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715/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June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715/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OlegVanteev(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0年12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4月4日

事由:

非法拘留和酷刑;侵犯公正审判权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指称;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权

实质性问题:

任意逮捕和拘留;拘留条件;酷刑;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法律援助;公正审判――不当拖延;公正审判――证人;家庭权利;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寅)项、(戊)项和(庚)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Oleg Vanteev, 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66年4月29日。他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寅)项、(戊)项和(庚)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1999年5月26日,提交人被枪击中受了重伤,为此在一家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做了手术。住院期间,提交人被铐在床上,失去行动自由。警察日夜值班看守着他。提交人受到调查人员有计划的心理压力和身体虐待,以迫使他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拒绝法律援助。提交人举例说,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佳,警察仍然拒绝取下他的手铐,甚至拒绝把手铐放松一些。还强迫他签署协议和其他文件和承认他犯下许多罪行。

2.2提交人被迫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拒绝法律援助,因为在住院期间,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并拘留了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是在医院探望提交人时被捕的,当时提交人正在做手术。提交人说医生和外科手术医生可以证明她当时是在医院。她被指控在公共场所骂人而被判处行政逮捕。

2.31999年6月3日,提交人因涉嫌与他人一起犯有盗窃和抢劫等罪行而在医院被正式逮捕。1999年6月8日,尽管提交人健康状况不佳,他还是被送到切列姆霍沃(Cheremkhovo)审前拘禁设施。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提交人无法动弹,他的伤口也没有完全愈合。在审前拘禁设施中,他被关押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因为该设施人满为患,“环境卫生状况不佳”,有臭虫和其他昆虫,没有光线,没有暖和的衣服或床上用品。提交人还经常被拒绝给予医疗援助。

2.4某日,提交人被送到伊尔库茨克(Irkutsk)第一审前拘禁设施。拘禁期间,提交人被从一个牢房转移到另一个牢房不下15次,使他的健康状况恶化。他开始吐血,需要急诊治疗。因此,他短暂住院,但之后又被转回审前拘禁设施。此外,这个看守所的条件与切列姆霍沃(Cheremkhovo)审前拘禁设施条件相似。结果,提交人患上皮肤真菌感染。

2.5某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提交人被转移到库图利克(Kutulik)审前拘禁设施。一连几天,他受到身体虐待。他遭到毒打,头上被套上塑料袋造成窒息,逼迫他认罪。因此,他承认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提交人指出,虽然他因虐待造成的伤害得到治疗,但所有医疗文件都从他的刑事案卷中消失。

2.62002年12月10日,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裁定提交人犯有《刑法典》第158-2条(惯犯团伙偷窃)、第162-3条(有组织团伙暴力抢劫)、第209-1条(组建武装队伍以袭击个人或组织)、第222-1条(非法获得、移交、销售、保管、运送或携带武器、弹药或爆炸物品)和第317条(侵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所述罪行,判处他25年监禁并没收财产。据提交人称,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采用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非专业助审员的形式开庭,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国家立法。

2.7某日,提交人就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上诉。2004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决定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自行裁定下级法院除其他外应就提交人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因说明理由。最高法院命令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82004年9月18日,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以独任法官审理的形式重新审理了此案,并以违反《刑法典》第158-2条、第162-3条、第209-1条、第222-1条和第317条的罪名,数个判决合并处刑,判处提交人无期徒刑。提交人称,法庭的组成也违反了国家立法。

2.9某日,提交人再次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上诉。2005年3月10日,最高法院部分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它更改了下级法院对《刑法典》第69-3条-第69-5条关于数罪并罚的援用)。最高法院2004年1月22日和2005年3月10日的判决由同一批法官发布,提交人认为,这违反了国家法律。

2.102006年5月15日、2011年3月9日、2011年5月5日和2012年2月28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2005年3月10日的裁决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但他的所有上诉均被驳回。

