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RC/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希腊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584次和第2585次会议上审议了希腊提交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在线进行的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在孤身移民儿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缔约国在2021年通过了首个《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2018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立法(第7段);不歧视(第18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残疾儿童(第34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大量立法活动,但对希腊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存在许多空白和仍然零散表示关切。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现行立法中零散的条款纳入一个整体法律框架,并在必要时加以修订,以建立一个全面的儿童保护体系。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21年通过了首个《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并设立了儿童权利行动计划国家监测和评估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行动计划》具备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并为其实施提供专项预算;

(b)启动国家机制,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监测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

(c)制定涵盖《公约》所涉全部领域的全面儿童政策和战略,并为其执行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儿童和致力于儿童权利的组织参与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希腊没有一个具有充分权力和授权的常设机构来协调部际、跨部门、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这可能导致职能和责任不够明确,造成举措的重叠和冲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各部委规定明确的法定任务并为儿童权利行动计划国家监测和评估机制提供充分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并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先前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a)继续增加预算拨款并将此作为优先事项,以确保在各级落实儿童权利,解决儿童贫困问题,包括增加对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卫生保健和教育以及弱势儿童的拨款,同时保护这些拨款不被削减,包括不削减外部来源资金;

(b)设立预算程序,其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事务的拨款,并有具体的指标以及跟踪和监测制度;

(c)着力确保由外部资金,特别是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供资的服务有可持续性和后续行动。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儿童数据库,纳入涉及《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分类数据,并制定符合《公约》的指标。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希腊监察员独立机构的儿童权利司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确保其可持续性。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传播和宣传《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并确保对社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教师、警察和司法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持续进行系统和强制性的儿童权利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向儿童,特别是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的显著作用,并欢迎为促进与缔约国主管部门合作而设立的非政府组织认证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包括与代表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让这些组织切实参与制定、执行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方案和立法,并参与编写《公约》定期报告。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注意到旅游业对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的核心作用以及空气污染情况,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执行和监测规章,以确保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工商业部门遵守人权和儿童权利、卫生、劳工和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

(b)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提高认识活动,并特别关注移民男童;加强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并考虑批准世界旅游组织(世旅组织)《旅游道德框架公约》;

(c)使现有的气候变化减缓政策,包括涉及家庭供暖和运输部门的政策,与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相一致,特别是在希腊国内外保护儿童的健康权、食物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

(d)在能源政策中考虑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包括与化石燃料开采和化石燃料补贴有关的问题。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无论年龄大小,只要符合《民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或经穆夫提裁定,在获得法院批准后都可以结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法律中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所有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4443/2016号法和第4285/2014号法、设立了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国家理事会、通过了《2020-2023年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国家行动计划》、通过了《2021-2030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和《2017-2021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为便利弱势儿童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卫生设施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对罗姆儿童、残疾儿童、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单亲和/或父母为非法移民的儿童的歧视和负面态度持续存在,这影响了这些儿童受教育的机会,限制了他们获得社会经济权利和服务,从而无法摆脱贫困;

(b)针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罗姆人和移民人口的暴力案件,包括警察暴力和仇恨犯罪,没有得到充分的报告,而且缺乏诉诸法律的机会;

(c)从事少数群体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国家理事会中的影响力和参与度不足,以及2019年撤销了罗姆人社会包容问题特别秘书处;

(d)没有关于弱势儿童的分类数据。

1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以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紧采取措施,确保罗姆儿童、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以及单亲和/或父母为非法移民的儿童能够切实享有粮食安全、卫生保健、教育、住房、水、卫生设施、社会服务和体面的生活水准,并确保对采取的措施定期进行系统的监测和影响评估;

(b)调查和起诉出于种族、族裔和宗教动机的犯罪案件,以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建立和促进儿童及其照料者在遭受歧视时寻求正义的渠道;并大力鼓励报告仇恨犯罪;

(c)采取协调一致的国家融合战略,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以促进容忍、共同生活、尊重多样性、对话和包容,并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

(d)宣传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国家理事会的工作,并确保从事少数群体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代表罗姆儿童和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的非政府组织,在该理事会中有代表;

(e)确保监测和评估《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和《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f)加强关于罗姆儿童、残疾儿童、街头流浪儿童、移民儿童(包括非正常移民儿童)、人口贩运受害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群体的数据收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注意到,第4636/2019号法承认国际保护方面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4554/2018号法规定了关于确定和评估孤身移民儿童最大利益的规则。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决定、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制定和执行关于评估和确定《公约》所涉各领域中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和标准,并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并将这一原则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投票年龄降至17岁(第4406/2016号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有权在相关法律诉讼中表达意见的立法,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设立遵守这一原则的制度和/或程序,并建设使用这类制度和程序的能力;

