款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将家庭暴力定为一种特殊犯罪的建议。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也很重要,因为它们掌管着斯洛文尼亚境内大多数庇护机构,而且还要开展其他各类活动,如对警官、监察官、社会工作者进行教育,实施拯救施暴者方案,以及进行宣传等。

平等机会办公室为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开展了各种活动,如组织咨询会议和活动为非政府组织的项目进行筹资或联合筹资等。1999年以来,该办公室还积极开展旨在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的活动。当时,这类活动是统一开展的,除该办公室和国民议会平等机会政策委员会外,一些部委和负责处理对妇女暴力的非政府组织也参与了这些活动。在禁止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期间(11月25日-12月10日),在联合项目框架内开展了范围广泛的媒体宣传运动——贴遍斯洛文尼亚的招贴画吸引了公众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注意。国民议会举办了招贴画展览,这些展品曾被送到题为《怎么了,姑娘们?》的招贴画大赛参展。展品在斯洛文尼亚大小城镇巡回展出;市政理事会讨论了暴力问题,还举行了圆桌会议和公众辩论会。宣传运动至今余音未绝,是在使广大公众认识对妇女的暴力及其危害程度和表现形式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这场运动的积极效果也可从大众媒体观点的变化中体现出来。过去,日报“黑色纪实”栏目中关于对妇女暴力的报道题目看上去都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暗喻妇女的过错;而自上述活动开展以来,这些报道多少改变了调门,即便不是完全倾向于受害者,至少是中性的了。2001年,该办公室编写了一份影响深远的公共宣传材料,介绍德国联邦和州的一项禁止暴力法和一项禁止对妇女暴力的行动计划,并协助翻译、出版了《对妇女的暴力——警察的责任》一书。这是第一本以斯洛文尼亚语出版的警察工作指南,用于指导警察与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一道与暴力作斗争。

5.工作中的性骚扰

新的《雇用关系法》还规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环境中不存在性骚扰。第45条规定,雇主有义务保证雇员在工作环境中不受有害的性境遇,包括不道德的身体接触、口头或非口头挑逗或其他性行为,因为此类言行举止会造成要挟性和屈辱性的工作关系,毒化工作环境,亵渎男女雇员的人格尊严。拒绝此类行为不应作为就业歧视的理由。如果雇主的行为有悖于上述规定,一旦出现争执,他(她)有义务提出表明其清白的证据。雇主如不能确保其雇员免受性骚扰,劳工监察官发出责成雇主履行其义务的初步警告并对侵犯行为发出书面警告之后八天内,雇员可断然终结其任职契约。该法还规定,一旦出现终结契约的情况,雇员有权索取下岗津贴,数额至少须和离职通知期损失的薪酬相同(第112条)。对不能确保其雇员免受性骚扰的雇主,规定要课以罚款,并由劳工监察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 6 条

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

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于拉皮条罪(第185条)和充当淫媒罪(第186条)进行了改动。任何收钱后唆使或促成进行性交或其他性行为者均犯了拉皮条罪。修正案加重了对拉皮条罪的量刑。对犯罪者可判处三个月至五年的监禁。如犯罪者致使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对其可判处一年至十年的监禁。占有、操纵、煽惑或诱骗他人卖淫,或以其他方式经由他人从事卖淫,或以合伙关系组织或经营卖淫行业者,均犯了充当淫媒罪。所做的改动是,犯罪者的上述任何一件行为均足以按双罪论处。

举报卖淫和贩卖人口罪的人很少。因此,发现这些罪恶现象通常是警察进行隐蔽调查的结果。2001年,警察局在四个案件中成功地查剿了卖淫和贩卖人口的犯罪团伙,并搜集了证据。警察还查处了20起(2000年是11件)拉皮条罪和充当淫媒罪,其中8件涉及有组织的犯罪。2起是人身奴役罪(2000年也是2起)。2001年记载,警察查处的人身奴役罪中有四名受害者,而2000年是一名。

2001年2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一项决定,任命一个部际工作组,作为专家顾问机构,负责打击贩卖人口活动。2002年1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自愿卖淫的工作组,其任务是研究斯洛文尼亚的卖淫问题。工作组需按月向政府提出报告,并应在2002年12月就卖淫活动的管制问题如何整顿提出建议。

2001年成立了打击贩卖人口中心这一非政府组织。其基本任务是拟定和实行预防和治理计划,以提高一般公众和专业人士、贩卖人口活动的潜在和实际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和儿童)、转卖和性剥削、贩卖人体器官和血液以及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受害者的认识。中心的宗旨也是向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他们返回自己的国家,提供免费咨询,鼓励和组织他们和公诉机关合作,并协助实施保护证人方案。

第 7 条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宪法规定没有变化,但一项修正案正在辩论之中,其内容涉及如何为使政治生活中男女代表员额更加均衡作出努力。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了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款,每一公民有权依法直接参与或通过当选代表参与管理公共事务。一些议员2001年11月30日向国民议会提出了一份宪法法案的草稿,建议对这一法案进行修订,即在增加的一个新的第2款中规定,依法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在国家机构或地方社区机构的选举中为男女当选候选人提供平等机会。

新的《男女平等机会法》中也包含有女性参与政治与公共生活方面的规定。第31条为注册的政治党派规定了一项责任。它们必须每隔四年通过一项计划,其中应就男女代表员额的均衡分配问题表明立场,同时根据这一立场,就如何在政党机构内,在参加国民议会和地方社区机构选举以及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鼓励对男女代表员额作更为均衡的分配,并为此提出措施和方法。各政治党派必须在此类措施和方法通过3个月后向平等机会办公室提出计划,不提交计划的政党有可能因违反了此规定而被处以罚款。

《男女平等机会法》还有两项条款涉及男女在国民议会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政府及政府各部的代表员额。第10条规定,国民议会在组建工作机构和代表团时应尽可能尊重男女代表员额均衡的原则。这项原则也适用于政府,在根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法案》和议事规则组建咨询与协调机构、其他机构及代表团,以及任命或指派政府在国营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代表时,也必须尊重男女代表员额均衡的原则,除非出于客观原因,不能这样做(第14条)。这一职责对各部部长组成专家理事会同样具有约束力。

1. 政治党派中的女性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1992年的选举中,当选的女性占13.3%,1996年当选的女性仅占7.8%,在2000年的选举中,这一数字又一次升到13.3%。被选入国家理事会的妇女人数类似。1992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家理事会选举40名成员,其中女性1名,1997年女性5名。

表3:2000年各政党在国民议会选举中的投票数、席位数和当选的女性成员人数

党派

当选者

当选者

占投票总数的 %

席位数

妇女人数

妇女 %

斯洛文尼亚自由民主党

36.21

34

5

14.7

斯洛文尼亚社会民主党

15.80

14

0

0

社会民主主义者联合名单

1 2.07

11

3

27.2

斯洛文尼亚人民党

9.53

9

0

0

新斯洛文尼亚

8.76

8

2

25.0

斯洛文尼亚养老金获取者民主党

5.16

4

0

0

斯洛文尼亚民族党

4.38

4

1

25.0

斯洛文尼亚青年党

4.33

4

0

0

少数民族

2

1

50 .0

共计

90

12

13.3

资料来源:平等机会办公室-关于当选女性成员的数据系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投票委员会的官方数据中收集。

在国民议会选举各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上,女性的比例在缓慢地增长:1992年候选人名单上的女性占16%,2000年占23.5%。

