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699/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699/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emen Sbornov (由Sergei Romanov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2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2015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7月25日

事由:

酷刑;胁迫下的自证其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俄罗斯联邦的翻案上诉)

实质性问题:

酷刑;逼供

《公约》条款:

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Semen Sbornov,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83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应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1月22日,提交人被三名警察逮捕。他涉嫌对一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该人因此死亡。提交人被带到Kstovsk警察局,在那里遭到殴打。2013年1月24日,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Kstovsk分会的调查单位收到了证实警察殴打提交人的证词。2013年2月4日,由于缺乏犯罪事实,一名调查员拒绝就此事立案。

2.22013年5月22日,提交人写信给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声称他曾几次受到警察的暴力,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

2.32013年8月8日,Kstovsk市副检察官宣布调查员2013年2月4日的决定无效,认为高级调查员就2013年1月24日的申诉所开展的调查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副检察官命令进行新的调查。2013年8月15日,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Kstovsk分会的一名高级调查员拒绝启动刑事案件。2013年10月15日,Nizhegorodsk地区副检察官宣布2013年8月15日的决定无效,认为该决定非法且毫无根据。

2.42013年11月23日,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Kstovsk分会的一名高级调查员拒绝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启动刑事案件。调查员的决定所依据的是Nizhegorodsk地区内务部刑事部门警官的陈述(大意是没有对提交人使用非法调查手段)和医疗文件的内容。

2.52014年4月10日,向Nizhegorodsk地区Kstovsk市法院提出上诉,反对2013年11月23日拒绝立案的决定。4月24日,市法院驳回了上诉。

2.6提交人称他遭到殴打,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他于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造成导致死亡的身体伤害而被捕。他在警察局被殴打。提交人称,一名名为V的警官关上门,另一名警官开始踢他的胳膊和脚。随后,他被戴上手铐,用绳子紧紧绑住,被置于非常难受的姿势长达一个半小时。在此期间,V用脚踢他的背部和肾脏部位,要求他认罪。提交人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还有背部、手臂和头部的身体疼痛。后来,他被带到了名叫B的调查员那里,B并没有审问他,而是将V.提供的书面解释和文件录入记录。B致电的律师没有向提交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且在没有阅读调查文件的情况下就会签了所有这些文件。提交人在害怕且担心自己性命安全的情况下,也会签了所有文件。

2.72013年1月23日,调查所指定的一名律师无视提交人关于其头部有殴打痕迹的陈述。提交人随后获释,但他的健康状况在抵达父母家中时恶化,他的母亲叫了救护车。他把被警察殴打的事告诉了急救人员。之后来了一名警官并记录了他的说法。

2.8同样在2013年1月23日,提交人接到了名叫B的调查员的电话,让他前往警察局。然而,由于身体问题,提交人没有前往。当天晚些时候,提交人住院。

2.92013年1月24日,参与殴打提交人的三名警官将提交人从医院带到警察局。提交人在途中被殴打,并被要求撤回对警察的申诉;他被迫同意了这一要求。在警察局,对提交人被捕做了正式记录,他被关押在临时拘留所。他被要求签署一份文件,证明他受伤是因为跌倒。

2.10在他因被控罪行接受审理期间,提交人申诉调查方对他使用了酷刑,但无济于事。

2.112014年5月7日,Kstovsk市法院根据《刑法》第111条(故意造成重伤)判定提交人有罪,判处他七年监禁。在审判期间,一名护士在法庭上作证说,2013年1月23日,她在工作期间和一名同事一起去了提交人家,因为他称头痛。提交人告诉她,他被警察殴打,迫使他认罪。他被送往外科医生处检查,随后住院。

2.122014年7月28日,Nizhegorodsk地区法院审理了上诉案件,并确认了对提交人的判决。2014年10月1日,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拒绝了提交人2014年9月12日提出的翻案上诉要求。因此,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2.13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人陈述,她在陈述中说,2013年1月23日,提交人的母亲叫救护车时,她正在值班。急救人员抵达时看到提交人躺下。他说感到头痛、眩晕和恶心。一名护士证实了提交人的状况,并补充说提交人的脸部肿胀。提交人还提到支持他关殴打说法的其他证词。

2.14提交人指出,根据2013年1月24日医疗证明的内容,他被诊断为头部和上肢软组织瘀伤。他还被诊断为酒精中毒。专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指出的伤害可能由坚硬钝器或手造成。伤害可能发生在2013年1月23日。

