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RB/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862次和第1865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2月1日举行的第187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侧重于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对话以及提供的补充资料和说明。

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涉及缔约国的声明,即缔约国无法监测《公约》在科索沃的适用情况,因为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的民事权力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行使。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行政和体制措施:

(a)2021年10月通过的2021-2026年起诉战争罪的国家战略;

(b)2021年4月通过的2021-2025年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战略;

(c)2020年3月通过的2020-2024年改善残疾人地位战略;

(d)2020年通过的2020-2025年实现犯罪行为受害者和证人权利的国家战略;

(e)2019年12月生效的《刑法》第137(3)条修正案,加重对虐待和酷刑的处罚;

(f)2019年10月生效的第87/2018号免费法律援助法;

(g)2018年3月生效的第24/2018号《庇护和临时保护法》;

(h)2017年6月生效的第94/2016号《防止家庭暴力法》;

(i)2017年5月通过的第43/2017号关于2020年前减轻刑事处罚执行机构过度拥挤状况的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 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建议的情况,即采取措施确保实践中被拘留者在被剥夺自由之时就接受独立的医学检查,并公开谴责和调查对人权维护者、记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罗姆人社区成员实施的威胁和攻击。委员会对缔约国在2016年8月2日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些问题作出答复并提供实质性后续资料表示赞赏。委员会认为,上述建议只得到部分执行(见下文第14(c)和第42段)。

酷刑定义

7.委员会欢迎于2019年修订《刑法》,以确保公职人员的酷刑行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委员会承认,《塞尔维亚宪法》第25条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16条允许直接适用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和已批准的国际条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的酷刑定义与《公约》第1条不一致,酷刑或虐待行为没有受到与其严重性相称的惩罚,而且仍保留酷刑罪的诉讼时效(第1和第4条)。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要求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加快起草和通过《刑法》第136和第137条的修正案,以便将《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纳入酷刑的法律定义,并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处以与罪行的严重性相当的惩罚。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酷刑罪行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约束,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罚行为人方面存在有罪不罚的风险。

《公约》作为国家法院的法律来源

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67(1)和(2)条,宪法法院有权决定已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国内法院援引和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很少(第2和第10条)。

10.缔约国应确保:

(a)《公约》条款在国家法院得到充分和直接适用,以便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并澄清在发生冲突时该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优先于国家立法;

(b)国家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接受内容涵盖《公约》条款的培训,以维护这些条款规定的权利,并确保这些条款在国家法院得到考虑和直接适用。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民保护者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关注度受到损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防范机制的查访次数显著减少,特别是在警察拘留所内以及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限制期间,调查结果和建议被推迟公布,并被以前与该机制合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认为缺乏信任(第2条)。

12.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公民保护者的独立性,包括其负责促进国家防范机制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及其业务自主权,特别是与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社会心理残疾者收治院所和社会照护之家进行独立、定期和突击查访。国家防范机制必须能够在尊重COVID-19大流行带来的预防措施的同时,实际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以有效行使其预防任务。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毫不拖延地公开报告调查结果,并提醒当局注意恶劣的拘留条件或相当于酷刑或虐待的行为。

基本法律保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障被拘留者法律保障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个人在拘留的初期阶段没有被告知其权利,法院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服务不足,体检时有警察在场,医疗专业人员未能按照国际标准记录伤害和其他酷刑和虐待的痕迹,以及没有将医疗报告提交检察官和相关司法当局(第2和第11-12条)。

1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确保在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在法律上,保证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获得免遭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被拘留者的权利:

(a)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迅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告知他们的权利,包括送达书面权利书;告知逮捕他们的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签署文件以确认他们理解向他们提供的信息;并将他们被拘留一事通知家人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b)通过加强免费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合格和独立的律师的帮助;

(c)从被剥夺自由之时就要求和接受独立医生的体检;除非有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在不让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听到和看到的情况下进行体检;在调查结果或指控可能表明存在酷刑或虐待时,立即将医疗记录提请检察官注意;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会面临任何形式的不当压力或报复;

(d)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将他们的拘留情况系统地记录在拘留场所的登记册和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上,可供他们的律师和家属查阅。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欢迎为减少过度拥挤而采取的重大步骤,包括翻新现有拘留基础设施和增加其容量,以及使用非拘留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全国各地的审前拘留设施和监狱仍然过度拥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工作人员短缺,因此无法防止暴力以及管理这方面的脆弱囚犯(第2、第11和第16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从COVID-19大流行中吸取的教训,并加紧努力,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设法减少入狱人数,并更多地使用假释或提前释放等非拘禁措施,从而大幅度减轻监狱拥挤情况;

