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3076/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 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3076/2017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Isabel López Martínez、Gladys Cecilia Rincón de Múnera、Nadín José MúneraRincón、Adolfo MúneraRincón、Gladys Cristina MúneraRincón、María Camila Múnera Cepeda和Fredy Alberto Sepúlveda Pineda (由欧洲――第三世界中心的MelikÖzden和声援政治犯基金委员会的Franklin Castañeda代理)

据称受害人:

Adolfo de Jesús Múnera López、提交人和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

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15年9月9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5日转达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1日

事由:

谋杀一名工会成员

程序性问题:

受害者的地位、未佐证指控、用尽补救办法、滥用提交权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结社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九条第1和第5款、第十四条第6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第二、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2015年9月9日来文的提交人是:Isabel López Martínez、Gladys Cecilia Rincón de Múnera、Nadín José Múnera Rincón、Adolfo Múnera Rincón、Gladys Cristina Múnera Rincón和María Camila Múnera Cepeda,他们都是哥伦比亚国民,代表自己和家人Adolfo de Jesús Múnera López (哥伦比亚国民,1957年9月17日出生,2002年8月31日被杀害)行事;Fredy Alberto Sepúlveda Pineda,哥伦比亚国民,代表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提交人诉称,《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5款、第十四条第6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遭到违反。提交人由律师代理。缔约国于1969年10月29日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Múnera López先生是一名工会和社区领袖,以捍卫劳工权利而闻名。他住在巴兰基亚,自1983年4月27日以来一直受雇于一家装瓶公司,这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他是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理事会成员。

2.2提交人讲述了1996年至2004年间存在的针对工会的暴力气氛。在此期间,工会成员受到迫害,因为总检察长办公室指控他们与叛乱有联系,准军事运动用“叛乱”来为针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辩护。提交人讲述了许多工会成员的案例,他们被逮捕、起诉,然后被无罪释放,还有工会成员成为威胁和暴力的受害者。此外,提交人声称,这种暴力是由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在1995年举行罢工引发的,这一罢工严重阻碍了Múnera López先生为之工作的瓶装厂的运营,因而也阻碍了跨国母公司的运营。随后,在2001年,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向该公司总部所在地迈阿密地区法院(美利坚合众国)对该跨国公司提起诉讼。提交人称,到2004年,共有9名受雇于该跨国公司的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成员被谋杀,其中4人被杀是为了报复工会的要求。另有38名工人不得不逃离他们居住的城市,67人收到了死亡威胁。提交人称,准军事组织对这种反工会的许多暴力事件负有责任。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通过1994年第356号法令等监管框架鼓励成立自卫团体,该法令对被称为CONVIVIR的安全合作社作出规定,并使武装、资助和向平民提供军事训练成为可能,从而给普通公众造成了危险局面。该法令随后被宣布违宪,但据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已经成立的武装团体继续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2.31997年3月6日,大西洋国家警察局的警官突击搜查了Múnera López先生的家。警官们提交了总检察长办公室批准的搜查令,涉及对Múnera López先生和另外两名涉嫌犯有叛乱罪和与民族解放军勾结罪行的人的调查。在从他的家中拿走一些个人物品后,警员们前往他的工作地点,强行打开了他的储物柜,拿走了其他个人物品,包括一本载有其他工会成员姓名的日记,据提交人说,这些公会成员后来受到了威胁。据提交人说,搜查他家的警察是在该跨国公司两名经理的命令下这样做的。

2.4在这项调查的框架内,1998年10月29日,巴兰基亚市地区法院的特别检察官下令对被指控犯有叛乱罪的Múnera López先生进行审前拘留,作为预防措施。Múnera López先生对这一命令提出了上诉,他从未被逮捕。1999年2月5日,国家法院特别检察官撤销了预防措施并取消了逮捕令。随后,1999年9月28日,第51号特别检察官在没有证据支持调查的情况下结案。

2.5提交人声称,从突袭Múnera López先生家的那天起,而且,由于对他的行为的调查,人们普遍认为他与民族解放军有联系,因此成为不明身份人员威胁的对象。作为安全措施,Múnera López先生及其家人搬到了他母亲在巴兰基亚的Bosque街区居民区的住所,并数次被迫离开该市。为了自己的安全,他也被迫请假,但这一要求被拒绝了。从2001年起,威胁加剧了:他在父母家接到匿名死亡威胁电话,看到武装人员骑着强大的摩托车在房子周围行驶,几个人开着一辆无证车辆询问邻居Múnera López先生住在哪里。

