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4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CEDAW/C/DEU/5;CEDAW/PSWG/2004/1/CRP.1/Add.3及CRP.2/Add.5)

应主席的邀请,德国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Thielenhaus女士(德国)在回答有关《公约》第9条的问题时说,尽管报告中没有就每个州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提供统计数据,但她可以从柏林的妇女计算机中心获得这些数据,妇女计算机中心有一个保存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尽管在公共部门,尤其是外交使团中,女性就业人数要远远低于男性,但德国外交办公室为增加女外交人员的人数,在男女机会平等《第四次集体行动计划》(1996-2000年)框架内所做出的承诺已经开始奏效:如今,在新招聘的人员中,女性占了50%的比率,而且已经有了四个副处长。外交职位的流动性给男女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外交人员的伴侣并不是总是愿意放弃自己的工作。

很难明确说明妇女参与政治机构的情况,因为其中很多机构的组成是由联邦政府决定的。根据《联邦机构任命法》的规定,当一个政治机构(如行政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或研究委员会)出现空缺职位时,政府有义务提名两个具有同等资格的候选人(男女各一名)来填补空缺。有关该法律实施的更多信息可以参看提交给联邦议院的报告。最后,至于在各社区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重要性,她说,州平等事务专员将负责采取这方面的措施。在这一方面已经进行了高级培训。

Ferrer Gómez女士回忆说,在就德国前次报告提出的结束意见和建议中,委员会曾对妇女的就业情况表示担忧,尤其对男女工资的差距、妇女兼职工作的高比率以及妇女失业人数的庞大表示了担忧——这些情况说明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遗憾的是,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解决。妇女依旧不能全面协调好其家庭和工作责任之间的关系,尽管在报告期间,从事兼职工作的妇女人数已经有所增加,但这些工作一般是属于家政性质的,而且工资很低。兼职工作的妇女不能为养老金预留款项,因此在经济上仍然要依赖其丈夫。在这一方面,她希望更多地了解2003年1月通过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现代服务的两个法案可能给妇女带来的好处。最后,她对即将于2005年生效的新失业政策对妇女的影响表示担忧:被迫接受提供给她们的第一份工作肯定会严重限制她们的就业前景。

Khan女士一方面承认,报告期间的失业情况在总体上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又说,妇女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尽管妇女就业的人数增加了,但作为一个群体,她们的状况并没有好转,因为很多新的工作都是兼职的。由于德国面临着缺乏全职工作的问题,所以她希望了解是否采取了任何政策性措施,尤其是是否采取了《公约》第4条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来改善妇女从事全职工作的情况。由于妇女出于家庭责任方面的考虑显然会倾向于兼职工作,所以她希望了解是否已经采取了任何措施来增设价格合理、质量不错的儿童保育设施,以及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提高男性的认识,以便让男性考虑休育儿假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德国在减少男女工资差别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移民女工的情况,她了解到移民工的居留证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证,如果他们的就业情况发生变化,他们就必须重新申请这些许可证。这种情况令人担忧,因为这很可能会助长剥削。最后,她询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就业合同,包括私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她尤其想知道这些规定是否涉及外交人员家庭中所雇的帮佣工人。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如果促进私人行业男女机会平等的协议的成效并不显著,她想知道德国政府是否已经打算制订任何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措施来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问题。关于联邦政府为繁荣德国经济、建立现代化的社会制度所采取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措施,她希望了解,立法机关在起草有关法律时,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这些改革措施可能对妇女产生的影响。最后,她说,欧洲联盟的立法和各种条约通常被作为德国制订两性平等政策和计划的法律依据,她不明白为什么德国没有更多地参照《公约》的规定。

Shin女士在提到女性从事兼职工作或所谓“小型工作”的人数有所增加时问,德国政府是否充分认识到这种趋势对妇女养老金计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否已经对这种影响进行了任何评估,以及是否打算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妇女在经济上对其丈夫的依赖。就共同照顾孩子这一问题而言,她认为只是开展各种提高认识的活动是不够的。需要采取经济上的鼓励措施来鼓励父亲休育儿假。代表团应该说明政府是否已采取了这方面的措施。