(b)确保包括青年议会和学生理事会在内的参与性机构能够代表不同族裔、宗教、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

(c)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替代照料、社区和学校中切实和有效的参与,并让儿童参与涉及儿童的所有事项,包括环境事项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4554/2018号法和第4332/2015号法,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为罗姆儿童和移民子女免费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和身份证件以及更正出生证明提供便利;

(b)废除在子女出生证上登记父母双方信息时必须出示经核证的结婚证的规定;

(c)制定法律保障措施,防止外籍父母所生子女和同性伴侣所养育子女的无国籍状态,并为这些儿童获得希腊公民身份提供便利;

(d)设立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

(e)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

身份权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被遗弃在收养机构的儿童有权保留其身份,并确保借助包括代孕和卵子/精子捐赠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以及被收养的儿童,有权获得其出身信息。

宗教自由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禁止学校保存儿童宗教信仰记录的修正案,以及规定非东正教学生可免上宗教课的修正案。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和促进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并建议缔约国:

(a)执行数据保护局第28/2019号决定和最高行政法院第1759-1760/2019号决定,删除学校档案和毕业证书中涉及宗教的内容;

(b)确保所有学生,无论其本人或父母的宗教或信仰为何,都可以免上宗教课,包括为此审查2018年1月22日的部长决定;

(c)审查第344/1976号法,废除在出生登记证上登记父母宗教信仰的要求。

隐私权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引入了欧盟第2016/800号指令,重申先前的建议,即希腊应确保在刑事和儿童保护程序中尊重儿童隐私和不披露私人信息,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和实施威慑性制裁,包括对媒体的起诉和制裁。

获得适当信息

25.委员会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保护儿童免受对其福祉有害的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包括为此制定具体准则和媒体行为守则,设立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并提高儿童、教师和家长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b)确保以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为他们提供各种信息和材料;

(c)以移民儿童的语言和适合儿童的方式提供关于儿童权利、行政程序、获得国际保护、卫生保健、住房和教育机会的信息。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实施更严厉的惩罚,以及通过了第4322/2015号法和第4823/2021号法,设立了72个反家庭暴力机构,并为在查问性暴力和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时避免他们遭受创伤而设立了“儿童之家”(见第4478/2017号法)。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缺乏一项应对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体罚的全面战略;

(b)儿童信任圈内和与移民儿童有关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包括涉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的案件数量增加,并且缺乏用于评估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数据;

(c)据报告,学校中存在欺凌行为,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欺凌行为;

(d)缺乏为遭受此类虐待的儿童提供的专门服务,以及适合儿童的关于如何寻求赔偿的信息,同时“儿童之家”也没有充分运作;

(e)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干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

(f)未提供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体罚和欺凌的立法的执行情况和制裁违法行为的资料。

27.委员会回顾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进一步发展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全面评估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以便制定一项预防和打击这种暴力的综合战略;

(b)确保禁止体罚、欺凌和家庭暴力的规定涵盖所有场合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为此监测第3500/2006号法和第4322/2015号法的执行情况;

(c)提高儿童、照料者、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禁止体罚、欺凌和家庭暴力的认识,并广泛开展宣传运动,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d)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并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和多机构干预;加强对教师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以预防、发现和应对不同形式的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的暴力;

(e)确保儿童能够利用热线等保密并且方便儿童的投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机制;

(f)确保:(一)及时报告和调查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采取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避免儿童受到创伤;(二)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三)起诉和适当制裁犯罪者,并阻止其与儿童接触,特别是以专业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接触;

(g)将设在雅典的儿童之家(根据第4478/2017号法律设立)打造成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接受全部所需专门服务的一站式场所,进一步发展这一理念并推广至全国,同时鼓励法院在收集儿童证词时使用这一理念,避免重复询问,并允许将证词的视频和音频记录作为法庭程序中的证据;

(h)为暴力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服务和关于如何获得赔偿的信息,包括心理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为支持这项工作的公共主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划拨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a)提高对童婚在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方面有害影响的认识,并特别以罗姆人社区和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为宣传对象,同时鼓励报告童婚现象并为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b)加强努力,防止残割移民女童生殖器的做法;