2.61997年4月29日,Múnera López先生为之工作的瓶装公司通知他,决定终止他的合同,声称他一直没有上班。1997年7月,Múnera López先生向巴兰基亚巡回法庭第七劳工法院提起复职诉讼,该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了对他有利的裁决,宣布解雇是非法的,并命令向他支付赔偿。应诉方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因此直到宪法法院第七审判庭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复审判决后才成为最终裁决。

2.7鉴于他自1997年3月6日以来一直受到威胁,Múnera López先生报告说,他处于危险之中,并五次请求不同公共当局提供保护。首先,1997年4月22日,Múnera López先生向巴兰基亚地区监察员递交了一封正式函件。第二,鉴于情势的恶化,2001年12月7日,他因其作为被政治迫害者的身份,请求参议院人权委员会提供紧急保护。第三,2002年2月4日,他给内政部人权司保护小组协调员写信。第四,2002年3月4日,在声援政治犯基金委员会的协助下,他向监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正式请求,将其列入保护工会领袖和人权维护者方案。最后,2002年3月8日,他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分局提出了针对不明身份人员的刑事申诉,并再次要求保护。

2.82002年8月5日,内政部监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向Múnera López先生提供了三个月的人道主义保护,其中包括帮助他从巴兰基亚市被迫迁离,并提供了一笔财政捐助。这是公共当局对提交人发出的五封信函的唯一反应。

2.92002年8月31日,提交人与其妹妹离开其母亲的家时被枪杀。提交人指出,他的遇害使该市自1999年以来被杀的工会领导人人数达到38人。

2.102004年8月26日,提交人向大西洋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对内政部、国家警察、安全行政部和哥伦比亚州未能保护一名处于危险中的公民,要求直接赔偿。在该诉讼中,他们要求声明这些公共机构有责任,它们应被责令赔偿给受害者家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112005年3月28日,巴兰基亚巡回法院第五刑事法庭认定一人为谋杀案的肇事者,并判处他17年监禁。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谋杀动机是,受害者的身份是工会和社区领袖而且他起着颠覆者的作用(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推定的),与哥伦比亚游击队团体有联系(无论如何,法院审查并驳回了这一指控),有关事实使法院接受或至少考虑了,他是被雇用杀手或行为类似的人所谋杀的结论。该判决由被定罪人向巴兰基亚司法区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该维持判决又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驳回上诉,使一审判决成为最终裁决。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尽管暗示有人策划并下令了这起谋杀,但到目前为止,司法系统还没有确认任何具体个人。

2.122010年11月24日,大西洋行政法院驳回了针对公共当局的赔偿要求,认定Múnera López先生本人对于未能保护自己负有责任,特别是他未能离开巴兰基亚。提交人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然而,他们辩称,如果发生特别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侵犯生命权,这一补救办法不能被视为是有效的。

申诉

3.1提交人指称,Múnera López先生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下的权利以及他们本人作为其家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下的权利遭到侵犯。他们还指称,作为集体受害者,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成员在第二十二条下的自由结社权遭到侵犯。

3.2提交人称,由于不作为,缔约国对于《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生命权遭到侵犯负有责任,因为缔约国没有有效回应保护请求。此外,提交人提到美洲人权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认为,缔约国应为设立了一个法律框架导致准军事团体的创建负责。同一判决表明,哥伦比亚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和保护平民人口,平民面临遭遇准军事团体行动的风险。在本案中,提交人认为,正如巴兰基亚巡回法院第五刑事法庭2005年3月28日的判决所指出的(见上文2.11段),哥伦比亚当局提出的毫无根据的指控(见上文第2.3-2.5段)导致了指称,这些指称最终将Múnera López先生置于生命危险之中。提交人指出,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份报告,2001年至2011年期间针对工会成员的所有罪行中有44%具有相同的动机,而且是准军事团体犯下的。