2.11提交人目前被关押在亚马尔――涅涅茨(Yamalo-Nenetskiy)地区哈尔普(Kharp)定居点第18号惩戒设施。提交人和其家人多次请求将提交人从该惩戒设施转移到伊尔库茨克(Irkutsk)惩戒设施,因为家人从伊尔库茨克(Irkutsk)到哈尔普(Kharp)看望提交人十分困难且费用昂贵。例如,2012年8月14日,提交人就向扎莫斯科沃雷特斯克(Zamoskvoretsk)地区法院提交了这样一份请求,而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驳回其请求。该地区法院指出,能否与家人见面并不取决于惩戒设施的位置。

2.122013年5月27日,提交人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上诉,尽管他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他的上诉并未得到答复。最终,提交人在2014年8月8日收到扎莫斯科沃雷特斯克(Zamoskvoretsk)地区法院2014年3月28日的裁决,通知他其上诉被驳回。提交人指出,作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如果他从制度严格的惩戒设施转到普通管理制度的惩戒设施,在监禁10年后他就有打电话的权利。然而,尽管他已经服满16年刑期,他仍被关押在制度严格的惩戒设施中,并继续被剥夺打电话的权利。

2.13提交人还指出,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2004年1月22日进行的审理过程中,他被剥夺了法律代理权。2011年12月12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指出应当撤销最高法院2004年1月22日的裁决,因为他在这次审理期间由律师代理的权利遭到侵犯。2012年2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的申诉,称被告应在庭审前提出这类法律代理的要求。2013年10月7日,提交人再次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他的上诉被驳回。提交人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投诉;其申诉于2013年10月14日被驳回,理由是应由宪法法院审查其申诉的实质。因此,提交人在2013年9月24日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指出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2004年1月22日的诉讼中,他为自己辩护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2013年11月21日,宪法法院驳回提交人的申诉,称对其裁决和判刑是在2007年2月8日之前做出的。

2.14提交人称业已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指出,向任何行政或司法机构投诉都是徒劳无益的。

申诉

3.1提交人说,他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翻案上诉程序中没有律师代理。这些指称还提出了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下的问题。

3.2提交人还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因为事实是,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佳,而且做了复杂的手术,但他在1999年住院时仍然受到警察的心理压力和身体虐待。此外,在切雷姆霍沃(Cheremkhovo)、伊尔库茨克(Irkutsk)和库图利克(Kutulik)审前拘禁设施中,提交人被关押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此外,切雷姆霍沃(Cheremkhovo)拘禁设施管理人员拒绝给他提供医疗。

3.3提交人还说,他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他说,1999年5月26日,他被非法拘留在医院,因为警察既没有出示逮捕令,也没有告知他被拘留的期限。他在住院期间被铐在床上,并有警察长期看守,警察强迫他签署重要程序文件和协议,放弃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3.4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寅)项、(戊)项和(庚)项,提交人说,调查被无理拖延,他在被捕之日三年后才进行庭审。所有审理都违反程序(在一审和二审法院诉讼期间,由同一批法官审理,而且审理期间法庭的组成是非法的)。他的刑事案件调查员E.V.是其中一位受害人的近亲属。提交人向所有审理法院提交的动议和请求都被无理驳回,他请求专家法医检查和传唤具体证人也被驳回。例如,根据《刑法典》第317条,他被子弹打伤的法医专业检查就可以排除指控。此外,提交人提出,在追捕过程中,他不知道自己正被警察开枪射击,因为那些车辆没有警车标记,因此法院应该根据《刑法典》第317条排除指控。

3.5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十三条之下的权利,因为他被剥夺了打电话和见到家人的权利,这种分离给他们造成折磨和痛苦。

3.6提交人称,他因性别和年龄受到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因为例如妇女、未成年人和65岁以上者在刑事判决方面享有许多特权,其中包括禁止判处无期徒刑。

