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RC/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August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希腊

1. 委员会在2012年6月6日举行的第1710和1711次会议(见CRC/C/SR.1710和1711)上审议了希腊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GRC/2-3),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见CRC/C/SR.17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但是对延期迟交感到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GRC/Q/2-3/Add.1)以及与缔约国跨部代表团举行了富有成果的对话,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措施:

关于三子女及大家庭父母福利待遇合理化问题的第3918/2011号法令;

关于修订少年犯刑法规定的第3860/2010号法令;

关于残疾人或具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的特殊教育问题的第3699/2008号法令;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包括禁止体罚)的第3500/2006号法令;

关于设立地方青年理事会,以增进青年人及15岁以上儿童参与地方问题管理的第3443/2006号法令;

关于在教育等领域中禁止种族或族裔歧视的第3304/2005号法令。

4. 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以及

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09年)。

5.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采取下述政策和体制措施:

2010年成立了关于防止和打击使未成年人受侵害和犯罪的中央科学理事会,以及设立ORESTIS未成年人保护网;

2007年通过《国家儿童权利问题行动计划》;

2006年,卫生和社会团结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经济和财政部,以及内务、公共行政和权力下放部发出部委联合决定,设立社会医疗中心,以制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排斥行为;以及

2005年在教育部下设立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经济衰退以及目前的财政和经济危机正在损害家庭与公共社会投资,包括影响《公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对《公约》第4条的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财政紧缩时期,必须努力维持和扩大社会投资,加强对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并采取平等方针,特别重视儿童问题。

四.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和第42条、以及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2年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28/Add.17)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70)。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某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或者仅得到部分落实。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尤其是那些涉及立法、协调、为儿童划拨资源、数据收集、与民间社会合作、儿童定义、少年司法、以及街头儿童的建议,并且对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立法

9.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国内的某些立法尚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现有立法的执行情况也需要改进。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内,某些家庭法事项上适用伊斯兰教法,没有一贯遵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在早婚(尽管缔约国做出努力加以控制)以及继承(存在着对女童的歧视现象)方面。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法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具有优先于习俗的效力,包括当色雷斯穆斯林社区适用伊斯兰教法时。

协调

11. 委员会重申过去的关切,即在国家一级以及在中央、区域和市政各级之间缺少一个协调《公约》执行情况的明确架构或机构(CRC/C/15/Add.170,第13段)。它还关切的是,2001年建立了国家儿童权利问题监察站,以制定和监督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措施,但该监察站迄今没有充分运作,并且没有恰当界定其协调作用。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明确的机构,协调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中央、区域和市政各级之间儿童权利政策和方案的落实工作,并为之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以在国家、区域和市政各级落实全面和连贯一致的儿童权利政策。

国家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7年通过了《国家儿童权利行动计划》。然而,它遗憾的是,没有说明这一计划的行动期限及其有具体时限的可衡量的目标和次指标,以有效地监测全国各地落实儿童权利工作的进展情况;也没有说明为落实工作所划拨的资源。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入有具体时限的可衡量的目标及分目标,有效地监测全国各地儿童权利享有的进展情况。《行动计划》应与国家、部门和市政各级战略和预算联系起来,以确保为其实施配备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赞赏希腊人权监察员独立署儿童权利部所开展活动的情况和范围,特别是以有效的投诉机制监测儿童领域的情况。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将来能否划拨适当的财政资源,以支持希腊监察员独立署儿童权利部开展所有的指定活动。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适当的财政资源,确保希腊人权监察员独立署儿童权利部继续履行其任务,并保证其今后可持久存在下去。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面临严重的财政和经济危机,深为关注这一危机对公共开支的消极影响:削减了向儿童提供的服务,增加了家庭食物、燃料和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包括增加了卫生保健这类公共服务的费用。另外,委员会重申,它依然关注的是,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目标、分目标和数据以能够适当的监测开支和评估结果,国家预算和预算过程不能让人明确了解和确认国家和地方一级为落实儿童权利所划拨的财政资源。委员会也对公共机构、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长期存在腐败现象表示关切。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增加和重视预算拨款,以确保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特别是在目前财政状况下为儿童提供的服务不会受到削减,并确保其得到进一步的维持和发展,并顾及这些服务必须平等和质量好;

