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43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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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 , 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 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 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 ( 联合国广场 2 号 DC2-750 室 ) 。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 , 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LUX/1和CEDAW/C/ LUX/2)

1.应主席邀请,Ecker女士和Mulheims夫人(卢森堡)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ULHEIM夫人(卢森堡)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她说,正在采取措施,撤销政府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两项保留。她也认为卢森堡的制度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因为婚生子女只能传父亲的姓氏。此外,这种做法不利于已婚夫妇,因为未婚父母可以选择子女的姓氏。

3.提高妇女地位部正在采取措施,在青年人中分发关于《公约》的手册,以帮助改变态度,使女童和青年妇女了解她们在所有领域中的权利。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也力求就传统指定给男女的定型角色、特别是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进行讨论。

4.纳入主流是《2000年行动计划》的一个优先事项。目前的活动领域包括教育、培训、就业、发展合作、青年和可持续发展。《北京行动纲要》的主要目标是赋予妇女权利。《2000年行动计划》具有同样的目标,而且确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行动。它应被看作是把平等原则纳入所有政策、包括经济、财政和保健政策的一种手段。所有提交给内阁的档案材料都传递给新近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部,该部的工作是把妇女的观点纳入档案材料中,分析拟议的法律和行动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第1条

5.ECKER女士(卢森堡)提到欧洲联盟内妇女地位的问题。她说,卢森堡政府努力把平等机会原则纳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订正本中。尽管做出这些努力,但1997年6月19日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只反映了它的部分要求。尽管如此,平等机会和妇女基本权利的问题将在扩大欧洲联盟的框架内和关于就业问题的讨论中加以审查。此外,还将通报总理(他目前代表卢森堡担任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主席)委员会的要求,即应在欧洲联盟国家范围内广泛宣传《公约》,而且《公约》应当构成团结欧盟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

第2条

6.义务兵役制已于1967年废除。在1986年之前,禁止妇女自愿服兵役,结果,不仅排斥她们从事军事生涯,而且还禁止她们得到专为军事自愿人员保留的某些类别的就业机会。1986年,一项修改武装部队组织的《法案》扭转了这种情况。

7.在回答委员会关于人口统计数字的问题时,她请委员们参看附件中的一份刊物。至于工作场所中妇女人数为什么这么少的问题,她也认为初步报告中有矛盾的地方,需要加以解决。妇女倾向于放弃工作以照顾子女,因为卢森堡的工资很高,足以使一对夫妇依靠一个人的工资来维持生活。

8.卢森堡的下一次报告将尽量回答如何评价无报酬工作的问题。目前,该部的主要目标是使人们了解男女平等的原则。它正在进行一个针对学前儿童、父母、老师、教员、工会人员和雇主的项目。

9.离婚的理由包括一方配偶对另一方的严重虐待、肢体摧残和身体上的伤害。尽管通奸本身已不再自动构成离婚的理由,但它仍然被视为是使婚姻关系无法忍受的一种过错。

10.正如在初次报告中所说明的,卢森堡《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应共同承担与婚姻有关的各种支出。如果其中一方做家务劳动或成为残疾人,另一方有义务对整个家庭提供财务支助。一对夫妇还可以通过拟订婚前协议来决定每人分担的份额。

11.卢森堡政府承诺在《宪法》中反映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些改动有可能会在目前对《宪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做出。

12.条约优于国内法,卢森堡法院认为,直接适用条约是正常的。卢森堡最高法院宣布,《公约》的各项条款是无需立法手续即可实施的,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如果某些条款不够确切和全面的话,直接适用一项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某些条款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拒绝。《公约》在卢森堡一贯得到赞同和并广为散发,因此,公约可被认为是有效的,但须受到她刚才提到的保留意见的限制。但卢森堡法院很少援用《公约》。

13.来自欧洲联盟以外国家的男女和《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难民有工作的权利,但须得到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即使他们的工作许可过期无效,这些人仍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他们也具有获得申请避难和居留程序方面法律援助的资格。