Saiga女士说她对“联休育儿假”的含义有点不明白。她问,在该制度下父母是否可以同时休假,如果可以,那么津贴是如何安排的。委员会还希望更多了解德国对那些关爱家庭的公司所采取的奖励措施。

Flinterman先生说,在对社会福利状况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能说明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相关性,他将感到很高兴。

Riemann-Hanewinckel女士(德国)在提到妇女就业的问题时说,调查显示在30岁以前,男女之间的工资水平大致是相同的。只有当妇女开始生孩子、放弃工作照顾孩子时,男女工资水平才有明显的差异。就兼职工作而言,她承认,尽管如今男女都享有兼职工作的法定权利,但女性使用该权利的情况要多于男性,当然,她们这么做的动机各不相同:在西部各州,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儿童保育服务不足,而在德国东部,由于缺乏全职的工作,迫使妇女不得不接受兼职工作。

《联邦儿童抚养津贴法》的修正意味着,如今父母可以同时休假来抚养孩子。他们还有权从事兼职工作,另外,政府还根据家庭收入的情况提供儿童抚养津贴。希望这些经济措施将会鼓励更多的父亲休更长的育儿假,但她注意到,由于私人部门工资方面的缘故,他们通常不愿意放弃工作。私人部门的工资通过集体谈判来确定,联邦政府并不参与这一过程,所以男性的工资通常高于女性。

Thielenhaus女士(德国)承认,尽管同工同酬的原则被纳入了德国的立法,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原则却并不总能得到贯彻。联邦政府对集体谈判过程确实可以施加某种影响,在此方面,联邦政府已经根据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所实施的战略制订了一套有关工资平等的指导方针。联邦政府还为参与集体谈判过程的人员起草了各项建议,并对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进行了审查,以便消除任何隐匿的歧视问题。结果将于1月31日公布。另外,工会已经起草了集体谈判过程检查清单,以防止性别歧视问题。

在谈到兼职工作和“小型工作”问题时,她指出,德国东部和西部的情况有所不同:东部从事兼职工作的妇女人数比西部要少50%。2003年,联邦政府已经决定要对现行的所谓“小型工作”和“中型工作”的制度进行改革。在新制度下,从事这些工作的妇女可以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保险(如病假工资),如果她们的月收入不足400欧元,那么可免交所得税。新制度还要求她们的老板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障金和养老金。2003年11月联邦政府对新的“小型工作”和“中型工作”制度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已经设立了400 000个新工作岗位,但大约有500 000个现有的全职工作被转换为“小型工作”,饭店和餐饮业尤其如此。就私人家庭中的工作而言,她说,过去很多妇女都是非法从事此类工作的。但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来扭转这种情况——除其他措施外,政府正在为私人部门的雇主引进免税机制,并对家庭服务方面的规定进行审查,以此来对那些不对家政人员进行登记的情况予以刑事处罚。

为了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需要对所有的立法和计划进行审查。已经选定了进行审查的有关研究人员,以确保性别问题能在各项政府政策中得到考虑。遗憾的是,这一办法只是取得了部分成功,因为很多改革和计划都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需要政府和联邦委员会之间进行复杂的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方面的共识通常要比技术问题更重要。

举例来说,如果取得了成功,则有孩子的妇女可以不必从事工作,在找工作时,也不会受有关区域流动要求的限制。只有在能够提供充分的儿童保育的情况下,才可让孩子不满3岁的妇女工作。有孩子的妇女如果希望工作,那么就应当让她们工作。如果她们觉得自己可以工作(如每天工作三小时),那么在寻找工作和寻找适当的儿童保育服务时,她们有权获得个案工作者的帮助。这些措施可适用于所有妇女,包括移民和单身父母,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过去存在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各种障碍。

联邦妇女部也正在制订针对性别问题的各种举措,以便对特定领域,如教育和高级培训进行评估。另外,该部还在考虑对其他领域,如兼职工作进行研究。关于德国妇女面临严重就业歧视的看法,她并不赞同。她请委员会成员参看报告关于《社会规范》第三册改革方面的措施。如联邦就业服务处已经超额完成了其为了将妇女均衡融入劳动力市场而确定的40%的目标——实际达到了44%。尽管劳动力市场状况普遍不佳,但妇女参与的程度还是提高了。政府将继续每年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均衡状况进行监督。