特别注意在保护弱势儿童权利方面的投资,包括残疾儿童、罗姆儿童、穆斯林社区儿童、以及无人陪伴儿童、移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界定战略性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也予以保障;

在相关部门和机构中为儿童设立一个明确的划拨预算程序,并且辅之以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价为实施《公约》而划拨的资源是否得到高效、适当和公平的分配。

根据2007年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所提出的建议而开展上述工作,并重视执行《公约》第2、3、4和6条;以及

加强反腐工作,确保财政管理透明。

数据收集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全面和分类的国家儿童数据库。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和/或其他形式凌辱和虐待儿童、遭受性剥削和凌辱的儿童,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无人陪伴儿童、难民及寻求庇护儿童的统计数据。

20. 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CRC/C/15/Add.170,第2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机制,设立国家中央儿童数据库,并制定与《公约》相符的指数,以确保就《公约》所涵盖的一切领域收集数据,特别是关于暴力侵犯、贩运和性剥削儿童问题,并且按年龄、性别、族裔、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儿童群体进行分类。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1.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70,第26段),请缔约国尤其根据现行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改进与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合作和协调,请它们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

传播和宣传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五、六年级学生中分发它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编辑的《公约》宣传册,但重申它的关切(CRC/C/15/Add.170,第27段),即缔约国没有系统地在儿童、大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之间传播《公约》。它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那些也提及儿童权利的一般信息手册与投诉表格翻译成八种语言,但再次对缔约国尚没有将《公约》翻译为某些居民群体所讲的语言,比如罗姆语、泊马克语和马其顿语表示关切。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将儿童权利纳入各级教育的所有课程中,并且加强宣传,包括在儿童、家人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间的宣传活动。它进一步重申,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的翻译文本得到传播,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缔约国境内所讲的一切语言进行实际传播。

培训

2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社会福利工作者、执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一切形式的替代性照料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开展培训。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福利工作者、执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所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开展关于儿童权利的交流和持续的强制培训。

B.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处理对罗姆儿童的歧视问题,比如2010年通过了主要关注教育、卫生、就业和住房问题的《国家罗姆人社会融合问题新战略》,但表示关切的是,对罗姆儿童、土耳其裔儿童、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儿童以及自称属于马其顿少数群体的儿童的歧视依旧,特别是在他们享有教育和基本服务方面。委员会还对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和父母为无身份证移民的儿童遭受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缔约国不同区域存在的地方不平等表示关切。

27. 根据《公约》第2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本国全体儿童享有平等权利,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并为此目的:

审查国内法律,加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境内所有儿童得到平等对待和享有人格尊严;

确保罗姆儿童、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儿童、土耳其裔儿童、马其顿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以及无身份证移民的子女平等享有卫生、社会服务以及优质教育,并且为这些儿童所享有的相关服务而划拨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加强对地方主管当局所执行方案和服务的监测,以查明和消除不平等现象。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8. 委员会深为关切有些儿童和青少年的家庭很快丧失谋生手段和国家资助的社会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及家庭收入来源,其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的年轻人失业率达到40%,在欧洲最高,并且随着经济的迅速衰退而上升;所有儿童中特别是罗姆儿童的辍学率也迅速增长,使儿童在学校和工作方面都没有确定的发展前途。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评估危机对儿童、特别是青少年生活前途和发展的影响,以减少他们在生存和发展方面所受的威胁。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议会和教育部与塞浦路斯教育部合作设立了青年议会,但缔约国没有说明青年议会中来自不同族裔、宗教、语言和文化群体的儿童代表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法律中有着关于儿童意见的现行条款(《民法》第151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81C条第2款),但主要由于缺乏了解,法庭很少引用这些条款;这意味着儿童的意见得不到考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缔约国已经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罗姆儿童、土耳其裔儿童和残疾儿童享有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