2.15提交人指出,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他的案件中,(a) 警察以官方身份行事;(b)由于警方的非法行动,提交人遭受了人身伤害;(c) 对他施加的暴力是非法的,伤处的数量和性质都证明这一点;(d) 施暴的目的是为了逼供。

2.16提交人指出,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9月10日的裁决,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所载的人权和自由是在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内直接颁布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任何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受酷刑的人有权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并使其案件得到迅速和公正审查。此外,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受到保护,不会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2.17提交人还提到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在酷刑案件中的判例法,并指出,一旦提出了酷刑申诉,就必须开展相应调查,以便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然而,在他的案件中,当局未能对他的酷刑申诉进行迅速和全面调查。所进行的调查没有效果,无法被视为独立或公正。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国家当局未能对酷刑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调查表示关切(CAT/C/RUS/CO/5)。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必须确保在酷刑案件中提供有效补救。他声称,他在初步调查期间被警察拷打。执法当局和法院没有排除他在胁迫下提供的供词;相反,他们违反第七条的规定,将这些作为定罪的依据。缔约国没有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也没有为违反第七条和第二条第三款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补救措施。

3.2提交人还声称,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警察对他施以酷刑,迫使他承认他没有犯下的罪行。尽管提交人在法院上申诉他被迫认罪,而且证人证实了他受到的伤害,但法院没有对这些指控作出适当评估。结果是,根据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而获得的供状对他进行了定罪。

3.3提交人请委员会让缔约国对他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全面和有效调查,以此为他提供有效补救;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和惩治;在具备所有公平审判保证的情况下,在新的审判中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为他遭受的酷刑、非法拘留和逮捕以及违反公平审判保证的行为提供补偿,包括赔偿和恢复正常生活;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建立独立和有效调查酷刑指控的机制。提交人还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

4.1在2016年4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受理性的意见。

4.2缔约国在这些意见中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1条,可以对已生效的法院决定提出翻案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1(2)条,上诉可提交给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边疆区或地区法院、有联邦级地位城市的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州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4.3关于翻案上诉的效力,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Abramyan等人诉俄罗斯案中的一项裁决,其中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打算向法院提出申诉的人必须用尽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353-FZ号法)改革中引入的民事案件中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翻案上诉程序。

4.4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根据翻案上诉程序就2014年4月24日Kstovsk市法院的判决或Nizhegorodsk地区法院的裁决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人的律师仅根据翻案上诉程序向Nizhegorodsk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4年10月1日拒绝根据翻案上诉程序将提交人的案件提交审查。

4.5此外,缔约国指出,对提交人刑事案件档案的分析并未显示法院武断评估证据或犯下明显错误,或整个审判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核实了辩方关于执法人员对提交人施加身体压力的指控。法院的结论是,这些申诉没有事实依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7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可受理性意见的评论。

5.2提交人说,2014年4月10日,他向Kstovsk市法院提出上诉,反对2013年11月23日调查方拒绝启动刑事案件的决定。2014年4月24日,Kstovsk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在刑事审判中,提交人向Nizhegorodsk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4年6月5日驳回了上诉。2014年6月28日,Nizhegorodsk地区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及其律师的上诉,但驳回了上诉。

5.3Nizhegorodsk地区法院法官在2014年10月1日的裁决中,拒绝对提交人2014年9月12日对地区法院2014年6月28日上诉裁决提出的上诉启动翻案上诉审查。

5.4提交人指出,2014年5月7日,Kstovsk市法院根据《刑法》第111条判定他有罪,判处他七年监禁。2014年7月28日,Nizhegorodsk地区法院刑事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及其律师的进一步上诉,但驳回了上诉。因此,2014年5月7日的决定获得了既判力地位。

5.5提交人指出,Kstovsk市法院2014年4月24日拒绝根据翻案上诉程序将他的翻案上诉提交审查,以及Nizhegorodsk地区法院2014年6月5日的上诉裁决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关于警察对提交人使用暴力的说法已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并被驳回。因此,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显然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因为提交人的翻案上诉无论如何都会被驳回。

5.6关于缔约国对2015年5月12日欧洲人权法院对Abramyan等人诉俄罗斯案的判决的意见,提交人指出,2016年4月19日,法院在Kashlan诉俄罗斯案(60189/15号申请书)中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第518-FZ号法修订本提起翻案上诉不是为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5(1)条的目的必须用尽的补救措施。在计算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延误时,不考虑诉诸这种上诉。

