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BLZ/CO/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 Ma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13日)按照审评程序通过的关于伯利兹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8月16日举行的第2183次会议(CERD/C/SR.2183)上审议了伯利兹执行《公约》的情况。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在2012年8月29日举行的第2199次会议(CERD/C/SR.2199)上,委员会,除其他外,特别是根据其他联合国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评程序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想提请缔约国注意,提交报告是《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一项义务,在这方面不履约会对为监督《公约》执行情况设立的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造成严重障碍。

3.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交初次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提醒说,它已经多次推迟了对伯利兹情况的审议。尽管多次提醒,缔约国与委员会几次交换信件,而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还应缔约国关于在报告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请求,在缔约国举办和协助举办了两次培训班,但缔约国仍未提交报告。在没有缔约国报告并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参加其第2183次会议的邀请没有反应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其1991年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决定中确立并在随后的决定中修订的审评程序和既定做法审议了缔约国的情况,并决定根据审评程序通过下述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部《宪法》,其中包括一些保护人权和禁止以种族、肤色和原籍为由的歧视的条款。

5.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自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来,缔约国又加入或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11月14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9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2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2月1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人口组成

6.委员会关注的是,它没有关于人口的民族组成,包括在其境内生活的移民,或关于按民族分列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的、可用的全面资料,因而不能较好地评估缔约国境内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根据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人口的民族组成,包括移民的可靠和全面的统计资料,以及按民族和性别分列的社会和经济指标,以使委员会能对其人口中各群体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作出较好的评估。

直接和间接歧视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宪法》序言以及第3条和第16条中规定,禁止基于种族、原籍和肤色的歧视,并规定待遇平等。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禁止生活各领域的种族歧视和保证缔约国境内包括移民在内的所有人的平等待遇的全面反对歧视的法规。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没有旨在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族裔群体享有《宪法》所规定权利的政策措施(第一、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禁止在享有人权方面的种族歧视和保护生活在其境内的所有人的全面反对歧视的法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政策措施,特别是为最弱势和边缘化族裔群体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所有人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自2011年以来没有任命新的调查专员。它还对据报告调查专员办事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表示关切。另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建议和缔约国所同意成立完全符合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任命调查专员,为调查专员办事处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并保证其独立性。它还建议缔约国成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种族主义和仇外主义成见的存在程度

9.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悉,有人煽动对梅蒂斯人和玛雅人的种族歧视和仇恨,他们被另外一些群体认为垄断了缔约国的一些工作岗位和土地。它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实施《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法规(第二、四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1(1972)号、关于执行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第7(1985)号和关于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这三项建议,第四条是强制性的,强调了法规的预防性质,即明确禁止煽动种族歧视和传播种族优越思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和惩罚煽动对某些族裔群体(梅蒂斯人和玛雅人)的种族歧视和仇恨的行为,打击和惩罚传播种族优越思想的行为。

土著社群的处境

10.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承认玛雅人,特别是居住在托莱多地区的玛雅人的土地权利,继续在没有他们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传统土地和土地上的石油开采权进行租赁,尽管缔约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美洲人权委员会也提出了建议(第五条)。

忆及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决和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承认土著玛雅人,特别是居住在托莱多地区的玛雅人对其传统土地的权利,停止在没有玛雅人的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向外租赁其土地及其上的石油开采权。

11.委员会关切的是,玛雅人和某些非裔人面临歧视、排斥和贫困,这使他们不能与其他人口一起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劳动市场、住房、医疗卫生和教育方面(第二、五条)。

忆及其第23(1993)、32(2009)和34(201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特别措施,保证玛雅人和某些非裔人进入劳动市场、享有住房和医疗卫生的权利,消除他们面临的贫困。缔约国应发展有助于这些族裔群体的融合的双语和多文化教育。

贩运人口问题

1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一个人口贩运的出发、过境和到达国,虽然缔约国通过了2003年《反贩运人口法》,开展了宣传运动,也采取了受害者援助措施(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打击其境内的人口贩运活动,包括有效实施其2003年《反贩运人口法》,调查、起诉和惩罚负有责任者,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它还应加强与邻国的合作。

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法律补救办法

13.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种族歧视案件采取具体和有效的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从而充分实施《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向法院或法庭提供种族歧视诉讼的案例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第六条)。

针对其关于防止行政和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说,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提出申诉或提起法律诉讼可能意味着没有相关法规,不知道有可利用的补救办法,担心社会指责或责任当局不愿意进行法律诉讼。它建议缔约国为种族歧视受害者采取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向法院和法庭提起的种族歧视案件、作出的裁决和判决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国内法律载有适当条款,并使公众了解种族歧视方面的一切可利用补救办法。

人权教育

14.委员会关切的是,学校课程中没有人权教育,也没有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为促进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宽容采取足够的措施(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对各级执法人员,包括警察、行政官员、法官、律师,以及调查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人权培训,包括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其境内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宽容。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15.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规定与可能成为种族歧视对象的社群有直接关系的那些条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声明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可以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7.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斑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其初次报告时,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扩大对话范围。

特别重要的段落

19.委员会还要提请缔约国注意上面第9、10和11段中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资料。

共同核心文件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提交其核心文件,鼓励它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编写统一准则,特别是共同核心文件编写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核心文件。

准备和宣传初次报告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始与委员会对话,并紧急提供,即在不迟于2013年1月31日的时候提供关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关注问题和建议的资料,并尽快提交,即在不迟于2013年1月31日的时候提交其过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报告要按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要报告编写准则(CERD/C/2007/1)编写,并涉及按审查程序通过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页数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未来的报告在提交时方便公众查阅和索取,并以官方语文和酌情以其他共同使用的语文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