31.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70,第39段),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青年议会能够代表缔约国的各阶层儿童,并且保障所有儿童,包括不同族裔、宗教、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享有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

加大努力,包括在立法方面努力确保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司法、行政和其他决定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听取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确保司法、福利和其他部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得到适当培训,以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定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听取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第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姓名和国籍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动罗姆儿童出生登记,但仍对一定数量的罗姆儿童得不到登记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关切一些儿童仅以父母的姓氏登记,而名字一栏空白,只有缩写的“AKO”(等待洗礼),从而使他们遭受羞辱和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身份证上对土耳其姓名任意音译的现象,使持卡人在国外旅行或学习时遇到麻烦。

33. 根据《公约》第7和8条,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70,第41段),并呼吁缔约国加强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对所有儿童进行妥善的出生登记,并为此更多提供关于出生登记设施的信息,方便人们利用这些设施;

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儿童,能够以自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的原有全名进行登记,并可以使用这一姓名。

宗教自由

3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学校对学生的宗教进行记录,在毕业证上提及宗教,以及不一定批准其它宗教的学生申请免上学校宗教课。

35. 根据《公约》第14条,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70,第45段),即:缔约国确保,儿童宗教归属或者无宗教归属,都绝不妨碍儿童权利得到尊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的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一切宗教和信仰歧视,促进社会上的宗教宽容和对话。

隐私权

3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媒体或通过公布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记录,或通过公布儿童保护机构中儿童个人的图像或资料,泄露犯罪受害者或实施者的身份。委员会还对没有说明是否存在媒体行为守则表示关切。

37. 根据《公约》第1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庭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尊重儿童隐私权,不披露可能导致犯罪的儿童受害者或实施者身份公开的信息,对违法侵犯儿童隐私权的媒体进行纪律制裁,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刑事制裁。

获得适当信息

38.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6月18日希腊音像学会设立了儿童、青年和媒体的媒介识读数据库,缔约国设立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独立委员会(第3587/2007号法令),以保护儿童免受商业产品,比如玩具、电脑游戏和因互联网软件的不良影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色雷斯穆斯林社区的儿童以及罗姆儿童不能够从各种国家和国际来源适当获得信息和资料,包括以少数群体语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以实现儿童的发展。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媒体了解并尊重儿童权利。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媒体协商,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保护儿童远离有害他们福益的信息和资料,并且制订媒体行为守则;

鼓励大众传媒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对儿童有益的适当信息和资料;

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各种国内和国际来源的信息和资料,特别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根据《公约》第17条(d)项,确保儿童享有少数群体语文资料。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第11条、第19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目前各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可能有更多儿童被剥夺自己的家庭环境,加剧将儿童送交收养的趋势,而这在过去已经是委员会关切的一个问题。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剥夺儿童家庭环境的趋势进一步恶化,尤其是提高关于父母责任的理解和知识,并为家庭提供一切形式的支持,以增加其抚养能力,在必要情况下寻找家庭型的替代性照料。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寄养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但仍表示关切的是:

缔约国依然广泛将儿童送交收养院,并且寄养率低;

缺乏关于收养院的资料,以及没有对收养院或寄养儿童状况进行系统监测;

缺乏对收养院中长期滞留儿童情况的审查;以及

缺乏工作人员和资源,并且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危机情况下正进一步加剧。

43. 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因为在目前的经济危机环境中父母再也没有能力抚养,所以越来越多的儿童被带离家庭,安置在收养院。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个明确的取消收养院和采取寄养的政策,确保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得到适当的照料和保护,并且采取措施,确保现行的收养院和寄养方案得到有效运作、监测和评估;

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才送交收养院的做法;

