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173/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73/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Dzhuraboy Boboev (由律师Sergei Roman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亡子Ismonboy Boboev

所涉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7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2年7月17日送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9日

事由:

提交人的儿子被警方拘押期间遭受酷刑和死亡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对酷刑的迅速和公正调查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 来文提交人是Dzhuraboy Boboev,塔吉克斯坦国民,生于1954年。Boboev先生称,本来文是以他本人及其亡子Ismonboy Boboev的名义提交的。他声称,塔吉克斯坦侵犯了他儿子在《公约》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的权利以及他本人在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4月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的儿子Ismonboy Boboev曾在俄罗斯联邦居住过若干年,并已取得该国国籍。其子去塔吉克斯坦的目的是探视父母和带回自己正与祖父母团聚的女儿。

2.2 2010年2月19日中午左右,提交人的儿子在Isfara市被捕。逮捕地点靠近该市的大清真寺,执行逮捕的官员对提交人的儿子说,他涉嫌加入了称为“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极端组织。 提交人儿子的友人注意到他不知去向后,就拨打其手机。接听的是一名官员,F.S.,他自称是警官,告诉友人Ismonboy Boboev已被逮捕并随后转移至Khudzhand市。

2.3 提交人称,他立即与Isfara和Khudzhand两地的警局联系,但它们都拒绝提供与其子下落有关的任何信息。2010年2月20日,提交人被告知其子已死亡。

2.4 提交人获悉后,随即赶赴Khudzhand警局,要求查看其子的逮捕记录。警方拒绝提供任何文件。提交人接着要求看儿子的遗体。他被带到停放其子遗体的刑事法医部门。

2.5 提交人儿子的遗体有明显的殴打痕迹,膝盖下面有瘀伤,手指上有黑斑,他认为黑斑是电灼伤留下的。提交人要求提供一份文件,其中记录其子遭受酷刑的痕迹和被殴打致死的事实。法医专家不肯签发这一文件,坚持其子的瘀伤和电灼痕迹是被带到警局之前就已经有的,而且死因是“吞咽自己的舌头而窒息”。

2.6 2010年2月23日,提交人要求Khudzhand警方通报对其子死亡进行调查的情况。他被告知,警方未开展调查,因为尚未接到法医专家的报告。提交人仍要求开展调查,并求见当地政府官员。他还致函塔吉克斯坦总统、检察总长及其他官员。

2.7 对Ismonboy Boboev死亡的刑事调查终于在2010年3月5日也就是他死后14天左右启动。调查对象是F.S.和A.M.,这两个嫌犯是逮捕Ismonboy Boboev的Sughd地区警官。

2.8 2010年3月10日,刑事法医专家提交了首次报告。其中说,死因是吞咽自己的舌头而造成“机械性窒息”。但报告未说明提交人的儿子为何吞咽其舌头。2010年3月29日,除了最初的谋杀罪名外,嫌犯F.S.和A.M.还被控以滥用权力。2010年3月31日又被控以逼供。所有三个刑事罪名后来被合并成一个,日期不明。

2.9 提交人要求再进行一次尸体解剖。尸检进行后,国家刑事法医区域中心于2010年4月6日公布了结果。第二次法医医学检查断定,提交人儿子的死因是电击伤和严重的心脏与呼吸衰竭。提交人称,这清楚表明其子曾遭酷刑,死于酷刑和虐待。

2.10 2010年6月25日,该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理由是两名涉嫌犯警官F.S.和A.M.的健康出现问题。截至本来文提交之日,案件仍中止审理。这段期间内,F.S.自愿离职,A.M.则被提升为Sughd地区警局副局长。2011年,警方开除了A.M.。

2.11 提交人多次提出申诉,包括向检察厅、塔吉克斯坦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申诉,请求他们帮助调查其子的死亡。提交人收到Sughd地区检察厅的两封回信,日期是 2010年7月15日和2012年2月7日,其中表示检察厅仍在调查之中。检察厅告诉提交人,正采取步骤询问一名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关键证人,N.M.。

2.12 2011年10月3日,提交人从非政府组织“人权保护独立中心”获得法律援助。2011年10月7日,提交人的律师请求Sughd地区检察厅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准许其查阅刑事调查档案。该请求被拒绝,依据的是塔吉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第8项,其中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必须等到调查完成后才能够查阅档案。

2.13 2011年10月20日,提交人向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宣布塔吉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第8项是否符合《塔吉克斯坦宪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和第七条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条第3款。2012年5月15日,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宣布第42条的规定合宪,表示在初步调查期间查看刑事案件档案“会削弱”调查进程。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其子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其子因遭受警官酷刑而死,而且缔约国当局进行的调查不够充分是为了掩盖其警官犯下的罪行。提交人援引委员会Eshonov对乌兹别克斯坦一案的判例 及其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1982年)一般性意见作为其论据。

