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HKG/Q/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Febr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HKG/5)前向其发出的问题清单 *

关于执行《公约》第1至第16条包括委员会以前建议的具体信息

第1条和第4条

1.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5和第6段),是否已将《公约》第1条所载有关酷刑的定义,包括各种歧视充分纳入了国内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考虑根据《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2条第(1)节在“酷刑”定义中对“公职人员”一语采用适用范围更广泛的定义,以便明确包含所有公职人员或其他任何以其公务身分行事者本人施加的或怂恿、许可或默认他人施加的一切行为?此外,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取消《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第(4)节规定的辩护。

2.请说明《公约》在国内立法体系的地位。区内法院是否援引过《公约》所载权利,无论是作为某一案件的辩护依据还是作为法律准则的解释性指南?

第2条

3.请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何种法律援助制度,包括该制度所使用的资格标准、运作和经费情况。

4.请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包括分配的资源,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防止、打击和处罚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贩卖人口问题的工作。借助于“强化的家庭暴力中央数据库”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参照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第13段),请说明就下列问题采取的措施:

充分执行2008年8月生效的《家庭暴力条例》。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哪些赔偿和保护,有哪些相关程序?

通过政策和社会措施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区内是否设立了打击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方案?内容如何?

调查家庭暴力的所有投诉。

开展全民性的公共宣传和提高意识运动,开展更加广泛的公共讨论,以便纠正导致对妇女施暴的态度和陈旧观念。

第3条

5.参照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第7段)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后来的答复(CAT/C/HKG/CO/4/Add.1,第4-7段),请说明以下情况:

在立法上建立处理依《公约》第3条提出酷刑投诉的法定机制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如果该立法尚未通过,预计何时通过?还请说明立法本身的情况;如果该立法已经实施,请列举依该法提出的诉讼案例。

是否还有其他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使国内立法和政策符合《公约》第3条的规定,从而防止任何个人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极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地方。请评论有报告称《移民条例》不给予外国人公认的寻求庇护权,还请评论将实施或已经实施哪些程序,用以鉴别因酷刑提出的庇护/难民申请与出于其他原因提出的庇护/难民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妇女及难民的境况。请提供以下最新情况:

已报告的贩运人口案件数,以及以非法移民理由驱逐遭贩运人口的案件数;

用以鉴别是否为遭贩运人口的标准,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不以非法移民理由驱逐遭贩运人口;

让受害者了解自己有权申请驱逐之外的其他合法替代处理办法的现行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哪些援助和服务,包括援助实例、接受援助服务的受害者人数,以及提供每一种服务的持续时间。

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享有获得信息、解释、法律援助和司法补救的权利。

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在庇护申请待决期内,保护他们免遭任意拘留,向他们提供食物、医疗救助和教育以及工作机会。

因遭受酷刑而提出的庇护或避难申请件数,以及批准给予难民或避难身份的件数。

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特别是依据不歧视原则制定明确、统一的庇护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改变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观点(CERD/C/CHN/CO/10-13,第29段)。

第5条和第7条

6.请说明自委员会审议前一份报告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以任何理由驳回过对涉嫌犯有酷刑罪个人的引渡请求,之后是否启动过检控程序。如果有此情况,请说明此类程序的状况及结果。

7.参照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8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之间讨论关于移交逃犯和判刑人员的安排情况。如果在移交逃犯和判刑人员时付诸“死刑犯权利保障”,请提供资料说明:

在报告所述期间获得保障或保证的“移交”或驱逐案件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这些保障的最低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这类案件采取了哪些后续监测措施以及这些保障的法律可执行程度。

8.请说明区内立法对酷刑犯罪实行普遍管辖权以及在这方面目前做法实例。

第10条

9.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9段)和最新核心文件(HRI/CORE/CHN/2010 (HKG),第65-72段)中提供的资料,请说明向下列人员提供的教学和培训:

对各级执法人员进行履行第3条关于被拘留者待遇和不驱回义务以及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请说明使用非胁迫性和非暴力侦讯方法的培训以及法律界及医疗机构对待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

对照顾被拘留者的医务人员进行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等国际标准侦辨和记录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准则的培训。这类培训是否包含了如何对待酷刑受害者及其康复问题?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来确保医务人员不会受到警察的恫吓以及能够独立于警方审查受害者案件?

