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3/D/29/2015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Sept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通过的关于第29/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N.N.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女儿N.L.

缔约国:

德国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1日(首次提交)

实质性问题:

在精神科诊所住院治疗

1.来文提交人是N.N.,俄罗斯联邦国民,1956年出生。她代表本人及其女儿N.L.提交来文。提交人的女儿出生于1980年,也是俄罗斯联邦国民。2009年,她被诊断为“永久性残疾”(在残疾分类中被归类为第2组,第3级)。《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3月26日对德国生效。

2.2013年10月22日,提交人和她的女儿在德国申请庇护。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拒绝了她们的请求,2014年5月21日发布最终驱逐令。2014年2月26日,法院为提交人的女儿指定了监护人。2014年3月13日,监护人向提交人提交了法院的任命决定,并要求与提交人的女儿会面。不久之后,提交人带着她的女儿逃到瑞士。她们于2014年10月13日被送回德国。

3.2015年2月,有人报告说看到提交人的女儿“单独在街上,状态很不好”,后来她被送进了一家精神病院。从那时起直至2015年7月,N.L.屡次进出精神病院,在那里她接受了各种心理和医疗治疗。指定了不同的监护人。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声称,她的女儿是德国侵犯其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五、第六、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让她的女儿出院,并停止她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强迫药物治疗。

4.2015年12月15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意见,告知委员会主管当局在N.L.案件中采取的措施。缔约国还告知委员会,2015年7月21日,提交人和她的女儿已离开德国前往荷兰,在那次旅行之前,提交人的女儿不顾其医生的建议已出院,并被评估为“没有任何迫在眉睫的急性风险”。

5.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交提交人,征求她的意见。2016年3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称她已返回德国,但不打算留在那里。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给提交人发了信息,询问她的下落和现状。2020年1月11日,提交人答复,告知委员会她和女儿目前在巴黎。

6.鉴于上述内容,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来文的主题事项已变得毫无意义,并决定停止审议第29/2015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