14.妇女可以要求法院审理间接歧视的案子。但是,虽然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1991年法案》规定,平等原则意味着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卢森堡法律中仍没有对间接歧视作出任何法律定义。法院对间接歧视的问题没有多少主张;在它们作出宣判的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它们重申了欧洲联盟法院关于间接歧视的定义。

15.由于卢森堡没有女律师协会,因此大学妇女协会负责审查重要的法律问题。1995年的一项《法案》修改了法律援助的办法,规定任何没有足够财力的人都有权利得到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利益。在涉及劳工法歧视问题的诉讼中,工会为其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3条

16.她在提到部际性别平等委员会时说,该委员会由各部的一名正式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组成,由提高妇女地位部主持,其成员都是公务员。委员会没有固定的预算,提高妇女地位部为特别活动提供经费。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跟踪《2000年行动计划》的情况。

17.她在提供相关立法草案状况的资料时说,提出的家事假法案仍在审议之中,欧洲联盟尚未拟定育儿假法案。关于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案目前正在讨论之中,其中一项法案是由提高妇女地位部起草的。

18.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惩罚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行为,但根据刑法,对妇女实施形体或性暴力、不论是在家庭内外,都将受到惩罚。从理论上说,这种立法为配偶暴力的情况规定了充分的救助办法。根据卢森堡刑法,必须证明据称犯罪者有罪,在很多情况下,作为性暴力受害者的妇女(而且常常是罪行的唯一见证者)不愿意作证。受害者深受警察和执法人员态度的影响,因此,应优先考虑为这些人提供特别训练和指导方针,并进行公共宣传活动。卢森堡政府正在考虑采取立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的效力。

第4条

19.MULHEIMS夫人(卢森堡)就成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采取哪些肯定行动进行评论。她说,在卢森堡的118个乡镇中,有55个乡镇指定了一位平等代表,有6个乡镇设立了平等问题协商委员会。卢森堡全国妇女委员会为这些代表和委员会成员举办培训活动,经费由提高妇女地位部提供。三大主要政党都有专门负责妇女问题的小组,所有政党机构都有妇女成员。一些党派正考虑在下一次选举中对选举名册实行配额制。

20.至于在公务员中采取肯定行动的问题,她说,提高妇女地位部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4年发出的建议拟定了一项行动计划。这些措施将实施五年或至实现具体目标为止,每年都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则修订目标。目前正在公务员之中进行三项肯定行动试验项目。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可以在提高妇女地位部进行的关于工作场所妇女的统计研究中找到。卢森堡向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交的报告提供了关于妇女在决策机构中任职的详细情况。公务员中的肯定行动预计不会为高度合格的妇女提供特别措施,因为性别平等是受到保障的。近年来,担任较高职位的妇女人数逐渐增加。就调整工作时间所进行的调查将能提供关于妇女在公共事业中争取提高地位方面所遇障碍的资料。

21.关于纳入主流的各机构之间有机联系的问题,部际性别平等委员会是一个行政咨询机构,负责促进各部在纳入主流问题方面的合作。关于妇女工作的妇女劳工委员会是提高妇女地位部的一个咨询机构,由非政府组织、工会、雇主组织和各部成员组成与部际委员会的成员有些重叠。卢森堡全国妇女委员会和联络、讨论和行动小组是非盈利性质的妇女团体协会。进一步详情见卢森堡初次报告中关于第3条的讨论(CEDAW/C/LUX/1)。

22.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得到承认的关于纳入主流政策问题的领导。虽然该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足以满足目前的需要,但鉴于该部的活动不断扩大,因此,应增加资源。

23.她列举了政府为鼓励男人在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中承担更大作用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其中包括传播媒介信息、出版物、支助非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以及有可能在公共部门采取特别措施。

24.政府还采取步骤促进聘用妇女,方法是向适当的对象提供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分发欧洲委员会关于就业、薪酬、平等待遇和按性别评价资格方面的有关法规。至于为实行育儿假而采取的措施,她指出,欧洲联盟关于育儿假纲要协议的指示规定了父亲和母亲都有享受三个月育儿假的权利。

