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第86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R/2和Add.1;CEDAW/C/BHR/Q/2和 Add.1)

应主席邀请,巴林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与穆斯林信仰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巴林社会是开放、包容和平等的,拒绝一切形式的歧视。此外,所有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机会平等均庄严载入了《宪法》。

长期以来,妇女在发展和维护巴林社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巴林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征程中崭露头角。在教育领域尤其是这样,在这方面,妇女曾经负责于1928年建立了第一所官方女校。正是由于这些努力,现代巴林妇女才获得了各级教育,并且在学术界和工商界占有声望很高的位置。

妇女的权利,由于有了1973年的《宪法》和2001年《国家行动宪章》而得到了加强。《宪法》规定,公民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而《国家行动宪章》则明确宣称,“公民”一词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这些权利由于巴林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表明巴林政府致力于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赋予巴林妇女权利。

巴林政府为执行《公约》做出了巨大努力,尤其是为了消除那些歧视性做法。由塞凯·宾特·易卜拉欣·阿勒哈利法殿下担任主席的最高妇女委员会是协调这些努力的国家协调中心。该委员会与民间社会合作,制定了一项提高妇女地位的战略,而所有的官方机构都有义务把这一战略融入到他们的工作方案中去。该委员会还制定了一项执行这一战略的国家计划。旨在提高妇女对她们权利的认识和强化她们的专业能力水平,该计划建立在了妇女是社会建设有才能的伙伴的信念基础之上。为了确保这一计划获得成功,该委员会与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巴林妇女联盟等签署了合作议定书。

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以支持妇女和提高她们的能力,包括创设了一个以殿下名字命名的奖项,旨在鼓励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增加妇女在这些机构和企业中的数量。其他的显著成就还有,最近任命妇女担任了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顾问等职。

在政府提交报告时,与公共和私营机构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同时考虑到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千年发展目标》和促进与保护人权等。这份报告还涉及了巴林在执行《公约》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包括缺少一部家庭法,以及迫切需要制定立法以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的子女的地位等问题。

在等待最终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巴林政府已经在各个方面采取了一些补救行动,包括对法院审理的家庭案件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以及发布旨在确保完全按照法律并以维护妇女权利的方式签订结婚契约的规章等措施。在这方面,她注意到早婚仍然少量存在,而且许多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的子女通过王室法令被授予了公民身份。政府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对国际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审议。

巴林已经加入了许多加强妇女权利的人权文件,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等。巴林还是阿拉伯妇女组织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一名积极成员。此外,该国最近还启动了一项建立在所有公民人人平等原则基础上的长期经济战略,并将于2009年主持召开一次打击非法贩运人口的会议。

巴林政府期待得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它将利用这些意见来加大努力,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1至8条

11.Patten女士说,虽然巴林是在有许多保留的情况下批准《公约》的,但是,它试图使其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的努力还是值得赞扬的。尽管如此,这些保留仍然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个障碍。因此,她希望知道,这些保留是否会定期地进行审查,以及巴林是否打算撤回这些保留。她还询问,政府是否研究了其他穆斯林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是如何使伊斯兰法与《公约》保持一致的。

12.注意到根据巴林《宪法》第37条,国际文书一经批准则自动并入国内法律,她很想知道,《公约》是否优先于国内法,以及这种优先地位是否明确宣布过。她还希望知道,在国内法和《公约》之间是否出现过冲突。

13.忆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都曾批评过巴林司法机关缺乏性别敏感性,她敦促政府为法律专业人员设计一些特别培训方案,以便对他们进行有关《公约》的教育。

14.Flinterman先生说,在人权委员会对巴林进行普遍定期审查时,巴林政府曾同意发动一场公共运动,以动员人们支持撤回对《公约》所做保留。他希望知道,这场运动事实上是否已经发动了;如果发动了的话,他将非常欢迎提供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15.忆及巴林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有关平等的条款未做任何保留,他很想知道,这是否是一种迹象,表明巴林准备重新考虑它对《公约》所做的保留。

16.在谈到《宪法》第37条和把《公约》融入国内法的问题时,他注意到这一条似乎是对涉及公民的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文件所做的例外,而这些文件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颁布才能生效。他询问,对这一条的解释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公约》是否颁布了。

