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BR/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l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114和2115次会议(见CRC/C/SR.2114和2115)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GBR/5),并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GBR/Q/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本意见各部分所载建议,凡是没有另外说明的,均为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凡是涉及相关主管事项的,则为向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地方分权政府及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政府提出的建议。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行动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一些国际文书,包括将对《公约》的批准延伸到泽西行政区,欢迎缔约国在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以及自上次审查以来通过了一些新的法律及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撤消在《公约》某些条款对其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的适用方面持有的保留意见,具体而言,这些保留涉及:

第28条对开曼群岛的适用;

第32条对除皮特凯恩以外的所有附属地的适用;

第37条(c)款对所有附属地的适用。

6. 委员会对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上述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政府考虑撤消所有对《公约》的保留。

立法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以及在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迅速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相一致,以确保《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可在国内法之下直接适用并受法院裁判;

迅速按照《受难日协议》,为北爱尔兰颁布一项权利法案。

综合政策和战略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改联合王国题为《团结一致,取得更大成绩》的战略,以便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确保该战略得到充分执行;

通过关于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执行上述战略的综合行动计划;

在苏格兰,确保充分执行题为《做正确的事》(2009年)的行动计划和《2013-2017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在威尔士,确保充分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方案》(2015年)。

9.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足够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规定明确的时间范围,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执行监测和评估框架,并且特别关注属于最为弱势群体的儿童。

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国家和地方两级规定一项法定义务,以便在制定影响到儿童的法律和政策过程中,包括在国际发展合作方面,有系统地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公布此种评估结果,并说明拟议的法律和政策是如何考虑到评估结果的。

协调

11.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确保有效协调《公约》在缔约国各地的执行。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各分权政府、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设立一个恰当的高级部际法定机构,该机构承担明确的任务,拥有充分的权力,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与《公约》的执行相关的所有活动;

给上述协调机构调拨足够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以便使其能够切实开展工作;

加强《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的协调和评估。

资源分配

12.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最近的财政政策和资源分配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致使儿童对权利的享有方面的出现不平等现象,贫困儿童受到的影响最大。

13. 对照《公约》第4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0.2和10.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最大可能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侧重铲除单个辖区内和所有辖区的儿童贫困现象,减轻单个辖区内和所有辖区的地不平等状况。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编制国家预算方面采取注重儿童权利的做法,采用一个跟踪系统,对整个预算期内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行跟踪;

通过公开对话,包括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透明并得到各方参与;

为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贫困和弱势儿童确定预算额度,并确保这些预算额度即使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也受到保护;

在直接或间接与儿童权利相关的领域,定期对预算和经济决策过程及结果,包括紧缩措施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用于《公约》执行的资源分配的适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建议北爱尔兰政府加快完成儿童权利指标框架的制定工作,这一框架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出版物所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四个地方政府的儿童专员的独立性得到加强,还欢迎儿童专员采取了许多举措,以确保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专员的权力仍然有限,苏格兰专员尚未开始履行为相关儿童展开调查的职责。

16. 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进一步加强已经设置儿童专员的独立性,并使这些国家机构能够受理和调查儿童本人提出或他人为儿童提出的关于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

为所有辖区的专员调拨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以使专员们能够以切实有效和协调一致的方式执行任务。

国际合作

17. 在国际发展合作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受援国的赢利性企业经营的低费、私立和非正规学校供资。这类学校的迅速增加会导致教育水平下降,对免费、高质量的公立学校投资减少,并导致受援国不平等现象加剧,使甚至低费学校都上不起的儿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做到在开展国际发展合作过程中,优先考虑使公立学校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初等教育,不向赢利性私立学校提供资金,并为私立学校的登记注册和监管提供便利,从而支持受援国确保人人享有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的权利。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9. 参照关于国家在企业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义务的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经修订的第一个《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中,明确注重儿童权利,包括要求企业在儿童权利方面采取审慎步骤;

制定并执行规章,确保工商企业界维护儿童权利,包括在政府采购方面。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所有地方辖区、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平等法》(2010年)的一些条款将儿童排除在防止年龄歧视的保护之外,在北爱尔兰,关于年龄歧视的拟议立法不涵盖16岁以下儿童;

由于缺乏透明度,反恐措施得不到公众信任,而且被广泛认为对儿童特别是穆斯林儿童具有歧视性或诋毁性影响;

某些群体的许多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其他少数民族儿童、残疾儿童、受照料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等,仍然遭受歧视和社会诋毁,包括通过媒体进行的歧视和诋毁。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扩大立法的适用范围,以便为所有18岁以下儿童提供保护,使其免遭以年龄为由的歧视;