(c)确保包括间性儿童在内的任何儿童在童年时期都不接受不必要的内科或外科治疗,并向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注意到第4808/2021号法和第4800/2021号法,同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促进平等养育子女,并确保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双方在法律和实践中都共同承担养育责任;

(b)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确保适用父母共同监护权,除非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建设司法机构进行相关评估的能力;

(c)加强家庭支助和基于社区的服务,加强社会保护、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社区服务之间的协同,并为此划拨充足资源,以防止遗弃儿童和家庭离散;

(d)防止绑架儿童,包括监测《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执行情况,并考虑要求儿童随父母一方出国需获得书面同意。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4538/2018号法和第13734/538号部长决定,以及于2021年5月发起关于寄养的宣传活动,并建立了社区中心,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由于缺少资源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被剥夺父母照料的儿童过多地接受机构照料,并且缺乏足够的家庭照料备选方案;

(b)尽管私营机构和教会安置了大量儿童,但缺乏关于提供照料的标准,并且相关安置未经过充分审查;

(c)没有作出足够努力来确保受照料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与父母联系的权利;

(d)在没有应急住所的情况下,将不需要照料的儿童送入医院,并且没有考虑到弱势儿童的特殊需求;

(e)对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的支持不足。

31.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执行新近通过的《国家非机构照料战略》,以及一项配有预算和人力资源的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防止和逐步取消机构照料,具体做法是:(一) 支助弱势家庭;(二) 为这些家庭推荐适当的服务,包括加强养育技能;(三) 支持家庭照料备选方案;

(b)确保只有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才将儿童与家人分离,并确保绝不仅因贫穷、残疾或缺乏身份证明就让家庭离散;

(c)监测第4538/2018号法的执行情况,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寄养能力,包括开展全国性的寄养父母招募运动,在安置儿童之前和安置期间为寄养父母定期进行充分培训,特别是关于养育有特殊需求儿童和孤身移民儿童的培训;

(d)加强关于替代照料环境和在其中生活的儿童的数据收集,包括关于私营机构和教会机构的数据收集;

(e)为公共、私营和教会经营的机构制定和实施关于所有形式的优质替代照料的国家标准,包括人员配备和房舍的标准;为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监督儿童权利受尊重的情况;并确保对安置情况定期进行周期性和实质性的审查,以促进回归家庭或基于家庭的解决办法,包括为此向家庭提供必要支持;

(f)让所有受照料儿童有机会与父母保持联系,并听取和考虑这些儿童的意见;

(g)制定应急照料解决方案,停止将需要临时照料的儿童送入医院的做法;并确保所提供的照料符合少数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儿童、有行为、心理和/或社会心理问题的儿童、残疾儿童、违法儿童和孤身移民儿童的需求;

(h)确保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包括孤身移民儿童提供充分支持,并进一步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和有支助的独立生活。

收养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性延误,包括在获得亲生父母同意书的替代证明方面的延误,并相应地审查立法;

(b)解决立法中收养和寄养被混淆的问题,以及专业人员和公众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的问题;

(c)加强收养服务机构的能力及其对《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的了解和适用;

(d)确保收养后的监测和服务;

(e)考虑允许同性伴侣进行收养。

G.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首个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国家非机构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未提供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和关于《非机构照料战略》执行情况的资料;

(b)残疾儿童,特别是多重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率很高;

(c)对残疾儿童,特别是严重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的父母,以及自闭症儿童和发育障碍儿童的父母的支助有限;由于预算短缺、缺乏合格人员和停止发放残疾津贴,在提供专门医疗和社会支助方面存在区域差异,包括获得日托服务和休闲玩乐方面的差异;

(d)有报告称,照料机构中存在暴力行为和不人道的限制。

34.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希腊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为残疾儿童制定一项全面和包容性的战略,并:

(a)组织收集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和所处地区分列,并建立一个有效和统一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系统,包括对患有自闭症和发育障碍的儿童进行早期发现和干预,以便利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b)加强执行《国家非机构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并迅速关闭Lechania的儿童照料中心;

(c)解决残疾儿童接受机构照料的根本原因,包括为此加强对生活在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岛屿的父母的支持;确保提供和获得日托、家庭护理和救济服务;划拨充足预算,雇用受过培训的人员从事残疾儿童工作,满足残疾儿童的具体需求;发展社区和门诊卫生保健服务,足额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健人员;并提供休闲玩乐的机会和设施;