3.3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因为它未能调查是谁煽动了这起谋杀,也没有调查Múnera López先生为其工作的跨国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因而没有保障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提交人声称,该公司与准军事团体有联系,它参与了这起谋杀,并与缔约国有勾结。据提交人称,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调查准军事团体对跨国公司员工中工会成员攻击次数的增加与该公司经理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这也侵犯了他们了解真相的权利。

3.4提交人还声称,由于未能向Múnera López先生提供保护(上文第3.2段),他在《公约》第九条下的人身安全权也遭到侵犯。

3.5提交人声称,Múnera López先生因之遭到调查的刑事诉讼――其间搜查了他的住所和工作场所――等同于对他的隐私和住所的任意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他们补充说,这些事件之后的污名化标志着他开始遭受迫害:1997年3月6日,Múnera López先生开始收到死亡威胁,迫使他搬到母亲家里以保护自己不受身体伤害,他一直收到威胁,直到他被杀的那一天。

3.6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还违反了关于提交人(他们是Múnera López先生的家庭成员)权利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大西洋行政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诉求。提交人认为,判决将Múnera López先生死亡责任归于他本人,并无视缔约国对这起谋杀的责任。提交人在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评论中还声称,大西洋行政法院的裁决及其拒绝责令赔偿Múnera López先生的家庭成员,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第5款和第十四条第6款。

3.7提交人还声称,Múnera López先生受到政治迫害,因为他是一名工会领袖,而且,在突袭他的住宅后对他进行的调查助长了政治迫害,这使他看起来像是一个游击队的成员,并为瓶装公司解雇他铺平了道路――这一解雇后来被宣布为非法。因此,他们认为缔约国对他受到的威胁和被谋杀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提交人的说法,他因担任工会领袖而受到迫害这一事实没有作为他被谋杀的动机进行适当调查。因此,提交人认为,从整体上看,上述行为构成对Múnera López先生受《公约》第二十二条保护的结社自由权的侵犯。

3.8此外,提交人强调,大西洋行政法院在否认缔约国对这起谋杀负有责任的同时,也否认了他们获得恢复原状、赔偿和集体康复的权利,这本可确保解散犯罪团体,使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等组织能够安全开展工作。在这起和类似的涉及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成员的案件中,缔约国的这些疏忽和行动也构成对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在第二十二条下享有的集体权利的侵犯。提交人声称,《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没有阻止个人指称,涉及法人和类似实体的行动或不作为等同于对他们在《公约》下的自身权利或自由的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2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它声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没有佐证,并且构成滥用个人来文的提交权。

4.2缔约国认为,来文没有提出任何可以据以推定国家责任的事实。首先,关于任意或非法干涉Múnera López先生隐私的指控,它注意到,有关搜查是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下令的。同样,对他发出的逮捕令和预防性措施也是依法发出的,因此他能够上诉,而且已被最终撤销,因而免除了国家当局的任何责任。因此,应认定缔约国在这些事件上完全遵守了国家法律和《公约》。

4.3关于Múnera López先生的结社自由权,不是缔约国,而是雇用Múnera López先生的私营公司无视了他的工会权利,终止了他的雇佣合同。事实上,缔约国司法当局承认了有关权利,并命令对他复职并支付工资和赔偿。

4.4关于Múnera López先生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缔约国辩称,可以确定,已采取适当和有效步骤试图为他提供保护。更具体地说,2002年1月2日,国家主管当局请Múnera López先生提供文件,以便能够评估他的加入保护方案申请。尽管他没有提供所要求的文件,2002年7月24日,监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政治委员会和声援政治犯委员会的要求,下令向他提供2,781,000比索的人道主义援助。第一笔款项于2002年8月16日支付。提供这项援助的条件是,Múnera López先生为了自己的保护留在波哥大。然而,Múnera López先生违反这项协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返回巴兰基亚,于2002年8月31日在那里被杀害。因此,不能证明国家当局的任何疏忽。