加强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独立审查,以便进行评估,并确保反恐措施和打击极端主义措施包括《预防战略》(2011年)的执行,不对任何群体的儿童产生歧视性或诋毁性影响;

加强防止歧视和诋毁的宣传活动和其他预防活动,并在必要时为弱势儿童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3. 委员会提及先前提出的以下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社会中包括媒体存在的“不容忍儿童现象”,以及公众对儿童普遍持有的消极态度。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出现了一些改善,但在一些海外领地,法律上对某些儿童实行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

25. 委员会建议,联合王国政府进一步鼓励海外领地政府彻底废除依据法律对“另类”儿童包括移徙儿童和非婚生儿童实行歧视的做法。

儿童的最大利益

2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仍然没有在关系到儿童的所有立法和政策事项及司法裁决中得到体现,在替代性照料、儿童福利、移民、庇护和难民地位、刑事审判等方面,以及在武装部队当中,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另外,在一些海外领地,保障这项权利的法律规定缺乏。

27. 参照关于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领土各个部分: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当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便确定每个领域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给予其应用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研究显示,缔约国的婴儿和儿童死亡,包括自杀,与社会经济权利的丧失的程度相关;

缔约国多数地区都尚未建立或运行审查儿童的任何意外死亡或严重受伤事件的机制。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造成婴儿和儿童死亡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机会的丧失和不平等现象;

对缔约国所有领土上儿童意外死亡或严重受伤事件,包括被拘留儿童、受照料儿童和精神保健机构照料的儿童意外死亡或严重受伤事件,进行自动、独立和公开审查。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与儿童相关的问题的决策过程中,人们并不是一贯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四个辖区关于减少法律援助的改革,似乎会对儿童在与其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青年议会尚未在北爱尔兰、威尔士、蒙塞拉特、特克斯和凯科斯或泽西得到设立或开展活动;

许多儿童认为,在与他们相关的事项上,包括在家庭诉讼过程中,社会事务人员、审查人员、有偿照料者、法官、触犯法律儿童事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

31. 参照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便利儿童积极、切实参与的结构,并在地方和国家两级制定法律、政策、方案和规划服务方面,包括在针对歧视、暴力、性剥削和侵害、有害习俗、替代性照料、性教育和生殖教育、闲暇和娱乐等问题制定法律、政策、方案和规划服务方面,恰当重视儿童的意见。应当特别重视让年幼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弱势儿童参与;

评估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的法律援助改革产生的影响,加快对这些改革进行审查,并对北爱尔兰和泽西拟进行的改革作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以便确保此种改革不对儿童诉诸司法产生不利影响,并确保儿童切实参与此种评估和审查;

加快在所有地方辖区和领地建立青年议会,作为便利儿童切实参与处理与其相关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的常设论坛;

确保不仅听取而且注重儿童的意见,并确保所有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恰当重视儿童的意见。

32. 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儿童要求从16岁起就享有投票权,在苏格兰,16和17岁的儿童有资格在地方选举和苏格兰议会选举中投票。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和地方辖区在投票年龄问题上征求儿童的意见。如果考虑降低投票年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此进行积极的公民意识和人权宣传教育,以使儿童从小就意识到,相关权利应当作为公民品行的一部分,自由、负责地加以行使,并确保降低投票年龄的做法不被不当影响所左右。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海外领地修改地方立法和《英国国籍法》,以确保移徙儿童特别是在海外领地出生的儿童有权获得出生证。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立学校,学生必须依法参加每天的礼拜活动,这种活动“完全或主要具有一般的基督教性质”;而且六年级以下的儿童未经家长同意,无权退出这种礼拜活动。在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儿童未经家长同意,无权退出集体礼拜活动。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关于公立学校学生必须参加集体礼拜活动的法律规定,并确保儿童能够独立行使退出学校的礼拜活动的权利。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37. 为充分保障儿童的行动自由及和平集会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装置(所谓的“蚊子装置”)驱散青少年的集会;

收集关于为处理反社会行为和驱散人群,而对儿童包括10至11岁儿童采取的措施的数据资料,并对这些措施的采取依据的标准和措施的相称性进行监测。

隐私权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禁止对儿童进行非法定的拦截搜查式检查;

确保依法进行的拦截搜查式检查具有相称性,考虑的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并具有不歧视性质;