17.Shin女士说,她对缺少一部家庭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规定感到担忧。虽然她对诸如把法院受理的家庭案件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以及通过王室法令授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的子女以公民身份等补救行动表示欢迎,但是,巴林应当废除那些歧视妇女的法律,而且应当制定保护她们的法律。她询问,在起草一部家庭法和修改《国籍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哪些进展。

1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根据《国家行动宪章》,似乎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好像《宪法》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和宗教的歧视。她要求代表团对这一明显的矛盾做出解释。

19.忆及根据《宪法》第5(b)条,一名妇女需要把她对家庭的责任与她的工作责任协调起来,她很想知道,男子是否遇到过同样的要求。如果没有的话,《宪法》就是在支持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这与《公约》不一致,因为《公约》规定男子和妇女应当分担父母的责任。

20.她还希望知道,是否通过王室法令或者立法法案批准了《公约》,以及巴林在它进行的有关《公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中是否涉及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等。

2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她询问,巴林是否打算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2.忆及委员会一直在鼓励各缔约国把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包括到起草定期报告工作中来,她很想知道,巴林在起草报告时,如果有立法者发挥了作用的话,那么发挥的是什么作用,以及是否在议会中讨论过报告。她还希望知道,非政府组织是否参加了报告的起草。

23.Al Awadi女士(巴林)说,巴林对《公约》的保留,以及特别是对第2条的保留对妇女权利没有任何影响。所有涉及到第2条规定的法律都坚持了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原则。上述保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第2条进行扩大解释,从而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在这一背景下她们的平等问题也包括进来。巴林为什么要对第2条做出保留的其他原因涉及收养的问题,因为伊斯兰教禁止收养行为。但是,在履行它在人权委员会关于巴林人权状况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做出的保证方面,政府正在努力提高对撤回《公约》所有保留的必要性的认识。

24.至于对有关国籍问题的第9条的保留,她说,修订《国籍法》的程序正在进行当中,从而使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能够把她的国籍传给她的子女。因此,预计对第9条的保留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撤回。但是,即使根据现在的《国籍法》,在父亲为无国籍人士的情况下,巴林妇女的子女可以被授予巴林国籍。

25.对第15条第4款的保留对妇女的迁徙自由或者选择住地的自由,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没有实际影响。

26.Abul先生(巴林)说,一些议会议员打算敦促他们的立法者同事考虑撤回巴林对《公约》的保留,特别是对第2条的保留。他们还将支持政府在普遍定期审查期间做出的关于广泛宣传《公约》和提供有关其条款的培训的保证。

27.Al Awadi女士(巴林)说,迄今为止,在国内法和《公约》之间没有发生冲突。此外,巴林法庭在一些裁决中援引《公约》作为裁决理由。这种姿态在阿拉伯世界是空前的。

28.Al Zayani女士(巴林)说,虽然《宪法》第5(b)条要求妇女把她们对家庭的责任与她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协调起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抚养子女的责任只落在妇女身上。男子也需要把他们对家庭的责任与他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协调起来。

29.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在巴林2002年以王室法令的方式加入《公约》的时候,巴林议会还不存在。在议会成立之后,这一法令已经获得了正式立法的地位。因此,对《公约》的任何保留现在只能通过议会法案才能撤回。

30.《宪法》第5(b)条关于妇女应当把她们对家庭的责任与她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协调起来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一种积极的歧视,因为它要求所有的正式机构考虑妇女的特殊情况。

31.Al Awadi女士(巴林)说,《宪法》第5(b)条可以起到促进《公约》第11条第2款(c)项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减轻妇女身上的负担,因为她们在努力平衡她们对家庭的责任以及她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

32.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根据伊斯兰法,父母两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抚养他们的子女;事实上,的确有法律条文规定由父亲承担抚养子女的实质性责任。但是,伊斯兰法只有在夫妇两人不能私下解决分歧的情况下才适用。在那些提交到法院的案件中,子女的利益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