4.5缔约国的结论是,由于上述原因,来文缺乏佐证和法律严格性,因此,由于缺乏佐证,显然不可受理。

4.6缔约国还注意到,指称事件发生于15年多前,即1998年至2002年之间,对谋杀犯的刑事定罪是2005年3月28日作出判决的,而提交人认为这一判罪不充分或不适当。此外,提交人提出的最后一次法律诉讼于2010年11月24日得到解决,当时大西洋行政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国家责任诉求。缔约国辩称,已经过去了这么长时间,而且,提交人在五年多后不合时宜地向委员会提交材料,构成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滥用呈文权。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在2018年5月9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回应了缔约国关于不可受理的说法。他们坚持认为,对Múnera López先生的刑事诉讼和对其住所的搜查是任意的,因为其目的是对他进行监视并骚扰他,以便阻碍他的工会活动。这些行动将他置于危险之中,因为在以准军事和反工会暴力为标志的时代,他开始被视为一名游击队成员。

5.2针对缔约国声称,司法当局保护了Múnera López先生的结社自由权利,提交人诉称,宪法法院在得出他被解雇是非法的结论时,仅提到他领取工资的权利,而没有提到解雇的反工会性质。此外,解雇是由公共当局的行动促成的,因为他的持续旷工是有正当理由的,这是缔约国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结果。此外,缔约国从未调查旨在限制提交人结社自由的各种威胁和骚扰行为。

5.3关于Múnera López先生的人身安全,提交人认为,所提供的保护与风险不成比例,因为它只涉及一小笔迟到的财政捐款,并不包括有效保护。他们还声称,监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拒绝对他的案件的风险水平进行技术研究,这种研究本可使设计一套有效的保护计划成为可能。此外,对Múnera López先生的威胁源于在对他提起刑事起诉时提出的指控。有利于创建准军事团体的国家立法以及行政安全部等机构的行动加剧了这一威胁,据提交人称,这些机构提供关于工会领导人、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受这些准军事团体迫害的人的情报。

5.4提交人声称,尽管Múnera López先生提出了要求,但缔约国没有调查谋杀案发生五年前开始的威胁、监视和骚扰事件。在这方面,他们声称,检察官办公室没有遵循通常规则,没有启动调查,也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同样,关于谋杀案的调查,提交人认为,鉴于犯罪的性质――一名因政治原因受到威胁的工会领导人被谋杀――调查不应仅限于对谋杀犯提起诉讼,还应设法查明谋杀的策划者,特别是因为第五刑事法院承认,犯罪动机之一是Múnera López先生的社区领袖身份。调查义务还与受害者亲属、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和巴兰基亚El Bosque街区了解真相的权利密切相关。

5.5此外,提交人辩称,大西洋行政法院的裁决和拒绝向Múnera López先生的家人提供赔偿等同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5款和第十四条第6款。

5.6关于来文构成滥用呈文权的说法,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承认调查直到2010年11月24日才完成。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8年6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它辩称,缔约国对导致Múnera López先生死亡的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问题,缔约国重申,尽管Múnera López先生没有提交当局要求的文件,但他也得到了保护,这种保护的条件是,他不返回他面临风险的地区,但他没有遵守这一条件。此外,已对有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在该国最高级别的法院――最高法院认可的一项判决中对谋杀案的肇事者(原文如此)定罪。

6.3关于《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的据称违反问题,缔约国指出,对Múnera López先生下令的搜查和预防措施严格遵从法律。事实上,1999年9月29日,第51号特别检察官决定结束调查,并清除了Múnera López先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当局的行为完全合法,所有司法保障都得到尊重;没有任意拘留或非法干涉Múnera López先生的隐私。

6.4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二条的指控,缔约国重申,正是缔约国司法当局对提交人赋予了本条款所保护的权利,而解雇他的跨国公司侵犯了这一权利。

6.5关于第二条第3款遭违反的指控,缔约国称,Múnera López先生有机会提起法律行动和上诉,这些诉讼和上诉有效地承认了所涉侵犯行为。特别是,缔约国指出,一名高级检察官撤销了对Múnera López先生的预防性措施和逮捕令,并决定结束调查。关于他的劳动权利,责令对他复职,并支付适当指数化的工资和补偿,这些后来支付给了他的继承人;宪法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维持了这一裁决。关于Múnera López先生被谋杀,巴兰基亚第五刑事法院判处谋杀犯17年监禁,受害者亲属有机会向大西洋行政法院起诉国家要求直接赔偿。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2018年10月20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们在评论中辩称,缔约国没有充分证明它履行了保障Múnera López先生权利的义务。在这方面,他们强调,缔约国忽视了事件发生的国家和地方背景以及Múnera López先生作为工会领袖的地位,这是他被谋杀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7.2提交人重申,2000年代的国家背景是非法武装团体活动造成的普遍暴力,其中大多数是准军事团体,其主要目标是扩大毒品贩运和有组织犯罪活动,他们通过向企业索要保护费、敲诈勒索、与承包商和养牛场场主合作、创建在公共机构内实施定向杀戮和腐败的安全和监督公司来资助这些活动。他们还重申,缔约国通过制定有利的政策框架,鼓励设立这些团体。

