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31/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
KarimaSabirova和BobirSabirov (没有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来文日期: |
2013年6月10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4年1月1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9年3月29日 |
事由: |
非法搜查私人住宅和没收宗教文献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
实质性问题: |
隐私、宗教自由、公正审判、行动自由、任意逮捕/拘留 |
《公约》条款: |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1.来文提交人是两名乌兹别克斯坦公民:KarimaSabirova生于1957年,其子BobirSabirov生于1981年。他们声称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七和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5月22日,内政部当地机构的八名便衣警察强行闯入Sabirova女士的公寓,没有出具检察官或法院授权书便进行搜查。警察找到了Sathya Sai Baba的肖像、神秘主义和宗教书籍以及Sabirova女士在俄语国家国际志愿者医疗营的照片,随后指控提交人是“虚构”宗教组织“Sri Sathya Sai Baba”的成员。
2.2Ms. Sabirova告诉警官,这些书籍和照片是她前往印度、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旅行后带回来的,乌兹别克海关并未禁止这些书籍和照片入境。此外,有些书籍是由俄罗斯的官方出版社(Amrita Rus)出版的。某日,警察也搜查了Sabirov先生的公寓。他指出,在其公寓内发现的宗教和神秘主义书籍是他母亲的书,他从未使用过。
2.32012年5月31日,齐兰扎尔区法院根据《行政罪行法》第184-2条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判定违法行为本身的依据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19条,该法律对“创作、持有和传播印刷品、音频、视频和摄影材料、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原教旨主义思想的内容”进行规范。审判只持续了几分钟,审理期间提交人没有得到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提交人被判处每人支付最低月工资100倍的罚款,当时金额达到629.2万苏姆(每人约2,800美元)。
2.4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下属宗教事务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的专家意见。K.B.先生在其专家意见中指出,没收的文献不包含任何“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或原教旨主义”思想。但专家的结论是,由于所涉宗教非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宗教,因此进口、传播和使用这类宗教书籍是非法行为。根据法院的判决,提交人的书籍、CD、DVD、小册子和其他材料被销毁。
2.52012年6月7日,提交人向塔什干市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7月12日,塔什干市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提交人的罪行已经证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无误,所施制裁适当。
2.62012年6月12日,提交人向塔什干市刑事法院院长提出上诉。2012年8月5日,法院院长驳回了上诉。 2012年7月23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8月1日,宪法法院通知提交人,其上诉请求已转交最高法院。
2.72012年7月30日,提交人向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刑事委员会主席提交申请,要求进行监督司法审查。2012年8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这一请求,理由是违法行为认定无误,所施制裁适当而且合法。
2.82012年9月18日和2012年11月20日,提交人分别向最高法院副院长和院长提交申请,要求进行监督司法审查。2012年10月17日,法院援引2012年8月28日的裁决。2013年4月5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申诉,质疑区法院、市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合法。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院以缺乏根据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诉。
2.92012年6月4日、7日和14日,提交人向齐兰扎尔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申诉,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2012年6月19日、2012年7月2日、9日、11日和30日以及2012年11月13日,提交人又向塔什干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2012年8月24日和11月23日,检察官办公室以缺乏根据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13年2月7日,提交人向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2013年3月2日,总检察长驳回申诉,认为违法行为认定无误,所施制裁适当,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质疑法院的裁决。
2.102013年3月12日和22日及2013年4月4日和6日,提交人就检察官办公室的不作为、区法院和市法院及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法官的非法裁决以及内政部的非法行动,向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提出申诉。2013年5月3日,提交人从最高法院的来信中获知,向总统提出的申诉已经得到审查,最高法院援引了2012年8月28日就同一事项做出的决定。提交人认为,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强行闯入其住所,进行搜查并没收了他们的书籍和其他材料,这侵犯了他们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3.2此外,缔约国没有举行公平审判,侵犯了他们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整个审判过程只持续了五分钟,法官没有询问提交人或证人。
3.3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没收并销毁他们的宗教文献,并处以行政罚款,侵犯了他们根据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12月5日和2015年5月26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提交人的申诉是“虚构的”,且“不符合实情”。按照齐兰扎尔区法院的裁决,提交人因违反《行政罪行法》第184-2条被处以行政罚款。提交人获判行政罪后被没收的宗教材料也被销毁。2012年6月28日和7月12日,提交人的上诉被驳回。