(d)迅速调查和起诉儿童照料机构中的暴力案件,包括对这些机构进行特别和系统的监测。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4368/2016号法,同时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确保罗姆儿童、移民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切实获得卫生保健,包括酌情提供社会保障号码(AMKA)和外国人医疗卡;

(b)加强获得牙科和眼科服务以及接种疫苗的机会,同时提高父母对这些服务和疫苗接种益处的认识;

(c)确保在所有地区、偏远地区和岛屿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足额配备熟练保健人员,包括儿科医生、护士和心理健康专家;

(d)考虑在医疗保健中引入跨文化调解员;

(e)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包括超重和肥胖问题,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21年起在学校开展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但委员会对避孕药具使用率低以及未提供关于为预防和应对儿童自杀行为所采取措施的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3.5和3.7,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失学儿童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获得保密和方便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b)解决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包括导致自杀行为的问题;增加儿童精神科医生和儿童心理咨询师的数量和可得性,鼓励儿童寻求心理健康服务而不觉得丢人;

(c)继续努力防止药物滥用,并提供方便的、适合青少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支持服务。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儿童贫困问题所作的努力,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约三分之一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其中一半儿童面临严重的物质匮乏。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

(a)消除父母获得财政支助的障碍,并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全民社会服务制度,加强家庭并使家庭能够适当照顾子女;

(b)通过改善父母获得服务的机会和提供激励措施,提高儿童保育的普及率;

(c)通过法律规定,建立具有公平和透明分配标准的社会住房制度。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弱势儿童受教育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和4.5,建议缔约国加强教育系统的包容性,并:

(a)消除入学障碍,确保残疾儿童、罗姆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孤身移民儿童,无论其居住地,都能够迅速融入主流的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保持在学并完成学业;

(b)收集和分析关于入学和辍学的分类数据,为相关政策、方案拟定和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以有效满足这些儿童的需求;

(c)确保有足够多以希腊语和土耳其语授课的少数群体学校并保证教育质量,实现以希腊语和土耳其语编排的课程、教材和教师培训的现代化和统一,以确保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有权按照《公约》第2、14、29和30条,除官方语言外,也以母语接受优质教育;

(d)为残疾儿童实施全纳教育并将其纳入主流,包括为学校划拨充足和专用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雇用足够数量的教师和助教,制定教学方案和方法并编制教材,同时确保在学校提供合理便利;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援助;

(e)加强在学校的学习质量和跨领域技能,确保校车服务,确保学校完全做到安全无障碍,并配备适当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f)发展和促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并促进平等获得培训的机会;

(g)解决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危机导致的家庭教育方面的不平等,包括确保提供计算机设备和充足的互联网接入,并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h)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接收能力和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确保残疾儿童、罗姆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孤身儿童,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此类儿童能够获得学前教育,并确保为色雷斯的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充分提供双语学前教育;

(i)加紧努力,通过教育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和平共处,并重点关注教师培训、学校课程以及为消除消极看法和定型观念在地方一级采取积极的宣传行动;

(j)确保所有儿童享有休息和休闲以及参与娱乐活动的权利,并保有足够多合格的儿童游乐场和青少年空间。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孤身移民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草案,以及在2021年开通了专门的求助热线,并将1,000多名孤身移民儿童重新安置到欧洲联盟成员国。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和庇护部设立了保护孤身移民儿童特别秘书处,通过了2021-2025年国家保护战略,并为生活条件不稳定的孤身儿童建立了国家保护机制。委员会注意到,在希腊存在许多侵犯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权利的情况,并注意到缔约国收容了大量孤身移民儿童和乌克兰儿童。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有报告称,移民家庭和儿童被强制返回(“推回”),营救移民并为他们提供援助的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

(b)为确认身份而对儿童进行移民拘留;

(c)用于确定年龄的程序笼统并且不适当;

(d)第4636/2019号法未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的保障措施;

(e)孤身儿童监护制度迟迟未能启动;

(f)爱琴海各岛屿收容中心的生活条件不稳定,包括莱斯沃斯岛Mavrovouni营地存在铅中毒风险,同时缺乏适当和可持续的住所,“安全区”仍然存在;

(g)缺乏获得食物和卫生保健的机会,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不良,包括自残和自杀企图的比率惊人;

(h)“双层难民对策”,一层针对乌克兰难民,另一层针对所有其他难民。

40.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敦促缔约国:

(a)终止强制家庭和移民儿童返回(“推回”)的做法,并确保根据《公约》第6、22和37条,对他们进行单独身份认证、登记并保护他们不被推回,包括有效利用庇护程序并提供免费的法律和人道主义援助;通过具有约束力的边境官员行为守则,建立独立的边境监测机制;深入调查报告的推回案件,包括欧洲反欺诈办公室报告中载有的案件,并起诉责任人,追究他们的责任;向受害儿童提供支助、赔偿和保护;停止对营救和援助移民的人权维护者的所有骚扰;

(b)彻底禁止对儿童进行移民拘留,确保不再实行保护性拘留,并优先立即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转移出拘留中心,同时确保及时进行身份查验;

(c)确保以多学科、基于科学、尊重儿童权利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确定年龄程序,并且只在所声称的年龄遭严重怀疑的情况下使用这一程序,同时考虑到现有的书面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能够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d)审查第4636/2019号法,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特别考虑到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适当保障,并确保这些儿童不受加速边境庇护程序的影响,并扩大“家庭成员”的定义,以涵盖在过境期间建立的家庭;并促进家庭团聚;

(e)通过并执行经修订的关于孤身儿童监护制度和寄养的立法,同时考虑到儿童的具体需求;

(f)确保所有移民儿童,特别是生活在营地和收容中心的儿童在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能及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适当援助,并确保在全国各地培训和提供律师;

(g)确保移民儿童有机会利用适合其年龄、对儿童友好的司法机制和补救措施,对与其移民身份有关的所有决定提出质疑;

(h)为所有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孤身儿童提供可持续、开放和高质量的非拘留性质的住所和庇护所,包括提高收容能力和质量,执行欧洲联盟的重新安置倡议,迅速关闭“安全区”,并建立一个关于提供保护的数据库;

(i)针对Mavrovouni营地土壤和灰尘中的铅含量,为儿童提供血液检测和治疗,并将他们转移到安全地区;

(j)确保获得基本服务,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设施;

(k)解决受教育方面的障碍,包括为此确保校车服务、接种疫苗、体检和提供证明,确保获得远程教育,审查学校课程,提供补习课程和希腊语课程,确保教师人数充足并建设他们的跨文化能力,并增加学校中的“难民教育协调员”;

(l)像对待乌克兰难民那样,为所有难民提供一切可能的设施、服务和保护。

街头流浪儿童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资料,并重申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制定应对街头流浪儿童问题的综合办法,包括评估此类儿童的人数、具体状况和流浪的根本原因,建立监测机制,并通过预防这一现象以及保护和支持此类儿童的战略和方案;并迅速调查Aghia Varvara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并在2019年设立了国家转介机制,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查明的许多贩运受害者是儿童,特别是遭受性剥削或劳动剥削和/或被迫行乞的移民儿童和街头流浪儿童。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受害者身份确定程序的应用,包括在过境点的应用,并确保这些程序独立于受害者与执法机构的合作;

(b)建设执法部门的能力,以识别贩运活动的受害者,特别是移民儿童和街头流浪儿童、罗姆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c)加强提供专门服务,特别是庇护所、卫生保健(包括COVID-19检测)和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切实获得赔偿;支持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非政府组织;

(d)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确保对犯罪者,包括同谋官员进行适当定罪;

(e)确保执行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规定,确保起诉工作以受害者为本、对儿童友好、注重性别问题,并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以及缩短贩运案件的法庭诉讼时间。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行乞非刑罪化,并将欧盟第2016/800号指令纳入第4689/2020号法,以及在第4855/2021号法中引入使用电子监督方式的居家监禁。委员会回顾其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确保:

(a)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和从事少年犯工作的专业人员持续接受有关儿童权利的适当培训;

(b)尊重进入司法程序的所有儿童,即所有未满18岁者享有的程序性保障,并确保从调查开始就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让他们从中受益;

(c)仅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定期复核,以便撤销;

(d)通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执行《刑法》(第3189/2003号法)规定的非拘禁措施;

(e)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f)在施行临时拘留和“改造措施”等拘留手段时,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并持续监测所有拘留设施;

(g)系统地收集关于少年犯的分类数据。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回顾其《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使《刑法》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

(b)防止买卖儿童并将该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c)建立机制,识别、保护和支持《任择议定书》所列除人口贩运以外的所有罪行的受害者;

(d)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收集关于可能参与或被利用参与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数据,评估他们的状况,并保护他们;

(c)建立一个机制,用于在外国儿童进入缔约国时及早识别可能参与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服务;

(d)将和平教育列入学校课程;

(e)在法律上禁止向可能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国家出口武器。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6月9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

5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