制订新的方案,加大替代性的寄养设施,并为之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

加强政策,以协助父母适当抚育子女,从而他们不必将子女送交收养。

收养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对问题单的答复(CRC/C/GRC/Q/2-3/Add.1,第80-83段)中提供资料说明了现行收养法,但仍关切收养手续过长和有延误,严重影响了在收养院中长久等待、不能够及时融入收养家庭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私下收养现象持续存在,可能加重买卖儿童的危险。

46. 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手续冗久的问题,从而在正当时间内作出收养决定,并且建议缔约国审议其收养法,特别是私下收养,使之符合本《公约》以及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凌辱和忽视

47. 委员会欢迎教育部等机构2011年设立防止学校暴力行为网,以防止和处理学校的暴力和凌辱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第3500/2006号法令和其他条款,并且为保护儿童免受凌辱和忽视采取了数项立法措施,但仍关切普遍缺少关于所有这些现象的可靠统计数据,以评估和监测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且缺少关于对犯罪者进行惩治的资料与关于儿童受害者投诉机制的资料。委员会也关切缔约国没有充足的工作人员和服务机构处理凌辱和忽视儿童受害者事件。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各种机制,监督第19条所述各种暴力、性虐待、忽视、虐待或剥削案件,包括家庭、学校、机构或其他看护环境中发生的案件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对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训练,让他们了解有义务报告怀疑对儿童的凌辱、家庭暴力和忽视案件,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对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受害者的帮助,以保证他们在司法审理过程不会再次受到伤害;

在全国各地提供适当的康复、咨询和其它形式社会融合服务。

49.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建议缔约国:

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切实执行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中的建议(A/61/299),同时考虑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2005年7月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举行)的结果和建议,尤其注意性别问题;以及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上述研究报告中各项建议的情况,尤其是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强调的建议,特别是:

(一)制订一个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现象;

(二)颁布明确的国家立法,禁止所有场合、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三)建立全国性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的系统,并制订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问题的研究议程。

E.残疾人、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8条(第3款),第23、第24、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了法律,并开展服务和设立了机构,以对残疾儿童提供支持,推动他们进入社会,包括随班混读,并培养他们的独立性。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歧视依旧存在,为残疾儿童采取的措施没有得到认真监测,以及依然未提供缔约国残疾儿童统计数据。它对于主要因缺少最严重形式残疾儿童日托和社区服务而导致的广泛使用收养院的做法表示深为关切。委员会还深为关切的是,根据最近关于Lechaina儿童照料中心案的报道,残疾儿童生活在不人道和不可容忍的条件下,包括系统地被注射镇定剂和被绑在床上,以及因工作人员不足而使用笼床。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修订并通过具体立法,以便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保护,并设立一个监测系统,仔细记录取得的进展,发现执行过程中的缺陷;

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重点关注提高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基本需要,以及确保他们的融合和参与;

尽一切努力,向残疾儿童方案和服务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定期监测残疾儿童的安置情况,并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绝不生活在不人道条件下。另外,应当只作为最后手段,根据儿童的需要,才采取送入收养院的做法;

向学校提供必要的设施,以便残疾儿童能够随班混读,从残疾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确保他们能够选择希望就读的学校,或在正常学校和特殊需要学校之间转学;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协助;

确保儿童和残疾人收养中心具备足够工作人员,并且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比如教师、社会福利工作者以及保健、医疗、理疗和护理人员。

健康和卫生服务

5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儿童的健康权和享有卫生服务的权利得到尊重;某些卫生服务必须支付现款和事先支付,可能妨碍尤其是罗姆儿童、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儿童、街头儿童,以及移民、寻求庇护和无人陪伴儿童享有这些服务。委员会重申它的关切(CRC/C/15/Add.170,para.56):缔约国缺少关于全国基本卫生指数数据,基础设施不良,以及护士和儿童问题社会工作者人数不足。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享有卫生保健,特别关注罗姆儿童、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儿童、街头儿童以及移民、寻求庇护和无人陪伴儿童享有卫生服务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全国基本卫生指数的数据,并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包括招聘更多的护士和社会福利工作者。

