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HA/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ne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加纳

1. 2011年5月16日和17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992次和995次会议(CAT/C/SR.992和995),审议了加纳的初次报告(CAT/C/GHA/1),并在第1011次会议(CAT/C/SR.101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和建议。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加纳提交的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报告基本未遵循委员会关于初次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准则(CAT/C/4/Rev.3),而且报告延迟了近八年之后才提交,妨碍了委员会继缔约国2000年批准《公约》之后,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报告尚无关于履行《公约》条款的统计和实际资料。

3. 委员会赞赏在报告审议期间与该国代表团共享的开诚布公讨论,以及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3年恢复民主制度以来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5. 委员会欢迎,自2000年《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来这段期间,加纳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各项国际和区域文书:

2000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0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1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推行立法改革,确保加大保护人权的力度,特别是:

2003年通过了《少年司法法》(第653号法案);

2005年通过了《禁止人口贩运法》(第694号法案),及其2009年的修订案;

2007年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第732号法案);

2007年通过了经修订的《刑法》(第741号法案),列明女性生殖器割礼为犯罪行为。

7. 委员会欢迎,2011年2月9日,加纳依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民权利法庭的议定书》第34条第(6)款发表了声明,承认法庭依据《议定书》第5条第3款有责任受理和审查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案。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了长期邀请,并欢迎人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的走访。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罪和定义

9. 在注意到1992年宪法第15条第2款(a)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同时,委员会却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将《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罪列入《刑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阐明,检察厅正在力促内阁批准国内推行适用《公约》,然后,再提交议会依.据宪法第106条规定审议(第1和4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内法将酷刑列为罪行,并应通过一项包含《公约》所列一切要素在内的酷刑定义。缔约国还应确保可依据《公约》第4条第2款,视罪行性质的轻重,遵循适用惩罚条例,惩处酷刑罪。

基本法律保障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以确保遵循应有的程序,包括所有被拘留者都有权立即与律师接洽;进行体检;以被拘留者听得懂的语言当即通告其权利;并在被捕后的48小时内送交法官。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警察所试行设立了安装上固定闭路电视摄像头的问讯室。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报告称,警察未将嫌疑人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送交法官,而且据称有些警官本人擅自签署还押候审逮捕证,并将嫌疑人直接关入监狱。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由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人数甚少,致使许多被告无法获得律师。此外,委员会关切《警务指示171》第10至13节内容规定须在政府医务官的管控下进行体检,实施独立体检期间体检时医务官必须在场。(第2、11和12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被警方拘留者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被当即告知遭逮捕的原由和对他或她提出的任何指控;有权在法定时限内送交法官,并有权获得独立的体检或自选的医生。

缔约国还应: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保证能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就对之逮捕的合法性提出有效且速捷的质疑;

把对所有被讯问者进行录音、录象列为标准程序;

扩大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人数;

确保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及时的登记,并确保定期监察警察和监狱设施的羁押登记册,以保证这些登记册始终遵循法定程序登录;

保障医检资料的私密性和保密性:在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期间,除非在特殊和可由司法裁定的情况下,否则,公共官员不得在场。

绝对禁止酷刑

11. 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阐述了规约宣布和管理紧急状况的相关宪法观念之际,委员会关切,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款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贬损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第2条第2款)。

缔约国应在宪法及其它法律中列入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从而绝不可为酷刑援用任何开脱的理由。

死刑

12. 委员会颇感兴趣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自1993年底结束军事政权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可否废除死刑,倘若不行,则将目前暂停死刑的现状正规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以废除死刑为宗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逼供

13. 委员会重视缔约国代表就1975年《证据法令》(NRCD 323)提供的资料及所作的澄清。《证据法令》规定了法律诉讼的取证程序,并规定凡是“除警官或武装部队成员之外的人”未在场情况下进行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呈堂证词取用。然而,委员会关切,该条例并未明确述及酷刑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尚无资料表明加纳法庭裁定拒绝酷刑之下提取的供词作为证据(第15条)。

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司法程序举证证据的立法符合《公约》第15条的规定,从而明确排除任何靠酷刑提取的证据。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对1975年《证据法令》的执行情况,并阐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施用酷刑提取供述而遭到追究和起诉。