表4:2000年参加国民议会选举的各政党候选人名单中妇女所占比例

党派

候选人

总数

女性人数

女性 %

联合绿党

68

10

14.7

斯洛文尼亚自由民主党

83

21

25.3

民主党

77

11

14.2

新党

64

44

68.7

斯洛文尼亚民主行动党

36

3

8.3

斯洛文尼亚民族党

59

12

20.3

社会民主主义者联合名单

87

29

33.3

斯洛文尼亚青年党

71

13

18.3

斯洛文尼亚共产党

18

3

16.6

斯洛文尼亚社会民主党

86

11

12.7

新斯洛文尼亚

87

14

16.0

斯洛文尼亚人民党

86

11

12.7

斯洛文尼亚妇女之声

22

22

100.00

养老金领取者民主党

88

15

17.0

斯洛文尼亚前进党

42

9

21.4

Stajerska 农村党

14

5

35.7

独立党

7

1

14.2

共计

995

234

23.5

意大利族社区

1

0

0

匈牙利族社区

5

1

20.0

共计

1001

235

23.4

资料来源:平等机会办公室——候选人的数据来自公开宣布的、业经确认的候选人名单, Dnevnik,2000 年 9 月 30 日。

地方一级的妇女代表员额也不足:在1994年的地方选举中,当选市政议会议员的妇女占10.7%,当选市长的妇女占3.4%(5名);在1998年的地方选举中,当选市政议员的妇女占11.7%,女市长占4.2%(8名)。

2. 在政府中任职的妇女

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中任职的妇女也很少。1992年任命了两名女部长。1996年一名也未任命(但新的议会选举前四个月政府中有一名女部长)。2000年选举后政府中有三名女部长(20%)。19%的妇女在政府职能部门任职,51%的妇女是高级行政官员。尽管高级行政官员中女性增多,但担任最高职位的妇女——比如秘书长(29%)和国务秘书(37%)的职位——却是凤毛麟角。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各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情况——女性员额不足——大体相似。被选入政府40个委员会的462名成员中,有159名或34.5%是妇女。

3.司法部门中的妇女

在司法权力机构,女法官的比例比男法官高,占法官总数的66.7%。妇女在最高法院中的比例最低(34.3%),在区级法院最高(76.2%)。虽说女法官在法院系统压倒多数,但除最高法院和高级劳动和社会法院外,担任法院院长的妇女多是在巡回法院、区法院和劳动与社会法院。

表5:1998-2001年期间各类法院的法官人数

法院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共计

女法官

女法

官 %

共计

女法官

女法

官 %

共计

女法

女法

官 %

共计

女法

女法官 %

地区法院

272

195

77.7

277

203

73.3

276

209

75.7

290

221

76.2

巡回法院

208

134

64.4

221

144

65.2

229

144

62.9

225

143

63.6

高级法院

85

43

50.6

90

38

42.2

97

54

55.7

99

54

54.5

最高法院

31

9

31.2

30

8

26.7

33

11

33.3

35

12

34.3

行政法院

2 3

16

69.6

25

19

76.0

27

20

74.1

28

21

75.0

高级劳动和社会法院

14

7

50.0

14

7

50.0

15

7

46.7

17

8

47.1

劳动和社会法院

49

34

69.4

51

35

86.6

51

38

74.5

51

38

74.5

共计

682

438

64.2

708

454

64.1

728

483

66.3

745

497

66.7

资料来源:司法部, 2002 年 10 月 9 日。

注: OSS- 劳动和社会法院

检察官中的女性比例(49.7%)几乎和男性相同。不过,在检察院中,级别愈高的部门女性高级人员的比例愈低。在各巡回检察院中。高级人员中妇女占52.4%,但在国家最高检察院仅占20%。

4. 在经济部门任职的妇女

在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如科学、文化和经济等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仍是少数。在斯洛文尼亚最大的公司和商业系统,根据业经核实和综合的2000年人员报表,董事会主席中没有妇女担任,董事会成员中妇女仅占12.8%。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在企业经营部门(公营公司、协会、基金会等)的42个监督委员会、企业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共任命了187名成员,任期四年。其中妇女仅42名(22.3%)。

5. 公民社会采取的行动

为了使更多的妇女能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公民社会作出了种种努力,并在此基础上发起了一项行动,即建立了一个在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联合会。该组织联合了来自各方的个人,如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议会和非议会政党,政党、工会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中的妇女团体,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以及基金会等。联合会的主要宗旨是鼓励并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主要办法是改变选举法,在一切权威机构和其他决策场所实现男女代表员额均衡的原则。按照联合会的意见,选举法中应规定,地方和国家选举中,男女在候选人名单中应占相同比例。联合会工作的头一个成果就是上述宪法修正案。七个议会政党的一些议员(国民议会90名成员中的75人)已按议会程序提出该修正案。

为了使妇女作好参加2002年地方选举的准备,性别平等问题特别工作组根据《稳定法》,与平等机会办公室合作发起了一个题为“妇女什么都能干”的项目。在这一项目范围内,举办了六期培训研讨会,其内容反映了参加该项目的各议会政党的愿望和需要。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各政党内妇女团体的活动能力,确定妇女认为至关重要的政治问题,并制订具体解决突出问题的办法,以便在政党内部拟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第 8 条

妇女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政府代表和妇女从事外交工作的情况

2001年《外交事务法》规定了从事外交职业的条件,而且对男女没有作出区分。根据该法,外交官系由外交部终身聘用在外交领域履行公共职责的公务员(第34条)。在国际代表团的组成方面,男女享有平等机会至关重要,国民议会和政府有义务在组织代表团时尊重男女代表员额均衡的原则。

2001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中,总共聘有158名外交官,其中60位是妇女(38%)。共计211名雇员中,89名是妇女,占42.2%。

表6:外交官(2001年11月26日)

职衔

总数

妇女

妇女 %

大使

31

4

12.9

总领事

7

1

14.3

公使

13

2

15.4

顾问

40

13

32.5

领事

6

3

50.0

一等秘书

19

13

68.4

二等秘书

19

11

57.9

三等秘书

22

12

54.5

随员

1

1

100.0

外交官总人数

158

60

38.0

资料来源:外交部数据( 2001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条

公民权

自编写《公约》第二次报告以来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第 10 条

教育

自编制《公约》的第二次报告以来,教育领域的立法没有改变。

学前教育

2000年,1-6岁的入托儿童占56.8%,高于1997年。

2000年,进入幼儿园和参加学前班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和1997年相比,幼儿园、学前班及教职员工人数字也有增加。和1997年相比,入幼儿园和学前班的女孩人数大体持平。

表7:1997/1998-2000/2001学年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年份

幼儿园

学前班

儿童总数

女孩人数

女孩 %

教职员工总数

女教职员工人数

女教职员工 %

1997/1998 年

793

3 468

62 662

29 912

47.7

6 911

6 821

98.7

1998 / 19 99 年

802

3 455

62 848

29 226

46.5

7 012

6 935

98.9

1999/2000 年

806

3 523

64 151

30 639

47.8

7 329

7 272

99.2

2000/2001 年

814

3 531

63 328

30 350

47.9

7 163

7 022

98.0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体育部。

幼儿园儿童中还计入了尚未上九年制小学但已入幼儿园短期学前班的儿童。1999年这部分儿童占入托儿童的5.7%。

初等和中等教育

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了儿童人数下降的趋势。初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中女生的比例依然和前几年大体相同。