3.2 提交人还声称,鉴于其子遭暴行致死,缔约国有义务对其子的死亡开展调查,包括询问证人和惩罚有罪者,否则就侵犯了其子及其本人在《公约》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下的权利。

3.3 提交人又声称,他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有两年时间一直生活在心理焦虑中,不知道儿子到底遭受了什么,他声称这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待遇。

3.4 提交人声称,他在《公约》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塔吉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第8项的适用剥夺了他查阅刑事案件档案的权利。提交人援引委员会Sathasivam和Saraswathi对斯里兰卡一案的判例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2004年)一般性意见作为其论据,辩称刑事调查及随后起诉是对《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受侵犯的必要补救措施。他还声称,查阅刑事案件档案对于确保有效调查案件有其必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8月22日和2014年4月3日,缔约国提供了其对本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 缔约国称,2010年2月19日,提交人的儿子被几名警官拘留,因为他涉嫌加入了一个称为“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犯罪团伙。他被带至警局,同日在警局局长办公室死亡。市检察厅被告知此事件。

4.3 缔约国还称,法医受命于2010年2月20日至3月2日进行了检查,断定Ismonboy Boboev死于“机械性窒息”,因为Boboev先生吞咽了自己的舌头,而不是遭到电击所致。Boboev先生手上和膝盖的瘀伤被认为属于“身体轻度伤害”。

4.4 鉴于Ismonboy Boboev是在警局死亡,根据死者亲人的请求,检察厅依照塔吉克斯坦《刑法》第104条(谋杀)启动了刑事调查。

4.5 Boboev先生的亲人不同意初次尸体解剖的结果,要求进行第二次尸体解剖。2010年4月3日进行了第二次尸体解剖,结果于2010年4月6日公布。专家对死因未下定论,但未排除是电击所致。

4.6 检察厅还讯问了该案的两名嫌犯,A.M.警官和F.S警官。两名警官供称,他们不清楚Ismonboy Boboev的死因,但没有在他被拘留期间对其施以酷刑。

4.7 刑事调查后来因两名嫌犯的健康出现问题而中止。2012年8月29日,检查总长办公室重启刑事调查,交由Sighed地区检察厅进行。检察厅无法调和两次尸体解剖的矛盾之处,考虑了“进行全面刑事法医检查的问题”。

4.8 缔约国又称,检察厅还考虑了“进一步调查行动”。 鉴于前述情况,调查仍未结束,并未确定Ismonboy Boboev的死因是遭受酷刑。调查工作的最初延误是因为“事件的情况不明”、“没有证人”和“需要收集适当证据”。

4.9 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不可受理。

4.10 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所称无法知悉其子死亡案件刑事调查结果的指控。缔约国称,Ismonboy Boboev的亲人“已被告知”两次尸体解剖的结果。其亲人向不同政府部门提出的所有申诉和请求都得到仔细的考虑及“适当的答复”。

4.11 根据塔吉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刑事调查进行期间不得查阅案件档案。必须等调查完成后才准许查阅。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已申明了这一点。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 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7月3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作出了评论。针对缔约国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论点,提交人说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5.2 提交人除了曾于2012年7月7日和27日向检察厅提出申诉外,还于2013年3月27日向Sughd地区法院提出申诉,称对其子遭酷刑的指控进行的调查被中止是非法的。2013年4月10日,Sughd地区法院同意提交人的观点,下令检察厅重启调查。Sughd地区法院的上诉庭和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都认可了这一裁决。尽管各级法院作了这样的裁定,检察厅却未采取任何调查行动。

5.3 提交人重申,对于他查阅刑事调查材料的权利遭到剥夺一事,他曾向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

5.4 关于来文的案情,提交人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Ismonboy Boboev的死亡。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的儿子被拘留的原因是涉嫌加入了“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但迄今为止提交人或其代理人从未收到任何证据证明其子加入了这个极端团伙或犯过任何罪行。

5.5 提交人称,2010年4月6日的尸体解剖结果表明Ismonboy Boboev的死因可能是遭受了电击。

5.6 缔约国的意见还表明,当局无意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在申诉提交委员会之前或之后,尽管提交人多次要求,当局均未采取任何调查行动。

当事方提交的补充资料

缔约国提交

6.1 2014年9月19日,缔约国重申其对本来文的立场,强调其已竭尽全力调查了Ismonboy Boboev死亡的情况。调查员询问了所有相关证人,包括执行逮捕的两名警官A.M.和F.S.,两人均否认与其死亡有关。