5.7提交人还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法,如果缔约国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则应提供关于所涉补救办法效力的具体信息。

5.8在本案中,缔约国只是指出,提交人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没有考虑到提交人之前的上诉被驳回。

5.9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在他的翻案上诉被驳回后,他没有获得有效补救的途径。因此,他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在2016年7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就申诉的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解释说,一审法院决定给予提交人在初步调查期间作为被告接受审讯时提供的证词和一名证人提供的信息核心作用,因为他们各自的陈述相吻合且全面,没有重大矛盾。缔约国还指出,这些证词是在显示犯罪的事件发生后很短一段时间内,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供的。此外,提交人在提供证词前被告知了他的权利,并被通知如果将来撤回,证词可能会被用作不利于他的用途。提交人的证词是一致的。此外,提交人的证词还与法医专家对受害者身体伤害的性质和造成伤害手段的检查结论、证人的证词和其他在案证据相吻合。在法庭上,提交人解释他是在胁迫下认罪的,但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慎评估。为支持他的申诉,提交人援引了一些证人的陈述以及关于急救服务和他住院的医疗记录。

6.2法院在分析证据后得出结论认为,证据无法证实辩方对提交人被警察殴打一事的说法,因为没有证人看到提交人遭到身体伤害。证人只是从提交人的解释中了解到这一伤害,且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几名证人确认,他们在2013年1月23日和24日看到提交人脸部肿胀。然而,救护车上的所有医务人员都证实,没有发现明显的伤害。

6.3提交人的前妻证实,她于2013年1月18日产下一女。她每天都和提交人通电话,他本该在她出院时来医院接她。在2013年1月23日的一次交谈中,提交人没有告诉她任何被警察殴打的情况。在当天晚些时候的第二个电话中,他才告诉她他被警察殴打,她出院时不能去接她。在法庭上,提交人无法解释为什么他在第一次通话中没有告诉他妻子自己被殴打的事。

6.4几名证人作证说,2013年1月23日,提交人称因被殴打而头痛。但他在法庭上解释说,他不知道为什么感觉不舒服,以为是因为使用了酒精。这证实了医疗档案中关于他2013年1月23日因酒精中毒入院的信息。此外,提交人证实,2013年1月24日,由于喝醉了酒,他接受了一个名叫K的人的建议,去诬陷警察。

6.5K在他的证词中确认,他没有建议提交人去警察局。此外,K在2013年1月23日没有目击警察向提交人施压或对他进行身体伤害。根据K目睹的情况,警方没有使用暴力,提交人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提供的证词。

6.6提交人在法庭上确认,他在调查期间没有遭到殴打或遭受暴力。在审讯过程中,他从未确认过他被殴打,以使他屈打成招。根据提交人的说法,K殴打他并建议他写信给警方、声称他是在胁迫下认罪的说法是错误的。提交人还解释说,他作为嫌疑人或被告的审讯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他从未与律师提到过警方对他施加的任何压力。

6.72013年11月23日,一名高级调查员拒绝就提交人的案件对警方提起刑事诉讼,原因是缺乏犯罪事实。根据调查员的裁决,2013年1月23日记录提交人陈述的警官与另外两名警官一起接受了审问。所有警官都否认对提交人使用非法审讯手段,并强调提交人证词的自愿性质。

6.8根据专家2013年11月5日的记录,提交人身上有伤痕,但不能据此单方面得出结论,即使用了非法调查手段迫使提交人认罪。审讯于2013年1月22日下午4时10分结束,但指控直到2013年1月24日才提出。此外,一些证人证实在2013年1月21日看到提交人脸部肿胀。

6.9缔约国称,提交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提交人(作为嫌疑人和被告)的代理律师确认,审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审讯过程中没有警方代理人在场。此外,提交人从未要求由新律师代理,没有签订其他法律代理协议,也没有理由证明对提交人的代理水平令人不满意。

6.10缔约国还注意到,在对2014年5月7日的决定和2014年7月28日的上诉决定提出的翻案上诉中,提交人控诉他被迫认罪。然而,他还寻求根据《刑法》第109条而不是第111条接受审判,从而承认他的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11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法院对提交人关于他遭受非法手段的论证似做出了正确的评估,即这是提交人采用的辩护策略。因此,缔约国认为本案中没有发生任何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形。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6年9月28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发表了评论。他首先指出,他被殴打事件的唯一目击证人就是对他进行殴打的警察,对他们的证词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因为他们与这件事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若干证人证词和专家检查结果在内的大量证据表明,提交人对事件的描述,包括对他使用武力的描述是真实的,应该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调查。

