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815/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Ma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815/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Y.Sh. (由律师Sergey Poduz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6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 92 条 作出 的决定, 2016 年 9 月 30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3日

事由:

提交人女儿遇害案未得到有效调查;无法查阅调查案卷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对隐私和家庭生活的干涉;信息的获取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提交人Y.Sh.系已故的N. Sh.的父亲。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女儿根据《公约》第六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以及他本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Sergey Poduzov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9年3月1日,新乌连戈伊市发生犯罪团伙枪战,提交人的女儿在事件中被意外击中胸部。她因伤于当天晚些时候在市中心医院死亡。提交人认为,这一事件是由地方当局无法控制在该市活跃的犯罪集团直接造成的。这种情况在2009年众所周知。犯罪活动一直持续到2010年。他还称,医务人员花了10分钟才将他受伤的女儿收治入院,而根据国内法规,医务人员应该对如此严重的情况立即采取行动。他称治疗延误是他女儿死亡的原因之一。

2.22009年3月1日,当局对Sh.女士死亡一事启动了刑事调查。2009年至2010年期间,由于无法确定嫌疑人,调查三次暂停但后又恢复。调查在2010年4月15日恢复后,又于2011年2月20日暂停,此后一直中止。

2.32013年12月,提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向新乌连戈伊市法院提出起诉,称新乌连戈伊市调查部门没有采取行动且调查时间过长。提交人诉称自己未被告知调查于2011年2月20日中止一事,并指出有些调查行动未得到实施。2014年2月21日,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法院认定,在不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的调查行动都已妥善开展,调查没有拖延。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调查行动的建议,因为法官不能命令调查机关采取行动。

2.4提交人就新乌连戈伊市法院的裁定向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日期不详。上诉于2014年5月5日被驳回。提交人后向同一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2014年10月27日,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法院的一名法官拒绝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转交法院审理。法官指出,调查机关在调查期间没有违反程序要求,他们没有将2011年2月20日调查中止一事通知提交人,这本身并不能使法院认定中止调查的决定不合法。法官还认为,法院不能将关于调查行动和决定的意愿强加给调查机关。提交人后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撤销原判上诉,具体日期不详。2015年3月20日,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拒绝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转交法院审理。

2.52015年4月9日,提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要求新乌连戈伊市调查部门向他提供关于其女儿死亡的所有法医检查的副本、所有询问和审讯的副本以及与该事件有关的所有搜查和扣押文件的副本。

2.62015年5月18日,调查部门答复说,提交人有权亲自出面或通过代理人查看他参与的调查行动的记录,查看专家分析请求和专家报告,也有权在他的个人电子设备上复制这些文件。2015年7月9日,提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调查部门的决定向新乌连戈伊市法院提出上诉。他辩称,自己的常居地距调查部门的办公室有3,000公里,因此他无法亲自出面查看案件材料和复制文件。他也无法聘请代理人。

2.72015年8月26日,新乌连戈伊市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法院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司法程序的参与者不得披露初步调查的数据。法院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按照《刑法》第310条签署保密协议,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向他发送文件可能会泄露有关调查的信息。提交人于2015年10月18日向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法院提出上诉,但于2015年11月25日被驳回。法院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调查机关有义务通过邮寄方式向提交人发送他所要求的信息,而且调查机关拒绝发送信息也不妨碍提交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直接前往调查部门办公室行使接收信息的权利。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女儿根据《公约》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若干理由如下。首先,缔约国有办法也有机会保护他的女儿,但没有做到。第二,他的女儿在事件发生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时,国有医院的医务人员没有做出足够迅速的反应。第三,缔约国未能对其女儿的死亡开展有效调查。

3.2提交人称,缔约国拒绝向他提供有关调查的信息,使他无法熟悉调查过程和了解他女儿的遭遇。因此,这构成对他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这也构成对他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接受信息的权利的侵犯。

3.3基于这些论述,提交人要求开展有效调查,并对他遭受的侵害行为进行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12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他的申诉不可受理。

4.2缔约国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1(2)条,提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提交人没有使用这一补救办法,也没有对新乌连戈伊市法院2015年8月26日的裁定提出上诉。

4.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1(3)条,提交人可以就最高法院法官2015年3月20日不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转交法院审理的裁定向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上诉。提交人没有这样做,因此没有用尽他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4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调查机关拒绝按要求邮寄调查案卷,并不构成对提交人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的干涉,也没有侵犯他的表达自由。提交人各项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除此之外,提交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要求向国内法院提出这些申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2月27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他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1(2)和第401(3)条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不是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之前必须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他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Kashlan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判决,该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撤销原判上诉不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他的依据还包括自己在关于调查不力的申诉中的经验,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撤销原判上诉,但最高法院的某名法官拒绝将他的上诉转交法院审理。他称,即使最高法院审理撤销原判上诉,法院也不会审查下级法院关于实质问题的裁定。

5.2提交人还提出,他在请求调查部门提供信息时以及后来在法庭上均提出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以及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接受信息的权利的问题,因此他确实证实了自己的申诉,并且就这些申诉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2017年4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据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女儿在一次犯罪集团划分势力范围有关的枪战中受伤,当时她正与两名男子B.和M.驾驶一辆汽车,这两名男子与一个族裔犯罪集团有关。她因伤于当天晚上死于医院。