(b)继续翻修所有需要修缮的拘留场所,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使监狱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欧洲委员会通过的《欧洲监狱规则》;

(c)改善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工作条件并增加其人数,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囚犯管理培训,并加强对囚犯间暴力、脆弱囚犯和其他高风险囚犯的监测和管理。

监狱中的卫生保健

17.委员会欢迎为培训医务人员以及重建和翻修监狱机构内的医疗设施而采取的行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监狱中的卫生保健服务不足,特别是在提供精神病治疗方面,并注意到,对新抵达的被拘留者进行的医疗检查,包括对他们伤势的记录和分析很草率,而且没有向司法当局报告的系统性做法(第12和第13条)。

18.缔约国应提高向囚犯提供的保健服务的质量;在囚犯进入拘留设施时和转移后及时进行医疗检查,以便除其他外,发现和防止传染病,包括COVID-19的传播;招聘更多合格的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适当保存医疗档案和登记册,包括用于记录受伤情况的档案和登记册;并确保毫不拖延地将表明受到虐待的受伤情况医疗报告送交负责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独立机制。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调查对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绝大多数刑事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和裁定的关于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申诉数量很少,对与无罪裁定和驳回案件相比,定罪的比例过低感到严重关切,还注意到在对公职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下,这些处罚在很大程度上不足,与酷刑行为的严重性不相称(第12-13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以公正的方式迅速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并确保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这类行为的涉嫌实施者之间没有体制或上下级关系;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应启动调查;

(c)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被指控的酷刑或虐待嫌疑人员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d)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罪和企图施行酷刑的行为处以与其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e)汇编并公布与收到的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和报告有关的综合分类统计资料,包括此类申诉是否导致调查,如果是,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调查是否导致实施纪律措施或起诉,以及受害人是否获得补救。

在《刑法》中引入无期徒刑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刑法》修正案对若干罪行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刑罚,并规定其中四项罪行不得假释,从而消除了囚犯获释的前景和复审判决的可能性,因此构成了违反《公约》规定的精神痛苦或折磨(第2和第4条)。

22.缔约国应重新考虑采用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并确保目前正在服刑的被定罪者有权要求对其刑罚进行司法审查,并有资格获得假释。

少年司法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惩教机构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教育康复方案有限,而且有报告称他们受到虐待,包括作为纪律处罚(第11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

(a)考虑按照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建立一个有效、专门和运作良好的少年司法系统;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公职人员虐待儿童,包括调查此类行为并确保采取适当的纪律或刑事措施;

(c)加强现有的和制定新的教育和康复方案,以减少少年累犯并鼓励亲社会行为,提供有利于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融入社会的适当娱乐活动,并解决缺乏受过专门训练的合格官员从事青少年工作的问题。

社会护理机构和精神病院内人员的待遇

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处理委员会此前对精神病院非自愿监禁精神残疾者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将其去机构化以及继续使用限制措施的关切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特别关切收容机构中残疾妇女的处境,她们在没有任何预防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遭受严重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寄宿照料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生活条件差,得不到充分的卫生保健、教育和康复服务,他们面临着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得不到补救(第2、第11、第13和第16条)。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立法保障所有精神残疾者和社会心理残疾者以下两方面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非自愿住院,包括申诉机制和有效的司法审查,二是在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的精神病治疗和医疗,包括严格规范化学和物理限制的使用;

(b)确保国家防范机制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对精神病院和其他社会护理机构进行定期和突击查访;

(c)有效、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虐待精神残疾者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包括儿童和精神病院住院者的申诉,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d)确保社区的精神健康服务得到充足和适当的资金。

国际司法合作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拒绝引渡涉嫌犯有酷刑罪的人,并且在调查这些指控和起诉责任人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行动遵守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就Petar Jojić和Vjerica Radeta案发出的移交令,从而对其与该机制的合作产生了负面影响(第5条和第7-8条)。

28.缔约国应确保将所有涉嫌参与谋划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绳之以法,包括高级警官、军事人员和政治官员。缔约国应依照其国际义务将被控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者引渡到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将他们移交国际刑事法庭,或根据《公约》规定对其进行起诉。