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关于对儿童实行拦截搜查式检查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点、族裔及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在四个地方辖区,警员对儿童使用泰瑟枪;在北爱尔兰,警员对儿童使用动能衰减弹;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越来越多地对被拘留儿童采取约束性做法和其他限制性做法,关于缔约国其他地区采用约束性做法的数据资料缺乏;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一些少年犯管教机构为维持秩序和纪律,对儿童的身体实行约束;一些照料机构对儿童采用引起疼痛的管束方法,而且没有对北爱尔兰的一些机构采用约束性做法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学校对心理社会残疾儿童包括患有自闭症的儿童采用约束和隔离做法。

40. 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定的目标1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禁止对儿童使用泰瑟枪、动能衰减弹(北爱尔兰)等放电武器和其他有害装置,有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年龄分类的有关这些武器和装置的使用的数据资料,以便监测这项禁令的执行情况;

废除所有机构(寄宿机构和非寄宿机构)为维持纪律目的对儿童实行各种约束的做法,并且禁止采用任何旨在对儿童造成痛苦的管束方法;

确保对儿童采用的约束做法完全是为了避免对儿童或他人造成伤害,并确保这种做法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加以使用;

有系统地定期收集和公布关于对儿童使用约束性做法和其他限制性做法情况的分类数据资料,以便对包括教育机构、拘留设施、精神健康机构、福利和移民机构等在内的所有机构的儿童管束和行为管理做法的适当性进行监测。

体罚

41. 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先前的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所有地方辖区、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

作为优先事项禁止家庭中的任何体罚,包括废除“合理的惩戒”等一切法律上认可的辩护理由;

确保明令禁止在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及所有其他机构和替代性照料场所实行体罚;

加紧努力,提倡采用积极、非暴力惩戒方式,提倡尊重儿童享有人的尊严和人身安全的平等权利,以便纠正人们普遍认为在培养儿童方面可以实行体罚的观念。

暴力、虐待与忽视

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亲密和家庭关系中的胁迫性和控制性行为,引入了一项新的家庭侵害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严重犯罪惩治法》(2015年)就列有这项罪名。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现象相当普遍,这些形式的暴力会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不论儿童是受害者还是目击者;

《儿童和青少年法》(1933年)为惩治侵害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刑法的目的,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6岁的人;

在处理暴力侵害儿童事件和家事诉讼过程中,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43. 参照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定的目标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1933年),以便保护所有未满18岁儿童,使其免遭侵害和忽视;

加强有关各种环境中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和忽视的数据资料的有系统的收集工作和这方面信息的记录工作,并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工作;

增加社会工作者数目,加强社会工作者处理暴力侵害儿童事件的能力;

在处理暴力事件,包括刑事诉讼和家事诉讼过程中,恰当重视有关儿童的意见;

考虑批准《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性剥削和性虐待

44. 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处理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事件,包括“我们提供保护”国家示范性应对行动,威尔士儿童和民间社会积极参与拟订多部门行动计划和相关指南和工具,以及北爱尔兰儿童和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独立调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最近有人指称,一些知名人士、有组织的团伙和一些机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现象十分普遍;

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在增加;

在防止、发现和处理此种剥削和虐待案件的工作中,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起诉率较低。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地方辖区政府、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

有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有关各种环境中儿童遭受剥削和虐待的综合和分类数据资料,包括采取强制性报告做法;

在国家和地方辖区两级,以及在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制定和执行对儿童进行剥削和虐待问题,包括网上剥削和虐待问题多部门综合战略,以便确保切实预防、尽早发现和采取干预行动;

执行关于北爱尔兰儿童性剥削问题的《马歇尔调查报告》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为遭受或可能遭受性剥削和虐待的儿童提供支助;

加强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侦破和起诉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能力,为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补救;

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有害习俗

46. 委员会欢迎英格兰和威尔士颁布《严重犯罪惩治法》(2015年),该法使法院能够发布保护令,保护可能或实际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侵害的儿童。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相当多的儿童受到包括女性生殖器残割在内的有害习俗的影响;在缔约国某些地区,16岁的女童和17岁的男童被迫结婚;

发生了在未征得双性儿童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医疗上没有必要的手术和其他程序的事件,这些手术和程序往往会造成无法逆转的后果,可能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这些事件中,受害人没有得到补救和赔偿。

47. 参照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16岁和17岁的儿童只是在例外情形中结婚,而且这种婚姻基于有关儿童的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

继续采取并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处理有害习俗问题,包括收集数据资料,培训相关专业人员,执行宣传方案,为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和照料,以及对经认定犯有相关行为的人提起诉讼等;

