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尔维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4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304次和第1307次会议(见CAT/C/SR.1304和CAT/C/SR.1307)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SRB/2),并在2015年5月12日举行的第1322次和第13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因为这增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3.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报告审议并对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达的关切提供口头和书面补充信息。

4. 委员会回顾上次结论性意见(见CAT/C/SRB/CO/1第22段)并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声明无法监测《公约》在科索沃的适用,因为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的民事权力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行使。委员会认为《公约》在科索沃适用,因此鼓励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各机构合作,在不损害科索沃最终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自1999年6月以来科索沃人权状况的报告。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9年7月31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相关国内立法的生效、通过和修订,包括:

(a)通过第7/2011号法,指定塞尔维亚的“公民保护人”(监察员)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

(b)修订《刑法》第388条,加大对贩运人口罪的惩罚力度;

(c)通过关于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第72/09号法和关于执行该法庭刑事制裁的2011年协定;

(d)2014年通过《执行刑事制裁法》和《实施非拘禁制裁和措施法》。

7.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为加强人权保护和《公约》适用而修订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努力,特别是:

(a)2011年通过《防止和消除家庭及亲密伴侣关系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以及关于处置《战略》管辖案件的一般性和特别行为规范;

(b)2013年通过《2013-2018年国家司法改革战略》;

(c)通过《2010-2015年减轻刑罚执行机构过度拥挤战略》及《行动计划》;

(d)2013年通过《发展刑罚执行制度战略》,2014年通过该战略的《行动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和诉讼时效

8.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说明正在准备修订《刑法》,以解决酷刑罪的定义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仍然关注《刑法》中针对酷刑行为的第136条与第137条第2段和第3段存在不一致,同时与《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罪定义的要素不完全一致。委员会还遗憾《刑法》仍保留酷刑罪的诉讼时效,且有几个刑事程序因时效问题不能继续(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回顾上次结论性意见(见CAT/C/SRB/CO/1第5段),敦促缔约国尽快落实必要立法措施使《刑法》中针对酷刑的条款相互一致,且与《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一致,尤其是纳入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人实施的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缔约国应确保能够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行为处以与其严重性相当的惩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酷刑罪的诉讼时效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因诉讼时效而中断的酷刑调查。

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注意到塞尔维亚国内立法包含针对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但关注有报告称对被羁押者进行医学检查时经常有警察在场,且医学报告中通常没有对伤情的详细说明或对检查结果的解释。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公派律师工作质量低下,经常只在庭审阶段与委托人见面;还关注有报告称被警方作为证人传唤和讯问但后来被控告犯罪的人,只有自受到控告之时起才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报告称对被羁押者的登记信息常不完整(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每个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能获得针对酷刑的法律保障,特别是:

(a)确保被羁押者在被剥夺自由之时就接受独立的医学检查;检查不受监听,不受警务人员监视,除非特定案件中相关医生明确要求警察在场。缔约国还应确保医学检查记录包含:(i)接受医学检查者的陈述报告(包括其健康状况以及任何虐待指控);(ii)基于彻底检查得出客观医学检查结果的详细报告;(iii)专业保健员综合(i)和(ii)作出的评论,说明任何虐待指控与客观医学检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的被羁押人及其律师也应可以查阅检查结果。专业保健员履行该职责不应受到管理人员不当施压或报复,相关被羁押者也是如此;

(b)加强无偿法律援助体系,确保被警察依法拘留人员能有效获得独立和有资格律师的帮助;

(c)在所有羁押场所保存规范全面的羁押记录;

(d)常规性监测所有公职人员对法律保障规定的遵守情况并确保不遵守此类保障规定者受到应有惩罚。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至2012年3月期间因酷刑和虐待向警方内部控制部门提起的391项投诉只有15%以纪律处分结案,其中多数是罚款。虽然缔约国没有进一步说明刑事调查的数量和结果,但委员会高度关注2010年以来刑事案件中只有15%以有罪判决结案,最普遍的刑罚是一年或两年的缓刑考验。委员会还深切关注有报告称在大多数案件中投诉被检察官驳回,并关注2013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即检察官不再有义务调查第137条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酷刑案件,且受害人不能作为附属检察官起诉(第12条和第1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必要措施改变对酷刑有罪不罚的现象,包括:

(a)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有合理根据相信已经发生因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者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实施的酷刑或虐待,检察官有法律义务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不管受害人是否提交正式投诉;

(b)确保由与警方无关联或非警方主管的独立团体调查警察涉嫌实施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控;

(c)确保每个法官通过被羁押人陈述得知其遭受酷刑后,如有合理根据相信确实发生了所述酷刑,能够采取必要措施,下令及时、有效地调查该事件;

(d)确保因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而受到刑事或纪律调查的公职人员立即暂停职务,并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但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e)保证保护投诉人和受害人不因投诉而遭受虐待或威胁,被充分告知投诉的进展和结果,能够行使司法救济权,并在对控方不作为有异议时能够参加诉讼;

(f)及时审判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者,如认定其有罪,则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调查国际法下的犯罪

11.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采取措施解决战争罪检察官办公室资源不足的问题以及起诉国际法下犯罪进展缓慢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指挥责任、性暴力犯罪和转移或藏匿巴塔吉尼卡、彼得罗夫村、鲁德尼察和佩鲁恰茨湖万人坑尸体的问题。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加强证人保护组,但仍关注尚未处理的对于该组成员威胁和虐待受保护证人的指控(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其承诺,加强战争罪检察官办公室的人力、物力,消除追诉国际法下犯罪(包括酷刑)的障碍,包括:

(a)确保所有涉嫌共谋和实施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者都被绳之以法,包括高级和中层官员;

(b)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战争罪检察官实施虐待的指控;

(c)加强战争罪检察官办公室及其办案规范、加强被保护证人询问程序规则,确保证人及家属得到最高标准的保护。

羁押条件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减轻羁押场所过度拥挤、改善羁押场所物质条件和卫生保健的努力(见上文第6(d)段以及第7(c)和(d)段),但关注惩教机构的拥挤程度仍高于116%,并注意到有消息称羁押条件恶劣,尤其是在警察机关;还注意到被羁押者之间缺少有意义的活动和互动,以及监狱里保健服务不足,包括心理保健。委员会还关注,尽管缔约国努力鼓励适用限制性较少的措施,还是有消息称司法机关继续优先选择监禁措施和审前羁押而非替代性措施。委员会仍关注羁押期间死亡包括自杀人数居高现象以及监狱内暴力事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消息称有时仍在警察讯问室发现“非标配物件”(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善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尤其是:

(a)有效落实消除过分拥挤现象的措施,特别是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广泛地适用非拘禁措施替代拘禁;

(b)充分落实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包括在所有监狱设施中改善卫生保健条件并确保可充分获得精神卫生服务,以及增加被羁押人员的专业和娱乐活动;

(c)确保将在押期间发生的所有死亡、自杀、自杀未遂和暴力事件报告中央机关以便监测,并确保有效且独立地调查所有案件,如认定刑事责任,则按照情节轻重处以刑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加强对警察机构讯问室和监狱的录音录像;确保发现和监测高风险在押人员,针对自杀和监狱内暴力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增加监管人员数量;以及确保不间断监测“非标配物件”的存储。

补救

13. 委员会关注有消息称法院对法律的适用,经常导致从伤害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后或自原告得知伤害之日起3年后向国家寻求救济的主张超过时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消息称受害者经常达不到法院所设证明损害或伤害的标准,即使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也是如此;有消息称即使经过漫长的诉讼获得补偿,补偿的数额也常常很小。委员会仍关注缺少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专门方案(第14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缔约国落实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消除立法中和适用立法时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行使司法救济权设置的种种障碍。为此,缔约国应立即停止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向国家索赔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使用要求证明或量化伤害的不当司法程序。缔约国还应收集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的数据,包括战争受害者、被强制动员的难民、寻求庇护者中的受害者,并充分评估其需要,包括康复权,确保向受害者无歧视地提供适当和可快速获得的专业和完整的康复服务。