表8:1996/1997-1999/2000各学年按性别划分的学校、班级、男女学生和专业人员数字

年份

学校

班级

学生总数

女生人数

女生 %

专业人员总数

女专业人员人数

女专业

人员 %

小学

1996/1997 年

443

9 367

200 437

98 017

48.9

15 443

13 146

85.1

1997/1998 年

444

9 308

194 883

95 479

49.0

15 311

12 983

84.8

1998/1999 年

444

9 210

189 564

92 694

48.9

15 140

12 820

84.7

1999/2000 年

444

9 117

185 034

90 358

48.8

15 287

12 989

85.0

中学

1996/1997 年

153

4 003

104 679

52 174

49.8

8 580

5 229

6 0.9

1997/1998 年

140

4 065

104 786

52 786

50.4

8 816

5 466

62.0

1998/1999 年

145

3 989

103 469

52 214

50.5

8 646

5 474

63.3

1999/2000 年

149

4 031

102 969

51 673

50.2

9 351

5 947

63.6

成人

1999/2000 年

126

792

19 449

9 916

50.1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体育 部, 2002 年。

1997-2000年中等学校教育方案按学科划分的入学学生性别结构并无大的变化。女生在纺织、皮革制造、卫生、社会研究、教育和私人服务等学科中,女生占多数。

表9:中等学校-1998/1999和1999/2000学年年底按科目划分的学生人数

科目

1998/1999

1999/2000 年

总数

女生人数

女生 %

总数

女生人数

女生 %

共计

103 469

52 214

50.5

102 969

51 673

50.0

食品生产

5 641

3 024

53.6

5 77 6

2 984

51.7

林业

113

4

3.5

126

4

3.2

皮革生产

137

123

89.8

77

64

83.1

纺织

3 235

3 141

97.1

2 481

2 403

96.9

化学、药学、橡胶生产和非金属生产

1 303

875

67.2

1 190

796

66.9

木材生产

3 339

67

2.0

3 305

49

1.5

土木工程

2 763

308

11.1

2 622

245

9.3

餐饮和旅游

5 694

2 509

44.1

5 573

2 356

42.3

经济学

22 275

15 270

68.6

21 561

14 553

67.5

印刷和造纸

624

271

43.4

572

230

40.2

电气工程和计算机科学

7 592

88

1.2

7 359

50

0.7

冶金和机械工程学

9 371

117

1.2

8 515

74

0.9

交通运输

1 011

325

32.1

1 105

351

31.8

采矿

220

1

0.5

197

1

0.5

保健

4 954

3 863

78.0

5 119

3 943

77.0

教育

802

791

98.6

931

915

98.3

社会科学

1 249

1 111

88.9

1 150

1 025

8 9.1

文化

703

510

72.5

667

478

71.7

普通教育

29 138

17 288

59.3

31 426

18 661

59.4

劳务

2 790

2 503

89.7

2 854

2 467

86.4

内务

515

25

4.9

363

24

6.6

资料来源:《统计年鉴》, 2002 年。

3.两年制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近年来有关高等学校大学生情况的数据显示,中学毕业后想继续升学的青年人数在不断增长。在大学就读的学生总数为88 100人,其中女生占58.8%。

表10:大学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中入学和毕业的男女学生人数

年份

入学生

毕业生

总数

女生

女生 %

总数

女生

女生 %

1995 年

45 951

26 126

56.9

6 419

3 809

59.3

1996 年

50 667

28 660

56.6

7 724

4 658

60.3

1997 年

64 678

26 149

55.9

8 011

4 929

61.5

1998 年

74 642

42 507

56.9

8 612

5 043

58.5

1999 年

77 609

44 452

57.3

9 345

5 499

58.8

2000 年

82 812

47 460

57.3

10 232

6 060

59.2

2001 年

88 100

51 800

58.8

10 375

6 434

62.0

资料来源:《统计年鉴》, 2002 年。

2000年,在学科的选择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和过去几年一样,在高等院校专门选学卫生、社会服务和教育科目的女生仍然占多数。在经济学院、社会科学、药学院、医学院及自然科学和生物技术学院的某些系中,女生也大大超过男生的比例。在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及计算机科学和信息科学院女生的人数最少。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中的性别差异逐年缩小。2001年,硕士中女性已占多数,905名硕士生中454名(50.1%)是妇女;在理科博士生中,妇女几乎占了半数(146人或48.9%)。

4.终生教育

2006年前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提高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教育水平及其素质修养。斯洛文尼亚在引进终生教育这一理念方面尚在起步阶段,它在《2006年前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发展国家方案》中把发展终身学习的文化理念作为主要指导方针和举措。将以如下措施鼓励发展终身学习:

-编制有助于获取知识的新计划,以提高生活质量、信息水平、文化和文明水平,保存文化传统和民族特性,实现不同文化间的共存和保护环境;

-编制能够提高各阶段教育水平的计划;

-使中等学校教育达到基础教育水准;

-确保(与社会伙伴合作)在业和失业人员所受教育的多样性和可能性,优先照顾那些未受过良好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以提高正规教育的现有水平和质量,保持、更新和深化已有的知识和资历,并发展和应用尖端知识;

-利用各种促动因素提高教育水平和要求;

-开发获得知识的非正规方式以及对通过非正规手段获取的知识予以证书确认(职业或专业证书);

-提高成人教育质量;

-鼓励个人和公司调动教育动力和进行教育投资;

-鼓励地方规划教育发展并进行投资;

-为实施国家成人教育计划协调各方行动与措施。

第 11 条

就业

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

《宪法》第49条确保男女同样享有工作的自由以及选择职业和担任各种职位的自由。2000年4月24日通过了《雇用关系法》,并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该法第6条明文禁止歧视行为,规定雇主不得使一位求职者或雇员因性别、种族、肤色、年龄、健康状况或残疾、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工会会员身份、民族或出身、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性倾向或其他个人情况,在被雇用期间或合同中止时处于不平等地位。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必须确保妇女在就业、晋升、培训、教育、再培训、薪酬、奖金、缺勤、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及中止雇佣合同等方面享有和男性相同的机会和待遇。该法禁止对妇女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其中也包含了对间接歧视行为的界定。如一位(求职)候选人或雇员在和雇主发生争执时举出事实,表明雇主有违反方案中禁止歧视规定的嫌疑,雇主有义务出示证据(说明因工作类型和性质差异待遇遂不同)。如确实违反了禁止歧视的规定,雇主应根据民法一般规定向(求职)候选人或雇员进行赔偿。

该法还规定(第25条),雇主不得在招聘广告上说明只招收男性或女性补充空缺岗位,或者表明优先录用男性或女性,除非招聘对象具备完成的工作的必要条件。同样,雇主在签订雇佣合同时,不得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家庭、婚姻状况、是否怀孕或计划生育的细节或其他信息,除非与任职直接有关。雇主不得以获取上述数据,或以规定禁止怀孕或推迟生育作为签订雇佣合同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雇员的雇佣合同(第26条)。该法(第27条)规定,候选人无义务回答与任职无直接关系的问题。

《雇用关系法》还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关于确保工作环境中无性骚扰行为的规定在有关《公约》第5条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做了陈述(第5段)。

《雇用关系法》还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该法,雇主应向男女雇员支付同样的工薪。雇主拟定的雇用合同、集体协议,如与该法冲突,当视为无效(第133条)。