国家人权机构

14. 虽然2008年在对加纳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期间,缔约国同意通过增加为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人权行司委)拨出的资金和资源,深入加强人权行司委的能力,然而,委员会关切,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包括人权行司委代表称,该人权行司委未获得实施其规划活动的充分资金。

缔约国应加强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为之划定充分的业务预算,力争确保该委员会完全符合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迫害被拘留者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4、11和15条)

15. 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称拘留所内极有可能发生酷刑的说法。委员会询问如何制止酷刑行为,包括追究狱警人员的责任,以及如何为遭酷刑者提供补救。委员会对现行立法准许实施鞭笞感到关切,然而,注意到并非经常施行鞭笞。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追究和惩处所有酷刑行为,并确保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和狱警不得使用酷刑,包括断然无误地确认绝对禁止酷刑和公开谴责酷刑行为,并颁布明确的警告,凡犯有酷刑行为或其它协同,或参与酷刑行为的人,都将面对法律为此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将遭到刑事起诉和相应的惩处。

监禁条件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为解决过度拥挤和延长预审拘留问题所采取的步骤,尤其在Ankaful建造了新监狱,而且于2007年设立了‘争取人人公正的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大部分拘留所记录的高密度羁押情况,即缔约国报告介绍的“极令人遗憾的状况”和“不适合居住的状况”。委员会还甚为关切地注意到,一直不断有报告称监管人手短缺、健康和卫生差、医疗保健服务不足、被褥和食物亏缺。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每天只为被囚者提供一餐,因为每人每天的伙食费不到一美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有报告称收押少年犯的候审拘留所数量有限,而且这些拘留所的条件差。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狱内死亡人数显著减少(2008年为118人,下降至2010年的55人),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上述死因的资料。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非正常入境移民被拘留条件的资料(第1条)。

缔约国应:

确保该国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加紧采取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的补救措施,尤其通过设立替代监押服刑的做法;

继续致力于实施改善和扩大监狱和候审羁押中心,包括羁押少年犯候审中心基础设施的改善工作;

采取步骤扩大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审查现行各管教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保健资金,并确保为被拘留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援助;

审查所有授权实施鞭笞的法律条款,以期首先考虑废除这些鞭笞条例。

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列入统计数据,按死者的羁押地点、性别、年龄、族裔及死因,列明羁押期间所投报的死亡案。

精神病看护设施

17. 委员会关切,报告称对精神健康患者的治疗不足,而且精神病机构,特别是Accra精神病医院的生活条件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该精神病设施不但工作人员不足,而且物质和卫生条件差。委员会还深为关切,经法院下令才被收治入院者的境况,据称这些人曾被遗弃多年了。为此,委员会颇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述了扩大该国精神保健设施的现行提案,和业已提交议会的精神保健议案草案,其中包括了一项个人申诉制度。委员会严重关切一些报告称,由于缺乏适当的入院后护理、替代照料和安全的环境,应该让一些已经住院很久的人出院。在注意到代表团解释称为那些被宣布为正常的人重新融入社会所作的努力遭遇到包括社会污名等一些障碍的同时,委员会指出这绝不可成为住院后不启动替代性照料设施的理由(第16条)。

缔约国应:

改善精神病院患者的生活条件;

确保除非有严格的需要,否则不得禁闭精神病患者;所有无法律能力的人都应置于真正代表他们并维护他们利益的监护之下;并且要对保健院收入和拘禁的每一位患者是否合法,逐案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核;

确保独立监督机构巡视每一个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的院所,以保证名符其实地执行为保证患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

发展其他治疗形式,特别是基于社区的治疗,具体着眼于接收各医院的出院者。

监督和监察剥夺自由的拘禁地点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审计长和若干独立机构对管教监所进行定期巡察。然而,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关切,加纳政府仍以“不安全”情况为由,拒绝了,2008年3月大赦国际,这个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访察要求(第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体制,监督和监察所有剥夺自由的拘禁地点,并后续落实上述体制监督的结果。

