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届会议

第759次会议(B分组)简要记录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越南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越南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NM/5-6;CEDAW/C/VNM/Q/6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越南代表团的成员们在委员会的议席上就座。

2.Ha Thi Khiet女士(越南)说,越南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覆盖内容是2000-2003年。这个合并报告是由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领导的多学科委员会》拟写的,并获总理通过。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公约签署、加入和执行法第102条,越南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所有国际条约和公约的要求提出的国家报告都需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3.自从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所述期间以来,越南继续推行其原来的改革政策及其2001-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于2006年取得了8.17%的增长率以及人均723美元收入。国家30%的预算用于社会经济发展。越南已提早10年达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比前一个十年减少了60%。人类发展指数也于2004年大幅增长到0.704。虽然这些成就为妇女们参与及受益于发展进程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但是某些困难和挑战仍然存在。生活水准仍然低于区域内许多国家,同时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区域的收入差距仍在扩大。

4.至于《公约》的执行情况,国家出台了各种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政策和措施来促进男女平等,并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全面发展和提高地位。平等、不歧视和查禁与性别有关的偏见的原则一概写入所有新的立法,特别是2006年《两性平等法》,其内容和精神反映了《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条文规定。她介绍了越南的中、长期战略——这两个战略把政府关于两性平等的政策融入增长及减贫、生殖保健、教育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等领域的量化指标。越南继续关注妇女的社会福利以及领导职位中的男女比例。越南政府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尊严和荣誉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因此,它仍然坚持斗争,通过可用的最严厉手段来打击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针对妇女的暴力和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

5.她概述了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已经得到加强,目前向总理提供关于妇女的法律及政策问题的咨询意见,并在法律及政策的执行方面与其他政府机关进行协调。她还强调越南妇女协会、越南妇女企业家理事会和妇女事务单位在越南工会联盟的领导下推动提高妇女力量的活动所起的重要作用。在提高越南妇女地位国家战略下已进行了几个方案,帮助城乡妇女就业、帮助她们通过增加收入来使自己和家人过上稳定的生活。

6.谈到越南所取得的成绩,她说大多数领域的性别差距已缩小很多,现在妇女占劳动力的49%。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赞助的评估报告把越南评为以下方面的先进国家之一: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程度和两性平等。妇女在通过选举担任的职位中所占比例和人民最高法院男女法官比例方面都比往届有所提高。两性平等是到2015年的国家教育计划的一项优先目标,同时,在每一级的教育中都不存在重大的性别差距。医疗保健、信贷政策改革、减贫方案等在法律、政策和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进步。国家预算最近拨出了大约26亿美元给妇女协会建立减贫支援基金。

7.尽管如此,政府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例如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女童的教育机会问题、虐待、有法不依等问题。此外,由于市场经济及国际互动增加的不良影响,有些问题更趋严重,特别是贩卖妇女从事卖淫及做“邮购新娘”问题。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打算提出几项措施来充分发挥这些成就的效用,并帮助克服任何未克服的问题。这些措施包括进一步检讨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和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本身的能力及加快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社会经济战略、计划和发展指标中。向农村的人宣传及动员国际资源来提倡两性平等及提高妇女地位,预期这些将是工作的重点领域。越南政府将继续坚定地履行《公约》及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各项义务,它非常感谢委员会及广大的国际社会对其努力的支持。

第1至6条

8.Gumede Shelton女士请越南代表团评论在拟订《两性平等法》期间所讨论的问题,并问有没有定下具体战略来保护少数民族妇女的利益。她还想知道修改后的《土地法》赋予的权利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可否追溯应用、推出新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改变妇女继承权的传统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有没有帮助。在注意到2003年妇女根据“投诉及控告法”提出的性别歧视案件很少,她问从2003年到现在这类案件有没有增加,或政府有没有建立监测及评价机制来断定妇女多么有效地运用这个法律来保护自己。