第5条

25.ECKER女士(卢森堡)就“猥亵攻击”的概念进行澄清。她说,这是违反正常礼仪的肢体行动。当这种带有暴力或威胁的行动是对一位成人、或无法自由表达意见的人、或无法进行任何抵抗的人实施的时候,这种攻击就应受到惩罚。如果这种行为是对16岁以下的人进行而不带暴力或威胁时,这种攻击也要受到惩罚。这个定义包括任何肢体行动、性暴力或不同于强奸的触摸。除了监禁之外,被判决有罪的犯罪者将被剥夺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

26.警察须练习如何处理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情况,这种训练强调,警察的主要责任是执行法律和保护受害者。但实际上,重点是把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及其子女从家里带到其他地方,而不是逮捕实施暴力的犯罪者。如果受害者提出控告并追究下去,这样的案件就会受到起诉。法院对对妇女实施暴力和配偶施暴与其他殴打案件一样处理,法官对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情况并不是特别敏感。计划对法官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适当训练。

27.提高妇女地位部为女童之家项目提供经费和所需的基础设施支助。国务委员会拒绝了拟议的关于色情制品的法案。这项法案的发起者计划把国务委员会的批评考虑在内对法案进行修订。迄今为止,仍未对色情制品对年轻人的影响进行研究。国家立法没有规定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具体惩罚措施。

28.对暴力案件的判刑是以意图的程度、后果的严重性、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犯罪者或受害者的地位以及所犯罪行的具体方式为依据做出的。

29.尽管过去法院认为,在婚姻中没有强奸可言,依照在1992年修订的《刑法典》第375条、以及根据1994年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这种情况已经改变。

第6条

30.MULHEIMS夫人(卢森堡)指出,1997年4月欧洲联盟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关于欧洲预防和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卖妇女行为的指导方针的海牙部长宣言》已经分发给委员会。由于妓女在卢森堡比在邻国的收入高,因此,卢森堡街头卖淫的情况增加了。她提醒注意1996年卢森堡妓女原籍国的摘要,这份摘要也分发给了委员会。在欧洲联盟的框架内,卢森堡是欧洲刑警组织成员,这是打击贩卖妇女的一个主要网络。向非欧洲联盟成员国国民颁发居留许可证的配额制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卢森堡政府可能会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资料。打击贩卖妇女犯罪集团的努力包括采取措施,使非法居住在卢森堡的妇女能够得到临时居留许可,以便出庭作证。卢森堡将与欧洲联盟协作,继续进行这种努力,并将为她刚才提到的《宣言》主持召开一次后续会议。

第7条

31.ECKER女士(卢森堡)说,目前司法部门包括69名男人和69名妇女。在年轻成员中,妇女占绝大多数。妇女占卢森堡律师的36%,男人占64%。尽管年轻律师中妇女的比例不断增加,但其中大多数人在几年之后就离开了法律界。

第10条

32.MULHEIMS夫人(卢森堡)说,卢森堡不提供大学一级的全部方案。有一个机构提供大学第一年的人文学科、科学和法律课程,另一个机构提供完整的三年技术课程。大多数学生在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中接受高等教育。将在《2000年行动计划》范围内进行关于教育和机会平等问题的研究。卢森堡的下一份报告将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关于传统的中等和技术中等教育计划方面的资料。

第11条

33.ECKER女士(卢森堡)说,正在汇编要求提供的关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失业、非全日性工作和临时工人以及退休人员的统计数字。关于间接歧视的定义以及证实这种歧视主张的举证责任载于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最近通过的一项新指示;卢森堡已开始适用其中的指导原则。

34.提高妇女地位部已通过纳入主流、训练和就业的政策做出大量工作,向妇女介绍她们的权利,以消除私营部门中对她们的歧视,该部还将继续这样做,尤其是要分发欧洲共同体关于同工同酬的准则。她列举了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工人被批准特别假的情况。至于私营和公共部门工人享受育儿假权利方面的差异,她说,国家一贯努力起带头作用,私营部门则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赶上来。在管理部门与工会之间的谈判中,妇女常常很难推行她们的要求。