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在婴儿或童年时期接受不必要的医治和手术治疗,保障相关儿童的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和自决权,并为双性儿童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助;

为已经接受了上述治疗的人提供补救;

对医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知晓性别多样性及相关的生物和身体上的多样性,并知晓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会造成的后果。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欺凌,包括网上欺凌,仍然是一个严重和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变性儿童和双性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少数民族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等,尤其遭受欺凌行为的侵害;

在北爱尔兰,儿童面临暴力侵害,包括枪击行为侵害,这些行为由参与准军事袭击事件的非国家行为人作出,此种非国家行为人还设法招募儿童。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处理校园内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具体做法包括:宣讲人权,培养学生和教职人员尊重学校多样性的能力,提高学生处理冲突的技能,定期监测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让儿童参与旨在消除欺凌现象的举措和监测行动;

对照关于数字媒体与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对儿童、教员和家庭进行安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培训,提高儿童对网上欺凌会对同辈产生的严重影响的认识,让社会媒体渠道进一步参与打击网上欺凌现象的努力;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使其免遭参与准军事袭击活动的非国家行为人的暴力侵害,不被此种行为者招募从事暴力活动,包括采取与过渡时期司法和刑事司法相关的措施。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50.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和地方辖区在向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照料方面有一些好的做法。但是,委员会对儿童照料费用较高,对儿童及其家庭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和地方辖区政府就最近用于儿童照料和家庭支助的经费的减少,进行一项严格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调整家庭支助政策,以便向所有有需要者提供儿童照料服务。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5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受照料的儿童有增加,在苏格兰,受照料儿童的比例较高;

在有些情形中,没有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父母没有得到充分的家庭支助,在决定安排儿童接受照料时,没有恰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据说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状况欠佳,或因为寄养家庭可以提供更为有利的环境,而被从生父母那里带走;

负责管理受照料儿童的社会工作者频繁更换,而且在一年中,负责照料儿童的家庭往往超过两个,这会对相关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儿童安置的地点与生父母相隔较远,这使双方难以保持接触,也使兄弟姐妹无缘无故地相互分开;

在北爱尔兰,一些儿童被安置在高度限制行动自由的地点;

脱离寄养照料或寄宿照料的儿童没有得到恰当的支助和指导,包括在他们今后的计划方面,而且这些儿童的居住地点往往远离原先照料他们的人;

北爱尔兰的收养程序仍然没有得到更新,而且与《公约》不一致。

5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强调,决不能仅以直接造成贫困且属于引起贫困的唯一因素的条件为由,剥夺儿童生父母的照料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向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包括非正式亲属照料者提供恰当援助,便利他们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

确保一律在进行详细调查之后才将儿童从家庭带走,确保这种做法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且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加以使用;

尽可能为儿童找到一个便利与生父母和兄弟姐妹接触的安置地点;

确保北爱尔兰高度限制行动自由的安置点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加以使用,而且在这种地点安置的时间尽可能短;处理再三或长期将儿童安置在这种地点的原因,并设法找到其他场所以替代高度限制行动自由的地点;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儿童提供稳定的照料服务,包括设法留住社会工作人员,并避免安置地点的不必要的更换;

尽早就照料计划和过渡安排为儿童提供信息,征求儿童的意见,并为脱离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支助,包括在住处、就业或进一步教育等方面;

尽快批准和颁布《北爱尔兰收养和儿童法案》。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法院和儿童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够充分,一旦父母被判处徒刑并被直接监禁,其子女就可能陷入无依无靠,得不到恰当照料的境地。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凡有子女的人被监禁,儿童保护机构一律会被告知,这样就能避免发生儿童无人照料的情况;

在对父母作出宣判时顾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尽可能不要作出会使父母与儿童分离的案件。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许多残疾儿童认为,在作出人生的个人决定时,包括在选择支助和未来方面,他们的意见没有受到恰当重视;

许多残疾儿童仍然被安排在特殊学校入学,或在主流学校的特殊班级上学,许多学校的建筑物和设施并没有做到对残疾儿童完全无障碍;

便利向成人过渡方面的支持的提供,往往既不充分、及时,也没有协调得当,而且无法确保残疾儿童作出充分知情的决定。

57. 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对残疾儿童实行包容的综合战略,并且:

确保充分尊重残疾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要求在所有与其相关的决策(包括关于获取和选择个人支助和教育的决策)方面恰当重视其意见的权利;

制定综合措施,进一步完善包容式教育,确保包容式教育优先于将儿童安排在专门机构和班级的做法,并使主流学校做到对残疾儿童完全无障碍;