该法还规定,对违法将(职位)候选人或雇员置于不平等地位的雇主(法人)将处以1 000 000托拉尔(435美元)的罚款。

1.1.就业

1998年至2002年(从第二季度开始)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略有下降,就业/人口的比率也类似。不过,15-64岁男女人口/就业人口的比率上升了。妇女中,35-39岁年龄组的就业人口/人口比率最高(2002年2月占89.9%),其次是30-34岁(86.9%)和40-44岁(86%)。

表11: 1998年2月-2002年2月22日按性别划分的斯洛文尼亚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比率

1998 年 2 月

1999 年 2 月

2000 年 2 月

2001 年 2 月

2002 年 2 月

共计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比率

60

58.3

57.7

57.8

58.1

就业 / 人口比率

55.4

54

53.6

54.4

54.7

15-64 岁就业 / 人口比率

63.6

62.8

62.7

62.7

64.3

男性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比率

66.6

65.1

64.1

64.8

64.7

就业 / 人口比率

61.6

60.4

59.6

61.2

61.1

15-64 岁就业 / 人口比率

67.6

67.2

66.8

66.8

68.7

女性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比率

53.7

51.9

51.7

51.3

51.9

就业 / 人口比率

49.6

47.9

47.9

48.1

48.6

15-64 岁就业 / 人口比率

59.6

58.4

58.6

58.6

59.8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劳工力情况调查》, 1998 - 2002 年。

2002年第二季度,在业妇女中87%为有酬行业人员,6.8%为自营职业者,6.1%为无酬家务工。在所有的在业人员中,妇女在有酬行业人员中占47.6%,在自营职业者中占28.7%,在无酬劳务工中的比例是61.6%。这和1997年的情况相似。

和过去几年一样,在一些特定行业任职的妇女占多数。她们大多从事的是服务性工作,工业妇女人数最少(服务业除外)。

表12:1997年2月-2002年2月按活动部门划分的斯洛文尼亚在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

1997 年

2 月

1998 年

2 月

1999 年

2 月

2000 年

2 月

2001 年

2 月

2002 年

2 月

共计

46.3

46.3

46.0

46.2

45.6

45.8

农业

48.2

47.2

46.9

46.7

44.6

45.9

工业(服务业除外)

34.9

35.2

33.8

34.8

34.3

33.9

采矿和采石

13.7

制造业

41.0

40.9

39.2

40.5

40.3

39.6

电气、天然气和供水

15.4

12.5

18.4

11.1

( 14.0 )

建筑

10.9

11.7

8.9

9.9

11

( 9 . 4 )

服务业

56.0

55.2

55.0

54.3

54.5

54.8

批发、零售和某些修理业务

52.3

50.3

51.4

52.1

50.2

52.1

旅馆和餐馆

65.8

60.0

55.9

57.9

62.8

62.1

运输、存储和通讯

19.6

24.3

20.4

22.7

24

22.9

金融中介

66.7

72.7

71.4

67.7

63.7

62.6

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活动

50.0

45.0

49.0

42.9

44.2

44.5

公共行政、保安、强制性社会保障

52.8

53.9

49.0

50.1

52.2

50.6

教育

78.5

77.1

76.7

78.7

76

76.4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8

79.3

80. 0

79.9

78.1

76.6

其他社会和私人服务

49.7

49.8

52.8

50.6

49.7

51.4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劳动力情况调查》(自行计算), 1998-2002 。

2002年2月妇女在业人员总数中,91.7%从事的是全日制工作,比男子(94.8%)略低。妇女平均每周工作40.3小时(男子42.5小时)。

妇女从事的职业多为文书、服务人员、售货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在担任立法者和经理人员等领导职务的人中,妇女占29.1%(2002年2月)。

表13:1998-2002年按主要行业类别划分的斯洛文尼亚在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

1998 年 2 月

1999 年 2 月

2000 年 1 月

2001 年 2 月

2002 年 2 月

共计

46.3

46.0

46.0

46.2

45.8

立法者和管理人员

25.7

31.1

31.3

30.2

29.1

专业人员

61.2

60.0

61.6

61.4

57.7

技术人员

46.6

44.7

47.3

49.1

53.8

文书

70.8

70.3

69.1

63.9

65.0

服务人员和售货员

64.8

64.0

61.4

62. 7

64.0

农业和渔业工人

47.2

47.5

45.9

45.6

46.6

工匠和相关行业工人

7.0

5.9

5.9

6.0

9.0

工厂机工和装配工

37.0

36.6

38.1

37.6

37.3

初级职业

64.7

69.7

65.5

62.8

55.8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劳动力情况调查》, 1998-2002 年。

在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商务机构或有关组织中工作的妇女按其专业技能所挣的工资平均是男子工资的87.8%(2000年),比男子少12.2%。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的工资差异最大(20.7%),而无资历的男女的工资差异最小(12%)。

表14:在公司、商务机构或有关组织中按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招聘的妇女月平均基本工资与男子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比例(2000年)

共计

大学学位

非大学学位

中等专业学位

初等专业学位

高级技术工人

技术

工人

半技术工人

非技术工人

博士

硕士

全部

2000 年

87.8

85.9

83.2

79.3

87.5

88.5

85.9

83.0

80.1

84.8

88.0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2000 年。

1.2.失业

近三年来,失业现象明显改观,主要原因是:失业人员求职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共工程计划中包括了改变失业人员地位的项目,对失业人员的活动加强了管理,而且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取得了成效。与 1997年相比,失业人口数和调查(劳动队伍调查)的失业率均有下降。1997-2002年(第二季度)妇女失业率比男子高。2002年2月,调查的妇女失业率是6.3%,男子占5.7%;注册的失业率是妇女占12.9%,男子占10.2%。

表15:1998-2002年斯洛文尼亚不同性别失业者的基本特点

1998 年 2 月

1999 年 2 月

2000 年 2 月

2001 年 2 月

2002 年 2 月

共计

失业人口(按 1000 人计)

75

71

69

68

58

-在 NEO* 注册者人数

62

57

57

55

48

-第一次求职者人数

22

19

22

20

16

失业率( % )

7.7

7.4

7.2

6.9

5.9

失业人员(按 1000 人计)

40

37

36

34

30

-在 NEO* 注册者人数

32

28

29

26

23

-第一次求职者人数

11

(9)

10

9

(7)

失业率( % )

7.6

7.2

7

6.4

5.7

失业人员(按 1000 人计)

35

34

33

34

28

-在 NEO* 注册者人数

30

29

28

29

25

-第一次求职者人数

(10)

(10)

12

10

(8)

失业率( % )

7.7

7.6

7.4

7.5

6.3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劳动力情况调查》, 1998-2002 年。

1.2.1. 失业者的教育结构

教育是导致就业机会的因素之一。在注册的失业者中,多数教育水平低下或其所受的教育不适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失业者大多只受过一、二级教育(2001年)。他们在注册失业者中平均占47%。其中妇女占50.8%。与1997年相比,按教育水平衡量妇女在注册失业者中的比例没有任何显著变化。

表16:2001年12月31日按教育等级划分的注册失业者结构及妇女所占比例

教育等级

所有失业者

妇女

妇女所占比例( % )

第一级

42 048

21 340

50.8

第二级

6 774

2 544

37.6

第三级

1 518

944

62.2

第四级

25 987

12 050

46.4

第五级

23 129

13 422

58.0

第六级

2 212

1 106

50.0

第七级

2 648

1 557

58.8

共计

104 316

52 963

50.8

资料来源:国家就业办公室, 2001 年《年度报告》。

1.2.2. 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

注册失业者的年龄结构表明,2001年年底时为数最多的失业者是50岁以上的人(25.6%)。年纪大的人更难找到职业,因为雇主总是优先考虑更年轻的候选人,而且对教育水平往往有较高的需求。年纪大的人多数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在注册的失业者中,25-30岁和35-40岁年龄组的妇女占多数。