7.2根据来文人的说法,V警官关上了办公室的门,另一名警官开始用球棒打他的胳膊和脚。殴打之后,提交人被戴上手铐,用绳子绑了一个半小时。V用脚踢他的背部和肾脏部位,要提交人认罪。提交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包括身体疼痛。他不能忍受这种待遇,因此签署了口授给他的认罪书。当他回到父母家中时,由于他的身体状况很差,他的母亲不得不叫救护车。他告诉医务人员他被殴打,第二天,B督察让他去警察局。然而,由于身体状况差,提交人没有去警察局。当天晚些时候,他住进了医院。2013年1月24日,三名警官将他带到警察局。他又再次被殴打。他被正式逮捕,并被强迫书面证实他的伤是摔倒造成的。

7.3提交人声称,这些事实可以通过几个证人的证词得到证实。关于证人K,提交人指出,根据缔约国的说法,该证人没有建议提交人联系警察,没有看到警察殴打提交人,也没有看到提交人在2013年1月23日受伤。提交人报告说,K向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证实,2013年1月22日上午10点至12点,K和提交人都在Zeletsino村。在村子里,他们到杂货店,买了各种各样的东西。V.V站在商店的柜台上。无论K还是提交人身上都没有受伤,也没诉说身体有任何问题。K和提交人走出商店,走到远处时看到一辆红色的外国车。两三个身穿便服的人下了车。他们向K和提交人表明自己是警察,并说他们希望谈谈P(已死亡的个人)的案件。K和提交人被带到警察局。在路上,警官没有威胁他们,也没有使用暴力。当他们到达警察局时,两人被分别带到不同的办公室。警官把K的双手铐在他的背后和膝盖下。他看不到背后发生了什么。在某个时候,警官开始踢K的背部,持续了10到20分钟。后来,一名身份不明的警官出现,并解开了K的手铐。

7.4K之后被带到B警官的办公室,提交人已经在那里。K声称,提交人的脸当时是肿胀的。提交人要求K证实P欠提交人1,000卢布,并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提交人殴打了P。K拒绝作证并被释放。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同样是暴力受害者的K由于恐惧,已经改变了他的证词,并撤回了对警察的申诉。

7.5缔约国辩称,他没有就审讯期间发生的殴打和威胁向法院提出申诉。对此,提交人指出,他就所遭受酷刑直接向法官提出了申诉,但法官驳回了他的申诉。根据法院2014年5月7日的决定,在审判期间,提交人申诉遭到殴打,并解释他是在警方的压力下认罪的。他解释说,当时有三名警官在场,但他只记得V的名字。在与K的对质中,提交人证实,他认罪是因为害怕在场的警察。同样是迫于压力,他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供词。

7.6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即伤害的存在本身不能得出提交人受到酷刑的结论。提交人指出,如果一个人被带到警察局时健康状况良好,被释放出来时却身上有伤,缔约国有义务对受伤的原因提出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意味着违反了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的规定。

7.7被捕之前,提交人身体没有任何明显的创伤,也没有诉说过任何健康问题。然而,当他离开警察局时,他的头部和身体已经受伤。提交人的陈述证实了这一点,医疗记录和许多证人证词(包括医生证词)也证实了这一点。Kstovsk中央地区医院2013年1月24日第53号医疗记录表明,2013年1月23日和24日,提交人因以下诊断在该医院创伤科住院:“头部软组织瘀伤”。此外,2013年11月23日拒绝刑事立案的文件援引了2013年11月5日N专家的结论。该专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陈述的头部软组织瘀伤这一伤害构成钝性创伤,可能是使用钝器、手或球棒所造成的。受伤时间可能是在2013年1月23日。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如果他在被带到警察局时身上就已经有这种创伤,在办理住院的过程中应该会被记录下来。

7.8案卷中有客观的医学资料,表明提交人在被警察拘留期间受伤。调查员和缔约国在答复中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解释伤害是如何发生的。