通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从足够早期阶段开始就为残疾儿童提供便利向成年人过渡的全面、综合的服务;并且通过让残疾儿童参与服务设计和就可选择的备选方案提供咨询和信息,确保残疾儿童在过渡时期就个人选择作出充分知情的决定。

健康和保健服务

5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获取保健服务和保健效果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到不利影响的,是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其他少数民族儿童、移徙儿童、贫困儿童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受照料和被拘留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以及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变性儿童和双性儿童等。

59. 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地方辖区政府、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政府制订综合型、多部门儿童保健战略,这些战略应当:

尽最大可能分配现有资源,建立有力的监测机制;

侧重消除保健效果和获取保健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处理影响健康的基本的社会决定因素。

精神健康

60. 委员会欢迎在国家和地方辖区两级作出重大努力,改善竞争保健服务。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各地有精神保健需要(包括因酗酒、滥用麻醉品和物质而有精神保健需要)的儿童在增加,

过去10年中,北爱尔兰自杀儿童的数目持续上升;

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往往在离家很远的地方接受治疗(英格兰和苏格兰),得不到足够的专门针对儿童的关注和支助,由于精神保健所收治名额短缺,他们被安置在成人设施中,甚至可能被警察局收容;

由于基础设施(专业人员及诊所/机构)缺乏,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规定的或打算规定的新的缩短等候时间目标实际上可能无法达到;

旨在改善精神保健服务的相当规模的投资,不一定能使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社区治疗服务发展不足;

16岁以下儿童得不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智力能力法》(2005年)之下的保护;得不到北爱尔兰《智力能力法》(2016年)之下的保护,包括在未经同意的医治方面。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定期收集儿童整个生命过程的精神健康综合数据,这些数据恰当重视弱势儿童,并涵盖关键的的基本决定因素;

大力投资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保健服务,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制订规定明确时间范围、目标、可衡量指标,建立有效监测机制及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的战略。这种战略应当包括确保精神保健服务的提供、可得性、可接受性、质量和稳定性的措施,侧重面临更大风险的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受照料儿童和接触刑事司法制度的儿童;

立即禁止把有精神保健需要的儿童安置在成人精神紧张或警察局的做法,同时确保提供与年龄相称的精神保健服务和设施;

支持和发展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儿童提供的社区治疗服务;

审查现行精神保健立法,确保在对16岁以下儿童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方面,特别是在住院和未经同意的治疗方面,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意见。

62. 委员会欢迎国家保健和照料示范机构公布关于注意涣散多动症和相关障碍的诊断和管理的新的准则。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服用盐酸哌醋甲酯或其他精神药物的儿童的实际数目缺乏;

据说为有行为问题的儿童包括未满6岁儿童开精神刺激药物和精神药物的事例明显增加,尽管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这些药物可产生有害作用。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定期收集关于为儿童开出的精神药物(利他林、专思达等)的量和经常性的数据资料,并使这些数据资料具有透明度;

确保开列药物的做法,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并在对相关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单独评估之后才得到使用,同时确保儿童及其父母充分了解药物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并充分了解非药物办法;

建立独立专家监测制度,对注意涣散多动症和相关障碍的诊断进行监测,并且对这种障碍增加的根源开展研究,以便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青少年健康

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审查所涉期间,缔约国的少女怀孕率持续下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少女怀孕率仍然高于欧洲联盟平均数,而且贫困地区的少女怀孕率更高;

恋爱和性行为教育并非所有学校的必修课,这种课程的内容和质量各学校不尽相同,而且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变性儿童和双性儿童无法获取关于性行为的准确信息;

在北爱尔兰,除了维持妊娠会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形以外,所有其他情形中的堕胎均属非法,将被处以无期徒刑。

65. 参照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成长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青少年的参与下制定和通过一项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政策,这项政策侧重减轻不平等状况;

使有针对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缔约国各地所有学校,包括私立中学、特殊学校和青少年拘留所的必修课。这种教育应当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与年龄相称的信息:保密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药具;防止性侵害或性剥削,包括性欺凌;在发生性侵害和性剥削情况下可利用的支助;性行为,包括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变性儿童和双性儿童的性行为;

使北爱尔兰所有情形中的堕胎都合法化,审查立法,以便确保女童能够接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照料服务。在就是否堕胎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应当一律听取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营养

6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缔约国许多地区,儿童体重超重和肥胖现象十分普遍;