缔约国应加强与从事监督活动的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及对之的支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些访察地点、时间和期限,包括对剥夺自由的拘禁地点不事先宣布的访察,和关于这些访察的调查结果和所采取行动的详情。

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19. 委员会关切,一些报告揭露针对酷刑和虐待案情,包括警察残暴行为和过度使用武的案情,法不治罪的状况。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阐述了极少几例曝光度极高的案件之外,委员会仍关切被控应为酷刑行为负责的执法和军方人员极少遭到追究。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无法提供资料阐明一些引起委员会关注的具体事件,而且没有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案及这些指控调查结果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业已提出了创建独立追究事务的提案(第12和13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彻底或不偏不倚地调查所有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对施虐者进行应有的追究,而且一旦查明有罪,应视虐待行为的严重性质定罪惩处,并应让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赔偿,包括全面康复;

汇编明确可靠的数据,列明警察和监狱,以及其他剥夺自由地点的羁押期间发生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所有执法和军方人员都得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公约》所载条例的彻底培训。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0. 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称,自2011年5月16日以来,由于科特迪瓦大选后的危机,14,178多名科特迪瓦人(包括6,036名儿童)进入缔约国寻求庇护。在这些新抵达者中,有些人由于他们的政见所属可能曾遭受到直接的威胁或侵害。委员会尤其关切,据悉在这些逃离科特迪瓦进入难民收容区域的人群中被怀疑混杂着一些隐匿的交战人员,会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社区形成严重的安全威胁,以及形成危害民间和人道主义庇护性质的威胁。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竭力应对这样的大规模涌入,并鼓励缔约国设立起必要的程序,甄别和隔离交战人员,并即时确定科特迪瓦寻求庇护者的难民身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加纳境内已经生活了20多年的11,000名黎巴嫩难民,而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缔约国正计划重新安置这些黎巴嫩难民或将之遣送回原籍(第3和16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更积极的举措,履行国际难民法规定的国际和区域性层面的义务。为此,缔约国应:

竭力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继续甄别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确保遵循国际法,包括具体遵从不驱逐的原则,为之提供保护;

考虑按表面成立的案情准予逃离本国的科特迪瓦人难民身份,但那些被视为交战者的人员除外,直至这些人真正和永远放弃军事活动为止;

采取有效措施甄别抵达者,实行交战人员与非交战人员的隔离,以确保难民收容营和/或收容地的平民性质,包括通过加强在边境开设的现行甄别机制和增强加纳难民委员会的能力;

加强加纳难民委员会的能力受理境内寻求庇护者难民身份的申请,而不是那些利用表面成立的案情骗取承认的人;

确保不采取违背《公约》或其它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不驱逐义务的方式,强制加纳境内的黎巴嫩难民遣返回原籍国。

人口贩运

21.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通过的《禁止人口贩运法》,及其2009年的修订案,致使贩运定义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接轨。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一直不断有报告称境内和越境贩运妇女和儿童是出于色情剥削,或充当例如,家庭雇佣或头顶方式搬运工等强迫劳动的目的。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阐明贩运人口,包括贩运童工的罪犯遭到追究、定罪和判刑人数的具体统计数字,也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击这种贩运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没有将保护性拘留的受害者移送其他设施的正式移交程序(第2、12和16条)。

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包括执行反贩运立法,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医疗、社会、康复和法律服务,包括酌情提供咨询服务;

确保受害者行使其申诉权的充分条件;

及时、不偏不倚地调查贩运行为,并确保被判定犯有贩运行为的罪犯,依所犯罪行性质,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

开展全国范围提高意识的运动,并为执法人员开展培训;

提供关于对人口贩运行为的调查和申诉数量,以及对此类案件的追究和定罪数量的详情资料。

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22. 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禁止家庭暴力法》和2010年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对话期间,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字。然而,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泛滥的现象;《禁止家庭暴力法》未得到全面贯彻,而警察局主管家庭暴力和受害者支助的单位却资金不足。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不愿意将婚姻内强奸列为罪行,而且缔约国报告未提供关于报告审查期间侵害妇女案件的投诉、调查、定罪和判刑数量的资料(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调查、送审和惩处施暴者;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援助受害者;