35.在欧洲联盟就育儿假(其中也包括家事假)的指示、进行进一步讨论之前,暂不讨论家事假法案。卢森堡将在晚些时候报告关于1993年至1997年期间每小时平均工资下降的原因。

36.规定平等代表的法案只适用于私营部门。她提请注意在CEDAW/C/LUX/2号文件第24和第25页中所介绍的法案主要内容。

37.没有为工作场所残疾妇女制定特别措施。就业管理局为一般的残疾工人提供特别方案。政府、乡镇公共实体和卢森堡铁路工人协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残疾工人,私营部门中也有类似的准则。残疾工人领取最低工资,劳工部为福利工厂提供补贴,这些工厂为残疾人提供适合于他们能力的就业机会,协助他们在一般的劳工市场中就业。

38.卢森堡已不再使用“移徙”或“移民妇女”等词,这些词已被欧洲联盟的“外国妇女”、“欧洲联盟的女性公民”和“非欧洲联盟国家的女性公民”所取代。在卢森堡的总人口中,非国民占34.4%,在所有外籍居留者中,91%的人是欧洲联盟的公民。外国妇女在卢森堡外国人口中占49.8%,占所有妇女居民的30%。已在不同级别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外国人、不论性别、年龄或宗教都能溶入卢森堡社会。

第12条

39.MULHEIMS夫人(卢森堡)说,废除关于堕胎的立法目前不是公共辩论的主题,因为至今没有根据1976年《法案》指控任何妇女。没有关于为什么妇女选择去国外堕胎的资料。对她来说,试图解释这种趋势纯属猜测。堕胎数量没有增加可能是由于性教育方案和使公众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活动的结果。孕妇通常是20-25岁年龄组的妇女。没有关于在过去10年中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妇女的百分比、以及卢森堡女医生人数的资料。

40.在1996年,因吸毒上瘾接受治疗的308个病人中,男人占67%,妇女占33%。没有专门为妇女设计的治疗吸毒成瘾的方案。

41.早期诊断子宫颈癌使这种类型的癌症死亡率明显下降。卫生部的目标是,到2002年,使子宫颈癌的死亡率降低到每100 000人中少于3人。已经发起了一个通过定期进行乳房X线照片检查,尽早诊断乳腺癌的全国方案,其目标是,在10年之内把在50-65岁的患乳腺癌的妇女人数降低25%。

42.关于妇女死亡的原因,现有的1995年的数字表明,在1 800名死亡的妇女中,有93人死于乳腺癌,有4人死于子宫颈癌,有172人死于意外事故。

43.避孕用具必须要有处方才可购买,因为每位病人需要医生给病人单独开的处方,这样医生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子宫颈检查。

44.关于医疗保险的问题,1983年通过的立法规定,为没有其他办法购买医疗保险的人提供自愿保险。强制性和自愿保险的福利也包括主要被保人的配偶、子女和家庭中的其他成员。1992年的立法改革了医疗保险制度,其中维持了早些时候的一些规定,即被保人的被遗弃的妻子和子女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尽管医疗保险制度赔偿治疗费用和某些预防性的保健服务,但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品。没有关于妇女医疗需要的具体数据。

45.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的问题,她说,已建立了使医疗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对这些问题保持敏感性的方案。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的保险公司通常负担医疗费用,但保留从犯下暴力罪行的人那里收回费用的权利。

46.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介绍了为使人们更多的参与早期诊断乳腺癌方案的公共宣传运动。卫生部采取的行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确保人人享有健康的战略。

47.在对堕胎实行罚款的地方,进行堕胎的人和孕妇都应受罚。法律要求妇女与妇科医生商量,由后者决定怀孕对她的健康有可能造成的危险。

48.卢森堡代表团同意一位专家提出的应有更多的统计数据的看法,谨向委员会保证,编纂数据是提高妇女地位部的优先事项之一,她希望在卢森堡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能反映出这些数据。

第13条

49.ECKER女士(卢森堡)说,提供家庭福利是为了帮助支付抚养子女的各种支出。为每个儿童提供各一份补贴。当父母居住在一起时,福利可以支付给其中任何一人。如果子女与单亲母亲一起居住的话,单亲母亲也可以领取福利金。没有对国家家庭福利基金提出过歧视性待遇的指控。