表17:2001年12月31日不同性别注册失业者的年龄结构

年龄组

所有失业者

妇女

妇女比例( % )

18 岁以下

523

216

41.3

18 - 25 岁

22 924

11 916

52.0

25 - 30 岁

12 588

7 237

57 .5

30 - 40 岁

17 287

9 752

56.4

40 - 50 岁

24 249

12 545

51.7

50 - 60 岁

25 492

11 192

43.9

60 岁以上

1 253

105

8.4

共计

104 316

52 963

50.8

资料来源:国家就业办公室, 2001 年《年度报告》。

由于将更多的失业者纳入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方案,并对失业者的活动加强了管理,长期失业者的人数开始下降。1997年1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注册失业者中失业长达一年以上者人数下降了25.5%。1997-2001年长期失业者中妇女的比例则略有上升(49.3%至50.9%)。

1.3. 怀孕和生育怀保护

为防止因生育遭受歧视并使父母能够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新的《雇用关系法》还包含了对工作人员怀孕和生育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则规定了父母假的权利。

根据《雇用关系法》,雇主在工作人员怀孕和整个哺乳期间不得终止其合同,亦不得在工作人员全休育儿假期间终止其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的任职不因雇主终止合同而自行停止。如雇主将工作人员解职时不了解其已怀孕的情况,可适用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使该工作人员免受解雇,不过该工作人员要立即告知雇主,或在并非因该工作人员过错而出现耽搁的情况下,在合同终止后立即告知雇主其已怀孕的事实,并为之出示医院证明。尽管如此,倘若存在允许终止合同的特别理由,或者因为雇主启动倒闭程序或被迫清账,经劳工检查员事先同意,雇主可以终止雇佣合同,工作人员的任职遂告结束。

《雇用关系法》对怀孕和生育保护予以特别关注。在怀孕和生育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有权得到就业的特别保护。一旦因对怀孕和生育给予特别保护引起争执,雇主有义务进行举证。另外,雇主还须使工作人员能够兼顾家庭和职业义务。

方案还规定,在工作人员任职期间,雇主不得要求或寻求其提供任何有关怀孕的资料,除非她同意这样做以行使其怀孕期间的权利。方案还规定,在工作人员怀孕期间和整个哺乳期内,不得让其在有潜在危险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下工作(劳动部长经与卫生部长商议,按行政条例确定这项要求)。如果工作人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所做工作中存在行政条例中确定的危险因素、程序和工作条件,而且此种危险因素的评估结果证明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健康有害,雇主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其工作条件或工作时间作出临时调整。如工作条件或工作时间经调整仍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健康造成伤害,或者工作人员所做工作本身存在行政条例界定的风险因素和环境,则雇主须将工作人员调动到其他适当的岗位,并支付其在原岗位工作应得的工薪(如这对她更有利)。如因雇主不调动其岗位工作人员而因此缺勤,雇主须根据该法规定提供工薪补偿。

1.4.就业政策方案和措施

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领域,通过了多项战略性文件,其目的是鼓励以积极形式增加就业机会,解决失业问题。所有这些文件都对实现男女平等机会给予了特别关注。《2006年国家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发展方案》于2001年通过。在其关键性的指导方针和行动措施中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待遇。下列措施将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机会,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增加就业和参与各行业活动的平等机会,对自建公司的妇女提供特别支助,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教育培训计划,缩小劳动力市场的隔离行为和男女薪酬差距,针对谋职和教育中的一切歧视制订防范、查明和消除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促进就业中的相关权益。国家方案通过政府的《雇用关系行动方案》得以实施。2001年,在《雇用关系行动方案》和《积极就业政策行动方案》框架内,实施了一项“推进女企业家方案”,其目的是建立一系列计划,鼓励、监督并推动妇女在这一领域的发展。该方案的成果是:建立了一个信息中心,对劳务市场中妇女的地位进行监测并提供支持,出版了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情况分析,培训了30名职业助理协助女企业家,与国际机构建立了联系,为在地方一级筹备赞助女企业家发展和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002年和2003年积极就业政策指导方针》和《2002年积极的就业政策方案》设想开展如下措施:实施积极的妇女就业政策方案,鼓励妇女开办企业并为妇女开辟新的行业。除上述面向妇女的特别措施和方案外,还有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措施和方案。

确保平等机会,改善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也是在建议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2001-2006年国家发展方案》中“知识、人力资源发展和就业”这一优先发展任务框架内制订的一系列方案之一。

《积极就业政策方案》几年来一直在实施中,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减少失业者人数的活动。妇女在一些方案(如教育、培训、宣传和动员、求职者讲习班、俱乐部等等)中占多数。

2. 社会保障权利

2.1.退休金保险的权利

2000年该国通过了《退休金和病残保险法》。在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权利的行使、保留和丧失等方面,男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得到保障。按被保险者性别给予的不同待遇在确定享受养老金权利的条件时仍是一个考虑的方面(第36条第2、3款)。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目前的情况还不允许退休条件完全平等,因此,可计退休金工龄相同的妇女其退休年龄要比男子低两岁。妇女满20年可计退休金工龄的可于61岁退休,男子则是63岁。在达到15年可计退休金工龄之后,妇女可于63岁退休,男子则是65岁。男女均可在58岁退休,但妇女的可计退休金工龄则需少计两年——妇女38年,男子40年。由于退休条件不同,在计算退休金数额时,对妇女实行了间接歧视。妇女退休金(可计退休金工龄按15年计者)起点百分比(38%)要高于男子(35%)。因此,在计算退休金数额的百分比水平上,实现了两性平等:当男女均可在58岁退休时(其工龄分别是38年和40年),根据上述计算方法,都是领取72.5%的退休金。《退休金和病残保险法》还有一项特别条款规定,在雇主采纳的退休金计划中,退休条件不得因被保险人的性别不同而出现差异(第37条第2款)。

领取退休金的年龄限制因每个子女的出生而降低(有一个孩子降低8个月,两个孩子降低20个月,三个孩子降低36个月,以后每再增加一个孩子降低幅度再逐个增加20个月),男女均可享受这一权益。父母双方应就由谁享受这一权益达成协议;如其协议不成,则由主要行使抚育子女假权利的一方享用。如双方均未单独行使这一权利而是平均使用,则女方享受这一降低年限的权益(第37条)。

2.2.工作地点的保健和受保护权利

根据新的《工作地点卫生和安全法》,雇主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和通过一份安全声明,其中规定确保工作地点安全卫生的方法和措施(第14条)。声明中提出的要求在《拟定风险评估安全保障说明方法细则》中作了详细介绍,这些细则已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该法还规定,雇主须使怀孕的工作人员切实了解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及雇主为保障工作地点安全卫生而采取的措施(第23条)。

2.3.产假和父母假

《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于2001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1日生效。该法为两部分权益作出了规定:父母权益保险及其衍生权利和各项家庭福利。

育儿权利保险涉及父母假(产假、父亲产假、育儿假、养父母假)、父母津贴(产假津贴、父亲产假津贴、育儿津贴和养父母津贴)以及因生育子女缩短工时的权利。参加父母权利保险者有权享受由此衍生的权利并缴纳父母权利保险费。

