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3/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Octo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本报告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阐明,委员会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当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送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本报告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编写,该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后续活动,查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2.本报告载列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二十二届和第二十三届会议间隔期间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她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评判标准如下:

评判标准

已遵守

A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部分遵守

B已采取实质性措施,但须增补资料和/或采取更多行动

未遵守

C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并未落实《意见》/建议

无答复

D经(多次)提醒仍未对建议的全部或某些部分作出答复

B.来文

1.Makarov诉立陶宛(CRPD/C/18/D/30/2015)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8月18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2018年2月12日收到(见CRPD/C/21/3)。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和第二次):

2018年3月18日收到(见CRPD/C/21/3)。

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评为“B”级:继续跟进。

采取的行动

特别报告员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后续信函,答复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提交人可通过哪种国家程序获得赔偿。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修正立法,以确保定期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监督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从而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9年8月20日收到。

缔约国回顾了2018年2月12日第一次答复中的评论(见CRPD/C/21/3),即司法部于2017年12月21日要求提交人提交所有相关资料,以确定遭受的损失金额。针对这一要求,提交人指出,损害赔偿应由法律决定,他已就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提起诉讼。缔约国指出,该民事案件目前正在维尔纽斯地区法院等待上诉。鉴于这一情况,并根据关于国家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司法部将在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作出裁决后评估提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缔约国提请注意国家立法中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具体法案,根据这些法案,“重度残疾人、被认定无工作能力的人或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特殊需求水平已得到确定的人”,以及这类人员的监护人可获得法律援助。

缔约国提到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的《平等机会法》,并指出歧视的定义除其他外,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缔约国批准《公约》后,对《残疾人社会融入法》进行了修订,纳入了《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合理便利的定义。此外,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社会服务。

提交人的评论(第三次):

2019年11月9日收到。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纯属形式主义。他回顾说,2017年9月18日,他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提出了物质和精神损害索赔。2017年12月29日,他收到司法部的提议,建议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提交人称,根据《国家机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法》的规定,除非委员会本身规定了赔偿金额,作为《意见》所载建议的补充,否则他不可能在庭外和解程序中获得任何赔偿。

提交人指出,他还按照委员会《意见》中的结论,于2018年2月15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重新审议该刑事案件的请求。201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裁定,委员会的《意见》不作为重新审议刑事案件的依据。2018年2月22日,提交人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他的申诉于2019年2月13日被驳回。提交人就该决定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仍在审理中。

提交人称,由于法律规定的程序繁琐,残疾人,特别是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残疾人,通常无法在缔约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尽管《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法》在法律上保证了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提交人质疑缔约国的说法,即《平等机会法》禁止对残疾人的一切歧视,他认为《残疾人社会融入法》不涉及确保诉诸司法的权利和法庭面前的平等。缔约国没有补偿提交人夫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没有向他提供法庭听证记录,也没有修订关于残疾人程序权利的立法,因此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评为“B”级: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建议发出后续信函,要求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关于提交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国内诉讼程序,以及监督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的情况。

2. Medina Vela 诉墨西哥 ( CRPD /C/22/D/32/2015)

《 意见》通过日期 :

2 019 年 9 月 6 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应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提交答复。 2020 年 3 月 24 日收到。

缔约国表示致力于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它认识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是长期性的,需要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公约》内容一致。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内政部将与墨西哥城高等法院、墨西哥城总检察长以及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的官员共同拟订一项提案,以便向提交人提供有效和全面的补救。

缔约国将与提交人及其律师协调,根据委员会的《意见》,拟订一项公开承认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提案。目的是使这一措施既有补救意义,又有象征性。 将在一次有墨西哥城各类政府机构参与的公共或私人活动中,承认侵犯了提交人 的权利,并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印刷品广泛传播。

缔约国组织了一次由不同机构官员参与的会议,编写委员会《意见》的执行 版本,类似于全国发行的日报,批准后将通过各种政府渠道发表。缔约国计划 编制委员会《意见》的无障碍版本,在全国范围内分发,并将确保以盲文、浅白 语言以及带有声音、字幕和墨西哥手语的视频形式提供《意见》。还将翻译成两种土著语言。