她同意,在以贡献作为基础的制度下,兼职工作将会减少妇女的养老金。领取法定养老金的情况显示:男性领取的养老金实际上约为女性的两倍。但她强调,养老金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最低的基本收入至少和社会救济的水平相当。对于那些养老金收入低的妇女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现有数据显示,男女法定养老金以及其他来源的总收入各为1 100欧元和1 000欧元。此外,将来还有可能让男性将其养老金收入的一部分转给妻子,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老年妇女的收入。

至于外交人员家庭中的帮佣工人情况,她说,如果此类工人受到剥削或虐待,那么他们当然有权向法庭提起索赔,但由于这些家庭享有外交豁免权,所以政府也起不到多大作用。据她所知,那些换了工作的移民妇女没有必要重新申请居留证或工作证。她们的法律地位并不取决于具体的工作。

至于对促进私人行业男女机会平等的协议的成效进行评估这一问题,她说,已经开展并完成了一项审查活动,结果将于下周公布。为期两年的这项研究包括:企业关爱家庭项目、协调家庭责任和工作关系的措施,以及鼓励妇女尝试不同职业和促进妇女机会平等。将来会定期进行这种审查。德国工会联盟也进行了一次类似的审查活动,并获得了极其类似的结果。似乎有这样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有些公司为促进妇女就业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在家工作和做家教等。当然,提供儿童保育机会的情况相对来说似乎还不多。所有这方面的信息将会尽快提供给委员会。

Morvai女士对德国卖淫妇女人数大约超过了200 000人这一情况表示关切,这意味着嫖客可能有数百万,而其中有很多嫖客可能已经结婚。她不知道这将会对这些男人的家庭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此外,她还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表示担忧,这些妇女容易患上传染病和其他疾病。代表团应该说明是否有任何公共卫生宣传活动来提高潜在嫖客的认识,让这些嫖客认识到卖淫有损人类的尊严。

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为妇女提供适当保健的义务,委员会希望了解,究竟提供了何种程度的培训,以便在诸如家庭暴力方面对保健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并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还应该让保健专业人士认识到卖淫对妇女身心方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让他们接受有关培训以消除这些不良影响。

Patten女士对妇女可能从全职工作转向兼职工作表示担忧,因为她们可能不是出于行使自己权利的缘故,而是出于必要的缘故。这种趋势可能会强化劳动力市场上有关性别的陈腐观念,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所从事的通常是报酬低、时间短或责任不大的非技术工作。尽管已经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研究,但她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有组织的战略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否做出真正的努力来改善妇女的就业状况。

男性一直不愿意行使育儿假的权利,这一情况对妇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产生了不良影响。为鼓励男性共担责任和充分利用育儿假,必须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做出更多努力,另外还应加强与各种联盟的合作。至于男女报酬不平等的问题,她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即这种不平等通常是由集体协议引起的。尽管制订了《报酬平等行为规范》,但这种规范却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她想知道德国是否已经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是否打算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来确保妇女获得平等的工资。

Šimonović女士说,尽管她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按照种族、民族等收集统计资料会遇到某些阻力,但这种统计办法却是很常见和被广泛接受的。因此,她希望德国提供更多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有关国内少数民族,包括辛提人和罗姆人的数据。她希望获得德国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女孩早婚和辍学率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德国政府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来降低这些人群中的辍学率和早婚比率,以及是否为这些人群中的女孩实施了各种计划。

Manalo女士回忆说,在对德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曾要求德国就妇女和少女的情况以及教育、培训、就业、健康和社会保护领域为妇女所提供的援助措施进行全面研究。这些研究还应包括国家的合法居民和非法居民。这方面的信息在本次报告中没有提供,因此应该将其纳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在这一方面,她强调有必要让非政府组织和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报告的编制工作。