产假(第17-22条)共计105个日历日(与以前相同),母亲须在妇科医生确诊的预产期前28天或42天(如她愿意)开始休假。如果婴儿的母亲去世或抛弃了孩子,或主治医生认为她已终身或暂时不能继续工作,则产假权也可由父亲或另一人行使。如果母亲不满18岁,还是学徒或学生,经其同意,产假权可由父亲或一位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

父亲产假(第23-25条)是为父母假作出新安排的一项重要革新,父母假共有90个日历日。在这90 天中,父亲须在母亲产假期间使用15天(这15天不得推后使用),75天可在小孩8岁前使用(即在母亲休产假期间、育儿假期间或截至小孩长至8岁以前)。父亲产假权可逐步行使:从2003年1月1日起,可休15天;2004年月1日起,45天;2005年1月1日起,90天。该项权利仅限于父亲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人。通过增加这项权利,我们希望男子能尽早介入子女的抚养,从而使男女双方均可更好地兼顾职业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育儿假(第26-34条)在产假期满后即可使用,仅限于有资格享用者,以便继续抚养幼儿。和以前一样,育儿假共260天,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延长:

-如母亲生的是双胞胎,育儿假可延长90天;

-如母亲生的是三胞胎或三胞胎以上并均存活,每多一个婴儿可再延长90天;

-如母亲早产,孕期不到260天,育儿假可按此天数延长;

-如新生儿需要特别护理(根据卢布尔雅那产科医学委员会的意见),育儿假可再延长90天,这一权利在幼儿长至18个月前均可享用;

-如父母亲已在家中抚养至少两个不到8岁的子女,则育儿假可延长30天,如是3个子女则延长60天,4个以上子女延长90天;

以上权利可以一并使用(如果母亲生的是双胞胎,同时家中还有3个子女,则其假期可延长150天)。

根据新方案,育儿假不再是母亲独享的一项权利而属于父母双方。这就是说,双方应就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取得一致意见,权利的使用灵活掌握。两人可以全休或半休,如是半休双方可交替安排;就是说,比如双方可各工作四小时,育儿假则可一半由母方使用,另一半由父方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同时在家照看孩子(如果出生的是双胞胎或三胞胎,产儿需要特殊护理,或如生产时家中已有两个8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可推迟使用部分育儿假(最多75天)并在小孩长到8岁前使用。

如父亲不使用育儿假,母亲不到18岁或还是学徒或学生,经母亲同意,一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可使用育儿假。假期期限和母亲或父亲的一样,但应扣除母亲或父亲已经使用的天数。

养父母假(第35-37条)系为养父母提供的假期,目的是收养后的子女能够与其养父母建立感情。如收养子女是1-4岁,收养假为150天;如收养子女是4-10岁,收养假为120天。养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可使用这一假期,但总天数不得超过150天或120天。

父母津贴(第38-49条)系指给予父母的补偿或是父母保护保险的个人所得部分。有权享用父母假,并在各类父母假生效之日前一天根据该法获得保险者可享受这项权利;无权享用父母假者也可享受这一权利,但需根据该法在各类父母假实际使用前的三年内至少获得了12个月的保险。享受父母津贴的权利在使用父母假时所拥有,但父亲假除外,在父亲产假的头15天,父亲有权享受父亲津贴,其余75天则由国家支付其按最低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险金。父母津贴的计算方法统一适用于各类津贴,但产假不在此例,对这种假无适用的上限。津贴额是最后12个月平均基础工资的100%(如果享受津贴者在整个最后一年获得保险),但不少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最低工资的55%,最高限额是计算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平均月工资的2.5倍。如果享受津贴者在最后12个月内未获得保险,则根据该法规定按一特别方法计算。

《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提出的一项创新方法是现金补偿。如果父母或其他人没有休完其有权享用的育儿假,育儿假余下的部分可以用现金补偿,补偿金可用于支付子女的抚育费、房租和住房需要(如购置一套公寓或一所房屋,改装公寓或住房,建盖一所房屋)。兑款的金额与未付的育儿津贴相同,最高不得超过育儿假月津贴额的5倍。

该法还规定照看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从事半日制工作(不少于每周工作时间的一半)。

虽然父亲可以使用育儿假,但迄今能使用这种假的父亲不到1%。为了使父亲们能够使用《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中规定的父亲假,也为使他们更广泛地使用育儿假,平等机会办公室以及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将在2003年开展多种活动(设计一个因特网网站,用于发布信息等)。

正如教育一节(第10条)中已经提到的,在斯洛文尼亚有一个组织有序的公共和私立部门儿童保育网络。由于家长能否承受公立托儿机构学前教育的费用取决于每个家庭的收入,因此公立托儿机构应能为所有家长提供服务,无论其收入如何。

第 12 条

妇女的健康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保健工作

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对有关妇女保健及其生育权利的法案进行了两项拟议的改动,并就此展开了辩论。改动的法案包括《不孕症的治疗与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程序法》和拟议的新《健康保险法》。

1977年的《行使生育选择自由的保健措施法》规定了查明生育力下降的原因及其治疗的权利。在治疗不孕症和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的程序方面,随着医学的进步提出了该法未曾涉及的新的法律问题,因此,亟需通过一项新的法律。自国民议会开始辩论以来,人们就拟议的《不孕症的治疗与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程序法》展开了不计其数次的论战式讨论。在通过建议的第5条时辩论尤为复杂。该条对哪些人有权接受生物医学协助生育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条款,已婚妇女和婚外社区妇女有权接受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的程序。这意味着必须撤销《行使生育选择自由的保健措施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适育年龄的成人健康妇女均可享有的权利。在对拟议的新法进行三读之前,一个议会团体对该条提出了修正案,主张所有妇女均有权应用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的程序,但未获通过。该议会团体遂又就该项法律提出了同样内容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国民议会以加速的程序获得通过。但应强烈反对修正案的34名议员的要求,后依法对《不孕症的治疗与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程序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文进行了公民投票。该项修正案在公民投票中被否决。于是,根据生效的法律,只有已婚的妇女和处于婚外伴侣关系的妇女才有权应用生物医学协助生育的程序。

2002年6月中,三名议员提交了一项拟议的《健康保险法》。该议案由斯洛文尼亚健康保险研究所的一些专家具体提出。拟议的条款对根据强制性健康保险享受保健医疗服务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界定,写明上述保险将按照各项特定计划覆盖“妇女的体检、提供计划生育和妊娠的咨询、分娩前后的家庭查诊、生育期间疾病和风险因素的早期发现等”。其中没有一处提到国家承担以人工手段停止妊娠和绝育费用的权利。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拟议的方案主张自费支付此类干预孕育的措施。该项新法与《保健和健康保险法》相冲突,后者规定,强制性的健康保险确保对人工终止受孕同样支付某一特定比额的费用。这样,妇女被剥夺了宪法明文规定的生育自主决策权。2002年9月,议会程序中取消了拟议的《健康保险法》。目前卫生部正在拟订一项新法案。

2.妇女的健康状况

2.1.生殖健康

妇女的保健服务是不同性别、年龄人口生殖系统保健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一个从事妇女保健服务的发达的机构系统,既可开展初级卫生保健活动(普通妇科诊所),也有专门诊所(妇科诊所)。

表18:1998年和2000年15岁以上妇女的保健水平和保健人员人数

医师人数

每名医师所服务的 15 岁以上妇女人数

正规聘任的医师

计时服务的医师

终身聘任的医师

计时服务的医师

1998 年

104

93.4

8 243.8

9 182.4

2000 年

101

119.3

8 580.9

7 264.4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 1998 年和 2000 年《卫生保健统计年鉴》。

