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NE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日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437和第438次会议(见CRPD/C/SR.437和438)上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报告(CRPD/C/NER/1)。委员会在2019年3月28日举行的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尼日尔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NER/Q/1/Add.1)作出书面答复(CRPD/C/NER/Q/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赞赏2010年8月关于全国残疾人促进委员会的第2010-638/PCSRD/MP/PF/PE号法令的通过。委员会欢迎每年举行的苏卡布节,该节日将该次区域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聚集在一起,参加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委员会赞赏公私营部门将5%的空缺职位留给残疾人填补。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的是:

(a)若干立法法案和条例中的残疾概念,包括预防和发现残疾,不符合《公约》,特别是1960年7月29日《关于关于将麻风病患者驱逐出学校的第60-36法》、《选举法》第8条、第93-012号法令第2条,以及《关于残疾人机会均等和重返社会法》草案第42和43条;

(b)在立法、规章和政策文件中提及残疾人的术语在性质上是贬义的,特别是诸如“聋哑”、“哑聋”、“跛足”、“体弱、无行为能力、愚蠢”等词语来称呼心理社会和智力残疾者;

(c)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和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那些代表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组织,并且没有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035年包容性增长、PDES 2017-2021优先行动计划和国家包容性融资战略。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立法和条例,以符合《公约》的残疾人权模式,特别是《选举法》第8条、《关于平等机会和残疾人重返社会法草案》第42和43条以及第60号法案以及1960年7月29日《关于将麻风病患者驱逐出学校的第60-36法》;

(b)删除立法和条例中贬低残疾人的所有贬义词;

(c)建立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和协商机制,包括代表残疾妇女、青年和儿童以及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包括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035年包容性增长、PDES 2017-2021优先行动计划和国家包容性融资战略;并为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设计可用的、替代形式的协商程序机制和信息;

(d)为残疾人组织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在就业和教育方面的歧视,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儿童、移民和难民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这些人,特别是:

(a)在立法中没有承认拒绝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而且没有立法保护残疾人免受多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没有提供关于残疾人的法律补救措施和赔偿的信息。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解决对残疾人的歧视问题:

(a)在国家法律中纳入拒绝合理便利,作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一种形式;

(b)通过相关法律,包括关于残疾人机会均等和重返社会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它们符合《公约》,明确保护残疾人免受多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c)为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获得补救并制裁肇事者。

残疾妇女(第六条)

9.委员会关切的是:

针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歧视性法律,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事务、强迫婚姻和早婚的法律,以及未制定打击针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女孩的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

各种歧视、边缘化和排斥残疾妇女和女孩的形式,特别是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就业、职业发展方案、教育、职业培训和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

没有采取措施将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纳入,作为公共生活的主流,以及纳入性别平等、教育和就业政策和战略的主流;

缺乏适当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特别是在家庭一级,以打击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并促进对她们的权利的尊重。

10.根据《公约》第六条、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配额法》,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平等和不受歧视,包括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并保护她们免遭强迫婚姻和早婚;

(b)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促进她们获得包容性教育、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

(c)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国家性别政策(2008年)、国家社会发展政策以及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所有立法和政策的主流,开展有关提高对其权利的认识的运动和教育方案,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对他们的误解。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

(a)许多残疾儿童从事强迫儿童乞讨和童工,包括作为残疾成年人的导盲人;

(b)残疾儿童无法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享受平等教育机会,特别是包容性教育,并且遭受高度虐待和暴力,包括在家庭、学校和住宿机构的体罚;

(c)没有残疾儿童的代表参加国家公共政策的讨论,而且他们也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消除对残疾儿童歧视的措施的效力也很有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具体目标16.2和16.7时遵守《公约》;

(b)通过立法和措施,使残疾儿童享有其权利,并充分保护他们免遭虐待、暴力和剥削,并制裁肇事者;

(c)有效执行保护儿童的框架文件(2013年),制定照顾残疾儿童的国家计划,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关于儿童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禁止在所有场所对残疾儿童实施体罚,制定和实施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和社区一级,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d)建立一个通过残疾儿童代表组织与残疾儿童协商的机制。

提高认识(第八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社会和家庭对残疾人进行侮辱、将其遗弃、剥削、忽视、各种有害做法、持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b)没有制定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包括那些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人的权利的认识的运动和方案,以及未对这种运动和方案提供充足资金;

(c)残疾人未能参与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以及参与全国提高残疾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社区和宗教领袖和媒体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和方案,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消除对残疾人的侮辱、遗弃、剥削、忽视、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以及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儿童和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有害做法;

(b)为提供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运动和方案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并通过其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

无障碍(第九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制定规定无障碍标准的立法,包括确保遵守的机制,以及缺乏支持提供此类标准的财政资源;

(b)缺乏关于无障碍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在制定和监测无障碍计划方面缺乏协商和参与;

(c)缺乏关于公共交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公共交通,以及残疾人无法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信息。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制定残疾人无障碍获取和服务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政策以及消除现有障碍的路线图,伴以具体时间框架和监测机制,要特别注意残疾人、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人士及失明或视障人士或失聪或有听觉障碍的人士的沟通和与技术相关的要求;