母乳哺养

5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婴儿头6个月完全母乳哺养率低,以及医院免费分发牛奶配方和母乳替代品样品。委员会还对很少医院被认可为“婴儿友好型”医院感到关切。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宣传头6个月婴儿完全由母乳哺养的重要性;

确保主要的妇产医院符合必要的标准,并被认可为方便婴儿的医院;以及

加强对现有母乳替代品市场规管的监测,确保这类规管经常得到监测,并且对违反这些规管的行为进行制裁。

青少年健康

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青年人很少了解生殖卫生,青年人自杀问题持续存在,以及青少年酗酒、吸毒和吸烟的现象。

57. 根据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提供尊重隐私和方便青年的卫生服务,更多地提供避孕服务,并推广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教育,特别注重防止早孕、性传染病以及青年自杀现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大努力处理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问题。

生活标准

58. 委员会注意到,消除儿童贫困是缔约国在社会融合和社会保护领域内三项主要优先事项之一,也注意到所设的目标是在2020年将贫困率从23.6%降到18%。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目前危机的影响与儿童贫困率的日益增长,以及需要更多的社会服务协助各个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2002年通过了关于希腊罗姆人社会融合的《综合行动方案》,并修订了关于为社会弱势群体紧急恢复住房方案的地方城镇规划标准的第3448/2006号法令,但许多罗姆人继续生活在不符合基本居住和基础设施标准的房屋内。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公共政策,尤其是同时以短期和可持续的方式处理日益严重的儿童贫困问题。这些政策必须能够有效地协调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行动,以及特别与儿童有关的不同领域(尤其是经济、卫生保健、住房、社会政策和教育)的行动,并且必须请儿童参与其制定工作。

F.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第31条)

教育

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移民、归国学生、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儿童以及罗姆人儿童通过了三个国家教育项目,并且在2010年设立教育重点区。它还欢迎缔约国颁布新的关于缔约国每一儿童无论其居民身份都有上学权的第6/23/2010号通令,并且居住在希腊的第三国身份证不全的儿童也有可能入学。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罗姆儿童上学的机会始终有限,入学人数少,并且在学校中受到隔离。委员会还对学校中的暴力行为以及学生之间的欺凌现象表示关切。

6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一切达到法定学龄的罗姆儿童入学,将他们纳入缔约国所有区域和社区的学前和小学教育之中,并且对不招收法定学龄儿童的学校当局进行处罚;

为边缘化的罗姆儿童提供上下学交通,以消除这一教育上的障碍,并促进罗姆儿童与社会融合,确保他们在教育系统中不受歧视;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学校中的暴力和欺凌行为,包括落实反学校暴力行为网拟议开展的行动,在学生、工作人员和父母之间开展定期调查,更多地了解学校所培育的同伴关系,在学校中创立一个宽容、和平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环境;以及

为此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等方面寻求援助。

G.社会保护措施(《公约》第22、第30、第38、第39、第40条,第37条(b)-(d)项,第32-第36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6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欧洲联盟关于收容条件的指令,缔约国第220/2007号总统令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事务检察官或者(在未设立这一检察官的情况下)主管的一审检察官充当每一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为每一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指定一名监护人;另外,缔约国法律(关于希腊庇护程序的第114/2010号总统令)规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体检而确定一人的年龄。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与Frontex合作开展筛选和简介方案,以确定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年龄和国籍。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检察官无法将监护权分派给有关个人或机构,或者将监护权转交未成年人收容中心经理,临时监护人的责任也含糊不清。

6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适当修订本国法律,从而能够为无人陪伴和单身未成年人设立有效和可持续的监护系统;

确保及时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任命一位法律代理,以有效地诉诸难民程序,并且提供协助和保护,包括免费口译;