关于儿童粮食安全的综合数据缺乏,同时,一些研究显示,当前执行的一些方案,如免费校餐方案,可能无法切实处理儿童饥饿问题;

母乳喂养率极低,2010年,只有1%的妇女在六月内完全采用母乳喂养方法,而且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管不力。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定期收集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数据资料,包括与母乳喂养、体重超重和肥胖有关的数据资料,以便找到儿童粮食无保障和营养不良的根源;

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方案,包括校餐方案和食物银行以及为婴儿和幼儿执行的方案的有效性;

在母乳喂养对儿童健康有着影响的所有政策领域,包括肥胖、某些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健康等方面,提倡、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做法,并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环境健康

68. 委员会对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表示关注,空气污染直接影响到缔约国的儿童健康,并且会加重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影响到缔约国和其他国家的儿童的各项权利。

69. 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目标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地方辖区(在处理分管事项方面):

作出明确的法律承诺,同时安排适当技术资源、人力和资金,以便逐步加强和迅速执行减轻空气污染状况,特别是减轻学校附近地区和居民区的空气污染状况的计划;

将儿童权利置于国家和国际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战略的中心位置,包括在执行新的国内气候战略过程中,以及在缔约国的国际气候变化方案和资金支持框架内。

生活水准

70.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儿童贫困率依然很高,贫困严重影响到残疾儿童、家庭中有一名或多名残疾人的儿童、子女较多的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儿童,贫困状况最严重的,是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儿童;

(b)《福利改革和就业法》(2016年)对《儿童贫困法》(2010年)作了修正,取消了到2020年消除儿童贫困现象的法定目标,以及联合王国政府以及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制定儿童扶贫战略的法定义务;

最近对《税额减免法》(2002年)、《福利改革法》(2012年)和《福利改革和就业法》(2016年)的修正,限制了子女税额减免和社会福利的享有权(“家庭福利上限”和“卧室税”),不论家庭需要如何;

在审查所涉期间,英格兰和北爱尔兰有受抚养子女的无家可归家庭数目上升;在所有四个辖区,住在临时住所的无家可归家庭,包括有婴儿的无家可归家庭的数目,也有增加;

在苏格兰,为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提供的恰当的、顾及文化的住处,仍然不足。

7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关于减贫的目标1.2,并敦促缔约国:

为消除儿童贫困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包括重新确定带有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可衡量指标的实际目标、并且继续监测和报告缔约国各地的儿童减贫状况;

在缔约国的减贫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新的“生活机遇战略”中,确保明确侧重儿童,并且为地方辖区制订和执行儿童减贫战略提供支持;

全面评估2010至2016年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和税额减免改革举措对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累积影响;

在必要时修改上述改革举措,以便充分尊重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改革对不同群体的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产生的不同影响;

严格执行关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政府主管机构不得将儿童长期安置在临时住处的法律规定,并在北爱尔兰颁布类似的立法;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无家可归状况,并且逐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稳定地获得适足的住房,这种住房能够提供实际安全、适足的空间,使人免受健康威胁和结构性危害,包括防冷、防湿、防热、防污染,并便利残疾儿童的生活起居;

在苏格兰,为地方主管机构规定一项法定义务,为游民提供安全、适足的住处,同时确保罗姆人、吉卜赛人和游民群体包括儿童,能够切实参与规划和决策进程。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2. 委员会对受教育方面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改善和阻止入学做法的采用逐步减少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受教育方面,特别是男童、贫困儿童、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残疾儿童、受照料儿童和新到儿童的入学方面,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状况;

在长期或暂时遭受排斥(无法入学)的儿童中,绝大多数是男童、罗姆儿童、吉卜赛儿童和游民儿童、祖籍加勒比的儿童、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除苏格兰以外,只有残疾儿童才有权对遭受排斥提出上诉;

残疾儿童,特别是有心理社会障碍和其他“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往往遭到“非正式”排斥或“以远程方式接受教育”,以控制其行为;

使用隔离室对儿童进行惩戒;

在北爱尔兰,依宗教将学校隔离的现象依然存在;

许多贫困儿童特别是男童的学前阶段语言能力没有达到期望的水平,这会对其初等教育产生不利影响,对他们终生的发展构成障碍。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减轻儿童的社会背景或残疾对其学业产生的影响,在缔约国各地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真正包容式的教育,并使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的新到儿童也能接受此种教育。在这方面,密切监测英格兰的私立中学和免费学校的建立和管理,在必要时,对这些学校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调控,并且废除北爱尔兰不受监管的中学入学考试的做法;