6.2对事件的刑事调查发现汽车后部有30个弹孔。内务部刑事专家中心对提交人女儿尸体上提取的子弹进行了分析和记录。对Sh.女士尸体做了法医检查。还进行了爆炸技术检测以及弹道、痕迹、法证、指纹鉴定、生物和基因检测。调查研究了从一家咖啡馆的监控摄像机中提取的提交人的女儿以及B.和M.在事件发生前的录像。当局实施了多次搜查,缴获了枪支、弹药和一枚F1手榴弹。

6.3在调查过程中,约有90人受到询问,周边地区的6栋公寓楼受到搜查。当局找到了目击者。与事件车辆相似的汽车车主接受了询问,当局还核实了他们与犯罪的可能联系。调查机关向新乌连戈伊市警察局发出了逾20份调查行动指示。从电话供应商那里获得并研究了犯罪现场所有电话用户的信息。当局还开展了其他调查行动。提交人获得了本案受害者的身份。

6.4然而,当局没有查出这一罪行的责任人。2011年2月20日,在没有嫌疑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的调查行动均已开展后,新乌连戈伊市调查部门决定中止调查。法院审查了这一决定。提交人请求法院下令开展一系列调查行动,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检方目前没有理由作出响应。如果获得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考虑2011年2月20日中止调查的决定。尤其要考虑到调查尚未结束(而仅仅是中止),当局仍在开展多项查明嫌疑人的调查行动。一名监督检察官正在对调查实施监督。

6.5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对拒绝向他发送调查案卷一事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缔约国最后指出,本来文不存在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2017年6月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实质问题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的意见仅涉及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他不同意缔约国得出的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的结论。

7.2提交人重申他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拥有防止他女儿死亡的必要的手段,可以在城市中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并保护所有公民免受犯罪集团的伤害,但缔约国未能做到。他还称调查从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持续了24个月但没有结果,不能被视为有效调查。他声称,如果不是自己向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机关和法院提出了请求,许多调查行动就得不到实施。

7.3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就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提出意见,并重申了他根据这些条款提出的申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就其女儿遇害案的调查效力问题提出了申诉,但他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就最高法院法官2015年3月20日的裁定向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上诉。缔约国称,提交人也没有就其索取调查案卷的请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不能将撤销原判上诉程序视为受理来文必须用尽的国内补救办法。

8.4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401.2条规定的撤销原判复审程序涉及仅从法律角度修订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关于是否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的决定是自由裁量的,由单独一名法官作出。委员会因而认为,撤销原判复审包含特别补救措施的要素。因此,缔约国必须证明上诉按本案案情是否有获得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由于缔约国没有说明在与本案类似的案件中撤销原判复审程序的有效性如何,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能保证该市的总体安全状况并防止其女儿遭人杀害,因而侵犯了他女儿的权利。委员会提及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尊重生命权。缔约国不仅有义务避免做出导致国家代表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而且必须保证生命权,并尽职尽责地保护个人的生命,使其不因个人或实体实施的、不可归咎于国家的行为而被剥夺。然而,委员会指出,这项规定不应给当局造成不可能或不相称的负担。因此,对于缔约国防止个人实施的剥夺生命行为的积极义务,除了制定必要的刑事法律规定之外,只有在“可以合理预见并可能导致生命损失的威胁以及危及生命的情况”下(第7段),才能预期缔约国履行这一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主张当局掌握了关于某计划实施的枪击事件的具体信息而这起事件意外导致了提交人女儿的死亡;提交人也没有证明该市的不法和暴力程度之高,足以令所有居民的生命都处于真正的危险之中。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第六条提出的申诉未得到证实,不予受理。

8.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市立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紧急行动将他的女儿收治入院,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其申诉的这一部分提供足够的细节,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8.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对其女儿死亡的调查毫无结果,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调查是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即2009年3月1日开始的,在2011年2月20日因没有嫌疑人而最后决定中止调查之前,已经采取了许多调查行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认定为本案的受害者,他参与了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调查无果,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在没有嫌疑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的程序性行动都已执行。委员会忆及,通常应由缔约国当局和法院评估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明显武断或相当于司法不公。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从它收到的资料中无法得出结论认为调查异常漫长或缺乏透明度、独立性或公正性。因此,委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拒绝向他寄送调查案卷,使他无法了解其女儿遇害一案的调查情况,这构成对其家庭和隐私的干涉,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由于文件中缺乏进一步的相关资料,难以解释调查事实与受第十七条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一申诉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8.9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这不属于《公约》的范围。不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其受《公约》保护的接受信息的权利援引了第十九条第二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调查机关拒绝向提交人寄送案卷的同时,还告知他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制作文件电子副本。提交人回答说,他住在3,000公里以外,无法亲自前往,也无法指定代理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说明他无法任命代理人的理由。考虑到提交人查阅调查案卷的权利没有被剥夺,而是受到看上去合理的限制,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9.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达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