9.谈到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及家庭法》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她想知道已采取了什么步骤确保少数民族妇女的意见得到充分采纳。此外,鉴于向少数民族提供充分教育存在困难,她想知道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她特别谈到工会,她请越南代表团解释是什么原因导致妇联兴起,想知道是不是因为传统的工会未能充分代表妇女的利益。她很想知道妇联与传统工会的比例,妇联是否代表大多数在职妇女。

10.关于第2条的执行情况,她问及有关人权问题的信息,包括《公约》的内容、政府战略和倡议有多少翻译成少数民族的语言。

1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问及《两性平等法》的通过是否对政府批准《附加议定书》的决定有积极影响。她欢迎根据《签署、加入和执行国际公约法》,向国民议会提交定期报告供其批准会提高如《公约》等文书,在国家一级的知名度。她想知道根据该法的规定,国际条约是否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她趁机感谢越南通过《两性平等法》,并要求关于该法律的内容的更多资料,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条有关歧视的定义及关于平等权利、反对歧视机制及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12.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越南政府通过了一些新法律和有既定目标的指导战略,指出报告有多处倾向于表达含糊的意图及目标,而不是具体措施及方案,或对通过的新立法的明确评价。定期报告应坚决申明政府为处理悬而未决问题和取得具体成果所设想的行动,报告也应说明关于执行法律规定的具体政策。她举出在所述原则和实际做法之间、政府所表示的意愿和在几个领域的实际进展之间不一致的若干例子,并建议往后的报告应该把意愿声明变成坚决承诺,这必须反映在导致改变的措施中。她还希望未来的报告载有对通过政府干预所取得的进展的评价。

13.Gaspard女士说,公约第4条第1款鼓励通过有利于妇女的临时特别措施,以纠正不平衡状况,但她觉得政府没有真正了解特别措施的意义。因此她促请越南仔细考虑第4条和一般建议25,后者澄清第4条第1款的意义,并旨在促进和保证缔约国充分使用临时特别措施。

14.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议每个定期报告。值得确认越南做出了巨大努力,消除长期战争的后果和实现发展。显然有必要通过执行公约的特别战略、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社会条件。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妇女面临社会上重男轻女传统造成的特别挑战。

15.因此对报告没有提到为消除定型观念改革教育制度的具体建议,例如改编教科书、培训老师或调整课程,表示关切。她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到农村地区男子和男童教育特别方案,想知道在这方面是否已采取任何行动。此外,在家庭关系中定型观念的改革需要超出在家务方面促进平等的范围,涵盖如生育、陪产、责任和尊重等问题。此外,她建议大众传媒,包括报刊应通过处理性别定型观念的战略,她请代表团提供关于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的更多资料。

16.Ha Thi Khiet女士(越南)向委员会保证政府设法尽力确定措施,以进行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活动,并承认其办法有缺点。在草拟《两性平等法》方面讨论的问题反映出委员会成员所关切的领域,并属于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和在家庭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平等以及主流化衡量和核查的范畴。还制定若干措施,处理违反该法的情况。2003年,在越南妇联的倡议下,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通过该法的建议。在国民议会的支持和妇联的承诺下,该法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于2006年就得到通过,并预期于2007年7月生效。《两性平等法》的内容在其制定过程中很受注意,因为它与越南社会上的关键问题,例如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性和越南妇女的教育水平有关。政府希望在今后五年实现这些目标。在讨论该法的内容期间,也探讨了保证对少数民族提供福利的问题。

17.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格式业已修改,列入妇女的姓名,而不仅是其丈夫的姓名。

18.Tran Thi Mai Huong女士(越南)说《两性平等法》第5条界定用语,其“性别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一致。就两性平等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来说,她说依照《两性平等法》第3条的条款,国际条约规定比越南法律优先。

19.在越南的工会是大规模组织,有全国工人团体参加。妇女占其成员的半数以上。妇联和传统工会的数目相等。妇女的利益受到保护和由广泛工会网络促进。它们伸展到所有地区和涵盖许多活动领域,包括政府各部和各机关。