及时进入庇护认定程序

14.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信息称2014年共有16,490人表达寻求庇护的意图,但只有18个案件得到评估,且只准予6人寻求庇护或辅助保护。委员会关注庇护办公室人力不足,无法充分应对不断增加的寻求庇护者,导致无法及时登记寻求庇护者,也无法让庇护接待中心的寻求庇护者提交庇护申请。委员会还了解到有报告称很多潜在寻求庇护者因非法滞留被轻罪法庭处罚,审判中寻求庇护者不享有无偿法律援助,不能通过翻译服务获得关于寻求庇护可能或被驱逐风险的有效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被扣留在尼古拉特斯拉机场的寻求庇护者也不享有上述权利,而且没有得到拘留令或驱逐令,因此无法提出异议(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为进入及时、公平的个人化庇护认定程序提供便利,以避免驱回风险。为此,缔约国应:

(a)确保庇护办公室获得人力和财力支持以及足够的技术资源,以便及时登记寻求庇护者,尽快发放身份证件,在译员帮助下进行个别面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认定难民身份。缔约国应在新的庇护法草案中解决这些缺陷,包括解决草案中缺乏有时限义务的问题;

(b)在国际机场和中转区建立一套便于使用的标准化寻求庇护和转介程序,并确保其落实;

(c)保证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在轻罪诉讼程序中以及被扣留机场时可以获得独立、合格且无偿的法律援助和翻译服务,使其能质疑驱逐令和拘留令的合法性。

不驱回

15.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判决指出,驱逐至“安全第三国”时,庇护官员有义务逐案评估形势,但有报告称实践中几乎自动适用安全第三国规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强制遣返程序的实施状况,并关注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无证移民实施虐待,包括殴打和勒索钱财。委员会还关注有消息称塞尔维亚根据重新接纳协定,把匈牙利驱逐至塞尔维亚的人强制遣返至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而没有有效程序保证这些人获得质疑相关决定的法律救济、无偿法律援助或通过翻译服务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关注这些人面临更高的被驱回风险,包括连锁驱回(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庇护认定程序根据不驱回原则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管目的地国是否被视为安全。缔约国还应确保充分保护相关人员免遭驱回,在强制遣返程序中建立必要的司法及行政保障和救济措施,从而确保无论何时任何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不会被遣返至有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状况或处罚以及连锁驱回风险的国家。缔约国还应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社会组织合作建立正式的边境监测机制,并采取有力行动打击警察虐待和勒索无证移民的行为,包括发出清楚、明确的信息说明此类行为不可接受,还包括起诉和惩罚此类行为实施者。

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

16.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分类数据说明各种对妇女暴力事件的报案数量,以及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数量。委员会还关注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施加的惩罚较轻,其中大多以缓期执行了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紧急保护令,家庭暴力导致妇女被杀和儿童受害的数量增加,在刑事诉讼期间和之后国家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支持和帮助不足(第2条、第12条至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包括:

(a)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追诉和惩罚暴力实施者;

(b)针对在家庭及亲密伴侣关系中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确保有效落实缔约国一般性和特别处置规范,并针对其他类型的性别暴力案件通过新的处置规范;

(c)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能获得紧急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可以使用数量足够且资金充足的庇护所,获得医疗和法律援助、社会心理咨询,以及参加社会支持方案;

(d)建立中央数据收集体系,覆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便评估风险、改善保护、评估暴力范围和现有措施的影响。

贩运人口

17. 委员会欢迎旨在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立法和其他措施(见上文第6(b)段),但关注有报告称一些受害者因其被贩运而实施的行为受到了惩罚,并且没有得到足够保护使之免于在漫长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反复受到伤害和恐吓。委员会还看到有报告称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的资金不足,以及贩运人口受害者福利中心和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缺少协调和转介机制(第2条、第12条至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执行打击贩运的立法,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贩运事件,并对贩运违法者处以应有的惩罚;

(b)开展更多活动,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意识,使其认识到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确保受害者不因被贩运而实施的行为受到惩罚,缩短审判期并避免恐吓证人和二次伤害;

(c)为贩运受害者获得赔偿提供便利,不管刑事诉讼结果或贩运实施者的身份如何;

(d)对贩运受害者援助和重返社会服务提供足够的公共资金,并改善认定受害者机制,改善服务提供者和公职人员间的协调和转介机制;

