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UX/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5月19日至21日在线举行的第2512、第2514和第2516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UX/5-6),并在2021年6月4日举行的第253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对报告前问题清单作出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在2017年9月21日按照2017年3月8日颁布的新《卢森堡国籍法》加入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强化儿童和青年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2018年7月20日法,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该法规定了为任何直接或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支持的义务。最后,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加强措施打击利用卖淫营利、介绍他人卖淫以及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的2018年2月28日法,该法将通过支付报酬或承诺支付报酬,寻求、接受或获取与儿童的性关系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对儿童和青年部门预算资源大幅增加表示欢迎,预算资源从2009年的985,725,834欧元增至2018年的1,682,703,838欧元。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提供带薪家事假,包括提供给家中有受扶养人的私营部门雇员和自营职业者。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2段),身份权(第1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1段),残疾儿童(第23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29段)以及儿童司法(第31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如果议会通过关于亲子关系和获取出身信息的第6568和第7674号法案,对《公约》第2、第6和第15条的保留可能撤销。在这方面,委员会根据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通过上述法案,委员会还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第6、第7和第15条的所有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革《宪法》,旨在确保所有儿童享有“为他们的福祉和发展所必需的保护、措施和照料”,并可以就影响到儿童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这一进程,并确保儿童权利被提升到新《宪法》之下的基本权利之列。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已责成教育、儿童和青年部儿童权利司与其他部委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起草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协调一致地执行《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覆盖所有18岁以下儿童,特别是12岁以下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涵盖《公约》所涉一切领域,并制定一项包含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要素的战略,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一些领域提供数据,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没有能力进一步加紧努力,以使数据收集举措更加多样化。在这方面,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尽快改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应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情况;

确保在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利有效执行《公约》;

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认识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并努力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原则得到广泛承认和理解。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对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所享受权利的认识,并确保儿童能够在国内一级获得补救。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1.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6月27日颁布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问题,还注意到第6568号法案旨在废除合法和非法亲子关系的概念,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婚生儿童与非婚生儿童之间的区别继续存在。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通过第6568号法案,并确保不歧视非婚生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经常援引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尽管如此,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判决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和一致地解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尤其是在涉及孤身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间性儿童和残疾儿童时。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主管机构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使这些人员能够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此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4.委员会回顾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并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以确保有效实施承认儿童(不论其年龄)有权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法律,并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确保直接或通过代表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儿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通过实施方案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等方式,促进所有儿童,特别是14岁以下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与儿童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决策,对处境脆弱的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将儿童议会制度化,作为一项常规活动,确保为其规定有意义的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儿童的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身份权

15.委员会注意到,第7674号法案就收养或者通过卵子或精子捐赠受孕的情况下获取个人出身信息的事宜作出安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这项法律草案对于发生在缔约国国内或者发生在国外、所涉父母为缔约国居民的匿名生育、代孕、捐赠配子和胚胎的规定仍然非常模糊,不确定哪个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和存储数据,并在日后使儿童有权获得这些与其出身有关的数据。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法律草案规定,儿童被收养,或者通过匿名生育或辅助生殖技术,包括涉及配子或胚胎捐赠的技术,或者通过在国外完成、所涉父母为缔约国居民的代孕安排出生的,可以获得有关自己身份的信息。缔约国应确保,该法就管理和存储有关儿童出身的数据规定明确的程序。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17.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不论体罚多么轻微,也不论在何种场合,包括对14至18岁的儿童,并在法律中废除允许轻微暴力形式的规定;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包括开展旨在改变公众对体罚儿童的看法的提高认识运动;

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以防范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尤其是在家庭内。

暴力侵害儿童,特别是虐待和忽视

18.委员会欢迎教育、儿童和青年部于2018年颁布《家庭暴力法》并发行关于虐待儿童案件的程序手册。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以使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报告怀疑和经证实的任何形式的虐待案件;

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不仅要防止对儿童的身体暴力,而且要防止对儿童的心理暴力;

确保防范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战略中包含打击欺凌和网络暴力的措施;

采取措施促进制定自愿、自律、专业和合乎伦理的准则、行为标准及其他倡议,譬如采用儿童保护政策和促进网络安全技术解决方案,并使儿童能够利用;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免受暴力侵害,包括开展定期审查、更新和执行强有力的立法、监管和体制框架,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免受公认和新出现的一切形式暴力的风险;

加快建立面向遭受暴力侵害儿童和目击暴力儿童的儿童之家(Barnahus),使儿童可以在一个地方获得所有服务;

确保向面临暴力的儿童提供与其年龄、性别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适当补救和补偿,包括心理社会咨询。