20.关于教育对提高公众的两性平等意识的作用,她说2006年发布了关于该题目的全面报告。过去五年很重视在学校和整个社会传播关于性别问题的信息。有关性别的内容已编入教材和教育机构的课程。在起初试验阶段后,希望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21.Duong Thi Thanh Mai女士(越南)说,政府适当考虑公约有关临时特别措施的第4条第1款,并已把议员的建议写入《两性平等法》的草案内。有关政府当局会实行措施促进两性平等,旨在保证实际和有效的男女平等。她提请注意《两性平等法》各条,其中载列两性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在经济、政治、劳工、教育和培训等领域的适切性,并指出政府决心增强男女的能力,确保平等发展和确定人人享有的公平工作条件。

22.公职人员选举法规定按性别划分代表人数的比例。越南议会中女议员对男议员的比例属最高的国家之一,越南对此成就特别感到自豪。

23.2005年修正的《投诉及控告法》符合国际标准,并设法确保全体公民在其权利被侵犯时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性平等法》的规定实际上构成监测机制,让公民充分享有其投诉及控告权利。投诉程序的目的是提高妇女的意识,让她们相信自己享有的权利。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2-2005年期间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案例为50 000宗,超过半数是由妇女提出的。因此,她高兴地注意到妇女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了解和认识日渐增加。

24.Vu Anh Quang女士(越南)说,越南的大众媒体在传播关于《公约》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信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越南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对相关法律及政策,包括《两性平等法》的认识。越南妇联非常依赖媒体参加其打击家庭暴力和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宣传。传播媒体通过其提高意识的作用,确实有助于逐渐改变态度。自2003年以来,在国内和区域两级就促进人权问题进行了多次辩论。在促进人权活动的计划中,特别是就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来说,政府优先注意《公约》的执行。

25.越南不反对《附加议定书》的内容和目标;越南对主权问题和国家的整体结构的保留。核准过程要求进一步修改国内法,这需要时间。《附加议定书》和由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制定的其他文书的核准会得到仔细审议。

26.Tran Thi Mai Huong女士(越南)说,越南国民议会将依照2005年《签署、加入和执行国际公约法》通过报告。关于分担家庭责任的问题,她说越南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最近研究报告表明,男子在家庭内越来越起着作用,在至少30%的家庭中,男女平等分担家务。报告还表明在一起生活较久的配偶往往更愿意分担家务。就妇女和家庭国家委员会的目标来说,这是令人鼓舞的迹象。该委员会倡导2020年的家庭远景,表示届时妇女能够在家庭的范围外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社会。

27.邹晓乔女士说,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越南发生的多起暴力致死事件均与家庭暴力有关。报告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家庭暴力情况及其形式,而且也没有详尽介绍政府为控制家庭暴力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预防措施,她对此感到遗憾。鉴于越南社会崇尚父权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她认为,政府也许应围绕着两性平等问题对家庭暴力进行深入分析。她还希望了解政府是否计划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设施,例如庇护所和康复中心。关于防止和控制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她请代表团说明为实施法律计划构想的机制。

28.妇联领导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她问及公安部、司法部或执法部门是否也参与这种提高认识活动,是否举办或计划举办这种宣传活动,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29.Begum女士说,应当加强国家立法,改善农村妇女的普遍状况。她提到造成妇女易于被贩卖、爱滋病毒/爱滋病感染、性虐待、人工流产及未达法定年龄结婚伤害的若干因素。越南似乎尚无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机构能力,因此,她希望了解目前以及未来的婚姻和家庭法是否能够作出全面规定,强化执法、减轻贫困、提高认识、解决种种社会经济问题,着力支持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她希望了解每年查出和起诉多少起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是否有政府官员牵连到贩卖人口活动中。在这方面,她敦促越南建立适当机制,评价迄今为止它所缔结的有关贩卖人口问题的区域协定的效力。