7.9警官关于没有对提交人使用暴力的证词在证据面前是站不住脚的。提交人指出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殴打的目的是为了逼供这一事实。他还指出警官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伤痛和痛苦。有鉴于此,提交人认为,上述待遇等同于酷刑。

7.10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执法当局和法院没有对酷刑的申诉进行适当评估。此外,对于他在被严刑逼供情况下所作的供词,法院不但没有予以排除,反而用其进行定罪,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对提交人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启动必要的调查,从而违反了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这项指控同样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因为提交人是在警察的严刑逼供下才供认凶杀罪。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受理。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为提交人没有根据翻案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提交人对所涉程序的有效性表示反对,因为他向Nizhegorodsk地区法院提出的翻案上诉已被驳回。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证明某一特定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但在他的案件中没有这样做。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翻案上诉程序仅涉及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在法律问题方面的修改。是否将案件转交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决定具有自由裁量的性质,没有时间限制,由一名法官作出。这些特点使委员会认为,这种翻案审查请求包含特殊补救的内容。因此,根据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必须证明,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有理由认为这种程序能够提供有效的补救。在缔约国没有就翻案审查程序在类似于本案的情形中的效力作出澄清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排除对本来文进行审查。

8.4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引起了《公约》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所述的问题,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提交人声称,在因谋杀指控接受初步调查期间,他被警察殴打。为了证实这一点,他声称他被三名警察殴打,其中一人被他称为V。一名警察踢了他的胳膊和脚。他被戴上手铐,用绳子紧紧绑住,被迫连续一个半小时保持非常难受的姿势。V用脚踢他的背部和肾脏部位,逼他认罪。来文人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包括背部、手臂和头部的身体疼痛。被打之后不久,提交人出于害怕,签署了警方口述的供词。提交人声称,执法当局和法院没有将他在被胁迫状态下提供的供词排除在外,反而将其作为随后对他定罪的依据。关于调查的正式文件是由调查单位选定的一名律师签署的,提交人也会签了这些文件。提交人获释回到父母家中后,由于身体状况很差,并忍受着疼痛,他母亲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她向急救人员控诉,她的儿子被警察殴打了。因此,提交人不得不于2013年1月23日和24日住院。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初审法院认定提交人在初步调查时提供的证词具有关键作用,因为这些证词得到了大量证据的佐证。缔约国还辩称,法院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了正确评估,认为其构成了一项辩护策略(见第6.1和6.2段)。缔约国还指出,一名调查人员对提交人被警方虐待的指控进行了调查,但由于缺乏犯罪事实而拒绝刑事立案,因为在对有关警官进行询问时,他们否认对提交人实施了暴力。

9.4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警察没有参与对提交人的虐待和身体伤害,提交人在被警方逮捕之前的健康状况不佳。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未能令人满意地表明其当局以有意义的方式处理了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9.5委员会回顾,关于酷刑或虐待的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拥有平等的取证机会,且相关信息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缔约国有义务对所有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可信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提出的事实表明,他根据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胁迫下认罪,他被逼供认的证词随后被用作对他定罪的依据。缔约国没有直接反驳这些指控;只是泛泛地否认了提交人的酷刑指控。在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或相关性论证的情况下,并根据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结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审议中的事实也构成对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其现已掌握的信息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如果调查属实,则起诉、审判和惩罚责任人;(b) 释放提交人,撤销初审法院对提交人的判决,如有必要,重新进行具有一切公平审判保障的审判;(c) 为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加以广泛宣传。

附件

委员会成员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

1.我感到遗憾的是,未能加入委员会的决定,即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2.根据委员会长期以来的判例法,应由缔约国法院对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或对国内立法的适用情况进行评估,除非评估明显武断或者等同于执法不公。尽管如此,委员会在本案中似乎没有遵循这一判例法。

3.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问题,委员会首先认为,缔约国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警察没有参与对提交人的虐待和身体伤害,提交人在被警方逮捕之前的健康状况不佳(第9.4段)。然而,这必然对国家提出了提供魔鬼证明的要求。在相关个人还没有受到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国家如何证明此人的健康状况良好?考虑到提交人被捕前所称的健康状况主要是由提交人本人陈述的,这一点尤其重要(第7.6和7.7段)。

4.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未能令人满意地表明其当局以有意义的方式处理了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9.4段)。由于缔约国有义务对所有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可信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第9.5段)。