将长期或暂时排斥措施作为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禁止、废除“非正式”排斥的做法,并且与社会工作者、学校教育心理学工作者密切合作,借助调解手段和恢复性司法手段,进一步减少排斥做法;

确保儿童有权对遭受排斥提出上诉,确保向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并在必要时为无力聘请律师的儿童提供法律代理;

废除隔离室做法;

在北爱尔兰,在儿童的参与下积极提倡实行完全消除隔离的教育体系,并对共享教育的提供进行监测,以确保教育能够便利社会融合;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关于获得高质量的儿童早期开发服务的目标4.2,调拨足够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以便在一项关于儿童早期开发的全面、综合政策基础上,发展和扩充儿童早期照料和教育,特别关注最为弱势的儿童;

使儿童权利教育成为必修课。

休息、闲暇、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74. 委员会欢迎威尔士政府采取举措,通过一项娱乐政策,并将儿童的娱乐权利有系统地纳入相关立法和其他相关政策。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英格兰撤消了一项娱乐和闲暇政策,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娱乐和闲暇政策的落实资金不足;

儿童的娱乐和闲暇场所和设施,特别是残疾儿童及边缘化和贫困儿童能够使用的娱乐和闲暇场所和设施不足,青少年交际所需的公共场所也不足。

75. 参照关于儿童享有休息、闲暇,从事游戏、娱乐活动,享受文化生活及从事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地方辖区政府:

加紧努力,确保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并从事与其年龄相称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具体做法包括通过和执行娱乐和闲暇政策,并为此调拨充分和可持续的资源;

为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边缘化和贫困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包容式、不吸烟的娱乐和社交场所,并提供到达这些场所的公共交通便利;

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和设计社区、地方和国家三级的娱乐政策及娱乐和闲暇活动,并参与监测这些政策和活动的实施。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

7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12月决定终止为移民管理目的将儿童拘留的做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包括年龄有争议儿童的可靠的数据资料,仍然缺乏;

并非所有无人陪伴儿童都能在办理移民和庇护手续过程中得到独立监护人的援助或得到法律咨询意见;

根据内政部的“评估年龄”庇护指示,儿童可能被依据相貌评定为成年人;

儿童可能在申请庇护程序过程中被拘留,包括在进入缔约国之后被关押在短期拘留设施中,年龄有争议的寻求庇护儿童可能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

缔约国境内和境外的无人陪伴和失散难民儿童在家庭团聚方面面临着限制;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及其家人在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而且极有可能陷入贫困;

《移民法》(2016年)取消了移民身份不正规或未解决的无人陪伴的受照料儿童享受离境照料支助的资格,并采纳了“先驱逐,再上诉”的方案,该方案规定,移徙者只能在联合王国境外对不允许其逗留的决定提出上诉,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驱逐可能会影响到移徙儿童的家庭团聚的情形;

儿童在没有恰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被遣返原籍国或常居地。

77. 参照关于原籍国境外的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的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定期收集和公布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包括年龄有争议儿童数目的分类数据;

为缔约国各地的所有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设置法定独立监护人;

只是在有严重怀疑的情形中,才采用多学科和透明程序进行年龄评估,同时考虑到所有方面,包括被评估者的心理方面和环境方面;

停止将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拘留;

审查庇护政策,便利缔约国境内和境外的无人陪伴和失散难民儿童与家庭团聚,包括通过执行《欧洲联盟都柏林三号条例》;

为移徙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充分支助,便利他们获取基本服务;

审查《移民法》(2016年),以使其与《公约》相一致;

确保只是在落实了恰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将儿童遣返,这些保护措施包括:正规的最大利益评估,有效的家庭追踪,包括个人风险和安全评估,以及恰当的接收和照料安排。

少年司法

78. 委员会注意到,苏格兰政府对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持开放程度,2016年,成立了一个咨询小组,以便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供征求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蒙塞拉特岛的《刑事司法法案》将于2016年颁布。该法案将把最低年龄从10岁提高到12岁,并将改革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被控犯罪儿童的权利。另外,委员会注意到,维尔京群岛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加勒比办事处的协助下,计划制订一项少年司法综合战略。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苏格兰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仍为8岁,缔约国其他地区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仍为10岁;

有些儿童在成人法庭受审;

未满18岁的人犯有凶杀罪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无期徒刑称为“detention at Her Majesty’s pleasure”;在北爱尔兰,无期徒刑称为“detention during the pleasur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在苏格兰则称为“detention without limit of time”;