30.Chutikul女士欢迎越南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书,全力制止贩卖人口剥削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表示支持加强有关执法为头等大事的看法。她建议越南政府考虑对被发现参与贩卖人口活动的官员严惩不贷。她还希望了解妇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能否得到支持,其中包括与政府当局一道监视面临危险的社区,制定干预措施,查明存在的问题,酌情采取预防行动。他希望了解越南是否加入打击人口贩卖的多边协定。在这方面,有关越南妇女被贩卖到台湾的指控是否已根据越南与中国缔结的双边协定进行了调查。她还希望了解贩卖人口活动的前受害者及其在外国出生的子女在返回越南后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尤其是有报道说,这些回返者在返回家园重新安置时遇到社会法律方面的重重障碍,他们不再享受越南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31.Maiolo女士说,贩卖妇女儿童已经严重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妇女被迫送往那些越南与之签有打击贩卖人口协定的国家。她注意到2003年通过的对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政府官员实施的制裁主要是行政而不是刑事制裁。因此,她特别希望了解,人们是否认为现行法律切实有效,或是否有计划修订法律?是否考虑过如何确保切实有效地执行现有法律。

32.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很高兴看到越南政府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建议,拟定了制止对妇女实施暴力的全面法律,而且还制定了防止和控制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当务之急是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伤害,必须对实施暴力的男人实施制裁。她希望了解通过法律草案的时限。

33.关于早些时候提出的询问,她问及被营救的妇女儿童返回越南后,政府在帮助他们恢复公民权方面提供了哪些援助。她请代表团说明把妇女租给男人的那种人口贩卖的趋势。参与卖淫活动的少女被安置在行政康复中心,此事令人不安。因此她希望了解这些少妇投诉要经过哪些程序;她希望了解通过《两性平等法》对这些中心的运作将产生哪些影响?以及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该法为被拘留者提供获得法律程序和其他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34.Tran Thi Mai Huong女士(越南)说,政府竭尽全力,采取各种预防行动,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制定防止和控制家庭暴力法草案时,主管机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从中获得有关家庭暴力的形式、根源和表现的大量信息。显而易见,大男子主义是多种形式家庭暴力的根源,这是必须在越南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消除的一种偏见。

35.她告诉委员会,法律草案预期将于2007年底再次提交给国民议会最后核准。在拟定法律草案期间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提到防止家庭暴力的机制和严厉措施问题,同时提到开展宣传运动和协商的重要性,目的是为受害者和整个社会提供信息。法律草案规定在法律生效后,由国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实施。

36.Pham Nguyen Cuong女士(越南)提供了统计数字。这些数字证实近年来各种形式的人口贩卖活动更为猖獗,她指的是对议题清单问题9-11的答复。除了对法律措施做出澄清外,对涉及收容沦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妇女儿童及其康复的法律文件和程序进行修订,还着重强调明断地适用联合国人权文书的各项标准,维护受害者的尊严。在受害者重新融入原籍社区之前,还应当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财务援助和医疗照顾。

37.政府与国际组织合作,根据与湄公河次区域各机构以及与邻国政府达成的谅解备忘录采取行动,设法简化边境管制和合作方式,协助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回返和康复。

38.Vu Anh Quang先生(越南)说,越南《刑法》明文规定严惩贩卖妇女儿童罪,对参与有组织犯罪者规定了严厉的措施。很多行凶者被判处高达20年的徒刑。为了显示坚定的决心,越南政府于2006年决定修改传统的新年前夕对囚犯大赦的标准,结果犯有毒品罪、贩卖妇女儿童罪行的人不再被释放。

39.越南境内基本上不存在贩卖妇女儿童的问题。由于这种行为构成跨国犯罪,为消除这种犯罪活动,国际合作不可或缺。与14个国家签订的法律援助协定载有严厉措施,但是成果不彰。他重申代表团团长在口头说明中提出的看法,他说越南发展市场经济,它的国际互动也不可避免地便利了贩卖人口现象。受暴利驱使,犯罪分子利用越南国内法与其他国家法律的差异引诱越南妇女儿童沦为贩卖和剥削的对象。国际社会密切合作有助于协助找到和营救受害者。但是,越南当局也因当地人民的廉耻感而受到牵制,这些人常常不情愿合作,不愿意提供他们那里妇女儿童命运的消息。政府将根据《到2010年行动计划》,继续坚定不移地打击贩卖人口罪行。