设立全国性的最大利益确定程序,并辅之以程序上的保障,以指导公私机构和行政管理当局关于第三国儿童的行动。

64. 委员会注意到,自委员会2002年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努力增加无人陪伴和/或单身儿童的收容设施,颁布关于设立新的初始收容中心的第3928/2011号新法令,新的中心预计在2012年秋充分运作以对移民和无人陪伴儿童进行筛选和安顿,但重申,它对无人陪伴和/或单身儿童收容条件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依然感到关切。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以非正规方式入境的单身或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不受监禁,或仅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且只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才予以监禁;

设立新的接纳设施,并增加现有设施面积,同时确保这些设施的条件适当;

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订计划中的备忘录,从而为无人陪伴的外国儿童提供援助。

街头儿童

66. 根据Aghia Varvara案的情况,661名阿尔巴尼亚罗姆儿童1998至2001年被安排入住Aghia Varvara儿童收养院之后,据称有502名儿童失踪。就此,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综合处理街头儿童现象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为街头儿童提供保护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社会服务不足并难以利用,包括避难所的收容能力不足。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系统评估街头儿童的状况,以确切了解其根源和程度;

制定和执行关于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儿童的国家战略,以开展预防、支持和社会融合工作,并且为街头儿童问题制定和执行一个整体方案。

提高街头儿童避难所和心理康复中心的数量和质量,配备经训练的人员和适当的资源;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街头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家庭环境、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享有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可能;

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对家庭团聚方案提供支持。

少年司法

68. 根据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CRC/C/GRC/Q/2-3/Add.1,第25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两个起草委员会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确保其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但也关切一些法律条款将17岁定为成人年龄 (《刑事诉讼法》第150和155条,《刑法》第347和469条)。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可监禁20年的规定在2010年改为10年,特殊情况下减少到15年。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可以对15岁儿童实施监禁,并可判处10至15年徒刑;

儿童审前拘押过久以及审判程序过久;

依然将儿童乞讨行为定为犯罪;

缔约国《刑法》不保护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

尽管缔约国新的法律措施为防止未成年人受侵害和被定罪而提供了新的福利框架,但执法当局任意和歧视性地拦查外国和罗姆儿童;以及

尽管《刑法》第126条有所规定,但是仍然有9岁罗姆儿童因小偷小窃被捕,以及在无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审理、起诉或审判其案件的情况。

69.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70,第79段),要求缔约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特别是第37、39和40条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标准完全接轨,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就此敦促缔约国:

根据国际标准设定明确的刑事责任年龄;

采取替代性的剥夺自由措施,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和在最短的适当时间内才剥夺18岁以下者的自由;

取消对儿童乞讨行为的定罪,同时采取步骤确保这一修订不会被利用儿童乞讨的成年人钻空子;

通过具体法律规定,在少年司法制度中为15至18岁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全面分析少年司法制度下外国或罗姆儿童数量过多的问题,并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儿童受害者和犯罪见证人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刑事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目睹者,例如,包括由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些罪行的目睹者,都能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遵循《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2005年7月22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少数群体儿童

罗姆儿童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罗姆儿童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但依然深为关切缔约国内存在着对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的否定态度、偏见和歧视,尤其是在各种差距、贫困以及平等享有卫生、教育、出身证、住房、就业和体面生活标准方面。委员会还对罗姆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以及在学校中被隔离的现象感到关切。

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大努力消除歧视,并继续与罗姆人社区密切合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确保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服务,尤其是卫生和教育;

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罗姆儿童社会经济条件的可持续发展;

在所有层面和所有地区开展宣传和培训,并且制定相关的准则,以纠正社会上,包括警方和专业人员之中对罗姆人的否定态度;

为入学儿童设置课程,纳入罗姆人历史和文化,以促进希腊社会中的谅解、宽容和对罗姆人权利的尊重。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以及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理事会开展合作,以同时在缔约国和欧洲理事会其它成员国内执行本《公约》。

J.后续行动和传播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国家元首、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本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这些建议的充分落实。

76.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K.下一次报告

7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9日前提交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注意其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符合准则,并且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页数限制,缔约国将被要求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谨提醒缔约国,如果它未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议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则无法保证。

7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中共同核心文件(HRI/MC/2006/3)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