被拘留的儿童仍然很多,少数民族儿童、受照料儿童和有心理社会障碍的儿童在其中占多数,而且拘留并不总是作为最后手段加以使用;

有时,儿童和成人在同一地点被拘留;

被拘留儿童无法充分接受教育和获取保健服务,包括精神保健服务;

被拘留儿童有时被隔离,包括遭受单独监禁,少年犯管教机构有时也采用这种做法。

79. 参照关于儿童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权利的第10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所有地方辖区、海外领地和英国属地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可接受的国际标准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确保对于未满18岁的触犯法律的儿童,一律在少年司法体系内对其加以处理,并确保变通措施不出现在儿童的犯罪记录中;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的儿童,废除将其判处无期徒刑的强制性规定;

制定法定原则,规定拘留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使用,而且拘留时间应当尽可能短,并确保不对某些类别的儿童任意采用拘留做法;

确保在所有拘留情形中,都把儿童被拘留者和成人分开;

立即解除所有儿童的单独监禁,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采用单独监禁做法,并且对儿童拘留设施采用隔离做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80.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作为犯罪受害人或证人的儿童必须到庭接受盘问。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一项标准,出台在调查过程中对询问儿童受害者或证人的过程作视频记录的做法,并规定询问过程视频记录可在法庭作为证据。

委员会关于《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82. 委员会欢迎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并欢迎这一领域的新的立法,包括《取缔当代奴役法》(2015年)、《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法》(北爱尔兰)(2015年),《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法》(苏格兰)(2015年)。委员会还欢迎北爱尔兰和苏格兰设置负责所有无人陪伴儿童事务的独立法定监护人,并欢迎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置负责所有可能被贩运的儿童问题的独立法定监护人。委员会注意到,联合王国承诺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包括对儿童的性侵害、性剥削和贩运儿童行为。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

还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受到保护,免遭《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的侵害,并确保缔约国各地包括地方辖区的国内立法使缔约国能够在无须遵循双重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犯罪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识别和移送《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受害者和可能遭受此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儿童的系统较为薄弱;

被贩运儿童仍然可能因为他们被迫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而且被贩运儿童求助于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没有在缔约国得到充分落实;

尽管2015年通过的法令可为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进一步保护,使其免遭《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的侵害,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惩治性犯罪法》(2003年)和北爱尔兰的《惩治性犯罪令》(2008年),没有得到修订,以便为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充分、平等的保护。

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GBR/CO/1)所载的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能受到保护,免遭《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的侵害,并确保缔约国各地包括地方辖区的国内立法使缔约国能够在无须遵循双重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加强现行儿童保护程序包含的识别被贩运和受剥削儿童的国家移送机制;

建立机制并制定程序,保护遭受《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儿童的权利,包括规定明确的不起诉义务,并确保执法和司法机构将相关儿童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罪犯;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切实提供称职的法定监护人;

修改立法,使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受到保护,免遭《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的侵害。

委员会关于《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84. 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维持对《任择议定书》第1条的解释性声明的较宽的范围,这样,就可能允许将儿童部署到交战地区,并在某些情况下使其参与战事;

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没有变化,为16周岁,在最近(每年)招募的联合王国常规武装部队的新兵中,童兵占20%;

为避免人员不足情况的发生,陆军委员会批准多招未满18周岁的人员,来自弱势群体的儿童在新兵中所占比例过大;

自愿应征入伍的保障措施不充分,尤其是考虑到:多数未满18周岁的新兵的文化水平很低,而且向申请入伍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情况介绍材料,没有明确向其告知入伍后会面临的危险和须承担的义务;

入伍之后,童兵可能需要至少服完最低服役期,这一服役期要比成年新兵的最低服役期长两年。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审查其立场,并将征兵年龄提高到18周岁,以便提高总体法律标准,促进儿童保护工作;

重新考虑招募儿童参加武装部队的现行政策,确保征兵并不有意针对未满18周岁的人,并确保严格限制征兵人员进入学校;

在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的过程中,加强《任择议定书》第3条规定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便确保入伍真正具有自愿性质,完全基于入伍者及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征兵不对少数民族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产生歧视性影响;

确保对入伍儿童适用的最低服役期与对成人入伍者适用的最低服役期相同。

8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联合作战原则出版物》1-10(被俘人员)(Joint Doctrine Publication 1-10, second edition, October 2011)的规定,只有未满15岁的人才受到特殊保护。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执行委员会先前就被俘童兵问题提出的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建议(CRC/C/OPAC/GBR/CO/1,第29段)。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9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月14日之前提交其第六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9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