33.在裁决子女监护权时,巴林的司法制度优先选择母亲或者她的女性亲属,以便确保子女在尽可能最好的环境中得以抚养。

34.Al Awadi女士(巴林)说,缺少一部家庭法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法法院适用适当的宗教法律来解决各种家庭事务,包括结婚、离婚、监护和遗产等问题。

35.为制定一部有关家庭的法律所作的努力在1980年代就由民间社会组织发起了,后来又由最高妇女委员会接着进行。举国上下的共同努力应当导致在不久的将来颁布实施一部家庭法。

36.关于巴林起草报告的问题,她说,最高妇女委员会非常想让所有相关的正式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都参加到报告的起草工作中来,而且打算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联合报告。但是,第一稿刚刚完成,民间社会和妇女权利活动家们还是决定提交一份单独的报告。他们的非正式报告是有关实现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战的正式报告的一面镜子。政府还要求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权利活动家们反馈对最后正式报告的意见。

37.Abdulla先生(巴林)说,巴林政府非常认真地对待人权委员会进行的普遍定期审查中提出的建议,并将继续与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各条约机构、国际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以便促进和执行这些建议。

38.Ajaji先生(巴林)说,除了举行座谈会和讲习班之外,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还为法官们启动了一项远程电子学习方案,旨在增加他们对国际人权文件和机制以及两性平等问题的了解。此外,该部还提供了一些有关国际人权保护和《公约》规定的两性平等概念的背景课程。

39.最高司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编写一本能够向法官们提供比《司法行为守则》所载内容更为详细的两性平等问题指南。

40.Mohammed先生(巴林)说,有关当局将认真考虑巴林加入《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并且使国内法符合《任择议定书》。此外,为应对普遍定期审查而发起的提高认识运动正在推动巴林加入《任择议定书》。

41.Al Khalifa女士(巴林)在回答有关起草报告时是否与议会进行过磋商的问题时说,《公约》中并没有规定政府必须与其国家立法机构磋商报告的内容。忆及其他缔约国曾告知巴林政府没有这样的要求,她请求委员会对此做出澄清。

42.主席说,根据《公约》,政府负有向委员会报告的主要责任。因此,委员会的惯例是,鼓励各国政府独立编写报告,并鼓励非政府组织编写非正式报告。

43.在回答议会在报告程序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时,她说,虽然《公约》的确没有在这方面提供指导意见,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是不断发展的,并且已经开始在其结论性意见中纳入一段内容,介绍立法机构在执行《公约》中的作用。委员会这样做不过是为了鼓励缔约国把立法机构纳入到报告程序中来,而不是强求由这些机构正式通过报告。此外,是由每个缔约国来决定怎样以最佳的方式使立法机关参与进来,以便提高报告程序的可见度并执行结论性意见。

44.Gabr女士要求获得有关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巴林妇女联盟签署的合作议定书,以及这些议定书怎样帮助该联盟发挥它的作用等进一步的信息。是否计划与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签订类似的议定书?她还要求代表团提供信息介绍国家支持民间协会中心的情况,以及其与最高妇女委员会关系的性质,包括后者与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之间为促进妇女权利而开展的合作。

45.在欢迎巴林支持修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的第20条第1款的同时,她希望知道,在通过这方面的立法措施方面,已经取得了什么进展。

46.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巴林的一些妇女群体,包括移民家政工人被排除在《公约》第3条提及的两性平等措施之外。此外,儿童保育中心的女职工得不到社会保障利益,而且没有劳动权利。

47.忆及委员会曾经被告知那些关注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被强加了某些限制,她敦促巴林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全面执行第3条。

48.Zou Xiaoqiao女士要求澄清最高妇女委员会是一个正式的政府机构,还是仅仅是一个协调机构。她还希望知道,该委员会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它是如何影响政府政策,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监测妇女在各领域的状况。

49.欢迎介绍关于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特别是人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详细情况,同样欢迎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执行时间表的信息。她还希望知道,是否已经为实现某些目标制定了指标,特别是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指标。

50.Gaspard女士回顾说,正如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暂行特别措施是期望用来帮助妇女缩小两性差距的。正如她看到的那样,巴林的法律要求平等,但是实际上平等并不存在。因此,巴林需要采取更多的暂行特别措施,而且还应当对《公约》的第4条第1款给予特别关注,以避免在旨在鼓励平等的普遍政策和用来形成这种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之间造成混乱。