3.7最后,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撤销对他的“非法法院裁决”,并对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00万美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6年5月6日,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第3款,委员会应确定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权行为。如果来文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五年才提交,或在适用情况下,如果来文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得出结论之后三年才提交,那么该来文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行为,除非鉴于来文所涉的所有情况具备了可证明延迟提交的理由。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说,当他被关押在审前拘禁设施时,其拘留条件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然而,提交人于2010年12月,即申诉中所述事件发生六年后,就拘留条件问题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来文没有载列提交人关于这一延迟的任何解释。因此,提交人的申诉应被视为滥用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提出诉求的权利。

4.3此外,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还应确定提交人对可以运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享有的由一个依法设立的法庭进行审理的权利(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发布判决)。然而,提交人的翻案上诉中没有载列这一指称,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关于2004年9月18日的法院判决,提交人还说,他接受依法设立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是,从最高上诉法院2005年3月10日发布的裁决来看,提交人在其翻案上诉中没有提到这一点。

4.4关于法庭组成不合法的指称,缔约国同样指出,提交人给委员会的来文是在2002年判决后八年和2004年判决后六年提交的,他没有解释延迟的原因。提交人关于缔约国侵犯了他由依法设立的法庭审理的权利的指称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4.5《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禁止就同一罪名对任何人再予审判或惩罚。例如,这一原则适用于民事法院审理过的案件,之后同一案件不得再由军事法庭或特别法庭审理。然而,第十四条第七款并不禁止在有关人士被缺席定罪或有关人士请求重新审理的情况下进行新的审判。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6段中也认为,当法院宣布判决无效并决定重新审判时,第十四条第七款不适用。

4.62004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决定撤销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的部分裁决。该案件被送交同一法院,但将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2004年9月18日,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有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因此,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七款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应宣布不可受理。

4.7第十四条进一步保障程序平等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一般而言,各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或国家立法的适当适用进行适当评估,除非能够证明这种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者导致执法不公或明显错误,或者法院违反了其保持独立和公正的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关于Mostipan诉俄罗斯联邦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它无法评估所涉证据是否是在违反程序规则的情况下取得的以及法庭是否应该采信有关证据。据缔约国称,欧洲人权法院只能回答总体上审判是否以公平的方式进行的问题。

4.8来文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对证据的评估是任意武断的,或者法院犯了明显的错误,或者审判不公。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92016年7月11日,缔约国还提交了对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在翻案上诉和监督复审上诉程序中,法院仔细审查了证据和《刑事诉讼法》条款的适用情况,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提交人在来文中指控负责该案的调查员E.V.是受害人之一O.R.的亲属。经查明,E.V.的确是O.R.的表兄弟,但后来发现E.V.没有调查O.R.的案件。

4.10记录显示,提交人因涉嫌参与企图谋杀三名警察:A.B.、D.G.和O.R.而于1999年6月3日被拘捕。提交人被告知其作为审前拘留者的权利,他的签名证实了这一点。法院2002年12月10日的判决查实,在询问期间,提交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实质性侵犯。例如,提交人被告知他有辩护权。提交人签署了一份弃权声明书,拒绝辩护律师协助。根据当时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参与不是强制性的。

4.11正如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4年1月22日所确认,法官小组对证人和被告证言进行了适当评估。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应该采信这些证词,因为审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而且一系列调查行动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法院裁定,不存在会导致判决无效的违规行为。

4.12提交人指称,将他的妻子拘留为的是向提交人施加压力,这就是为什么他签署了调查记录。然而,法院在2002年12月10日的判决中没有同意提交人的说法,即他受到身体或其他压力,他认罪是因为当局拘留了他的妻子G.A.V.,他担心她的健康和福祉。G.A.V.是被处以行政逮捕,她于1999年5月27日至31日服刑,而提交人是在1999年6月3日才被逮捕,并在当日,即他的妻子被释放之后受到询问。

4.13此外,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5年3月10日进一步确认了下级法院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