拨出充分财力资源,确保家庭暴力和受害者支助单位有效的运作;

加强对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人员(执法人员、法官、社会工作者等),以及广大公众开展的提高意识运动,和关于侵害妇女和女童暴力问题的教育;

颁布将婚姻内强奸列为罪行的立法。

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关于侵害妇女暴力行为,包括投诉强奸案的统计数字,以及关于对此类案件的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

有害传统习俗

23.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的行动,将一些诸如,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屈从仪式或习俗(trokosi)等有害传统习俗列为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1999年至2010年期间,报案总数仍达123,000起,但在此期间女性生殖器割礼举报案数量下降了25%。委员会仍关切加纳的某些法律与传统习俗,以及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与自由之间,包括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之间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为此,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有些妇女因被控施行巫术,遭到严厉的酷刑,包括民众暴力、焚烧和极刑,被迫脱离她们的社区。由于一些缺乏最起码应有法律程序的体制,许多这类妇女被送入所谓的“巫婆营”,从此,再无可能保证她们重返社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有报告称揭露对寡妇的暴力侵害案情。寡妇往往被剥夺了继承权,有时甚至蒙受有辱人格的守寡仪式。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对上述迫害妇女行为者的追究和判刑情况,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赔偿。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阐明加纳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习惯法不违背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有害传统习俗,包括尤其是乡村地区的女性生殖器割礼,并确保据称施行者受到追究和判罪;

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医务、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赔偿,并创造受害者不会担心报复的举报条件;

为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社区领导人开展严格运用将有害习俗,及其它形式侵害妇女暴力列为罪行的相关立法培训。

总之,缔约国应确保该国的习惯法和实践符合其人权义务,特别是《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列明习惯法与国内法,特别是禁止各种形式歧视妇女问题法律的主次级别。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情和更新的统计数据,列明对施行有害传统习俗犯罪行为者的举报、调查、追究、定罪和判刑,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赔偿情况。

体罚

24. 在注意到《少年司法法》(2003年)和《儿童法》(1988年)明确禁止体罚作为监狱纪律整束的措施同时,委员会表示依然关切普遍使用体罚的现象,特别是家庭、学校和替代性照料境况下采用的体罚现象(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

明确禁止所有情况下对儿童的体罚,包括通过废除一切为体罚提供辩解“原因”和“理由”的法律辩护;

参与推广以符合儿童尊严和《公约》的方式,实施纪律管束的其他方式;

制定提高对体罚危害性影响认识的措施。

培训

25.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甚少介绍,为医务和执法人员、法官及其他从事对被剥夺自由者的羁押、审讯或处置相关事务的人员,开展关于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人权培训议案情况。委员会关切由开发署在加纳设立的“诉诸司法方案”组办的警务人员人权培训活动,因资金短缺于2010年底中断。

缔约国应:

继续推行强制性培训,从而确保全体公务员,特别是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全面认识《公约》条款;认清不但绝不容忍违法行为,而且还要展开调查;并将侵害者送交审判;

评估关于酷刑儿虐待事件培训方案和培育的实效和影响;

支持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开展运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收集数据

26.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缺乏关于对执法、安全、军队和监狱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投诉、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以及关于侵害妇女暴力、贩运和有害传统习俗问题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监督国家层面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对执法、安全、军队和监狱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举报、调查、追究和判罪情况,以及关于侵害妇女的暴力、贩运和有害传统习俗问题,包括受害者赔偿和康复情况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27. 在欢迎2006年11月6日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委员会鼓励加速批准进程,以及委任国家预防机制。

28. 在注意到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A/HRC/8/36)背景下发表的承诺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新颁布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9. 缔约国被鼓励以各种相关语言,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其报告准则并遵守条约专要文件40页的篇幅限制,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的要求(HRI/GEN.2/Rev.6),并遵守关于经修订的共同核心文件80页篇幅限制,提交经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并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报告义务。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关于遵循本文件第10段(c)和(d)项和第17段(d)项和第23段(a)项所载委员会建议的后续执行情况。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日之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