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圣马力诺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3203次和第3205次会议(见CCPR/C/SR.3203和3205)上审议了圣马力诺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SMR/3)。在2015年11月3日举行的第3225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有关提交报告的新的任择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审议报告之前的问题单(CCPR/C/SMR/Q/3)作出回应。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再次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期内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由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和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人权采取的法律步骤,包括:

(a)通过2015年3月10日关于援助、社会包容和残疾人权利的《框架法》(第28号法);

(b)通过2014年9月4日第140号法,该法规定儿童有权获得保护和安全,不应受体罚或有损他们身心健康的其他待遇;

(c)通过2014年3月31日关于《引渡条例》的第41号法。该法规定,如果有理由认为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会遭受迫害或歧视,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如果被请求引渡的罪行在请求国会判处死刑,则会限制引渡;

(d)通过2012年3月30日关于归化特别规定的第35号法,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见CCPR/C/SMR/CO/2,第9段),该法修改了儿童取得国籍的条件。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8月4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26日。

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于2015年8月4日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国家间来文。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6. 虽然确认缔约国已有监督人权执行情况的制度结构,如平等机会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依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第二条)设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CPR/C/SMR/CO/2,第6段),建议缔约国依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拥有广泛人权领域权限的有效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反歧视立法

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现行的反歧视法律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而《刑法典》中与歧视相关的第90条和第179条只涉及基于种族、民族、国家、宗教和性取向的歧视,而不涉及基于其他原因的歧视,例如性别认同歧视(第二和第十六条)。

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反歧视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为此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涵盖所有歧视理由,包括性别认同。此外,缔约国还应努力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关于现有反歧视刑事规定的培训。

不歧视与性别平等

10.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依然很低,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来纠正这种状况,例如通过了第1/2008号《资格法》,该法规定每个政党参与大选的候选人名单中相同性别的候选人不应超过三分之二。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议会60名成员中只有10名为女性,9位国务秘书中只有1位是女性(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1.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尤其是在大议会以及政府的最高层,必要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以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消除关于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

妇女权利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8年6月20日关于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别暴力问题的第97号法律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资源据报有限(第三和第七条)。

13.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即通过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分配给主管机构。

自愿终止妊娠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规定自愿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据报这导致妇女寻求在国外堕胎,这可能使其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刑法典》第42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本人或其他人免遭严重人身伤害的风险而被迫犯下某种罪行可以“紧急状态”作为理由免受惩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没有明确认可关于堕胎的一般法律禁令的例外情况(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15. 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对关于堕胎的一般法律禁令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纳入出于治疗目的和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等情况。缔约国还应确保人们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并执行提高认识方案,重点是避孕药具的重要性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

公平审判权

1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国务会议第2013/20号决定,其中规定成立一个工作组来负责起草新的刑事诉讼法,但委员会注意到,该工作组尚未完成其任务(第九和第十四条)。

17.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CPR/C/SMR/CO/2,第11段),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一项新的全面刑事诉讼法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

言论自由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诽谤和名誉的相关判例法的资料,特别是上诉法官2009年11月3日的裁决,即对政治家公开活动的批评即使具有冒犯性,也绝不构成违反原则或有损个人荣誉的犯罪行为。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第183至第185条、第342条和第344条仍将诽谤和其他侵犯名誉的行为(包括侵犯圣马力诺执政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名誉)定为刑事罪行(第十九条)。

19.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2011年)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考虑将《刑法典》第183至第185条、第342条和第344条规定的行为去刑罪化,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限制刑法对最严重案件的适用性,同时铭记在此类案件中监禁绝不是适当的处罚。

儿童权利

20.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发生强征入伍的情况,而且最近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审查有关军队的立法,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第15/1990号法第3条(规定对包括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强征入伍)仅适用于全民总动员的特殊情况,但该法律仍然有效(第二十四条)。

21.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CPR/C/SMR/CO/2,第15段),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其与军队相关的立法,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和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将任何情况下的兵役最低年龄提高至18岁。

参与公共生活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7年修订后的《选举法》(第6/1996号法)第2条规定“因精神疾病被限制的人员”不能参加投票(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3. 缔约国应修订立法,确保该国不歧视患有精神、智力或心理残疾的人,包括不因与选举能力没有客观合理关系的理由而拒绝赋予他们选举权。

D.传播《公约》相关信息

24. 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25.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以上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和第9段(反歧视立法)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22年11月6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并鼓励民间社会代表在对话之前与委员会接触。

27. 考虑到缔约国已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报告应提交前的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第四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超过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