第14条

50.提高妇女地位部最近设立了区域研究小组,专门研究卢森堡农村妇女的问题。

第15条

51.从法律角度来说,在习惯法婚姻中,由于没有任何法定关系,这种结合的双方不属于配偶,而是第三方。因配偶分手引起的问题只能在婚姻框架的范围内依法解决。

第16条

52.寡妇或离婚妇女要在300天之后才能重新结婚,这个期间符合假设的最大限度的怀孕时间。保留这项规定是为了排除对在这个期间出生的孩子的父亲可能产生的任何疑问。

53.私生子女父亲的确定是通过孩子的父母自愿承认、或由孩子提出对私生子女的父亲的法律裁定来决定。在注册孩子时,父亲的声明足以确定孩子的母亲是谁。但母亲提出的类似声明却不足以确定父亲的身份。根据现行法律,若验血表明父亲身份的或然率达99.9%,则验血已经成为足够的证据,说明受孕是母亲与一般认定的父亲之间发生性关系的结果。

54.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存在着某些差异,主要是行使亲权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没有废除“婚生子女和”和“非婚生子女”名称的原因。孩子的名字可以通过向政府提出申请而改变。根据亲权是共同或由单亲行使的情况,可以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该申请。

55.CORT女士赞扬卢森堡政府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实施《公约》条款所作的明确承诺。但她仍对卢森堡对《公约》的保留、特别是对第7条的保留表示关切。她希望采取具体行动实施第6条,包括消除卖淫。关于堕胎的问题,各缔约国可以自由制定自己的法律。但在法律不允许堕胎的情况下就必须要作出规定,确保妇女能够获得避孕工具,而且费用能向保险公司报销。

56.GONCALES女士说,她希望得到更多的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对子女、包括女孩和男孩实施暴力的统计数字。《刑法典》没有关于丈夫对妻子犯强奸罪行的具体规定,而且法院认为在婚姻中不存在强奸的事实令人非常不安。她建议卢森堡应铭记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04号决议中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把配偶强奸列为对妇女实施暴力的一种形式。最后,她请求对表内左栏和右栏中所列的关于妓女原籍国的数字进行解释,这个表是卢森堡代表向委员会提供的。

57.JAVATE DE EIOS女士说,她希望卢森堡能继续审查卢森堡对《公约》的保留意见,以使卢森堡的法律更加符合《公约》的精神和实质。她赞扬卢森堡为分发《公约》而进行的努力,因为这将对卢森堡公民的后代产生积极影响。

58.卢森堡政府应考虑采取有利于移徙工人社区的、特别是移徙妇女的更进步的政策,满足她们的健康、社会和经济需要,包括在政治方面参与卢森堡社会的主流。

59.关于贩卖人口和卖淫的问题,她希望卢森堡在担任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主席期间,能够协助实施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的欧洲行为准则。卢森堡应率先公平和仁慈地对待“被贩卖的”人、特别是妇女,她们是性剥削和卖淫犯罪集团的受害者。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卢森堡应研究和收集关于卖淫和贩卖人口方面的资料,以采取适当措施打击这些现象。

60.MULHEIMS夫人(卢森堡)说,卢森堡代表决定不提供关于失业的资料,因为卢森堡政府目前正在编写一份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报告,其中考虑到劳动力中妇女的情况。她将确保在一个月内报告完成后将它送交给委员会。在努力使外国妇女融入卢森堡社会、打击贩卖人口和卖淫的努力中,卢森堡将考虑到委员会专家所提出的所有建议。

61.ECKER女士(卢森堡)说,尽管以前法院不承认婚姻强奸的存在,但《刑法典》已在1992年加以修订,目前,不允许丈夫强奸妻子,或就此而言,女性同居者受其伙伴的强奸。1994年,卢森堡上诉法院宣布,不能再对妇女受陌生人或其丈夫强奸一事做出区分。配偶强奸罪应受到与其他强奸罪相同的惩罚。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