5.然而,这一结论似乎不能准确地反映本案的事实。缔约国反驳了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6.1段),缔约国解释说,一审法院认定提交人在初步调查期间作为被告接受审讯时提供的证词和一名证人提供的证词具有关键作用,因为这些证词相互佐证,彼此间没有重大矛盾。这些证词是在定罪事件发生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提供证词时辩护律师在场,提交人也被告知他的权利。提交人的证词是一致的,也与医学-法医专家对造成受害者身体创伤的性质和手段的检查结论以及证人的证词和案卷中的其他证据一致。

6.法院在分析证据后(第6.2段)得出结论认为,证据无法证实辩方对提交人被警察殴打一事的说法,因为没有证人亲眼看到提交人遭到身体伤害。证人只是从提交人的解释中了解到这一伤害,且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几名证人确认,他们在2013年1月23日和24日看到提交人脸部肿胀。另一方面,1月23日救护车上的所有医务人员证实,没有发现明显的伤害。

7.尽管如此,提交人声称(第2.14和7.7段),Kstovsk中央地区医院2013年1月24日第53号医疗记录表明,2013年1月23日和24日,提交人因以下诊断在该院创伤科住院:“头部软组织瘀伤”。此外,一位专家2013年11月5日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陈述的软组织和头部瘀伤这一伤害构成钝性创伤,可能是使用钝器、手或球棒所造成的。这些伤害有可能发生在2013年1月23日(提交人于2013年1月22日被捕),但这一结论不够有力。

8.在这方面,缔约国报告(第6.4段),几名证人作证说,2013年1月23日,提交人称因被殴打而头痛。然而,他在法庭上解释说,他不知道为什么感觉不舒服,以为是使用了酒精的缘故(第2.14段)。可以证明这一点的,有他在2013年1月23日入院时的医疗记录,以及提交人2013年1月24日的证词,该证词表明,由于喝醉了酒,他接受了一个名叫K的人的建议,去诬陷警察。然而,K在他的证词中(第6.5段)确认,他没有建议提交人去警察局,也没有看到警察在2013年1月23日向提交人施压或对他进行身体伤害。根据K目睹的情况,警方没有使用暴力,提交人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提供的证词。

9.提交人在法庭上(第6.6段)确认,他在调查期间没有遭到殴打或遭受暴力。在审讯过程中,他从未确认过他被殴打,以使他屈打成招。根据提交人的说法,K殴打他并建议他写信给警方、声称他是在胁迫下认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对提交人的审讯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他从未与律师谈过警方对他施加的任何压力。

10.在2013年2月4日(第2.1段)、2013年8月15日(第2.3段)以及2013年11月23日(第2.4和6.7段),由于缺乏犯罪事实,调查人员拒绝对警察进行刑事立案。2013年1月23日记录提交人陈述的警官与另外两名警官一起接受了审问。三人均否认对提交人使用非法审讯手段,并强调提交人证词的自愿性质。2014年4月24日,市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反对这一拒绝立案决定的上诉(第2.5段)。

11.根据专家2013年11月5日的记录,提交人身上有伤痕(第6.8段),但不能据此单方面得出结论,即使用了非法调查手段迫使提交人认罪。审讯于2013年1月22日下午4时10分结束,但指控直到2013年1月24日才提出。此外,一些证人证实在1月21日(即在他被警察逮捕之前)看到提交人脸部肿胀。缔约国据此认为,法院对提交人关于他遭受非法手段的论证看来已做出正确的评估,即这是提交人采用的辩护策略,因此,在本案中没有发生任何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第6.11段)。

12.面对案卷中这些相互矛盾的因素(另见第4.5段),我不明白委员会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缔约国未能令人满意地表明其当局以有意义的方式处理指控。因此,我可以得出结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阅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阅读)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13.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也不明白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因据称在胁迫下认罪而受到侵犯这一结论背后的理由。如本意见第8和9段所述,提交人本人和一名证人都承认,提交人的证词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提供的,而且他在调查期间没有遭到殴打或遭受暴力。2014年5月7日(第2.11段),Kstovsk市法院根据《刑法》第111(4)条宣判提交人犯有故意造成重伤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罪行,并判处他七年监禁。在审判期间,一名护士作证说,2013年1月23日,她在工作期间和一名同事一起去了提交人的家。她还声称,提交人感到头痛,他因脑震荡住院。尽管如此,上诉法院指出,已证明提交人的供词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胁迫(脚注6)。

14.根据这些信息,我还可以得出结论,在本案中,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