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欢迎关于在公民身份记录中改变性别称谓和名字的2018年8月10日法以及2018年通过的第一项《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人在婴儿期或儿童期不接受不必要的内科或外科治疗,保障间性儿童的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和自决权,并为间性儿童家庭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持。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关于设立家事法院并就离婚和亲权领域改革作出规定的2018年6月27日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儿童被司法安置在机构或寄养家庭的案件中,法律允许有关法官就亲权转移作出裁决,而未尊重父母和儿童的某些基本程序性权利,譬如获得补救的权利、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和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继续优先考虑将儿童安置在机构,家庭寄养的数量仍然很低;

儿童有时被安置在国外的寄养家庭,使得一些儿童难以与血亲保持联系;

缔约国继续在家庭或学校内使用警察干预,以执行对儿童进行机构安置的法院命令,而且这种安置在不通知家长的情况下进行。

2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确保亲权转移尊重父母和儿童的程序性权利,譬如获得补救的权利、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和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尽可能逐步减少机构照料,促进家庭照料,加强面向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的寄养系统,以减少对儿童的机构安置;

采取措施,为决定收养儿童的大家庭成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在判断将儿童与父母分离的必要性时,确保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并确保仅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做法;

确保父母获得适当的支持,使父母能够参与子女的生活,并确保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能够与家人团聚;

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和机构安置儿童的情况,监测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利的渠道;

确保儿童被安置在缔约国境内并且靠近血亲的寄养家庭中;

确保儿童和父母提前较长时间得知儿童将被转移到机构或寄养家庭,并确保儿童为新环境做好准备。

F.残疾儿童(第23条)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采取措施,向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支持。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7月20日法规定设立九个教育心理学专门知识中心以推进全纳教育,但仍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全纳教育的专业培训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女童仍然面临较高风险,可能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并成为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以及性剥削的受害者,而且残疾女童难以举报这些行为;

虽然缔约国就性行为活跃的残疾青少年使用避孕药具出台了积极措施,但未就残疾儿童强迫绝育制定明确的政策;

缺乏合格和训练有素的人员,包括语言治疗师、可进行诊断的儿童精神病医生、精神运动治疗师和职业疗法治疗师;

2019-2024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侧重于非正规教育中的全纳措施,而未提出正规教育中的全纳措施;

建立合理便利的流程冗长,行政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并不总能付诸实施;

未请残疾儿童就与其有关的事项直接表达意见,通常也未征求残疾儿童父母的意见。

23.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在所有场合,处理对残疾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制定全面的措施以发展全纳教育,为混编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同时为有学习障碍的儿童提供个别支持并给予应有的关注;

采取措施,发现、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的行为,并收集和公布关于这类暴力事件发生率的分列统计数据;

确保出台符合权利的政策,以防止强迫绝育,并确保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实施该政策;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卫生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并能够接受专家的治疗,譬如语言治疗师、可作出诊断的儿童精神病医生、精神运动治疗师和职业治疗师;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括学校和休闲中心在内的一切场合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精神健康

2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对《2015-2019年国家预防自杀计划》和2020年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采取的补充措施表示欢迎,建议缔约国评估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制定一项将评估结果考虑在内的新计划。在这项工作中,缔约国应确保为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处理自杀问题及其相关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行为失常儿童及其父母和教师能够获得广泛的心理和教育服务。

青少年健康

25.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培训卫生专业人员,并聘用这些人员,特别是在高中。

生活水平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在2018年7月28日颁布《社会包容收入法》取代最低收入保障计划,改革育儿假,调整福利政策,并采取其他旨在消除贫困的措施,包括为中学生提供可负担的校餐和为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免费餐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贫困率仍然高于一般群体的贫困率,并且继续上升,特别是单亲家庭和移民子女、无居留证的儿童以及父母受失业影响和/或受教育程度低的儿童,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重申消除儿童贫困的承诺,包括通过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和处理这种贫困的根源;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加歧视地提供适当的财政支助以及免费、可及的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在COVID-19大流行之后得到适当的支持和关注,以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儿童造成的负面社会经济影响。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一些高中开设法语和/或英语班,并在迪弗当日建立了第一所免费的公立国际学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建立旨在预防儿童之间暴力事件、处理投诉和提供建议的学校调解服务。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处理在家教育期间由COVID-19危机造成的不平等,包括除其他外,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可取得性和充分的互联网接入;

继续投入必要的资源,以改善和/或扩大学校设施和机会,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工人子女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缔约国获得优质教育;

继续努力确保语言不会成为受教育的障碍,包括提供支持班级和新生入学接待中心,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语言方面的援助;

继续努力减少退学和被学校排斥的现象,提高对儿童及其家庭可获得的服务的认识,特别是学校调解服务,并落实学校调解服务处的建议。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28.委员会欢迎政府的2018-2023年联盟协议,该协议重申将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整个庇护程序的首要考虑因素。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2020年和2021年大力支持重新安置孤身儿童,并欢迎缔约国建立一个评估孤身儿童最大利益的咨询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关于移民和庇护的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和某些情况下拘留儿童;