表19:1998年和2000年妇女到普通诊所接受预防性查诊及转请专家查诊和转院治疗的人数和比例

查诊总人数

预防性查诊总人数

预防性查诊

%

怀孕 %

避孕 %

其他原因 %

1998 年

688 724

340 417

49 . 4

108 82 5

31.9

153 419

45.0

78 173

22.9

2000 年

802 053

384005

47.9

112 724

29.4

157 743

41.1

113 538

29.6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 1998 年和 2000 年《卫生保健统计年鉴》。

表20:1998年和2000年妇女到普通诊所接受治疗性查诊的人数和比例

查诊总人数

治疗性查诊总人数

第一次治疗性查诊

转请专家查诊

转院治疗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1998 年

688 724

348 307

197 826

56.8

25 854

3.7

23 265

3.3

2000 年

802 053

418 048

229 272

54.8

31 675

4.0

24 081

3.0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 1998 年和 2000 年《卫生保健统计年鉴》。

2.2.妇女患病率和死亡率以及产妇死亡率

斯洛文尼亚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获得了成功:1998年每千名活产儿中的婴儿死亡率为5.2%,2000年为4.9%。

与第二次报告相比,产妇死亡率(妊娠、分娩和产后期间死亡)仍然居高不下,令人担忧。1996年,每100 000名活产儿中有26名产妇死亡,2000年这一比例略有增高,升至27.8。在欧洲国家中,斯洛文尼亚的产妇死亡率偏高。妊娠、分娩和产后期间死亡的最常见的原因是妊娠和产后出血以及败血病。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最常见的疾病和死因是心血管疾患和癌症。癌症发病率逐年上升。对女性来说,乳腺癌最为常见,其次是皮肤癌、大肠和肛门癌、子宫体癌、宫颈癌及肺癌。

表21:2000年根据国际疾病分类-10按性别划分的最常见疾病(诊断)

疾病

男女总数

人数

%

人数

男性患者 %

占男女患者总数 %

人数

女性患者 %

占男女患者总数 %

共计

273 896

100.0

122 178

100.0

44.6

153 411

100.0

56.0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9 786

3.6

4 873

3.9

49.8

4 963

3.2

50.7

赘生物

34 367

12.5

15 790

12.9

45.9

18 851

12.3

54.8

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

2 896

1.1

1 266

1.0

43.7

1 636

1.1

56.5

内分泌疾病营养和代谢疾病

6 610

2.4

2 697

2.2

40.8

3 938

2.6

59.6

精神和行为障碍

11 263

4.1

6 027

4.9

53.9

5 274

3.4

46.8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7 259

2.7

3 479

2.9

47.9

3 816

2.5

52.6

眼科疾病

7 273

2.7

3 019

2.5

41.5

4 272

2.8

58.7

耳部和乳突部疾病

1 907

0.7

966

0.8

50.7

949

0.6

49.8

血管系统疾病

35 474

12.9

18 634

15.3

52.5

17 019

11.1

48.1

呼吸 系统疾病

25 329

9.2

14 483

11.9

57.2

10 903

7.1

34.0

消化系统疾病

32 381

11.8

17 295

14.2

53.4

15 272

9.9

47.2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6 249

2.3

3 147

2.6

50.4

3 122

2.0

49.9

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

18 346

6.7

8 123

6.7

44.3

10 326

6.7

56.3

膀胱和生殖器疾病

28 522

10.4

7 333

6.0

25.7

21 442

13 .9

75.2

妊娠、分娩和产后期疾病

8 130

5.3

-

-

-

8 130

5.3

100.0

围产期状况

2 567

0.9

1 455

1.2

56.7

1 119

0.7

43.6

先天缺陷、畸形、染色体畸变

3 308

1.2

1 793

1.5

54.2

1 541

1.0

46.6

未分类的病症、病态和病情。

14 259

5.2

6 330

5.2

44.4

8 010

5.2

56.2

影响健康状况和接触的因素

17 990

6.6

5 468

4.5

30.4

12 85 8

8.4

71.5

资料来源: 2000 年斯洛文尼亚《卫生保健统计年鉴》(数据来自以下三个表格:表 13A-2.1 ,总数(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表 13A-2.3.2 ,男性;表 13A-2.3.3 ,女性)。

3. 艾滋病和艾滋病毒

200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斯洛文尼亚报告的艾滋病病例共98起。其中多数病人已经死亡,预计仍有29名艾滋病患者存活。在总计98起病例中,85名男性,11名女性,2名儿童(1男1女)。

2002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斯洛文尼亚健康保险协会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有6例是新发现的,(5男1女),但尚未发展成为艾滋病。1986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经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案(尚未发展成艾滋病)共计102例,(其中男性76名,女性22名,男孩2名,女孩2名),这些病例已向斯洛文尼亚健康保险协会报告。

4. 公共宣传方案和提高妇女认识方案

自编制第二次报告以来,斯洛文尼亚为提供有关妇女健康和保健的信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平等机会办公室和有关机构合作,开展了预防骨质疏松、乳腺癌、宫颈癌和卵巢癌的活动。2001年,为了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和国际防癌日,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向妇女介绍如何尽早发现宫颈癌和乳腺癌;2002年出版了一本旨在让妇女了解卵巢癌的小册子。

平等机会办公室发行的另一本小册子,提请人们注意自身的决定权以及保护隐私和个人尊严的权利,这对卫生保健尤为重要。这本小册子还说明,医师有责任就疾病和病状的诊断和治疗作出解释,病人须对医疗措施给予认可。小册子还提到了申诉的方式和途径。

第 13 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

家庭福利

新的《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规定了如下各类家庭福利:父母补贴、分娩补助、儿童补贴、大家庭补贴、育儿补贴以及收入损失的部分偿付等(第57条)。

父母补贴系对无权享受父母福利的父母提供的货币补助(第58条)。身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永久住所、同时也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之子女的母亲有权获得父母补贴。如果母亲死亡、抛弃了子女,或者终身或暂时丧失了独立生活或工作的能力,或者如果他(她)签订了从事农业或其他独立活动的合同,那么,实际照顾子女的父亲或其他人也可享受获取父母补贴的权利(第59条)。父母补贴的金额是35 000托拉尔(152美元)。

分娩补助系款额为50 000托拉尔(217美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助,用于为新生儿购置设备和辅助用具;也可以以提供全套用具的形式代替现金补助(第63条)。其父亲或母亲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永久住所的任何一名出生儿均有权享受此项补贴(第64条)。

儿童补贴。如每名家庭成员的收入不超过该法规定的收入等级上限,则需向父母或子女提供一笔用于维持生计、抚养和教育的补充收入(第65条)。儿童补贴的金额根据该家庭在收入等级确定。如是单亲家庭,儿童补贴增加10%;如子女未入幼儿园,儿童补贴增加20%(第66条)。孩子的母亲或父亲,或如她(他)不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如果子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拥有永久住所并为斯洛文尼亚公民,其父母一方有权领取儿童补贴。对于无斯洛文尼亚公民资格的子女,可在对等的条件下享受儿童补助。如果父亲或母亲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但在其居住国无权享受儿童补助,或者如果父亲或母亲不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但其中至少一方和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注册办公地点的雇主订有雇佣合同,则他(她)也可为其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无居所的子女领取子女补贴(这一点已为国际合同所认可)(第67条)。

