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4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KWT/1-2)

1.应主席邀请,科威特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Nazar女士(科威特)在回复有关《公约》的出版和宣传的问题时说,科威特加入《公约》的消息已按照1994年1月17日第24号法令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而且为了让公众都了解这一信息,《公报》已广泛地分发到政府各机构和图书馆。

3.科威特对有关投票权和选举资格的第7(a)条持保留态度是因为,根据修订后的1962年第35号法令,这些权利目前只为科威特男性公民所享有。科威特政府计划在通过将这些权利赋予妇女的立法后,尽快撤消对第7(a)条的保留态度。同样,科威特对《公约》第9条所持的保留态度与该条第2款有关,因为这一条款与适用国籍问题的1959年第15号法令修订案相抵触。与外国人结婚的科威特妇女的子女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能获得科威特国籍。

4.在谈到科威特对第16(f)条所持的保留态度时,她说,在科威特,监护权受民法和源自伊斯兰教义原则、适用个人权利的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并不允许采纳《公约》第16条规定的领养体系。

5.关于委员会认为科威特应撤消其保留态度的要求,她指出,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在加入国际文件时,可以持保留态度,除非这些文件包含了相反的条款。她简要说明了在经法令通过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将条约纳入国内法律的过程。

6.根据教育部的数据,共有19504名非科威特女孩和妇女登记入学,教育层次从幼儿园到高等中学不等。关于《宪法》对非科威特人的保护问题,她向委员会保证,科威特《宪法》第29条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性别、出身、语言或宗教为由给予区别对待。

7.在回答有关对妇女进行赔偿的询问时,她说,《刑法典》将所有的性攻击、鼓励卖淫和道德败坏均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制裁措施。关于公众和媒体对国家理事会拒绝赋予妇女政治权利的反应,她说,这一问题还在讨论中,近期可提供这方面的进一步信息。

8.至于代表们提出的《宪法》对妇女问题言之甚少的问题,她说,科威特《宪法》通过使用相当于“公民”的阿拉伯表达方式,保证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宪法》包括一般规定;更详尽的规定由相关法律管辖。在妇女和家庭生活方面,她强调说,《宪法》第9条高度重视家庭团结,并将其视为社会的根本,因而国内法律力图通过保护母亲和儿童,加强该《宪法》条款。

9.《刑法典》允许使用死刑,而且,死刑即可适用于男性,也可适用于女性。但是,如果妇女已怀孕,或生育了一个活产婴儿,那么《刑法典》第59条规定,允许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

10.在谈到对《公约》第6条有关条款的认识程度所表现出的关注时,她说,任何形式的卖淫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她援引了《刑法典》第200条至第204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对鼓励卖淫,从卖淫和散发淫秽材料中获利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11.Nazar女士(科威特)说,科威特法律并不包含任何适用所谓的为维护名誉所犯罪行的具体条款。但是,1960年第16号《刑法典》(修订版)提出了以保护个人名誉为借口所犯罪行的问题。例如,第153条规定,当场发现其妻子、女儿、母亲或姐妹与她们的丈夫以外的男人在一起,并将她们杀死者,将被判处最多三年监禁,和/或最高3000卢比的罚款。第195条规定,已婚人士如与他们配偶以外的人有自愿的性关系,将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和/或5000卢比的罚款。她指出,被指控通奸者的配偶可终止针对通奸的法律程序。

12.就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额外措施而言,她告知委员会,1960年第16号《刑法典》(修订版)中的规定是处理该领域案件的惟一措施。

13.在谈到根据《公约》第7条提出的问题时,她说,目前共有大约416 000名科威特女公务员和240 000名非科威特女公务员。有关外交团和领事团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妇女担任此种特定领域的职位,因此,有许多女外交官在世界各地的科威特大使馆工作。

14.至于科威特境内的政党,她说,《宪法》第43条明文规定了结社的权利,但它禁止强迫任何人加入协会或工团。因此,既然《宪法》即不鼓励,也不禁止政党的建立,如有必要的话可以成立政党。