7.3特别是,在大西洋省及其首府巴兰基亚(Múnera López先生在此生活),这些准军事团体之间的对抗加剧,导致凶杀案增加,2002年有788起。2006年情况开始改善,当时许多准军事团体遣散,但随后犯罪团伙卷土重来。2000年至2010年间,44名工会成员被谋杀,其中16名是加入工会的教师和来自其他部门的28名工会成员。在这些谋杀案中,有35起发生在巴兰基亚或索莱达。虽然这些行为可归因于准军事团体,但提交人认为,由于与这些团体勾结,或者,由于不作为,从一开始就允许这种情况存在,所以,不能清除缔约国的责任。委员会本身对缔约国代理人参与实施针对工会领导人的行为以及此类行为的肇事者显然逍遥法外表示关切。

7.4关于缔约国声称,尽管Múnera López先生没有提交所要求的信息,但缔约国为他提供了充分保护,提交人强调,鉴于他面临的严重风险,给予这一援助要归功于团结政治犯委员会和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的勤勉和坚持。援助是在提出申请近五个月后提供的,而且没有进行风险水平技术研究,有悖于适用规则。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拥有资源和方案,这本可使它能够通过调查Múnera López先生所受威胁(五年来,他一直在报告这些威胁,而没有任何调查)来提供物质和司法保护。提交人认为,保护应与每个人活动中固有的风险成比例,而且,作为一名工会成员,Múnera López先生需要得到强化保护。在巴兰基亚巡回法院第五刑事法庭2005年3月28日判定谋杀犯有罪的判决中,法院指出,很明显,谋杀动机是受害者作为工会和社区领袖的身份,以及他作为与哥伦比亚游击队有联系的颠覆者的实际或推定角色(无论如何,法庭已经对这种推想进行了审查和驳回)。此外,Múnera López先生所在地区的其他社区领导人曾被雇佣杀手杀害,这本应加深人们对他所面临风险的认识。提交人还认为,负责提供保护的国家机构(特别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警察和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缺乏协调。

7.5关于《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据称遭违反的问题,提交人声称,搜查涉及不正当和任意使用法律程序,因为搜查的目的不正当,目的是污蔑Múnera López先生。提交人说,根据Múnera López先生的证词,他了解到,在搜查他为之工作的跨国公司的面包车期间,该公司的代表向当局提供了协助,向他们提供了他的地址,并威胁了他的家人。此外,他们回顾说,当局并非自愿撤销了逮捕令和预防性措施,这是由于Múnera López先生提起了诉讼,直到搜查两年多之后才予以撤销。在国家机构的参与下,对Múnera López先生及其住所的搜查和任意刑事调查干扰了Múnera López先生的隐私,并造成了导致他死亡的风险。

7.6关于《公约》第二十二条据称遭违反的问题,提交人认为,解雇Múnera López先生是缔约国的行动引发的,特别是将他视为一名潜在的游击队战士,这意味着,他出于安全原因无法上班,因此最终被解雇。他的结社自由权受到其他因素的侵犯,特别是由于他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应对,因而犯下不作为。此外,宪法法院仅承认了Múnera López先生的工资权,但没有为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一名领导人受到迫害的影响而为该公会确定补救办法。