4.14关于2002年12月10日法院裁决中反映的拘留条件问题,法官小组不同意被告受到身体压力的说法。几位调查人员作证说,被告在调查期间没有受到压力,并自愿回答了所有问题。法院还审查了切雷姆霍沃(Cheremkhovo)拘禁设施的登记记录,没有发现提交人有任何申诉记录。法院在2004年9月18日的判决中认定,提交人及其共同被告关于某些证据应被裁定不可采信的主张毫无根据。2006年5月15日,对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的上诉作出回应的法院也确认了这一点。

4.15关于提交人指称在对他的审判中法官小组的组成非法,缔约国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提交人的案件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助审人员审理。对提交人案件的复核显示,对Oleg Vanteev及其同案被告的听证起始于2001年6月18日和2002年6月26日。《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控犯有最高可能被判处15年或15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罪者,须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根据1998年7月9日联邦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庭组成的具体规定暂停实施,因此没有执行。

4.16因此,提交人的案件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助审人员庭审正确。非专业助审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2001年1月25日关于延长俄罗斯联邦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非专业助审人员任期的命令参加听证。此外,最高法院在2004年1月22日复核该案件时,没有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行为。

4.17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尽管提交人提出了相反的主张,但法院已证明提交人有罪。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经检查证明无效。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证实了这些结论。提交人声称,追赶他们的警车没有警车标记,因此提交人和其同案被告无法知道他们遇到的是执法人员。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清楚地显示,提交人知道这伙人是被巡警拦住,他向他们开枪,违反了《刑法典》第317条。

4.18法院还得出结论认为,执法人员在追捕武装团伙时和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担心安全而使用勤务武器正确。在调查期间,提交人和其同案被告作证说,他们计划偷牛,因此随身携带了武器。提交人听到有人给武器上膛,担心被枪杀,向警察开了两枪。第二天早上,几名警察被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在那里他们发现了尸体和亮着警灯的警车。

4.1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8条,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4年1月22日决定撤销2002年12月10日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由新的法官小组重新审理此案。该决定仅涉及对提交人有关《刑法典》第317条的判决。说部分撤销判决是对提交人的新的刑事起诉是错误的。

4.202004年5月5日,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举行了预审,以确定某些程序问题,例如,包括被告是需要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助审人员还是只需要一名法官来审理他们的案件。从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提交人和其共同被告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选择由独任法官审理的办法。在2005年5月10日的翻案上诉期间以及在2006年5月15日、2011年4月7日和2012年2月28日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上诉期间,关于该具体诉求的其他申诉均被驳回。

4.21提交人还指称,与他2002年12月10日的裁决和判刑相比,他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和判刑使他的处境更加恶化。事实上,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提到2002年12月10日的裁决,因为已经根据《刑法典》第162-3条(抢劫)和第209-1条(匪帮,帮派成员)以及其他罪行判处提交人有罪,为此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审议根据《刑法典》第317条提出的指控时,法院认为三名执法人员死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并判处提交人无期徒刑。

4.22关于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他在调查期间和开始服刑时的拘留条件问题的申诉,缔约国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5-46条和第52条保护被拘留者的权利和自由。提交人可以根据1995年7月15日第103-FZ号法律的条款规定提出申诉,但没有这样做。提交人还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他对2002年12月10日和2004年9月18日裁决的申诉中没有这些主张。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针对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人于2016年7月10日、8月9日和9月12日以及2017年5月24日提交了评论。关于延迟提交来文的问题,提交人解释说,法院在2005年3月10日对他的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同年,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但该法院花了三年时间才通知提交人其申诉不可受理。此后,提交人花了一年多时间收集补充文件,提交了本来文(本《意见》的主题)。