Gaspard女士说,在大学老师和研究员中,妇女的人数仍然不足。高层人员的情况尤其如此——妇女只占总人数的7.1%。这种情况尤其令人担忧,因为这些妇女可以作为女孩和女生的模范。报告国应该就大学中妇女所占比率的情况提供更多的数据,并根据学科进行细分。同时,还应说明政府是否正在考虑采取任何具体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来对这一情况进行补救。

她注意到德国东部和西部妇女从事兼职工作的情况存在着差异。尽管代表团已经指出,很多妇女更喜欢兼职工作,但根据她在其他国家的经验,妇女通常喜欢全职工作,只是找不到全职工作。她不知道是否有进一步的资料来说明妇女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必要去选择兼职工作。委员会还担心妇女从事兼职工作的比率过高以及妇女工作生活的中断(如,由于怀孕和照顾孩子而中断)将会对妇女的养老金带来影响。她询问,是否有任何机制来对老年妇女的情况进行监督,很多老年妇女似乎处于生活贫困的境地。

Riemann-Hanewinckel女士(德国)说,至于卖淫问题,德国并不打算禁止,因为这种努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她强调说,那些做妓女的妇女是出于自愿,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可以将她们视作自由职业者或受聘人员。她们有专业的协会,可以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而且必须进行定期的体检。德国有绝大多数的人对合法化的卖淫活动表示支持。这种情况当然有别于国际妇女贩卖问题,这些妇女是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她们需要获得支持和保护,以便逃脱厄运。她的政府也在和国际社会合作,尽一切努力铲除这种做法。

Augstein女士(德国)说,政府已经通过了各项措施来为妓女创造一个工作环境,以便她们不会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同时还通过国家健康保险制度来为她们提供医疗保险。

Thielenhaus女士(德国)说,有关女性移民的研究结果只在最近才有。一份经过两年调查而编制的详细报告已经对年轻妇女日常担忧的问题(如家庭生活、宗教、自尊和支助系统)以及与老年人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考虑。对研究结果所进行的分析将会及时提供给委员会。在将女性移民纳入劳动力市场方面,联邦劳动机构非常积极,他们的努力将会改善这一领域的状况。

在很大程度上,兼职工作的剧增是由于过去十年中妇女普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已大大增加。在有些情况下,兼职工作被看作是走向全职工作的第一步。官方已经就兼职工作所带来的影响编辑了统计资料。至于贫困问题,老年妇女的状况已有所改善,但需要社会救济的单身母亲家庭的比率却有了实际增加。特别津贴包括:儿童津贴、免税、在儿童保育机构中予以优先安排以及在就业中心接受培训等。最后,高等院校女教授的比率为11.9%,2002年,由于采取了若干项研究方面的鼓励措施,女性初级教授的比率已增加到32.4%。已有若干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在从事性别问题研究,更详细的资料将在今后的报告中提供。

第15条和第16条

Šimonović女士在提到《关于修订父母子女关系法的法案》时询问,为什么单身父母没有为其子女选择姓的自由。

Gnancadja女士说,报告没有提到第15条的实施情况,对此,她感到奇怪。正如前几次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即使男女在法律行为能力和居住地选择方面仍然享有平等待遇,缔约国也应在其后的报告中就每条的实施情况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委员会希望了解在外籍妇女方面第15条的规定是如何得到保证的。

代表团应该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是如何与国内立法联系起来的。如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两位在德国境内结婚的外国人士应该在其原籍国家进行登记。她询问,这种规定是选择性的规定还是强制性的规定,当外国法律和德国法律相抵触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最后,关于性别虐待的概念,报告国应该说明后续行动措施是否将强迫婚姻和这种虐待情况联系起来。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询问,德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是否规定结婚时应缔结一份一般合同,如果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这种合同是否为标准合同。在离婚的情况下,配偶的处境如何,配偶之间的财产是如何分配的。报告国还应该解释:德国男女之间的财富是如何分配的;德国是否已经履行其在北京会议上的承诺,即为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提供资金;以及德国是否将此类资金用于各种为妇女提供福利的项目。