40.Tran Thi Mai Huong女士(越南)说,妇联积极推动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妇女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地方政府,保护妇女权益。妇联代表所有级别、包括最低级别的雇员。2003年,政府进一步使妇联制度化,使它们成为基层社区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组织。他们还对政府政策、法律和发展计划进行中肯的批评,并参与各种机制,通过参与社区重大决策积极推动基层民主。

41.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请越南代表团介绍新的《签署、加入和执行国际公约法》的内容与越南所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的适用的关系,因为在这方面似乎与《男女平等法》的条款相矛盾。她还想知道该公约是否已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42.Duong Thi Thanh Mai女士(越南)解释,《签署、加入和执行国际公约法》规定国会决定可否适用各项国际法律规定。国际规定如果不与国内法律相抵触,就可直接适用;否则它们可以纳入国内规定。政府正在修订国内立法,以确保同国际文书接轨。

43.《刑法》规定,不论官员或非官员,任何人只要被判定犯有组织卖淫或贩卖的罪行,均处以最高达20年的监禁。对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通常根据与其官职相符的条例和法律规定加以处罚。

44.Ha Thi Khiet女士(越南)说,越南有53个少数民族,总人口超过1000万。越南没有能力将各项国际公约翻译成每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此外,一些语言没有书面形式。尽管少数民族语言受到高度重视并在各族裔群体内得到保存,然而把越南语文作为学习和交流的通用语文,被认为更加实际,从而促进了各少数民族与社会融为一体。与此同时,将努力侧重于有利于各阶层人口的实际活动而不是将资源转用于翻译各项国际文书的大型项目,被认为更加务实。政府会继续确定各项适当措施,以体现其对各少数民族的责任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它将考虑用已经有书面形式的少数民族语言提供各项国际文书的文本。政府赞助使用少数民族群体语言的公共电台广播,并努力借用这一媒体传播有关该《公约》的信息。

第7至第9条

45.Gaspard女士说,她欣见妇女越来越多地参加越南的政治和公共生活,这与《公约》第7和第8条规定相吻合。她问及为确保实现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目标采取了哪些措施。

46.邹晓巧女士说,关于妇女在国会和人民委员会中代表人数的数据令人鼓舞,指出一些促进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战略目标已经达到。她问及政府是否计划采取其他措施来充分实现各项战略目标,以及为什么为当地社区定下如此低的目标。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计划确立定额,以达到女性政府部长或教育系统中职位的理想数目。她希望越南代表团解释为何男女退休年龄之间有差异。

47.Begum女士提到了说明行政机构中男女领导比例最新数字的图表,该表显示妇女的比例仍然很低。考虑到越南有大量合格和活跃的妇女,她对统计数字略感吃惊,并忆及第4条和第7条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鼓励各国政府可通过配额制度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扩大妇女在决策方面的参与。她赞扬已经为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生活主流所采取的措施,主张考虑采取更多的做法。

48.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应祝贺越南特别是在它为达到目前的地步所克服的困难的情况下取得的各项成就。很多没有处于长期战争的不利地位的国家并未取得如此的成就。值得赞扬的是,越南达到或超过了其各项目标。她还赞扬越南为该《公约》的实施和执行而采用了出色的机制,深入最偏远的地区,为衡量其成就而采取了大量的后续行动,此外,在为提高妇女地位所通过的一些文书方面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产出。

49.Ha Thi Khiet女士(越南)说,要对男女任职人数比例作任何实质性的提高都需要时间,所以政府的目标是取得逐步但确是可持续的进展。对地方一级的情况可用如下事实解释:在小型社区中,村中的长者通常获得大多数选票,因而妇女不易获选担任地方行政职务。然而,政府的意图在于逐步提高妇女的比例,考虑增加妇女在当选机构中所占席位,这也是委员会成员所建议的。

50.在谈到公务员退休年龄问题时,她说一项广泛的调查表明:少数群体、尤其是妇女中的观点是赞成保持妇女55岁的退休年龄。已经计划调整特定工作群体的退休年龄,在一些情况下男女享有同样的退休年龄。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