5.2提交人称,当局竭尽全力阻挠他获得申诉所需文件副本。因此,他难以向委员会提供更多的文件,例如,2014年8月28日法院判决副本。

5.3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即在其翻案上诉中享有受《公约》第十四条保护的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审讯的权利。提交人回应称,他不是律师,直到后来有机会学习《刑事诉讼法》时,他才意识到这些侵权行为。此外,提交人声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2条,审理其翻案上诉案件的最高法院本应为他提供一名律师。提交人辩驳说,律师会就法庭的组成非法向他提供建议。此类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而最高法院却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5.4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十分清楚下级法院违法,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这种情况。因此,无论是2002年12月10日的判决还是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都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法庭作出。最高法院没有审议这些侵权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更多的上诉都是无效的。这方面的法律是明确的――提交人的案件本应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由一名法官或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小组审理。因此,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助审人员组成小组是非法的。

5.5此外,2002年12月10日和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涉及的是同一刑事案件,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享有的权利。根据2002年12月10日第一次裁决,提交人不是被定过罪的人;根据2004年9月18日第二次裁决,提交人就是曾被定罪者,这为加重刑罚提供了依据。提交人认为,这违反了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惩罚的规定。第一次上诉导致仅部分裁决无效,维持了对提交人25年监禁的判决。在第二次上诉中,审议了同样的证据,发现提交人“曾被定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上诉都由同一个法官小组审理,这是《刑事诉讼法》第63-2条所禁止的。

5.6提交人重申,他对被指控的罪行不认罪。为了证明这一点,他要求提供自己的就业记录,以证明罪行发生时他在工作。提交人进一步指出,有证据显示,涉事警车没有打开警示灯。

5.7提交人称,当局,包括法院,在调查期间没有防止利益冲突,因为案件调查员E.V.是其中一名受害者的亲属。

5.8正如最初提交的材料所述,提交人说他实际上是在1999年5月26日被拘禁的,因为他被铐在床上,并有一名警察日夜看守。提交人称,他的妻子来医院探望他时被拘捕,以迫使提交人认罪。提交人在法庭审理期间就这一事实提出申诉,但法庭无视他的诉求。由于这种身心压力,提交人拒绝法律援助。

5.9提交人重申他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说法。他在2002年的庭审中对此提出申诉,并请求他的狱友就其目睹瘀伤和其他身体伤害作证,但他的请求被驳回。

5.10缔约国援引未用尽补救办法,因为提交人没有对他的拘留和监禁条件提出申诉。提交人认为,这种申诉不会有效。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翻案上诉期间没有就其享有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审讯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委员会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规定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来文,除非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但如补救办法的实施有不合理的拖延,则不在此限。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翻案听证会上没有律师代理,补救办法将是无效的,他后来就这些具体问题向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提交了几份申诉证实了这一点。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缔约国还说,关于拘留条件(包括监禁条件)问题,提交人没有对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因为他声称缺乏适当的医疗,监狱条件恶劣,并且被剥夺了给家人打电话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只是断定,提出这类申诉会是无效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仅仅怀疑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对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按照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就拘留和监禁条件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认为这些指称不可受理。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来文应构成滥用提交权行为。委员会回顾指出,来文提交人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或在适用情况下,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来文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除非考虑到来文的所有情况,有理由证明延迟是合理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立场,即他首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诉,欧洲人权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裁决,他随后才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了几项申诉,导致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裁决,宪法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裁决,审议了关于实质问题的申诉,但拒绝给予补救。鉴于来文的所有情况,并考虑到议事规则第96条第3款应适用于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及该日期之后收到的来文,而且来文最初于2010年收到,委员会得出结论,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审议来文。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寅项)――(戊项)和(庚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诉求。然而案卷中没有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指称。此外,委员会还认为,为可否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其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关于法庭的组成、非专业助审人员参加法庭听证和翻案上诉小组组成的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7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在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之下提出的其余指称,宣布这些指称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声称他在1999年5月29日至6月3日被任意拘留,当时他作为嫌疑人被正式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被铐在床上,而且有警察日夜看守。委员会回顾指出,第九条含意内的逮捕不一定涉及国内法所定义的正式逮捕。根据《公约》第九条的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他被关押在医院的描述,同时考虑到他在医院内行动受限,不能自由离开,并且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与法院2002年12月10日的最初裁决和判刑相比,第二次法庭审理后作出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大大增加了他的刑期。委员会注意到,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审查事实和证据,或将国内立法适用于个别案件。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决定撤销提交人的部分裁决和刑罚,并将此案重新审理,并指出下级法院没有考虑将终身监禁作为可能的刑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增加对提交人的刑期是因为法院认定三名警察的死亡属于加重情节(见上文第4.21段)。委员会认为,这些程序是以国内法为依据,其中设想了由上级法院复核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所陈述的事实并未显示就刑期增加而言他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尤其有义务对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向其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成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委员会的论证,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2.委员会得出结论的主要依据是提交人称,他在1999年5月29日至6月3日被任意拘留,当时他作为嫌疑人被正式拘留,他被铐在床上,而且有警察日夜看守。因此,提交人的行动限制在医院内,不能自由离开(第7.2段)。最后,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