Patten女士对德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颁布的几个法律,以及德国政府在家庭法改革方面所进行的努力表示赞扬。她问,德国妇女在多大程度上了解通过这些重要的改革而赋予她们的权利和福利?家庭事务部是否制订了综合性的战略,来宣传有关信息并提高人们对婚姻和家庭权利的认识,或者是否特别就移民妇女制订了相关的战略。

关于1998年《法律援助法》,委员会希望了解是否还有其他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获得这种援助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在家庭法领域普遍提供了这种援助。代表团应提供关于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包括移民的相关资料,并应说明家庭事务部是否已经着手处理强迫婚姻情况下暴力行为发生率攀升的问题。最后,她问,对于要求将儿童援助的范围扩大到法律强制规定限度之外的请求,司法部门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从宽解释。

Gaspard女士问,已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为年轻妇女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帮助她们避免强迫婚姻。

Augstein女士(德国)说,为避免重复,本次报告没有将《公约》第15条的实施情况包括进去,因为自从前次报告以来,一直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当然,强迫婚姻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任何婚姻都将是无效的。但卷入这种婚姻的女孩却很少将其案例提交法庭。虽然德国政府最近就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的调查中已经包括了有关强迫婚姻的信息,但还是需要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信息。在移民群体中进行调查的各种结果显示:尽管大多数年轻妇女接受其父母灌输的文化价值观,但极少有妇女愿意接受包办婚姻。但另一方面,却极少有妇女愿意因为家庭矛盾而向政府机构咨询。联邦政府正在集中精力为社会服务机构和年轻工作人员提供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有些少女确实因不愿意接受包办婚姻而从家庭中逃了出来,因此需要为她们提供支持。

在很大程度上,两位外国国民在德国境内结婚属于国际私法问题。下次报告中将会就适用的法律问题和婚姻财产分配问题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尽管妇女可以决定不向其前夫索要赡养费,但抚养孩子却是强制性的义务。政府将需要另行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救济来补充不足。联邦政府通过其互联网主页、宣传单、小册子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努力让妇女认识到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诸如教育机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残疾等方面,则以几种语言为移民妇女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根据收入水平的情况,符合条件的所有妇女都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Rogall-Grothe女士(德国)在回答子女姓什么的问题时说,如果子女是合法的,那么就会有两个姓。如果子女为私生的,那么其父母必须就姓什么达成一致的意见,或由法庭来裁定。子女的姓通常随对其监护的父亲或母亲;如果由双方共同监护,那么双方应该就子女的姓达成一致意见。

Thielenhaus女士(德国)说,一份有关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报告已经提交给了议会;下一次报告中将提供一份该文件的副本。德国还没有完全达到北京会议上所确定的发展援助目标,但德国已经将性别观念主流化的问题作为一个当然事项纳入了其援助范围。2003年性别观念主流化指导原则将提高妇女权力的特殊活动包括了进去。在其《千年宣言》中,联邦政府已经宣布提供2 800万美元用于非洲妇女的发展活动。

Morvai女士说,在她看来,关于卖淫活动的新法律导致了一种对妻子的特定形式的情感虐待,因为它鼓励丈夫找妓女。

Shin女士要求提供一份提交给议会的关于《卖淫法》影响的报告副本。

主席说,德国在欧洲和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其政策就倍加重要。她对德国拥护在欧洲联盟一级实行双重战略的平等政策表示赞扬,并敦促德国鼓励在成员国和候选国中间适用《公约》。德国的发展合作政策中有关性别的规定也值得称赞。

但是,在因对妇女的消极成见而引起的歧视方面,还存在着几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包括媒体、移民和少数民族群体中的歧视问题。新闻自由和文化差异是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但并不能以此为托词。她敦促德国政府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媒体中存在的问题。保护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措施还远不够理想,下一次报告中应该提供关于这些妇女享受教育、保健和工作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显然,德国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非常先进,然而对妇女的观念和行为却存在着令人费解的差距。她敦促德国政府继续评估诸如兼职工作之类的做法对妇女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最后,德国已撤回其对《公约》第7(b)条有关兵役规定的保留意见,并多次对保留意见表示反对,对此她表示赞赏。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