缔约国指出, 2019 年,墨西哥城的司法机构批准设立一个以性别和人权问题为重点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侧重于残疾人平等和人权的各种在线课程、面授课程、讲习班和论坛。这些培训让公务员了解了保障代表性不足群体诉诸司法的理论实践,并承认了他们的人权。

缔约国还强调了墨西哥城总检察长在残疾人权利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如开设课程、讲习班和编制宣传册。总检察长办公室还与墨西哥城残疾人研究所合作,开设了侧重残疾人相关问题的课程和讲习班。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已与提交人的律师商定共同制定一项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提案。缔约国克服了与冠状病毒疾病 ( COVID -19) 大流行有关的卫生问题后,将能够与提交人及其律师举行第一次会议,讨论委员会的《意见》。

采取的行动

2020 年 3 月 25 日,致函缔约国,确认收到了后续行动资料。已将缔约国提 供的后续行动资料转交提交人,并要求提交人最迟在 2020 年 7 月 27 日 作出 评论。

提交人的评论 :

20 20 年 8 月 14 日收到 。

提交人指出,尽管他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三次会议,讨论尚未解决的赔偿措施问题,但缔约国迄今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根据提交人的需要向其提供全面和有 效的赔偿,包括除赔偿外,补偿刑事诉讼期间产生的法律费用。虽然缔约国表示正在执行这项建议,但提交的证明文件 ― ― 相关当局的会议记录 ― ― 表明它根本没有这样做。提交人指出,只有 Documenta 组织在帮助他争取赔偿。关于这一点,缔约国代表没有与提交人有任何接触或直接沟通,令人遗憾。

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公开承认负责的义务,从缔约国的答复中也可 以看出,因为其中没有提到采取的任何具体行动。同样,缔约国也没有执行关于公布和分发委员会《意见》的建议。

提交人指出,如缔约国的答复所示,关于缔约国对刑事立法进行必要修正以保证其符合《公约》原则的建议迄今尚未得到落实。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表明它正在履行这一义务。另一方面,提交人承认墨西哥城高等法院通过调解人方案为调整程序所做的努力,该方案作为消除残疾人在司法系统中面临的障碍的良好做法,可在墨西哥其他州和联邦一级推广。

提交人还承认墨西哥城高等法院近四年来一直在努力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人权的培训,以落实确保法官、司法官员、检察官以及协助司法工作的 公务员接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的建议。但是,提交人声称, 这种培训难能可贵,可只有少数几次是由法官进行的,大多数时候是由行政人员 进行的,他们在使司法实践向有利于残疾人的方向转变方面影响不大。提交人认为,培训也应该面向地方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执行以下建议:审查出于医疗和精神治疗目的送入医院等安全措施的适用情况,确保向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适当支持和合理便利,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提交人认为,对于触犯法律的残疾人,安全措施仍是缔约国的唯一应对措施。

关于立法协调问题,改革不但没有进展,而且提出的立法不符合《公约》。 据提交人称, 2020 年 3 月 24 日,参议院提出一项动议,旨在通过一项关于精神健康的一般法,该法从生物医学角度看待精神健康,将使用精神健康服务的人视为治疗对象而 非权利 主体,从而助长了对他们的排斥。正如提交人附上的一 份公报所示,该法案没有经过任何使其批准具有合法性的协商过程。 2020 年 6 月 26 日和 2020 年 7 月 17 日,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与推动该动议的立法者举行了会议, 提出反对该法的形式和内容,但无济于事。提交人认为,为了保证不再 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缔约国有义务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他认为拟议的精神健 康法是立法与《公约》协调进程中的另一个障碍。

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继续 跟进。 特别报告 员建议 发出后续信函,要求缔约国根据提交人的评论就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具体而言,将要求提供资料, 说明提交人就任何法律费用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否公开承认侵犯了提交人的权 利;是否以无障碍形式公布和分发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了哪些努力, 使联邦和 州关于 免除刑事责任者特别程序的法律符合《公约》的原则;以及做出了 哪些努力,审查出于医疗和精神治疗目的送入医院等安全措施的适用情况,并采取必要步骤促进符合《公约》原则的替代措施。