15.尽管许多科威特妇女从事律师工作,但司法机构中尚无女性成员。但在未来,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

16.在谈到妇女参加警察部队的问题时,她说,第221/2001号法令对完全由妇女组成的内政部部队的建立做出了规定,并将这些妇女归为警察部队雇员。就武装部队而言,1998年第13号《部长法令》第6条规定,任何自愿参军的科威特和非科威特公民都可在科威特军队中服役,但同一法令的第18条规定,除非禁止妇女参军的禁令与事态的飞速发展不符,否则妇女不得自愿参军。尽管如此,根据1998年第48号《部长法令》,一些妇女被允许在军队从事与她们作为妇女的身份相符合的工作,也就是行政工作。在规范军队就业的立法中缺少有关产假和其他事务的条款,这意味着招聘妇女的工作已经中止,而且军事委员会要求修改1967年的《军队法》,以改善目前正在审查的情况。

17.就妇女从事非正式职业而言,2002年,私营部门非正式雇用了大约50 000名妇女,与之相比,公有部门雇用了大约106 000名妇女。本报告提到了根据1985年第58号《部长法令》,允许妇女在夜间工作的一些机构,其中包括药房、旅馆等。这些部门的性质意味着,既然顾客包括男性和女性,那么雇用女性雇员是必要的。雇主必须为在夜间工作的妇女提供交通工具。

18.在回复有关男女工资差距的问题时,她指出,根据1964年第38号《私营部门劳动法》第27条,男女雇员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19.在谈到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问题时,她说,科威特公民的国籍权适用1959年第15号《国籍法》修订版。要获得并保留科威特国籍,必须先放弃其他国家的国籍,并且没有违反该法第13条提到的任何罪行。

20.Al-Turkait女士(科威特)说,除非科威特妇女所生育孩子的父亲的国籍不明,否则她没有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但先前放弃了科威特国籍的妇女,有可能重新获得科威特国籍。《国籍法》所规定的国籍授予权是以血缘关系,而不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相应地,外国人只能通过与科威特公民结婚才能获得科威特国籍。她可以证实,有许多科威特人与外国人结婚,但无法提供任何准确的数据。已婚科威特妇女外出工作、提起诉讼或管理她们的财产,并不需要得到她们丈夫的许可。单身妇女也有权进行上述活动。

21.在谈到教育问题时,她说,由于语言障碍,《义务教育法》条款并不适用于非科威特公民。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为所有非科威特政府雇员提供了免费教育,另外还开办了许多私人学校,以解决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少数人的需求。

22.关于本报告第49页的表2,1996和1997年的数据都是按性别和院系来区分教职员工。“第一班”和“第二班”的英文表头可以改为“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她承认,绝大多数大学教师都是男性,但2003至2004学年的数据表明,在总共23522名学校教师中,大约有19000名是妇女。学校课本也对科威特妇女进行了正面描述:她们都被描述为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表示她们在社会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至于性别隔离问题,教育部鼓励妇女成为小学教员,这样她们也可以教授男孩。至于在海外求学的科威特留学生,她以美国为例:有1 102名男性和352名女性在美国留学。在体育领域,妇女有权参加体育活动,有权拥有自己的俱乐部和队伍;科威特也已派出男女混合队参加国际大赛。

24.在谈到保健领域时,她说,《宪法》中的不同条款保证了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权利,其中也包括外国居民和工人。政府负有确保公共卫生,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宪法义务;医疗设施向所有居民开放。妇女有权获得与针对性别的条件,例如怀孕,有关的特别护理,而且还为孩子提供特别护理。在回复有关特殊医疗条件的统计数据要求时,她说,目前有1 134位妇女,包括科威特公民和外国人,受到了传染性疾病的感染,有12位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但尚无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病例。