51.Shehab女士(巴林)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议会目前正在讨论的劳动法草案将向移民工人提供与巴林国民一样的劳动权利。拟议的立法中包括了特别是旨在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规定,比如,享有年假的权利、解雇费、免除所得税和获得仲裁的机会等。

52.Al Jeeb女士(巴林)说,儿童保育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通过法律要求其保留人员档案,包括有关雇员的资历、教育、培训、薪水和职责的信息。最高妇女委员会从儿童保育职工那里收集有关他们工作条件的信息,并且与儿童保育机构的业主和有关当局合作,为这些职工提供职位保障、社会福利和合理的工资。

53.Al Khalifa女士(巴林)在回答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巴林妇女联盟之间的合作议定书问题时说,为了执行该委员会的那些旨在实现平等的计划,诸如委员会这样的正式组织需要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的影响范围使得他们能够对需求做出更加快捷的反应。忆及该委员会与妇女联盟在平等基础上就有关权利和责任签订了合作议定书,她说,妇女联盟是为实现妇女平等所做的国家努力的民间组成部分。确实,该委员会与所有的妇女组织都进行了合作。

54.Mohammed先生(巴林)说,政府正在最后敲定立法以批准拟议的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因此,一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提交内阁批准,随后将提交议会通过。

55.Al Awadi女士(巴林)在回答有关采取的监测妇女状况的措施问题时说,最高妇女委员会采取了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妇女的状况,并且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调查。结果表明,各种努力应当侧重于在家庭事务方面赋予妇女权力以及使妇女有机会获得住房。

56.在谈到委员会的地位时,她说,委员会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直接向国王报告的官方机构。该委员会通过提出建议来影响国家政策,这些建议将提交给作为巴林最高行政长官的国王。一旦经过他的批准,这些建议将对所有的政府官员具有约束力。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她说,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2002年第14号法令保证了男女的平等,不论是作为投票者还是作为竞选公职的候选人。

57.Al Jeeb女士(巴林)说,社会发展部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物质和技术援助。物质援助采取为项目提供资助以及实物援助的形式,比如,以象征性的价格向这些组织提供总部设施等。在这方面,项目筹资需求由第三方进行审查,社会发展部在决定所需数额方面没有发言权。此外,国家支持民间协会中心还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一些能力建设的方案,并向他们提供一些服务,以支持他们的活动。

58.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绝不限制民间社会组织与联合国各组织接触,也不限制联合国各组织提供专门知识和援助。

59.在谈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时,她说,虽然最高妇女委员会参与帮助妇女获得她们的政治权利,但是它并不能干涉政治组织或团体,因为它是一个官方机构,而且任何尝试都可能被视为是对这些组织和团体的独立性的威胁。

60.Flinterman先生说,他的理解是,《公约》具有国内法的地位,而且同样地,不一定享有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的地位。所有公民在国内法侵犯了宪法所保证的平等时都可以诉诸宪法法院,这一点令人感到安心,不过了解宪法法院是否能够按照巴林对《公约》承担的义务来解释《宪法》也是非常有益的。

6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说,她希望更多地了解已经采取的旨在加快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例如配额措施。她还很想知道,《公约》第4条第1款是否可以作为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理由,或者是否有必要颁布其他立法,以使其成为可能。

62.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根据《宪法》,《公约》已经获得了国内法的地位。但是,《公约》和国内制定法的重要区别是宪法法院可以对后者的整体或部分提出质疑。因此,即使《宪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公约》实际上也享有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地位。

63.国内立法和《公约》的另一个区别是前者往往是说明性的,而后者是关于普遍原则和权利的声明。因此,有必要颁布法律,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真正生效。比如,《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根据事实本身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罪:必须颁布法律专门把这一行为定为犯罪。但是,尽管需要有国内法的授权,但《公约》仍然是优先于国内法。

64.Al Awadi女士(巴林)说,无论是《宪法》还是宪法法院据以成立的法案,都没有授权该法院解释法律或者决定国际文件是否优于国内立法。该法院唯一的职能是对某一特定法律的合宪性做出裁决。