4.2缔约国进一步说明,2012年5月31日齐兰扎尔区警察局当值警察收到消息称,Sabirova女士和她的儿子在其私人住宅中持有“非法宗教文献”。警方搜查了Sabirova女士的公寓并发现了宗教文献,这些文献被没收并送交“专家检查”。根据法院案卷中的文件可以确定,搜查是在执行命令。宗教事务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下属机构)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了专家意见。其中指出,所涉宗教文章“与Sathya Sai Baba宗教运动有关”,而且“该宗教运动的活动在乌兹别克斯坦受到禁止”。
4.3虽然缔约国保证平等对待所有宗教,但也要求这些宗教遵守适用法律和条例的规定。法律禁止举行非法宗教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可以创建至少100人以上的宗教组织,由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批准注册。法律禁止私下传教。只有经注册的宗教组织才能“制作、出口、进口和分发”宗教文献或任何其他有关宗教的信息。在国外出版的宗教材料只有经过专门审查才能进入乌兹别克斯坦。
4.4Sabirova女士在庭审期间确认,一些被没收的宗教文献是她从印度和俄罗斯联邦带来的,还有些是她在互联网上购买的。行政法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客观、全面地审理了此案。检察长办公室认为没有理由质疑法院的裁决。
4.5Sabirova女士还因为没有支付法院所处罚款,而被禁止离开乌兹别克斯坦。法院法警数次前往Sabirova女士家中索要罚款,但提交人拒绝支付。目前正在努力确保其支付罚款。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回应缔约国的意见,指出其申诉并非“虚构”。缔约国的行动显然违反了《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的若干条款,如第16、18、24、25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行政罪行法》和《宗教法》的相关规定。缔约国没有解释如何能够依据匿名电话举报而对提交人提起诉讼。警方没有正确记录匿名举报信息,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29条的规定。
5.2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声称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搜查和扣押。提交人当时是为声称检查居民护照信息的一名警官开的门。可是八名便衣警察强行闯入提交人的公寓,没有表明身份或目的,也没有提供文件证明搜查行为的正当性。被没收的材料中有些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意获取。其他材料是Sabirova女士在印度和俄罗斯联邦购买的。没收和销毁书籍的举动让人联想到“黑暗的中世纪”。《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保障寻求和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个人行动自由。提交人声称,正如缔约国所言,他们从来不属于任何宗教组织。
5.3此外,《行政罪行法》第184-2条只禁止出于传播目的持有非法宗教文献。提交人进一步声称,他们从未创建过宗教组织,拥有宗教书籍不能被视为创建宗教组织。而且就是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在2004年拒绝将Sathya Sai Baba登记为宗教组织。专家本人也在专家意见中说,没收的文献不包含任何威胁,也不属于极端主义或原教旨主义性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然而,鉴于案卷中缺少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其根据《公约》第十七和第十八条提出的其他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即八名警察强行闯入Sabirova女士的公寓,未提供任何解释或正当理由(如搜查令)便进行搜查。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根据该意见,搜查“一个人的住宅时应只限于搜查必要的证据,不应构成骚扰”(第8段)。缔约国辩称,搜查和扣押经命令授权,但没有提供该命令的副本,没有解释八名警察为何没有向提交人出示此命令,也未具体说明命令由哪个当局发布。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并不是此种干预手段在国内法中是否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国内法的适用是否具有任意性,因为法律规定的干预手段应符合《公约》的规定、目标和宗旨,而且无论如何在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下都应合情合理。
7.3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的指控,即闯入其公寓的八名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解释为何进行搜查和扣押。搜查某人私人住所时需出示有效搜查证,目的是依照第16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向搜查对象保证具体情况下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考虑到本来文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下令搜查的是宗教书籍和其他材料,而根据第十八条第1款,持有这些书籍和材料是个人宗教信仰的表现,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对提交人隐私的干涉是不合理的,构成对提交人隐私权的任意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
7.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没收其个人书籍、光盘和其他材料,并处以行政罚款,侵犯了其宗教自由权,因为这些书籍绝大部分涉及Sathya Sai Baba宗教运动。缔约国声称提交人违反了《行政罪行法》第184-2条,该法律禁止“非法制造、持有、携带入境或传播含有宗教内容的材料”。
7.5委员会援引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影响深远、意味深长;它包括有关所有事项的思想自由、个人的信念和无论是单独或与别人一起表明的、为宗教或信仰承担的义务。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如《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所述,表现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受到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援引任何具体理由说明它认为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是必要的,而仅提到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部分专家意见,其中指出所涉宗教文章“与Sathya Sai Baba宗教运动有关”,而且“乌兹别克斯坦禁止这一运动的活动”(上文第4.2段)。然而,提交人声称同一专家意见还指出,被没收的文献不包含任何“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或原教旨主义”思想(上文第4.2段),缔约国对此没有予以反驳。相反,缔约国试图证明,由于提交人没有遵守《行政罪行法》第184-2条的要求,因此对他们的判决和干涉其隐私和住所的做法具有正当理由。考虑到本来文的具体情况,以及缔约国没有提供适当理由证明对提交人所施加限制的正当性,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 Sabirova女士和Sabiro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 撤销对提交人的行政定罪和罚款,并偿还已支付的行政罚款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b)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