对有儿童的家庭的最长拘留期限从三天延长至七天;

驱逐令的执行方式侵犯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包括在学校执行;

庇护法第20条第4款允许使用医学测试,包括骨骼测试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年龄评估,而这些测试已被认定为不可靠;

在遣返孤身儿童的情况下,负责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咨询委员会不是独立或中立的,而是由负责执行遣返的行为者组成;

似乎缺乏为没有申请国际保护的孤身儿童提供适当照料的制度;

孤身儿童被安置在专门的孤身儿童接待中心之前会更换一两次住处,有时与成年人安置在一起,更换住处有时未事先取得儿童同意。

29.委员会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第3和第4号(2017年)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立即:

确保采用非拘禁解决方案,包括寄养以及在专门的开放式接待中心为孤身儿童或有家人陪伴的儿童提供住宿;

继续非常谨慎地对待针对有在校儿童家庭的驱逐;

制定关于年龄测定方法的标准规程,该规程应基于多学科、可靠、尊重儿童权利,而且仅在严重怀疑所称年龄的情况下使用;在持续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适用疑点利益原则;考虑现有的书面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可以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加强主管机构在与庇护和移民相关程序中,包括在“都柏林”案件中确定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确保评估孤身儿童最大利益的咨询委员会成为独立的多学科决策机构,其中包括非政府组织和负责孤身移民儿童的主管机构的代表,并确保孤身儿童能够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为没有申请国际保护的孤身儿童确立专门地位,包括为他们提供长期解决方案;

提供必要的资源,防止孤身儿童与成人一起被安置在中心,并尽量限制每个儿童的转移次数。

儿童司法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显示,缔约国正在制订新的法律草案,以取代关于在儿童司法中保护儿童的第7276号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16岁以上的儿童可以移交普通法院审判,在某些情况下由法官为儿童指定律师;

儿童保护立法未区分刑事罪的受害儿童和触法儿童;

缔约国未规定剥夺儿童自由的最低年龄;

在条件类似监狱的管教所(UNISEC)羁押儿童没有时间限制,可能延长到成年;

法律仍然允许将儿童羁押在成人惩教中心;

经常对反复潜逃者实施单独监禁,单独监禁既适用于社会教育寄宿学校的儿童,又适用于管教所的儿童;

未对社会教育寄宿学校的临时安置情况进行系统的重新审查。

31.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及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标准,包括《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适合儿童的司法导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加快通过一项新的法律草案,以保护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并处理上述缺陷;

所有18岁以下儿童(无任何例外)被怀疑、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确保在儿童司法系统内由经过适当教育和培训的专门法官处理,优先考虑转送、恢复性司法和重返社会,并确保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专门律师的支持,同时尽可能地允许从可查阅的名单中选择律师,或由律师协会指定律师;

采取措施,将针对受害儿童或可能成为犯罪受害者的儿童的保护措施与针对触法儿童的措施区分开来,同时考虑到受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权利。

规定剥夺儿童自由的最低年龄;

确保将羁押,包括在条件类似监狱的管教所的羁押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确保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羁押,并完全禁止将儿童移送至成人监狱或惩教中心;

确保不对儿童实施单独监禁,凡将儿童与他人隔离时,应尽可能缩短时间,仅将隔离作为保护儿童或他人的最后手段采用,并应在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场或密切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采取措施,确保定期重新审查社会教育寄宿学校的安置情况,以期重新考虑和终止此类安置。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2016年6月3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特别是为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开设培训课程以及通过2018年2月28日法,加强措施打击利用卖淫营利、介绍他人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委员会参照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预防工作也针对处境脆弱和边缘化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受移民处境影响的儿童;

建立专门的机制和程序,以查明,尤其是在弱势儿童中查明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并加强预防方案和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

确保国家法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b)项和(c)项,界定“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利用”和“商业分销虐待儿童的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第(二)目和第5条,将为非法收养目的不正当地诱使同意定为犯罪;

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受到《刑法》的充分保护;

增加国内专门知识,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以儿童理解的语言,为犯罪受害儿童提供专业服务、适当的支持和适龄信息;

采取必要措施,以促进和增加犯罪受害儿童,特别是处境最脆弱的儿童获得适当安置的机会;

为负责援助受害儿童和可能接触《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任何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所有专业团体提供更多法律和心理培训机会。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国外武装冲突期间为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所做的工作,并赞扬缔约国认可《安全学校宣言》和《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将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所有儿童的行为正式定为刑事罪;

继续努力与其他各国合作,以防止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儿童兵,并使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康复和融入社会。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积极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为了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接触而设立的部际人权委员会,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履行条约义务以及执行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样一个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卢森堡人权咨询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4月5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3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