65.Al Khalifa女士(巴林)在回答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问题时说,最高妇女委员会制定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要求利用暂行特别措施解决国籍、劳动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66.忆及根据《宪法》,确定配额是议会的一项权利,她说,只能用宪法批准的方式才能强迫投票人做出某些选择。因此,需要修改《宪法》才能把那些有利于妇女的惩罚歧视的条款包括进来,但那些条款将与现有保证所有公民均平等的条款相抵触。不过,像法国所做的那样,也许有可能修改那些规范政治社团的法律以便要求其为妇女设立具体配额。

67.Simms女士说,虽然妇女在获得高等教育方面的成功值得欢迎的,但是,也不安地注意到小学课程强化了男子优于妇女的观念。报告中反映了这一点,报告显示,为年龄在1至6岁的儿童开办了一些课程,讲授与其性别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有研究表明这个年龄段的儿童最容易社会化,而且考虑到巴林自己的研究也显示,男子在社会角色受到挑战的时候会变得非常狂暴,因此有理由做出更大的努力在儿童期的早期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否则,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暂行特别措施最终都有可能被证明是无效的。

68.Hayashi女士说,根据报告所载的统计数字,强奸发生率下降了。但是,她希望知道,事实上是否是这种情况,或者是否仅仅是因为妇女更加难以向警察报告性袭击案件。她还希望知道,那些报告了这种罪行的妇女是否可以获得证人保护。

69.在谈到司法机关在阻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时,她想知道,是否对法官进行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以及作为培训的一部分,他们是否熟悉了《公约》。虽然令人鼓舞地注意到,在巴林,开业律师中一半人是妇女,但是她还想知道,这个国家的律师总人数是否能充分满足那些成为性暴力受害者的妇女的需求。因此,欢迎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巴林是如何保证妇女获得公正待遇的以及妇女可以获得的民事赔偿。如能获得更多有关政府正在考虑为改变男子对妇女的态度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的信息,她将特别感谢。

70.Shin女士要求获得更多有关巴林如何收集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等信息。她特别希望知道,警察局收到的所有性暴力报告是否都转给了内务部和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法院是如何裁决这些案件的。她强调应当经常和系统地收集这些数据,她说,秘书长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深度研究报告(A/61/122 和 Add.1 以及Corr.1)介绍了非常好的数据收集方法。她还希望知道,拟议对《刑法》关于家庭暴力内容的修正是否将惩处那些暴力侵害妇女的人。

71.如能提供信息介绍警察机关中的妇女人数、她们在该机关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对警察进行的有关性暴力的培训,委员会将十分感谢。

72.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虽然报告载有大量信息介绍了关于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但显然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得到容忍,甚至受到鼓励,特别是在教育中。甚至在高等教育中也是这样。比如,据报告称,巴林培训学院提供的课程中,其中只有不到一半是对男女两性开放的。拒绝妇女选修的课程都是在陈规定型观念看来属于男性的职业,比如,化学、电子学和机械学等。很难理解,当妇女已经明确地展示了她们在各个学科的能力的时候,为什么还会是这种情况。

73.巴林的法律以及巴林法院做出的裁决均体现了陈规定型观念。比如,根据巴林法律,强奸犯可以通过与受害人结婚而逃避惩罚。因此,加倍努力反对陈规定型观念是巴林义不容辞的责任。

74.Chutikul女士想知道,当代的巴林父母在抚养孩子时是否有挑战陈规定型观念的自由,因为打破陈规定型观念是结束暴力侵害妇女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75.在称赞有关家庭暴力的研究和有关制定家庭法的建议的同时,她说,政府不应当把它的努力仅仅聚焦在这个方面;它还应当从整体上来考虑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包括工作场所的暴力和暴力侵害女童等。此外,尽管拟议的家庭法是一个值得欢迎的步骤,但是这部法律对其他情况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没有什么作用。因此,她敦促政府扩大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所作立法努力的范围。

76.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在教育方面,不论是学科上还是课程上,男孩和女孩之间都没有什么区别。