3.V.F.C.诉西班牙(CRPD/C/21/D/34/2015)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4月2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应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答复。2019年10月7日收到。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巴塞罗那市议会尚未改革任何法律法规,缔约国同意市议会的解释,即它没有能力那么做。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需要修改法律秩序,这超出了市议会的权力范围。

缔约国指出,市议会必须遵守国家一级的法规。《公职条例法》规定,公务员有权根据适用条例的既定条款和条件退休。根据第63条,公务员在强制退休时丧失其公务员身份。此外,强制退休可能是因为发现某人有“终身完全残疾”以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根据提交人的残疾状况,如果不对其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他就不可能继续担任经调整的职务。

社会保障局是负责确定与工作有关的终身残疾等级的国家主管部门。提交人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因此根据西班牙法律,社会保障局是确定提交人残疾状况的主管部门。委员会的《意见》强调,需要允许提交人就替代工作接受健康评估,以评估他能否担任经调整的职务,这未必需要改变关于残疾等级的结论。然而,缔约国称,巴塞罗那市议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缔约国称,巴塞罗那市议会无权修改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残疾等级。地方政府没有修改符合宪法框架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权,而这正是执行委员会《意见》所需要的。公务员、社会保障或退休人员领域的立法修正是国家的职责。缔约国强调,委员会的《意见》要求修订国家法律。然而,关于这一点,有关部门没有足够的共识或政治意愿。

缔约国提交了社会保障局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的行政判决。该判决列举了涉及授予终身完全残疾身份和随后指派经调整的职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最高法院的原则,有关人员将继续从事导致其残疾身份的原工作。将启动程序,以确定是否应当由相应的残疾评估委员会对最初认定的残疾等级进行审查。然后,有关人员可以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并要求恢复因终身残疾等级划分错误而损失的养老金。

采取的行动

2019年10月25日,致函缔约国,确认收到了后续行动资料。已将缔约国提供的后续行动资料转交提交人,并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评论。

提交人的评论:

2019年12月23日收到。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他认为没有必要为此修改国家立法。提交人认为2015年10月30日批准了《公职条例法》合并案文的第5/2015号皇家法令就确认了终身残疾不妨碍从事其他工作。该法规定,终身完全残疾者可以履行与工作有关的职责,但造成该终身残疾的职责除外。因此,一个终身残疾者可以被分配到经调整的职务。

提交人指出,从《公职条例法》第63条可以清楚地看出,尽管巴塞罗那市议会做出了解释,但退休并不自动适用。他提出,加泰罗尼亚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印证了他的解释,该裁决也认为该法的表述未必意味着退休。法院承认具有终身残疾身份的警官,无论残疾程度如何,均有权被分配到经调整的职务。加泰罗尼亚高等法院的判决强调,巴塞罗那市议会必须允许为具有永久残疾身份的警官指派经调整的职务。马德里、穆尔西亚和巴伦西亚等其他自治区的高等法院也得出过类似结论。

提交人强调,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不妨碍指派经调整的职务。加泰罗尼亚的其他市议会未经立法修正,就在法律上承认了具有终身残疾身份的警官可被指派经调整的职务。帕拉弗鲁赫尔市议会和萨尔达尼奥拉-德尔巴列斯市议会通过了法令,规定根据《公约》指派经调整的职务。因此,巴塞罗那市议会有能力修改地方法规,或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解释这些法规。

提交人主张,缔约国应当要求巴塞罗那市议会立即对提交人进行评估,以便进行可能的调整,为他指派经调整的职务。他希望以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对他担任经调整的职务进行评估。评估将由巴塞罗那市议会下的一个特设医疗委员会进行。根据加泰罗尼亚的法律,指派经调整的职务需要由医疗委员会评估个人在经调整的职务下履行基本职责的具体能力。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不承认有义务补偿他提交来文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建议发出后续信函,要求缔约国根据提交人的评论就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具体而言,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就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获得补偿的权利,为确保提交人有机会接受“替代职务适合性评估”所做的努力,以及为使适用的法令和法规符合《公约》所载原则和委员会《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