6.2 缔约国证实调查曾中止和数次重启,但中止调查是基于案件的两名嫌犯的健康出现问题。 2014年2月6日,调查重启,至今未结束。如先前所称,调查的进行情况已不时通报死者的亲人。

提交人提交

7.1 提交人称,调查被无限期推迟,不能仍被视为有效。他提请委员会注意调查曾三次中止的事实,每次都是因为嫌犯的“健康问题”。

7.2 提交人称,他要求查阅对其子曾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的案件档案,但迄今为止都遭驳回。他说,自2010年起到向委员会提交其评论为止,他一直向检察厅提交申诉,均遭漠视或驳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委员会注意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对酷刑致死的指控仍在调查之中。委员会回顾其在先前的判例中曾指出,缔约国既未提供仍在持续进行的任何调查详情,也未说明其结果或前景和估计完成日期,“这就让缔约国无法仅宣称正在进行调查而回避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来文”。在本案的情况下,鉴于Ismonboy Boboev死亡已有七年之久,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被毫无道理地拖长。 因此,委员会断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无碍于它审议来文。

8.4 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对于提交人本人及其子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及在无法查阅调查档案的内容方面,提交人已为其在《公约》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提出的申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因此,它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随后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的死因是在被警方拘押期间遭受了虐待和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进行了两次尸体解剖,2010年4月6日的第二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死因可能是遭受了电击。缔约国否认这些说法,但未对Ismonboy Boboev的死亡情况提出另外的合理解释,也未解释所谓的“身体轻度伤害”或为其立场提出适当的文件证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对Boboev先生的死亡进行调查的结果。例如,缔约国声称询问了证人,包括两名嫌犯,但未提供询问结果。委员会也不清楚缔约国当局是否询问了曾亲眼看到其子身上有多处遭酷刑痕迹的本来文提交人。

9.3 委员会又注意到,提交人称,对其子使用虐待和酷刑导致其子的生命被任意剥夺,他还援引了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回顾其在先前的判例中曾指出,缔约国逮捕和拘留某人,即承担了关照其生命的责任,而且刑事调查及随后起诉是对诸如《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遭受侵犯的必要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调查显示《公约》某些权利诸如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虽然将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对该国及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提出的所有指控。

9.4 委员会又回顾,对于事实性的问题,举证责任不能完全推给来文提交人,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对等,通常只有缔约国才能够获得相关资料。 就此而言,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当局拒绝让提交人查阅案件调查档案。

9.5 鉴于缔约国未能根据确凿无疑的充分调查结果驳斥提交人关于其子在拘押期间遭酷刑致死的指控,并鉴于第二次尸体解剖报告的内容与提交人对事件的叙述相符,委员会断定,《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遭到了违反,提交人儿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6 关于提交人在《公约》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下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未恪守义务妥当调查其子的死亡及其本人的酷刑指控和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在先前的判例中一贯指出,刑事调查及随后起诉是对诸如《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遭受侵犯的必要补救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Ismonboy Boboev遭受酷刑并随后死亡的指控,并未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尽管确定有两名嫌犯,调查本身却三次中止,理由是嫌犯出现了“健康问题”。这方面,未提供进一步解释。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要求了解对其子遭受酷刑并随后死亡进行调查的情况,但这些要求被驳回。委员会强调,在“受害人的近亲不能查阅”案件档案的情况下,调查本身不能说是有效的,因为“无法最后查明并惩治有关事件的责任人”。 鉴于缔约国未解释不让提交人知悉情况的必要性,并鉴于调查的实际结果不为人知,特别是调查期过长,委员会断定,缔约国没有为其拒绝向提交人提供相关情况举出正当理由。鉴于上述情况以及未解释调查因何中止,委员会断定,缔约国未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及其酷刑和虐待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因此,缔约国没有为他们在《公约》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下的权利遭到侵犯而提供有效的补救。

9.7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儿子死亡已有七年之久,提交人仍不知道其子死亡的真确情况,缔约国当局也没有为被关押期间高度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案件控告、起诉任何人或将之绳之以法。委员会理解这种持续不明真相的情况对身为死者父亲的提交人所造成的持续痛苦和精神压力,而缔约国拒绝提供与调查有关的任何情况又加深了这种痛苦和压力。委员会认为,这构成对提交人的不人道待遇,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0. 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Ismonboy Boboev在《公约》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下的权利以及提交人在《公约》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下的权利。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有效的补救,作出充分的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Ismonboy Boboev遭受酷刑致死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和惩治责任人;(b) 随时告知提交人调查进展情况;和(c) 为提交人儿子的丧生和遭受酷刑及其本人因其子死亡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向其作出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 缔约国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的情况。另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广为散发。