7.7关于第二条第3款据称遭违反的问题,提交人重申,作为一名工会领袖,Múnera López先生本应享有特殊保护,这在针对杀人犯的判决中或在大西洋行政法院的裁决中没有得到承认。他作为工会领袖的身份也增加了调查他被谋杀的义务。检方在向第五刑事法院提出指控时,强调了他作为工会领袖的身份与谋杀动机的相关性。此外,在判定谋杀犯有罪时,第五刑事法院本身承认他是一名受雇杀手,谋杀不是一起孤立事件,相反,谋杀动机是一种有意图的杀害意愿,就像其他被杀害的社区和(或)工会领导人的情况一样,他们被打上游击队成员的烙印并被谴责为游击队成员,但由于检察官办公室宣判他们无罪而没有被成功起诉。因此,提交人认为,应该进一步调查这起谋杀案,以查明是谁煽动了这起谋杀案,提交人指出,这将有助于承认他们的真相权,并有助于降低哥伦比亚现有的有罪不罚现象水平。提交人还认为,大西洋行政法院拒绝给予他们赔偿,这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未正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的结社自由权受到侵犯,该公会由其主席代理。委员会回顾,根据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公约》所承认权利的受益人是个人。尽管,除第一条外,《公约》没有提到法人或类似实体或集体的权利,但结社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可以与其他人共同享有。委员会的职责只限于接受和审议由个人或者代表个人提出的来文(《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但是这并不影响个人声称,涉及法人和类似实体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构成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并未辩称,据称行为侵犯了全国食品行业工人工会主席的结社自由权,而是侵犯了工会本身作为法人的自由结社权。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涉及公会权利遭侵犯的这部分指称不可受理。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的指称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要求充分佐证。据缔约国称,搜查令是根据现行法律发出的,针对Múnera López先生的预防性措施随后被撤销。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搜查令是任意的,因为其目的实际上是诋毁Múnera López先生。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这一决定是任意的,也没有在这方面提供任何证据。虽然提交人提交了检察官办公室的报告,该报告认为指控与谋杀之间存在关联,第五刑事法院也重申了这一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指控的目的是污蔑此人,而是说被告后来成为骚扰、威胁和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Múnera López先生从未被拘留。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搜查令和预防措施的据称任意性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指控不可受理。出于同样的原因,而且,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随后的辩论中,提交人声称《公约》第九条第5款和第十四条第6款遭到违反,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些指称的性质,而且,Múnera López先生从未在最后判决中被定罪,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第九条第5款和第十四条第6款提出的指控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指称缺乏佐证。

8.5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关于Múnera López先生的结社自由权因为他被解雇而受到侵犯的指控没有佐证,因为当局承认这一权利遭到侵犯,并责令对死者继承人进行经济赔偿。在这方面,提交人声称,该决定没有提到解雇的反工会性质,也没有提到解雇是由公共当局本身的行动促成的,因为这是由于Múnera López先生由于缔约国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而继续未去工作的结果。委员会重申,对Múnera López先生的搜查和指控是任意的,这一说法未充分佐证,而且,它注意到,当局承认对他的解雇是不当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由于Múnera López先生被不当解雇《公约》第二十二条第1款遭违反的指称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指称缺乏佐证。

8.6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关于其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指称,因为Múnera López先生得到了保护,但他无视了不能访问他将面临风险的地区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缔约国司法当局所确认的那样,Múnera López先生因身为工会领袖而受到威胁,随后被杀害,因此,它认为,提交人关于所提供的保护不足以保护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九条第1款所享有权利的指称有充分佐证,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8.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由于事件发生后已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来文构成对呈文权的滥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 (c)条规定:

滥用呈文权,在原则上,并不是以拖延呈文为由作出的因属时原因不可受理决定的依据。然而,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的,或者,在适用情况下,是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的,可构成滥用呈文权,除非,考虑到围绕来文的所有情况,有延迟呈文的正当理由;

委员会注意到,大西洋行政法院的裁决(它涉及了本案指称的一般方面),日期是2010年11月24日,而且,委员会收到来文是2015年9月9日,也就是,距离哥伦比亚法院作出的最后一次裁决不到五年。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不构成滥用呈文权。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获得赔偿的权利遭到侵犯,这涉及大西洋行政法院就其申请所作的决定――他们申请宣布国家对于未能保护一名面临风险的人(他作为一名公会领袖,本应获得特别保护)负有责任。因此,委员会的理解是,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并未以未用尽补救办法为由辩称这些指控不可受理。此外,提交人认为,在发生特别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如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这种补救办法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委员会回顾其在这一点上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在特别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据称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纯粹的纪律和行政补救不能被视为构成《公约》第二条第3款所指的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下,《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审议这些诉求。