(b)确保分配足够的资源,对违规情事进行制裁,并就公共采购实施强制性无障碍标准;

(c)确保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并让其参与制定所有的无障碍计划;

(d)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11和具体目标11.2和11.7时,遵守《公约》第九条,为残疾人提供安全、负担得起、包容、可获得和可持续的运输系统和公共场所。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7.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一个协调机构来应对充分融入残疾人的风险和国家灾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如何使残疾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信息,包括有关紧急情况、疏散系统、运输和庇护所的信息。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纳入和参与制定国家应急管理系统计划,并根据《 2015-2030 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采取全面的紧急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使残疾人充分纳入和参与所有危难情况。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9.委员会关切的是:

(a)某些国家法律具有歧视性质,包括《民法》第489至512条,剥夺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b)未建立尊重残疾人意愿和偏好的支持决策机制。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废除《民法》第489至512条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了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法律能力;

(b)建立尊重残疾人自主、权利、意愿和偏好的支持性决策机制;

(c)与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及其家人和社区成员,包括公职人员、司法人员和司法机构协商,就下列方面设计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残疾人法、支持性决策制度和残疾人的法律能力。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种种障碍,包括无法进入司法场所,缺乏程序性便利,特别是没有专业手语翻译、盲文和易读材料。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16时遵守《公约》第十三条,特别是具体目标16.3;

(b)在国家法律和司法援助机构的支持下为残疾人提供程序性方便,并向该机构提供必要的预算拨款;

(c)确保在司法系统内有足够的专业和经认证的手语翻译,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文件,供残疾人参与所有司法和行政程序;

(d)对司法和执法官员,包括警察和监狱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方面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e)通过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和授权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司法系统中工作。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剥夺他们的自由,包括在医院机构、家庭环境和精神病院他们经常处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状况,以及社会心理或智力障碍的人的非自愿和非自愿承诺残疾;

(b)未监测在机构和其他拘留场所的残疾人的状况。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 ( 2015 年 ) 的准则为准绳

(a)使其法律和政策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剥夺自由,并保障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能够诉诸司法和补救办法;

(b)保护所有精神保健设施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提高这些设施的护理质量;

(c)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监测残疾人可能被拘留的所有地方,并向精神保健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提供关于在精神保健设施、监狱和拘留中心中残疾人享有的权利的培训。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继续对残疾女孩和妇女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以及缺乏防止对残疾人进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施,包括未经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医学实验。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并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咨询和赔偿;

(b)保护残疾人免受医学实验的影响,并确保进行此类实验以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为依据;

(c)确保通过其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制定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战略。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委员会关切的是:

(a)对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家庭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在机构中针对残疾妇女、女孩和儿童的性暴力,以及缺乏补偿措施和无法利用恢复、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入服务;

(b)家属、看护人员、保健人员和执法官员未接受关于如何查明和应对遭到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妇女、儿童和个人的培训;

(c)未提供关于医院、特别是精神病院和拘留场所发生的暴力和虐待的分类数据。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人、特别是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的残疾妇女和女孩,能够利用申诉机制和获得补偿及服务和信息,包括热线、庇护所、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咨询,并制裁肇事者;

(b)为家属、看护人员、保健人员和执法官员提供有关如何查明和应对遭到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的培训,并与受害者进行有效沟通和工作;

(c)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3款,建立一个独立机制,防止对残疾人施暴和虐待,特别是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施暴和虐待,并监测旨在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和方案。

保护人身完整(第十七条)

29.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经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孩以及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在保健中心和医院以及通过传统治疗师进行绝育;

(b)未提供保护,以杜绝未经残疾人自愿和知情同意,对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进行强迫治疗,以及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患者使用药物和施加治疗方法。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保护残疾人免遭强迫绝育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别是就残疾妇女和女孩、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以及仍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起诉和制裁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b)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医疗和干预措施都是在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后才进行;

(c)为所有健康从业者(包括传统治疗师)提供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是否有支持在社区中无障碍独立生活服务可用以及获得此类援助的方式的信息,农村地区以及残疾移民和难民无法获得此类服务,以及家庭和社区未能照顾残疾儿童,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被纳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a)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并纳入社区,并系统地向残疾人及其家人、包括难民和残疾移民家庭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说明如何获得独立生活支持服务和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所有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获得社区服务和设施,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家庭和社区照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3.委员会关切的是,未制定残疾人动政策,缺乏训练有素的人员为盲人或视障人士提供动技能。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协商,制定一项关于动的政策,以满足残疾人的动要求,包括以负担得起的费用购置代步设备,并培训必要的人员以盲人或视力障碍者传授动技能。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国家手语,没有关于残疾人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以及缺乏教授使用这种无障碍手段和格式的训练有素的教师;

(b)在电子媒体中向残疾人提供的信息不多,而且残疾人无法访问网站。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支持聋人及其代表组织制定国家手语并将其视为官方语言,并建立一批合格的手语口译和教师,采用触觉签名、盲文和易读格式;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措施,确保网站所有者和设计者,使残疾人能够访问其网站,特别是就盲人或视障者而言,并确保电视台以无障碍格式提供新闻和节目,特别是针对失聪或听力障碍者。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7.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确保残疾人包括那些受到监护的人享有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的措施,缺乏关于结婚权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以及缺乏支持服务以保护残疾人的父母权利和责任。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禁止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歧视残疾人,特别是受监护的残疾人、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妇女和个人;