大家庭补贴。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可领取大家庭补贴,如果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无父母,则其中一个子女也有权领取大家庭补贴。该补贴每年支付一次,款额为70 000托拉尔(304美元)。如果父母和子女皆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并有永久住所,则父母一方有权领取大家庭补贴(第76和77条)。

育儿补助系为需要特别护理的儿童提供的一种货币补助,用于支付此类家庭因此增加了的生活费用(第80条)。上述补助的款额为每月18 000托拉尔(78美元);对有严重智力障碍或神经系统损伤的儿童,补助额加倍支付。如子女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并有永久住所,父母中的一方可享受育儿补助(第81条)。

收入损失的部分补偿。如一名父母为了照顾有严重智力障碍或严重神经系统损伤的子女而终止雇佣合同或半日工作,则他(她)可获得此项作为其个人收入的部分补偿(第84条)。如果父母一方及其子女符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资格的条件并有永久住所,则有权享受这种补助(第85条)。

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

男女均有权使用贷款。设立住房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建造住房并装修和维修公寓楼或公寓式住房。住房基金调整了其贷款标准,以便主要帮助那些首先解决了住房问题的人。这些人主要是青年人和青年人家庭-有多个子女和残疾人的家庭。《国家住房方案》有关扶持立新住户的指导方针是,不得忽视扶持新住户的其他方式,特别是对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而言。

娱乐、运动和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

在吸收妇女参与娱乐活动和其他形式的文化生活方面,目前尚无最新数据。1998年以来关于使用时间的调查表明,妇女用于社交、运动、嗜好、旅游方面的时间比男子少。2000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方案》特别规定,有必要改进各人口群体(包括男女群体)的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计划。

表22:按主要活动类别划分的日平均使用时间(平均使用时间按分钟计算)

活动

个人

650

638

就业

210

137

家务

139

255

学习

47

60

宗教

4

5

社交

90

79

运动

34

25

嗜好

15

7

媒体

162

139

旅游

84

78

其他

5

17

共计

1 440

1 440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斯洛文尼亚关于时间使用问题的调查, 1998 年 4 月。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根据2000 年农村住户人口普查数据,在斯洛文尼亚农业劳动力总人口中,妇女占了48%。居住和工作在农场的各个年龄段妇女中,从事其他活动的在业妇女占30%,其中年龄在65岁以上的妇女占23%。

表23:按性别划分的斯洛文尼亚农场劳动力状况(%)

状况

男女

人数

务农

15.0

13.0

14.0

3 5 182

非农业劳动

43.0

30.00

37.00

92 634

失业

6.0

5.0

5.5

13 554

家庭妇女

0.0

16.0

7.0

19 600

儿童、学生

10.0

11.0

10.5

26 678

非农业养老金领取者

19.0

16.0

18.0

44 903

农业养老金领取者

6.0

10.0

8.0

19 977

资料来源: 2000 年农业住户人口普查。

在斯洛文尼亚管理农场的妇女通常年纪较大(或许还是位寡妇),而且没受过多少普通的、正规的农业教育,有一点微不足道的地产,和家里人一道生产可能仅仅自家需要的、小量的一切东西。斯洛文尼亚妇女通常扮演农场主的角色,一来因为家里愿意留下来务农的年青人特别是男人都不在了(丈夫已故,没有其他接班人或家产继承人),二来也因为担任农场主为她们提供了惟一最低限度的社会和经济保障。

新的《退休金和病残保险法》中有关男女农民义务保险的规定大体上和前一个法案相似。农民(不论男女)、农场工人以及其他独立从事农业活动并以此为惟一生计的人员须参加义务保险;15岁以下、身体健康,足以从事农业活动(须经工作部门的医生确认)的年青人不在此列(第16条)。一项补充条件是农场每名投保者获得的财产或其他收入应与最低收入额相符。如果在免纳保险费前,按农民(不论男女)从事的农业活动计算最近6个月税费所使用的基数不到最低工资额的一半,则这些农民可免交保险费(第18条)。

《养育子女和家庭收入法》提到农民(不论男女)也是父母保护的受保者(第6条),这意味着他们有享受父母假、父母津贴和缩短工时的权利。不为某类父母假缴纳保险金的妇女或父母有权享受365天的父母津贴(自分娩之日计)。考虑到为数不多的务农女青年和农村妇女无力支付保险金,这一规定是明智的。

62%的务农妇女定期为各种保险纳费:养老金、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产假保险。投保最多的项目是健康保险(89%),最少的是产假保险。纳费参加保险的义务与妇女的就业状况和年龄直接联系:15岁以下、50岁以上者通常不参加保险。

斯洛文尼亚务农人口的教育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明显偏低,这一阶层人口的性别差异仍然巨大。79%的妇女最多仅上过小学,只有2.2%的妇女受过高等教育。管理农场的农民主要凭借其从直接工作的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女性农民尤其如此,只有8%的妇女是从农业学校的正规教育和各种农业课程中获得知识,而且只有0.3%的女农场主受过高等教育。

表24:按性别分类的斯洛文尼亚农场总人口和农场主的教育水平(%)

男女

男农场主

女农场主

未上过小学

1.1

1.1

1.3

0.9

1.7

小学未上完

4.8

4.0

5.7

9.6

11.6

小学

27.0

21.7

32.0

40.4

65.4

职业学校

25.2

32.3

18.7

31.7

10.6

中学

29.5

28.8

30.2

13.7

8.5

二年制大学

5.6

4.9

6.3

1.9

1.3

四年制大学

6.6

7.0

5.9

1.7

0.9

资料来源; 2001 年《统计年鉴》和 2000 年农户人口普查。

第 15 条

法律面前平等

和第二次报告相比无变化。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基础始终没有变化。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正在拟订新的《婚姻与家庭关系法》。

一项重要的革新是,对于那些其父母应支付抚养费但尚未这样的儿童,应给予补偿性抚养费。1999年法案修正案将“保障基金”更名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保障和抚育基金”。自那时起,该基金一直负责处理父母拒付抚养费案,在子女权利名下解决父母履行有关义务的问题。在父母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子女的抚养费已按法院终审裁决或法院发布的临时命令议定,或者已与社会工作中心议定,则子女有权获得补偿性抚养费(第21条a)。如责任方连续三个月不支付抚养费,或者不按期支付抚养费,则被视为未付抚养费。此外,子女须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永久住所,年龄不满18岁,而且子女所在家庭每名成员的平均收入不得超过过去一年国家平均工资的55%。如果子女是外籍人但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永久住所,而且国际协议有此规定,或者符合对等条件,则也可享受这一权利(第21条a)。未就业子女获得补偿性抚养费的权利可以延至15岁或18岁(第21条b)。补偿金额按子女的年龄依法确定,并根据抚养费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第21条d)。2002年10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担保和抚养费基金法修正提案》,目前正按议会的程序加以审议。建议进行的实质性改动是,子女获得补偿性抚养费的权利不再和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水平挂钩,也就是说,即使其家庭每个成员的收入超过前述标准也可获得补偿性抚养费。这样,单亲家庭子女的平等待遇得到了保障,同时也达到了约束拒付抚养费的父母的目的。

2001年,抚养费基金认可了658名儿童享受补偿性抚养费的权利,87名儿童不符合享受这种权利的条件。截至本年年底,共有2 330名儿童获得了总额为3.08亿托拉尔(1 339 130美元)的补偿性抚养费。通过执行作出的决定,子女向其父母索取的拒付抚养费返回基金,金额和基金垫付的相等。到2001年年底,基金所有支出款额的回收率是7.8%(2000年是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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