补救和赔偿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工作组,以改善对严重罪行受害者的赔偿,并保障犯罪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举措结果的具体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酷刑受害者是否接受了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对被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或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定罪的人的受害者进行补救和赔偿的具体情况(第2和第14条)。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在缔约国境内或境外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包括专门针对其需求的康复和护理手段。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

强制驱离和外交保证

31.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CevdetAyaz提交的个人来文的决定,认定塞尔维亚将Ayaz先生错误地引渡至土耳其,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22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对申诉人进行全面的驱逐后监测和确保补救方面缺乏进展(第2-3和第12-13条)。

32.缔约国应建立一个机制,对Ayaz先生进行客观、公正和可靠的驱逐后监测,并进一步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因他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而造成的非金钱损害,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为避免类似错误引渡而进行的体制和法律改革。

庇护制度和不驱回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了《庇护和临时保护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由于评估申请和给予国际保护的程序保障不足,寻求庇护者无法利用庇护程序并在早期阶段得到确认,特别是在贝尔格莱德尼古拉·特斯拉国际机场的过境区和边境入境点。这包括在难民身份确定过程中缺乏对保护问题敏感的甄别机制,以及包括边境警察和庇护办公室在内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人数不足,无法确保按照相关国际标准作出公平和有效的决策(第2-3和第16条)。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确保庇护办公室的民事结构,将其置于边防警察局之外;

(b)通过修订《庇护和临时保护法》,在二审中引入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从而允许对否决庇护的决定进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司法审查;

(c)向移民官员提供关于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培训,特别是关于不驱回原则的培训,并确保所有内部文件和标准作业程序包括防止驱回的充分保障措施;

(d)确保在尼古拉·特斯拉国际机场过境区被拘留的人立即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获得关于他们寻求庇护权利的信息,包括有效利用庇护程序的信息,从而确保入境并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不被驱回;

(e)引入边境监测机制,其中包括独立实体,如具有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专长的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的代表,以确保边境管理部门的行动符合不驱回和禁止集体驱逐的原则,以及收集准确数据;

(f)确保向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精神保健,包括在抵达时进行体检和例行评估,记录任何支持他们关于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说法的迹象,并向他们提供支助服务。

培训

35.委员会欢迎向警察、安全和移民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模块,但没有收到关于是否向军事人员提供这种培训的资料,包括国际部署的培训,以及是否根据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进行了调整(第10条)。

36.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执法人员和其他与被剥夺自由者、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接触的公职人员进行关于《公约》条款的强制性培训,包括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如果他们不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将面临的惩罚,确保此类培训适应紧急情况。缔约国还应继续确保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以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

反恐怖主义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反恐立法被定罪者的情况、在法律和实践中受反恐措施制裁的人可获得的法律保障和补救办法、是否有关于在这方面不遵守国际标准的申诉以及这些申诉的结果(第2、第11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确保:

(a)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公约》,并且根据情况和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是绝对必要的;

(b)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关于被控参与恐怖活动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并起诉和适当处罚实施酷刑和虐待的人;

(c)向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关于根据反恐立法被定罪者的资料;

(d)将《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人权支柱纳入反恐领域的培训方案,并对此类培训方案的影响进行评估。

司法独立

3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先前对司法任命中的政治影响的关切持续存在(第2和第12条)。

40.缔约国应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包括确保法官的任命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攻击

4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不断有许多报告称,在缔约国寻求行使结社或表达自由权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一再遭到袭击、骚扰、恐吓、任意逮捕和拘留(第2、第12-13和第16条)。

4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通过并实施一项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公共政策,该政策应是参与性进程的结果,并更深入地审查针对这些群体的前所未有的暴力的原因,以确保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能够在缔约国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攻击。

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

43.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将妇女权利编入法典并在《刑法》中将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而付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家庭暴力指控的起诉率很低,尽管法律规定了紧急措施,但大多数受害者没有获得个性化的保护计划(第2、第12-14和第16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全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有限。

4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起诉被指控的施暴者,如果施暴者被判有罪,给予适当惩罚,同时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预防暴力,包括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消除法律障碍,使她们可以立即向当局申请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令和合法分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该国专门庇护所的数量,并确保性别暴力幸存者能够进入这些庇护所,并获得所需的必要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后续程序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酷刑定义、国家人权机构以及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8、第12和第20(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2月3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