8.9委员会认为,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没有进一步的障碍,因此着手实质性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提出的诉求。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缔约国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对侵犯Múnera López先生的人身安全权、生命权和结社自由权负有责任,因为缔约国没有为他提供足够的保护,使他免受所收到和报告的威胁。委员会回顾,根据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保护这一权利的义务还包括,缔约国有义务通过任何适当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以保护生命免受一切合理可预见的威胁,包括来自私人和实体的威胁。因此,缔约国有恪尽职守义务,采取合理、积极措施,不对其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以应对合理可预见的生命威胁,这种威胁来自私人和实体,其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处于脆弱处境中的人,其生命因具体威胁或先前存在的暴力模式而处于特别危险之中。这些人包括人权维护者和工会成员。缔约国必须作出紧急和有效应对,以保护身受具体威胁的个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它为Múnera López先生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条件是,他不去他将面临危险的地区,而Múnera López先生没有遵守这一条件,从而危及他的生命并导致致命后果。委员会注意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Múnera López先生在获得搬家的财政援助仅仅两周后就去了巴兰基亚(他在那里被杀害),这违反了获得保护的附加条件。

9.3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积极的措施,而且,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缔约国认为,它应该采取的第一个合理步骤是,确保Múnera López先生可以留在他将面临风险的地区之外,并为此向他提供财政援助。然而,Múnera López先生没有遵守这一措施,并在他面临危险的地区被杀害。因此,委员会掌握的资料不足以使其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守,保护Múnera López先生的人身安全权和生命权。

9.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结合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因为它没有调查谋杀的策划者,因而未能保障有效补救权。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第36号一般性意见,这项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缔约国有义务,在它们知道或本应知道可能非法剥夺生命的情况时,调查并酌情起诉此类事件的责任人。这一义务隐含在保护义务中,而且,这一义务得到以下义务的加强:确保《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一般义务――第二条第一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规定了这一一般义务;向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该义务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中作了规定。对潜在非法剥夺生命事件的调查和起诉应根据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其目的必须是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促进问责和防止有罪不罚,避免剥夺司法公正,并吸取必要的教训,以修订做法和政策,从而避免重复违反行为。缔约国需要,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措施,查明与剥夺生命事件有关的真相,包括打击某些个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国家军队在剥夺生命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采用的程序,并确认失去生命的个人的尸体。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巴兰基亚巡回法院第五刑事法庭认定,动机显然是受害者的工会和社区领袖身份以及(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推定的)他作为颠覆者的角色,与哥伦比亚游击队有联系(这一指称,无论如何,已经被法院审查并驳回),而且,事实使法院接受或至少考虑了Múnera López先生是被雇佣杀手或行为貌似雇佣杀手的人所杀害的结论。因此,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法,Múnera López先生被谋杀是因为他作为工会领袖的工作,而且,很有可能是一人或多人策划和命令进行这起谋杀。此外,在同一时期,这个地区发生了许多针对工会成员和其他社区领袖的谋杀,这应该引起人们对这起谋杀和其他谋杀的怀疑。在这方面,提交人提交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报告在其结论部分指出,没有进行调查以查明这些谋杀的煽动者,并建议采取调查措施,以查明那些“煽动或说服、劝说或命令他人实施有关行为的”人并对其定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于它未对谋杀进行调查的这一指称作了答复,它回顾说,谋杀案的肇事者已被定罪。然而,它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步骤进行调查,以查明谋杀案的唆使者。因此,在没有任何资料表明缔约国在查明导致Múnera López先生被谋杀的事实和事件真相方面履行了尽职义务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Múnera López先生及其家人(他们是本来文的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下的权利。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就Múnera López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他们是本来文的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其《公约》权利遭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补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以便:(a) 迅速对Múnera López先生被谋杀的情节进行彻底、有效、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调查,以查明事件真相;(b) 向作为本来文提交人的Múnera López先生的家人提供关于这项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以及(c) 向作为本来文提交人的家庭成员提供足够的赔偿,包括足以支付他们所发生的合理法律费用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有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其为落实本《意见》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