25.关于结婚和离婚,女孩至少应到15岁,男孩至少应到17岁才能结婚。如果女孩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在得到父亲的许可后也可以结婚。《古兰经》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而实际上法律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惩罚。根据伊斯兰法律,离婚后的等待期为两年,这样使双方有机会进行和解,或确保妇女没有怀孕。等待期也适用于男性,例如,希望与妻子的姐妹结婚的男子。根据《民法典》,如果婚姻无法继续,或者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重大过失,那么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要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离婚将获得批准。如果男性不能向家庭提供足够的支持,那么妇女也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2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根据委员会的指导原则,下一次报告中将包括关于缔约国的保留态度对妇女境况影响的评估,例如对子女国籍的保留态度,特别是在科威特境内外国人口较多的情况下。《国籍法》很繁杂,应该重新进行审查,并应取消该缔约国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态度。为了确保妇女的投票权和从事公职的权利,科威特政府还应继续开展法制工作,并应取消其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态度。

27.Šimonovic女士重申了她提出的关于由谁编写该缔约国报告,编写的程序如何,以及是否有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的问题。如果在纳入国内法后,《公约》拥有与《宪法》同等的地位,她想知道,如果《公约》和《宪法》条款不相符合,应该如何处理。该缔约国对第7(a)条的保留意见和对妇女投票权和从事公职权的否定,似乎违背了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宪法保证。她询问,政府是否已考虑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这一情况。

28.Morvai女士想了解,在本报告和科威特代表团与委员会的对话之后将会有什么后续措施。这次对话应当有助于使科威特议会相信,赋予妇女投票权可以使科威特从科威特妇女的才智、教育水平和精神中获益。她希望,该缔约国的下届代表团将包括女议员在内。

2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如果《宪法》赋予妇女与男性一样的从事公职的平等地位,如果妇女有权成立公共利益协会,她想知道,为什么妇女没有成立政党。她强调说,科威特妇女应该有权投票,出任公职,并组成政党。

30.Nazar女士(科威特)说,包括许多部委在内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都参与了科威特代表团报告的编写工作。关于要求提供更多统计数据和信息的请求,她说,科威特代表团的纽约办事处将向委员会提供一切现有的详细统计数据。

31.科威特《宪法》与《公约》并无抵触,但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科威特正在努力实施《公约》,并使之不与《回教律法》相冲突。科威特代表团也将准备一份将《宪法》与《公约》相比较的报告,以证明这两份文件的条款并没有冲突。

32.她证实说,《宪法》赋予男女同等的政治权利,此外,尽管政府在此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但至今没有取得什么成效。她指出,科威特国内存在许多公共利益协会,包括妇女协会。但目前还没有妇女政党。不过,如果政府认定其章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那么妇女政党将有可能产生。她确信,科威特议会将继续努力加强妇女的作用,以确保科威特妇女完全享有政治权利,而且科威特妇女也将继续增加她们在国家和国际上的代表名额。她还希望,下届代表团将包括女议员在内。

33.主席说,委员会期望科威特能够具体表现出真正的政治意愿来全面实施《公约》,消除事实上和法律

上对妇女的歧视。在谈到《公约》第2条和第5条的广泛范围时,她说,除了法律措施外,还需全力使《公约》的原则内在化,并呼吁开展公共认知运动,使公民社会、政府工作人员、立法者和司法部门接受有关妇女权利问题的教育。在与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过程中,还应强化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赋予妇女投票权。在此情况下,她希望,在下一次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应与公民社会进行密切的磋商。下一次的报告还应包括全面的有关科威特女性公民和非公民妇女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34.尽管承认各国具有对国际文书持保留态度的主权权利,她说,各国通常会批准那些文件,以期最终全面实施文件条款。因此,她敦促该缔约国考虑撤消对第7(a)条的保留态度,相应修改有关妇女投票权和从事公职权的法律,并撤消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f)条的保留态度。她还呼吁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35.委员会的特别建议将载于在委员会传达给该代表团的结论性意见中。她希望这些意见能得到广泛的宣传,并为缔约国实施《公约》打下基础。她感谢科威特代表团能与委员会进行富有建设意义的对话。她说,她期盼着2007年再来审议科威特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