(e)评估《2009-201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并及时通过新的行动计划。

对精神残障者和社会心理残障者的羁押

18. 虽然缔约国有关于精神残障者保护的第45/13号法,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包括老人在内的许多精神残障者和社会心理残障者,被非自愿监禁在精神病机构中,并且在非监禁化方面几乎没有取得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些报告称,被违背意愿送入精神病医院者没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意见,也得不到关于法院判决和可获得法律救济的通知。委员会还注意到第45/13号法仍有规定支持对精神病人实施隔离和使用人身拘束手段;并关注有消息称维特尼克的发育障碍青少年中心仍采用隔离措施;精神病医院使用机械拘束手段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持续监测,其他病人完全可以看见,且有时拘束时间过长。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没有充分调查精神卫生机构过度使用拘束手段的情况(第2条、第11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发展替代性社区支持措施,以减少进入精神病医院的精神残障者和社会心理残障者人数,确保羁押场所包括精神病和社会福利机构只能基于法律判决实施非自愿监禁,且法院应定期审查该判决,保证提供一切有效的法律保障;

(b)修订立法,禁止对儿童及精神残障者和社会心理残障者采用隔离措施,确保避免使用拘束手段;在其他替代控制措施无效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应尽量缩短拘束时间,且须在严格的医学监督下使用,并确保充分记录任何此类措施的使用;

(c)经常、有效且公正地监督和调查精神病机构虐待和过度使用拘束手段的事件,并向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救措施;

(d)在精神病机构和其他场所改善精神残障者和社会心理残障者的羁押条件和待遇,以便尊重其隐私并帮助其做好准备重返社会。

对记者、维权者和少数者的攻击

19. 委员会高度关注维权者、记者、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人和双性人以及罗姆人社区成员继续遭受攻击、威胁和恐吓。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完整的数据说明对威胁和攻击这些人群的投诉和定罪数量,以及防止此类行为的措施。委员会还十分关注有报告称,执法部门在调查和惩处此类案件时,以及对仇恨型犯罪适用法律条款时,未做到勤勉尽责(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公开谴责威胁和攻击维权者、记者、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人和双性人以及罗姆人社区成员的行为,并停止通过行动或不作为的方式支持此类攻击,确保:

(a)有效保护这些人群不因其行为、性取向或族裔而遭受威胁和攻击;

(b)及时、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这些人群的威胁和攻击,包括任何被指可能引起此类行为的歧视,保证审判有关责任人,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惩罚;

(c)有效培训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使之了解以仇恨为动机的犯罪并系统监测此类犯罪;

(d)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应对偏见和成见,并制定政策打击和预防因仇恨实施的犯罪和歧视行为,尤其基于对性取向、身份和族裔的仇恨和歧视。

培训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公约》条款定期培训参与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委员会还关注酷刑或虐待案件的调查没有充分体现《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准则(第10条)。

缔约国应:

(a)在对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监狱和移民官员的定期强制培训方案中开设关于《公约》条款的模块;

(b)就《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对警察、庇护官、法官、检察官、监管场所的警卫、法医以及接待场所或羁押场所的工作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包括培训识别酷刑心理痕迹和性别敏感性方法,确保对酷刑或虐待案件的调查体现《议定书》规定的准则。

公民保护人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7/2011号法,指定公民保护人(监察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但是,委员会关注公民保护人缺少足够的财力和长期工作人员以有效行使国家预防机制的职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信息显示国家在多大程度上遵从了国民议会关于落实国家预防机制2013年所提建议的命令。委员会还关注国民议会安全服务控制委员会试图质疑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公民保护人是否有权处理投诉(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民保护人的有效独立运作,并停止侵犯其处理单个案件投诉的职权,不管是否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缔约国还应向公民保护人提供足够的长期工作人员和物质资源,以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能。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相关部门遵从国民议会的命令,尽快落实公民保护人的建议。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见上文第7(b)段),但仍关注高级司法委员会提名的法官候选人仍需国民议会批准,这意味着在法官遴选上议会起到重大作用(第2段和第12段)。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司法部门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履行其职能,并应根据《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及《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的第1条和第2条审查法官的任命制度。

后续程序

2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6年5月15日之前提供后续信息,回应委员会的建议,即采取措施确保实践中被羁押者在被剥夺自由之时就接受独立的医学检查(见上文第9(a)段),并公开谴责和调查对维权者、记者、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人和双性人以及罗姆人社区成员实施的威胁和攻击(见上文第19段)。

其他问题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26. 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报告之前适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