77.Khalifa 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教育部正在修改初等教育课程和教科书,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有关《公约》的信息已经融入了一些教科书和用阿拉伯语言编写的教科书,而且伊斯兰教育课程中现在也包含了妇女的正面形象。此外,已经为六年级的男女学生安排了一门家庭教育课程,这一课程告诉学生,男子和妇女都是抚养孩子的伙伴。

78.Al Zayed女士(巴林)说,巴林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青少年法》和1976年《刑法》向儿童提供法律保护。

79.家庭暴力是巴林的一个新现象,最高妇女委员会和巴林研究中心起草的研究论文得出结论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正在接受审议的必要立法呼吁实行威慑性惩罚,并且载有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庇护和待遇的规定。最高妇女委员会、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负责运作为受害人提供服务的设施。

80.Ajaji先生(巴林)说,司法机关的成员接受了人权方面的教育,而且作为全面培训的一部分还接受了有关《公约》的教育。计划于2009年12月召开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讲习班还将涉及一些实际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司法部网站是法律专业人员获得有关家庭暴力信息的另一个来源。

81.关于证人保护问题,他说,女性受害人现在可以在远方作证,在那里她将远离袭击者的视线之外。

82.Hassan女士(巴林)说,巴林的律师人数足以满足其人口的全部需求和处理妇女的特殊法律需求。此外,如果妇女愿意的话,她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一名女律师的服务。她们还能求助于司法部在获得免费法律顾问方面获得援助。

83.Al Aradi先生(巴林)说,信息部实行了一项政策以反对其节目中针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该部还寻求通过聘请妇女制作和播出节目来打破陈规定型观念。在这方面,他注意到,国家电视机构的负责人是一名妇女。

84.Al Awadi女士(巴林)说,政府的中央信息局负责收集所有信息,过去两年来,这些数据是按照性别来分类的。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建立了自己的统计数据库。巴林报告中所载全部数据都是中央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门完成的。

85.Humood先生(巴林)说,现在,警察机关里有大约600名妇女,而且作为增加妇女代表性的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将招募更多的妇女。除了警察日常工作的基本训练和实际训练之外,女警察还接受了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教育。

86.Al Awadi女士(巴林)说,政府正在考虑修订《刑法》中关于免于处罚后来与其受害者结婚的强奸犯的规定。还在起草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将把与21岁以下妇女发生的性行为视为非合意行为。此外,政府很清楚必须扩大这部法律的范围以涵盖家庭暴力受害人。

87.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说,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反映了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看法。她敦促巴林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充分利用这一建议。在对法官进行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培训方面,她建议巴林应审查《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规定。

88.在谈到统计问题时,她强调,按照性别对有关暴力的数据进行分类对于各缔约国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这样做将使它们不仅能够对暴力侵害妇女的各种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而且能够规划措施和制定专门打击这种暴力的立法。

89.Chutikul女士说,她希望更多地了解巴林制定的反对非法贩运人口的立法,以及是否向非法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包括有证明文件的和没有证明文件的受害人提供了保护。还欢迎提供更多信息,介绍为确定受害人,特别是那些被贩运以卖淫的人而做出的努力,以及警察和劳动检查员在抑制非法贩运人口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她要求进一步详细介绍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的职责。她还想知道,巴林是否有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战略,以及政府是否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

90.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检查过巴林和输出国的家政工人招募机构的工作,以便确保不发生欺骗,以及合同是公正的。除了从远方作证的能力之外,她还想知道,是否还有其他类别的移民工证人保护方案。

91.在谈到会议开始之前代表团发给委员会成员的均衡业绩卡时,她说,代表团在递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如果能够散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人口贩运问题的类似卡片,委员会将非常感谢。

92.Begum女士说,她希望知道,巴林是否有政策减少对卖淫的需求,以及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惩处那些剥削妇女和强迫她们卖淫的人。

93.此外,她希望知道,修正的《劳动法》什么时候生效,其中是否包含保护移民女工的规定。了解巴林是否打算为移民女工建立投诉机制和证人保护方案,也将是非常有益的。在谈到报告中提到的电话热线服务时,她希望知道已经收到了多少家政工人的投诉,这些投诉是否送到了法院,以及政府是否帮助移民工人采取法律行动。她还要求提供有关劳动检查员用来监测移民工人工作条件的方法的信息。