(b)确保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提供有关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的信息,包括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

(c)保护残疾人的父母权利和责任,并确保向养育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充分的信息、认识、支持和培训,使他们能够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

教育(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关切的是:

(a)将残疾儿童隔离的特殊教育环境的普遍存在,残疾儿童获得个性化的支助在主流教育中教授教育的比率很低,特别是就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女孩和儿童而言,对上正规学校的残疾儿童采取消极的社会态度,以及为失明或视障、聋哑或有听力障碍的儿童以及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儿童提供的教育水平不高;

(b)缺乏对全纳教育的预算拨款,接受全纳教育培训的专家不足,学校基础设施无法进入以及残疾学生缺乏交通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没有参与教育和培训部门方案(PSEF 2014-2024),父母和社区对残疾儿童的全面包容性教育权利的认识不足。

40.根据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残疾儿童,特别是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女童和儿童的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同时以无障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促进所有残疾人入学接受教育;

(b)为教师和非教学教育人员提供包容性教育方面的培训,包括手语;

(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教育和培训部门方案(PSEF 2014-2024)和所有教育政策;

(d)注意《公约》第二十四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4的具体目标4.5和4(a)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建设和升级对残疾问题敏感且安全的教育设施。

健康(第二十五条)

41.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肢体残疾人无法使用医院和保健中心,无法获得优质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就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而言,缺乏对保健专业人员就残疾人人权进行培训和缺乏专业手语翻译;

(b)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女孩和青年人无法获得有关性健康服务和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教育方案,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及其方式的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获得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c)由于卫生保健服务和产品(包括防晒霜)不足,白化病患者患皮肤癌的风险很高。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移民和难民,并使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医院和保健中心;

(b)以残疾人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其中涉及保健服务、教育方案、自由和知情同意权以及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c)将基于人权的残疾方法纳入所有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强调所有残疾人都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d)向白化病患者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和产品,包括防晒霜;

(e)注意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3的具体目标7之间的联系,以确保普遍获得性健康和生殖保健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措施和拒绝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方便;

(b)由于在就业领域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偏见以及他们在公开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有限造成了歧视;

(c)没有关于目前就业的残疾人的分类统计数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具体目标8.5,考虑到残疾移徙工人,采取包括妇女在内的私营和公共部门残疾人就业战略;

(b)通过法律和政策,消除在就业方面对残疾人的交叉歧视,包括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并向雇主提供合理便利的培训;

(c)加强关于残疾人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数据收集,按年龄、性别、遇到的障碍类型和地理位置分列,并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和对雇主的奖励措施。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人(包括妇女)提供的社会保护预算有限,国家未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进行补贴以及未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扶贫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白化病患者生活贫困,几乎无法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1的具体目标1.3和1.4时遵守《公约》,并且:

(a)制定社会保护和减贫计划,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以保障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和白化病患者的适足生活水准,并为他们提供津贴,以支付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b)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的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以增强和促进残疾人融入经济生活。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7.委员会关切的是,某些类别的残疾人的投票权被剥夺,特别是剥夺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人以及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投票权,以及无法使用无障碍格式的投票中心、选举材料和信息。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剥夺残疾人投票权的法律;

(b)确保他们能够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选举材料和进入投票站;

(c)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

(d)保证对选民进行教育和选民登记程序;

(e)提高对残疾人,包括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的选举进程的认识,并确保在投票站受到帮助的人能够以独立和保密的方式投票。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49.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无法进入体育、娱乐和文化中心,以及未对残疾人参与此类活动提供财政资源;

(b)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者、盲人和视障者以及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士可以使用所有体育、娱乐和文化设施,并提供预算拨款以确保他们积极参与此类活动;

(b)批准并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1.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残疾人状况的数据和分析有限,与他们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及他们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下一次人口普查的调查问卷。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合作,加强关于残疾人状况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b)考虑使用《华盛顿小组残疾统计简易问题集》,并遵守《公约》第三十一条,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17的具体目标17.18,以提高高质量和可靠的分类数据的无障碍性。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3.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代表组织未能有意义地参与通过国际合作资助的发展方案,而且残疾观点没有充分纳入实施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主流。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坚持遵守《公约》所载的权利,并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得到充分协商并有效参与国际合作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b)考虑批准非洲联盟最近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5.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设立任务范围和财政资源均足够协调中心的来执行《公约》;

(b)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委员会的效力有限,未设立一个考虑到《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而且预算拨款充足的独立机制,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c)残疾人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公约》的情况。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政府内指定一个或多个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协调中心;

(b)建立一个有足够预算拨款的独立机制,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巴黎原则》;

(c)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过程。

合作与技术援助

57.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经由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询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也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落实和传播

资料的传播

58.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并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段(残疾妇女)和第12段(残疾儿童)所载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5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和各专业群体的人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动员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24日之前提交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简化的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规定应交日期之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