3.提交人在委员会没有律师代理。他的大部分指称都被认定为不可受理,原因要么是没有就拘留和监禁条件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第6.4段),要么是没有证实他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寅)项――(戊)项和(庚)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称(第6.5段)。此外,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款提出的关于2004年9月18日延长其刑期的指称,也没有被委员会视为侵犯其权利(第7.3段)。因此,问题是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指称是否可信。虽然委员会这样认为,但我不同意这样的结论。

4.伊尔库茨克(Irkutsk)地区法院在2002年12月10日和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中判定提交人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2条(惯犯团伙偷窃)、第162-3条(有组织团伙暴力抢劫)、第209-1条(组建武装队伍以袭击个人或组织)、第222-1条(非法获得、移交、销售、保管、运送或携带火器、弹药或爆炸物品)和第317条(侵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所述严重罪行(第2.6段和第2.8段),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第4.21段)。最高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第2.9段和第4.13段)。

5.提交人的罪行在法庭上得到证实,尽管他提出了相反的主张,而且他的不在犯罪现场的主张也得到适当审查,并被证明是“无效的”。受害人和目击者的证词进一步证实了这些结论。证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清楚地表明,提交人知道他当时正被一辆可很快识别的警车追赶(枪击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早上,警车上的灯仍然亮着)、被巡警拦截,并在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向他们开枪(第4.17段――第4.18段)。

6.提交人称,他于1999年5月26日至6月3日被任意拘留在医院。然而,他刚刚中弹,并受了重伤,为此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手术(第2.1段)。因此,他当时并非被执法人员正式拘留,而只是出于医疗原因被留在医院,因为他涉嫌犯罪严重而受到警方监视。此外,由于他接受了难度较大的手术,他的健康状况使他无法在医院内自由活动。提交人本人承认,1999年6月8日,他被送到切列姆霍沃(Cheremkhovo)审前拘禁设施时,他的健康状况仍然很差(第2.3段)。

7.因此,直到1999年6月3日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允许正式实施拘留时才被正式逮捕。缔约国似乎把这一论证视为就这一问题的案情实质发表意见的隐含依据(特别见第4.10和4.12段),总是提到提交人于1999年6月3日被捕,而非在此之前,当时提交人仍作为病人被关押在医院。

8.唯一提到提交人被铐在床上的事实是由提交人本人提出的,必须谨慎对待这一说法,因为如前所述,提交人由于受伤严重(他刚被枪击中)而进行了一次难度较大的手术,正在恢复之中,因此需要接受长期医疗检查。在这方面,缔约国一再提及国家法院的调查结果,始终确认没有侵犯提交人的权利或违反正当程序保障(第4.8段――第4.14段)。缔约国还注意到,2002年12月10日和2004年9月18日的裁决都没有提到提交人关于拘留条件的诉求(第4.22段)。

9.因此,从1999年5月29日至6月3日,提交人似乎不可能被任意拘留,因为他仍然作为病人被关押在他做手术的医院里,他仍然没有受到执法人员的正式控制,而只是受到他们的监视。如缔约国所承认,正式逮捕发生在1999年6月3日。因此,我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