94.Gabr女士询问,打击非法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里是否有任何负责妇女事务的政府机构的代表。对于打击非法贩运人口的2008年第1号法律,她想知道,为了抑制需求,是否加大了对引诱卖淫惩处的力度。

95.尽管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仍然有限,但是,妇女在最近一次选举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她们对政治进程的热情使她深受鼓舞。因此,她希望知道,最高妇女委员会打算怎样来保持这种热情,以便确保将来有更多的妇女入选公职。

96.Gaspard女士说,巴林以《宪法》禁止配额制为由不愿为提高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这是与《公约》第4条第1款相违背的。巴林代表团早些时候曾引用的法国的例子不再有效,因为法国在批准《公约》之后,已经修改了宪法,从而使配额制合法化了。因此,她希望知道,最高妇女委员会是否支持对巴林《宪法》进行修改,以便考虑采取旨在增加妇女在议会中代表性的法律措施。

97.在巴林妇女参与巴林外交机构方面,她说,任命妇女担任高级外交职务仅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行动;巴林应当做更多工作增加妇女在外交团队中的人数。

98.Neubauer女士想知道,巴林已经采取或者正在考虑采取什么行动,以便确定阻碍妇女通往竞选公职道路上的其他障碍。既然巴林的选举制度对妇女候选人来说是不利的,她希望知道,是否将会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她还希望知道,政府能够采取什么行动来为非政府组织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环境,促进为支持妇女候选人而进行的努力。

99.关于女警察的问题,她很想了解妇女是否在警察部队担任了高级职务。她还希望知道,妇女是否可以加入武装部队。

100.在谈到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以及在战后社会重建方面的作用时,她希望知道,巴林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以及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

101.Mohammed先生(巴林)说,巴林政府很久以来就知道跨国人口贩运问题,因为巴林是一个有着大量移民工的东道国。因此,巴林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在阿拉伯海湾地区的第一批缔约国之一。巴林政府还通过了许多打击人口贩运的其他法律措施,最近的一项措施是于2008年颁发的第1号法律。

102.除了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之外,巴林政府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确定人口贩运受害人。这两个委员会与民间社会及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启动了一些旨在向移民工人提供各种帮助并使其了解其法定权利的方案和倡议。

103.巴林政府还与输出国密切合作,并于最近与国际移民组织签署了一项协议,启动了一项以各个政府部门包括执法部门为对象的为期九个月的提高认识方案。

104.Al Awadi女士(巴林)在回答人口贩运问题时,重申巴林将在2009年主持召开一次有关人口贩运问题的会议。内务部还建立了一条举报人口贩运案件的电话热线。

105.Mohammed先生(巴林)回答了最高妇女委员会是否是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的成员这一问题,他澄清说,该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刚刚成立不久就成为其成员了。

106.Humood先生(巴林)说,人口贩运受害人是通过向警察局报案或者直接向内务部报案的途径确定的。所有案件都由该部门的人口贩运司进行调查和跟踪。除了与劳动部合作,以确保私营企业雇主尊重工人的合法权利外,该司还负责确定和起诉那些人口贩子,并把受害人安置在官方庇护所里。此外,在受害人得到确认后,会尽一切努力与其国家的大使馆联系。

107.Mohammed先生(巴林)说,巴林外交机构选派任职时在男女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在外交部和外交机构中,妇女担任的领导职务超过三分之一,预计这一比例还将稳定增长。在这方面,他回顾说,巴林妇女哈亚·拉希德·阿勒哈利法担任了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的主席。

108.Al Awadi女士(巴林)说,最高妇女委员会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和执行这一战略的国家计划来解决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该委员会最近几年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制定了自己的赋予妇女政治权利方案。这一方案取得的成果之一是提出了一项建议,在最近一次议会选举中向女候选人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在研究2007年和2008年举行的议会和地方选举,目的是确保女候选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不会失败。

109.关于政府努力为非政府组织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支持女候选人的问题,她说,有专门的法律管理民间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各种活动。但是,政府仍然向这些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提高他们的活动水平。虽然巴林妇女联盟的行动需遵守法律关于民间社会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该联盟向寻求竞选公职的妇女提供援助和培训。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