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履行《公约》具体义务的培训,特别是参加司法研究委员会提供的培训课程。

10.请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制定了方法,用以评估培训/教育方案对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案件的作用和影响。如果有,请说明这类方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有关措施的实施的结果。

第11条

11.请说明自委员会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采用了哪些新的审议规则、指令、方法和做法,以及对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禁或羁押人员的监护安排;审查这些安排的频率,以防止酷刑或虐待案件。

12.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后续答复(CAT/C/HKG/CO/4/Add.1,第8-16段):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确保有效监督执法人员遵守关于对被拘留者和囚犯搜身的准则。

请说明脱衣搜身的司法程序要求,包括审查有关脱衣搜身或肛腔检查命令的程序。例如,在搜身之前,对搜身命令是否复审和批准,是否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对执法人员执行这些程序的问责。

请详细说明“警察公共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脱衣搜身的理由和范围。

请详细说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对被拘留者进行脱衣搜身或肛腔检查的案例数,并按性别、拘留地点、拘留机构(警察、移民局、惩教机构)、拘留原因分列,包括下令脱衣搜身或进行肛腔检查的相关警察或狱警引述的原因和理由。

说明用以确保被拘留者了解自己享有投诉权的监管机制,并确保投诉人不因投诉而受到实施脱衣搜身或肛腔检查的警察局、移民局或拘留所官员的报复。

请说明遭脱衣搜身或肛腔检查个人提出投诉的案例数(按年龄、性别、拘留地点和拘留机构分列),以及最终接受调查的投诉件数、对实施者和受害人的处理结果。是否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

请提供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尽可能限制使用侵犯性脱衣搜身或肛腔检查。请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减少人工肛腔检查的必要性,例如使用X光设备。

1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审议前次定期报告以来遭羁押儿童人数以及儿童住宿场所的占用率。关于青少年羁押设施,请详细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以及儿童按年龄组分别关押。在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考虑撤回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保留(CRC/C/CHN/CO/2,第8-9段),特别是对第37条(c)项的保留?

第12和第13条

14.请按所犯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提供详细统计数据,说明对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的投诉,以及相关调查、起诉、定罪以及所适用的刑事与纪律处罚。

15.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1段),请提供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在打击卖淫犯罪的治安行动中,对警员或其他执法人员虐待行为提出起诉的次数。

16.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2段)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后续答复(CAT/ C/HKG/CO/4/Add.1,第17-20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

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建立接受和调查投诉警方渎职行为的完全独立的机构,并赋予该机构行政权力对此类投诉展开调查和就调查结果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

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IPCC)成员的工作、运作、组成和任用。请说明有报告称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无法独立调查投诉,也无法有效落实其建议,有些成员常常缺席;因为该委员会只具有咨询和监督职能,所有成员均由最高行政长官指定,委员会只能向其提出建议。在这方面,请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警务投诉科”的公信力和独立性,尤其考虑到该机构的许多调查人员来自于接受调查的警察部门,这是否会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

向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成员提供的资源――货币或其他。据称他们是自愿获得任命和参加委员会工作的。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成员有时间和必要资源有效履行其使命,包括任何强制性出勤要求。

设法增加证人参与该委员会的“约见证人计划”,以及关于证人参与率的统计。

“警务投诉科”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收到的投诉件数统计数字,最终接受调查的投诉件数,对犯罪人提出起诉的调查件数,最终定罪的公诉案件数,对罪犯所判刑罚,以及对原告给予的赔偿或补偿详情。还请说明案件被判“不追究”的理由;判定一件投诉证据不足的标准;以及撤销投诉的理由。请特别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原告不会受到警察或其他官员的胁迫,要求其撤销或放弃投诉。

请说明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定期和突击审查“警务投诉科”调查的次数,以及访问监狱的次数;“警务投诉科”这几年展开调查次数的统计数据。请举例说明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对“警务投诉科”调查结果不满意并要求“警务投诉科”重新调查的情况。

17.请详细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加强平等机会委员会取得了哪些进展,该委员会质资仍然是“C”,与《巴黎原则》不符合。请详细说明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保护《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和打击有罪不罚方面的作用。

18.被剥夺自由儿童在司法或监护机构遭受虐待和拷打时,有哪些方便和顾及儿童特点的投诉机制供其使用?

第14条

19.请说明有关补偿和赔偿的措施,包括自委员会2008年审查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判定的赔偿方式,以及对酷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赔偿,其中应该包括申请件数、批准件数、判定赔偿数额以及每起案件实际赔偿数额。

第16条

20.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以在所有场所(包括家庭和学校)杜绝体罚做法?

其他问题

21.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恐怖主义威胁所采取的措施,请说明这些反恐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有否影响到以及怎样影响到人权的保障,并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按照安全理事会决议,特别是第1624号决议(2005年),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其按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承担的全部义务。请说明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的情况;依据此法律判定有罪的人数和人员类别;在法律和实践中对遭受反恐措施影响的人员提供哪些法律保障和补救办法;是否有人对违反国际标准提出投诉;以及对这些投诉的处理结果。

22.参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4段),请提供其他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新措施完成《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准则》的生效进程以及最新动态,使之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关于区内人权状况的一般情况,包括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新措施和取得的新进展

23.请详细说明自委员会审议前一份定期报告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方面有哪些新进展,包括相关司法判例。

24.请详细说明自委员会审议前一份定期报告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了哪些新的政治、行政和其他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区内人权计划或方案以及为此所划拨的资源、途径、目的和成果。

25.还请说明自委员会2008年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为落实《公约》和委员会建议采取了哪些新措施和取得哪些进展,包括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与《公约》相关的任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